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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检修维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目的

为确保我公司生产装置停车大检修、系统或车间检修过程,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的内容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减少检修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装置的大修、中修、小修和抢修,以及单项工程(和单个设备的抢修)。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

3.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控制过程

一、总则

1、规定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保证生产装置检修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在检设备及相关装置的安全。

2、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在生产和储运装置的检修、施工作业。

二、职责

1、生产部负责编制设备、装置、系统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必须有安全措施。总工程师(分管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交生产单位审查签字认可。

2、安全部参与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审定,监督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落实,对检修现场的安全检修监督检查。协助生产部制定安全管理专篇,协助做好安全管理。

3、实行项目合同化管理单位主负责制即;项目合同管理部门督促项目检修单位,组建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实施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

4、施工单位(项目部门、工程队)按照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要求配置资源并认真贯彻执行。

三、工作程序

1、一般安全要求

(1)合同管理部门应编制检修方案,检修方案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检修方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应执行以下程序:检修方案编制结束,按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程序审查,报合同管理单位的分管经理审核,再报分管安全的分管经理审定,再交业主(甲方)签字认可,印发并贯彻执行。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由总工程师批准。检修前,项目管理单位按检修方案,组织成立检修指挥部,健全检修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明确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现场安全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检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3)检修人员进入现场前,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检修单位要与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一起对参加检修的所有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教育以项目管理单位为主,聘请项目所在车间人员参与。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公司、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检修装置的生产特性、特殊危险源、特殊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动保护用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检修装置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4)安全员要做好安全教育记录,未接受安全教育的人员,不许参加检修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检修方案应对检修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要符合公司《施工用具安全标准》,并进行统一规划和配置,做到排放整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6)检修施工前,对已经批准和项目所在单位认可的检修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要向检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详细的交底记录。

(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检修单位一把手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实施,项目负责人负责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制止违章作业,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合同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责任。

(8)生产与检修单位应有明确的交接程序和手续。所用工艺处理必须经双方有关人员联合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

(9)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10)检修前办理施工现场作业票,分别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所在车间及相关部门签字认可,由分管厂长签字;办理施工过程安全监控表,明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所在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现场安全员及安全措施。

2、设备管道检修前的处理和交出

(1)各类设备管道在交付检修前均应办理交出手续。

(2)检修有易燃、易爆、带压、有毒、高温、腐蚀等物料的设备、机泵和管道时,必须经生产车间停车、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泄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并分析合格后,方可办理设备管道交出手续。

(3)设备管道检修前,由所在生产车间检查确认设备管道的交出,并在检修证(设备管道交出证)上签字批准。全厂性重要设备和公用设施的交出,由主管生产的副总最后签字批准。检修中生产方和施工方派专人现场监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检修人员停止工作,并撤离现场。

(4)检修传动设备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办理电器设备检修工作票,并挂牌标识:正在检修、严禁合闸。大型设备检修,必须设置安全围栏和明显标志。

3、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级别标准:

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为特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A、在食品企业规定离地面2米以上,或虽在2米以下,但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或附近有坑、井或有转动机械,或有堆放易伤人物料地段,均应按高处作业规定执行,要求办理“高处作业票”。

B、不准有禁忌症的人进行该项作业。高处作业必须栓好安全带,要求高挂低用,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系好帽带,携带工具袋。

C、高处作业架设的脚手架、吊栏、吊架、使用的手拉葫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吊装升降机载人作业。

D、在夜间照明不良、遇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E、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厂房上部施工,应设专人监护;石棉瓦上作业时,必须固定跳板或铺瓦梯。

F、作业时普通电线要与使用工具有1米以上的距离;高压线要符合相应距离,防止触碰电线。

4、电气焊作业

(1)电气焊作业属特种作业,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并取证。

(2)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固定动火区内动火应消除周围易燃物,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3)多人交叉作业施焊,要设防护遮板,以防电弧伤人。

(4)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氧气压力表、减压阀、防止回火等必须灵敏可靠,氧气软管强度应耐压2Mpa、乙炔气软管强度应耐压0.5Mpa。

