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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施工汽车安全行驶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山区道路行车,环境恶劣,路况复杂,突发情况较多,需遵守下列操作规章,以确保行车安全。

1、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和保险单。

2、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禁不按规定私自换车驾驶。特种车辆驾驶员应带有特种设备操作证。

3、车辆起步前,需绕车一周,察看车辆四周,确认下方无人无物时方可鸣号起步。

4、车辆需按老路行驶,不得随意自辟新路。

5、车辆需要停靠时,必须选择地形较为平坦开阔的地方,并注意路基是否有踏方、上方是否有滚石的情况发生,然后拉好手刹,垫好前后轮胎的枕木,长时间停靠必须离开主要公路,严禁在河沟中停靠。

6、行驶中,车辆遇弯需减速慢行、鸣号,考虑车辆转弯半径、拐大弯行驶,严禁弯道超车。

7、车辆遇到高低不平路面,需减速慢行,慎重驾驶。

8、车辆上坡和通过急弯时应鸣号,注意对面来车。

9、上、下坡或危险路段只允许一辆车通过,其他车不得尾随太近。

10、会车时,应选择较宽的路面,观察确保双方车辆安全,方能通过。

11、车辆在测线上行驶时,严禁碾压炸药、大小线等。

12、载人车辆,应特别注意,尽量平稳行驶,防止人员伤害。

13、车辆陷车后,需下车观看,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自救。如困难较大,切不可鲁莽行事,应及时用电话或者电台呼救。

14、必须经常对所驾车辆进行检查,车辆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可带病行驶。

15、驾驶员要做好乘车人员的安全监督职能工作,乘车人员按指定的车辆乘座,不准随意调车,收工时,驾驶员应清点人数。

16、遵守乘车安全规定,汽车行驶时,乘车人员应坐稳。任何人不得站在脚踏板或坐在大厢边沿乘车。

17、乘坐车人员不得打闹、嬉戏和吸烟。车辆行驶中遇危险路段时,人员一律下车,协助驾驶人员安全通过。

18、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按规定正确穿戴劳保,不得穿拖鞋驾驶车辆,严格执行行车规定,不得超速(5-40)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患病驾驶。

19、收工后,车辆应集中停放在停车场,并切断电源。

20、车辆必需配备防滑链、灭火器、三角木、警示牌及简单维修工具。

普洱景谷二维项目组

20**年11月

篇2: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加强汽车船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安全快捷、优质高效地完成商品车辆的运输,根据《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SOLAS》公约等有关法规制定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汽车船(PURECARCARRIER)。

1.3上汽车船工作的船员,必须经过管理公司有关部门安排的有关汽车船特殊操作的培训。

1.4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培训教材,并把培训教材分发到各船舶。

1.5直接受派上船的船员未经过公司培训的,必须由船长或其指定人员对其进行培训。

1.6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1.6.1观看《汽车专用船装卸作业、预防车体受损指南》的录像或VCD。

1.6.2学习《防止车辆损坏手册》(船员必读)(码头工人必读)。

1.6.3学习管理公司有关《船岸汽车船货物运输操作须知》。

1.7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7.1“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

1.7.2“汽车船”,是滚装货船的基础上派生而出的一种专用船舶,以汽车作运输货物,分别承运同类或多种类别的车辆。

1.7.3“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

2.汽车船消防管理

2.1汽车船的消防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立足自救”。

2.2为了落实船舶消防方针,船舶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小组。

2.3船舶应制定一个完善和详细的消防灭火部署即应急灭火行动计划,来贯彻落实消防方针,确保船舶安全。

2.4汽车船发生火灾比其它船舶更为严重,火灾一旦发生,就会迅速蔓延,难以扑救,而且危险大,损失也大,这是汽车船火灾的特点。船舶应根据这一特点和本船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个较周密的防火工作计划。

2.5汽车船应按规定间隔进行防火教育:

2.5.1理论知识教育。指派专人负责讲解有关防火灭火原理以及防火灭火设备、器材的正确使用、清洁、保管、消除火灾能源和隐患的内容。

2.5.2经常收集最新火灾案例,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联系火灾案例的实际,通过讨论的方式进行训练。

2.5.3加强每个船员对防火灭火设备、器材等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以提高防火灭火能力。

2.6按期对防火、灭火设备、器材、装备、用品等进行维护保养,使它们始终处于良好并立即可用状态。

2.7定期进行演习,以增强船员的防火灭火能力。

2.8为了做好货舱内的防燃、防爆工作,应指派人员经常测量装车处所内可燃气体的浓度,并进行必要的通风工作,防止火灾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2.9航行中每班坚持巡舱检查制度,以便及早发现火警,控制火情。

2.10装卸车作业期间的防止火灾措施应包括:

2.10.1禁止在装车处所吸烟,通道口应悬挂“NOSMOKING"标志。装车处所内墙壁应有“NOSMOKING”的标志并保持清晰。

2.10.2装卸车期间,如车辆需加油时,应在值班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确认周围没有烟火,尽可能拖到码头进行。

2.10.3当发现车辆漏油的情况,值班人员应立即擦掉,并采取防止漏油的措施。车辆电池需充电时,应在安全地带进行。

2.10.4注意提醒装卸工人尽量避免长时间怠速运转汽车或同时启动汽车,以降低汽车排出的废气污染。

2.10.5装车时确保灭火器和消防栓的周围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

2.10.6装/卸车作业完成后,大副确认所有的气密门、水密门、通道门处于关闭状态。

2.10.7装/卸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检查确认火灾警报器和烟雾探测器工作正常。

2.10.8值班驾驶员应每班检查确认火灾警报器工作正常。

3.装/卸车作业前准备及装卸操作。

3.1装车前必须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3.1.1清扫、整理货舱及装车甲板,保证装车处所清洁、干爽、明亮。

