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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修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7

一、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3、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交通部令2007年第01号)。

4、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20**年1月16日,冀交字【20**】19号)。

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10-2006)。

7、《104国道青县至沧州段大修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104国道青县至沧州段大修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文件》。

8、《104国道青县至沧州段大修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9、其它有关文件与规定。

二、安全监理工作的目标与任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职责,保证307国道沧州市西段大修工程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安全生产,保障人身和工程安全。

三、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报验手续;

3、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4、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5、对施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对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

(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监督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2)监督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

(3)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2、巡视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每天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违规作业行为应及时制止,巡视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高处作业;

(2)机电设备使用必须满足要求;

(3)场内车辆驾驶;

(4)气割、电焊作业;

(5)起重作业;

(6)钢筋加工、绑扎作业;

(7)混凝土浇注;

(8)张拉作业;

(9)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10)大模板堆放、安装、拆除作业;

(11)施工机械作业。

3、核查现场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1)施工机械、机具的采购和租赁;

(2)起重机械和设施的现场安装与拆卸;

(3)起重机械和设施的检测与验收;

(4)施工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

4、检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1)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提供及使用情况。

a、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b、按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安全标志;

(3)安全防护设施。

a、高处作业防护;

b、临边作业防护;

c、攀登作业防护;

d、悬空作业防护;

e、交叉作业防护;

f、特殊季节、气候条件施工防护;

g、专项防护。

(4)临时用电防护。

a.接地;

b.电缆线路;

c.配电箱及开关箱。

(5)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

5、督促施工单位安全自检、进行抽查及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

a、日常性检查;

b、专业性检查;

c、季节性检查;

d、节假日前后的检查;

e、不定期检查。

(2)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三)交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资料整理

交工备查-内业资料整理工作的目的与意义是反映安全监理工作情况,总结安全监理工作经验,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

安全监理内业资料包括的内容:

1、监理工作计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

2、安全监理专项实施细则;

3、安全例会记录、纪要和工地会议纪要中的监理内容;

4、监理工程师工作指令,包括一般工作指令、整改通知、工程暂时停工指令及复工指令;

5、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告材料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材料;

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报审资料;

7、大、中型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报审资料;

8、监理工程师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监理安全工作交底记录、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交底工作的记录;

9、施工现场安全监理检查、巡视工作记录;

10、安全监理日志;

11、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内容;

12、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1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资料;

14、监理工作总结中安全监理内容;

15、其它。

四、安全监理工作的控制手段和方法

1、审核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施工方案等,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

2、签发指令文件: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由驻地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现场监督和检查:通过巡视及时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现象,及时进行纠正和控制。

4、规定监控程序:规定必须遵守的安全监控工作程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是进行安全监控的必要手段。

5、召开工地会议:将安全施工作为工地会议的议题内容之一,在会议中集思广义,分析现状,找出原因,相成决议,予以落实。

6、定期的安全综合检查:按照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评价,针对不足之处,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7、利用支付手段:针对有的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之处,事故隐患较多的现象,利用支付手段是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有力督促、控制和约束。

五、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岗位设置与职责

(一)项目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岗位设置框图

(见附件)

(二)项目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1、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安全监理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本合同段的安全监理工作,按照监理合同接受总监办的工作布署、指导、检查、评价等管理,就本合同段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

2)组织实施安全监理方案,主持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监理细则;

3)主持召开本合同段工地安全监理会议;

4)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安全设施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报验手续、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初步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6)日常安全巡查、督查,并做好记录;

7)编写合同段各类安全监理工作报告;

8)监理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2、驻地办安全监理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1)驻地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

1)主持驻地办安全监理全面工作,确定驻地办安全监理人员的分工和落实其岗位职责;

2)落实项目安全监理方案、主持编写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驻地办安全监理的日常工作;

3)检查和监督全体安全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安全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安全监理人员进行调换等处理;

4)主持合同段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工地例会和其它必要的现场会、协调会、研讨会等,签发驻地办安全监理的文件和指令;

5)审查处理标段的安全生产报告与文件;

6)初审承包单位提交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7)主持或参与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

8)组织编写并签发本合同段安全监理月报、安全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9)主持整理本合同段的安全监理资料。

(2)驻地办安全环保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

1)负责指导、协调本合同段安全监理计划实施、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安全监理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

2)负责监督、检查与指导本合同段工程施工安全生产;

