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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国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保证出站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第4号令)、《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客运站和营运客车。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安全例检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安全检查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检查,不包括对乘坐客运车辆的旅客所携带行李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车辆检验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安全例检工作实行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负责组织出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对客车安全例检结果负责;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对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全面负责;安全例检人员负岗位责任。

第六条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制度

第七条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八条客运站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在安全例行检验工作间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安全例行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九条客运客车实行日(趟)检制度。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指往返,下同)营运时间小于或等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24小时检查一次(简称“日检”),在24小时内发车有效,车辆运行超过24小时必须重新检查。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大于或等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营运时间大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趟检查一次(简称“趟检”)。

第十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报班发车,驾驶人员不得驾驶上述车辆运送旅客。

第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及时向营运客车经营者通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例检应急预案和启动程序。

第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经营者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

第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设立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制定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安全例检机构应当制定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六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结构与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专项技术培训,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件。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按日发车数量配备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

客运站安全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表1执行。

表1安全例检人员、设备配置推荐表

日发车量(辆)?安全例检人员数(人)?检验地沟(举升装置)数量(条、台)?

1000以上?12?4?

800~1000?10?4?

600~800?8?3?

400~600?7?2?

200~400?4?1?

50~200?2?1?

50以下?1?1?

第四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设施设备配置

第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配置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间,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新建或改建的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工作间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并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水、防晒、保暖、防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车辆通道门高应不小于5米。

第十九条安全例检工作间应建有检验地沟或汽车举升装置。新建或改建的工作间的检验地沟进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有一定的坡度,检验地沟或汽车举升装置配置可以参照表1执行,2条以上地沟应相互贯通。

检验地沟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为0.90m~1.10m,深度不小于1.5m,并配备36V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场所应配置语音对讲设备。

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配备保证检查工作安全的车轮挡块及与安全例检工作相适应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长柄检验锤、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便携式照明器具,以及撬棍、扳手等。

第二十二条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三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设施、设备应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五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程序

第二十四条营运客车回场后,应到安全例检工作间接受安全例检。

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按照《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电子管理系统)。

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语言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十五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一式三联,样式附后),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客运站安全例检流程图可以参照图1执行。

图1客运站安全例检流程图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安全例检人员开具报修单,交当班驾驶人员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在保修单上签字。当班驾驶人员凭维修企业检验员签署合格意见的报修单到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第二十七条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营运客车的安全例检台账并存档,保存期至少1年。

第二十八条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应建立营运客车计算机管理系统。

客车回场后凭车辆身份识别卡,进入汽车客运站安全例检工作间进行安全例检。

新建或改建客运站安全例检计算机管理系统硬件组成应包括车辆身份识别卡、读卡器(分设在安全例检工位、发车报班工作室、汽车维修企业、综合性能检测站)、例检人员手持终端、客运站局域网。

车辆身份识别卡应存储车牌号码、车辆型号,以及一级维护与二级维护、车辆等级评定等相关信息,用于安全例检、发班、一级与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信息传递。

读卡器用于读取车辆身份识别卡信息。安全例检工位读卡器用于读取并判定车辆一级与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信息有效性,符合规定者,方可进行安全例检作业;发车报班读卡器用于读取并判定车辆安全例检结果,符合规定者,方可报班;维修企业读卡器用于读取并确认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并进行维修。

安全例检人员手持终端用于引导安全例检作业流程,结合上次检验记录和驾驶人员的情况反映,进安全例检,记录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传输到客运站局域网。

客运站局域网应能实现安全例检信息自动传输、建立安全例检电子技术档案、安全例检信息查询、统计、打印功能。

第六章?营运客车安全例检项目与方法

第二十九条?客车安全例检项目按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篇2:车辆设施设备安全工作制度

一、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管理,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出车,严禁开赌气车、英雄车、麻痹车,确保行车安全。