(5)氧气瓶、乙炔气瓶使用距离不少于5米,距明火不少于10米。

(6)生产工艺管道、高压电线下面禁止放置、横置乙炔气瓶,防止曝晒。

(7)严格遵守“溶解乙炔气瓶使用安全规定”,必须安装回火阻止器。

(8)动火作业处易燃、易爆物质应清除干净,遇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9)焊接作业时,必须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特别是防护眼镜、绝缘鞋、绝缘手套等,离子切割、氩弧焊作业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10)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下列标准:

A、电焊电源安设独立电闸,并装有“漏电防护器”。

B、电焊机二次线圈和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

C、一次线和二次线必须完整,绝缘良好,一次线不得超过2米。

D、焊夹把绝缘良好,应有护手挡板。

E、在潮湿处或地沟、罐内作业时,必须有防触电措施,如穿好绝缘鞋、戴电焊手套或站在绝缘板上作业等。

F、进入容器内焊接作业时,禁止两人同时工作,并设专人监护。

5、进入设备作业

(1)定义。凡进入罐、釜、管道、容器及炉膛、烟道等有可能缺氧或存在有毒有害物的有限空间均称为进入设备作业。

(2)进入设备内检修作业,必须办理“入容器作业许可证”

(3)进入设备作业前,必须检查确认与设备连接的所有管道口的盲板齐全、隔离可靠;至少打开两只以上的人孔、手孔、放空、排污阀等。由生产方对设备内的含氧量、有毒有害物在作业前30分钟内进行分析合格,办理入容器作业证后方准进入。若置换不合格而又必须进入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隔绝式防毒面具,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器具,不准穿戴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设备。

(4)进入设备作业要指派专人现场监护,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要良好,要安装通风设施进行通风。进入设备作业的人员,要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要拴好延长绳索,交给设备外的监护人员,并事先规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不准离开岗位。必要时通知安全科人员到场监护。

(5)进入带有转动机械的设备内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办理电器设备检修工作票,并在电源回路上挂牌标识:正在检修、严禁合闸。

(6)进入设备作业时佩戴符合防爆等级、保护罩完好的手提式安全灯,其电压不得高于36伏,在潮湿场所、金属设备和管道内,其电压不得高于12伏。

(7)进入设备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须使用时,要按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动火证。电动工具的外壳要接地可靠,电源电缆绝缘良好,配电回路设有漏电保护开关,使用者应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8)在设备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设备内通风换气良好。使用气焊工具时,设备内不准排放乙炔和氧气,使用完毕或中间休息时必须把气焊工具带出设备,防止气焊工具漏气。

(9)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应轮班交替作业,每班最长不准超过一小时。

6、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检修施工动火证,必须明确动火负责人、执行人、监护人、落实安全动火措施,并监护

认确认后方可动火。设备、管道动火必须置换、分析合格并办理交出手续和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2)动火现场要准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危险场所和重大的动火作业应增加消防措施和人员监护。动火监护人不得在动火作业中离开现场,要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遇有火灾立即报警。

(3)一张动火证只能用于一处,动火作业后,必须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方可离开。

7、起重作业

(1)起重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一岗一责制。起重作业属特种作业,起重机械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强制检验并取证;作业人员必须持起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2)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则。即: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不吊

3)斜拉重物不吊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不吊

5)重物下站人不吊

6)重物埋在地下不吊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吊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

9)重物越人头不吊

10)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起重作业需占用厂区消防通道时,应提前向安全科、生产部提出占道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作业。

8、电器作业

(1)电器作业属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持特殊工种操作证和电工进网作业证上岗作业。

(2)电器检修必须执行《电器安全工作规程》,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工作间断、转移及终结制度的安全组织措施;执行保证安全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识牌和装设遮拦等安全技术措施。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上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电源开关把上挂有“有人作业,禁止合闸”

标志,并禁止任何无关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3)电器设备、线路检修“工作票”由电器工程师签字,生产部审批后有效。

(4)电器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应有两人以上共同作业,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的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

(5)禁止带电作业,必须带电作业时,应经主管电器的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有带电作业经验者承担。