3)负责对建设单位、总监办提供安全生产文件、规定、制度进行登记、保管并解释、修正、补充;

4)负责落实安全监理工作标准,提出保证本合同段安全的措施与手段,检查日常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情况,组织本合同段安全生产联查和抽检工作:

①指导并填写安全监理各种表格。

②巡视检查现场施工活动,及时纠正不合格安全生产的施工活动。

③审查驻地办权限范围内的各种报告。

④审查安全方案并监督实施。

5)负责初审或审核施工中安全施工方案,参与本项目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6)在工地检查过程中,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填写巡视检查记录;

7)定期组织对本合同段安全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制订纠偏措施;负责驻地办进行的月度综合考评中安全监理方面的工作;

8)负责收集、检查本合同段安全监理资料的汇总统计、编目、整理,负责安全监理资料的审查及移交;

9)组织本合同段有关安全监理方面的观摩与人员的业务学习和交流等;

10)及时向驻地工程师报告安全监理管理情况,编写监理报告中涉及安全监理部分;

11)承办驻地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工作。

(3)驻地办各专业工程师安全监理职责:

1)在驻地工程师领导下,配合安全工程师工作,对驻地工程师负责;

2)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事故救援预案的审查;

3)参与监督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事故救援预案、安全制度的落实和安全巡查;

4)参与必要的安全会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5)在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等工作中,落实安全监理方面的要求和部署;

6)承办驻地工程师交办的其它安全监理工作。

(4)驻地办各监理员安全监理职责:

1)、作为专业工程师助理,协助专业工程师完成其工作任务,履行其安全监理职责;

2)完成专业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安全监理的工作制度

(一)、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1、施工单位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临时用电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1)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2)桥梁工程中的梁、板、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3)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加固与拆除;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及50千瓦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专项安全方案。

2、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时,重点对各项方案中技术措施的针对性、编制内容的完整性、强制性标准的合规性以及施工单位内部审批的程序性进行审核。

3、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驻地办初审后,报总监办审查实施,个别特殊复杂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4、驻地办根据已审查同意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在开工前编制相应的专项安全监理细则,报总监办批准后实施。

5、驻地办、总监办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时,首先应查清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到岗;

(2)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每天至少监督检查一次,对监督检查的控制实施必要的监视和测量;

(3)发现不符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要求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1、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理的重要依据。安全技术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2)地面、深坑施工作业的防护;

(3)水上、高处及立体交叉施工作业的防护;

(4)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5)机械、机具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及夜间施工安全防护;

(6)为确保安全,对于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制定的专项安全措施;

(7)预防自然灾害(狂风、暴雨、雷击、洪水、地震、高温、寒冻等)的措施。

2、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驻地办审查批准后实施,驻地办审核结果抄报总监办。

3、驻地办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督措施。

(三)、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及应急培训演练制度

1、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预案编制规定,组织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该预案需经项目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2、驻地办应对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并经驻地工程师批准后生效,驻地办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连同审核意见报总监办备查。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3、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要以加强基础、突出重点、边练应战、逐步提高为原则,主要目的锻炼提高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故情况下,能够快速封闭事故现场,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人员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提高职工应急反映的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演练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将发现的问题等编写专题演练评估报告。有利于指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高处理事故的整体能力。

4、各级监理人员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四)、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1、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对施工场所、作业环境,如高压线、地下管线、地下电缆、施工用电、现场防火和季节性特点等作明确交底;

(2)对多工种交叉作业时的安全技术及防范措施应作详细交底。

(3)对防止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劳动保护要求”作明确交底。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

(5)施工人员应学习了解相应专业、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相应操作规程,提高安全防范的能力,遵守劳动纪律,正确穿带安全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3、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七、必须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临时用电一览

1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2桥梁工程中的梁、板、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3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加固与拆除;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及50千瓦以上的,应编制临时用电专项安全方案。

八、必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

各类施工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配电箱等

九、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绝缘鞋,绝缘手套,防尘口罩,护目镜,建筑扣件,整体脚手架等,

篇2: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青岛”)三期扩建工程招投标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有效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华电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界定了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工程招标范围、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审批程序以及招标过程管理。

第三条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工程招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扩建工程电源前期项目及施工阶段项目的招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主要甲供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实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项目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电源前期项目原则上实行招标。

第二章招标审批范围

第六条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A版)》中一级授权的范围,由华电国际招标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批范围如下:

(一)火电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磨煤机、电除尘器、主变压器、分散控制系统、脱硫装置、气力除灰(渣)、给水泵汽轮机、汽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含偶合器)、高压加热器、低压加热器、凝汽器、除氧器、循环水泵、凝结水泵、真空泵、送风机、引风机、排粉风机、一次风机、给煤机、高压厂用变压器、启动备用变压器、低压厂用变压器、110kV及以上开关、400V及以上开关柜、发变组保护、炉膛火焰检测系统、化水和凝结水程控系统、全厂闭路电视系统、变频装置、锅炉补给水系统、海水淡化系统、中水处理系统、凝结水精处理系统、空冷岛设备的采购;

(二)电源项目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咨询、安装、主要工程(主厂房土建及安装、烟囱、冷却塔、输煤、灰场、取水工程、铁路专用线);主要甲供材料、大型设备运输等项目的招标;

(三)所有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招标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他服务(咨询)项目及合同估算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利用外汇20万美元及以上的其他招标项目;单项合同估算招标金额低于上述限额,但批次招标估算总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

第七条第六条中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方案及评标结果上报华电国际招标委员会审查、审批,按照集团公司给予华电国际的授权审批范围,需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由华电国际审查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电源前期项目的招标,按照华电国际相关规定上报招标委员会审批。

除上述招标项目以外的技术规范书由公司自己内部审查,华电国际公司工程处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华电国际审批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结果由我公司自行定标,但定标之前需将评标结果报华电国际核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回避招标和审批将同类项目化整为零、化大为小。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组织机构

成立公司三期扩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三期扩建工程招标日常管理机构设在三期扩建办。

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审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处理招评标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审定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等工作。领导小组人员不能在评标委员会及监督小组中兼职,也不能担任评委。

领导小组进行的研究、审定工作应有规范的会议记录,审定结论应有参与审定的领导小组成员的签字。

(二)三期办职责

1三期办计划人员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年度招标工作计划和阶段性项目招标工作计划。见附件21。

2三期办专业人员组织编制、审查技术规范书,并按规定上报华电国际审查。

3三期办专业人员负责对设备供应厂商的经营实力、资质业绩、售后服务等工作进行调研。并填写厂家推荐表,见附件9。

4三期办专业人员参与评标,并按规定将招标结果进行确认或上报。

5负责按照审批意见和确定的招标结果进行合同谈判。

6在招标委员会指导下做好全过程监督工作。

7三期办专业人员按照三期2009【1】文进行招投标过程所有资料的收集和存档。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

由华电青岛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依法组建,其人员组成结构要在招标方案中一并报批(不报具体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在开标前1-3天组成,必须严格保密。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本公司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投资方代表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一般应当从集团公司或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招标专家库中抽取,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的,可以由领导小组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单位及本工程参建单位的评委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且项目单位(含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

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按照华电国际的管理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公司委托范围内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第四章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三期办各专业要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规范书,组织内审,形成规范书审核意见会议纪要,并联系设计单位按照内审会议纪要修改完善规范书。修改后的设备规范书由三期办报华电国际公司工程处进行审查。华电国际审查范围见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基建工程设计管理程序中第二十五条技术规范审查范围。

第十三条

三期办将华电国际审查意见提交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对规范书进行最后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最终设备技术规范书在公司内部会签,会签单表格格式参见附件6。

三期办根据最终完善的技术规范书,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方案(格式参见附件2)。编制的招标设备厂家推荐表(格式参见附件9),设备厂家原则上不少于5家。编制好的招标文件、招标方案、招标申请表、厂家推荐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时送给公司内相关专业和相关领导进行审批会签,审批会签单(格式参见附件7)。

第十四条部门、公司相关领导会签完设备招标文件、招标方案方案申请表、厂家推荐表、招标方案后,三期办上报华电国际工程部报批。

第十五条华电国际审批范围内的项目,其招标申请表、招标方案及评标结果,按照华电国际附件1-附件4的格式内容编写,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华电国际审批;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由华电国际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由华电国际负责审批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规范书)应报华电国际经审查后方可进行发标。

第十七条招标委员会、招标办审批范围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定标之前(即发中标通知书之前)需将评标结果报华电国际确认并核备(格式参见附件5)。

第五章招标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要求确定招标方式,对不宜公开招标的,须征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时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

第十九条招标方案的重点审查内容。招标项目内容及范围、招标方式及拟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报价方式、资格预、后审条件、投标单位资质及业绩、招评标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原则、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等。

