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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火工品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现,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针对管区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队。

第三条、建立三级管理机构。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各队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等组成爆炸物品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清退等工作。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爆炸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职工担任。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派出所经常性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整改,并书面报告项目部管理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爆炸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由物资管理部门提出建库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的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办理“储存许可证”后可启用。

第七条、爆炸物品库做到布局合理、内外结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上级安全规定,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八条、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设置。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作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皮柜(箱)、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确保安全。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门负责,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采购。

第十条、采购爆炸物品,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一)、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

(二)、运输爆炸物品到现场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储存在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入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二)、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着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不准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得超过1.5米。

第十三条、使用爆炸物品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证》后使用。

(一)、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经由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核对签字到物资部门办理当天使用量手续。施工现场要如实填写《爆破作业现场记录》,并保存备查。

(二)、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应按规定退回爆炸物品库,办理爆炸物品退料手续。

(三)、爆破作业应由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五章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不被盗,不流失。

(一)、爆炸物品库应制定库房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规章制度并上墙。选派2名内部正式职工担任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

(二)、库房安装报警器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炸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帐,送回原库。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资料,并移交派出所存档。

第六章奖惩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全年无被盗、丢失、爆炸、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经理部或公安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最低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最低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立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物不符的;

(三)、在库区警戒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四)、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的;

(五)、爆炸物品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六)、私藏爆炸物品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易物的;

(七)、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等问题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经济处罚和奖罚经费依据《》(系统内部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G309固西公路A5标项目部负责解释。

篇2: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范本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和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在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制度。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一)组织领导和岗位责任

1.为加强我矿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安全的副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监科长、总工程师等生产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通防副总、采掘副总、通防专业组、调度室分管采掘主任、安监科、生产技术科、通防科、供应科、保卫科等有关部门科室主要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火工品及爆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小组例会和从事爆破物品运输、押运、发放、使用等人员的教育例会,统一思想,工作研究,学习上级文件、精神、通报有关情况,完善管理制度。

3.职教安监、工资部门要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涉爆人员进行培训和复训。

4.供应科要安排专人负责火工品的购入,按时交接火工品,办理接货手续,确保对井下火工品供应。

5.保卫科负责对爆破作业与管理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核、验收工作,配合人力资源部组织有关对爆破从业人员许可证和民爆管理系统IC卡的办理。负责火工品运输的全程监护,并定期对火工品材料的储存、使用和发放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火工品安全规范管理,确保不流失、不丢失。

6.安监科负责对火工品运输、储存、现场爆破施工等严格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7.安监科负责对井下火工品的运输、发放、储存等工作,负责爆破材料库的安全规范管理。

8.各相关采掘等涉爆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本单位火工品和爆破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技术员是安全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跟班副区长、班组长是当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者,安监员是安全监督检查第一责任者,爆破工是安全操作施工第一责任者。

9.各有关单位配合职教部门在证件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无证人员一律不得担负相关工作。

(二)涉爆人员管理

1.爆破工、保管员、押运员必须年满20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必须具有初中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两年以上本公司采掘工作经历,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熟悉矿井通风、瓦斯、煤尘防治管理,熟悉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材料性能和爆破技术。

2.爆破工、保管员、押运员等必须参加培训,取得爆破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及IC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及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个人IC卡,两证两卡齐全才可上岗作业。无证或持证不全禁止从事作业,否则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责任。

3.取得操作资格证和许可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4.爆破工职责:①负责爆破材料的领用、运输和保管,防止遗失或转交他人,严禁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②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按照爆破规定、爆破设计规定进行作业;③爆破后认真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和处理;④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爆破材料如数及时交回爆破材料库。

5.爆破材料保管员职责:①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材料,并保持完备的记录;②对无操作证、许可证、IC卡或证卡不全以及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材料;③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

