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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尾矿排放与筑坝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3

(1)、尾矿库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严格按设计要求精心组织施工。

(2)、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3)、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

(4)、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5)、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②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

③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④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⑤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

⑥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6)、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7)、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8)、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9)、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10)、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11)、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

①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②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

③尾矿筑坝质量。

(12)、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13)、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

①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②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③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篇2:停风区内瓦斯排放制度范本

1、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订排除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的安全措施。

2、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3、不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不准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4、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并组织排放瓦斯人员学习排放的安全措施,落实责任。

5、确定排放瓦斯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6、制订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7、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在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排瓦斯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篇3:主扇停风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每半年矿机电、通风部门要对各井风峒、主扇设备检查一次,对检查出影响主扇安全运转、漏风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2、机电部门在检修备扇、单台主扇运转时,要制定单台主扇运转的安全措施,经矿批准后方可检修。

3、主扇停风后,瓦检员要立即将道口停电,撤出人员,关好局扇,设好栏杆,挂好免进牌。采区人员要撤到入风侧,并将采区停电。停风时间超过20分钟主扇不能立即启动时,要根据情况对井下停电,瓦检员组织人员升井,同时将井口防爆门打开保证有自然风流。

4、排放瓦斯要求:

(1)掘进道口临时停风,道口内瓦斯浓度低于3%时,由瓦检员与现场的通风干部采取措施就地排放。道口内瓦斯浓度3.0%以上,要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准排放,排放时要有救护队参加。

(2)启闭排瓦斯制定措施报矿批准。火区、火点启封排瓦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批。

(3)经批准的排放瓦斯措施由有关领导组织贯彻,责任落实到人头。所有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措施上签字备查。

(4)瓦斯排放要缓慢限量、逐节延伸风筒、严禁一风吹,要有通风干部现场指挥,严格按措施执行。

篇4:矿井瓦斯排放制度范例

第一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条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炭浓度不超过0.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四条瓦斯排放应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权限。

第五条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由安全管理部门编制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实施,救护人员带机排放,通风、安全、生产、机电等部门协助,参加排放人员的职责和现场负责人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篇5:某矿排放瓦斯管理规定

为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强化瓦斯排放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含停送电措施)。

第二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机电副总亲自组织有关单位会审,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会审批准的措施必须由通风、机电技术人员认真向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含警戒人)贯彻,待所有排放人员签字后,方可统一井下进行排放。

第四条参加排放的所有人员必须听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现场负责人由专职排放瓦斯人员或通风区队长干部担任,负责对排放人员进行分工,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排放瓦斯要提前一个小时班向集团公司调度室电话汇报。通风区、安监处、调度所都必须建立排放瓦斯台帐,内容包括:排放原因、地点、时间、现场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等;机电科要建立局扇停电台帐,内容包括:停电时间、停电原因、有无停电负责人、无计划停电的追查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排放瓦斯前,矿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调度会上贯彻强调排放瓦斯的时间、地点以及撤人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并安排有关单位及时撤出人员。

第七条排放瓦斯应切断瓦斯风流经过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撤出该区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排放瓦斯前,通风区必须提前在指定的地点安设警戒要求“人、牌、网”齐全,且人员只准出,不准进。

第九条排放瓦斯前,通风区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排放瓦斯局扇不喝循环风,生产单位要保证局扇各种装置齐全,且能正常运转。

第十条排放瓦斯前,监测队要在第一汇风点安设一个探头,以便对排放瓦斯风流进行连续监测,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能立即切断局扇电源。

第十一条排放瓦斯前,现场负责人要对所有准备工作进行复查,确认全部落实后,经矿总指挥同意方可进行排放。

第十二条排放瓦斯需救护队参加时,救护队人员必须首先进入排放巷道内探险,查明巷道支护、风筒、瓦斯等情况后,请示矿总指挥是否进行排放。

第十三条多条巷道均需排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人员要调整“三通”,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

第十五条瓦斯排放完毕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排放地点及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区域的瓦斯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瓦斯积聚时,方能向矿总指挥汇报,请求恢复送电、撤除警戒。

第十六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排放瓦斯的,矿当天总值班人员必须在当班组织安监处、调度所、机电科、通风科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调度所负责存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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