(6)电线杆、电缆检修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进行作业。

A、变电所出入口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停电线路,挂好接地线,该线路的杆、塔下放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以防错登。

B、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以防误送电。

C、电缆检修时,应切记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D、遇五级以上大风时,禁止登高电器作业,严禁在同杆、多塔、多回路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E、立杆、撤杆、修正杆坑及在杆上作业时,必须防止倒杆和滑梯事故。接地线拆除应认为线路带电,禁止任何人再登。

9、车辆管理

(1)进入检修装置施工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经批准方可进入装置通行。

(2)车辆状况或设施安全、完好,按规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安全行驶七大禁令。

10、检修结束及安全要求

同设备检修前一样,要重视检修结束后的安全管理,包括检查、验收、交接、启动等部分。

(1)检修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要认真检查:检修项目、测试项目、探伤项目是否遗漏;工具、材料是否遗留设备、容器内;设备、管道有无堵塞。

(2)设备的安全装置、安全设施、防护装置,拆移的盖板、围栏、扶手等应恢复原状。

(3)临时电器线路、标语和警告牌、安全标志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1、编制项目检修完工后应有检修单位和设备使用单位,并有生产部、设备科、安全部参加进行验收交接工作。单位控制检修项目有本单位负责交接验收。并填写交接验收单存档。

12、使用单位接受后,再作启动前要全面检查,按照规程进行开车工作,开车正常后还应认真巡检,直到达标达产,运行正常。

附则: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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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技改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是依据《公司所属各厂矿检修施工(含项目施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般安全要求、现场安全要求、特殊作业以及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所承揽的各厂矿检修及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二章一般安全要求

第三条一切项目的施工工作,应严格遵守上级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施工作业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施工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应由技术负责人事先拟定施工计划,施工计划中应明确检修、技改中总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措施、安全要求以及各项目具体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建设单位和公司安全管理部审定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安全工作由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要明确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并将名单予以成文公布。

第六条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详细交待施工项目、作业时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危险危害因素和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再由承揽该工程的分公司(项目部)工程公司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的工期、质量、成本等实际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外委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各分公司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该项目的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对危险部位和特殊部位的施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参加作业的人员除经安全教育外,还应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进行工作。

第九条凡独立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本工种、本岗位的上岗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学徒工、实习人员等没有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十条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检修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技改项目和停工检修的重大检修施工项目,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向公司安全管理部上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检验,联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常用起重工具,如机械卷扬机、桅杆、井字架、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等均应完好,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施工中所使用的脚手架、跳板、所系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性能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施工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良好,外壳必须接地,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配置,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焊工具安全附件要良好;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气焊的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减压阀出口要加防止回火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大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周边1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夏天氧气瓶、乙炔瓶要注意防止曝晒。

第十六条施工中使用的分析、检测、计量仪器、仪表必须经过维修、检验、标定,并有经过计量监督部门检验标定的合格证。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督岗)必须跟班作业,深入现场,做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人和事有权制止。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合格,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是否恢复齐全。如不合格或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没有恢复齐全,则不能验收投入生产。

第三章检修现场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必须根据方便施工、布置合理、保证安全、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设立检修休息室、作业工棚以及施工机具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等必须保证行车安全;施工现场机动车辆按规定限速行驶。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危险点,如井、坑、电器设备、压力容器及气、液排放点等,必须设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信号。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有明显的标志和警示。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各种井、沟、池、洞等必须有可靠的盖板、栏杆,并悬挂安全警示标示牌,不得任意拆除,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在防火、防爆场所,要使用防爆开关、接线盒等;在容器内、巷道内和潮湿的作业现场内必须配装安全低压电源;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有可靠的防雨雪和防潮措施。

第二十四条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容器、井下通风不良场所、下水井内等)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监测,必须配备适用的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扶手、栏杆、爬梯、平台、盖板、承重件等均应在作业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使之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各分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急救电话、消防、保卫报警电话要畅通,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四章设备检修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设备检修中,要及时与建设单位工艺操作人员配合检修作业区域,及时监督处理检修时生产工艺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生产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可随时停止检修,撤离现场。