二、所有车辆均实行凭证上岗制度,除拥有可驾驶本车的驾驶证外,还必须凭区纪委颁发的公务车辆准驾证上岗驾驶,并且只能驾驶本准驾证指定的车辆。

三、提高警惕,注意锁好车门和库门。防止车辆被毁、被盗。外出时,一定要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四、下班后,所有车辆要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未在指定地点导致车辆被盗或损坏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五、车辆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要及时向局办公室、局主要领导及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对事故负有责任者,视情节严重扣发安全奖。对私自出车发生事故者,不论责任大小,除扣发安全一奖外,并须赔偿一定的损失。

六、因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另行处理。

篇3:驻站办安全生产目标职责

(1)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条例》及配套规章,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深化和拓展工作措施,以预防为主,加强源头管理和监督,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整治,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提交研究客运企业、班次运力项目许可中严把安全条件关,督促许可对象在经营管理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客运企业、客运站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道路运输安全措施的落实。

(3)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道路货运企业按照相关安全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本行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各项措施。

(4)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各客运站按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一系列运输行业管理规范,督促客运站严格遵守“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安全规范管理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5)督促各客运企业执行市处关于实施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对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协同把关,共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和事故责任约谈制度及“一票否决”制度,对运输安全指标不合格的单位在申请新增线路等审批事项实行限制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有序、优质服务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

(6)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客运车辆、旅游车辆按规定安装GPS安全监控系统和客车落实承运人责任险制度。

(7)督促客运企业按职责加强对包车客运、超长途班车客运、山区农村班车客运、学生周末班车等关键环节的安全把关,指导督促客运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客车夜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路段运行,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对单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配备两名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班车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累计行车不得超过8小时。

(8)根据气候特点抓好针对性的运输安全监督。适时参加应急预案联动,有效防范雨、雪、雾及冰冻害等恶劣气候对安全运输的影响。

(9)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性工作,与相关股室共同指导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业务台帐资料。

(10)根据上级有关部署,积极参与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各类专项整治活动。

(11)建立健全进站车辆档案资料,加强对包车、加班牌证的管理,严把牌证发放关。

篇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安全标准化规范

1.目的与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安全标准化是指企业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规定的标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2.索引文件

本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第9号)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规范》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9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

3.基本要求

3.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码证书》,取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3.2企业应具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3.2.1企业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3.2.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l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2.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3.2.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它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3.2.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3.2.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3.2.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O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3.2.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O吨。

3.3企业应配备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2.3.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O周岁。

?3.3.2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

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并经企

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

的从业资格证。

3.4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会议制度

(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5)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6)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7)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9)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0)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2)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3)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归档制度。

企业应及时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并定期进行更新,保证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4.负责人与责任

4.1负责人

4.1.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明确的、公开的、具体的安全承诺,并确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主要管理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4.1.2企业应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原则,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4.1.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各级管理人员应带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从业人员负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义务。

4.2方针目标

4.2.1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4)公众易于获得;

(5)目标与方针相符,目标应予以量化。

4.2.2企业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予以考核,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包括部门(或员工)的安全岗位职责、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4.3机构岗位设置

4.3.1企业应建立以法人代表为负责人,各部门行政主管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满足:

(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领导企业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监督检查。

4.3.2企业应成立以法人代表为负责人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3.3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4.3.4企业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教育和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

4.3.5企业内各部门行政主管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可根据需要指定一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协助管理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4.3.6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1名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化工专业技术人员。

4.4职责

4.4.1法人代表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组织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5)组织召开企业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6)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使用,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4.4.2安全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组织实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并实施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督促和落实整改;

??(4)组织开展运输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运输经验,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人员、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考核;

(6)负责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落实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3.4.3驾驶员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危险货物运输标准;

(2)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确保行车安全;

(3)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应急处理办法和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预防措施,了解所运输危险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

(4)妥善保管并能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5)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发现、排除车辆安全隐患,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6)按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做到随车运输证件与标志标识齐全有效;

4.4.4押运员安全职责

(1)对所押运的危险货物负安全责任;

(2)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了解运输危险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知识以及预防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知识,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办法;

(3)在运输过程中,监督驾驶人员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及危险货物运输法律规范的执行情况,制止驾驶员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

(4)监督装卸人员对《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制止装卸人员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

(5)妥善保管并能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并保证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完好无损。

