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08

1.总则

1.1为了加强汽车船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安全快捷、优质高效地完成商品车辆的运输,根据《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SOLAS》公约等有关法规制定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汽车船(PURECARCARRIER)。

1.3上汽车船工作的船员,必须经过管理公司有关部门安排的有关汽车船特殊操作的培训。

1.4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培训教材,并把培训教材分发到各船舶。

1.5直接受派上船的船员未经过公司培训的,必须由船长或其指定人员对其进行培训。

1.6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1.6.1观看《汽车专用船装卸作业、预防车体受损指南》的录像或VCD。

1.6.2学习《防止车辆损坏手册》(船员必读)(码头工人必读)。

1.6.3学习管理公司有关《船岸汽车船货物运输操作须知》。

1.7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7.1“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

1.7.2“汽车船”,是滚装货船的基础上派生而出的一种专用船舶,以汽车作运输货物,分别承运同类或多种类别的车辆。

1.7.3“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

2.汽车船消防管理

2.1汽车船的消防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立足自救”。

2.2为了落实船舶消防方针,船舶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小组。

2.3船舶应制定一个完善和详细的消防灭火部署即应急灭火行动计划,来贯彻落实消防方针,确保船舶安全。

2.4汽车船发生火灾比其它船舶更为严重,火灾一旦发生,就会迅速蔓延,难以扑救,而且危险大,损失也大,这是汽车船火灾的特点。船舶应根据这一特点和本船实际情况制定出一个较周密的防火工作计划。

2.5汽车船应按规定间隔进行防火教育:

2.5.1理论知识教育。指派专人负责讲解有关防火灭火原理以及防火灭火设备、器材的正确使用、清洁、保管、消除火灾能源和隐患的内容。

2.5.2经常收集最新火灾案例,用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联系火灾案例的实际,通过讨论的方式进行训练。

2.5.3加强每个船员对防火灭火设备、器材等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以提高防火灭火能力。

2.6按期对防火、灭火设备、器材、装备、用品等进行维护保养,使它们始终处于良好并立即可用状态。

2.7定期进行演习,以增强船员的防火灭火能力。

2.8为了做好货舱内的防燃、防爆工作,应指派人员经常测量装车处所内可燃气体的浓度,并进行必要的通风工作,防止火灾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2.9航行中每班坚持巡舱检查制度,以便及早发现火警,控制火情。

2.10装卸车作业期间的防止火灾措施应包括:

2.10.1禁止在装车处所吸烟,通道口应悬挂“NOSMOKING"标志。装车处所内墙壁应有“NOSMOKING”的标志并保持清晰。

2.10.2装卸车期间,如车辆需加油时,应在值班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并确认周围没有烟火,尽可能拖到码头进行。

2.10.3当发现车辆漏油的情况,值班人员应立即擦掉,并采取防止漏油的措施。车辆电池需充电时,应在安全地带进行。

2.10.4注意提醒装卸工人尽量避免长时间怠速运转汽车或同时启动汽车,以降低汽车排出的废气污染。

2.10.5装车时确保灭火器和消防栓的周围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

2.10.6装/卸车作业完成后,大副确认所有的气密门、水密门、通道门处于关闭状态。

2.10.7装/卸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检查确认火灾警报器和烟雾探测器工作正常。

2.10.8值班驾驶员应每班检查确认火灾警报器工作正常。

3.装/卸车作业前准备及装卸操作。

3.1装车前必须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3.1.1清扫、整理货舱及装车甲板,保证装车处所清洁、干爽、明亮。

3.1.2对甲板通风筒进行除锈保养,特别是货舱内风道门口的垃圾应清理。

3.1.3清洁货舱内的油污并检查液压油管及接头,确保管路无漏油。

3.1.4船舶修理完成后,应清除货舱内剩余的钢板、焊条等杂物。

3.1.5检查通过大舱的冷却水管系和消防水管系,确保没有漏水,发现问题及时修理灭漏。

3.1.6根据配载图中车辆的高度要求,调整好活动甲板的位置。

3.1.7检查布置好货舱内的安全标志及标示、通道等。

3.1.8严禁到港前7天内给装车甲板打油漆,防止污染车胎。

3.1.9抵港前应检查污水井,清除污水井内垃圾杂物,每年2次对污水井进行除锈油漆保养。每年2次对污水井进行抽水试验,以证明货舱污水系统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3.1.10利用潮汐表计算可使用汽车吊桥的时间。

