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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油田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单位及承揽油田油气工程的施工单位。第三条油田炼化、销售企业及其他企业用火作业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水)上用火作业执行SY6303-1998《浅海石油设施用火安全规定》。第四条?用火作业中涉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时,各单位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五条?胜利油田工业用火级别的划分遵照中石化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用火审批权限及授权原则(一)各级单位应明确用火审批人。如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委托一名授权人代理审批,授权委托必须有书面材料。(二)审批权限:用火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工业用火分级标准,审批相应等级的用火报告,不得越级、降级审批。(三)授权原则:1、一、二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二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2、三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授权人为同级代管领导。3、四级用火报告审批人为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及安全部门。4、用火报告中其他栏审批人为相应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第七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制定(一)一、二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二级(即施工方、生产单位,下同)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领导或负责人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二)三级用火,应由生产单位项目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勘察落实用火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用火安全措施。(四)四级用火,由四级单位行政正职负责,会同用火施工操作人员、三级安全、技术人员共同落实用火方案,确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五)用火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执笔,经参与制定的各部门审核后形成书面材料。一、二级工业用火应同时制定用火作业指导书,与用火报告同时上报审批。(六)用火作业指导书是对用火安全防护措施的细化和完善,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1、施工项目介绍;2、用火领导小组;3、用火部位及用火方案(附现场平面图);4、危害识别与风险评估(附工作危害分析表JHA);5、具体安全防护措施(详细到每个步骤);6、应急处理;7、施工机具及消防设施设备清单。第八条?用火作业许可证应在用火施工前办理,报告审批后应尽快实施,且各项安全准备防护措施均严格按照报告书内容落实,不得随意改动。第九条?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一)一、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二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共同审核,双方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经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审核签发。(二)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共同审核,经双方三级单位业务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三级单位主管生产安全领导审核签发。(四)四级用火,由施工方或四级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生产单位三级技术部门及安全部门审批签发。第十条?《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第十一条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一)用火前,应由生产单位的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双方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以及双方安全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对用火措施进行逐条落实,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方可下达用火令。(二)《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见附件1)应在每日用火前后填写,用火主要安全措施应由直接用火操作人员、施工单位、生产单位监护(督)人逐项检查确认签字后方可实施用火。(三)工业用火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一小时及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并填写《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依次延续。(四)每日用火结束后,应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用火监督(护)人、用火操作人员共同对现场进行完工验收并签字后方可离开。第十二条?用火监督(护)原则(一)一、二级用火前,双方二级项目负责人、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二)三级用火前,双方三级生产、技术、工程、安全等部门人员必须到现场监督和用火确认,用火过程由生产单位、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三)四级用火由施工单位指定的安全监督(护)人全程监督。第十三条?对用火人员的基本要求(一)用火作业人1、用火作业人应经过专业安全知识教育,熟悉用火方法和用火安全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2、作业时应配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具、用品。3、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审批和确认合格的《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和《胜利油田工业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没有彻底落实不用火。4、对达不到用火条件或违章指挥有权予以拒绝用火。(二)用火监督(护)人1、用火监督(护)人由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各指派一名熟悉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用火常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取得油田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用火监督(护)证,做到持证上岗。2、用火监督(护)人应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3、严格遵守“三不用火”原则,发现用火措施不落实、用火部位与用火报告不相符、用火发生异常情况、作业人员不执行“三不用火”且又不听劝阻的,监督(护)人有权收回用火报告,停止用火。4、在实施用火过程中,监督(护)人不得离开用火现场。5、用火点距关键装置15米以内时,应加强安全监护。(三)用火负责人1、用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担任,用火负责人必须懂业务,能够系统掌握用火安全技术知识,具有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且应在施工前勘查现场。2、用火负责人必须了解用火系统和工艺、设备状况,熟知用火方案和安全措施。3、用火负责人不得增加用火报告以外的用火项目,不得以任何事由离开现场。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现场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在用火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一)项目负责部门负责整个施工过程的组织与协调,确保用火安全。(二)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用火施工过程中,生产系统的调度及用火系统流程的切换与确认。(三)基建工程部门负责协调整个用火过程的施工进度与质量监督。(四)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核实与用火条件的确认,制止和纠正不安全行为。(五)消防部门负责用火过程中消防灭火器材、设施的配备与灭火措施的落实。(六)其它部门负责监督用火过程中,按照其职能,应落实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用火作业基本原则(一)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采用置换用火,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后用盲板隔离,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用火。(二)不得在同一生产系统上同时进行2处以上(含2处)用火。(三)用火期间,如果暂停用火作业间隔超过1小时,再次用火前必须对用火安全措施进行重新确认。(四)一份用火报告只限1个用火项目。(五)关键部位的用火,无法断开的控制阀门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六条?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业用火登记建档工作。二级生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一级用火统计台帐上报安全环保处备案。第十七条工业用火资料管理(一)工业用火资料:1、工业用火统计台帐;2、工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一、二级用火作业指导书);3、用火安全措施确认书。(二)工业用火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二年。第十八条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工业用火,确因生产所需时,用火级别提高一个等级。第十九条?应急情况下的用火油气管线泄漏、穿孔、偷盗破坏等紧急情况时,可先进行现场紧急处置,严格按照工业用火要求,由各部门参加抢险人员现场商讨用火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用火安全措施确认合格后,由现场总指挥下达命令后,方可实施工业用火。第二十条本规定由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2: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缆、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在场区内使用私用电器。

