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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维保服务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1.电梯设备维保服务管理

(1)目的:保障业户使用电梯安全正常。

(2)适用范围:电梯设备及附属设备的运行及维保。

(3)职责:监督、检查电梯分承包商专业维修人员的作业达标、维保完成情况。

(4)工作程序:参照专业服务运作实务相关内容。

2.房屋、设施维保服务管理

(1)目的:定期对房屋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

(2)适用范围:公寓房屋建筑,公用部位、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

(3)职责:维修工负责房屋、设施的维修养护,设备主管负责以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委托维修的联系工作。

(4)工作程序:参照专业服务动作实务相关内容。

(5)设备主管:每年12月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组织实施房屋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3.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保服务管理

(1)目的:定期对给排水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生活、消防用水的需要。

(2)适用范围:公寓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3)职责:负责对维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4)工作程序:参照专业服务动作实务相关内容。

(5)设备主管: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组织实施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4.公共设施维保服务管理

(1)目的: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

(2)适用范围:公寓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管理。

(3)职责:负责对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4)工作程序:参照专业服务动作实务相关内容。

(5)设备主管:每年12月按使用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组织实施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5.供配电设备(设施)维保服务管理

(1)目的:定期对供配电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业户和设备用电的需要。

(2)适用范围:公寓供配电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3)职责:负责对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4)工作程序:参照专业服务动作实务相关内容。

(5)设备主管:每年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组织实施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6.弱电设备(设施)维保服务管理

(1)目的:定期对弱电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安全和生活需要。

(2)适用范围:公寓摄像监控、周界报警、电子对讲、信号接收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

(3)职责:主管负责对分承包方的维保人员弱电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弱电设备的定期检查及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每年参照专业服务运作实务相关内容。

(5)设备主管:每年参照专业服务运作实务相关内容。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组织实施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7.消防设备(设施)维保服务管理

(1)目的: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2)适用范围:公寓消火栓系统、水喷淋系统、送风、排烟机及火灾报警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

(3)职责:主管负责对消防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进行指导、监督及委托修理的联系工作。

(4)工作程序:参照专业服务运作实务相关内容。

(5)设备主管:12月制订下一年度《房屋、设备、设施(年度)周期检查、保养计划表》,并按运行情况制订《房屋、设备、设施(年度)维修计划表》;组织实施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并进行指导、检查。

篇2: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发包方的职责

第七条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八条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第九条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条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三章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三条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第十八条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条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二十条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破土工程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破土开挖作业系指在电厂生产厂区内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开挖作业。

第二条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开挖作业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基坑深度在2.5米及以上时应执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如需采用爆破方法进行破土开挖作业时,应执行公安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破土开挖作业开工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五条破土开挖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电气、通讯、消防、土建等有关专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确认。

第六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第二章作业安全措施

第七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电缆、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在破土开挖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

第九条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条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建设单位,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二条在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并作好防毒准备,如应备有足够的防可燃气体用具及可燃气体检定器等。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可燃气体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沿道路、轨道边缘挖土时,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十四条在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十五条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距离不少于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1.5m。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离不大于400mm。工人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第十七条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和基坑边缘处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第十九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或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二十一条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一)立即停止作业;

(二)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三)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四)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五)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使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三章挖土作业

第二十四条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安装牢固,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独根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

第二十五条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第二十六条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二十七条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的支撑,但顶宽至少要大于700mm。

第二十八条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执行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工作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第三十条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二)禁止任何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三)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

第三十一条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吊斗放到地面上,不准使其悬空。

第三十二条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并经司机许可后,才可进行。第三十三条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m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第四章打眼作业第三十四条人工打眼应遵守以下各项:

(一)打眼的位置应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二)在开始打眼工作前,须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脱落或断裂,并且要注意站立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三)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钎子,另一手打锤子)或两人打眼(一人扶钎子,另一人打锤子),严禁采用一人扶钎子,两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打眼。

(四)打锤的人应站在扶钎子人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以避免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方。

(五)在工作前和举锤时,应注意附近是否有人,两组以上同时进行工作,打锤人的左右前后应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伤人。

(六)打眼时要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第三十五条进行钻眼工作应检查下列各项:

(一)检查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二)检查工作面里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三)在钻眼时,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四)如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时,水箱应装满水。

第三十六条对含有石英的岩石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以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凿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第三十七条当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当停钻时应先关水门后关风门。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开盖以前要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箱中压力。

第三十八条钻眼工人应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尘的地方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工人应配备适当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第三十九条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住和被岩粉卡住。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用扳手向外转动拔出。

篇4:外包项目工程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由外包单位承担的工作(工程),凡在生产厂区作业,进行与运行设备或运行系统有关的消缺(维护)、检修、安装(土建)工作,必须办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联系单(含外包工作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外包工作票分为外包电气工作票和外包热力机械工作票、外包工作联系单。外包工作票的管理和考核办法执行“工作票管理规定”。

第二章外包工作票

第三条外包工作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和电厂设立工作联系人制度。

第四条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提出,电厂安监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后,备案并公布。

第五条外包工程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职责如下:

(一)电厂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1.对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对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二)承包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职责:

1.对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必须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三)工作许可人职责: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是否有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电、有压力、有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

5.对工作票所列的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的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四)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厂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5.工作负责人必须持票并始终在工作现场监护工作;

6.对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工具、安全用具负责,并对上述机具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能完好负责。

(五)电厂工作联系人职责:

1.协助工作票负责人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3.负责对工作负责人进行技术交底;

4.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实行重点监督,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5.和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

第三章外包工作联系单

第六条外包工程,凡在生产区域进行不需执行工作票制度的(不需要停运设备和系统或改变运行方式,如设备及现场专项清扫、小型土建、搭建脚手架等),必须办理“外包工程工作联系单”。

第七条外包生产区域工作联系单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资格和职责如下:

(一)工作许可人应由管辖该项工作范围内设备、场地的运行值班负责人担任,并对工作是否影响设备安全(指是否需要运行人员采取安全措施)负责,负责向工作人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二)工作负责人由承包单位负责人提出,经电厂安监部门备案并公布。其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并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厂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4.负责检查工作过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5.负责填写“工作联系单”,办理工作手续。

(三)工作联系人应由电厂(甲方)有资格人员担任,并对下列事项负责:

1.协助工作负责人检查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3.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对于较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作,重点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4.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掌握工作进度,及时与电厂有关部门联系。

第八条对于经常性的外包工作(如清扫设备卫生工作),电厂应制订专门的管理规定。在工作内容、工作负责人、电厂联系人不变的情况下,可办理“周、月工作联系单”。

第九条外包工程工作联系单的管理、考核办法由电厂自行制定。第四章外包安全措施票

第十条由外包单位承担的工作(工程),涉及特别的安全措施、挖掘、登高、有害气体,有害物质等特别危险的场所工作时,必须办理外包工作票、外包工作联系单的同时必须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十一条外包安全措施票共有“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二种。

第十二条外包安全措施票实行“双工作票签发人”、承包单位设立工作负责人制度。

第十三条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如下:

(一)电厂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特殊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特殊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二)承包单位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所派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特殊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特殊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第十四条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的职责如下:

(一)电厂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职责:

1.对动火工作是否必要负责;

2.对动火工作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二)承包单位的外包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职责:

1.对所派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消防监护人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2.对现场动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3.对现场动火工作使用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4.首次动火时,必须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三)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人职责:

1.动火安全措施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绝;

3.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四)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负责人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完成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五)电厂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联系人职责:

1.协助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负责人检查措施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2.负责该项工作的全过程质量监督;

3.始终在现场监督动火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并及时纠正工作班成员的不安全行为;

4.和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负责人共同办理开工及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一级动火作业时,消防监护人由电厂规定的人员担任;二级及以下级别动火作业时,消防监护人由承包单位规定的人员担任。消防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一)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二)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三)确认所指定的专人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灭;

(五)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第十六条动火执行人的职责:

(一)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二)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三)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四)动火工作间断、结束时清理并检查无残留火种。

第十七条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篇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一、上海轨道交通15号线项目公司对应急预警的划分:

(一)预警的分级定义

(1)发生初步定性为重大安全事故的为一级预警:发生一级预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配合集团指挥抢救,分析原因,配合调查,落实后续工作;

