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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开展新技术新业务项目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6

第一人民医院开展新技术、新业务项目管理规定

为促进学科发展,提高整体医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更好地救治病人,医院对开展新技术、新业务项目准入管理规定如下:

一、新技术、新业务项目的定义及分类

凡本院、本科室原来未开展的项目,无论国内外其他单位是否已实施,均属新技术、新业务项目。新药品、新器材的临床验证不属本规定的新技术、新业务项目。

分类:

1、技术改进项目:在原开展的项目上有所改进。

2、院级新项目:本院未开展,本市其他医院已进行的技术项目。

3、市级新项目:本市未开展,省内其他市已进行的技术项目。

4、省级新项目:省内未开展,国内其他省市已进行的技术项目。

5、国家级新项目:国内未开展,国外已进行的技术项目。

6、国际新项目:在国内外均未开展的技术项目。

二、申请程序

开展新技术、新业务项目,应先由项目负责人(主治医师以上)认真填写《开展新技术、新业务项目申请表》(见附录三),经科室讨论同意,科主任签字确认后报医务科。

三、审批程序

1、对于技术改进项目,医务科接到科室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科室对申报项目报告进行讨论和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2、对于院级及其以上项目,医务科组织由医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和相关职能科室成员参加的论证会,听取项目负责人与科室的答辩,论证通过后,报院长审批。

3、对于限制性开展的项目(如器官移植等),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科室及时向财务科申报收费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价格标准后方可实施。

四、实施与管理

1、对新开展的项目,各科要如实、详细地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知情介绍,并填写知情同意书,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2、科室主任和项目负责人认真监测新项目开展全过程,以保证项目安全、顺利地实施。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并发症或意外时,必须积极处理,并立即报告科主任、医务科等有关部门,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4、科室要认真记录项目的开展情况,留取完整的资料。

5、医务科负责监察项目的进展情况,会同财务科、核算办对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估,向主管院长汇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责令整改,直至终止。

6、开展新技术、新业务项目的期限为1-2年,具体由审批部门确定,时限期满后,科室写出总结报告,经医务科报院领导批准后转成常规技术项目。

五、奖惩与责任

1、医院学术委员会对开展一年及其以上的技术、新业务项目进行评估,对于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于特殊的高投入新项目,科室可申请单独经济核算。

3、凡未经医院批准开展的新项目,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并按《医院奖惩条例处理》,由此引发的任何问题,由当事人及其科室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4、凡经审批同意开展的新技术、新业务项目,若有医疗纠纷由医院与科室共同处理。

篇2:百货大楼公司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百货大楼公司廉洁自律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进销存手续流程及商品质量营业外收入的管理与监督,杜绝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严格禁止在业务交易中收受贿赂以及侵吞公司利益影响企业信誉的行为产生。经公司研究对有关业务流程廉洁自律重申如下管理规定:

一、严禁在业务往来中收受贿赂,吃回扣。

二、严禁向供货商索要钱物或赠品。

三、严禁在进货中虚报进货价格,低价进高价入,一旦造成商品积压,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四、严禁以公司名义私自代卖个人商品,假公济私。

五、严禁在采购中套取差价,中饱私囊。

六、严禁挪用公款从事个人经营,借用公款1万元以上,三个月逾期不还者,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七、严禁拖欠供应商货款或故意刁难供应商。

八、超市现金进货必须由采购、营运、管理三人以上集体采购,准确填写进货时间、地点、数量、进价、售价方能入库。

九、采购的价格及成本,新品引进实行绩效考评。

十、采购适销对路适应市场需求的商品,严禁盲目采购,影响销售。商品采购必须与营运相结合。

希望相关人员自尊、自爱、自重、自强,如有违反上述内容者。超过3000元以上,视情节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z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篇3:第一医院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医保人员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医院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医保人员医疗管理规定

新医发(20**)1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在我院就诊的医保人员医疗管理,更好的为医保患者服务,做到因病施治,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

医保人员应持证就诊,证、历、卡齐全,只限职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医生用药应遵照《江苏省职工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执行。

在治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使用非甲类、非乙类药品时,需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并在用药知情单上签字,医保病人自费药品金额不得超过20%,超过比例者按10%处罚床位医生。

对没有第三方责任外伤的医保患者,医生如实填写医保病历,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伤审批表》,交院医保办公室签字盖章,然后交市医保处核查后,病人方可办理医保住院手续。

患者入院后,护理人员及时将标有“职工医保”、“离休”、“城镇居民”标示牌,放在患者床头,以便“劳动局医保处稽查科”来医院核查。

医保患者住院药费一天不得超过200元,特殊病人用药超过300元,需及时写申请交院医保办公室,由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使用,否则,超过部分按10%处罚床位医生。

医生不得故意延长病人住院天数。住院时间控制在15天左右。

医保病人住院均值为5500元,超过均值部分不纳入绩效考核,不计算床日。

医保病人住院押金应根据花费多少,及时交自费部分,如果病人欠费,所欠费用由床位医生承担。

患者需做CT、MRI、造影等必须先审批后检查,急诊检查,次日审批,不能到出院结账时再审批,否则,医保处不予审批,只能按自费结算。

使用特殊材料如人工股骨头、假体、进口钢板、心脏起搏器、心脏支架、介入治疗等材料费用超过1000元以上必须上报分管院长审批后使用。

严禁挂床拿药、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住院、搭车开药、搭车检查,发现一次,1:3倍处罚当事医生。