3.1.2对甲板通风筒进行除锈保养,特别是货舱内风道门口的垃圾应清理。

3.1.3清洁货舱内的油污并检查液压油管及接头,确保管路无漏油。

3.1.4船舶修理完成后,应清除货舱内剩余的钢板、焊条等杂物。

3.1.5检查通过大舱的冷却水管系和消防水管系,确保没有漏水,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灭漏。

3.1.6根据配载图中车辆的高度要求,调整好活动甲板的位置。

3.1.7检查布置好货舱内的安全标志及标示、通道等。

3.1.8严禁到港前7天内给装车甲板打油漆,防止污染车胎。

3.1.9抵港前应检查污水井,清除污水井内垃圾杂物,每年2次对污水井进行除锈油漆保养。每年2次对污水井进行抽水试验,以证明货舱污水系统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3.1.10利用潮汐表计算可使用汽车吊桥的时间。

3.1.11确保装车处所有足够的照明。

3.2卸车前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3.2.1对装车处所进行充分的通风。

3.2.2了解作业的时间安排、堆场的情况。

3.2.3布置人员注意尾跳的安全操作角度。

3.2.4告知驾驶员只能从驾驶门进入汽车,注意防止车门受损。

3.2.5起动车辆前,确认手动档放置在空档位置而自动档放置在泊车位置。

3.2.6制定排放压载水计划,布置具体实施。

3.3在装卸/货之前,船方应与有关各方就下列内容召开装/卸货碰头会议。

3.3.1装/卸、积载情况和装/卸计划。

3.3.2绑扎和解绑的基本方法。

3.3.3重型车辆的积载与绑扎的特别要求。

3.3.4超高车和高度许可的装载甲板。

3.3.5装载甲板重量限制。

3.3.6装车/卸车所使用的驾驶路线和装/卸车辆的操作顺序。

3.3.7工班的数量和组成,工人在舱内作业时应注意的事项。

3.3.8收/放妥尾跳、移动跳板和升降甲板的大概时间。

3.3.9根据货舱的特点要求特别注意的事项。

3.3.10测量管,开/关道门的应留出的地方。

3.3.11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报告的部门和人员名单。

3.4在防止货舱内发生碰撞事故的预防措施

3.4.1?应用交通锥、交通标识来指示安全的驾驶路线。

3.4.2?在货舱内标识限制速度(最大20公里/小时)。

3.4.3?保证行驶中的车辆间在货舱内有15米的安全间距。

3.4.4?应满足驾驶所需的照明,但照明灯光不能耀眼。

3.4.5?应彻底清除甲板上的油渍。

3.5装卸货期间的安全措施:

3.5.1控制汽车的流向、流量,避开已发生危险的区域。

3.5.2在装车处所小心工作和行走,行走时应面对汽车来向。

3.5.3开始启动汽车时,禁止人员进入两车之间。

3.5.4货舱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反光衣、戴货舱专用安全帽。

3.5.5装卸过程中防止船舶过大的艏倾或横倾。

3.5.6不同港口的车辆应用不同颜色的隔票带进行标识分隔

3.6值班人员应监督装车司机做好装车工作:

3.6.1车门应关闭

3.6.2车灯应熄灭。

3.6.3窗户应关闭。

3.6.4天线应缩入。

3.6.5车门不应上锁。

3.6.6拉紧手刹。

3.6.7拨出钥匙。

3.6.8燃油没有泄漏。

3.7车停后应把变速器操纵杆换到下列位置:

3.7.1自排档汽车:变速杆推到“停车档”。

3.7.2手排档汽车:当停放在甲板上或上行斜坡时,变速杆推到“低速档”。

3.7.3手排档汽车:当停放在下行斜坡时,变速杆推到“倒车档”。

3.8装卸中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3.8.1设置安全绳/网,利用交通锥、防滑胶等以防止人员从船上设有汽车尾跳的位置或可移动跳板上滑落。

3.8.2在通知工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才可调节尾跳或移动跳板。

3.9为了避免发生越港货应做到:

3.9.1确保每一卸货港口的车辆积载区分隔标识是清楚的。

3.9.2港口标志类似的货物要在现场清点。

3.9.3完货后要在易漏卸舱室内检查是否漏卸。

3.9.4全部完货后,重新检查所有区域以确认没有车辆漏卸。

3.9.5最后的检查,大副必须参与监督。

3.10卸车时发现车钥匙丢失和打不开时:

3.10.1立即报告装卸工班组长和船长。

3.10.2联系代理安排锁匠上船开锁。

4.靠离泊期间的注意事项

4.1系泊期间遭遇强风强流时的措施:

4.1.1应停止装卸作业。如需装卸作业,应在公司许可下安排拖轮协助装卸。

4.1.2防止船舶吹离码头的最有效是增加系缆数量。

4.1.3在上述情况下应收起尾跳以防损坏。

4.2特别注意摆放在码头前沿的车辆,防止污染和损坏码头车辆的措施包括:

4.2.1在船靠泊的码头上同时有车停泊时,严禁做船体油漆保养工作。

4.2.2船首船尾的老鼠档要经常检查系妥系牢,防止强风时飘落损坏车辆。

4.2.3为了防止烟灰飘落到码头污染车辆,应在进港前仔细地吹扫烟灰和冲洗甲板。避免发电机超负荷运转冒灰烟。检查烟囱防尘网完好。

4.2.4系泊作业中小心撇缆绳头砸坏泊位附近的车辆。

4.2.5为防止上甲板积水由于船舶倾斜而流下码头污染车辆,水手长在到港前应堵好上甲板、首尾甲板的下水孔盖。

4.3系泊作业中小心撇缆绳头砸坏泊位附近的车辆。

4.4洗锚链的阀门在靠岸前大副应检查确保其处于关闭状态。

4.5严格禁止船员在滚装码头堆场碰触或驾驶车辆。步行穿越滚装码头堆场时应听从堆场管理人员的指令,并按指定的路线行走。

4.6当风力接近6级时,港内靠离泊应注意安全,拖轮协助进行。当风力超过7级时,尽可能避免港内操作。

4.7为了检验货舱喷淋管路所做的喷水试验后,应放空残水,并用高压空气吹空。

5.积载与稳性

5.1除舱内斜坡上的空间外,在船的纵向方向,为了安全,积载车辆时,下列空挡应该留出:

5.1.1车门与车门之间,或车门与舱壁之间,应保持10CM的间距。

5.1.2车的保险杠之间,保险杠与舱壁结构之间,保险杠与车门之间,应保持30CM的间距,并可作为(绑扎、解绑、检查等)工作通道。

5.1.3在舱内梯子的前方应留出50CM×50CM的空挡。

5.1.4在手提灭火器和消防栓的地方要留出工作空间。

5.2标准的装载方法:

5.2.1逆时针装载法:如果驾驶座在车的左侧,装载时应采用逆时针积载方法,对于图示的每一个积载区域来说,这种方式在卸货时能提供宽敞的空间打开车门,使驾驶员进入第一辆要卸载的车。

5.2.2顺时针装载法:如果车辆的驾驶座在右侧,装载时应按顺时针方向进行,顺时针与逆时针装载法原理相同,但方向相反。

5.2.3车头朝外的装载法:车头朝外的积载法适用于舱内较狭窄或弯道较急的地方,在此类舱内不适用逆时针或顺时针装载的方法。

5.2.4航次任务确定后,公司港口船长负责进行电脑配载,并尽快将配载结果发船经大副审核,进行稳性和强度校核,满足要求后方可按此计划装车。

5.3大副应确保装载后船舶稳性应大于0.35米。并在整个航次中满足IMO的最低稳性要求。

6.汽车船绑扎材料管理与车辆的系固绑扎作业

6.1在抵达装货港的同时,应根据各个舱室或甲板的装车数量,合理的分配绑扎材料,整齐地挂在挂钩杆上。

6.2绑扎带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并申请更换:

6.2.1绑扎带的金属头有明显的变形。

6.2.2绑扎带的金属头锈蚀严重磙子表明明显被磨损或接触到绑扎带的部分明显生锈。

6.2.3绑扎带破洞的直径大于或等于带宽的十分之一。

6.2.4绑扎带磨损的宽度大于或等于带宽的十分之-。

6.2.5绑扎带整个表面磨损超过它全部宽度或超过它厚度的十分之一。

6.2.6绑扎带的整个表面变色和变硬达到二分之一或超过了其宽度。

6.3水手长负责绑扎材料的检查、保养和登记工作,并将绑扎材料的情况定期向大副报告。

6.4

每航次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或租家填报下航次本轮的绑扎材料清单和防止损坏物品清单。

6.5车辆的标准绑扎方法:绑扎方向与船体横截面的夹角在25度~55度之间,如果绑扎的方式不能满足上述角度,应增加绑扎道数。

6.6每辆车在不同的积载情况下,标准的绑扎道数分别为:

6.6.1车辆纵向积载时,4道。

6.6.2车辆横向积载时,6道。

6.6.3车辆在坡道上积载时,5道。(上方3,下方2)

6.7标准的绑扎用具:

6.7.1对于轿车:

破断力:2000KG

安全负荷:500KG

推荐绑扎用具:CLASPERC-500D

TIGHTERA2015

TIGHTERA2016

6.7.2对于卡车:

破断力:4500KG

安全负荷:1125KG

推荐绑扎用具:NAV-45

“邦强”TD-J-17绑扎带(国产)

破断力:6000KG

安全负荷:1500KG

推荐绑扎用具:RCBC-1500,A6001

6.7.3对于重型卡车和建筑机械

破断力:10000KG

安全负荷:2500KG

推荐绑扎用具:C-25,A10001

破断力:15000KG

安全负荷:3750KG

推荐绑扎用具:链条

破断力:16000KG

安全负荷:4000KG

推荐绑扎用具:HCC-16

6.8在绑扎中易造成损坏的几种情况应特别注意:

6.8.1衣服外的硬物(如钥匙、皮带扣、手表等)与车接触。

6.8.2绑扎人员的个人物品(安全帽、工具)放置在车身上。

6.8.3背着绑扎工具行走,或晃荡的工具与车身相碰。

6.8.4车辆擦碰未收妥固定的绑扎带。

6.8.5车辆碾过甲板上的绑扎带。

6.8.6无意中的碰坏。

6.9绑扎时不应用拖带眼环作为绑扎点。容易造成眼环的油漆脱落和/或变形等损坏。

6.10在斜坡上车辆车头朝上装载时,在后轮必须放置三角楔子。

6.11若发现车的绑扎点有缺陷或不好的绑扎方法,请立即向公司或厂家反映情况。

7.运输途中车辆管理

7.1装完货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检查货舱:

7.1.1汽车堆装是否妥当。

7.1.2汽车绑扎是否妥当。

7.1.3汽车上不应有汽油、机油等渗漏。

7.1.4货舱的照明设备应正常。

7.2开航前及航行中应确认跳板处于关闭和水密状态。跳板水密门监控装置的指示灯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该设备,使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7.3航行中应确认气密门、水密门、通风挡板/门、人行通道门等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水密。