6.爆破材料押运员职责:①负责核对所押运爆破材料的品种和数量;②保证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③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爆破材料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④负责看管爆破材料,防止爆破材料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7.爆破材料保管班长职责:①负责制定库房班组管理规定并报区队批准;②检查督促保管员、押运员履行工作职责;③及时按期清库核帐,并及时上报过期或质量可疑的爆破材料;④负责计划、验收、统计上报爆破材料等有关资料;⑤督促检查库房安全状况、消防设施等有关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涉及爆破材料管理的爆破员名册和雷管编号、爆破材料领用单、爆破时控卡、爆破材料台帐等资料,保卫科、安监科等单位按照各自分管做好资料整理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以备查。不按规定保存,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出现问题从严处理。

(三)爆破管理考核

1.各单位要加强对涉爆人员的管理。强化教育,严格考核,增强政治责任和安全工作责任,以提高按章作业的自觉性。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爆破工违章登记台帐。对违章较多的要跟踪调查,并分析其违章原因。安监处、专业人员与区队一起做好帮教工作。

3.采掘区队爆破工实行岗位工资补贴,根据施工地点和工作量每天10元~15元。月度内出现严重违章的,一次减发50%,两次及以上全部去除补贴。

4.出现严重违章一律停止工作进行学习。月度内出现四次及以上违章、季度内出现三次及以上严重违章的,停止其爆破作业工作,并两年内不得再从事涉爆工种作业。

5.出现炸药雷管乱扔、私藏、偷盗等行为,由武装保卫部从严查处,给予记过、记大过直至解除合同;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3: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

火工属重大危险品,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后果不堪设想,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管理,杜绝井下火工品流失,特做如下规定:

1火工领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退手续,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必须当班退库;

2火工品在使用时必须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在场证明,对使用量和剩余量要共同确认;

3下班之前,掘进火工使用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填写《掘进火工使用记录》,使用人员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字负责,不得代签名;

4若有未爆的残炮,最先发现人员必须汇报值班长,由值班长组织处理,并认真记录;

5火工品在领取、使用和退库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私藏火工或将火工带出地面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并追究刑事责任;

6各有关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相互监督。对提供私藏、私带火工品线索者,一经核实,予以重奖(2000元),同时矿部保证对提供线索者保密;

7值班人员对本班火工使用情况负责,保证本班火工使用记录填写规范并与火工发放站领退记录相符;

篇4: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可靠,防止火工品流失,杜绝爆炸事故、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全矿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火工品采购、运输、登记、贮存、领取、使用、退库、废旧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

第4条火工品使用受到国家严格控制和管理,使用不好或一旦流失有可能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每一位职工有权力制止违法违规使用火工品的行为,有义务举报盗窃、破坏火工品及相关设施的行为;涉爆人员有义务收缴废旧火工品,有责任使用好、管理好火工品及其相关设施。

第5条为强化我矿对火工品的管理工作,矿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矿长

成员:其它分矿矿领导、安检科、保卫科、供应科、各区队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科,办公室主任由安检科、保卫科科长兼任,成员由安检科、保卫科、供应科管理人员组成。

第6条责任划分:

(一)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对全矿范围内涉及火工品的案、事件负责。

(二)矿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是我矿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火工品管理负总责;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火工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三)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要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

(四)保卫科负责火工品的地面看押及地面区域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负责火工品管理责任书的签订。

(五)安检科负责井下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及火工品回收。

(六)机运队负责火工品的井下运输及煤、矸流系统火工品的回收工作。机运队队长为火工品井下运输的第一责任人,班长为直接责任人;保卫科科长为火工品装卸和护送的第一管理责任人,火药库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七)保卫科为火工品的验收、储存、保管、领退及废旧雷管处理的责任部门。

(八)各采掘区队负责火工品在本区域的管理、使用、回收和消耗数量的验收工作,队长作为第一管理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九)机运队负责井下煤流系统火工品回收和井下除铁器的管理,队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带班班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火工品运输装卸

第7条保卫科要建立相应的火工品管理制度,从事火工品管理的人员为专职管理人员,需要持证上岗的必须持证上岗,否则,缺一项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8条火工品到矿后保卫科应派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9条火工品到矿后严禁在炸药库外长时间滞留,因搬运等原因,导致滞留超过3小时不能入库者,根据责任对有关单位(供应科、调度室)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10条火工品在储存、装卸、运输、使用的过程中,所有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应穿棉衣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含化纤衣物,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

