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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饭店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1

绿色饭店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程序

1、目的

对酒店日常运行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进行控制,以确保符合环境目标与指标的要求,实现环境管理的持续改进。

2、适用范围

对酒店日常运作中涉及的氟立昂制冷剂泄露、矿物燃料燃烧、碳氢化合物的蒸发,各种气味,气体,烟雾的排放,混合气体的排放,颗粒物的排放及突发事故中的气体排放等进行控制。

3、职责

(1)工程部负责对酒店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

(2)创绿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落实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

(3)各部门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4、程序

饭店大气污染物的识别

创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识别饭店可能存在的各种大气污染物,包括氟利昂制冷剂泄露、矿物燃料燃烧、碳氢化合物的蒸发、各种气味、气体、烟雾的排放、混合气体的排放、颗粒物的排放及突发事故中的气体排放等,并根据其影响程度列入重要环境因素一览表》中。

氟利昂的使用控制

工程部负责进行下述工作:

A、编制所有现在运行的《使用氟利昂制冷剂的制冷设备清单》,包括型号、寿命、工作条件、工作物质、预期使用年限、能耗等,对大量使用制剂的设备要重点识别。

B、编制《使用制冷剂材料清单》,包括每台设备中含有的制冷剂的量以及现在储存的量。购买、消耗、处置或更新的制冷剂量应进行登记并受到监控。

C、制定《氟利昂使用替代计划》:应制定计划,以逐步转向使用氟利昂替代产品或更新设备。并对现有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

D、制定《制冷设备管理方法》:饭店应采取措施对在用制冷系统进行管理,编制《制冷设备管理办法》,应包含下述内容:

(A)指定制冷设备管理的负责人或管理小组;

(B)列出所有设备、制冷剂数量和类型;

(C)监控制冷剂的使用;

(D)和原设备制造商保持联系,收集产品信息;

(E)收集最新的相关标准和法规;

(F)监控制冷设备运行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

(G)控制、改变制冷剂的成本、安全、替代物的风险等;

(H)设备维护和日常的培训;

(I)定期检查制度等。

饭店气味、气体、烟雾等混合性气体的排放控制

(A)饭店厨房的油烟味、洗衣房异味、厕所臭味等一般是通过换气扇或通风管排出室外。有时,由于通风不利,这些气味还会进入饭店内部,造成内部空气污染。在这些场所必须严格卫生管理制度,防止挥发性液体的泄露、防止异味的产生。

(B)饭店垃圾采用封闭式管理,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防止臭味的逸出。

(C)工程部应确保排气,通风管道畅通。

(D)饭店装修一律采用环保型涂料,尽量减少溶剂等的挥发。

(E)财务部在家具、办公用品的采购方面,应该识别、选择购买含甲醛等挥发性物质小的环保型产品。

(F)本饭店禁止使用哈龙灭火器。

(4)悬浮颗粒物的排放

饭店的建筑材料中可能含有石棉、玻璃纤维等颗粒物,洗衣房烘干机等的工作大量排放棉纤维,工程部机房在工作中排放锯屑、金属屑类物质,都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在这些场所应建立相关的防止悬浮颗粒物漂散的规定。

(5)对废气排放口的控制

(A)排放筒设置高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根据监测技术规定有监测孔;

(B)排放口必须安装除尘、脱硫、吸油等装置,保证其正常运行。

(C)每年请地方环保局对主要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地方环保局的规定;

(D)发生超标排放,应采取紧急措施,执行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6)工程部对相关的污染处理设备使用、维护、检修,应编制必要的规程。

(7)酒店使用的交通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持续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8)创绿领导小组负责每个月对各部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环境检查表》内。对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执行《改进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9)创绿领导小组负责将饭店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的要求通通知饭店相关的供方。

(10)制定饭店减少大气污染物计划

饭店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应以源头排放控制,降低消耗为主,进而使用无害的产品、系统、方法和技术。创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饭店减少大气污染物计划,以进行宏观控制。

篇2:公司污水排放控制程序

公司管理手册:污水排放控制程序

1、目的

对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水进行控制,保护环境,杜绝超标排放。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在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水控制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中污水的控制。

3.2办公室负责办公和员工生活产生污水的控制。

4.程序

4.1公司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应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2公司设置化粪池,所有生活污水统一排入化粪池。