第二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如有易燃、易爆、带压、有毒、高温、腐蚀等物料的机泵、管道设备时,必须先停车,切断物料,卸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通风处理,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

第二十九条进行倒空、卸压、置换、吹扫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操作人员处理,防止因排放造成火灾、有毒有害危险和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电器设备线路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等警告牌;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进行,严格执行电业检修安全规程。

第三十一条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如必须保留电源线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2.5米高空或适当的地方。

第五章非正常的特殊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在距离基础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空进行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人不准参加高空作业。

(二)高空作业必须要有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高空作业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三)作业开始前,高空作业项目负责人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时,不准进行作业。

(四)高空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递送工具、材料、设备零部件及拆除物不准上下投掷,应用绳索吊送;较大的工具应拴(固定)在构件上;上下层同时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隔绝设施;工作完毕,应将工具、材料收拾清理,防止落下伤人。

(五)遇雷电、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天气,不准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六)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第三十三条进入容器作业安全要求:

凡进入有可能缺氧或有毒害的有限空间的作业,如塔、釜、管道、储罐、余热锅炉、地坑、井、沟、池等处,称为进入容器作业。

(一)进入容器作业,要与有关的涉及或影响单位联系,并得到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和保障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进入容器时,必须有熟悉工艺和工作环境的人员,在能够观察到容器内作业者的位置进行监护(必要时可以联系气体监测人员到场协助监护)。

(三)进入容器作业,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所用电压不得高于36V;如遇潮湿、金属容器内作业,其电压不得高于12V;灯具必须有玻璃保护罩和金属保护网,导线绝缘良好。

(四)进入容器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动火管理规定进行;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五)进入容器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应拴好延长绳索,交给容器外监护人员,并事先规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不得离开岗位。

(六)容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其空气中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应在作业之前30分钟内进行监测分析。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8-22%;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的浓度应小于《车间空气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七)若强制通风仍不能满足作业要求而必须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绝式防毒面具,并要根据具体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对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能产生静电的衣服、钉子鞋进行全部或部分禁止。

第三十四条交叉作业安全要求

(一)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二)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三)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四)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五)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并事先与安全、保卫部门联系,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

(二)动火作业必须明确动火负责人、执行人、监护人,监护人要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在作业时离开现场。

(三)动火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严密监视控制。

(四)危险场所的重大动火作业,应派消防车辆和消防人员监护。

(五)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六条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二)起重作业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器械、机具、索具等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必要的试验。

(三)重大、复杂的起吊工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其作业现场应划出警戒区、设置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工作现场。

(四)一般情况下,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电杆及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作吊装锚点。必需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并经机动部门审查批准。

(五)额定起重量大于0.5吨的起重机械(包括电葫芦),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检测站检测,无检测合格证的设备,不准进行起重作业。

(六)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统一规定信号、旗语,禁止无人指挥或多头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第三十七条电器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一)电器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二)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

第三十八条动土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一)凡能影响到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动土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厂内动土施工,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施工任务、要求拟定动土方案、安全措施,向作业区域主管单位提出请求,由作业区域主管单位的机动等有关部门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土,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发生损坏事故。

(三)挖掘的沟、坑、池等,必须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目的

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设备作业率。对设备存在的缺陷、隐患及时消除,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2、检修组织

(1)根据点、巡检记录,各车间上报的设备隐患,瑞土公司矿山安全科制定大、中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大中修项目、内容、实施的具体措施、维修工艺、时间网络计划、所需材料、备件与费用预算。

(2)大中修方案经技术科起草、主管副矿长审核,矿长批准后,上报公司主管副总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车间组织人员学习,提前做好检修准备。检修完成后由技术科负责检修总结并上报公司。

(3)小修由主管副矿长组织技术科和维修班共同协商安排具体的检修项目。

(4)日常维修由车间根据设备运行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停产时间、生产工艺事故时间主动进行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开机率和作业率。