第12条火工品装卸时严禁脚踩、抛掷、撞击,严禁直接装罐和超出车体,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装卸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13条遇到雷雨天或暴风雪天必须立即停止装卸、运送,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14条送火工品时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对运送人员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15条运送硝化甘油火药,罐内只装一层且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爆破材料时,堆放不得超过罐高的三分之二,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每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17条在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火工品,否则对责任单位(运输队)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18条严禁将火工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和运输队)各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19条炸药和雷管运送时必须使用专用、带盖、有木质隔板的车厢,车厢内部须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且只能放一层。炸药必须用专用车,否则对责任单位处3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第20条火工品必须由专门培训的人员护送,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21条运送火工品的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工具,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22条火工品由火药库向工作面运输时:

(一)雷管由爆破工亲自领取运送,并装在专用箱内,炸药由各单位背药工领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严禁中途逗留,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每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爆破工、领药工使用刮板运输机、皮带机等运送火工品,否则对其所在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领药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23条爆破工和领药工携带雷管、炸药的途中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防被抢、被盗或丢失,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区队、保卫科)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火工品的储存

第24条火药库必须建立相应的储存、保管、发放、回收、全电阻检查、编号、防火等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及发放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并张贴上墙。火工品账目要清晰,不准出现涂改现象,否则违反一项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25条雷管和炸药必须分类储存在不同硐室的壁槽内,摆放要整齐,严禁混放,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库房当班人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26条雷管炸药储存时必须采取防潮隔潮措施,库内严禁出现淋水积水现象,否则出现一项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27条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存放的火工品进行质量检查,因变质不能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做销毁处理,不得积压。处理前由供应科负责把需销毁的火工品分类登记在“火工品销毁处理登记表”上,报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有关安全措施,然后由公安部门、保卫科、安检科、供应科销毁或返厂,否则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28条火药库必须配置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放置地点要符合规定要求,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库房管理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29条爆破材料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灯照明,电缆要悬挂整齐,电压不超过127伏,严禁在贮存雷管和炸药的壁槽内装灯,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30条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火药库内,若库内照明线路和设备发生故障,检修人员应使用带绝缘套矿灯及采取必须的防护措施,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进入库房内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肇事人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31条火药库除存放雷管、炸药外,严禁存放其它物料,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32条库房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雷管使用情况日报表”、“火工品消耗管理台账”、“火药雷管库存日报”、“火工品收支明细台账卡”“火药雷管出库单”、“火药雷管返库台账”等,如出现错填、漏填、涂改的,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33条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内,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34条火药库严禁库存超贮,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火工品的发放、领取、退库和使用

第35条火药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放雷管炸药时必须在发放室内进行,爆破工、领药工不得进入发放室内,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36条电雷管在发放前必须进行编号和使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必须做到爆破工每人一号,爆破工一旦调离岗位后,通风队应及时通知供应科将此人的号码作废,不再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管理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37条爆破工、领药工必须全部建立本人卡片,火药库必须做到卡片上墙,库房管理人员在发放雷管、炸药时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领或错发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供应科)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火药库管理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38条发放雷管和炸药时要做到秩序井然,逐人发放,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班发放人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39条火药库管理、发放人员对各单位的发放、领取、使用和退库,必须班班做好台账、记录、领耗专用单,做到日清日结,各种台账、记录、领耗专用单必须一致,否则发现一处错误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台账、记录、领耗专用单上出现涂改,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40条雷管、炸药箱在工作面时雷管箱、炸药箱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保管,专用雷管箱由爆破工随身携带,否则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所在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41条放炮前后,爆破工必须同班组长共同检查、核实每次装炮和起爆数量并双方签字。