7.4在舱内装载易发生移动的车辆的情况下,船长应尽可能避免选择可能遭遇灾害性天气的航线或当遭遇灾害性天气时适当调整航向,确保船、货安全。

7.5大风浪中航行尽量保持艏艉线与风向成30度夹角,减轻横摇,必要时记入《航海门志》。

7.6装卸期间值班人员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汽车舱内。航行期间禁止无关船员进入车内。如需检查车辆进入汽车舱需经船长、大副同意后方可进入。

7.7为防止车内的收录机等备件被盗窃,应采取下列措施:

7.7.1过运河时关闭/锁闭所有进入货舱的通道门。指定看舱人员,监控附近的船艇。

7.7.2豪华贵重的轿车积载于封闭性较好的舱室。

7.7.3何人未经许可禁止进入舱内。

7.7.4为了保证安全,必要时候应锁上下舱通道。

7.7.5未经允许严禁进入车辆驾驶室。

7.8载货航次中对汽车舱车辆的管理检查

7.8.1在每一个装港开航前,应检查每辆车的绑扎情况,同样,在最后一个装货港开航后,也应立即检查车辆的绑扎情况。对于下列情况应予纠正:

7.8.1.1没有绑扎。

7.8.1.2绑扎松懈。

7.8.1.3绑扎绞缠。

7.8.1.4不合适的绑扎角度。

7.8.1.5绑扎带接触船体结构(如肋骨、衬板等)。

7.8.1.6在斜坡上,未用三角木垫轮胎。

7.8.1.7发现车辆手刹没有向上拉到位和/或变速器没移动合适的位置时,应增加绑扎道数。

7.8.2每天应组织甲板部有关人员检查车辆的绑扎状况。若有松动应立即收紧加固。并记入《航海日志》。

7.8.3每当有下列情况时,船员应该检查车辆的绑扎情况

7.8.3.1当预计大风浪来临时。

7.8.3.2大风浪中航行。

7.8.3.3遇到大风浪之后。

7.8.3.4卸完货时。

7.9在开航前和在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应检查尾跳、通道门、人孔盖等风雨密设施等的关闭/水密状态,并记入《航海日志》。

8.汽车船跳板的操作与管理

跳板是汽车船上的起重设备、水密设备,同时也是船体与码头装卸货桥梁。相关船员要精读跳板操作指南并熟悉跳板的操作方法,制定出收放跳板的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以下几点应给予参考:

8.1放跳步骤:

8.1.1使用前提前检查确定跳板动力设备电器绝缘良好,液压系统油位和操作系统控制油箱(有的船没有此油箱)的油位保持正常。

8.1.2使用前通知机舱供电、启动液压泵(冬季提前半小时开泵预热);

8.1.3操作人员准时到位,各就各位,听从指挥,检查并清除尾跳周围障碍物;

8.1.4禁止人员站在跳板下方,应离开一定的距离,连续不断的观察尾跳的移动情况,防止事故发生。

8.1.5解脱跳板固定链条等,检查并打开油路总阀开关,解除所有的手动固定装置和跳板内外紧固液压和手动挂钩;

8.1.6适当松出副板(俗称二跳)钢丝,但勿松出太多,以防缠绕;

8.1.7松主板(俗称一跳)钢丝,当副跳接近码头时,适当收紧副板钢丝,调整副板和地面的接触距离。当跳板接近码头时,与码头接触处需要铺垫垫板或防碰物。

8.1.8放跳时,主板两端吊臂底部始终和副板跳板之间保持一定的间距,直至跳板安全平稳的放在码头上;

8.1.9跳板放妥后,铺好橡皮垫,适当松出主、副跳钢丝使其保持松弛状态。

8.1.10拉好跳板两侧安全绳,关闭液压油泵,以防长时间运转,对液压油泵造成磨损,影响跳板的正常使用。

8.1.11跳板放好后,要派有专人看守,随时注意重型车辆装卸或潮水以及过往船舶带来的兴波涌浪对跳板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使跳板折板与码头保持适当的水平夹角(大约10度左右),避免造成跳板或上下车辆或码头损坏。

8.2收跳步骤:

8.2.1检查主、副跳钢丝松弛情况避免收跳时缠绞;如太松适当收紧。

8.2.2慢慢收紧主板钢丝,保持主板吊臂和副板跳板始终有一定的间距直至跳板收妥。

8.2.3收跳过程中保持副板钢丝不要过紧。

8.2.4跳板收到位后,收紧副板和翼板钢丝。

8.2.5收紧内外保险紧固挂钩、翼板紧固链条或钢丝,固定手动紧固装置,关闭液压油泵,盖好操作台水密盖板。

8.2.6通知机舱收跳完毕。

8.3跳板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由专人管理并注意以下几点:

8.3.1使用前需仔细阅读说明书,根据说明书的要求严格进行操作;特别注意跳板在使用时,要符合环境、温度、液压系统的压力、操作程序、船舶倾斜的限制等规定。

8.3.2跳板兼作水密门,需要按照水密门的要求管理,保证密封填料柔软,达到其良好的水密性能。

8.3.3跳板的轴承、滑车、销子、钢丝、链条等受力活动部件,应按起重设备的要求定期检查、检验、加油、活络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8.3.4经常检查跳板液压系统油位、油质,确保操作系统控制油箱的油位保持正常。