3.1.11确保装车处所有足够的照明。

3.2卸车前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3.2.1对装车处所进行充分的通风。

3.2.2了解作业的时间安排、堆场的情况。

3.2.3布置人员注意尾跳的安全操作角度。

3.2.4告知驾驶员只能从驾驶门进入汽车,注意防止车门受损。

3.2.5起动车辆前,确认手动档放置在空档位置而自动档放置在泊车位置。

3.2.6制定排放压载水计划,布置具体实施。

3.3在装卸/货之前,船方应与有关各方就下列内容召开装/卸货碰头会议。

3.3.1装/卸、积载情况和装/卸计划。

3.3.2绑扎和解绑的基本方法。

3.3.3重型车辆的积载与绑扎的特别要求。

3.3.4超高车和高度许可的装载甲板。

3.3.5装载甲板重量限制。

3.3.6装车/卸车所使用的驾驶路线和装/卸车辆的操作顺序。

3.3.7工班的数量和组成,工人在舱内作业时应注意的事项。

3.3.8收/放妥尾跳、移动跳板和升降甲板的大概时间。

3.3.9根据货舱的特点要求特别注意的事项。

3.3.10测量管,开/关道门的应留出的地方。

3.3.11出现紧急情况时应报告的部门和人员名单。

3.4在防止货舱内发生碰撞事故的预防措施

3.4.1?应用交通锥、交通标识来指示安全的驾驶路线。

3.4.2?在货舱内标识限制速度(最大20公里/小时)。

3.4.3?保证行驶中的车辆间在货舱内有15米的安全间距。

3.4.4?应满足驾驶所需的照明,但照明灯光不能耀眼。

3.4.5?应彻底清除甲板上的油渍。

3.5装卸货期间的安全措施:

3.5.1控制汽车的流向、流量,避开已发生危险的区域。

3.5.2在装车处所小心工作和行走,行走时应面对汽车来向。

3.5.3开始启动汽车时,禁止人员进入两车之间。

3.5.4货舱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穿反光衣、戴货舱专用安全帽。

3.5.5装卸过程中防止船舶过大的艏倾或横倾。

3.5.6不同港口的车辆应用不同颜色的隔票带进行标识分隔

3.6值班人员应监督装车司机做好装车工作:

3.6.1车门应关闭

3.6.2车灯应熄灭。

3.6.3窗户应关闭。

3.6.4天线应缩入。

3.6.5车门不应上锁。

3.6.6拉紧手刹。

3.6.7拨出钥匙。

3.6.8燃油没有泄漏。

3.7车停后应把变速器操纵杆换到下列位置:

3.7.1自排档汽车:变速杆推到“停车档”。

3.7.2手排档汽车:当停放在甲板上或上行斜坡时,变速杆推到“低速档”。

3.7.3手排档汽车:当停放在下行斜坡时,变速杆推到“倒车档”。

3.8装卸中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

3.8.1设置安全绳/网,利用交通锥、防滑胶等以防止人员从船上设有汽车尾跳的位置或可移动跳板上滑落。

3.8.2在通知工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才可调节尾跳或移动跳板。

3.9为了避免发生越港货应做到:

3.9.1确保每一卸货港口的车辆积载区分隔标识是清楚的。

3.9.2港口标志类似的货物要在现场清点。

3.9.3完货后要在易漏卸舱室内检查是否漏卸。

3.9.4全部完货后,重新检查所有区域以确认没有车辆漏卸。

3.9.5最后的检查,大副必须参与监督。

3.10卸车时发现车钥匙丢失和打不开时:

3.10.1立即报告装卸工班组长和船长。

3.10.2联系代理安排锁匠上船开锁。

4.靠离泊期间的注意事项

4.1系泊期间遭遇强风强流时的措施:

4.1.1应停止装卸作业。如需装卸作业,应在公司许可下安排拖轮协助装卸。

4.1.2防止船舶吹离码头的最有效是增加系缆数量。

4.1.3在上述情况下应收起尾跳以防损坏。

4.2特别注意摆放在码头前沿的车辆,防止污染和损坏码头车辆的措施包括:

4.2.1在船靠泊的码头上同时有车停泊时,严禁做船体油漆保养工作。

4.2.2船首船尾的老鼠档要经常检查系妥系牢,防止强风时飘落损坏车辆。

4.2.3为了防止烟灰飘落到码头污染车辆,应在进港前仔细地吹扫烟灰和冲洗甲板。避免发电机超负荷运转冒灰烟。检查烟囱防尘网完好。

4.2.4系泊作业中小心撇缆绳头砸坏泊位附近的车辆。

4.2.5为防止上甲板积水由于船舶倾斜而流下码头污染车辆,水手长在到港前应堵好上甲板、首尾甲板的下水孔盖。

4.3系泊作业中小心撇缆绳头砸坏泊位附近的车辆。

4.4洗锚链的阀门在靠岸前大副应检查确保其处于关闭状态。

4.5严格禁止船员在滚装码头堆场碰触或驾驶车辆。步行穿越滚装码头堆场时应听从堆场管理人员的指令,并按指定的路线行走。

4.6当风力接近6级时,港内靠离泊应注意安全,拖轮协助进行。当风力超过7级时,尽可能避免港内操作。

4.7为了检验货舱喷淋管路所做的喷水试验后,应放空残水,并用高压空气吹空。

5.积载与稳性

5.1除舱内斜坡上的空间外,在船的纵向方向,为了安全,积载车辆时,下列空挡应该留出:

5.1.1车门与车门之间,或车门与舱壁之间,应保持10CM的间距。

5.1.2车的保险杠之间,保险杠与舱壁结构之间,保险杠与车门之间,应保持30CM的间距,并可作为(绑扎、解绑、检查等)工作通道。

5.1.3在舱内梯子的前方应留出50CM×50CM的空挡。

5.1.4在手提灭火器和消防栓的地方要留出工作空间。

5.2标准的装载方法:

5.2.1逆时针装载法:如果驾驶座在车的左侧,装载时应采用逆时针积载方法,对于图示的每一个积载区域来说,这种方式在卸货时能提供宽敞的空间打开车门,使驾驶员进入第一辆要卸载的车。

5.2.2顺时针装载法:如果车辆的驾驶座在右侧,装载时应按顺时针方向进行,顺时针与逆时针装载法原理相同,但方向相反。

5.2.3车头朝外的装载法:车头朝外的积载法适用于舱内较狭窄或弯道较急的地方,在此类舱内不适用逆时针或顺时针装载的方法。

5.2.4航次任务确定后,公司港口船长负责进行电脑配载,并尽快将配载结果发船经大副审核,进行稳性和强度校核,满足要求后方可按此计划装车。

5.3大副应确保装载后船舶稳性应大于0.35米。并在整个航次中满足IMO的最低稳性要求。

6.汽车船绑扎材料管理与车辆的系固绑扎作业

6.1在抵达装货港的同时,应根据各个舱室或甲板的装车数量,合理的分配绑扎材料,整齐地挂在挂钩杆上。

6.2绑扎带出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并申请更换:

6.2.1绑扎带的金属头有明显的变形。

6.2.2绑扎带的金属头锈蚀严重磙子表明明显被磨损或接触到绑扎带的部分明显生锈。

6.2.3绑扎带破洞的直径大于或等于带宽的十分之一。

6.2.4绑扎带磨损的宽度大于或等于带宽的十分之-。

6.2.5绑扎带整个表面磨损超过它全部宽度或超过它厚度的十分之一。

6.2.6绑扎带的整个表面变色和变硬达到二分之一或超过了其宽度。

6.3水手长负责绑扎材料的检查、保养和登记工作,并将绑扎材料的情况定期向大副报告。

6.4

每航次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或租家填报下航次本轮的绑扎材料清单和防止损坏物品清单。

6.5车辆的标准绑扎方法:绑扎方向与船体横截面的夹角在25度~55度之间,如果绑扎的方式不能满足上述角度,应增加绑扎道数。

6.6每辆车在不同的积载情况下,标准的绑扎道数分别为:

6.6.1车辆纵向积载时,4道。

6.6.2车辆横向积载时,6道。

6.6.3车辆在坡道上积载时,5道。(上方3,下方2)

6.7标准的绑扎用具:

6.7.1对于轿车:

破断力:2000KG

安全负荷:500KG

推荐绑扎用具:CLASPERC-500D

TIGHTERA2015

TIGHTERA2016

6.7.2对于卡车:

破断力:4500KG

安全负荷:1125KG

推荐绑扎用具:NAV-45

“邦强”TD-J-17绑扎带(国产)

破断力:6000KG

安全负荷:1500KG

推荐绑扎用具:RCBC-1500,A6001

6.7.3对于重型卡车和建筑机械

破断力:10000KG

安全负荷:2500KG

推荐绑扎用具:C-25,A10001

破断力:15000KG

安全负荷:3750KG

推荐绑扎用具:链条

破断力:16000KG

安全负荷:4000KG

推荐绑扎用具:HCC-16

6.8在绑扎中易造成损坏的几种情况应特别注意:

6.8.1衣服外的硬物(如钥匙、皮带扣、手表等)与车接触。

6.8.2绑扎人员的个人物品(安全帽、工具)放置在车身上。

6.8.3背着绑扎工具行走,或晃荡的工具与车身相碰。

6.8.4车辆擦碰未收妥固定的绑扎带。

6.8.5车辆碾过甲板上的绑扎带。

6.8.6无意中的碰坏。

6.9绑扎时不应用拖带眼环作为绑扎点。容易造成眼环的油漆脱落和/或变形等损坏。

6.10在斜坡上车辆车头朝上装载时,在后轮必须放置三角楔子。

6.11若发现车的绑扎点有缺陷或不好的绑扎方法,请立即向公司或厂家反映情况。

7.运输途中车辆管理

7.1装完货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检查货舱:

7.1.1汽车堆装是否妥当。

7.1.2汽车绑扎是否妥当。

7.1.3汽车上不应有汽油、机油等渗漏。

7.1.4货舱的照明设备应正常。

7.2开航前及航行中应确认跳板处于关闭和水密状态。跳板水密门监控装置的指示灯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检查该设备,使其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7.3航行中应确认气密门、水密门、通风挡板/门、人行通道门等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水密。

7.4在舱内装载易发生移动的车辆的情况下,船长应尽可能避免选择可能遭遇灾害性天气的航线或当遭遇灾害性天气时适当调整航向,确保船、货安全。

7.5大风浪中航行尽量保持艏艉线与风向成30度夹角,减轻横摇,必要时记入《航海门志》。

7.6装卸期间值班人员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汽车舱内。航行期间禁止无关船员进入车内。如需检查车辆进入汽车舱需经船长、大副同意后方可进入。

7.7为防止车内的收录机等备件被盗窃,应采取下列措施:

7.7.1过运河时关闭/锁闭所有进入货舱的通道门。指定看舱人员,监控附近的船艇。

7.7.2豪华贵重的轿车积载于封闭性较好的舱室。

7.7.3何人未经许可禁止进入舱内。

7.7.4为了保证安全,必要时候应锁上下舱通道。

7.7.5未经允许严禁进入车辆驾驶室。

7.8载货航次中对汽车舱车辆的管理检查

7.8.1在每一个装港开航前,应检查每辆车的绑扎情况,同样,在最后一个装货港开航后,也应立即检查车辆的绑扎情况。对于下列情况应予纠正:

7.8.1.1没有绑扎。

7.8.1.2绑扎松懈。

7.8.1.3绑扎绞缠。

7.8.1.4不合适的绑扎角度。

7.8.1.5绑扎带接触船体结构(如肋骨、衬板等)。

7.8.1.6在斜坡上,未用三角木垫轮胎。

7.8.1.7发现车辆手刹没有向上拉到位和/或变速器没移动合适的位置时,应增加绑扎道数。

7.8.2每天应组织甲板部有关人员检查车辆的绑扎状况。若有松动应立即收紧加固。并记入《航海日志》。

7.8.3每当有下列情况时,船员应该检查车辆的绑扎情况

7.8.3.1当预计大风浪来临时。

7.8.3.2大风浪中航行。

7.8.3.3遇到大风浪之后。

7.8.3.4卸完货时。

7.9在开航前和在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应检查尾跳、通道门、人孔盖等风雨密设施等的关闭/水密状态,并记入《航海日志》。

8.汽车船跳板的操作与管理

跳板是汽车船上的起重设备、水密设备,同时也是船体与码头装卸货桥梁。相关船员要精读跳板操作指南并熟悉跳板的操作方法,制定出收放跳板的操作规程,,并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以下几点应给予参考:

8.1放跳步骤:

8.1.1使用前提前检查确定跳板动力设备电器绝缘良好,液压系统油位和操作系统控制油箱(有的船没有此油箱)的油位保持正常。

8.1.2使用前通知机舱供电、启动液压泵(冬季提前半小时开泵预热);

8.1.3操作人员准时到位,各就各位,听从指挥,检查并清除尾跳周围障碍物;

8.1.4禁止人员站在跳板下方,应离开一定的距离,连续不断的观察尾跳的移动情况,防止事故发生。

8.1.5解脱跳板固定链条等,检查并打开油路总阀开关,解除所有的手动固定装置和跳板内外紧固液压和手动挂钩;

8.1.6适当松出副板(俗称二跳)钢丝,但勿松出太多,以防缠绕;

8.1.7松主板(俗称一跳)钢丝,当副跳接近码头时,适当收紧副板钢丝,调整副板和地面的接触距离。当跳板接近码头时,与码头接触处需要铺垫垫板或防碰物。

8.1.8放跳时,主板两端吊臂底部始终和副板跳板之间保持一定的间距,直至跳板安全平稳的放在码头上;

8.1.9跳板放妥后,铺好橡皮垫,适当松出主、副跳钢丝使其保持松弛状态。

8.1.10拉好跳板两侧安全绳,关闭液压油泵,以防长时间运转,对液压油泵造成磨损,影响跳板的正常使用。

8.1.11跳板放好后,要派有专人看守,随时注意重型车辆装卸或潮水以及过往船舶带来的兴波涌浪对跳板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使跳板折板与码头保持适当的水平夹角(大约10度左右),避免造成跳板或上下车辆或码头损坏。