4.4.5装卸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对危险货物装卸负安全责任;

(2)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了解危险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熟悉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具备防火、防爆、防中毒知识以及预防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事故知识,掌握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理办法;

(3)监督装卸人员对《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制止装卸人员违反作业规程的行为;

(4)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

4.4.6企业还应明确副经理(副队长)和其它部门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4.5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4.6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

??(1)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的费用;

(3)安全设施,如:报警、安全通讯、监测、防触电、防灼伤、应急救援等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的资金投入;

(4)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

(5)安全风险抵押金;

(6)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

(7)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风险管理

5.1范围与评价方法

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直接负责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制定风险评价程序或指导书,明确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准则,进行风险评价。

企业应鼓励管理及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车辆运行安全;

(2)事故及潜在事故隐患;

(3)停车场地安全;

(4)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5)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企业在制定评价准则时,应依据:

(1)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2)有关的安全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合同规定;

(5)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5.2风险评价

企业依据确定的评价方法、评价准则,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火灾、爆炸;

(2)冲击和撞击;

(3)中毒、窒息和触电;

(4)有毒、有害货物的泄漏;

(5)其他化学、物理性危害因素;

(6)对环境的可能影响等。

企业在确定重大风险时,应考虑:

(1)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2)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3)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关注程度等。

5.3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确定优先控制的顺序,采取措施消减风险,控制风险,预防事故的发生。

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1)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2)控制措施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3)控制措施的经济合理性及企业的经营运行情况;

(4)可靠的技术保证和服务。

企业选择的控制措施应包括:

(1)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

(2)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

(3)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从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

5.4风险控制

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落实所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企业对确定为重大隐患的项目,应建立档案,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j

(2)评审意见;

(3)隐患整改方案;

(4)整改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的风险及所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风险信息更新

企业应不间断地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隐患。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

当下列情形发生时,企业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法律、法规的更新或变更;

(2)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新管理的要求;

(3)新增经营项目,

(4)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6.安全培训教育

6.1安全培训教育应以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预防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为目的。

安全培训教育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培训和本企业组织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与日常培训教育三种。

6.2从业资格培训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应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经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6.3岗前培训

6.3.1企业对于新进员工、转岗员工,需经过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6.3.2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与行业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规章制度;

(2)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劳动安全卫生基本知识,劳动防护和职业病预防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职业道德教育;

(4)本企业运输生产特点,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5)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应急设施与设备操作使用的基本知识;

(6)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

6.4日常培训教育

6.4.1日常培训与教育实行专门培训、集中培训和业余教育相结合的方式。

6.4.2日常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危险货物的分类及主要品名;

(3)危险货物的一般物理、化学特性;

(4)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车辆标志及使用方法;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备及其附属装置的技术要求与检验方法;

(6)日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7)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案例分析。

6.5培训教育管理

6、5、1企业应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6、5、2企业应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和岗位需要,

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不断完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6、5、3企业对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2次。

6、5、4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教育,做好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6、5、5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6、5、6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7.车辆和设施设备管理

7.1车辆管理

7.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

7.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

7.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定期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7.1.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

7.1.5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一级的和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葸、煤焦沥青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7.1.6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整车维修企业进行维护和修理。

7.1.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依法取得质检部门检测合格证明并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7.2设施、设备管理

7.2.1企业应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7.2.2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要求。

7.2.3企业应设立GPS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车辆实行24小时监控,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管理。

8.安全会议、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8、1安全会议制度

8、1、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领导机构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以上,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1次以上,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8、l、2以安全教育培训为主要内容的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培训教育会议每月至少召开2次。

8.2安全检查

8.2.1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保证安全标准化的有效实施。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找不安全因素,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措施。

企业的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

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记录》。

8.2.2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

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1)综合检查,应对企业各个部位、每台设施设备、车辆运行的每个环节进行全面综合检查。

综合检查应每季度组织一次。

(2)专项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运输车辆、设施设备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每月应组织二次。

(3)季节性检查,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防滑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季节性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4)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岗位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出车前检查和交接班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各种安全检查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记录》逐项检查,并与责任制挂钩。