第二十条评标结果的重点审查内容。评标结果确认报告(技术、商务、综合评价因素)、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领导小组意见、监督小组监督报告、评标前三名排序及其报价情况、推荐的预中标单位等。

第二十一条招标准备。公司依法合规组建适应招投标工作需要的管理机构。招标前要组建招评标组织机构(含领导小组、评标委员会和监督小组。其中监督小组成员由监察部门提出)。招标全过程须在招标办和有关监察、法律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拟定招标方案。在拟定工程招标方案,推荐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审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邀请招标方式下,推荐入围厂商名单,得到华电国际批复后方可发标。

第二十三条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并保证其符合规定的发布时限(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邀请的投标单位应为4家及以上;多个标段同时招标时,每单个标段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总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发标数的2倍、且最少不得少于5家。拟邀请投标单位需经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审定。审定后的投标单位不得任意调整,否则应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

(一)对进行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条件对潜在投标商进行预审,将预审报告及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厂家,报招标办审查。公开招标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厂家应不少于四家。资格预审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应重新组织招标并进行资格预审。

(二)对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确立的后审标准和方法对参加投标的投标商进行后审,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审结果作为评标的结论,写入评标报告。资格审查时应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并经参加审查的所有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缴纳标书费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缴纳的标书费三期办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标书发放后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六条现场踏勘与补遗澄清。如有必要时,三期办可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根据招标人需要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补遗或澄清;对发售发送的招标文件或补遗澄清文件项目单位必须届时获取其接收的确认函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

(一)投标人应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两证(资质证书、收费证书)一照(工商营业执照)齐全,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应与投标项目相适应。

(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投标保证金,三期办应有专人统一登记管理。

(三)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单位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四)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不得向外分包。

(五)主体工程不得选择未通过GB/T2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0(环境管理体系)及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承包商。脱硫工程等主要辅助工程要优先选择通过GB/T28000、GB/T24000及GB/T19000的承包商。

(六)对于已经在集团公司PMIS上公布或者在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近年来建设项目投标、履约过程中的不遵守合同、信誉差的投标商不允许参加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系统三期工程投标。

(七)投标商回标书时,三期办专人管理回标书登记管理工作,并按照投标文件接受单登记和检查,一免有漏标、密封不严格现象。格式参见附件10。

第二十八条开标。

(一)开标由公司三期办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要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宣布评标纪律。开标前,所有参加评标的评委都应该到现场,并按照附件11填写评委签到表。开标时,应对不合格的投标予以排除,仅对合格的投标进行评审,不接受开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二)开标时,应该按照开标检验表和开标记录表进行登记、检查和纪检审签字确认程序。开标检验表和开标记录表格式见附件。开标检验表和开标记录表格式参见附件12、13。

(三)开标后投标商不足三家的,原则上应当重新组织招标,但当某一类项(标段)的投标商确为有限且最终投标者不足规定数量的,应立即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经主管部门批准该招标项可随即转入议标程序,但必须在投标商同意议标且出具书面相关承诺意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评标。

评标应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类型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华电国际管理要求,分别采用“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及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建议采用两阶段评标方式。

三大主机、四大管道、设计、监理、调试和主体工程施工由华电国际组织评标,估算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单项施工和主要辅机设备的招标,华电国际根据情况参与评标。

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应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及领导小组审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进行评审。报价权重占总权重的比例应不低于:监理标段40%,设计标段45%,施工标段50%,辅机设备控制在50%~70%不等。

开标后,按照评标准备→初步评审→澄清→详细评审→编写评标报告的顺序组织开展评标工作。评标过程中让投标人澄清的有关问题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应为2-3家。

评标过程中澄清函及来往传真必须妥善保存,存档时注意要求用原件。

评标过程中技术、商务、综合评分,必须在澄清结束后开始评分,并现场签字,不允许后补。技术、商务、综合评分表格见附件14、15、16、17、18、19。

第三十条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编制技术报告、商务报告和综合评标报告,推荐预中标候选人顺序。技术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技术组评委签字,商务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商务组评委签字,综合评标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全体评委签字。技术、商务、报价及综合评分汇总表应由统计人、监督人员和各小组全体评委签字。评标报告格式参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定标与合同签订。

(一)评标报告整理完成后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顺序,提出领导小组评审意见,选定中标人或提出中标候选人意见。同时,监督小组完成监督报告。公司三期办根据评标报告、领导小组评审意见、监督报告,填报评标结果确认报告,按照管理审批权限进行招标结果的审批或核备。

