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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基本组织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6

企业公司基本组织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公司章程基础上,明确规定公司的组织机构、业务分工以及职务权限和责任(以下简称机构、分工及权限),以谋求公司业务有组织和有效率的运营,作为章程的组织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用语,分别定义如下:

(1)所谓组织机构,是指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分担公司业务的组成部门。

(2)所谓业务分工,是指各部门应该执行的基本任务。

(3)所谓权限,是指为执行分担的业务所必要的权利。所谓责任,是指执行业务的义务,以及对行使或不行使权力的结果应负的责任。

(4)所谓管理者,是指主任、总监、经理及其副职。

(5)所谓监督,是指管理者以外的责任者。

第三条执行业务的原则公司的业务必须按照下面确定的原则执行。

(1)指令系统的统一。指示及命令全部按照已规定的系统,由上级发给下级,由初始部门向各流程中相关部门流转。

(2)在分管的界限和进行分工时,必须明确地维持其界限,以使业务圆满地进行。

(3)为谋求合作和业务的圆满进行,必须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努力搞好协调工作。

(4)要明确以政策为中心的实施计划,确认实施结果,并将实施计划与结果一起迅速报告。

第四条行使权限的原则。权限须按下列原则行使。

(1)权限的行使者。

原则上必须由该负责人员亲自行使权限。但是,在执行业务上认为有必要时,在取得直接上级管理者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把一部分权限委任给下级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或者令他们代行权限,并且管理者可以限制下级负责人的一部分权限或限定其行使期限。

(2)权限行使的基准。

在有其他预先规定了一般性的、总括性的或具体的基准的情况下,权限的行使必须服从这一基准。

(3)权限的委任或代行。

在负责人由于事故或其他原因,不能行使其权限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直接上级负责人代行其权限。负责人将其权限的全部或一部分委任给他人代行权限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负责人不得亲自行使其权限。

(4)对于行使权限的干涉。

上级负责人不得干涉下级负责人行使权限,但不应该排斥上级负责人的指挥和监督。

(5)负责人之间的协商。当负责人之间相互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程序解决。

①当有主管权限者,则由其负责实施。

②当双方都是同一个上级负责人的属下时,由上级负责人决定。

③双方的上级负责人不相同时,由双方的上级负责人之间协商决定。

(6)执行单位和分工的执行是以科或项目子公司为单位时,由管理者统一负责。

第二章董事和监事

第五条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董事、常务董事根据分工,管理委托的工作。当公司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其职责时,由同等地位的先任职者依次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

(1)公司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担任主席。监事和顾问可出席董事会,并发表意见。

(2)公司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要事项必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条董事长的职责。

(1)领导董事会。

(2)建立管理董事会工作的程序(若同时担任总经理,应遵守由常务董事制订的该程序)。

(3)确保董事会充分履行其职能。

(4)召集董事会议,并同委员会主席一起协调安排各委员会的会议。

(5)依据董事的提议,组织常规的和特别的董事会会议并安排议程。

(6)确保供给董事会恰当的信息流,审查支持管理层提议的文件资料的充足性和及时性。

(7)确保有足够的前期准备时间对关注问题进行有效的研究与讨论。

(8)监督准备和分发股东的代表权物质。

(9)通过向董事会成员分配专项任务帮助董事会完成设定的目标。

(10)制订董事行为规范,并确保每一位董事都作出较大的贡献。

(11)充当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联络员(如果同时担任总经理,将此职责授予常务董事)。

(12)同总经理一起,对外代表公司。

(13)与提名委员会一起,确保恰当的委员会结构,包括其各个成员和各委员会主席的分工。

(14)根据环境和需要,履行总经理和整个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的职责。

(1)制订、变更、修改和废除公司的章程、基本组织规定等重要的规则、规定。

(2)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和报告的事项。

(3)发行股票的事项。

(4)公司的债务和重要的财产抵押的事项。

(5)重要的诉讼事项。

(6)委任咨询人员或顾问的事项。

(7)部长以上人员的任免事宜。

(8)长期经营计划等各种重要计划的决定。

(9)其他公司管理上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常任董事。

在董事会决定的经营方针的基础上,常任董事作为股东委托的管理者,确定经营的具体执行方针和内部统一管理的方针,并辅佐董事长工作。

第十一条常任监事。

从股东大会上选出的监事中,再选出常任监事。除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一般职能外,其具体职能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十二条咨询员。

在必要时,董事会可从卸任董事或监事中选出咨询员若干名。咨询员的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顾问。

在必要时,董事会可在有学识、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中选出若干名顾问。顾问的任期为一年。

第三章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身份。

工作人员的身份分为公司职员和公司见习职员。

第十五条录用。

在特别规定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录用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机构。