8.2收跳步骤:

8.2.1检查主、副跳钢丝松弛情况避免收跳时缠绞;如太松适当收紧。

8.2.2慢慢收紧主板钢丝,保持主板吊臂和副板跳板始终有一定的间距直至跳板收妥。

8.2.3收跳过程中保持副板钢丝不要过紧。

8.2.4跳板收到位后,收紧副板和翼板钢丝。

8.2.5收紧内外保险紧固挂钩、翼板紧固链条或钢丝,固定手动紧固装置,关闭液压油泵,盖好操作台水密盖板。

8.2.6通知机舱收跳完毕。

8.3跳板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由专人管理并注意以下几点:

8.3.1使用前需仔细阅读说明书,根据说明书的要求严格进行操作;特别注意跳板在使用时,要符合环境、温度、液压系统的压力、操作程序、船舶倾斜的限制等规定。

8.3.2跳板兼作水密门,需要按照水密门的要求管理,保证密封填料柔软,达到其良好的水密性能。

8.3.3跳板的轴承、滑车、销子、钢丝、链条等受力活动部件,应按起重设备的要求定期检查、检验、加油、活络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8.3.4经常检查跳板液压系统油位、油质,确保操作系统控制油箱的油位保持正常。

8.3.5跳板处要保证足够的照明,跳板两侧的栏杆、拉绳应保持完好无损,有效防止来往人员落水。

8.3.6汽车在跳板上行驶需注意限制速度,以防发生过大的冲击力。

8.3.7跳板的操作台以及其电器部件要经常检查测量绝缘,保持水密,避免绝缘下降引发事故。

8.3.8在装卸作业时,跳板要有专人看管,无关人员不得接近操作台,防止发生意外。

8.3.9跳板设有水平最大倾斜角度限制报警装置,在装卸作业时,值班人员要注意跳板工作时的水平最大倾斜度报警信号,发现报警时及时调整。

8.3.10收放跳板时,需有专人在码头指挥。

8.3.11跳板钢丝必须严格按照说明书或船舶规范规定时间检验或更换(一般为5年)。

9.汽车船的通风

9.1为了消除船舱内挥发的油汽和有害的汽车尾气所进行的通风:

9.1.1开船前1小时,大副和电机员应检查通风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1.2大副应根据本航次的货运、气象等情况,制定航次通风实施方案,在航前会上给予通报并将通风要点写在警示板上悬挂在通风系统控制处所。

9.1.3装车前,应视情况开启相应位置的通风机进行通风。

9.1.4航行中,根据载货和气象情况,在5-10次/时换气量的范围内,确定通风的大小,并检测有害气体,发现有害气体增加,应加大通风量。

9.1.5卸车时,应开启卸货舱的全部通风机并安排好车辆卸货顺序.避免车辆在货舱内同时启动。

9.1.6因碰撞或其他原因引起燃油泄漏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开启通风机,增大泄漏处的通风量。

9.1.7装卸后,应对汽车舱坚持通风,直到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全部消除后,方可停止通风。

9.1.8在每月进行的应急演习中,穿插紧急情况下的通风实施演习,以提高船员对通风管理的应变技能。

9.1.9发现火情,立即停止通风,关闭挡火闸、防火门,先近后远全部关闭。查明火情后,谨慎开启相应风机排烟,有利于扑救。

9.2对汽车船的通风系统管理应做到:

9.2.1严格遵守交通部《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航运公司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

9.2.2船舶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船舶实际制定本船的《安全通风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9.2.3船长是船舶有害气体消除的总负责人,大副是通风工作的具体负责人。

9.2.4未经船检部门的许可,船舶不得擅自拆割或改变通风系统的作业。

9.2.5各部门主管人员认真做好通风系统的维修保养计划。

9.2.6各部门主管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和计划,定时或不定时对通风系统马达、防火门、风道等进行检查、测量、加油活络等维修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确保通风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9.3装卸车辆时通风管理应做到:

9.3.1车辆上船前,船舶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9.3.1.1检查车辆的油箱,对有严重漏油的车辆应拒载。

9.3.1.2车辆油箱内储存的燃油仅限于车辆装卸过程中的消耗量,严禁备用油上船。

9.3.2车辆上船前,船舶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9.3.2.1正确疏导车辆,安排好车位,防止车与车,车与船相碰撞,避免汽油泄漏事故发生。

9.3.2.2留有适当通道,便于通风和航行时对有害气体的安全检查和检测。

9.3.2.3通风口处装载车辆和货物,应留有一定的距离,以免影响通风效果。

9.3.2.4上船的车辆、货物均应固定绑扎好并留有安全距离。

9.3.2.5航行中值班人员对车辆舱巡回检查时(每班一次),应携带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通风处理。

