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石油库和罐区安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基本要求

1.1本规定所称石油库指油田、销售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2?本规定所称罐区指炼化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沥青和重油等储运设施。

1.3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库和罐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规定;炼化企业罐区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规定。

2职责

2.1?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员,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2.2?石油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2.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2.2.3?对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每季度组织1次演练。

2.2.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1次安全检查。

2.2.5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2.2.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2.3罐区安全管理作为炼化企业安全管理的组成部分,执行本企业相关管理规定。

3安全管理

3.1?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应设置包围整个区域的围墙,实施封闭化管理,24小时有人值班。

3.2?石油库及远离炼化企业的独立罐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严禁将香烟、打火机、火柴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和罐区。

3.3进入石油库、罐区车辆管理

3.3.1?进入石油库、罐区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3.3.2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石油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企业消防车外,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石油库和罐区。

3.3.3装卸油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4防火防爆

4.1?石油库和罐区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4.2?储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重点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4和中国石化《HSE标识规范》。

4.3储存、收发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4.4?靠山修建的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清除。

4.5?防火堤容积应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防火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

4.6?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的,应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

5设备管理

5.1?石油库和罐区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5.2?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制定检修计划等。

5.3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的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5.4储罐及附件

5.4.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5.4.2?储存甲、乙A类油品的地上储罐,应采用浮顶或内浮顶储罐,新建外浮顶罐应采用二次密封装置。

5.4.3储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5.4.4储罐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4.5?罐体应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5.4.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5.4.7?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5.4.8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5.5?泵

5.5.1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5.5.2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5.5.3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5.5.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5.5.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5.6管道

5.6.1?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5.6.2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5.6.3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周边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5.6.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6.5?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5.6.6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5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5.6.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5.6.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储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5.7锅炉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和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6?电气管理

6.1?电气设置与管理

6.1.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6.1.2?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储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

6.1.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的线路应采用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的水位变化余量。

6.1.4?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6.1.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6.2?电气运行管理

6.2.1?石油库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6.2.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2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定期巡视(每周至少巡视2次)。

6.2.3?自备发电机每周至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6.2.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1次绝缘电阻并进行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6.2.5?高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应按规定填写操作票,由1人监护,另1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禁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6.2.6?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6.3?电气检修管理

6.3.1?对架空线路应定期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6.3.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6.3.3?当在被检修的停电设备附近有其他带电设备或裸露的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的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的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措施。

6.3.4在爆炸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进行带电检修时,应按有关安全规定作业。

6.4?防雷、防静电

6.4.1?石油库和罐区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6.4.2?石油库和罐区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6.4.3?石油库和罐区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6.4.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6.4.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6.4.6?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6.4.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6.4.8?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6.4.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6.4.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6.4.11?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6.4.12储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6.4.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泵房的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7消防管理

7.1?石油库和罐区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石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中国石化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7.2?消防组织

7.2.1?石油库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7.2.2?石油库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7.3?消防设施配置

7.3.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7.3.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7.3.3?石油库和罐区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7.3.4?按有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7.3.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7.4?制定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流程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7.5供水系统

7.5.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

7.5.2?系统启动后,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不大于5min。7.5.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半年冲洗一次。

7.5.4定期巡检消火栓,每季度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明显,井内无积水、杂物;

7.5.5消防泵应每天盘车,每周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7.5.6?泵房内阀门标识明显,启闭灵活。

7.5.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内,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5.8?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度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查,清除锈渣,防止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7.6?泡沫灭火系统

7.6.1?系统启动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所有储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不大于5min。

7.6.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0C的室内,每年抽检1次泡沫质量。

7.6.3?空气泡沫比例混合器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7.6.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7.6.5各种泡沫喷射装备应经常擦拭,加润滑油,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7.6.6?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干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期润滑,每周启闭1次。