在公司总经理下,作为执行业务的单位,设立中心、部。为进行特定地区的运营工作的管理,设立投资项目中心的子公司。在中心和部的业务运作中,为了便于实施监督,可设立室。

第十七条职务等级。

在中心、部、室、子公司中分设总监、经理、部门经理、主管,可以委任董事担任以上管理职务,也可以委托顾问或特约人员担任管理职务或监督职务。

第十八条副职。

根据需要,可在中心、部和室中设立副职。由其辅佐正职工作或令其代行一部分职务。

第十九条高级研究员与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担负指导和促进调查及与投资价值评价深度研究工作的责任,研究员独立担负项目的价值评价和评价方法的创新完善责任。

第二十条管理者代理和监督者代理。

在管理者和监督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设代理者。

第二十一条参谋和特约人员。

必要时,可在工作人员以外设立首席经济学家、首席策略师和特约人员,委托他们担任工作或请他们协助工作。参谋从专业部门中选出,其他人员则从有学识、有经验者中选出,由公司经理任免或调动。

第二十二条临时编制。

必要时,公司可以临时成立部门,并明确它们的分工和权限。

第四章公司职务权限规定

第二十三条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经营组织高效率地运转,使公司员工职责、权限明确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用语释义。

本规定所涉及的主要用语的含义作如下界定。

(1)职责。

职责是指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目的,对各负责人进行划分所对应的所辖业务范围。

(2)权限。

权限是指各负责人执行其职务所必要的权力的范围。换言之,是指负责人遵循公司经营方针和有关规定,在职务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行为。

①策划。

A.各负责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确定实施对策,并请上级负责人审查研究和决定。

B.各负责人根据上级负责人的指示,企划一定的事项。

C.某一部门依据其业务分工,企划一定的事项,或将企划事项向其他部门或机构呈报。

②申请。

就自己主管范围以外代管事项的管理和调控,请委派部门予以审查、研究或同意。

③请示。

各负责人在职务执行过程中,对于超越其权限事项,向总经理、董事会等请求决定的行为。

④合议。

A.各负责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就需要与相关负责人协商或合作事项,征求相关负责人的意见,陈述己方的意见,最后协商决定。当双方意见相左时,则由上级负责人决定。

B.合议亦可采取召开临时会议或例会的形式进行。

⑤审查。

对下级负责人提出的策划进行研究判断,如有必要则进行修正。

⑥决定。

A.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下级负责人提出的策划,或对已经付诸实施的事项,予以最终承认或裁决,使之实施。

B.对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事项,在需要请示、申请、合议、审查等情况下,其所有行为均属内部决定。

⑦承认。

权限拥有者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就某一事项的决定或实施,向上级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提出报告或联系,对此的答复或认可即为承认。

⑧命令。

依照规范的指令系统,上级负责人向下级负责人传达的业务指令。

⑨报告。

下级负责人向上级负责人汇报业务执行结果的行为。

⑩通告。

各级负责人依据其他负责人与自己职务是否有关的判断,就有必要联络事项和有联络义务的事项,向相关部门的通报或提供信息。

执行。

行使规定的权限,或接受决定命令等组织实施业务。

(3)责任。

各负责人在行使其权限时,负有下列责任。

①积极地执行其职务的责任。

②对职务执行结果负责。

③对职务的职权范围内,向其他相关负责人提供信息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指挥与监督。

各负责人都必须协调直属下级负责人的行为,及时地下达指令,进行全面的业务指导,对业务运转状况进行科学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指示与命令。

各级负责人为保证职务权限的更好发挥和所辖业务的顺利展开,在必要时,应对直属下级负责人下达指示或命令。

第二十七条不可推卸的责任。

各级负责人在其直属下级负责人不能正确地执行职务权限时,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辅佐。

各级负责人在圆满地完成直属上级负责人分担的业务的同时,还必须就所管业务积极地提出意见或建议,以协助直属上级负责人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报告。

各级负责人必须及时地向直属上级负责人报告职务权限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上级负责人的代理。

各级负责人在辅佐直属上级负责人的同时根据有关指示可以部分或全部地代理上级负责人的职务权限。

第三十一条负责人的代理。

各级负责人因故不在职务岗位时,其职务权限原则上由其直属上级负责人代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亦可由直属下级负责人代理。负责人委派权限时,须对其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代理者的责任。

