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木模检修优质优价分级奖罚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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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木模检修优质优价分级奖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一、原则1、旧木模在投入造型前,必须经过检修。未经检修过的旧木模,严禁投入造型。2、检修过的旧木模的分级标准,执行《铸造厂木模分级细则》(2011-2-25)3、旧木模经检修及改制后,必须能生产出合格铸件。二、分级工作操作细则1、旧木模检修及改制时至少必须检查:1)模型及型板外观要完整,不少东西。2)芯盒数量不缺少。3)审图。依图纸要求逐项修改。4)检查重要(或关键)尺寸是否符合图纸。5)检查配合尺寸及配合间隙是否符合图纸及新规定。6)模型及型板是否翘曲、变形,损坏。7)定位销是否松动。8)吊装、敲模、起模物件合适。2、旧木模检修完成后,尺寸、几何形状、外观、配合及工艺上,应符合图纸及最新的规定(两者冲突时取严格的)。基本要求:保证出产合格的铸件。3、优质优价分级结果应在铸件清理出来后。4、优质优价分级结果应经:木模质量检验员,造型工部质量检验员及造型者带班人员三方签字后生效。5、不合格的旧木模,造型工有权拒绝使用,并可打等外品。6、木模的分级与铸件的分级不直接相关(铸件的分级可做参考)。7、对分级结果有争议时,由质管部铸造检验站及车间领导协商裁定。三、奖罚幅度1、一等品,奖励检修总工时的20%。2、二等品,不奖不罚。3、三等品,在未形成实质损失前,主动抢修,罚检修总工时的10%。不主动抢修,罚检修总工时的15%。造成了废品,罚检修总工时的20%。4、等外品罚检修总工时的100%。

篇2: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施工与检修作业,依据《高处作业分

级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手持式电动工

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及安全带、安全网、梯子检查标准

等标准、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的组织、现

场管理、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通则、检修准备、拆除作业、检修作业、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动土作业、完工后处理

等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与检修的安全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施工与检修主管部门负责施工与检修中施工项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及过程管理。

第五条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施工与检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施工与检修单位负责施工与检修方案的编制、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执行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检修所在单位负责检修前对参检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艺处理和检修后的确认。

第八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内施工与检修活动的监督

管理及施工与检修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施工与检修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并接受检查。

第三章施工组织

第十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更新等工程施工,

必须加强施工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和现场生产工艺条件,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组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在厂区、生活区及其它已建工程区内动土施工,必须由单位主管地下管网、电缆部门的审批。

第十二条所有的施工、检修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工。

第十三条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等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负责人、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检修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技术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

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各单位必须与外委施工方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承包方安

全责任,在承包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生产经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检查协调管理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十六条施工、检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

督。施工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本次检修施工方案、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检修时使用的备品配件、机具、材料,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堆放整齐,以不影响安全和交通为原则。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输送管道附近不得设置临时检修办公室、休息室、仓库、施工棚等建筑物。

第十九条影响检修安全的坑、井、洼、沟、陡坡、悬崖等地方均

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告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通畅,路面平整,路基牢固,

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

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生产区、贮罐区、仓库区内或附近的路段,应设立明显的标志,限制或禁止某类车辆通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等。

第五章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类机械检修(防护装置、制动装置),必须专人管理,

按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确保完好。各种施工机械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具:各种起重机械在检修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详

细检查。电(手)动葫芦、滑车、钢丝绳、千斤顶、索具等应无损伤、腐蚀,并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气焊使用的各类气瓶应配有瓶帽和防震圈。

第二十七条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十八条登高用具:安全带、安全网、梯子等在使用前必须分别按要求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

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金

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第三十一条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第三十二条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

地电阻<10欧姆。

第三十三条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三十四条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要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漏电保护器按规定实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三十六条手持式电动工具严格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

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十七条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安装管理等要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

第六章检修、施工准备

第三十八条检修前安全教育,参加大检修的人员,必须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下列内容:

(一)需检修的现场的生产特点、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检修时的安全措施。

(二)根据检修的实际情况,着重提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

作业等具体安全措施。

(三)检修中经常遇到的重大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四)检修各工种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要求和佩戴方法。(五)检修、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严禁乱动生产现

场不需检修的生产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器开关等。

第三十九条教育的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教育、安全录像、

幻灯片教育、课堂讲课等形式,同时可利用黑板报、图片、广播进行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检修传动设备以及传动设备上的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

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

第四十一条检修、施工单位对检修用的工器具等必须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完好、安全可靠。