(一)当班放炮工作全部结束后,爆破工、班长共同核实本班雷管、炸药实际消耗量、剩余量,并双方签字,剩余的雷管由爆破工到火药库退库,剩余的炸药由班组长负责安排领药工到火药库退库,还要做到退库、领取、消耗三对口,在工作面地点不得存放火工品,如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地面火药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写退库记录,对不退库的单位有权在下一班停发管药,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相关人员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工作面装配引药工作,由爆破工进行,脚线连接由当班班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其它人员不得参与,爆破工还应负责检查脚线质量、母线与脚线连接,检查线路和导通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否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42条采掘工作面跟班队长、班组长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当班爆破工工作量,当班装好的炮必须放完,瞎炮要排完,并在现场交接清楚,否则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43条通风队要给爆破工配足备用脚线,严禁在放炮过程中出现掐断雷管脚线的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通风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44条爆破工、领药工、班组长、跟班队长要各负其责,并对整个领取管、药的全过程中出现管、药丢失情况负全责。

(一)在工作面每丢失一发雷管,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施工单位班长、跟班队长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如装好的引药丢失,每卷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班队长、班长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若炸药出现丢失,每卷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当班队长、班长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45条工作面出现瞎炮时,当班要处理完毕,否则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爆破工、班长和队长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46条领药工和领药证管理:

(一)领药工:由供应科负责对各施工单位领药工人数进行核定,原则上开掘队领药工每掘进头每班只配三人,采煤队领药工每班只配五人。办证时各施工单位根据核定人数出具证明。证明一式三份,必须由施工单位队长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根,一份交供应科办理领药证,一份交安检科备案。

(二)领药证:领药证必须加盖供应科公章和施工单位公章。领药证一式三份,蓝证两份,黄证一份。蓝证井下1#和2#火药库各一份备案。黄证由领药人自己保存,领药时使用。

(三)领药:实行黄证和蓝证换证制度。由领药工凭黄证到1#或2#火药库领药,将黄证交给火药库管理员换为蓝证后方可发给炸药,领药工当班下班时必须再返回火药库,将蓝证从火药库管理员处换回黄证,否则第二天凭蓝证领药时,火药库将不予发药并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如火药库管理员违反领药规定发药,对当事人罚500元/次。

(四)领药人和领药证的管理实行定期核查制度。每月30日由供应科将各施工单位的领药工人员名单和领药证情况打印成表交各施工单位审核,如领药人员和领药证无变化时,由单位主管在核查表上签字认可后返交供应科。

(五)领药工因故发生人员变化时,由施工单位负责将领药证及时交回到供应科进行销毁,否则,供应科月末核查时一旦查出,每人次罚施工单位200元。

(六)如遇到黄证丢失等特殊情况,必须由施工单位开具临时证明,经安检科和供应科值班领导签字后方可发放火工品。临时证明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班,否则,停发火工品,因此造成影响生产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47条火工品领耗专用单(即火工品三联单)实行定额限量发放。各施工单位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申请,每月初由供应科集中发放一次。施工单位在使用火工品三联单时,必须严加管理,杜绝丢失现象。供应科每月最后两天组织专人对火工品三联单发出联数和火药库收到第一联存根联数进行核对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缺失的,每少一张罚施工单位100元,并追查丢失原因。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另行处理:

(一)施工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报废的火工品三联单也必须保存好第一联存根,月末核查时通风队予以认可。

(二)月末核查时,如施工单位仍存有火工品三联单,必须全部拿到供应科进行重新核实,否则按丢失论处。

(三)三联单必须盖有供应科和施工单位公章方可有效使用。领取火工品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值班队干签字,严禁代签。否则,对值班队干和代签人各罚款100元。

第48条火药领取以后,为杜绝火药在运输途中出现意外流失,火工品在火药库发放以后,必须装入火药包内,并由放炮员负责上锁,钥匙由放炮员保管。施工单位领药工将已上锁的火药包背到工作面后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下班时再将火药包交回到火药库。

第五章火工品的回收及检查

第49条在地面拾到的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安检科,由保卫科会同安检科进行追查,并由安检科转交火药库,进行登记;井下拾到雷管、炸药要及时交到火药库,火药库管理人员开据收据,拾到人员持收据到安检科登记。对拾到火工品的人员,每发雷管奖50元,每卷炸药奖50元。