8.3.5跳板处要保证足够的照明,跳板两侧的栏杆、拉绳应保持完好无损,有效防止来往人员落水。

8.3.6汽车在跳板上行驶需注意限制速度,以防发生过大的冲击力。

8.3.7跳板的操作台以及其电器部件要经常检查测量绝缘,保持水密,避免绝缘下降引发事故。

8.3.8在装卸作业时,跳板要有专人看管,无关人员不得接近操作台,防止发生意外。

8.3.9跳板设有水平最大倾斜角度限制报警装置,在装卸作业时,值班人员要注意跳板工作时的水平最大倾斜度报警信号,发现报警时及时调整。

8.3.10收放跳板时,需有专人在码头指挥。

8.3.11跳板钢丝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或船舶规范规定时间检验或更换(一般为5年)。

9.汽车船的通风

9.1为了消除船舱内挥发的油汽和有害的汽车尾气所进行的通风:

9.1.1开船前1小时,大副和电机员应检查通风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1.2大副应根据本航次的货运、气象等情况,制定航次通风实施方案,在航前会上给予通报并将通风要点写在警示板上悬挂在通风系统控制处所。

9.1.3装车前,应视情况开启相应位置的通风机进行通风。

9.1.4航行中,根据载货和气象情况,在5-10次/时换气量的范围内,确定通风的大小,并检测有害气体,发现有害气体增加,应加大通风量。

9.1.5卸车时,应开启卸货舱的全部通风机并安排好车辆卸货顺序.避免车辆在货舱内同时启动。

9.1.6因碰撞或其他原因引起燃油泄漏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开启通风机,增大泄漏处的通风量。

9.1.7装卸后,应对汽车舱坚持通风,直到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全部消除后,方可停止通风。

9.1.8在每月进行的应急演习中,穿插紧急情况下的通风实施演习,以提高船员对通风管理的应变技能。

9.1.9发现火情,立即停止通风,关闭挡火闸、防火门,先近后远全部关闭。查明火情后,谨慎开启相应风机排烟,有利于扑救。

9.2对汽车船的通风系统管理应做到:

9.2.1严格遵守交通部《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航运公司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

9.2.2船舶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船舶实际制定本船的《安全通风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9.2.3船长是船舶有害气体消除的总负责人,大副是通风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9.2.4未经船检部门的许可,船舶不得擅自拆割或改变通风系统的作业。

9.2.5各部门主管人员认真做好通风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

9.2.6各部门主管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和计划,定时或不定时对通风系统马达、防火门、风道等进行检查、测量、加油活络等维修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确保通风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9.3装卸车辆时通风管理应做到:

9.3.1车辆上船前,船舶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9.3.1.1检查车辆的油箱,对有严重漏油的车辆应拒载。

9.3.1.2车辆油箱内储存的燃油仅限于车辆装卸过程中的消耗量,严禁备用油上船。

9.3.2车辆上船前,船舶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9.3.2.1正确疏导车辆,安排好车位,防止车与车,车与船相碰撞,避免汽油泄漏事故发生。

9.3.2.2留有适当通道,便于通风和航行时对有害气体的安全检查和检测。

9.3.2.3通风口处装载车辆和货物,应留有一定的距离,以免影响通风效果。

9.3.2.4上船的车辆、货物均应固定绑扎好并留有安全距离。

9.3.2.5航行中值班人员对车辆舱巡回检查时(每班一次),应携带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通风处理。

9.3.2.6有害气体检测点。重点选择在下层舱,各舱的边角以及被车辆或货物堵塞不通死角。

9.3.2.7每次做好有害气体的测试记录。

9.3.2.8检测有害气体后的测爆仪,应在新鲜空气中运转一段时间,指针回零后关机。

9.4大副负责保管测爆仪,经常检查电池电量,发现电量不足时及时充电或更换电池。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维护保养和测试。

10.汽车船货舱标识

10.1为了提醒货舱内的所有工作人员注意安全作业,船舶应经常对货舱内的有关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图标、安全警示漫画进行检查、补缺和合理规范。

10.2为防止车辆在上下斜坡或转湾时打滑,在货舱坡度的下方和大转湾的地方应贴有防滑条。

10.3货舱内的支柱应包有海绵,并贴有黑黄相间的班玛线胶布。

10.4货舱内突起物应用黄色给予警示。

10.5货舱的所有管路应按管系标识图进行标识。

10.6货舱内除了有IMO统一的标识外,还应在每层甲板增加如下标识:

10.6.1安全第一(SAFEFIRST)。

10.6.2坡度上方标有:甲板净高(例如:CLEARHEIGHT1.75M)

10.6.3甲板编号(如:H2D3,DECKNO.2)

10.6.4禁止吸烟(NOSMOKING)

10.7应在货舱内合适的位置张贴以下11种安全警示图,以提醒工作人员,防止错误操作或错误行为的发生。

10.7.1按安全路线行驶。

10.7.2车厢内禁止吸烟和饮食。

10.7.3水密门附近用最低速度行驶。

10.7.4小心障碍物。

10.7.5严禁无指挥状态倒车。

10.7.6开关车门小心。

10.7.7确保尾跳板末端铺橡皮垫。

10.7.8请勿在车辆附近刷漆。

10.7.9请勿乱抛绑扎带。

10.7.10出入舱内,请开车头灯。

10.7.11注意安全,小心失足。

11.汽车船压舱水管理

11.1操作压舱水应严格遵守公司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11.2在操作压载水时为了防止溢出海水而损坏车辆应做到:

11.2.1检查所有的不使用的阀,确保处于关闭状态。

11.2.2应保持水舱有足够的空档。

11.2.3应注意船舶的倾斜和吃水差所引起水舱内空档的变差。

11.2.4进行定期检查,对管道、阀门、水表、控制器及其他相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11.2.5对舱内的管道要经常检查,如果发现问题要立即修理。

11.3航行中为了增加稳性减少自由液面的影响,应尽可能把中间的压载水舱压满到95%以上,并留有适当的空挡。

11.4装卸重型车辆时应注意左右横倾,应进行平衡舱的调平操作。

11.5某些港口由于码头高度限制,为调整吃水差进行压舱水排放操作应得到当地相关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12加油应注意事项:

12.1加油前应把甲板上下水孔全部塞住。

12.2加油时应严格遵守公司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12.3为了避免透气管的溢漏而损坏堆场的车辆应注意:

12.3.1在加油手册中应规定看守人员的职责。

12.3.2所有阀门的开/关位置要标识清楚,以便一眼就能判定阀门的工作状态。

12.3.3应特别注意空气止回阀的情况,并确保油柜有足够的容量。

篇3: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危险品查堵工作,进一步提升汽车客运站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国汽车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二级及以上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危险品查堵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查堵工作是指客运站经营者在站厅入口处对进站乘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的有无携带(夹带)危险品的检查,以及对查获的危险品的登记、保管或者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品名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品查堵工作,主要负责人对危险品查堵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危险品查堵工作负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分管危险品查堵工作的领导负组织实施领导责任,负责危险品查堵的部门负责人负管理责任,岗位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危险品查堵管理体系,健全管理机构,保障危险品查堵投入,落实各部门职责,规范各危险品查堵岗位工作程序。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设立危险品查堵管理机构或危险品查堵管理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备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并保持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危险品查堵岗位职责。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确保危险品查堵人员具备必要的危险品查堵知识和危险品查堵管理能力。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上,对危险品查堵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及时通报和检查。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经费投入。危险品查堵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危险品查堵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危险品查堵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禁、限带物品处置经费等。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其他活动期间的应急措施,保障危险品查堵工作严格执行和乘客、货物的顺畅。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在候车大厅和行包托运唯一通道入口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

危险品查堵岗位应配备指示标识、引导带、可疑行包开包检查工作台、危险品回收箱等辅助设施。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在醒目的位置公示安全须知,安全须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路运输对乘客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文摘要。

(二)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三)关于禁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通告。

(四)公路客运禁止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

(五)公路客运禁止携带但可托运的物品目录。

(六)公路客运限量携带物品目录和数量。

(七)安检温馨提示。

第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危险品查堵人员:

(一)每个危险品查堵岗位每班至少配备3名危险品查堵人员(1名负责引导识疑,1名负责检测,1名负责开包检查和登记)。在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或客流高峰时段,增配危险品查堵人员。

(二)每个危险品查堵岗位应确定一名组长,组织实施现场危险品查堵工作。

第十六条危险品查堵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一)引导:引导识疑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位于危险品查堵通道前1米左右处,保持良好站姿,面带微笑,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有序排队经过,逢包必检,液体物品重点检查;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正确放置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上。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检测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实施重点检查。

(二)检测:检测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负责辨别通道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图像中的物品形状、颜色,应坐姿端正,认真观察显示屏,将需要开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开包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

检测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每工作日值机时间累计不超过5小时。

(三)开包:开包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位于通道式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后,开包岗位危险品查堵人员根据“逢疑必查”的原则,控制需开包检查的物品,请乘客自行开包接受检查;或经乘客同意,由危险品查堵人员开包检查。乘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检查。遇有乘客不配合开包检查时,汽车客运站有权拒绝乘客乘车。

(四)登记:危险品查堵人员应规范填写《危险品查堵工作登记簿》,全面记录危险品查堵工作情况。对乘客主动上交的危险品应当登记,同时对乘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登记情况应当存档备查,并按规定存放。

第十七条乘客或托运人不配合危险品查堵时,危险品查堵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危险品查堵的,应当拒绝其进站。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站或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应当交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到场处置。

第十八条危险品查堵人员要做好班前准备、交接班、离岗作业,具体要求如下:

(一)班前准备

1、检查危险品查堵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做好安检设备的调试和保洁工作;

2、在危险品查堵区内设置引导隔离带和人员疏导通道;

3、着装整齐,佩戴服务证章,签到上班,并登记《危险品查堵工作登记簿》;

4、掌握当日车次、时间和线路变更等情况;

5、值班组长对当班岗位要求进行布置。

(二)交接班

1、交接班应当面检查确认危险品查堵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并交接填写《危险品查堵工作登记簿》;

2、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遗留问题、注意事项等。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三)离岗作业

1、关闭设备和电源,清点检查设备,做好工作记录;

2、对设备进行保洁后安全存放;

3、做好当日危险品查堵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危险品查堵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检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规定,严禁闲杂人员对设备进行任何操作。

危险品查堵人员工作时不得从事与危险品查堵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看书、看报、看杂志、玩手机、聊天、走神不注意观察显示屏,不准擅自离岗、不准私拿收缴物品,加强开包检查、加强液体检查、加强粉末检查。遇到重大事情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危险品查堵工作应做到文明执勤,热情服务。引导员遇到年老、行动不便或其他需要提供帮助的乘客,引导员应当主动上前托扶,帮助乘客将行李送检并取回;对于残疾人和孕妇乘客,由危险品查堵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人工检查,严禁用便携式金属探测仪对孕妇进行人身检查。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对危险品查堵的监督作用。客运站对接到的危险品查堵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危险品查堵文明用语

(一)在引导乘客进行危险品查堵时,应当使用“引导词”,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安全检查”。

(二)对需开包检查的乘客,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的箱包(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进行开包检查,请您配合”。

(三)对于乘客携带的箱包经打开确认安全后,应当使用“感谢词”。内容为:“检查完毕,谢谢合作,请您拿好随身物品,祝您乘车愉快”。

(四)遇有乘客不配合危险品查堵时,应当使用“劝检词”,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在车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禁、限带物品的目录。危险品查堵查获禁、限带物品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携带《禁止非法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见附件1)所列物品的,应当及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二)对携带《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见附件2)所列物品的,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