(5)凡在定期、计划时段内检修的设备,各车间必须提前三天填写“设备检修申请表”。经技术科审核。

(6)重大设备检修或在危险区域范围检修,主管技术员必须作出施工组织计划书及安全员作出安全防范措施。相关车间必须认真学习和组织实施。

(7)设备大修、中修、中修完成后,首先由检修人自检并签字,再经设备所属车间和主管技术人员共同检查并签字认可。

3、计划检修的范围

(1)小修:小修由车间根据生产情况确定检修时间和项目。

①根据设备日常巡检记录,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设备的零部件进行拆卸检修和清洗。

②检查调整必要零件的配合间隙,更换个别易损零件。

③清洗设备的外表、油污等,检查和清洗设备的内部脏物。

④检修、调整设备的润滑油路,清洗设备滤油系统,按周期更换润滑油。

⑤清洗、清扫、检查、调整各电器部位、电器装置,检查安全保护装置。

⑥检查关键易损件的磨损、变形和腐蚀等情况,并作好处理安排。

(2)中修:除了完成小修全部内容外,还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①全部或指定部份解体,更换部分主要零部件。

②拆卸、清洗机组的全部重要设备,并消除缺陷,修理基准件,调整好间隙。

③对机组的重要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3)大修:必须完全恢复设备的工作能力,同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改进和改造。

①完成中修内容,更换设备中由于磨损、腐蚀、烧损、变形、疲劳而损坏的全部零件。

②检查和修理基础及有关建筑物。

③对设备进行技术改进和改造,增加辅助设备装置,服务于生产。

④检查、清洗、调整全部设备,更换润滑油。

4、设备检修验收

(1)设备检修完毕,经检修施工单位或个人进行试车自检,再由检修施工单位内部开展自检,并向技术科报告检修完毕,最后同主管部门组织专职综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严格执行“三检”(即工人自检、互检、专职综合验收)。

(2)专职综合验收,就是主管领导、专业技术人员、使用车间操作人员参加的综合检验。

(3)专职综合检验合格后,应填写检修验收表,技术施工负责人及使用车间签字认可,主管领导签注结论意见,收归资料室归档。

(4)经专职综合检验认定不合格的设备,检修单位或个人必须积极返工,返工所耗时要赔偿停产损失并纳入责任单位的故障停机停产时间按生产管理考核细则考核。

(5)经检修的设备,投入使用后,至下轮检修(一周)时间内发生设备事故经查属检修质量问题,纳入责任单位的故障停机停产时间按生产管理考核细则考核。造成设备事故等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公司相应文件处理。

5、相关记录

(1)检修计划。

(2)检修验收记录表。

(3)检修(大中修)总结。

收银制度

篇3:设备检修技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设备检修(技改)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装备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目标实现的重要环节。其施工作业安全是设备检修(技改)的首要任务和前提条件。

2.?设备检修(技改)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设备检修(技改)领导小组安全责任:

①公司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担任设备检修(技改)领导小组组长。

②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③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设备检修(技改)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④研究处理设备检修(技改)中的安全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作业区落实检修(技改)安全责任制。

(2)?生产技术与装备部安全职责:

①监督协调生产与检修安全工作。委托公司以外的单位施工的要签订安全协议书。

②审查作业区设备检修安全措施、项目安全责任人,并督促其实施。

③指派安全员负责检修(技改)施工的安全检查工作。

④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查隐患、促整改、查“三违”,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进行严格考核。

⑤在编制检修(技改)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⑥在检修(技改)过程中,组织有关人员召开安全会,研究、处理检修(技改)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问题。

⑦负责改进各种机器设备安全装置的设计;负责将设备原有的安全防护装置恢复完善;负责将设备缺少的安全防护装置补齐。

⑧指派专人负责协调水、电、风、气的停、送管理工作。

(3)?生产作业区的安全职责:

①应在检修人员进场前,组织人员对检修现场、设备等进行清理和清扫,为安全检修(技改)创造一个良好的作业环境,并与检修人员协调好检修期间的安全事宜。

②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水、电、风、气的停送工作,并在现场向检修负责人交接清楚。