第四十二条检修、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

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第四十三条检查、清理检修、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第七章检修、施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检修、施工区域责任单位对施工(检修、施工)人员

施工过程中派专人监护(工艺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对检修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求进行整改,并有权停止其施工。

第八章完工后现场恢复

第四十六条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由拆除单位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四十七条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由施工单位进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十八条检修、施工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九条检修、施工单位会同设备所属单位及主管部门检查检

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对检修的运转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篇3:检修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办法

为认真执行国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贯彻好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机组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施工安全文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施工安全措施

第一条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做到工前讲安全,现场查安全,工后评安全。人人坚持质量标准,个个严格工艺作风,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不麻痹大意,不玩忽职守。

第二条进入施工现场前,对所有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组织学习公司的有关规定及各类规章制度,并在施工中严格遵守,同时接受总工室安环专职的检查和监督。从事改造项目的人员还需事先进行技术学习,熟悉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防止质量事故及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三条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专业、检修班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做好与安监人员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四条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及监护制度,停、送电申请制度,主动与运行人员配合,确保检修设备的可靠隔离。

第五条施工前对使用的电气工具、绝缘工具、登高安全用具、起重工具等进行认真检查试验并建立台帐,试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所有检修电源盘检修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六条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工作班成员交待清楚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并必须检查各系统,特别是公用系统已与运行机组可靠地隔离,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工作负责人不可随便离开其负责的工作现场。

第七条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都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系好下颌带。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它可靠的安全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第八条遵守厂区严禁吸烟的规定,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先办动火工作票,并按动火工作票的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气瓶要垂直放置并固定好,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不得小于10米。

第九条对油漆、丙酮、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液体的使用,必须清楚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其周围应设有围栏,挂有“严禁烟火”的警示牌,使用后的废液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倒入电缆沟或灰沟内。

第十条任何危险品进入现场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好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施工中确需在建筑物上穿孔时,应事先得到生产部审定、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进行。电缆孔洞封堵保持完好,因施工将封堵拆开后,工作结束时及时恢复封堵。现场设置的灭火器材不得移动或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工具袋,作业时的工器具、材料不准上下抛掷。

第十三条平台、扶梯、脚手架及设备上,不准任意放置工具、器材、边角料,因工作需要必须做好防高空落物的措施。上下层同时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板、罩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拆除的扶梯、平台、栏杆等,必须得到有关技术人员的许可方可进行,但工作结束或告一段落,必须及时恢复或装设临时围栏。

第十五条在高处拆卸设备的区域下方应设置安全隔离带,禁止行人通行和逗留,必须切实做好防止高空落物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厂内机动车辆持证驾驶,不准超载,不得人货混装,不得超速行驶,注意按厂区交通标志行驶。

第十七条脚手架在施工中是一项不可缺少的施工设施,使用人、搭设人必须严格执行《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焊接工作应坚持做到“十不焊”(即:未经专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焊割;焊割工具和设备有缺陷,不准焊割;带有压力的设备上,不准焊割;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油漆未干的结构或物体上,不准焊割;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仓库内,不准焊割;储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上,不准焊割;下雨雪天,露天未采取防雨雪措施,不可焊割;起吊着的物体,不可焊割;风力超过5级的露天作业,不准焊割;在可能引起火灾的场所,不可焊割),做到材质清楚,工艺严格,质量保证。严禁使用氧气做气源打磨工件,严禁使用氧气充压查漏。

第十九条现场使用的焊钳线、氧气、乙炔皮管不准乱拉乱接,乙炔瓶出口应设回火防止器,工作结束或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必须及时切断焊机电源或关闭氧气、乙炔气源阀门。

第二十条在焊接工作中,严禁使起吊钢丝绳烘烤受热或利用钢丝绳、手拉葫芦或油管道作接地线使用。根据风向和焊割火花溅落点,首先要清理动火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现场应存放足够的灭火器材,认真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十一条起吊工作必须坚持“十不吊”的原则(即:超过额定负荷不吊;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清,光线暗淡不吊;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行车悬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歪拉斜挂不吊;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动物不吊;氢、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体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有棱角快口物体未垫好不吊;违章指挥不吊),并由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起吊设备必须由专人操作,严禁非起重人员擅自指挥和操作。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正在吊物时,吊杆吊物下面禁止任何人停留或通过,并设有专人监护。因起吊需要进行的楼板打孔,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及有关土建专工现场审定、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打孔。吊物的孔洞,工作结束后或告一段落,应将孔洞盖板及时恢复。