9.3.2.6有害气体检测点。重点选择在下层舱,各舱的边角以及被车辆或货物堵塞不通死角。

9.3.2.7每次做好有害气体的测试记录。

9.3.2.8检测有害气体后的测爆仪,应在新鲜空气中运转一段时间,指针回零后关机。

9.4大副负责保管测爆仪,经常检查电池电量,发现电量不足时及时充电或更换电池。并按规定时间进行维护保养和测试。

10.汽车船货舱标识

10.1为了提醒货舱内的所有工作人员注意安全作业,船舶应经常对货舱内的有关安全警示标志、警示图标、安全警示漫画进行检查、补缺和合理规范。

10.2为防止车辆在上下斜坡或转湾时打滑,在货舱坡度的下方和大转湾的地方应贴有防滑条。

10.3货舱内的支柱应包有海绵,并贴有黑黄相间的班玛线胶布。

10.4货舱内突起物应用黄色给予警示。

10.5货舱的所有管路应按管系标识图进行标识。

10.6货舱内除了有IMO统一的标识外,还应在每层甲板增加如下标识:

10.6.1安全第一(SAFEFIRST)。

10.6.2坡度上方标有:甲板净高(例如:CLEARHEIGHT1.75M)

10.6.3甲板编号(如:H2D3,DECKNO.2)

10.6.4禁止吸烟(NOSMOKING)

10.7应在货舱内合适的位置张贴以下11种安全警示图,以提醒工作人员,防止错误操作或错误行为的发生。

10.7.1按安全路线行驶。

10.7.2车厢内禁止吸烟和饮食。

10.7.3水密门附近用最低速度行驶。

10.7.4小心障碍物。

10.7.5严禁无指挥状态倒车。

10.7.6开关车门小心。

10.7.7确保尾跳板末端铺橡皮垫。

10.7.8请勿在车辆附近刷漆。

10.7.9请勿乱抛绑扎带。

10.7.10出入舱内,请开车头灯。

10.7.11注意安全,小心失足。

11.汽车船压舱水管理

11.1操作压舱水应严格遵守公司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11.2在操作压载水时为了防止溢出海水而损坏车辆应做到:

11.2.1检查所有的不使用的阀,确保处于关闭状态。

11.2.2应保持水舱有足够的空档。

11.2.3应注意船舶的倾斜和吃水差所引起水舱内空档的变差。

11.2.4进行定期检查,对管道、阀门、水表、控制器及其他相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11.2.5对舱内的管道要经常检查,如果发现问题要立即修理。

11.3航行中为了增加稳性减少自由液面的影响,应尽可能把中间的压载水舱压满到95%以上,并留有适当的空挡。

11.4装卸重型车辆时应注意左右横倾,应进行平衡舱的调平操作。

11.5某些港口由于码头高度限制,为调整吃水差进行压舱水排放操作应得到当地相关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12加油应注意事项:

12.1加油前应把甲板上下水孔全部塞住。

12.2加油时应严格遵守公司体系文件的相关规定。

12.3为了避免透气管的溢漏而损坏堆场的车辆应注意:

12.3.1在加油手册中应规定看守人员的职责。

12.3.2所有阀门的开/关位置要标识清楚,以便一眼就能判定阀门的工作状态。

12.3.3应特别注意空气止回阀的情况,并确保油柜有足够的容量。

篇2: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一条凡大队所属的机动车辆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台帐)。

第二条凡大队新车落户、外籍车辆转入及办理机动车辆变更、过户、转籍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必须报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三条凡属大队的机动车辆,必须证件号牌齐全,车容、车貌整洁。执行公务的车辆,出厂区大门时必须持单位调度签发的行车路单、派车单位签证,明确行车路线,否则按跑私车处理。

第四条凡属特种设备的操作手必须执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岗位),未经大队审查允许,禁止随意换人。

第五条车辆使用管理单位对在册使用的机动车辆,应建立检验维护保养制度和“三检”制度(即出车前、行车中、回厂后)。

第六条执行长途运输任务(指出大庆地区)的车辆运输或集体会议、接待外出,必须执行逐级审批制度,凡未经批准和未办理“长途车审批单”者,不准出车。长途车出大庆在省内及出省车辆由分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批。

第七条各小队位机动车辆必须按要求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和警示标牌。

第八条车库和停车场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车库内和停车场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品。