③对配合检修(技改)使用的用具、设备作全面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④在生产与检修(技改)同时交叉进行时,负责处理影响检修现场的不安全因素。

⑤负责制订检修(技改)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指派专人负责检修(技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4)?检修作业区的安全职责:

①检修作业区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员在检修(技改)施工人员进场前,应全面了解作业现场情况,对安全施工有关交通道路、车辆、场地、水、电、风、气、管网以及使用的用具、设备等情况作全面调查了解。

②负责设置安全检修(技改)施工区域与生产区域的警戒线和安全标志牌;划定电焊机、气瓶安全摆放地;搭设施工安全防护平台、围栏及走梯等安全防护设施。

③动用生产单位的设备和接用临时施工电源前,应事先征得生产技术与装备部领导同意,经确实许可后方可实施。

③施工单位必须在检修(技改)前对参与检修(技能)施工的员工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动员与交底;制定检修(技能)施工安全措施,并负责监督实施。指派专人负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④认真填写检修(技能)安全措施申报表,报安环科审批。并在检修(技能)施工三天前与委托单位签订《设备检修(技能)安全协议书》。

4.设备检修(技能)安全规定:

(1)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设备检修(技能)的安全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修(技能)安全措施,并检查、督促、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对“三违”现象要立即制止并纠正。

(3)检修(技能)施工前,必须对参加施工的员工(含临时工、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对任务、项目、危险情况、安全要求进行交底,以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5)立体交叉作业时,应保持联络渠道畅通,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拉好警戒线的前提下,应指派专人指挥,专人监护,在确认无任何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同时作业。严禁从高处往下抛丢物件。

(6)高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起重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电气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焊接与切割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焊接与切割安全规程》、建筑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装技术规程》。

(7)凡在现场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气割、爆破、机动车辆、搭架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严禁无证作业。

(8)凡对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如煤气管道、焦油管道、粗苯管道、煤气水封冷凝液管道、初冷器、电捕焦油器、苯塔等动火或进入内部检修时,应有作业区安全员及专职安全员在场,必要时应有工艺工程技术人员在场,检修时应携带co便携监测器做好co的监测防止人员中毒,检修前应进行置换并作爆破试验,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试验合格后才能动火,爆破试验每两小时重新做一次,在检修停止半小时或半小时以上的应重新进行置换并作爆破试验。在有氧含量测定分析仪时,爆破试验合格后应加做含氧分析保证含氧量18%22%。

(9)在检修过程中,必须维护好设备原有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环保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因检修需要拆除。在检修设备完成后必须及时修复。同时,要利用检修机会,补齐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10)施工单位对废弃的设备、设施和工业垃圾要及时清理,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做到文明施工。施工完毕后,要及时清理好现场,不留隐患,为恢复生产创造良好的条件。

(11)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必须按等级提前三天办好动火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认真落实防火防爆措施。

(12)检修、技改期间必须加强保卫工作,防止偷盗和破坏。

篇4:技改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是依据《公司所属各厂矿检修施工(含项目施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般安全要求、现场安全要求、特殊作业以及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所承揽的各厂矿检修及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二章?一般安全要求

第三条?一切项目的施工工作,应严格遵守上级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施工作业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施工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应由技术负责人事先拟定施工计划,施工计划中应明确检修、技改中总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措施、安全要求以及各项目具体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建设单位和公司安全管理部审定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安全工作由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要明确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并将名单予以成文公布。

第六条?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详细交待施工项目、作业时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危险危害因素和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再由承揽该工程的分公司(项目部)工程公司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的工期、质量、成本等实际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外委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各分公司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该项目的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对危险部位和特殊部位的施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参加作业的人员除经安全教育外,还应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进行工作。

第九条?凡独立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本工种、本岗位的上岗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学徒工、实习人员等没有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十条?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检修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技改项目和停工检修的重大检修施工项目,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向公司安全管理部上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检验,联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常用起重工具,如机械卷扬机、桅杆、井字架、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等均应完好,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施工中所使用的脚手架、跳板、所系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性能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施工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良好,外壳必须接地,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配置,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焊工具安全附件要良好;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气焊的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减压阀出口要加防止回火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大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周边1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夏天氧气瓶、乙炔瓶要注意防止曝晒。