(三)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见附件3)。对超量部分乘客可自行处理,或者暂存于客运站或驻站派出所安检部门,安检部门对乘客暂存的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乘客凭收据在30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四)危险品查堵人员发现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违禁物品而当事人拒绝配合检查、收缴、自弃或强行冲站时,应立即通知车站执勤民警或拨打“110”,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置。如发现枪支、炸药物品按有关规定处置,同时应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到场处理。若有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汽车客运站有权拒绝乘客乘车。

第二十四条客运站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及时上缴公安机关处理。车站危险品查堵岗位不得接受乘客携带物品的寄存。

第二十五条对危险品查堵过程中乘客自弃的限带物品,应当由车站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并及时上缴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对没有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客运站,应创造条件加强危险品查堵工作。

附件1:禁止非法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一)公务手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

(四)军械、警械、警棍等。

(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

(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

(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依据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见图一)。

图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见图二)。

图二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见图三)。

图三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图四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

图五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依据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的相关标准。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以燃烧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C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消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硝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毒害品,包括: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篇4: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汽车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运输企业以行车安全管理为中心内容的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集体运输企业,无论内部采用何种经营方式,其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据行业特点,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并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五)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六)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应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协调事故处理;

(七)对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的肇事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和运输企业进行处理;

(八)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第七条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运输企业应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安全处、科、股),并参照部颁标准JT/T3144-91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应相对稳定,责任心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运行车辆完好,严禁带“病”行驶,制止违章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驾驶员等生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企业驾驶员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岗证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体素质检查,严禁疲劳驾驶;

(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八)负责本企业的行车事故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事故预防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

交通主管部门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交通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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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活动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奖惩制度和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等。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时应及时开会处理。安全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总结本单位近期内行车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措施,布置开展安全活动。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安全活动日”应每周开展一次。活动日主要活动内容包括传达、学习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文件;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安全活动日应建立活动记录,实行签到制度。

运输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重点对安全管理、驾驶、维修、乘务、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等人员进行以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行车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上岗证的管理工作。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运输企业要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严格车辆维修、检测,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所有营运车辆(含租赁、挂靠车)必须按要求投保,不得漏保、脱保。运输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还可采取设立责任赔偿保障金和安全统筹等办法,建立和完善车辆风险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档案制度,包括基础资料档案、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行车事故档案。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规章制度,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名册、驾驶员名册、检查考核记录、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活动记录;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运行和遵章守纪等情况;行车事故档案一般事故以上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运输企业应制定不低于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考核指标,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并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等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情况检查,做好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规范地填报安全统计表、报,不得瞒报、漏报。

第二十一条运输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对重点车队(客运车辆较多),重点驾驶员(一、二类班线驾驶员),重点线路(一、二类班线和高速公路班车、夜班车,山区、乡村道路、事故多发区、阵雾区),重点运输(超限货物及危险品运输),重点季节(雨、雪、冰冻季节,春节、暑期及节假日运输)要实行重点管理。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终按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对发生特、重大责任行车事故,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运输企业,要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并可令其停运或不审批新的车辆、新增加的线路。

第二十三条运输企业要对在行车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结合驾驶员的安全行驶里程开展评选安全驾驶员活动,对优秀驾驶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挂靠运输企业经营的社会单位及个体的车辆,其运输安全生产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跨省、跨地区运输车辆,部倡导和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运输企业根据自愿、互便、互利的原则,开展安全协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自觉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和措施。

1.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中一、二、三级客运站应设置专门安全生管理机构,四级客运站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级及以下客运站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3?不断加强对站务人员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操作规范,组织开展创建星级车站、站务操作比赛、安全竞赛活动,树立起自觉为旅客服务的思想,提高全员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素质。

1.4?积极改善客运站基础设施,创造安全良好的服务环境,努力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运输服务。

1.5?协调好与进站(场)经营业户关系,在组织客运生产、提供站务保障、合理配载旅客、共同为旅客服务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不得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对无故停班达3天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应及时报告当地运管机构。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场经营者不能协调时,则由当地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裁定。

1.6?严格按照营运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严禁超载车辆出站。

1.7?对出站(场)车辆严格进行安全检查,禁止出站车辆带病行驶,严禁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1.8?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进站、上车,做好进站旅客行包的安全例行检查工作,对查获的危险物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按规定处理。

1.9?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对站内及营运客车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有效。

1.10?改进旅客运输组织工作,掌握客流的流量、流向、流时及其变化规律,制定并落实客运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应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事件的影响,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规定

2.1?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是对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的监督。其内容:一是车辆技术检查,对进入站(场)的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由车属公司负责修理、整改,未经整改的车辆不得上客;二是车辆出站检查,对车辆驶出车站时实际乘载人数和车辆安全检查服务单进行核查,严禁超载车辆和未经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的车辆出站。

2.2客运站应当有健全的车辆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台帐、档案,并自觉接受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检查。

2.3客运站应设立车辆安全检查点,在车辆出站门口处设立车辆出站检查岗位,三级以上客运站还应同时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其它道路客运站(场)条件具备时,应及时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车站车辆安全检查点的设置情况,应报市运管机构备案。

2.4车辆安全检查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作业时应佩带服务标志。

2.5车辆技术检查岗位应配备与检查车辆辆数相适应、实践经验丰富并相对固定的专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应具有修理初级工以上技术等级或5年以上驾龄,其中至少配备1名具有修理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能熟练掌握使用仪器验测仪。车辆门检岗位由具有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担任。

2.6?二级以上客运站的车辆安全车况检查岗位,应设立专用工作用房,配备检台或地沟、千斤顶、空压泵,轮胎气压表等工具器材。安装车辆技术检查自动系统的,全套设备主要由轴重/制动复合台、侧滑台、底盘间隙台和联网软件等部件组成。

