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氧充装站氧气充装安全规定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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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氧充装站氧气充装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一、操作要点:

1.1充装前认真检查充装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工卡具,达到安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工作。

1.2气瓶必须是经过检查准许充装的,将气瓶推到充装台后,把充装夹具与气瓶瓶阀连接牢固、可靠,然后打开各瓶阀,观察并消除漏气,准备充气。

1.3当低温液体泵、气化器正常工作供气后,缓慢开启充装排上的总进气阀门,并通知液体泵操作人员。

1.4从充气开始,应随时观察充装压力的变化情况。当压力升至充装压力的1/3之前,应检查瓶体的温度状况。检查中若发现有气瓶不进气(手摸气瓶壁无升温)或漏气,应及时处理。不进气时,检查瓶阀是否打开;漏气时,应终止漏气瓶的充装,但当压力超过一定数量时或不便处理时不能终止该气瓶充装,要待该组气瓶充装结束后,从充气排上取下予以处理。

1.5关闭这一组充气汇流排的总阀,缓慢打开另一组充气汇流排的总阀,开始另一组气瓶充气。然后,将已充气结束的每个气瓶的瓶阀关好,缓慢打开汇流排上的放气阀,将管道内的余气排尽后,从充装排上卸下气瓶,戴好瓶帽,送到指定区域待检。

1.6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护具,遵守气体充装安全规定,做好充装记录,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二、注意事项:

2.1必须验气和对气瓶进行充装前检查。

2.2对充装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工卡具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2.3操作任何阀门时,操作人员必须站在其侧面,缓慢启闭,且一次开足或关严,但亦不应太紧。

2.4充装排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插入空瓶进行充装,也不准任意减少每排的充装瓶数。

2.5充气过程中,如遇到瓶阀燃烧时,应立即关闭燃烧着的瓶阀及其相连接的充装支管阀门。对有蔓延趋势的火势,应同时发出“紧急关机”的信号,打开放空阀,关闭来气总阀,燃烧即可停止。

2.6车间检修需动火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消防措施,并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2.7凡与氧或强氧化介质接触的人员,其双手、服装、工具等均不得沾有油脂。

收货部制度

篇2:液氯充装及钢瓶槽车管理规定

1目的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确保液氯充装过程中钢瓶使用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2.工作程序