(二)领导小组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无特殊原因,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否则,应向华电国际书面说明理由。

(三)在领导小组推荐预中标单位和预中标备选单位之后应将评标结果确认申请表及评标结果确认报告、定标结果核备表上报公司,并付评标结果确认申请表会签单和定标结果核备表会签单(格式参见附件5)。在公司同意评标结果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报告和评标结果确认申请表、定标结果核备表按照华电国际审批权限,上报华电国际予以确认,并得到批复。

(四)中标人确定后,公司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届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保函事宜。

(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三期办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函等进行书面的技术协议、合同谈判签订,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六)中标人不得随意向他人转包工程,如中标人拟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或特殊工作分包给资质合格的分包单位,必须经我公司三期办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项目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仍由中标人向我公司负责。

(七)合同签订前,三期办专业人员应及时将所有招投标资料,包括评标报告等准备齐全,备领导审查合格后,合同才开始会签。合同签订后,三期办专业人员在三期办领导同意后,再将合同主要内容及时录入PMIS系统。

(八)合同签订完后,所有有关本次招投标的所有资料,必须将原件移交档案室,以便备查。存档记录表格式参见附件20。

第三十二条华电国际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条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如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纪监审处受理有关招标问题的投诉,三期办和专业专业人员应配合调查。

第三十四条招评标过程中严格执行监督制度,设立监督小组对招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小组由公司纪检审领导和业务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2人,须经华电国际公司审批的招标项目不少于3人。

篇3:年度大修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年度大修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杜绝或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年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特制定大修期间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年度大修期间参加检修的各车间、部门及外来施工的单位(个人)。

三、引用文件

四、术语定义

五、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并负责解释。

2、安全环保部负责大修期间安全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动火作业、登高作业、进入设备作业的票证审批和安全措施的监督管理。相关单位在本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管理。

3、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和区域内协助安全环保部监督检查。醇氨厂安全科对本厂范围内的检修作业行使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审批权利。

4、生产管理部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的票证审批和安全措施的监督管理。

5、设备管理部负责吊装作业的票证审批和安全措施的监督管理。

6、基建部负责动土作业的票证审批和安全措施的监督管理。

7、外来施工作业单位业务联系部门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和施工人员的资格审查。

8、各单位负责人及安全员对在其所属范围内外来施工单位(个人)有权对其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勒令其停止作业。外来施工单位(个人)的违规(纪)行为,经主管部门查出后,分别对其和其所在单位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9、所有员工均有权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违规行为向安全环保部检举、揭发、举报电话++++++++。所有参检人员均有义务遵守本规定从事检修作业。

六、要求

1、管理要求

1.1、检修前的要求

1.1.1、检修前,参检单位必须组织召开班组长以上人员参加的安全检修动员会,会议要有记录、签到。

1.1.2、检修前,参检单位要组织全员逐级签订大修安全经济责任书。

1.1.3、检修前,参检单位要组织全员学习各级安全检修管理规定和安全检修规程,学习要有教材、考核记录。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员工进行随机抽考以验证学习效果。

1.1.4、停、开车前,应制定安全停、开车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评价情况明确相关责任人和预防措施等内容。该方案一式两份,在停、开车前两天报安全环保部一份,另一份单位存档。

1.1.5、根据检修项目安全要求,凡是6人以上并且检修项目中涉及到有动火、受限空间、登高作业其中之一的检修项目,必须制定设备检修安全方案,并进行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评价情况明确相关责任人和预防措施等内容。该方案一式两份,在大修前两天报安全环保部一份,另一份单位存档。

2、检修前的准备

2.1、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票,执行检修作业票证制度。如需高处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票。检修期间所有的设备检修票和安全作业票证均由本单位安全员审批安全措施,同意后方可签发,票证中各类签字均由本人签字,严禁代签。凡参检人数6人以上并且检修项目中涉及到有动火、受限空间、登高作业其中之一的检修项目,“检修票”中的安全措施必须由安全环保部审批签发

2.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安全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口头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在检修时负责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2.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2.4、对于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质的设备设施检修时,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制订详细可行的设备清洗、置换、吹除等方案,设备清洗、置换、吹除前一天把方案报安全环保部一份,另一份单位存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2.5、检修项目监护人必须明确其工作范围、检修项目的安全措施、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3、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的要求

3.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3.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警示牌。