(2)发生基坑坍塌或隧道破坏、工地发生死亡事件,事故初步定性为一般安全事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为二级预警:发生二级预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配合集团指挥抢救,分析原因,配合调查,落实后续工作;

(3)工地发生死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一人,事故初步定性为一般安全事故的为三级预警:发生三级预警及以上预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抢救,分析原因,配合调查,落实后续工作;

(4)工地发生死亡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一人为四级预警:发生四级预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抢救,落实善后工作;

(5)深基坑或区间施工发生管线或基坑变形报警、工地现场发生工伤事故、治安滋事等情况的为五级预警:发生五级预警,项目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施工总承包管部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必须及时到达现场,分析原因,制订对策。

(二)报告时间

(1)轨道交通建设工地一旦突发防汛抢险及其他灾害性事故或事件,事故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

(2)事故发生后集团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要求,以最快方式(45分钟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向相关上级部门报告;

(3)各类突发事件事故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内向市建交委和相关上级部门报告。

(三)报告程序

(1)施工单位报告程序a.一旦突发防汛事故或事件,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建设方现场项目经理报告;如特别重大事故直接向项目公司主要领导报告,后按程序报告;b.如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抢救人员和保护好现场工作,以防事故进一步扩大。若发生触电事故应首先切断电源,若发生卫生防疫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送医院进行抢救或现场设立留观室,尽一切努力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等待有关部门调查。

(2)建设方现场项目经理报告程序

a.建设方现场项目经理接到防汛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安委会主要领导报告;

b.重大事故直接向集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后按程序报告。

(3)项目公司报告程序

a.项目公司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建管中心(转)和总值班室(cocc:)报告;b.各类重大事故直接向集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后按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目标

(1)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及考核:根据集团年度下达的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和考核办法编制预防及控制措施;

(2)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方针,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编制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下发至各参建单位,并提供技术上的支撑;

(3)安全生产考核及奖罚: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负责与各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签约,并进行考核;

(4)制定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指标;

(5)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且持证上岗指标。

(二)机构人员体系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施工总承包管理部督促参建单位明确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安全措施落实;

(2)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对进场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总交底;

(3)施工总承包管理部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

(4)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5)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制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整改。

(6)项目公司负责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监督报监手续;

(7)项目公司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风险源手册,并提出防范措施;

(8)项目公司负责按照建管中心应急预警管理,编制各类突发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各类应急抢险演练及评价工作;

(9)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10)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施工工地防火制度、工伤事故及上报管理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11)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管理人员的《上岗证》、《操作证》、物资、器材、机具的《准用证》;

(12)项目公司负责对监理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实行上网登记的上报工作;

(13)执行集团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使用等管理办法;项目公司负责台帐管理并按月上报集团;

(14)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盾构进(退、转)场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消防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15)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及履责考核;

(16)施工总承包管理部定期开展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管理台账;

(17)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对参建单位严重违规报委员会审批后进行通报;

(18)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的突出表现报委员会审批后进行表扬;

(19)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

(20)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督促落实各类安全专项方案与措施,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技术措施交底、安全生产各类制度、工程变更、工地例会日志等;

(21)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①临时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仓库、物管区等建筑物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装置、疏散指示标志等;

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场所、设备设施防火检查制度,消防安全档案管理,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装置设专人负责管理;

③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④配齐灭火机具、工具,危险化学品、物资材料等分类管理制度;

⑤有毒、危险、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用品的采购、仓储、使用制度与落实情况。

(22)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环境卫生督查;

(23)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方面督查;

(24)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25)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26)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检查各类安全资料包括:

①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等各项专门施工方案;

②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③安全资料检查(检查记录、检查评分表、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回复;

④安全培训教育(含安全学习);

⑤安全技术交底记录齐全;安全工作月报表齐全、内容完善;

⑥各类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急预案;

⑦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

(27)针对装饰、安装、机电系统及模板工程、砼浇捣、地基加固、降水工程、旁通道、区间电机车和堵漏工程等专项施工风险,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在既有的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

(28)一旦突发各类事故,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29)参与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详见附件三《上海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理办法》。