第50条严禁私自携带火工品升井,保卫科要会同安检科不定期对升进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私自携带火工品升井的,对携带雷管者处每发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携带炸药者处每卷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劳务工开除,正式工开除留用,并对所在单位处每发(卷)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领导处每发(卷)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51条各单位办公室、宿舍、职工更衣箱、吊篮内发现存有雷管、炸药的除按第50条处理外,构成犯罪的按私藏爆炸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52条保卫科要经常会同安检部门对煤、矸流系统的火工品回收进行检查,检查其回收制度是否健全,回收责任是否明确等,否则缺一项对责任单位(皮带队、运输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主管领导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其他

第53条矿回收火工品的奖励由安检科造表,经矿领导审批,劳资科负责兑现。

第54条回收的火工品在安检科、供应科、保卫科滞留不能当天返库者,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由火工品回收领导小组执行。

第55条对火工品管理及回收的考核奖惩由火工品领导小组执行。

第56条如因单位对火工品工作管理不到位而被公安机关或公司处罚的,矿还要对其加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57条对偷盗、私藏火工品的行为敢于积极检举揭发的有功人员,矿将给予重奖。

第58条保卫科要按时(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本月废旧火工品回收报告单报公司保卫处生产安全保卫科,否则对责任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59条安检、保卫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后隐患单位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否则对隐患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60条安检科、保卫科要根据日常检查情况评出年度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若干名,并给予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奖励。

篇5: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突出抓好我矿的火工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结合我矿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沛城煤矿火工品管理规定,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机构:

组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成员:由供应科科长、保卫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安监站分管站长或监察员、井下炸药库班长。

办公室设在生产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管理制度:

1、矿每旬由生产副矿长,火工品管理小组组织一次矿井火工品管理工作的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

2、每旬火工品管理小组,召开一次专业例会,总结上旬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

3、每年组织一次火工品管理人员即“四员”的复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四员”的业务素质和保安能力。

4、采掘工区每班组必须配备有两名经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放炮员负责本班组的爆破任务及爆破物品的管理工作。

5、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三次不按规定管理火工品的单位,单位的主管区队长,视情节给予相应有处理,并予通报。

6、煤矿井下放炮,严格执行“十不准装药,十不准放炮”制度。

7、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执行瓦斯员和班长对放炮管理的安全检查制度。

8、严格执行放炮员上岗必须持放炮合格证,及携带瓦斯便携仪制度。

9、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洒水制度和放炮使用水炮泥制度。

10、各采掘放炮地点,必须悬挂有放炮爆破作业图表,配备炸药箱、雷管盒,并加锁。

11、各单位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盒、哨子等物品使用期为一年,中途损坏自行修理,损坏严重矿发新并按价赔偿。

三、奖罚办法:

(一)、火工品的购买和储存:

1、供应科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2、火工品由专车运输,车上有“危险”标志的黄旗和防火设施,司机按有关规定,听从押运员的指挥,按照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途中不得停留,否则罚司机50元。

3、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火药库保管员验收签字,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口把钩工、信号工,火工品严禁在井口或井下车场、巷道内停留,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运往井下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4、押运员严格执行条例和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押运,并亲自在规定时间内从厂家押往井下炸药库,中途不得换人,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否则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款50元。

5、仓库保管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消防器材齐全。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6、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即炸药2吨,雷管4000发。

7、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8、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元。

10、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1、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药的领发与清退

1、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带班区长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矿生产科调度室审批,没有当班带班区长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员一律不准审批。

2、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到井下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3、领取火药应有正付炮手两人领取,有一人休班,有安全网员或班组长代替,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每发现一管药或一发雷管罚放炮员10元,罚带班区长5元。火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方,每次放炮都必须把火药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仓库保管员坚持“八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4)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5)没有雷管盒不发。

(6)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7)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8)质量有问题不发。

5、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6、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7、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

8、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

9、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0、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1、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2、加强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坚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用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立即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实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

1、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0.8元放炮补助费。

2、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3、实现矿安全目标,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

4、对在平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00元,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报请矿给予记功表彰。

5、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区队,不予评先。

6、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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