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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焊作业安全规定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井下烧焊作业管理规定》,要求如下:

一、允许烧焊范围

1.主斜井、副斜井、运输大巷、采区轨道上山。

2.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严禁烧焊。

二、烧焊措施的编制

烧焊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情况进行编制。

烧焊措施的内容:应包括烧焊地点、烧焊项目、烧焊时间、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措施编制人、施工负责人、烧焊工、施工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烧焊一般规定

1.烧焊是指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焊接、使用喷灯作热缩电缆头等作业的一种或几种。

2.烧焊工应由受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严格执行本工种的操作规程。

3.电焊机绝缘必须良好。电焊机的电源线应使用良好的橡胶绝缘线,电源线的长度应尽量短。如因生产急需确需采用较长的电源线时,应离地面2.5米以上布设。

4.禁止将氧气瓶和可燃气体放在一起。氧气瓶应离明火10米以上。

5.禁止在离乙炔瓶1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乙炔瓶使用时只能直立,不能横躺卧放。

6.氧气瓶、乙炔瓶不用及运输时应拧紧瓶帽,检查瓶口不得漏气,运输时必须分车放置,单独运输,并应有可靠的防撞、防震措施。

7.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相距5米以上,氧气、乙炔胶管不得混用。

8.烧焊前必须将烧焊地点20米范围内的易燃物清理干净,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9.现场应有与该地点作业内容相符的烧焊安全技术措施。

10.氧气、乙炔瓶应放置在进风侧,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染油脂。

11.烧焊后清理现场,用水喷洒消灭火种,并有施工负责人或由其指明一人在现场监护2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确认无误后,方准离开现场。

12.烧焊施工作业完工后,应联系当班及时升井,严禁井下存放氧气、乙炔瓶。

13.在高处烧焊作业,烧焊工及施工人员佩带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的引绳系在合适的地点生根牢固。气瓶、电源线、胶管应妥善固定。烧焊过程中,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14.特殊措施:

(1)检查烧焊地点20米范围内顶板及两帮支护是否安全可靠,并清理干净易燃物品,确实无法清理的应采取防燃烧措施。

(2)烧焊地点20米范围内进行冲尘,严禁煤尘堆积。

(3)烧焊前瓦检员检测烧焊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应小于0.5%,并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内物瓦斯积存,瓦斯浓度超过0.5%时严禁烧焊。

(4)对烧焊设备及相关设备停电挂牌。

(5)烧焊过程中,瓦检员随时监测风流中瓦斯浓度,发现瓦斯浓度超过0.5%,立即停止烧焊,消灭火种。

(6)烧焊过程中,禁止任何人接触电焊机。需要移动电焊机时,必须停掉电源。

(7)烧焊过程中有施工负责人或由其安排专人监视火花,采取措施防止引燃胶带或其他易燃物。

四、烧焊措施的审批

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应提前编制,并报分管业务部室及通风区、调度室、安监处、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烧焊措施审批后,报调度室、通风区、安监处各一份,烧焊现场留有一份,以备检查。

五、烧焊措施的落实

1.烧焊工作,应提前一个班通知调度室、通风区、安监处以便于工作安排协调。

2.现场施工中瓦检员负责烧焊前、烧焊过程中的瓦斯检查,烧焊工作结束后在烧焊审批书上签字。

3.现场施工中安监员负责监督检查烧焊前、烧焊过程中及烧焊结束后各项烧焊措施的落实情况,烧焊工作结束后在烧焊审批书上签字。

4.施工负责人负责烧焊措施在现场的落实。

5.现场施工中瓦检员、安监员不在现场严禁烧焊。

6.其它特殊地点严禁烧焊。

7.现场施工必须由队领导跟班。

篇2:煤矿烧焊作业管理规定

1、无措施烧焊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

2、未按措施要求进行烧焊的,现场监管人员按“三违”处理,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

3、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旧措施或未经过审批的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现场无烧焊措施的,均按照无措施进行处理。

4、监管单位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达烧焊作业地点。

5、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者按“三违”处理。

6、烧焊结束后,烧焊设备未在当班升井的,罚烧焊单位正职每人300元。

7、除以上罚则外,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篇3:S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井下烧焊管理,严格落实烧焊措施和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管理规定

(一)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三)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内均严禁施焊,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所有顺槽均严禁烧焊。

(四)地面煤仓烧焊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烧焊专项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

(一)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烧焊单位的主管技术员,措施的审批人员必须为审批单位技术人员。

(二)措施内容要求详见附件。

(三)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矿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必须有记录可查)。

(四)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编制,并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证作业安全,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烧焊作业必须当班完成。

(五)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

三、烧焊措施贯彻执行

(一)烧焊施工单位必须对审批完毕的烧焊专项措施组织贯彻学习,并将学习记录备案,烧焊时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并且指定监护人员、瓦斯检查工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井下烧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特别规定》第24条等,烧焊地点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瓦检员要定时检查瓦斯情况。

(三)根据现场情况,在危及安全或不落实措施时瓦检员有权停止烧焊。

(四)井下施焊火种必须由班组长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种使用情况。

三、要求

(一)烧焊前必须由业务部门副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参加,针对烧焊项目事宜进行安排,落实措施要求及相关准备工作。

(二)专题会必须按照烧焊措施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替换),执行签字手续。

(三)专题会决议内容和签字名单由业务部门整理,并在烧焊前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烧焊项目施工必须安排在8点班进行。

(五)运输**队、机电**队、运输**队、回收队等烧焊项目多或频繁的单位,每月必须提前制定烧焊计划,烧焊计划必须由业务部门和战线负责人审定签字,并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考核

(一)烧焊单位未按程序进行措施审批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二)无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名单的不得烧焊,不及时整理专题会纪要或纪要不及时报送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三)不组织烧焊专题会严禁烧焊作业,并对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四)应制定烧焊计划而无烧焊计划的不得进行烧焊,并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五)烧焊现场应提供措施学习记录,无学习记录的,立即停止烧焊施工,并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六)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反规定者处以500元罚款。

(七)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以前的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八)烧焊作业,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发生事故的,按矿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4: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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