第二十三条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禁止在吊运重物上站人,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第二十四条在任何情况下禁止钢丝绳和电焊机的导线或其它电线相接触。一旦发现钢丝绳有接地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查出隐患整改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使用220v的电气工具,必须戴绝缘手套,使用装有触电保安器、就近可切断电源的配电盘。对现场使用220v临时照明,应事先申请联系,待安监部审批后,由专业人员架空敷设,不准擅自拆除或迁移,更不准手提导线或灯具作行灯使用。进入金属容器内工作,应使用12v行灯,电气工具的电压不应超过24v。

第二十六条进入容器、油箱内部进行检修、清理工作,必须先进行充分通风,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外面必须设有监护人。对盛过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需进行电、火焊的,必须先用蒸汽或热碱水冲洗干净后,才准许工作。

第二十七条容器、管道及阀门解体或拆除后,对敞开部分应封盖,朝上管口应封堵,其内部不准放置工具或物件。

第二十八条因工作需要而揭开的电缆沟、管沟及灰沟等盖板,工作结束或告一段落,必须及时将其恢复或采取临时封盖措施,否则应设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二十九条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文明施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三十条当安全与进度发生矛盾时,首先要服从安全。在施工中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重点要防止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安全监督工作要求

第三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公司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对执行规程、规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掌握检修现场安全工作动向,不断总结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积极开展反事故斗争。

第三十三条每天深入检修现场,检查装置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的行为,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考核意见,报安全监督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及时制止危及设备、人身安全的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向发生

不安全行为的部门的当事人索取有关资料,拍摄现场录像和照片,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召开调查分析会,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做到原因清楚,责任明确,措施落实。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督主要内容,参照〈机组检修现场安全工作规定〉的

要求和检修机组调试阶段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文明施工要求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焊接电缆线应挂好,不乱丢电焊条。焊条头、螺帽、短线及板、管件等及时清理,拆下的仍可使用的设备部件,不得扔入废料堆。完工后的脚手架、临时照明线及时拆除、物件放置整齐,保证道路畅通,现场垃圾、杂物及时清理。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做到“三无”(无油迹、无水、无灰)、“三齐”(拆下零部件排放整齐、检修机具摆放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三不乱”(电线不乱拉、管道不乱放、杂物不乱丢)。

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设备的保温、护罩、护板应完整、规范。

第三十九条检修现场照明保证安全、充足、走线规范。

第四十条电缆、管道走向规范、孔洞封堵规范。沟道、孔洞盖板平整、齐全,遮栏、栏杆齐全、规范。

第四十一条检修中拆下的零部件、工器具摆放应采取必要的铺垫措施,以免损坏门窗玻璃、地砖、墙面、基座瓷砖。

第四十二条检修后,设备标志应齐全,色环清晰,色环、色标准确,介质流向清楚。

第四十三条检修后,现场地面不应有积油、积灰、泥垢,应见本色,设备、基座、地面不应有老的积油、积垢痕迹。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6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作废。

篇4:安全施工检修维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我公司生产装置停车大检修、系统或车间检修过程,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的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减少检修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装置的大修、中修、小修和抢修,以及单项工程(和单个设备的抢修)。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控制过程

一、总则

1、规定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保证生产装置检修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在检设备及相关装置的安全。

2、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在生产和储运装置的检修、施工作业。

二、职责

1、生产部负责编制设备、装置、系统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必须有安全措施。总工程师(分管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交生产单位审查签字认可。

2、安全部参与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审定,监督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落实,对检修现场的安全检修监督检查。协助生产部制定安全管理专篇,协助做好安全管理。

3、实行项目合同化管理单位主负责制即;项目合同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检修单位,组建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实施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

4、施工单位(项目部门、工程队)按照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要求配置资源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工作程序

1、一般安全要求

(1)合同管理部门应编制检修方案,检修方案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方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应执行以下程序:检修方案编制结束,按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程序审查,报合同管理单位的分管经理审核,再报分管安全的分管经理审定,再交业主(甲方)签字认可,印发并贯彻执行。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由总工程师批准。检修前,项目管理单位按检修方案,组织成立检修指挥部,健全检修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明确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现场安全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检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3)检修人员进入现场前,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检修单位要与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一起对参加检修的所有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教育以项目管理单位为主,聘请项目所在车间人员参与。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公司、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检修装置的生产特性、特殊危险源、特殊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动保护用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检修装置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4)安全员要做好安全教育记录,未接受安全教育的人员,不许参加检修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检修方案应对检修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要符合公司《施工用具安全标准》,并进行统一规划和配置,做到排放整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6)检修施工前,对已经批准和项目所在单位认可的检修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要向检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详细的交底记录。