二、总包管理部安全风险识别及管理

1、地下连续墙的施工深度越来越深,相应的施工风险也越来越高。成槽深度深、各个工序施工时间相应较长,易引发沉渣增厚及槽段失稳等问题;地下连续墙在饱和粉砂层中成槽施工时经常发生失稳;;超长超重钢筋笼的起吊易发生失稳,临近建筑物的钢筋笼起吊若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人民生活安全,对社会产生较严重的后果;地下墙接头接缝处理不好或夹泥夹砂,导致连续墙渗漏水、基坑变形过大及周围建构筑物沉降等隐患,不但会给基坑开挖和主体结构施工带来不利影响,严重时会发生基坑失稳、垮塌等安全事故,给工程各方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5号线超深地下墙有:大渡河路站、桂林路站、桂林公园站、武威东路站、上海西站站、铜川路站六个地下三层站和天山路站、古北路站、上海南站三个地下四层;临近建筑物进行地下墙施工的有古浪路站、铜川路站、天山路站、古北路站、吴中路站、桂林路站、百色路站、罗秀路站、虹梅南路站等。

2、超深基坑开挖施工风险识别与分析

超深基坑工程具有风险高、工期长、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常常会受到雨雪天气、周边堆载及动载、地下管线渗漏水等诸多不利条件的影响,安全度的随机性较大,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其安全性还与深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体系、降水和土方开挖等密切相关,在任一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导致整个工程的失败。

在本工程中,超深基坑有:大渡河路站、桂林路站、桂林公园站、武威东路站、上海西站站、铜川路站六个地下三层站和天山路站、古北路站、上海南站站三个地下四层。

三、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按照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的定义,深基坑指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八条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

(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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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明施工检查相关内容

一、“五牌一图”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各图牌内径尺寸高度宜为1.2m、宽度宜为0.8m,外径下沿离地高度宜为0.8m。(见附录D中图8)

五、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JGJ2016-80号文

2、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3、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JGJ1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5、JGJ162-2008《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六、按照沪地铁(2013)277号要求,对材料检测单位的主要规定

1、属于建设方进行非公开招标

车站、区间工程:水泥、防水材料、钢筋、砼、地墙身质量、桩质量、粉煤灰、石灰、外加剂、

钢结构及探伤、焊接材料及防火涂料等;轨道工程:指混凝土、钢筋;市政配套工程;装饰、风水电安装工程。

2、属于总承包委托的检测项目主要有

轨道工程:钢轨、碎石道床;机电安装:电缆、部分管材、桥架、化学锚栓、屏蔽门等;

3、属于监理委托的检测项目主要有

轨道工程:螺栓、橡胶垫板、轨距块;管片结构性能等。

七、沪轨指(2013)1号文,上海轨道交通建设现场管理办法

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关键节点的验收工作,关键节点在监督交底时已明确,对地铁车站和区间隧道而言是各类“条件”,如车站的开工条件、基坑开挖条件、铺轨条件、装饰条件、区间隧道的盾构进出洞条件、嵌缝条件、旁通道施工条件和机电设备安装条件等。关键节点验收时,施工、监理、设计和甲方的现场项目负责人,如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并做好“四方”监理工作,而且节点验收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准备好汇报材料,节点验收后对节点验收中提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整改,整改必须逐条销项,现场项目负责人需加强督促,关键节点验收,业主职能部门需参加,并有质监站监督“四方”行为;

现场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的预验收工作。

预验收前,现场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整理好各自的档案资料。预验收有施工、监理、设计、业主现场负责人参加,施工、监理单位做好书面汇报资料;验收时,施工单位准备好有关检测工具和被抽查的质量保证资料,以便对工程实体的外观、实测实量以及资料进行抽查。对验收中提出问题应列出整改销项内容,逐条逐项整改和消项,具体操作细则由业主编制有关竣工验收操作流程实施。相应质监站监督“四方”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动态管理及考核办法》

1)监测单位必须按照《上海地铁基坑工程施工规程》(SZ-08-200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工程开展所需。

详见《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详见《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监理安全要求(1):检查《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对工期超过6个月的建设工地必须,按要求通过安保体系认证,并按体系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2)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原则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不得低于2年),各施工作业点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连续24小时施工的,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员。