第九条节假期间车辆管理。节假日期间,运行车辆要严格执行“节日通行证”制度,非运行车辆执行“三交一封”制度。

第十条车速控制管理。根据我们大队的工作性质,对车辆行驶速度做全面管理控制。

㈠、所有施工车辆在中区道路行驶最高速度为60公里/小时,商业繁华区域施工行车为30公里/小时,厂内行车为15公里/小时。

㈡、车辆行进到各厂、矿区域、居民区域最高速度为40公里/小时。

㈢、车辆行进到交叉路口时,驾驶人要降低车速,注意观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交叉路口分为一类、二类,最高速度分别为30公里/小时、45公里/小时。(一类路口为水泥路、柏油路的平交路口,及长垣内部水泥路、二类路口为长垣外部的水泥路、柏油路与沙石路、土路的平交路口)如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者扣罚所在小队4分并对责任人处罚金200元。

㈣、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天气及泥泞、冰雪路面车速最高限速为30公里/小时。

㈤、所有车辆在道路通畅、视线良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油田公路上行驶,所有车辆行驶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车车速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通过乡村、集镇、简易道路车速为30公里/小时。

㈥、出现上述违章行为处罚责任人200元。

㈦、各小队执行好“三交一封”安全管理工作,违者对小队罚款200元。

㈧、大队所有机动车辆严格执行车辆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一条各小队驾驶员应执行内部准驾证制度,严禁非岗位驾驶员驾驶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各队坚持对驾驶员实施动态管理,努力创建“标准化车队”。每月对驾驶员进行分类分析,提出相应的管理监控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执行长途运输任务的驾驶员,必须严格进行挑选(原则上需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各小队管理人员对驾驶员和车辆检验情况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批准执行长途任务。2台车以上必须整队行驶,并控制好速度和前后车辆距离。

第十四条执行紧急任务,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应配备2名或2名以上驾驶员,禁止驾驶员疲劳驾车。

第十五条外出执行长期任务的车队,各小队应制定保障安全行车的制度与措施,出车前召开班前会,由小队领导负责。

第十六条严禁无证照(驾驶证、准驾证、行驶证、行车路单)驾车及酒后驾车、跑私车。

第十七条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如有违反调离司机岗位,并处罚金1000元。

第十八条特种车驾驶员除需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过硬的驾驶技术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㈠、遵章守纪,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㈡、团结互助,协作配合好,精心保养和操作设备并能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岗位工作的驾驶员,驾龄必须满5年以上,在3年内无任何交通、机械事故。

㈣、安心本职工作,能够熟练掌握车台柴油机和大泵设备的操作技能,定岗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便调换岗位。

第十九条?录用驾驶员上岗要求

㈠、遵守劳动纪律,没有旷工、长期不上班的行为,有正式的驾驶证,在分公司内管理的非职业驾驶员。

㈡、遵纪守法,没有违纪、违规行为,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团结协作,爱岗敬业的岗位员工。

㈢、驾驶员的录用,原则上是在生产前线熟悉和了解施工特点的岗位员工。

㈣、身体健康,能自愿从事野外施工并服从再次分配岗位的,对各种考核和管理规定认可并执行的。

㈤、熟练掌握交通法规和机械常识,在原工作岗位上没有事故的,在道路行车中能够处理各种复杂情况的。

㈥、录用方式采用小队推荐、理论考核、实际操作,按考核成绩从高分依次录用。

㈦、如有外调的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车辆维修等内容,为期共计3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加强违章驾驶员的管理,各队安全干部每月向安全环保办上报1次本队驾驶员违纪违章情况。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㈠、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㈡、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影响安全行车。

㈢、装载危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无人押运。

㈣、车辆存在影响安全行车的故障。

㈤、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第三章车辆管理、驾驶员安全考核

第二十二条违反大队厂内停车规定,乱停乱放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车辆未经批准在外停驻,除对驾驶员按跑私车处理外,对其所在小队管理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在楼区、商店门前、饭店附近、繁华地段等停放大型机动车辆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丢失、损坏及过期的,安全警示牌丢失的,按原值赔偿并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车辆证件、牌照丢失,补办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车辆“GPS”管理考核

大队所有车辆配备GPS,各车要保护好,不能丢失,如故意人为损坏,按原价赔偿并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八条事故考核

(一)、发现跑私车行为,对小队处1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跑私车期间发生事故,除按事故考核外,按其损失承担责任。

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责任人承担100%。

经济损失10万-20万元以下责任人承担90%,小队承担10%。

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责任人承担80%,小队承担20%。

(二)、翻车事故

发生90°以上翻车事故,对小队罚款2000元,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根据损失情况,参照事故类别处理。

(三)、交通事故,驾驶人在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考核。

1、发生死亡1人(重伤3人)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对事故小队处以[(责任%*20000元)+2%]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责任%*10000元)+1%]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领导处以(责任%*5000元)罚款。