4.3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具有化粪池清淘资格的单位,每3年清掏一次。

4.4公司地下管网保证雨污分流。

4.5在生产过程中主要是试验废水、冲洗包装桶废水,公司采用三级沉淀的方式进行处理。

4.6生产过程使用循环水进行降温。

4.7公司在办公、清洁、生活过程中杜绝长流水现象,今后探讨采用节水设备、水循环利用等,减少污水的排放。

5、相关文件

5.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5.2《地下管网图》

5.3《厂区平面图》

篇3:瓦斯排放管理制度范本

1、基本要求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指出排放瓦斯量、排出瓦斯风流所经过的区域、瓦斯排放工艺等。

2、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技术部门应在隧道开始施工时就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排放瓦斯措施。现场施工发生变化时通风措施要及时进行更改、修订并审批。排放瓦斯措施应由通风调度保存。

(2)发生无计划或者有计划停风后通风调度、施工队当班值班人员应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积极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责任划分:

总工程师: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时应亲自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5%时应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通风总调(副主任):参与组织任何情况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在1﹪~3﹪时,通风调度必须有一名副主任以上干部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浓度超过3%时,通风总调必须在现场组织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及现场跟班干部事先与机电单位负责人联系,由机电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内全部设备断电(开挖面用电和配电点两处同时断开),并由现场机电人员看管并设置警示牌。现场安全员及机电部门人员负责核实排瓦斯沿途电器设备断电情况,证实完全断电后及时通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现场人员负责准备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开始前,必须停止排出瓦斯风流经过区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员、设置警戒警标,安全员会同通风人员把守洞口,严禁人员入内。

(6)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隧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须严格控制,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可采用拆开停风隧道口外第一节风筒(人为造成漏风)、用绳子捆扎风筒或调整三通(预先装好)风量等控制风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浓度,严禁采用断续停开风机的方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瓦斯过程中,通风调度及瓦斯检查员必须随时检查排出风流及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以后的瓦斯情况,及时调控排出瓦斯量,并详细记录(完成后应登记在排放瓦斯记录本上)。

(9)当整个隧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调度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隧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隧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10)排放瓦斯工作结束后,排放人员必须与通风总调及相关领导汇报排放工作情况,得到许可后方可结束工作。

(11)排放瓦斯记录本上的记录内容应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点、负责人及参加人员、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排放过程瓦斯浓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篇4:文明施工污染物控制管理规范

一、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砂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及其它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目式的圈筒管道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处理高处废弃物严禁由高处向下抛撒。

(四)、采取覆盖和封闭等有效措施(搅拌机棚、砂、石堆)控制施工生产过程中的粉尘。

(五)、施工现场(工作场所)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做妥善处理,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做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音扰民、和职业危害。

(七)、运输散体、流体建筑材料或清运垃圾等,载体要严密,装运要适量,为防止运输中撒漏飞扬,污染市容,要妥善覆盖建筑垃圾要清运到当地规定的地点卸放。

(八)、施工现场道路指定专人适量洒水,减少扬尘。出场的车辆派专人用水清洗轮胎。

(九)、由于受技术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事先报请人民政府的建设局或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

(一)、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二)、对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城市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在开工十五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领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排放申报登记)并如实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三)、施工项目必须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并严格按排放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施工。

(四)、在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早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作业需要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五日向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夜间施工许可证,批准后,夜间作业还必须公告附近市民。

(五)、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程》的规定:

1、合理摆放施工机械,把噪声降低到最低点。

2、严格按规定时间施工,早6:00至晚22:00。

3、夜间施工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

4、施工现场不得产生与施工无关的噪声。

5、在居民区施工,起床时不得吹哨、敲钟、大声喧哗。

6、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任何废弃物。

7、饮水锅炉及炉灶必须符合消烟降尘规定。

8、夜间照明设备要避免照射居民住房。

篇5:矿业尾矿排放与筑坝管理制度

(1)、尾矿库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严格按设计要求精心组织施工。

(2)、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3)、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4)、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5)、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②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

③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④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⑤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

⑥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6)、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7)、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9)、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10)、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11)、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

①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②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

③尾矿筑坝质量。

(12)、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13)、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

①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②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③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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