7.7?消防系统主要组件涂色

7.7.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

7.7.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

7.7.3?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8装卸作业

8.1装卸作业是指石油库码头、铁路、公路的油品收发作业。

8.2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8.3装卸准备

8.3.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8.3.2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

8.3.3?认真核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检查车船技术状况和铅封情况。及时采样、化验、计量,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8.4装卸作业

8.4.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8.4.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8.4.3?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8.4.4?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15min以上,粘质油品应静置20min以上;汽车罐车卸油,应静置15min以上;油轮和舶船装、卸油,应静置10min以上,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3应静置30min以上。

8.4.5?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8.4.6储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储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8.4.7?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应进行电气连续性检查。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8.4.8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储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8.4.9?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8.4.10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8.4.11储罐储液不得超过安全高度,应有防止超装的措施。

8.4.12?当采用金属管嘴或金属漏斗向金属油桶装油时,必须使其保持良好的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8.4.1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篇2:油罐区安全规定

第一条?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油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油。

第五条?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轻质油泵房应加强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室内禁止敲打和碰撞以防产生火花。

第七条?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八条?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九条?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量油口有色金属衬垫是否完好等。

第十条?油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一条?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二条?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三条?对于正常生产或事故状态下,雨水明排沟穿越防火堤处所设的隔断设施的正确管理和操作,应由车间工艺技术员写成文字材料作为工艺操作规程的补充,每个操作工人应非常熟悉并会应用。

第十四条?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瓦斯、污油等的排放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五条?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六条?贮存低沸易挥发物料的贮罐,夏季须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七条?不同物料贮罐的管道不得相连。如贮罐换装不同物料时,必须彻底清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换装,以防物料相混。

第十八条?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九条?油品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油罐、油槽车和油桶中罐注轻质油及其他易燃液体。调合罐禁止通风搅拌。

第二十条?向贮罐输油的油泵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贮罐。

第二十一条?油罐油品的加温、脱水循环、清洗、输转、切换和油罐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除凝固点过高的原油外,温度一般应控制在油品的闪点以下。向有水份的贮罐送油温度不超过90℃。超过90℃以上的贮罐收油不得带水,不得直接向该罐用蒸汽扫线,以防冒顶跑油。有升降管的必须将升降管提到水层以上。

2、油罐脱水不准离开人,应遵守“三脱水”制,即:收油前脱水;收油后沉降脱水;移动前脱水。

3、对调合罐可根据罐的容积大小,泵排量大小和各种调合油品的性质决定循环时间。循环时各有关阀门的开关情况应检查好,防止串油。

4、为保证油品质量和安全检修,贮罐必须定期清扫、清洗,清洗时必须采用蒸气直接吹扫加温并保证足够时间,所有与罐体相连的阀门,管线一定要切断关严,防止误操作使油串入罐内伤人。

5、油罐收付前后,须详细检查阀门、管线是否开关正确,切换时必须遵守“先开后关”的原则,以免憋压。

6、闪点低于60℃以下的油品,禁止用压缩空气扫线,夏季不扫线应防止管线受热升压。闪点高于60℃的油品在用压缩空气扫线时,油温必须低于该油品闪点20℃。

7、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贮罐时,应不断用水浇洒,保持潮湿,防止硫化铁自燃;清除出的硫化铁应运出罐区,埋入地下。

第二十二条?灌装、放置和搬运闪点45℃以下油品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米/秒。

2、油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

3、露天贮放要防止撞击。

4、搬运时要防止撞击,滚动时垫好木板。

5、灌装石油气体的容器、槽车,须首先用惰性气体置换,使氧含量小于0.5%。

第二十三条?雷雨时应停止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引起火灾。

第二十四条?检尺和采样口平时要盖严。量油尺和采样器应有防止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起落要缓慢。

第二十五条?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罐区和油罐、槽车上去操作。

篇3: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

第四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机动车辆通行证,有效时间不超过12小时。

第五条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

第六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第七条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听从有关人员的指挥。

第八条在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第九条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

第十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