第十六条?施工中使用的分析、检测、计量仪器、仪表必须经过维修、检验、标定,并有经过计量监督部门检验标定的合格证。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督岗)必须跟班作业,深入现场,做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人和事有权制止。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合格,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是否恢复齐全。如不合格或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没有恢复齐全,则不能验收投入生产。

第三章?检修现场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必须根据方便施工、布置合理、保证安全、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设立检修休息室、作业工棚以及施工机具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等必须保证行车安全;施工现场机动车辆按规定限速行驶。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危险点,如井、坑、电器设备、压力容器及气、液排放点等,必须设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信号。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有明显的标志和警示。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各种井、沟、池、洞等必须有可靠的盖板、栏杆,并悬挂安全警示标示牌,不得任意拆除,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在防火、防爆场所,要使用防爆开关、接线盒等;在容器内、巷道内和潮湿的作业现场内必须配装安全低压电源;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有可靠的防雨雪和防潮措施。

第二十四条?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容器、井下通风不良场所、下水井内等)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监测,必须配备适用的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扶手、栏杆、爬梯、平台、盖板、承重件等均应在作业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使之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各分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急救电话、消防、保卫报警电话要畅通,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二十七条?在设备检修中,要及时与建设单位工艺操作人员配合检修作业区域,及时监督处理检修时生产工艺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生产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可随时停止检修,撤离现场。

第二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如有易燃、易爆、带压、有毒、高温、腐蚀等物料的机泵、管道设备时,必须先停车,切断物料,卸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通风处理,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

第二十九条?进行倒空、卸压、置换、吹扫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操作人员处理,防止因排放造成火灾、有毒有害危险和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电器设备线路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等警告牌;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进行,严格执行电业检修安全规程。

第三十一条?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如必须保留电源线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2.5米高空或适当的地方。

第五章?非正常的特殊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在距离基础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空进行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人不准参加高空作业。

(二)高空作业必须要有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高空作业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三)作业开始前,高空作业项目负责人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时,不准进行作业。

(四)高空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递送工具、材料、设备零部件及拆除物不准上下投掷,应用绳索吊送;较大的工具应拴(固定)在构件上;上下层同时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隔绝设施;工作完毕,应将工具、材料收拾清理,防止落下伤人。

(五)遇雷电、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天气,不准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六)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第三十三条?进入容器作业安全要求:

凡进入有可能缺氧或有毒害的有限空间的作业,如塔、釜、管道、储罐、余热锅炉、地坑、井、沟、池等处,称为进入容器作业。

(一)进入容器作业,要与有关的涉及或影响单位联系,并得到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和保障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进入容器时,必须有熟悉工艺和工作环境的人员,在能够观察到容器内作业者的位置进行监护(必要时可以联系气体监测人员到场协助监护)。

(三)进入容器作业,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所用电压不得高于36V;如遇潮湿、金属容器内作业,其电压不得高于12V;灯具必须有玻璃保护罩和金属保护网,导线绝缘良好。

(四)进入容器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动火管理规定进行;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五)进入容器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应拴好延长绳索,交给容器外监护人员,并事先规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不得离开岗位。

(六)容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其空气中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应在作业之前30分钟内进行监测分析。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8—22%;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的浓度应小于《车间空气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七)若强制通风仍不能满足作业要求而必须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绝式防毒面具,并要根据具体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对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能产生静电的衣服、钉子鞋进行全部或部分禁止。

第三十四条?交叉作业安全要求

(一)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二)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三)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四)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五)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并事先与安全、保卫部门联系,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

(二)动火作业必须明确动火负责人、执行人、监护人,监护人要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在作业时离开现场。

(三)动火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严密监视控制。

(四)危险场所的重大动火作业,应派消防车辆和消防人员监护。

(五)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六条?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二)起重作业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器械、机具、索具等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必要的试验。

(三)重大、复杂的起吊工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其作业现场应划出警戒区、设置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工作现场。