(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检修单位一把手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制止违章作业,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合同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责任。

(8)生产与检修单位应有明确的交接程序和手续。所用工艺处理必须经双方有关人员联合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

(9)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10)检修前办理施工现场作业票,分别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所在车间及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由分管厂长签字;办理施工过程安全监控表,明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所在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现场安全员及安全措施。

2、设备管道检修前的处理和交出

(1)各类设备管道在交付检修前均应办理交出手续。

(2)检修有易燃、易爆、带压、有毒、高温、腐蚀等物料的设备、机泵和管道时,必须经生产车间停车、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泄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并分析合格后,方可办理设备管道交出手续。

(3)设备管道检修前,由所在生产车间检查确认设备管道的交出,并在检修证(设备管道交出证)上签字批准。全厂性重要设备和公用设施的交出,由主管生产的副总最后签字批准。检修中生产方和施工方派专人现场监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检修人员停止工作,并撤离现场。

(4)检修传动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办理电器设备检修工作票,并挂牌标识:正在检修、严禁合闸。大型设备检修,必须设置安全围栏和明显标志。

3、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级别标准:

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为特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A、在食品企业规定离地面2米以上,或虽在2米以下,但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或附近有坑、井或有转动机械,或有堆放易伤人物料地段,均应按高处作业规定执行,要求办理“高处作业票”。

B、不准有禁忌症的人进行该项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栓好安全带,要求高挂低用,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系好帽带,携带工具袋。

C、高处作业架设的脚手架、吊栏、吊架、使用的手拉葫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吊装升降机载人作业。

D、在夜间照明不良、遇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E、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厂房上部施工,应设专人监护;石棉瓦上作业时,必须固定跳板或铺瓦梯。

F、作业时普通电线要与使用工具有1米以上的距离;高压线要符合相应距离,防止触碰电线。

4、电气焊作业

(1)电气焊作业属特种作业,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并取证。

(2)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固定动火区内动火应消除周围易燃物,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3)多人交叉作业施焊,要设防护遮板,以防电弧伤人。

(4)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氧气压力表、减压阀、防止回火等必须灵敏可靠,氧气软管强度应耐压2Mpa、乙炔气软管强度应耐压0.5Mpa。

(5)氧气瓶、乙炔气瓶使用距离不少于5米,距明火不少于10米。

(6)生产工艺管道、高压电线下面禁止放置、横置乙炔气瓶,防止曝晒。

(7)严格遵守“溶解乙炔气瓶使用安全规定”,必须安装回火阻止器。

(8)动火作业处易燃、易爆物质应清除干净,遇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9)焊接作业时,必须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特别是防护眼镜、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离子切割、氩弧焊作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0)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下列标准:

A、电焊电源安设独立电闸,并装有“漏电防护器”。

B、电焊机二次线圈和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C、一次线和二次线必须完整,绝缘良好,一次线不得超过2米。

D、焊夹把绝缘良好,应有护手挡板。

E、在潮湿处或地沟、罐内作业时,必须有防触电措施,如穿好绝缘鞋、戴电焊手套或站在绝缘板上作业等。

F、进入容器内焊接作业时,禁止两人同时工作,并设专人监护。

5、进入设备作业

(1)定义。凡进入罐、釜、管道、容器及炉膛、烟道等有可能缺氧或存在有毒有害物的有限空间均称为进入设备作业。

(2)进入设备内检修作业,必须办理“入容器作业许可证”

(3)进入设备作业前,必须检查确认与设备连接的所有管道口的盲板齐全、隔离可靠;至少打开两只以上的人孔、手孔、放空、排污阀等。由生产方对设备内的含氧量、有毒有害物在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分析合格,办理入容器作业证后方准进入。若置换不合格而又必须进入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隔绝式防毒面具,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器具,不准穿戴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设备。

(4)进入设备作业要指派专人现场监护,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要良好,要安装通风设施进行通风。进入设备作业的人员,要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要拴好延长绳索,交给设备外的监护人员,并事先规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不准离开岗位。必要时通知安全科人员到场监护。

(5)进入带有转动机械的设备内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办理电器设备检修工作票,并在电源回路上挂牌标识:正在检修、严禁合闸。