8.3隐患整改

企业应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1)对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四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2)企业无力解决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3)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及时汇总并存档。

9.运行安全

9.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超经营范围运输。严禁超限、超载。

9.2运输危险货物时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9.3运输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其配装应按“危险货物配装表"规定的要求执行。

9.4?运输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9.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得任意排弃车上的残留物;运输结束后被危险货物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属具,应到具备条件的地点进行车辆清洗消毒处理。

9.6运输危险废物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9.7夏季高温期间限制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9.8运输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按批准路线、时间、速度行驶。

9.9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应当配备专职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禁止搭乘无关人员。

9.10运输途中,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经常检查货物装载情况,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9.11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

9.12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1O.事故与应急

10.1事故报告和施救

10、1、1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

10、1、2企运输过程中车辆发生肇事或危险货物泄露等事故,驾驶员、押运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及有关部门。

10、1、3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事故调查和处理

10、2、1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按照事故的不同类别、等级,组建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或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10、2、2事故调查应包括整理分析有关证据、资料,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责任分析等。

10、2、3事故调查组负责编制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及预防措施,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

10、2、4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企业应建立事故台帐。内容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损失大小、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内容。

10.3应急指挥系统

10、3、1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统一分级管理。

10、3、2企业应明确应急指挥系统的职责、组织程序等。

10、3、.3企业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并保证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畅通。

10.4应急救援器材

10、4、1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10、4、2企业应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为车辆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特殊急救用品应要求货物托运人提供。

10.5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10、5、1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针对潜在事件和突发事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10、5、2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审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1O、5、3企业应将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备案,并通报当地应急协作单位。

11.绩效考核

11、1企业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安全标准化至少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11、2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和措施,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绩效,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篇5: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细则

一、目的

为规范铁路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铁路运输有关单位。

三、引用文件

(一)国务院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三)《冶金企业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四)《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五)长钢发(95)号《铁路安全运输管理规定》

(六)长钢(97)13号《关于下发局自备铁路货车管理办法》

四、定义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两米五及以上,直接与公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部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四)音响装置系指电铃、语音报警装置、音响报警装置。

五、职责

(一)生产处负责铁路运输的组织协调;

(二)铁运部负责铁路运输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管理及运输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织工作;负责铁路有人看守道口的看护和无人看守道口的监督管理;

(三)电气公司负责外发产品和过程产品的计量工作;

(四)各装车单位负责按装载加固方案及操作规程的要求装车;

(五)各卸车单位负责按各自操作规程卸车;

(六)各单位负责所属职工铁路运输安全知识教育;

(七)在公司区域内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发包部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所属人员进行铁路运输安全知识教育。

六、内容及要求

(一)铁路外发货物装载安全管理

⒈销售公司应根据《铁路货运规程》合理配货,确保货物装载量不超过车辆标准。

⒉各装车单位应根据《铁路货运规程》严格按照装载加固方案装车,返整车辆应按照长北驻公司监装人员的要求及时进行返整。

⒊铁运部应做好空车挑选及监装工作,并负责与长北驻公司人员进行装载加固交接。

⒋电气公司应做好外发产品和过程产品的计量工作,并及时向相关单位传递计量信息。

⒌供应公司应按相关标准采购稻草绳把;经装车单位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稻草绳把不得使用。

(二)铁路道口管理

⒈道口安全设施

⑴道口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行标志、鸣笛标,并根据需要设置护栏、护桩、栅栏。

⑵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房、监听电话、音响装置、道口栏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杆、照明设施、鸣笛标及护桩。

⑶无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鸣笛标及护桩。

⒉道口安全运行

⑴车辆及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⑵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时,不准在道口超车。车辆在道口内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设法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两米),确实无法移出的,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距离道口不少于800米处用红色信号拦截列车,无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以有效地拦截火车驶入道口。

⑶遇道口栏杆关闭、音响器发出警报、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应立即停于钢轨外侧5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

⑷车辆及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时,应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通过时,方可通行。

⑸机动车通过道口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提前减速。

②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有火车通过时,须依次停车于钢轨外侧5米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③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④列车、机车、铁路车辆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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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处转弯掉头及停留。

