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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检修试车验收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施工、检修管理,预防、减少因施工、检修不到位造成设备事故的发生以及财产损失,特制定公司施工、检修试车验收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设备安装、检修、技改,包括委托外修、防腐等。

三、职责:

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验收技改、大修是否按照施工方案及工艺要求进行施工,管道、阀门、压力表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档。

安环部负责验收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涉及安全、环保的设施设备由安环部主要负责,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档。

市场部负责联系有关人员验收设备(配件)是否按照订货要求及时到厂,到厂是否完好,是否符合使用要求,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档。。

工程部负责验收涉及土建工程方面施工及防腐是否符合要求,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档。

厂部设备负责人负责组织验收设备大修是否符合安装要求,是否按照方案进行检修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公司领导,公司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档。

车间负责组织设备中小型检修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厂部领导,厂部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负责所属设备试运行工作,并进行记录,并将试运行结果汇总上报厂部领导,厂部领导确认后试运行记录备案存档。设备试运行验收合格后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科室根据职能组织进行专业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厂部领导,厂部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检修、维护的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汇总上报厂部、公司领导,厂部、公司领导确认后验收单备案存档。

施工单位施工结束后负责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配合试运行。

四、规程要求:

1、验收需根据设备、设施情况,由负责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验收。

2、验收中发生争议需提请公司领导,共同协商解决。各类验收必须有设备所在部门确认接受方可交付使用。

3、设备大、中、小修由设备所在部门制定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篇2: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1、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材、工厂配置的钢制卷管、钢筋、焊条、高强螺栓、烟囱用耐酸胶泥、水泥、黄砂、石子、商品砼、预制砼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的质量,对确保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必须十分重视,按各方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层层把关。

2、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采购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如果工程设计对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配套材料。

3、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1施工承包商自行检测建设工程材料,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材料供货商的资质,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安装,施工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1监理单位须检查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监理人员参加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

4.2用于工程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时施工承包商应按4.6条核查无误后,填报“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和“主要建筑工程材料报审表”并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提供正式的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及试验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施工承包商要按验收标准复验,这些证件应经监理单位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具备上述证明的建设工程材料严禁用于工程。

4.3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抽样、检验项目和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定等要求。

4.4用于重要结构、水工结构等的材料,如混凝土、设备安装二次浇灌砂浆、防水材料、防腐蚀材料、绝缘材料、保温材料等,应按有关规范要求,经现场抽样试验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才能使用。

4.4.1如直接从生产厂进货,须提供生产厂加盖红章的正式质量证明书(印章清晰可辩),以及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的复印件。

4.4.2如从中间商进货,须提供准用证、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在生产厂质量证明书的复印件上用文字说明原件的存放处并签字、盖章。

4.4.3如进货数量仅为质量证明书数量的部分时,供应商应在质量证明书中说明货物的批号和数量,并签字、盖章。

4.4.4以上各文字说明要求字体工整、清晰,用黑色签字笔书写。

4.5质量证明书内应包括: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规格与型号、订货单位、发货日期、数量、合同编号、质量证明书编号等。

如材料为钢材还应增加:牌号、批号或炉罐号、表面形状。

质量证明书中的检验项目应与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相符合。

4.6建设工程材料到达施工现场,施工承包商须制定仓库管理细则,实行有序管理,按相应的规定分类、分批存放,并加标识区分。标识的内容应完备、字迹清晰、固定牢固,并根据质量证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实物进行核查(包括根据相关标准对实物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供应商联系。

4.7对不需要复检的建设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填报《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主要建设工程材料报审表》,连同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以及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或合格证一并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4.8施工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材料的检验应根据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必要时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监理可进行平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与施工承包商的检测结果相符,则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否则、费用由施工承包商承担。

4.9按照有关规程.规范及合同要求复检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理单位将派有相应资质的见证人员与施工承包商一同取样(见证人员在取样同时应核查实物外观),并送交经监理单位确认的检测机构复检。

4.10复检报告的检测项目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程的要求,并与供货商提供的材料试验分析报告的检测项目相同。

4.11进口钢筋除应复检力学性能及工艺性能外,如用于焊接应增加化学成分分析检验项目,具体要求按《进口热轧变形钢筋应用若干规定》处理。

4.12水泥复检的审批原则按商品砼用水泥复检的规定执行,即10日内进货同厂家、同品种、同标号不超过400吨为一验收批。

4.13对时效较强的材料或材料因保管不善质量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时,按有关规定或视具体情况增加抽样频率复检。