**市人民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新医发(20**)11号

为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实施,合理使用新农合有限的资金,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保证广大参合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暂行办法》(新卫(2010)60号)文件,及《关于调整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的通知》(新卫(2010)130号)文件要求,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制定参合病人住院管理规定如下

各科室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支付方式改革暂行办法》,主动、耐心地做好参合病人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全心全意为参合病人服务。

主管医生要认真核对参合病人的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床位医生负责核对病人姓名,身份证上姓名与合作医疗证上及发票上姓名不相符不能报销,住院时医生应询问记录清楚,避免影响患者及时报销。

医生收治无第三者责任的外伤病人,病历应详细记录受伤原因、伤情,以便报销时核查。因病历书写不详细,有意涂改病历,或报销后被举报,所有费用由责任医生承担。

医生应严格掌握参合病人的住院指征及出院标准,杜绝小病大养和挂床住院现象,门诊可以检查治疗的疾病,不要为了报销而收住院治疗。

严格控制参合病人的医疗费用,执行《徐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一日清单制度,为出院患者及时提供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和结算发票。

医务人员未认真核对病人,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骗取合作医疗资金,一经查实,将按医院有关规定10倍处罚床位医生。

不准搭车开药、搭车检查,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诊疗目录,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出现医院支付费用,费用从床位医生工资中扣除。

特殊材料,支架、滤网、钢板、人工关节、介入材料等属乙类费用,一半费用可以报销,医生应严格控制。

硅胶材料、假体、封堵器、输血、自费诊疗费等属自费部分,应另行门诊缴费,违反规定,出现医院支付费用,由医生承担。

关于在全院临床科室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的规定

临床科室根据医院医疗组分组原则分成若干医疗小组,每医疗专业组设主诊医师1名,主治医师及住院医师若干。

主诊医师一般要求有高级职称,个别科室可由高年资主治医生担任组长,医疗组划分要注意高、中、低级职称人员合理搭配,医院根据各科室人员情况实行医疗组总额控制,主诊医师竞聘上岗,主治及住院医师和主诊医师双向选择,自主竞争组成医疗组。

主诊医师对医疗组医疗工作全面负责,并接受科主任行政领导。

医疗组根据科室医疗工作需求,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共同做好科室医疗工作,住院病床、护理组护理工作协调由各医疗组共享。

各医疗组收入,绩效工资也按组考核,各医疗组根据医院指导意见再进行二次分配。医院可提供参考性分配系数。

篇4:医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定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等规章,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希望临床各科室在工作中认真遵守。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一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二级)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三级)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分级管理

(一)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主治医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使用;

(二)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由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资格由抗菌药物管理小组负责认定。

(四)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一天用量。

(五)在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前,应做细菌培养与药敏试验,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参照药敏试验结果调整抗菌药物。

**市人民医院

篇5:第四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四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制定《zz市第三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组织管理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以及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杜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的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

(一)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定期对全院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由药剂科负责,保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在我院的正常使用。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笺管理

(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二)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应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制式处方及病历由医务科统一保管。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医务科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领用人签名。

(四)没有取得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不得领取专用处方。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及专用病历管理制度

(一)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开具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专用证明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二)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的医师名单见医院《关于公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开具医师名单的通知》。(名单见新三医字[2011]22号)

(三)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特殊病人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院外使用时,由本院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师开具医院医学诊断书(一式两份),并由具有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开具专用诊断证明,由开具医师或者患者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到医务科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病历》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代办人员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患者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及患者与代办人关系证明材料;

4、医院(本院)医学诊断证明书一式两份;

5、医院(本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

医务科在患者专用病历档案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四)专用病历由医务科专人负责,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五)处方医师应对使用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的患者每三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并开具诊断证明书及麻醉、精神药品专用诊断证明,由患者家属或代办人提供上述材料后重新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病历”。

(六)患者死亡后,其家属须将专用病历本交回医务科并登记。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一)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使用专用处方。

(二)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院保管。

(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

(四)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医疗机构名称、科别、病历号、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临床诊断、身份证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章、处方审核、药品金额、调配、复核、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代办人签名。

(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七)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八)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九)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次用量。

(十)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十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十二)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十三)医师开据精麻药品处方时,必须逐项将处方填写完整。医师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病人开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且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精麻药品。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一)各科室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二)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

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严格履行岗位人员职责。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要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四)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六)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八)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九)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十)药方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3年。

(十一)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本院临床使用。

(十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应当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十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十四)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十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十六)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十七)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十八)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十九)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二十)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六、麻醉药品空安瓿及贴剂的回收制度

(一)门诊及住院患者使用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或使用过的贴剂及时交回药房,并记录收回的数量,交回人及接收人均在回收登记表上签字。

(二)临床各病区、手术室再次调配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时,要及时交回上次药品的空安瓿,并按时对批号和数量,详细记录。送回人及接收人均在回收登记表上签字。

(三)对收回的空安瓿及贴剂由专人计数,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安瓿及贴剂回收、销毁表,由药剂科主管人员按规定程序定期及时监督销毁,详细做好销毁记录备查。

(四)临床各科室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如出现差错,按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麻醉药品管理和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专项检查,由本院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实施。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组成。

(三)组织和使用专项检查每季度一次。

专项检查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各项有关制度的落实(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作用、安全管理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使用与管理等制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五专”管理。每次专项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个人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专用记录本,相关人员要签字,记录要存档,第二次检查先查上次存在问题纠正的情况,列入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依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各科室和全院医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取消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

zz市第三人民医院

特殊药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zz

副组长:zz

成员:zz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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