临时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为规范在公司内从事临时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市消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动火申请:

需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前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动火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申请时列明动火作业时间、范围、内容及操作者姓名,并承诺遵守公司一切规定,同时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证书复印件。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申请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操作证原件及消防部门的有关批文原件,以供查验。

2、管理: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认真检查作业现场,制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动火申请单,经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方可批准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配备各类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2)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需不定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3)在保证安全,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单”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

3、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动火“八不”

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动火;

凡盛装过油类易燃液体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油质的不动火;

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在高空进行焊接或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未配合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补救;

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安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篇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3、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3.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使用雷管、**等进行爆破作业。

4、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特殊用火为:

?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一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可燃物仓库、车库;

?f)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固定用火:

?a)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用火申请与审批

5.1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审批权限

5.2.1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报安环处备案。

5.3审批程序

5.3.1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

5.3.2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5.3.3二级用火的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5.3.4固定用火的审批

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6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6.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3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9.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0.1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用火作业许可证

11.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氧含量在20~22%内,爆炸试验不爆为合格)。

11.4每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11.5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经复查无误,方可将火票二、三联交给安全监护人,一联交给审批人保存,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6用火作业许可证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11.7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12化验分析

12.1爆炸试验是指易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电火花接触,看是否产生爆炸的模拟性试验。

12.2注意事项:

12.2.1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爆炸试验分析结果,必须由分析单位提出确切的书面报告,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要将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2.2.2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绝对安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2.2.3生产期间独立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h内有效,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2.2.4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爆炸分析。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2.2.5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h,以备复查。

13采样

13.1委托采样单位的领导(或安全员)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介绍现场情况(原工艺介质、置换吹扫介质、隔离盲板个数、位置、编号等),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3.2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3.2.1塔: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3.2.2油罐: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3.2.3大瓦斯线:采动火点附近有代表性的样,选点不少于两个,每点采样一个以上。

13.3采样注意的事项:

13.3.1未经吹扫置换干净且未加盲板与系统隔离,不得采样。

13.3.2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爆炸分析的经验。

14用火界限的划分

14.1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动火,一律由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14.2系统管线的检修、抢修、维修、更新等动火,按相关文件之规定,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管线经过装置、罐区及系统管带时,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辖区单位会签,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双方各派一名安全监护人。

14.3新铺设管线,若经过装置,罐区系统管带时,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经过未明确的炼油化工生产防火区内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

14.4在生产防火区以外的区域新建装置、油罐的工程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派出安全监护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14.5新建装置、油罐及系统管线的动火,由老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火票,派出安全监护人。

14.6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篇4: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加强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兰州石化公司生产区域的各类工业用火管理。

2?引用标准

2.1?中油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3.1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3.2?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性的明火作业。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兰炼、兰化消防支队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为二年。

3.2.1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3.2.1.1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3.2.1.2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3.2.1.3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2.1.4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3.2.1.5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3.2.1.6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3临时用火: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3.3.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3.3.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3.3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3.3.4临时性的用电作业。