2、发生重伤1人(轻伤3人)或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对事故小队处以[(责任%*10000元)+2%]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责任%*5000元)+1%]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人处以(责任%*3000元)罚款。

3、发生轻伤1人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对事故小队处以[(责任%*5000元)+2%]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责任%*2500元)+1%]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人处以(责任%*1000元)罚款。

4、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

对事故小队处以(损失*5%元)罚款。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损失*2.5%元)罚款。

对事故小队责任人处以(损失*0.5%元)罚款。

(四)、经大队同意暂不上报事故,按损失承担责任。

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个人承担20%,小队承担40%,大队承担40%。

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个人承担10%,小队承担40%,大队承担50%。

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个人承担5%,小队承担30%,大队承担65%。

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个人承担5%,小队承担20%,大队承担75%。

第二十九条严肃交通违章的处理,对酒后驾车和无证驾车,闯红灯、超速、违停、客货混载等交通违章行为,除接受交通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处罚外,大队按照管理办法加罚。

第三十条酒后驾车、跑私车、超速行车、强超强会,造成事故在原有标准上加罚责任人,追究小队领导责任,责任人转岗或待岗。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严禁接打手机,并系好安全带。如不按照规定违章操作的按照违反公司“八大禁令”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驾驶室超额坐人、违反装载规定、客货混载、驾驶带病车上路行驶的罚款200元。

第三十三条车辆加油不熄火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严禁携带闲杂人员上井,发现1次罚款200元。

篇3: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库区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库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单位(有货车的)、库区内负责管理叉车的单位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爱护铁路道口设施,对危害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对维护铁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主要职责:检查库区内铁路道口安全设施;督促库区相关企业搞好员工铁路道口安全培训;负责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第三章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1,2站台道口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设置叉形符号。)

第七条?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

第八条?道口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4站台道口警示标志设在两侧道口标志的下方。

第九条道口附近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第四章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等。

第十一条1,2站台道口为***与***两个单位共同看守的铁路道口,双方单位须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专用线有调车作业的道口必须设置铁路道口自动信号并派人看守。

第十四条每年开展一次库区内的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铁路道口设置状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第五章铁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六条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掉头、熄火和空挡滑行。

第十七条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内停留。一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立即设法将其移出钢轨外股2米以外。

第十八条特别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第十九条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第二十条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条?当有火车进入库区取送车作业时,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道口附近从事其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交通事故,铁路、公安部门仍按照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处理。

道口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综合库当日上报铁路、公安部门。道口发生伤亡或中断行车两小时以上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铁路、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负责。

第七章违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有不服从看守人员指挥者,强行通过道口,未造成事故的,给予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车辆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职责

车辆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按每25辆车不少于1人配备。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车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每月组织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活动二次以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车辆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车辆安全竞赛等活动。

3、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车辆安全系统监督检查,实施车辆每天出车门检制,督促检查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阻止病车、故障车上路,并落实、督促修理部门检修,直至排除故障和隐患,保障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对危及车辆安全生产的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

4、负责本公司车辆安全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记录各类台帐,并及时登录车辆安全信息,做好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5、加强对驾驶员的行车安全、车辆检查监督和职业道德教育,协助做好驾驶员的审验、评比和上岗前技术考查工作等。

6、树立“车辆安全管理,以人为本”的思想,工作廉洁奉公,及时为驾驶员排忧解难,做好思想沟通,使驾驶员保持有一个良好心态出车。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抢险,了解事故性质,控制事故损失,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和调解,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不隐瞒、谎报、拖延报告。

8、根据车辆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本单位车辆维修制度和维护、修理计划的落实。

9、配合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车辆维护、修理后的质量验收工作。

篇5:车辆安全管理日常维护制度

1、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认真做好二级维护保养工作,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凡技术状况、等级不达标、不符合车辆安全要求的车辆、设备,一律禁止投入承远、应提前制定更新计划、逐步淘汰分期到位,保证和不断提升良好的车况结构。

(1)驾驶员应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驾驶员车辆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驾驶员使用新购车辆时,须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规定进行走合保养。

(2)驾驶员必须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并按国家规定进行二级维护、季保与年检。

(3)当车辆发生故障或技术状况不良时,应对车辆进行检查、修理,防止车辆带病行驶。车辆修理时,驾驶员须说明车辆故障原因,经主管人员同意进指定维修站修理。

(4)当新购车辆或车辆保险期到期时,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车辆各项险种。

2、为全面掌握车辆在使用周期中的车辆安全管理,建立反映车辆全貌的一车一档。主要材料应包括:

(1)新车始于登记的全部原始凭证。

(2)投入使用后取得的各项承运资质资料。

(3)各项强制险、及应投保险种的凭证。

(4)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的确认资料。

(5)车辆维修保养资料。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