4.14承担建设工程材料复检的检测机构由监理单位确认,并有权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检测数据失准或因弄虚作假致使检测数据失实而有损公正性,监理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或直至取消其承担材料复检资格。

4.15施工承包商应制定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制度,施工承包商材料供应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单。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单应包括:材料生产厂家、材料名称、牌号、规格、到货日期及数量、表面形状、厂家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及质量证明书编号、厂家试验结果、复检结果、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拟用单位工程及结构部位名称与数量。仓库和施工班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材料跟踪管理单的要求发放和领用,防止错发和误用。

4.16施工承包商提供的任何建设工程材料的字体、印章必须清晰可辩,如重要内容字迹不清,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受理。

5、本规定不代替“验规”上规定的施工承包商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的验收要求,如复验、抽检、出厂证明的复核等。

6、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应由材料承包商负责。任何通过检验用于工程的建设工程材料均不减轻材料承包商的责职。

篇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办法

1、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1.1质量验评范围主要包含:质量检验评定项目的划分;各单位工程检验范围;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的套用。

1.2施工承包商应按照“验标”要求,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所承建工程的质量验评范围,并提出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报审表(见附表19),由监理单位核定。

1.3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项目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顺序逐级进行。

1.4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应按“火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依次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

1.5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由施工承包商逐级验收。如检验批、分项工程属于四级验收,由施工承包商提出工程质量报验单,报监理部进行验收并核签,同时核查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件、试验报告、施工记录等有关资料。

1.6检验批、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并签证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表式见2005年国家发改委“火力发电厂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表式”)的基础上,由承包商负责填写“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签。

1.7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部工程完工并签证了“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施工承包商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签,尚需进行观感质量评定的工程,先由施工承包商自评,然后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定。

1.8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参加四级以上验收项目,其余一、二、三级由施工承包商自检,监理部认为必要时进行抽查。

1.9单项工程竣工报验时,施工承包商也采用“工程质量报验单”进行报验。

2、质量检验等级评定

2.1质量检验等级评定,依次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

2.2质量等级标准按照部颁各专业“验标”规定执行。

2.3凡执行国外设备施工质量评定,按订货合同执行,如合同无规定,则另行商定。

3、对“不合格”检验批、分项工程的处理

3.1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经检验为“不合格”时,由监理单位提出“整改通知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发出,施工承包商应立即提出处理办法和措施,进行处理。如按“质量验评范围”属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检验的项目则需经其代表同意,涉及设计要求的有关项目尚需经设计代表同意。

3.2属四级验收的不合格检验批、分项工程处理完后,由施工承包商报“整改报验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将原有质量验评记录及与处理该项问题有关的文件、检测资料等保存在该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技术档案内。

4、由于原材料、制成品、工程设计或设备制造等的质量问题而不参加评定质量等级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4.1按标准、规范、制度进行了严格检查、把关;

4.2施工承包商确实无力修正和更改;

4.3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认可。

5、在对工程检查验收过程中的W、H、S点,由施工承包商提出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备案后执行。在工程总的或专业的W.H.S点未批准颁发前,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细则中须列出该项工程的W.H.S点。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执行监理细则中的W、H、S点的检查与验收。

6、所有工程中的检测,均由施工承包商负责检测。监理工程师对其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如认为有必要,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另行委托平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如与施工承包商的检验结果相符,则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如不符,则由施工承包商承担费用。

7、当单位工程土建部分验收合格后,施工承包商应在其交付安装前,提出“土建交付安装中间验收交接表”,经接受单位查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入安装阶段。

8、当单位工程安装部分验收合格后,施工承包商应在其交付调试前,提出“安装交付调试中间验收交接表”,经接受单位查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入调试阶段。

9、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9.1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组织有关监理工程师进行,合格后报业主,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9.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承包商合同,对施工承包商完工的单位(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重要和重大单位工程需竣工预验收),并审查其报送的竣工技术文件。

9.3监理单位对施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经监理工程师复验合格后,报业主方复检,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9.4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9.4.1提供的竣工技术文件齐全、准确、工整符合规定要求。

9.4.2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承诺完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

9.4.3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9.4.4现场符合移交生产的环境条件。

9.4.5重要或重大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请建设单位参加。

9.5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9.5.1单位(单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承包商组织自检合格

9.5.2整理竣工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3)施工图交底及会审纪要

4)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

5)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记录

6)调试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记录

7)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联系单

8)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单不符合项报告及汇总表

9)主要设备、材料出厂质保证明及复查报告、试验报告

10)一般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记录及处理、消缺情况

9.5.3施工承包商填写“单位/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一式三份,送监理单位审核。

