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打印机使用标准
连锁超市打印机使用标准
*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摆放整齐以及随便移动或私自拆卸。
*不能在换打印纸、色带、墨盒及撕纸时野蛮操作。针式打印机在工作时,应该用面板上的按钮调节纸张位置,禁止手动走纸。
*打印机正在打印时,使用人员应注意看守,如出现卡纸时应立即停机处理。
*严禁在针式打印机上打印图形文件。
*使用多层打印纸时,控制按钮一定要调到相应的数字指示位置。
*未经许可严禁使用网络打印机。
*若发现打印机有异常时,应立即和电脑部联系,严禁自行维修。
篇2:点焊对焊机使用(镦头机)安全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焊机应设在干燥的地方,平稳牢固,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导线绝缘良好。
3?焊接前,应根据钢筋截面调整电压,发现焊头漏电,应严禁使用,立即检修。
4?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和手套,并站在橡胶板或木板上;工作棚应用防火材料搭设,棚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备有灭火器材。
5?对焊机断路器的接触点、电极(铜头),应定期检查修理。冷却水管应保持畅通,不应漏水和超过规定温度。
篇3:搭设拆除使用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一、编制目的
1.为保证施工安全,对脚手架的搭设、使用、验收、拆除进行控制,特订本管理规定。
2.本管理规定了脚手架搭设、拆除施工程序、分级验收、使用维护的主要内容、实施要求等。
二、编制依据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001J84-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GJ128-2000,J43-2000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
三、管理职责
1.机电物资部部负责购置或租赁脚手管(杆)、扣件、脚手板、架等部件的维修、管理,确保所发放的材料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新购置的脚手架管、扣件,厂家、供货商必须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必须是具备生产能力的合法生产厂家。
3.无论是购置、租赁的管材、扣件到场后由机电物资部组织,施工管理部、技术质检部、安全保卫部参加,进行查、验证工作,确认无产品缺陷、满足安全要求后施工人员方可领用。
4.施工管理部负责组织安装脚手架的管理,对脚手架整体高度在10米及以上脚手架方案的编制和使用前的完工验收工作。
5.技术员(专工)、安全员参与特殊脚手架使用前的竣工验收,对脚手架和井架的搭设过程实行巡视监督。
6.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70kg/㎡.搭设好的脚手架应经安全保卫部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7.一般脚手架的搭设、验收由施工管理部的管理人员、施工场所的安全员及使用班组的负责人检查验收。
8.项目部负责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人员的管理。
9.脚手架搭设单位负责脚手架的日常维护工作。
10.使用单位的安全员参与所有脚手架、井架使用前的验收,并对施工、使用过程进行巡视监督。
四、脚手架管理内容
1.控制要求
(1)从事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的架子工,必须持有地方政府或专责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进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前参加安全技术交底,明白交底内容并亲笔签字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无证人员搭、拆脚手架。
(2)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搭设。
(3)搭设特殊脚手架的作业指导书须单独编制,按重要施工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4)严禁用钢(木)模板、开箱板、方(圆)木、钢管等代替脚手板。
(5)脚手架、井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DL5009.1-20**《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建设部JGJ130-2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
(6)正在搭设、拆除的脚手架必须拉设警戒区域,在明显位置悬挂“禁止使用”的标志。所有的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挂牌禁示,标明搭设人、搭设日期、允许载荷和使用单位。
(7)借用脚手架时,借用单位必须征得原使用单位的同意,并进行可靠性检查后方可使用。
(8)脚手架的实际承重量严禁超过设计承重量。
(9)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2.脚手架分类
(1)脚手架分为特殊脚手架和普通脚手架两类。
(2)特殊脚手架主要包括:
①坠落高度在10米及以上的吊装、安装、组合、检修用挂、支、悬吊脚手架和过桥、平台。
②外挑1.5米及以上的挑式脚手架。
③在带电区、贵重设备区、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内有可能对人身、设备、机械造成严重后果的脚手架。
④经过道路、桥梁、高压线的棚护架。
(3)普通脚手架:除5.2条之外的其它施工用脚手架均为普通脚手架。
3.钢管脚手架选材
(1)钢管脚手架应用外经为48mm—51mm,壁厚为3mm—3.5mm的钢管,长度以4m—6.5m及2.1m—2.8m为宜。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使用。所用管材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安全资质证三证齐全。
(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安全资质证三证齐全;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3)钢脚手板应用厚2mm—3mm的A3钢板,规格长度为1.5m—3.6m、宽度为23cm—25cm、肋高为5cm的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4.脚手架搭设
(1)脚手架搭、拆人员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接受技术人员的安全交底。
(2)对架管、扣件、脚手板等材料进行使用前的检查验收,不合格品严禁使用。
(3)荷载超过270kg∕㎡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4)在构筑物搭设脚手架应验算构筑物强度。
(5)脚手架不得钢、木混搭。
(6)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加垫板。如遇松土时应增加扫地杆。(7)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每隔6根-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支杆埋入地下的深度不得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8)脚手架应满铺,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架与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20cm。
(9)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10)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扎牢固,不平的地方用木板垫平钉牢。
(11)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搭设由上而下两道横杆及围栏组成的防护栏杆,上杆离架子底部高度1.05m--1.2m,并设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12)采用垂直爬梯时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大于30cm.严禁手中拿物攀登。
(13)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并设防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14)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检查。
(15)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撑杆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域周围应设围栏和警告标志,并有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5.脚手架搭设后的检验
(1)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相关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挂牌使用。