代理者行使权限时,原则上应负所代理的业务执行责任。

第三十三条不可委派事项。

各级负责人不得将下列职务权限委派出去。

(1)组织单位方针和计划的决定。

(2)对业务活动的综合管理。

(3)人事考核的决定。

(4)钱款等支出的承认和决定。

(5)其他特定事项。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变更。

本规定的变更修改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行使权限需注意的问题。

在行使权限时,需注意下列问题。

(1)严守组织原则。

(2)严禁依仗权势、相互对立的态度和相互掣肘的行为,严禁不顾全大局的本位主义行为。

(3)本规定所涉及的事项,原则上由董事长决定,但一些具体细节事项除外。

(4)在行使权限时,应以管理学理论为基础。

篇2:综合市场行政业务管理规定

综合市场行政(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维护好综合市场、服务社、**餐厅等经营网点的正常工作和经营秩序,保证经营项目(品种)齐全,保障对校内教职员工的副食、日用品等物资的供应,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第二条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一律不得会客,不得与无关人员闲聊(业务座谈除外)。值班人员着装整齐,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严格履行职责,回答问题清楚、准确,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三条严格执行财务和有关票证管理制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有乱收费和短款少款现象发生,不得出现收款不开发票的贪污行为,支付清楚,收款项目具体清楚。

第四条保持经营环境和容貌整洁、干净,保持每天24小时内,经营区域无杂物、无臭味。摊档位序号醒目,宣传标语、经营门牌、经营广告等内容具体、健康、规范。

第五条工作(管理)人员要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做交易,自觉维护单位利益。处理买卖纠纷时要公开、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维护经营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证自主经营职工的采购(进货)用车。依据经营协议,须提前一天填好用车申请,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出车,并按规定收取车公里费。

第七条员工必须爱护经营区域设施和公共建筑设施,保持经营环境规范、整洁,维护好正常的工作和经营秩序。保护集体利益不受损失。

第八条员工无事不得私自外出,有事需外出须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能外出,并按时归队。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夜宿的须提前按级请示后执行。

第九条员工严禁在办公场地和临时工住宿内使用与工作和生活无关的电器、燃气用具。违者除没收并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员工认真学习业务(管理)知识,勇于开拓创新,积极想办法,出主意为单位的经营创收作出贡献。树立勤俭节约、兴废利旧、勤工自建,善于做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

第十一条员工严格遵守安全防事故制度,按安全常规履行业务,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有效处理,预防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员工必须加强自身管理水平、管理能力的培养。积极参加上级、公司和单位的各项活动,增强岗位竞争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思想水平。

篇3:科技园设施说明及使用规定

科技园区设施说明及使用规定

一、办公家具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园区整洁美观,各办公室标配办公桌椅及家具若干,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自带办公家具。园区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廉价的家具租赁服务。

企业如确需搬进办公家具,需向园区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园区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

企业如需新增或减少办公座椅需向园区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园区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二、通讯系统及使用管理规定

1、电话安装

园区配备完善的电话布线系统,每间房标配电话端口1―2个。企业电话报装、维修、拆除、移机请自行向电信公司申请办理。

2、宽带安装

园区配备中国电信50兆光纤接入,并拥有完善的宽带网络布线系统,每房间标配网络端口2-4个。企业宽带安装、维修请与园区办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给排水系统及用水管理规定

1、用户不得对设计安装的给排水系统管网和设施进行改动。

2、公共管网或通过企业室内的管网及维修通道需维修时,企业应积极配合维修工作。

3、给排水系统及管网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园区办维修,切勿擅自处理。

4、下水管道及地漏严禁倾倒剩饭剩菜及其他废弃物质,以免造成堵塞及环境污染。

5、企业应教育员工节约用水、爱护给排水设备、设施。

6、企业应按规定按时缴纳水费,按期不缴纳园区办有权自行从房租押金扣减。

四、供电系统及用电管理规定

1、企业不得擅自拆改原设计电路。

2、企业安装大功率电器设备须向园区办提出申请,安装空调应填写《空调安装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接受园区办监督指导,以免损坏电路。

3、供配电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园区办检查维修,切勿擅自处理。企业不得擅自触及公共供配电设施或私自停电作业,以免造成电器设施损坏或人身伤害。

4、企业室内线路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园区办检修。

5、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电费,按期不缴纳园区办有权自行从房租押金扣减。

6、企业应教育员工遵守一般用电规则,确保用电安全;凡违反上述规定,责任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责任及费用。

救助站制度

篇4:科技园区消防管理规定

科技创业园区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zz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园管理,促进创业园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企业及其员工应熟悉园区大楼和园区消防及自救程序;安保部将定期举办消防培训,企业防火责任人应积极参加;

2、园区禁止堵塞一切消防控制系统、消防通道、应急出口、窗户、通向楼顶出口及各楼大厅,并保证畅通无阻;

3、禁止损坏消防设备、消防器材及其控制设备及设施;

4、安保部有权将障碍物搬离和更换受到破坏的设备和设施,责任人将承担所有由此而产生的费用;

5、消防设备(灭火器、消防水喉、消防水管等)设置在每层固定的位置,非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移动,如遇火情,企业可使用以上设备进行灭火工作;

6、企业有责任为其办公场所购置必要的消防设备。

7、各楼大厅、楼层通道、楼梯通道禁止吸烟;在可吸烟区域,应谨慎处理好烟蒂及明火;