?3.门卫登记液氯瓶车及槽车进入公司,必须按公司规定规范安装阻火器,严禁超车、超速行驶。4.开具计划单的审核程序4.1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对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告知,并认真填写《相关方安全告知登记表》,并告知购货单位人员严禁私自装车以及无关操作,以规范其在公司内的行为。4.2计划员在开具计划单前要认真查验提货单位以下资质和要求,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4.2.1购货单位的资质。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4.2.2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4.2.3运输车辆的资质。具备:①机动车辆行使证;②与核准经营范围一致的《道路运输证》;③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使证照片一致;④《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使证标注的载质量一致;⑤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承压罐车)最大充装量应不大于行使证核定载重量。4.2.4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具备①驾驶员驾驶证、《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②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4.2.5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志。车顶应有三角形黄色危险品标识的顶灯。4.2.6开具计划单前还要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是液氯的还要检查其:①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②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4.3缺少上述任何一种证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开具计划单。5.液氯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规定5.1液氯车辆进厂后必须停放在规定的《液氯车辆专用停车场》内,不得堵塞消防通道。5.2接到通知需要装车时开车到包装现场,装车完毕后立即驶离充装现场。6.检验钢瓶、槽车6.1验瓶6.1.1钢瓶由专门验瓶人员进行检验。6.1.2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客户的待充钢瓶逐只检验。6.1.3钢瓶吊下后方可进行检验。6.1.4检验分为两级:6.1.4.1一级检验为外观检查,包括以下内容:最近一次打压时间必须在两年之内、外表的腐蚀情况、针型阀和安全堵是否齐全完好、鉴别瓶内气体性质。6.1.4.2二级检验为检验瓶内余氯纯度,须符合《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相关要求。6.1.4.3检查钢瓶安全帽和小六角帽是否齐全,是否有防震圈,钢瓶缺少配件应详细填写记录,并及时通知营销公司领导。6.1.4.4目测钢瓶,瓶体严重变形、外表腐蚀严重、漆色改变的要做好标记,并与合格钢瓶分开放置。6.1.4.5钢瓶检验人员必须对检验的钢瓶及槽车贴标签进行标识并做好记录,对未贴标签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20元/瓶。钢瓶及槽车充装人员在充装完毕之后,马上贴上充装标签和安全标签,注明充装数量、充装人、充装时间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不按照要求及时粘贴罚款20元/瓶。6.1.5钢瓶检验人员负责检验器具的日常维护。6.1.6不合格钢瓶吊至不合格钢瓶贮存区或通知让客户拉回。6.1.7不合格钢瓶处理由营销公司负责联系客户拉回或者进行其他处理,并确保现场存放的钢瓶安全可靠。6.2装载前槽车查验6.2.1液氯包装人员应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严格按照《工艺安全操作规程》或者物品标明的装车方法进行,确保装车过程中操作安全。6.2.2装载前,液氯验货人员须查验运输车辆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槽车外观检验及槽车储槽检验证明,准确掌握液氯槽车的充装、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液氯验货人员认真填写槽车检验记录台帐,达不到相关安全要求的不予装载危险化学品。6.2.3液氯包装人员查验液氯充装平台防毒面具等应急器材的配置情况,必须完好备用并定期维护保养。6.2.4液氯包装人员和客户必须同在充装现场。7.钢瓶入库7.1钢瓶入库由吊装人员执行。7.2返回公司的钢瓶应写明单位,记清瓶号、数量,并检查钢瓶是否损坏。发现记录不全的,一次罚款50元。7.3钢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卸车。7.4合格钢瓶卸至包装厂房钢瓶待充区;不合格瓶卸至不合格区或通知营销公司让客户拉回。7.5液氯在充装过程中要保证包装厂房的通道、安全通道畅通无阻,严禁钢瓶、车辆堵塞通道,一经发现,因钢瓶堵塞通道的,对吊装人员罚款100元;因车辆堵塞通道的,对保卫科罚款100元。7.6液氯钢瓶在吊运过程中严禁碰撞,要轻起轻放。7.7加强钢瓶存放管理,重瓶和空瓶要严格分开,严禁合格钢瓶和不合格钢瓶混放,营销公司负责液氯充装现场钢瓶的标识的设立和维护工作(应设立:重瓶区、空瓶区;合格钢瓶区、不合格钢瓶区等区域标识)。原则上夏天满瓶不过夜。出厂的液氯要有验瓶合格证并标明充装数量。8.液氯充装8.1钢瓶充装8.1.1液氯充装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及《工艺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事故。8.1.2充装人员必须对合格钢瓶进行充装,不合格钢瓶严禁充装,未经检验进行充装的,一经发现,对包装人员罚款200元。8.1.3液氯充装严格控制在下列规定范围内:8.1.3.1半吨钢瓶充装控制在5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8.1.3.2一吨钢瓶充装控制在1000Kg以内,具体充装数量严格执行岗位《工艺安全操作规程》中的要求;8.1.6液氯充装过程中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充装并由包装人员进行及时处理:8.1.6.1瓶嘴关闭不严或不通。8.1.6.2安全堵漏气。8.1.6.3钢瓶充装时发热。8.1.6.4钢瓶的其它异常现象。8.2槽车充装8.2.1液氯充装管道连接和我公司液氯充装阀门的开关必须由液氯包装人员操作,严禁运输单位驾驶员和押运员私自充装,以确保人员安全。8.2.2液氯充装原则上以气相为主,若客户有特殊要求,营销公司业务员要以书面告知的形式通知液氯包装人员液相充装,液氯包装人员在液相充装前必须及时通知生产调度员,并且在充装过程中要注意观察槽车压力,用平衡管及时卸压,防止出现压力波动影响正常生产。8.2.3槽车充装期间严禁充装人员离开现场,待达到规定的压力之后立即关闭充装阀门。严禁超压力、超重量充装。充装期间未在现场,一经发现,罚款200元。8.2.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管理规定》,严禁超装、混装,装车数量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核定载数量。8.2.5槽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车辆底架所允许的承载能力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W=QV式中:W一一槽车的最大充装重量T;V一一罐体的设计容积m^3;Q一一重量充装系数1.2T/m^38.2.6液氯槽车出现故障,原则上不允许在公司内处理。9.液氯钢瓶复称9.1液氯复称由吊装人员负责。所有钢瓶未经复称不得出厂。9.2每天早晨对全部磅秤进行一次校准。每天不定时对包装钢瓶进行复磅,复磅瓶数不得低于当天全部总包装瓶数的20%,如当日瓶数较少,复磅数量不得低于5个。对未复秤或记录不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9.3发现超装必须立即通知包装人员,包装人员应立即泄压,并做好有关记录。9.4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的1%。9.5复称记录交至本部门存档至少半年。9.6液氯充装后必须经过复称,充装量在规定的范围内,方可销售出厂,如发现超装要及时处理,并追查超装原因。9.7对未按规定复秤或复秤不严格的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10.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管理规定。装载完毕后,验货员必须对装载重量(液位)、系固情况及装载安全防护措施配置情况进行检查核准,对超载、系固不牢或安全应急器材配备不全的,严禁出厂。11.液氯钢瓶、槽车泄漏应急措施11.1钢瓶泄漏应急预案11.1.1转动钢瓶,使泄漏部位位于氯的气态空间。11.1.2当出现大量泄漏时,应将钢瓶放入事故碱池或开启事故风机进行处理。11.1.3安全堵泄漏时,应用竹签、木塞做堵漏处理;瓶阀泄露时,拧紧六角螺母;瓶体焊缝泄漏时,应用内衬橡胶垫片的铁箍箍紧。11.1.4严禁向泄漏的钢瓶上喷水。11.1.5在运输途中钢瓶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11.1.6氯车间负责锤子、竹签、木塞和铁箍的准备和事故处理工作。11.2液氯槽车泄漏应急预案11.2.1液氯充装现场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并定期维护保养。11.2.2发生大量氯气泄露时,应及时关闭充装阀门,打开事故风机进行抽空处理。11.2.3在运输途中槽车泄漏无法处理时,应将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12.用户须知12.1所有液氯用户在使用液氯的流程中都必须设置氯气缓冲罐,缓冲罐上必须装压力表并有计量器具,严防其他物质倒入钢瓶之内发生危险。12.2用户不得互相借用钢瓶。12.3液氯钢瓶使用过程中,禁止用火烤和用蒸汽直接加热气化,可采用45℃以下的温水加热。12.4使用液氯钢瓶,瓶内须留有1-5Kg的余氯,不得用尽。12.5槽车的罐体内应留有不低于0.5kgf/cm^2余压,不得用尽。12.6装卸钢瓶时,严禁碰撞。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受日光曝晒,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损坏瓶嘴和安全堵。12.7用户的业务人员和押运员必须遵守《氯气安全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不得私自动用液氯充装设备和设施。运输车辆要排列整齐,不得防碍交通,不得损坏厂内安全设施,违者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一并赔偿损失。12.8液氯钢瓶要专用,不得混装、混运,重瓶存放不得超过三个月。12.9液氯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12.10车辆一律到包装厂房东重瓶区装车,不得堵塞应急通道。厂内车辆交通由保卫科负责管理。12.11夏季运输时必须对钢瓶重瓶做遮盖处理。12.12本制度由营销公司负责向客户宣传、贯彻。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篇3:液氨充装安全规程