(6)进入设备作业时佩戴符合防爆等级、保护罩完好的手提式安全灯,其电压不得高于36伏,在潮湿场所、金属设备和管道内,其电压不得高于12伏。

(7)进入设备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时,要按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动火证。电动工具的外壳要接地可靠,电源电缆绝缘良好,配电回路设有漏电保护开关,使用者应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8)在设备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设备内通风换气良好。使用气焊工具时,设备内不准排放乙炔和氧气,使用完毕或中间休息时必须把气焊工具带出设备,防止气焊工具漏气。

(9)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应轮班交替作业,每班最长不准超过一小时。

6、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检修施工动火证,必须明确动火负责人、执行人、监护人、落实安全动火措施,并监护

认确认后方可动火。设备、管道动火必须置换、分析合格并办理交出手续和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2)动火现场要准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危险场所和重大的动火作业应增加消防措施和人员监护。动火监护人不得在动火作业中离开现场,要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遇有火灾立即报警。

(3)一张动火证只能用于一处,动火作业后,必须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方可离开。

7、起重作业

(1)起重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一岗一责制。起重作业属特种作业,起重机械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强制检验并取证;作业人员必须持起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2)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则。即: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不吊

3)斜拉重物不吊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

5)重物下站人不吊

6)重物埋在地下不吊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

9)重物越人头不吊

10)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起重作业需占用厂区消防通道时,应提前向安全科、生产部提出占道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作业。

8、电器作业

(1)电器作业属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操作证和电工进网作业证上岗作业。

(2)电器检修必须执行《电器安全工作规程》,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工作间断、转移及终结制度的安全组织措施;执行保证安全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等安全技术措施。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上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

标志,并禁止任何无关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3)电器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电器工程师签字,生产部审批后有效。

(4)电器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应有两人以上共同作业,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的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

(5)禁止带电作业,必须带电作业时,应经主管电器的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有带电作业经验者承担。

(6)电线杆、电缆检修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进行作业。

A、变电所出入口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停电线路,挂好接地线,该线路的杆、塔下放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以防错登。

B、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以防误送电。

C、电缆检修时,应切记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D、遇五级以上大风时,禁止登高电器作业,严禁在同杆、多塔、多回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E、立杆、撤杆、修正杆坑及在杆上作业时,必须防止倒杆和滑梯事故。接地线拆除应认为线路带电,禁止任何人再登。

9、车辆管理

(1)进入检修装置施工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经批准方可进入装置通行。

(2)车辆状况或设施安全、完好,按规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安全行驶七大禁令。

10、检修结束及安全要求

同设备检修前一样,要重视检修结束后的安全管理,包括检查、验收、交接、启动等部分。

(1)检修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要认真检查:检修项目、测试项目、探伤项目是否遗漏;工具、材料是否遗留设备、容器内;设备、管道有无堵塞。

(2)设备的安全装置、安全设施、防护装置,拆移的盖板、围栏、扶手等应恢复原状。

(3)临时电器线路、标语和警告牌、安全标志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1、编制项目检修完工后应有检修单位和设备使用单位,并有生产部、设备科、安全部参加进行验收交接工作。单位控制检修项目有本单位负责交接验收。并填写交接验收单存档。

12、使用单位接受后,再作启动前要全面检查,按照规程进行开车工作,开车正常后还应认真巡检,直到达标达产,运行正常。

附则: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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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施工检修试车验收规程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施工、检修管理,预防、减少因施工、检修不到位造成设备事故的发生以及财产损失,特制定公司施工、检修试车验收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设备安装、检修、技改,包括委托外修、防腐等。

三、职责:

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验收技改、大修是否按照施工方案及工艺要求进行施工,管道、阀门、压力表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档。

安环部负责验收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涉及安全、环保的设施设备由安环部主要负责,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档。

市场部负责联系有关人员验收设备(配件)是否按照订货要求及时到厂,到厂是否完好,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档。。

工程部负责验收涉及土建工程方面施工及防腐是否符合要求,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档。

厂部设备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设备大修是否符合安装要求,是否按照方案进行检修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档。

车间负责组织设备中小型检修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厂部领导,厂部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负责所属设备试运行工作,并进行记录,并将试运行结果汇总上报厂部领导,厂部领导确认后试运行记录备案存档。设备试运行验收合格后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科室根据职能组织进行专业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厂部领导,厂部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检修、维护的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厂部、公司领导,厂部、公司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档。

施工单位施工结束后负责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配合试运行。

四、规程要求:

1、验收需根据设备、设施情况,由负责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2、验收中发生争议需提请公司领导,共同协商解决。各类验收必须有设备所在部门确认接受方可交付使用。

3、设备大、中、小修由设备所在部门制定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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