施工单位安全要求:

(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原则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不得低于2年),各施工作业点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连续24小时施工的,不少于3名专职安全员。

(2)建立健全《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各总承包单位工期超过6个月的应通过《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认证。

(3)对吊件的吊点必须做探伤试验,吊装器具、索具和钢丝绳必须安全可靠,吊装作业必须经“吊装令”签署批准后方可施工,严格执行“十不吊”(1物件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吊绳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行车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挂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9、坦在地下的物体不吊。10、钢铁水过满,未打固定卡子不吊。)规定,严禁吊件起吊悬空状态下对吊件进行焊割等作业。

动火必须经动火审批,持“动火证”作业,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1、未取焊工特殊工种>操作证不能烧;2、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未经批准不烧;3、不了解焊结地点周围情况不烧;4、不了解焊结物内部情况不烧;5、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不烧;6、可用燃料材料作保温隔音的部位不烧;7、密闭和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烧;8、焊接部位旁有易燃易爆物品不烧;9、附近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作业不烧;10、禁火区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完不烧),划分动火区域,设置监护人员,配备灭火器材。

(3)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①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②电焊工、气焊工、动火审批人员;

③危险品仓库保管员、操作员。

沪轨指(2013)1号文《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中关于动火的管理规定:

动用明火作业管理

1)本标准适用于各单位因生产、检修等施工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割)、喷灯等明火作业。

2)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应当按动火等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动火。超过规定的有效期,应重新办理手续。

3)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1)一级动火区域:由各直属单位确定的防火重点部位,如: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列车停车库、危险品仓库、物存100万元以上的物资仓库、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等。

一级动火审批手续: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动火单位(各直属单位下属分公司或部门)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经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所属上级法人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后,方可动火。一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3天(72小时)。

(2)二级动火区域:地铁车站(区间隧道)、牵引变电站、降压变电站、办公楼、物存100万元以下30万以上的仓库、30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以及各单位确定的防火重点部位等。

二级动火审批手续:二级动火由所在动火单位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经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6天(144小时)。

(3)三级动火区域:除一级、二级规定的区域外,在非固定、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审批手续: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车间负责人及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作业者应当持证上岗(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5)动火作业前,动火申请人及作业人必须了解施工现场情况,清理现场周围各种可燃物,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必要的防护措施,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以确保安全。

6)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2)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3)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4)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5)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6)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7)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8)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

(9)按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

详见《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2013)2号文对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划分,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一般质量问题:施工过程中,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小于5万元(含5万元)的质量缺陷。

2)一般质量事故: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1)因围护结构局部缺陷或盾构进出洞时发生流砂,且流砂量达3立方米的;

(2)盾构推进过程中隧道轴线偏离100mm-150mm,或机头出现冒水喷砂的,或盾构上抬、下陷150mm-200mm的;

(3)地层冻结施工钻孔时发生喷砂的;

(4)地下连续墙成槽过程中,出现坍塌,或地下连续墙大面积多处渗漏的;

(5)工程监测过程中,墙体水平位移、周边地下管线位移、周围建筑物沉降、坑周地表沉降等项目中有任意一项出现连续三天报警的;

(6)直接经济损失达5-30万元(含30万元)的质量事故。

3)严重质量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1)地下连续墙垂直度严重超标,侵入内衬结构达100mm的;

(2)围护结构涌砂、基底管涌,且启用增设降水井(降压井)、坑外注浆等抢险应急预案的;

(3)发生工地周边地面塌陷、管线断裂、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工程结构严重变形的;

(4)盾构推进过程中,隧道轴线偏离达150mm以上,盾构上抬、下陷达200mm以上的;

(5)盾构进出洞时发生流砂,流砂量达到10立方米的;

(6)联络通道施工时,开挖面出现冒水涌砂的;

(7)直接经济损失达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质量事故。

4)重大质量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1)发生基坑坍塌、结构垮塌、隧道被淹或结构严重破坏,结构损坏报废的;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

(3)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的质量事故。

3G(Group、Grade和Great)

《上海地铁基坑工程施工规程》(SZ-08-2000)、基坑工程施工监测技术规程》(DGJ08-20**-2006)

八、《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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