危险化学品槽罐装卸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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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槽罐装卸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运载槽罐装卸全过程。

2、基本要求内容:

2.1装卸(承运)人员应熟知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征,尤其对易燃易爆品,必须懂得其危害程度、保管和防范事故方法。

2.2当空槽罐到位后,由装车人员进行容器检查,并确认其表号、车号、车况相符。

2.3按槽罐装卸的有关规定,装好车后,要将产品名称、产品性质、高度、密度、装车时间、装车数量,填好卡片后挂在槽罐或车体上。

2.4要做到四不装卸:

2.4.1未经检验人员检验不装卸。

2.4.2对易燃易爆、危险品防范措施不落实不装卸。

2.4.3未标警示牌不装卸。

2.4.4没有准运证不装卸。

2.5在装卸过程中,必须遵照有关规定,使用专用工具,轻拿轻放,避免碰撞震动,以免溢流和漏出。

2.6造成损失和安全事故,准确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2.7必须准确无误地随槽罐附带“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签”。

3、记录、台帐

3.1槽罐(汽车)登记台帐

3.2“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签”管理办法

生产部

2008-7-23

篇2: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在装卸危险化学品工作中做到万无一失,现根据国家安全装卸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装卸安全管理规定;

一.装卸易燃危险品的操作人员不允许穿着化纤服装,穿带铁钉的鞋.

二.装卸易燃易爆品的地点要通风良好.

三.装卸易燃易爆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装卸物料的性质和安全知识.

四.装卸平台处必须配备充分完好,适用的消防器材.

五.装卸物料要平稳,缓慢运行,防止泄漏,如发生泄漏,满溢现象要及时消除.

六.装卸易燃易爆品应接地排除静电,卸车时,流速控制在3----5米/秒以下.

七.在气温高的季节,要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性质,采取降温措施后,再行装卸.

八.高强闪电,雷击频繁时应立即停止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原料入库卸车;

1.卸车前应认真审核所装货品名,产地,数量,物品的化学性质,清楚存放地点,库存量,懂得进料阀门,管线,连接好防静电接地线,认真核对确实无误后,方可卸车.卸完后,认真检查车辆贮罐余料,必须卸清.

2.卸车时安全员必须现场检查,消防器材必须到位.

3.原料进入贮罐后应及时关闭贮罐进料阀门,填写好入库记录.

十.产品出库装车:

1.根据下达的产品出库单,认真核对所装车辆车号,单位,载重量,车辆的底阀是否关闭以及所装货物名称,数量,核对无误后,连接好防静电装置,开始装车.

2.装车作业时,安全员必须首先对装车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达到装车条件后,方可装车,消防器材必须到位,以防万一.

3.装车结束后,必须将所装车阀门关好,填写好出库记录.

4.安全员检查后,收回消防器材,方可放行车辆.

生产技术部

2008-8-13

篇3: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车间科室的各个岗位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操作。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化学品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对危险化学品的装车安全管理

进入危险化学品装车区的车辆必须在进入厂区前戴好防火帽,确保防火帽牢固可靠,不得有脱落等现象的发生。进入装车车位的车辆,在装车前必须卡好静电接地报警器,否则不得进行装车;装车时危险化学品的流速不得高于1米/秒;最大流速不得高于6米/秒。

装车完毕后,不得立即启动车辆,待3-5分钟后方可启动车辆。

二、对危险化学品卸车的安全管理

当车辆到达后,不得立即开启阀门卸油,必须在卡好静电接地报警后,等待3一5分钟后方可进行开启阀门进行卸车工作,以防止因静电导不出而引发安全事故。

三、各相关岗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做到安全工作。

篇4: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条例》,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3职责

3.1行政部为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口政府部门组织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办理和审查。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的具体管理。

4内容

4.1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4.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

4.3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

4.4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4.6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进行,并向被委托方说明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

4.7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产生的压力和外部压力,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渗(洒)漏。

4.8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严格遵照当地公安部门指定路线和规定作业。

4.9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和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同时必须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

4.10各单位要建立危险化学品运输台帐,随时掌握危险化学品情况。

4.11行政部定期组织运输车辆和人员进行资质审查。

4.12行政部不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督促遵照相关法规作业。

篇5: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活动,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第三条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第五条每船危化品运抵码头时,由安全部门、保卫(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并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同时,应加强不定期抽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第六条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装卸作业负全面责任,并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应做好码头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七条供运(运管)部门应加强与船主、承运方等企业相关方的信息沟通,敦促其遵守本制度,确保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第三章人员的要求及安全防护第八条码头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第九条码头作业人员禁止作业前4小时内、作业中饮酒。第十条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槽罐上作业人员站在上风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第十一条轮换作业休息人员在指定地点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员禁止上船。作业人员禁止在长江里游泳、洗澡。第十二条在危化品装期间,船上除作业人员外,其他非船工作人员均应撤离船体。第四章设施的安全要求第十三条码头的设施设备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第十四条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并作好防静电处理。第十五条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第十六条应设置消防水系统,配置足量与危险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第十七条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第十八条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第十九条危化品包装标志应规范、醒目,与实际包装件相符。第二十条码头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第五章防雷、防静电措施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人员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作业期间严禁穿、脱衣、裤。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危化品卸载或取样前、灌装完后必须静置5分钟以上时间,然后才能从事其他作业。第二十三条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体、船体、泵体、管线作等电位连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达到静置时间,封闭罐盖以后进行;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规范、牢固好用,防雷、防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第二十四条由专业人员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经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后,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体、泵、管线连接程序为先连接接地线后接管线,拆除程序为先拆管线最后拆接地线。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车辆的静电消除链(带)应着地。第二十七条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时,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离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灌装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装量应低于罐体人孔颈底部5cm。气温大于30℃时,灌装前先对罐体喷水降温。第二十八条高温(35℃以上)、大风(六级以上)、雷电天气时停止作业。第六章防火防爆措施第二十九条作业现场50米范围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第三十条进入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必须关掉手机,禁止携带烟、火种;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第三十一条在装卸时,码头及警戒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停止船上的所有明火作业,包括做饭用的电饭煲,烟火交至岸上值班点保管。第三十二条危化品装卸作业的安装、检修、操作、拆除等作业过程中,须轻拿轻放,动作平稳。第三十三条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施设备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第三十四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罐装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五条灌装车辆必须戴好火星息灭器,严禁在危化品作业现场修车。第三十六条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现场监护人员要定时用可燃气体监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第三十七条危化品作业现场放置规定数量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时,消防车到现场监护。第七章应急救援第三十八条由物管处组织制定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批准后实施,并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作好演练记录,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第三十九条危化品灌装前及作业过程中,对系统进行仔细检查,严禁泄漏,并采取靠江边垒适当高度的河沙围堰等防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第四十条灌装车驾驶员不能脱离作业区域,作好应急准备,紧急情况下安全迅速将车驶离码头。第四十一条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巡回检查危化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查明原因,尽快处理。第四十二条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向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支援。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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