(四)一般情况下,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电杆及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作吊装锚点。必需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并经机动部门审查批准。

(五)额定起重量大于0.5吨的起重机械(包括电葫芦),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检测站检测,无检测合格证的设备,不准进行起重作业。

(六)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统一规定信号、旗语,禁止无人指挥或多头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第三十七条?电器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一)电器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二)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

第三十八条?动土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一)凡能影响到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动土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厂内动土施工,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施工任务、要求拟定动土方案、安全措施,向作业区域主管单位提出请求,由作业区域主管单位的机动等有关部门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土,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发生损坏事故。

(三)挖掘的沟、坑、池等,必须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Z公司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检修组织、准备、安全,电气焊和电气安全,拆除、完工验收等工作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检修单位

4.程序

4.1检修组织

4.1.1较大项目检修,全公司或车间大修必须成立大修指挥部,需有安全部门参加。

4.1.2做好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车间(部门)大修计划由车间提出补充方案,工程部进行审核平衡,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

4.1.3检修计划编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详细,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凡二人以上的项目要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4工程部、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任务、检修质量、检修安全负全部责任,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任务、质量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手续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4.2检修准备

4.2.1各车间(部门)的大、中修,对有关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马虎。

4.2.2临时指挥部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对起重吊装工具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整个检修过程的安全。

4.2.3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检修前的清洗置换工作由所属车间负责。

4.2.4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水进行清洗置换。

4.2.5清洗置换的设备,清洗后,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达到标准。

4.2.6清洗置换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入设备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外,尚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气含量在18-21%,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4.2.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盲板。

4.2.8检修设备管路与生产中所需的设备管路连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隔离。

4.2.9设备管路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人口阀门。

4.2.10生产车间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清洗置换分析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4.3检修安全规定

4.3.1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要进行检查、核对,由岗位和班组长介绍情况,全部符合要求,才可进行施工。

4.3.2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规程。(高空作业、土方工程、吊装作业等)。

4.3.3凡对机电传动部份的设备检修,必须切断电源,拆除传动皮带,并要悬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3.4凡贮罐、设备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设“禁上开动”的警告牌。

4.3.5检修使用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贮罐、设施、沟道、潮湿场所要用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可靠接地。

4.3.6一切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到“四不施工”:

4.3.6.1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

4.3.6.2起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

4.3.6.3高空作业和多层次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

4.3.6.4没有明确检修任务不施工。

4.3.7做到“四不拆”:

4.3.7.1设备带压不拆;

4.3.7.2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折;

4.3.7.3设备高温过冷不拆;

4.3.7.4工具不合格不拆。

4.3.8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和急救药品,以备急用,并要有专门的监护人员。

4.3.9检修现场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齐、稳固、保持通道畅通;预留孔洞、坑沟要设护栏或盖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坏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它设施要及时修复。

4.4电气焊安全规定

4.4.1焊接动火安全应由检修设备所属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在潮湿、地沟、金属架、贮罐内、天桥等作业,要指派监护人。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2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须耐压5个大气压。

4.4.3乙炔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阻火器。

4.4.4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米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

4.4.5高压线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4.4.6电弧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以下标准:

4.4.6.1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4.4.6.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4.4.6.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且易辨认,绝缘要良好,一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5m。

4.4.6.4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4.4.7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4.4.8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工地、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4.4.9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4.4.10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4.5拆除工作

4.5.1拆除工作应制订拆除方案。

4.5.2施工前要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实行统一指挥、监督。

4.5.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准上下抛掷,及时清理运走。

4.5.4拆除石棉瓦必须铺设跳板。

4.6检修完工安全验收

4.6.1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要清理好场地,对搭设的作业架台、接设的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实净,场地清后,方可办理移交验收。

4.6.2检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悬挂的各种“警告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

4.6.3经检查检修项目、检修质量全部符合检修标准,验收签字后方可撤除悬挂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认为有电,有物料,检修生产单位不得进入设备以及检查传动装置。

4.6.4检修验收结束,对检修计划和检修工作票等,应由承办单位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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