(2)搭设高度在10米及以下的脚手架,由架工负责人和使用工地的安全员负责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验证人在《脚手架检验表》(见附表)上签字认可后挂牌使用。
(3)搭设高度在10米以上的脚手架,由架工负责人、安全员、技术质检部负责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验证人在《脚手架检验表》上签字认可后挂牌使用。
(4)在带电区、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内搭设有可能对人身、设备、机械造成严重后果的脚手架,由搭设单位负责人、班组技术员、工地安全员、安全保卫部、技术质检部负责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验证人在《脚手架检验表》上签字认可后挂牌使用。
(5)未经检查、验收、签证和挂牌的脚手架,严禁使用。
6.脚手架维护
(1)经验证合格的脚手架,由使用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搭设人员反映,并要求搭设人员按规定进行整改。
(2)脚手架的日常检修、维护由脚手架搭设单位负责。
7.脚手架拆除
(1)脚手架拆除前,工地专职安全员、安全保卫部、技术质检部技术负责人检查、验证脚手架的牢固性;对存有隐患的脚手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确保脚手架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2)脚手架拆除前,拆除单位应在拆除区域必须拉设警戒绳,在各通道口悬挂“正在施工、禁止入内”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3)脚手架拆除应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进行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4)拆除脚手架前,必须清理干净脚手架上和周围设备或建筑物上的遗留物。
(5)拆除过程中严禁将铁丝、杆件、扣件、脚手板等从高空抛掷或放置在设备上,必须一次性拆除干净,当天运到指定地点,并分类摆放整齐。
(6)施工单位需要将特殊脚手架进行部分拆除时,必须经技术人员对方案的可靠性进行验证。对部分拆除后的特殊脚手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组织相关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再次挂牌使用。
(7)脚手架拆除前应进行一次拆除前检查,检验合格后验证人在《脚手架检验表》上签字认可后,悬挂脚手架拆除警示卡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8.其它要求
(1)施工现场放置的各种脚手架部件,必须分类摆放整齐,严禁阻塞通道,在高空放置的部件,其边沿部分必须设置防坠落挡板。
(2)在做好的地坪上搭设脚手架时,立杆的底部必须加保护垫板。
(3)在已经油漆、保温的管道,贵重设备、仪表管道、重要设施等近处搭设脚手架时,严禁挤压、碰撞上述设备;严禁将脚手架焊接在设备上。
(4)在带电区或升压站搭设脚手架时,必须用木杆件和尼龙软梯,严禁使用钢管、钢爬梯等金属材料。
(5)当需要在人行通道处搭设脚手架时,第一道横杆距地面的高度必须大于2米,严禁利用通道或平台栏杆做脚手架的支撑。
(6)在主要通道的上方搭设脚手架时,第一道横杆距地面的距离必须大于4米;由架子工在所有通道的明显处挂置醒目的提示和警告标志。
(7)在搭设脚手架的过程中,严禁用相邻的脚手架作受力杆件。
(8)钢筋吊架或钢筋爬梯的上端,必须用双股8#铁丝与可靠的构筑物(或构件)缠绕两圈绑扎牢固,未经许可,严禁将铁丝拆除。
五、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喷灯安全使用规定
1.喷灯的油筒不得漏油,喷油嘴的螺纹丝扣不得漏气,检查其它部件是否完好。
2.严禁向使用煤油、柴油的喷灯内注入汽油。
3.加油量不得超过油桶的四分之三。
4.加油嘴的螺丝塞必须拧紧。
5.喷灯内压力及火焰应调整适当,喷灯内压力不可过高。喷灯连续使用时,如温度过高应暂停使用,工作场所应保持空气流通。
6.喷灯使用中如发生喷嘴堵塞,应先关闭气门,待火灭后站在侧面用通针处理。
7.使用喷灯的场所不得靠近易燃物。
8.在带电区附近使用喷灯时,火焰与带电部分要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9.喷灯使用过程中如需加油时,必须灭火放气,待冷却后方可加油。
10.喷灯使用完毕后应先灭火、泄压,待喷灯完全冷却后方可放入工具箱内收存。
篇5:断路安全作业证使用制度
为使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占道断路作业时即保证本单位的作业安全,同时将对周边作业单位的影响降到最低,现按照国家关于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施工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票证样本附后)的办理和安全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在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所有施工单位的占道断路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
GA182?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断路作业
在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及各项目部办公、居住区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断路申请单位
需要在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及各项目部办公、居住区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开挖、维修、电力、通信等施工单位。
3.3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及各项目部办公、居住区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3.4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作业区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总则
4.1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4.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4.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4《作业证》申请单位会签后,报工程部审批《作业证》,持有审批后的《作业证》方可进行施工。
4.5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5.1《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2《作业证》由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筹建处安环组统一制定具体格式下发,一式两联。
5.3断路申请单位在己二酸己内酰胺项目筹建处安环组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5.4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5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报工程部土建组(或安装组)、安环组相关负责人依次审批签字。
5.6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工程部安环组备案。
5.7《作业证》应至少保留3个月。
6安全要求
6.1作业组织
6.1.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6.1.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1.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6.1.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1.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1.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2作业交通警示
6.2.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6.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2.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6.2.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2.6警示灯应采用安全电压。
6.2.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3应急救援
6.3.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6.3.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6.4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己二酸己内酰胺筹建处?
2014年10月27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