1.有熟悉汽车罐车充装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的充装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并相对固定。

2.必须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3.有汽车罐车的充装作业管理制度。

4.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氧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化衣、消火栓等。

5.充装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充装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充装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6.地磅秤必须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

7.必须有专人负责充装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8.现场配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9.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10.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11.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应排尽空气。

12.汽车罐车充装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随时观察罐车及相关管道设备有无异常;在正常充装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13.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先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14.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量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以液面计、地磅计量。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出厂。

15.充装完毕应按规定填写充装记录,并妥善保存;

16.汽车罐车不能兼作贮罐使用,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7.充装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8.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9.充装软管必须耐液氨的腐蚀。

20.充装软管每半年进行一次试压(试验压力为1.15倍的罐体设计压力),每年更换一次。

21.只准用符合规定厂家生产的充装软管或者使用专用鹤管。

篇4: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所称石油库指油田、销售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2?本规定所称罐区指炼化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3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和罐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规定;炼化企业罐区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规定。

2职责

2.1?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2.2?石油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2.2.3?对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每季度组织1次演练。

2.2.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1次安全检查。

2.2.5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2.2.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2.3罐区安全管理作为炼化企业安全管理的组成部分,执行本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3安全管理

3.1?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实施封闭化管理,24小时有人值班。

3.2?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和罐区。

3.3进入石油库、罐区车辆管理

3.3.1?进入石油库、罐区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3.3.2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石油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企业消防车外,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石油库和罐区。

3.3.3装卸油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4防火防爆

4.1?石油库和罐区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4.2?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4和中国石化《HSE标识规范》。

4.3储存、收发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4.4?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清除。

4.5?防火堤容积应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防火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