9.5.4监理单位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竣工验收(预验收)工作。

9.5.5竣工验收后,监理工程师在“单位/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上签署验收(预验收)意见,如发现有问题或缺陷,应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履行复查验收签证。

9.5.6施工承包商完成整改后,全部符合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重新填写“单位/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一式三份,送监理单位。

9.5.7监理单位组织监理工程师复验施工承包商整改消缺是否完成,竣工技术文件是否完整、准确、符合规定要求,经总监或副总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9.6监理单位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本工程项目各标段的竣工验收,并按监理合同规定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由监理单位向施工承包商发出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工程质量和竣工文件均符合要求后,参加验收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救助站制度

篇4: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1、隐蔽工程是指在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例如:工序中间环节验收、地基验槽、钢筋工程、地下砼结构工程、地下防水、防腐工程,以及设备解体检查记录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验收等。

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土建工程参见“土建工程篇”验评标准,安装工程参见相应设备有关验收规范的验评标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式见“火力发电厂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表式”。

2、隐蔽工程验收管理程序

2.1施工承包商应提前一天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代表只参加所有地基验槽、大型设备基础、主厂房基础、烟囱及水工构筑物等重要结构)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2.1.1与隐蔽工作有关的设备消缺、设计变更、不合格项处理及标准变更的签证记录;

2.1.2隐蔽部件材质检验报告;

2.1.3施工自检原始记录。

2.2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已完,并经施工单位检验合格。

2.3现场实地检查施工质量。

2.4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隐蔽项目一经签证,不得自行作任何变动。

3、隐蔽验收工作出现下列情况的处理原则:

3.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事前确已收到通知,但未按时派员到场验收,施工承包商可自行隐蔽,但必须作好记录。

3.2施工承包商未通知监理单位等检查验收,或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不按要求消缺处理的,不得进行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否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通知施工承包商暂停施工,进行返工并重新进行验收。

篇5: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18-1996小型焚烧炉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4286-83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3-9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2-1999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199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烧碱、聚氯乙稀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525-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11339-89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0070-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97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

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1996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3015-9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

3.定义

3.1环境保护设施:

3.1.1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

a.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b.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

c.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

d.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

e.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

3.1.2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3.1.3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

3.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3.3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3.4验收监测参照标准: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4.验收监测一般工作程序、结果及结果报告形式

4.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所在地区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而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时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以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验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进行现场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3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只对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检查结果。

5.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1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5.2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5.3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5.4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5.5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

5.6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

6.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6.1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如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总量控制的达标情况和检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6.2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5.1-5.4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6.2.1验收监测进行情况;

6.2.2监测期间工况;

6.2.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

6.2.4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

6.2.5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

6.2.6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6.2.7环境管理检查结果;

6.2.8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6.2.9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

6.2.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录三。

7.验收监测

7.1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

a.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b.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c.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d.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

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7.1.1环境保护检查

a.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

b.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

c.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

d.“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e.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

f.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g.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h.周边区域环境概况*;

i.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

7.1.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a.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b.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d.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7.1.3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

a.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

b.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

c.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d.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

e.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f.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7.1.4环境影响检测*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a.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b.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c.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d.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

e.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垂铅向Z振级;

f.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7.2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7.2.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7.2.2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7.2.3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7.2.4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7.2.5厂界噪声;

7.2.6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7.2.7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7.2.8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的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7.2.9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

7.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7.3.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7.3.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7.3.3对污染物确定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7.3.5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式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7.3.6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3.7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7.3.8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8.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8.1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

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8.1.1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8.1.2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8.1.3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8.1.4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8.1.5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8.1.6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8.2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

8.2.1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

8.2.2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8.2.3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8.3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

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8.3.1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2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3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4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9.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1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

9.1.1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9.1.2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9.1.3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9.2采样和测试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2.1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测,首先应按9.1的规定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否则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应停止现场采样和测试。

9.2.2现场采样和测试应严格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并对监测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未能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的原因应予详细说明。

9.2.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应首先选择目前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

9.2.4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9.2.5参加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9.2.6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对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9.2.7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

9.2.8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时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

9.2.9固体废弃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对不可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但可以做加标回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

9.3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第二部分验收监测方案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方案)的要求和内容。

2.章节、封面及编号

2.1本技术要求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方案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验收监测方案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四和五。

2.3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目录注明页码。

3.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根据验收监测的需要进行编制。验收监测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3.1前言部分

主要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由来。一般包括:工程建成并投入运行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委托单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勘察时间和参加单位等。

3.2验收监测的依据

3.2.1国家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办法和技术规定;