2.7?进站客运车辆均应接受客运站的车辆技术检查服务。车辆技术检查工作,由车籍地始发站负责。对未设立车辆技术检查岗位的乡、镇始发的客运车辆和当天不能返回的过夜客车,统一由到达站负责进行车辆技术检查工作,或就近确定有条件的客运站负责检查。外地区(含外省藉)进站营运的客运车辆,要自觉服从进站地车辆安全管理,车属单位或车主能出具车属所在地运管机构认可的当日车辆安检证明的,不包括在内。

2.8?车辆技术检查分人工检查和仪器自动检查两种

2.8.1人工检查次数:定线不定班次的客运车辆每辆每月检查次数必须达到10次以上;定线定班次的客运车辆实行一日一检制。

2.8.2仪器自动检查次数:客运车辆每5-15天为检查周期,具体时限要求,车站可根据不同的车辆技术状况水平和车辆所行驶的里程确定。

2.9?车辆技术检查内容

2.9.1人工检查主要包括:车辆制动、转向、传动系统部件外观及支架连接部位(见附表1);

2.8.2?仪器自动检查包括:车辆轴重/制动、侧滑、底盘间隙等部位。

附加条件:检查周期内,由人工按班次规定的检查次数,对车辆的外观、灯光、轮胎螺丝等部件进行外观检查。

2.10?车辆技术检查工序完成后,由驾驶员、技术检查人员共同在“车辆技术检查单”或“仪器自动检查单”上签名盖章,驾驶员持“车辆技术检查单”或“仪器自动检查单”送交车站行车业务部门,由车站行车人员核对后签发行车路单并组织旅客上车。

2.11?检查时发现一般机件故障的车辆,车辆技术检查人员应在“车辆技术检查单”或“仪器自动检查单”上填写报修项目,并督促及时修复,经修复检验合格,可依照上款办理发班手续。对查出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车辆,车辆技术检查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责成车辆进修理厂修理,同时通知车站及时安排车辆顶班运送旅客。

2.12?营运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载客,自觉配合工作,主动停车接受车辆出站检查人员检查。

2.13?车辆出站,实行一班一检制度。检查项目主要包括:车上实际载客人数、车辆技术检查情况等(见附表2)。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可增加检查项目。

2.14?车辆出站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进入车厢内对载客量检查核实。对检查符合出站条件的车辆,经驾驶员签字确认,检查人员在随车行李路单上加盖车辆出站检查专用章予以放行。

2.15?发现车辆超载、未经车辆技术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等不符合出站条件的车辆,检查人员应阻止车辆出站,并责成当场纠正。对不听劝阻的,应报告车站,车站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2.16?车站安全服务费用,应严格按《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17?道路客运站(场)以外的车辆停车集散场地或经营货运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划下,可按本规定原则,设立车辆安全检查点。

3.汽车客运站车辆仪器自动检查设备

客运站车辆仪器自动检查设备是现代化的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系统,有利于提高车辆整体技术水平,有利于分清责任,对加强营运客车的动态管理,把好车辆安全检查关,确保行车安全具有积极的作用。

1.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

检查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精神;应熟悉了解计算机原理,熟练操作计算机,了解汽车检查业务和检查技术,熟练掌握各工位检查流程和相关的检查标准;应懂得汽车构造、工作原理、检查技术以及检查设备使用和维修等基础知识;能正确使用检查设备,能排除检查设备发生的一般故障,能正确分析判断检查结果。

2.车辆进入自动检查线前的要求

客车进站检查前,驾驶员要搞好车辆卫生,排除漏油、漏水、漏气、漏电以及结构松动、脱落、断裂等现象,要求轮胎没有嵌入石子杂物,车辆没有超高、越宽、超重等问题。

3.自动检查仪器设备的要求

车辆安全自动检查仪器设备包括制动检查台、轴(轮)感检测台、侧滑检测台、底盘间隙检测台、计算机联网系统等部分,检查必须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必须由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人员操作。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使用说明和站内制定的操作规程。检查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监督部门进行计量认证和检定合格后方能进行检查。检查管理人员还要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出现故障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修,必要时请生产厂家派人进入检修。对于不能修复的,要给予降级、停用或更新。

4.检测指标评判依据

GB7528-1997《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和GB18565-20**《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查方法》,明确规定了道路行驶的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也是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系统的检查指标评判依据。

5.客车检查后的调度管理

车辆安全自动检查系统对客车进行检查后,须填制安全检查报告,如果各项指标检查合格,就可通过调度发生;如果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采取现场排除或进厂修理的方法,修理合格后再复检或凭汽车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签发的修理合格调度发生。调度时,特别把握以下几点:

5.1外观、底盘检查中涉及行车安全的方向、制动、灯光等部分的项目为检查关键项,必须合格。

5.2制动性能检查中的前轮制动力、前后轮制动力差、整车制动力、手制动力项目和转向性能检查中的侧滑项目为检查关键项,必须合格。

5.3灯光部分的项目和外观、底盘、制动性能等的其他检查项目为检查一般项,要求车辆送检员负责及时修复。

5.4?检查报告应由安全检查的值班负责人签发,关键项不合格的车辆必须修复合格出具维修质量合格证才能载客营运;一般项不合格的车辆要求限期修复,并提供修复的证明,要求在下一次检查时达到合格。

6.检查汇总

汽车客运站应与委托车辆安全检查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报务合约,建立车辆安全检查信息交流制度,定期将车辆安全检查信息反馈给道路运输经营者,按月将车辆安全检查服务情况(见附表3)报当地运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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