4.6?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

5设备管理

5.1?石油库和罐区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5.2?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制定检修计划等。

5.3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5.4储罐及附件

5.4.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5.4.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储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储罐,新建外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5.4.3储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5.4.4储罐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4.5?罐体应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5.4.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5.4.7?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5.4.8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5.5?泵

5.5.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5.5.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5.5.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5.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5.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5.6管道

5.6.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5.6.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6.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周边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5.6.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6.5?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5.6.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5.6.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5.6.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储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5.7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6?电气管理

6.1?电气设置与管理

6.1.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6.1.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储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

6.1.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6.1.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6.1.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6.2?电气运行管理

6.2.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6.2.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2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2次)。

6.2.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6.2.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1次绝缘电阻并进行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6.2.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1人监护,另1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2.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6.3?电气检修管理

6.3.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6.3.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6.3.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6.3.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进行带电检修时,应按有关安全规定作业。

6.4?防雷、防静电

6.4.1?石油库和罐区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6.4.2?石油库和罐区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6.4.3?石油库和罐区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6.4.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4.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4.6?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6.4.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6.4.8?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6.4.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6.4.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6.4.11?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6.4.12储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6.4.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7消防管理

7.1?石油库和罐区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中国石化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7.2?消防组织

7.2.1?石油库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7.2.2?石油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7.3?消防设施配置

7.3.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3.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7.3.3?石油库和罐区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7.3.4?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7.3.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7.4?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7.5供水系统

7.5.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7.5.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7.5.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7.5.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7.5.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7.5.6?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7.5.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5.8?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度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7.6?泡沫灭火系统

7.6.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储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7.6.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0C的室内,每年抽检1次泡沫质量。

7.6.3?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7.6.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7.6.5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6.6?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1次。

7.7?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7.7.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

7.7.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

7.7.3?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8装卸作业

8.1装卸作业是指石油库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

8.2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8.3装卸准备

8.3.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8.3.2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8.3.3?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8.4装卸作业

8.4.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8.4.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8.4.3?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8.4.4?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15min以上,粘质油品应静置20min以上;汽车罐车卸油,应静置15min以上;油轮和舶船装、卸油,应静置10min以上,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3应静置30min以上。

8.4.5?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8.4.6储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储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8.4.7?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应进行电气连续性检查。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8.4.8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储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8.4.9?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8.4.10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8.4.11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

8.4.12?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须使其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8.4.1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篇5:浸出氢化车间安全规定

1目的

为防止和减少浸出/氢化(车间)火灾和爆炸的危害,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2.1适用于浸出/氢化两个车间及其附属设施;

2.2适用于所有在此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商和访客。

3职责

3.1本车间主任/工艺工程师负责本区域的全面的安全管理;

3.2EHS工程师负责监督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并对规定的适合性做出判断,负责修订安全管理规定;

3.3公司管理层负责审核、批准安全管理规定,并提供相应的资源。

4程序

4.1人员管理

4.1.1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4.1.2生产人员必须进行生产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4.1.3非车间当班人员进入车间须经批准授权,严谨非非授权进入;

4.1.4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禁止穿带钉的鞋进入;

4.1.5禁止携带火种,手机、闪光灯等;

4.1.6外来人员须经管理层批准,并做简单的培训,了解相关的安全规定后,在相关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

4.1.7所有的人员必须经过释放身体所带的静电后,方可进入;

4.1.8所有进出人员必须登记,内容包括:目的、进出时间、批准人,接待人,相关手续等。

4.2设备、设施、用电

4.2.1防雷接地设施要按要求进行检查、检测,并保留记录;

4.2.2所有的电气设备都必须是防爆型;

4.2.3可燃气体检测仪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强检;

4.2.4安全连锁装置(排风系统)必须按期检查,测试,确保处于良好,并有记录;

4.2.5所有的输送系统严禁使用普通皮带输送机,应使用防爆皮带输送机;

4.2.6设备的静电跨接线要保持完好,防止缺失、脱落或虚接;

4.2.7工具必须使用防爆型;

4.2.8车间运行过程中,严禁使用临时电源。

4.3作业管理

4.3.1拆卸检修的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隔爆面需要检测记录;

4.3.2所有的热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热工作业许可证》;

4.3.3所有的限定空间作业必须执行《限定空间进入许可证》;

4.3.4能拆卸移出车间的作业必须移出车间;

4.3.5溶剂油运输车辆必须带防火帽,卸车时要有静电防护。

5相关文件

5.1

5.2

6记录

6.1

6.2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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