3.2.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

3.2.3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环保工作的意见和批复;

3.2.4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依据;

3.2.5工程建设中有关环保设施设计改动的报批手续和批复文件*;

3.2.6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自检报告*;

3.2.7其他有关需要说明问题和情况及其有关资料或文件等*。

3.3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应以简练文字并配图表进行叙述。

3.3.1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所处的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总投资;工程环保设施投资;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单位与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单位与时间;环保设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投入试运行日期;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包括工程变化情况)。

3.3.2生产工艺简介

主要生产工艺原理、流程、关键生产单元,可附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

3.3.3环保设施和相应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

对各生产单元所产生的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方式等列表或简述。

3.3.4环保设施试运行情况

3.4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议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或环保行政部门对本项目的环保要求等(主要应参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3.5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应列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时,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的名称、标准号、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的设计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这些标准和指标等将被用于作为本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同时,也应列出相应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参照标准。

3.6验收监测的内容

3.6.1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的编写

废水、废气、厂界噪声(必要时监测噪声源)、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b.验收监测因子、频次;

c.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工况要求*)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2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系指: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土壤或海水等,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简述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c.验收监测因子、频次的确定;

d.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3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部分,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

b.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内容确定(必要时附示意图);

c.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质量控制措施;

d.环境生态状况评价依据。

3.7环境管理检查

列出应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

3.7.1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

3.7.2《初步设计(环保篇)》中要求建设的环保设施实施完成及运行情况(其中包括:按规定或设计的流量计量装置、监测设施、监测孔和监测平台,排水管网,各种堆存场的建设,各种必要的标志设置等);

3.7.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3.7.4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3.7.5环境保护监测机构、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3.7.6存在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应急制度,配备和建设的应急设备及设施情况;

3.7.7工业固(液)体废物是否按规定或要求处置和回收利用;

3.7.8生态恢复、绿化建设及植被恢复、搬迁或移民工程落实情况;

3.7.9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或处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3.7.10区域污染削减工作的调查;

3.7.11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是否发生了扰民和污染事故;

3.7.12对周边公众的环境影响舆论调查。

3.8经费概算

一般以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监测收费标准》编制验收监测经费概算。对《监测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费用可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

3.9监测时间安排

3.9.1监测合同签定时间

3.9.2现场监测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包括数据事理时间)

3.9.3监测报告编写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

3.9.4提交监测报告时间

第三部分验收监测报告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的要求和内容。

2.章节、封面及编号

2.1本部分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报告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验收监测报告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六和附录七。

2.3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报告的目录注明页码。

3.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要求的需要进行编制。前言、验收监测的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验收监测评价标准部分的编写应在原验收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加入需要补充的内容。验收监测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3.1验收监测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应充分反映验收监测中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

3.1.1监测期间工况分析

应给出监测期间,能反应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对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还应计算出实际运行负荷。

3.1.2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进行情况和结果。

3.1.3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部分的编写

分别对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噪声源)厂、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a.进行现场监测的情况;

b.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c.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设施的设计值和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d.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4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主要内容包括:

a.环境繁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进行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的区域情况和监测情况;

c.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d.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和设施的设计值,进行分析评价;

e.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5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详细地介绍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评价依据;

b.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区域的情况;

c.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项目、频次的确定,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d.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来源和质量控制措施;

e.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3.1.6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目前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为:As、Cd、Hg、Pb、CN-(上标)Cr+6(上标)、COD、石油类、SO2(下标)、烟尘、粉尘、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根据各排污品的流量和监测的浓度,计算并以表列出建设项目污染物生产量和年排放量。对改扩建项目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列出改扩建工程原有排放量和根据监测结果计算改扩建后原有生产设施现在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3.2环境管理检查

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所列检查内容,逐条目进行说明:

3.3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3.3.1结论

根据验收监测的检查和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按执行制度、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给出验收监测的综合结论(主要以污染物达标排放、以新代老、总量控制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制度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说明)。

3.3.2建议

根据现场监测、检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结论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改进的设施或措施建议等,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a.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效率及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原设计指标和要求;

b.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设计时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c.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d.环保设备及排污设施未按规范完成;

e.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未达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存在的扰民现象;

f.固废处理或综合利用、环境绿化、生态或植被恢复等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初步设计的要求;

g.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有关环境管理部门规定或核定的总量等。

3.4附表

3.4.1必要的质控数据汇总表;

3.4.2必要的监测数据汇总表;

3.4.3其他有关附件和图表,如生产负荷原始数据、厂区位置图、监测点位图、“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

3.4.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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