8、园区内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器、电烹饪设备、烤箱及熨斗等。功率在1千瓦以上电器设备在未得到安保部批准前,不得带入园区。

9、避免电器超负荷运转,如有异常,应立即关闭并及时通知园区办派员检修;

10、使用过程中企业需定期自行检查电器设备,确保各种电器设备、线路及接口无松动及破损,如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11、企业自用灭火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常规性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12、在人员离开办公室前,须关闭所有电器;

13、请勿在室内存放大量纸盒、纸箱、纺织品等易燃物品;

14、楼宇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煤油、汽油、液化气体等;

15、企业应选派消防负责人,负责消防工作并组织参加园区有关的消防培训、演习。

篇5: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规定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规定

一、管理职能

1、行政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2)负责公司各种规章制度的分类编号。

(3)负责主办或会签颁发及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负责协调各种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并在内容上不断完善。

(5)负责编制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组织实施。

(6)有权代表公司解释有关规章制度。

2、有关职能部室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2)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4)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职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1、规程制度的制定或修编

(1)现场设备运行、检修的每项工作,都应有相应的规程制度,使每个生产工作人员有章可循。新增设备及重大设备的改进等项目,都应在试运前制定相应的规程或措施,并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考试,否则不应投入运行。

(2)规程制度修订时,应广泛搜集和研究有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论证,凡是修订的规程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及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生产现场实际。

(3)所有规程制度的编写,应做到“符合实际,指导生产”,达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目的,应根据生产的发展,设备的完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时补充修订。

(4)编写或修编的规程制度要语句简练,措辞得当,简明易懂。

(5)现场规程制度应在每年10~11月份,根据一年实际执行情况,由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室组织全面审查一次,并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意见,经行政部汇总上报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视情况分别予以确认,修编或废止。

(6)编制或修编规程制度的依据:

a、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部颁典型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指示、通知等;

b、制造厂家的设备资料;

c、本公司及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

d、上级有关事故通报,本公司及外单位的事故教训;

e、推广应用的新技术;

f、有关人员对规程制度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g、规程制度在执行中对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2、管理制度的编制或修编

(1)管理制度(包括规定、办法等)在编制或修编前,应广泛搜集上级有关的法令、法规、政策、条例等资料,结合本公司实际进行分析研究,做到上级规定在本公司制度中具体化。

(2)公司管理制度定期修编工作由行政部负责组织,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修编具体工作。

(3)为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的需要,需要补充和完善的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并编制,报行政部备案,以便再版时修编。

(4)管理制度每年10月份进行一次审查,每2-3年进行一次复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对不适应的制度内容应及时修改和补充,原已有的制度,在执行中若发现不够完善或部分条文需作修改时,按修改部分予以颁发,不得将原合理的制度废止。若需要重新修编原有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提出,经批准后,须将原制度予以废止,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及以上同类型制度,以免造成执行困难。

三、规章制度的审批与颁布

1、生产规程制度的审批与颁布

(1)各项规程制度的编写或修订应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初稿,由编修部门组织技术熟练、书写表达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人员参加,采用集体讨论修改,最后个别审阅的办法进行审核。

(2)将初稿送交归口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

(3)由分管的副总工程师负责复审,由公司分管生产技术的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批准。

2、其他管理制度的审批与颁布管理制度经职能部门编修起草后,可采取组织有关部室会签,集体讨论,最后领导批准的办法颁布执行。一般专业性的管理制度,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审定,由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批准颁布执行。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的管理制度,可召集有关部室、公司或专业人员会议进行讨论审核,由公司分管领导审定,最后由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执行。

四、规章制度的印刷及发放

1、规程及管理制度必须经审批后方可交付印刷,印刷件的幅面格式应符合标准要求。

2、所有规程制度的发放应编号有序,由档案室负责管理,承办部门具体发放。

3、人员调离本公司时,应及时收回所有的规程、制度,外单位索取规程、制度时,由行政部档案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1、本公司执行的规章制度可分为四个级别,即国家颁布,部、省公司颁布,各级地方政府机关颁布,本公司自行颁布。凡是根据上级颁发而结合本公司实际编修的规章制度,执行中允许代替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但在执行中遇到问题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2、规章制度一经颁布,即为本公司的技术法规和管理法规,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3、每个生产工作人员、业务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都应认真学习各种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各类人员的学习和考试,并达到合格。

六、检查与考核

1、对违反现场规程、制度的人和现象,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提出意见,使其纠正。对坚持违章作业的人员,应停止其工作,并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予以经济处罚。

2、对违反规章制度而影响办事效率和效益的,要严格考核,接受教训,制订防范措施,做到“三不放过”。

3、对自觉执行规章制度,为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4、本公司所列管理事项应分解列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范围内,与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奖惩,实行逐级考核。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由行政部按规定进行检查考核。

七、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检查和考核。解释权归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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