⑥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道线路上穿越或侵占铁道线路。

⑦严禁在距道口20米内的道路上停放各种车辆。

⒊道口安全管理

⑴有人看守道口的道口看守员由铁运部负责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同时铁运部应加强乘调人员的安全教育,乘调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通过道口时加强了望,鸣笛示警。

⑵有人看守道口的道口看守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程序,出示接车显示信号位置适当、动作规范,严格执行道口作业"十项程序"和"十不准"。

⑶铁运部应加强对道口看守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经常督促、检查道口安全情况。

⑷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

⒋道口肇事的处理

⑴道口发生事故时,道口看守员、乘调人员应立即报告,提取现场目击证人的证明材料、保护现场。

⑵对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运部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

(三)铁水运输安全管理

⒈铁运部铁水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⒉炼铁厂出铁作业时,应加强安全确认制,以免损坏铁路运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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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炼铁厂应做好铁水包的使用、备用工作。

⒋向炼钢厂混铁炉倾倒铁水,行车工、混铁炉工应严格标准化作业,避免损坏机车及线路。

⒌铁运部应加强设备管理,确保机车、车辆、线路等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做好机车车辆的备用工作。

⒍铁运部应采取措施加强铁水车防溜工作。

(四)铁道车辆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⒈铁道车辆的装卸作业点照明应符合标准,应设置必要的通讯设施、醒目的装卸防护信号等;机械装卸作业点的装卸机械不准侵入铁路限界。

⒉禁止行车等装卸工具随意拉动铁道车辆。

⒊各装卸单位需变更装卸地点或铁道车辆不到位时,应及时与铁运部联系,变更计划或重新对位。

⒋各单位不准私自撤除、破坏铁道车辆制动措施,凡由此引起的事故,追究单位责任。

⒌禁止行车斜拉斜吊、碰撞车辆等。

⒍装卸作业完毕,铁运部应确认车体是否恢复原位。

⒎使用电磁吸盘装卸铸铁块时,避免吸起车体(吸起车体应通知铁运部调度,由铁运部调度安排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确认)。

⒏装车

⑴货物装车一般按标记重量装车,不得超重、偏重、集重。货物装载高度和宽度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

⑵钢坯装卸禁止混炉、混号。

⑶焦炭车应全部加围栏,装满平匀,禁止红焦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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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精矿粉装车不允许超过车皮内划定的标线。

⒐卸车

⑴卸车时应将货物彻底卸净,车门端侧板关闭妥当。

⑵冬季进厂的货物(冻矿粉等)禁止用明火烘烤解冻或采用对车辆有害的作业方法卸车。

(五)侵入铁路线路限界安全管理

⒈厂内建筑物、设备和绿化物、管线,严禁侵入铁路限界,不得妨碍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临时建筑物应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解决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⒉在铁路线路两侧、下部或上空施工、检修时,应事先通知铁运部,协同进行安全评价,鉴订安全管理协议,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所用的器具、材料物品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⒊不准随意增设道口,发现有私设道口时,铁运部有权拆除。如生产厂必须增设永久道口时,经铁运部同意,安环处批准,按道口标准设计,铁运部监督管理施工。增设临时道口,经安环处、铁运部同意,申请单位派人看守,并限期拆除。

(六)铁运设备及铁路行车安全管理

⒈铁运设备安全管理

⑴各单位应教育职工及家属爱护铁路运输设备(机车、车辆、铁路线路、信号、装卸机械、安全设施、标志等)。对于拆卸、偷盗铁路设备器材、备品备件者,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⑵铁路两侧排水沟应保持畅通。严禁向铁路两侧排泄、倾倒垃圾杂

物等。影响行车及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⒉铁路行车安全管理

⑴非铁路运输作业人员,严禁扳动道岔、提车钩、动手闸、取制动铁鞋、推动停放车辆等。

⑵非行车人员严禁扒车、跳车、钻车,从车辆下递送工具材料、捡拾煤渣等。

⑶严禁在铁路线路两侧1.5米内、桥梁上、隧道内、车辆下行走、乘凉、休息、避雨、坐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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