3.4?临时用火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分为三级:

3.4.1一级用火:

3.4.1.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3.4.1.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内、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4.1.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3.4.1.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3.4.1.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4.1.6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3.4.1.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3.4.2?二级用火:

3.4.2.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3.4.2.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4.2.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3.4.2.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3.4.3?特殊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5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用火人持有;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车间(安全部门)留存。一张用火作业票只允许一处用火。

4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4.1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4.2?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的划√,不需采取的措施的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4.3?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内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4.4?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指定的厂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车间主任等审批人员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4.5?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4.6?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7?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4.8?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4.9?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5?用火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5.1?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5.2?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5.3?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5.4用火人的职责

5.4.1?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一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5.4.2?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5.4.3?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4.4?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5.5监护人的职责

5.5.1?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二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5.5.2?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警。

6?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6.1?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6.2?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6.3?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6.3.1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6.3.2?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3.3?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6.3.4?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6.3.5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6.3.6?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3.7?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6.3.8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溅落的区域安排监护人;

6.3.9?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6.3.10?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6.3.11特殊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在执行中用火人、监护人或审批人等认为有必要随时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6.3.11?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6.3.12?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6.3.13?一级、特殊“用火作业票”存根由厂主管部门保存,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保存。

7?附则

7.1?本规定由兰州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兰州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8附件

工业用火作业票

篇5: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确保施工进度和装置生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专项管理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预制、加工场所和安装现场内的承包商的动火作业管理。

1.3.在施工区域内一般用火只需办理固定用火作业票。

1.4.在装置区域动火作业时,需执行公司相关动火规定。

1.5.施工装置与生产装置碰管作业动火和施工区域与生产装置间距少于15米的用火作业比照1.4执行。

1.6.本规定未尽事宜或存在与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则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2.职责

2.1.公司HSE职责

对施工作业现场承包商的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监督。

2.2.总包商/监理公司职责

负责现场的动火检查、监护。

3.用火作业内容

3.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防腐、衬里作业;

3.4.化学清洗及脱脂作业;

3.5.热处理作业和化学检测作业;

3.6.火焰煨管,熬制沥青作业;

3.7.爆破作业和锤击作业;

3.8.机动车辆进入施工现场。

4.一般规定

4.1.用火作业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上岗前的用火安全教育,掌握用火作业的安全基础知识,并会使用消防器材;

4.2.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必须配置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4.3.用火前必须进行施工交底,熟悉工作范围、周围环境、撤离路线;

4.4.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明确监护人;

4.5.用火作业部位附近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即用火作业部位附近必须放置有效的灭火器材)前,不得动火;

4.6.与外部相连的管道与设备,在未查清有无险情之前,不得动火;

4.7.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动火;

4.8.在有可燃、易爆气体的区域进行爆破和锤击作业时,应先对现场的可燃、易爆气体含量进行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4.9.油漆作业地点周围的30米半径内,作业时及作业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不得动用明火;

4.10.在设备、容器内进行防腐、衬里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穿产生火花的钉子鞋和衣服,不得携带火种,严禁在衬里作业的同时进行电火花检测及针孔检测;

4.11.进行化学清洗、脱脂和防腐涂料涂刷作业的场所应严禁烟火;

4.12.进行静电喷漆作业时,应进行静电接地,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4.13.施工完毕,应仔细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5.高处作业用火规定

5.1.高处作业用火时,必须设置防止火花飞溅坠落的设施,并对其下方的可燃物、易燃物、机械设备、电缆、气瓶等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否则不准动火;

5.2.高处作业用火时,不得与防腐施工同时进行垂直交叉作业;

5.3.高处电焊、氩弧焊作业人员在未到达作业位置之前,不得开启电源;

5.4.高处交叉动火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5.5.风力大于5级时禁止高处作业用火。

6.监督和监护

6.1.施工承包商的HSE监督员要加强施工用火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应责令停工整改,并监督整改情况。

6.2.对动火作业的重点或危险部位,总包商的HSE监督员必须到位,进行全过程监督;施工承包商专职或兼职HSE监督员必须现场监护。

7.本规定由HSE部起草、解释并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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