3.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装置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3.4、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5、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3.6、对检修用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3.7、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围栏和警告标志标识,并在夜间设警示红灯。

3.8、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3.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3.1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3.11、夜间检修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的照明。

3.12、在大修期间各单位实行安全检修“日报表”制度。

以上各类专项安全检查,各单位必须建立检查记录,作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4、检修作业安全要求

4.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好安全帽,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检修现场。

4.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检修技术操作规程。

4.3、各检修单位要在生产管理部和安全环保部的指令下,按时间要求开车、停车、降压、降温、吹除、置换、分析和检测。

4.3.1、停车:在执行停车时须按停车方案规定的程序执行。特别强调要与上下工序取得联系,方可停、开车。

4.3.2、泄压:泄压操作应缓慢进行,并且不得降压至零(表压),更不能造成负压,一般要求系统内保持微正压,以免进入空气,未泄压前不得拆动设备。

4.3.3、降温:降温速度要适宜,以防设备变形、损坏。高温设备不能用冷水直接降温,而应在切断电源后,以适量通风或自然降温为宜。

4.3.4、置换分析和检测:为保证检修动火和罐内作业安全,检修系统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应进行通风置换,酸碱等腐蚀性液体应予以中和。

4.4、电气设备的检修

4.4.1、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上工作,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负责挂牌人外,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拿掉标志牌或送电。

4.4.2、移动式电动工具要在箱匣内安装触电保安器,否则不准使用。

4.4.3、禁止带电作业,必须带电检修的工作,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经电修车间负责人或安全员签字同意后,方可带电作业。

4.4.4、如有必须裸露的带电导体应放在碰不着的地方,并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电源相接的地方,要设有开关。

4.5、动火作业

4.5.1、在使用气焊时,乙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放,其距离不少于5m,两瓶距离明火均不少于10m,在焊接前必须消除焊割周围及下方的易燃物,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5.2、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内要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

4.5.3、一级动火作业,必须由安全环保部办理动火证;二级动火证由由动火地点所属单位办理。以上各项动火均经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4.6、登高作业

4.6.1、首先要办理登高作业证,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必须由安全环保部审批办理票证。

4.6.2、年老体弱人员、视力差、患有头晕病者,不能登高作业。

4.6.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等恶劣气侯,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要有足够的照明。

4.6.4、登高作业前应检查登高用具是否安全可靠,不能借用设备、建筑物、支架、管道、绳索、不坚固的水泥架等非登高设施,作为登高工具。

4.6.5、在登高作业时要顾前思后,细心从事,穿戴轻便,不准带重物。

4.6.6、登高作业时在没有取得上下联系好的情况下严禁向地面扔物,大件工具要拴牢,防止滑落,地面上的监护人应和登高者统一联络信号。

4.7、吊装作业

4.7.1、在吊装作业前必须到设备管理部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4.7.2、在吊起大件和复杂的起重物时,应制定包括安全措施在内的起吊施工方案,并有专人指挥。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在现场监督。

4.7.3、起吊前要现场察看,凡起重物在上升、移动、落位,拖运安装的过程中所通过的空间、场地、道路是否会遇到电线、地沟、盖板等障碍物。

4.7.4、确定起吊方法,并根据起重的体积、形状和重量选定工具,禁止在运行中的支架、管道上起吊。

4.7.5、起重大型设备,首先要试吊,在重物离地面0.3m左右停止上升,检查一切,确无问题后,才能正式吊装。

4.8、受限空间内作业

4.8.1、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罐内安全作业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8.2、进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他设备进行安全隔离(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不允许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合格。

4.8.3、对于进入有毒物质的储罐内作业,必须通风置换,并在进入前30分钟之内由化验室取样分析或检修作业所在厂安全员(安全环保部人员)用仪器进行分析,分析合格,经安全环保部同意后方可进入作业。如在设备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h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8.4、在设备内作业时,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确保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8.5、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4.8.6、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并与设备内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系。

4.9、一单位在进入另一单位内作业时必须经另一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员同意,并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落实好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10、外来单位进入生产制造中心检修单位进行检修程序要求:

4.10.1、首先由相关业务部门接受资质审查并开具书面认可证明。

4.10.2、外来单位持该证明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接受安全教育,签定安全管理协议,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办理《外协安全施工程序单》。并根据工作要求办理相关安全检修票(一级动火作业票、三级高处作业票、有毒有害气体储罐内作业由安全环保部办理,其他由相关单位办理。)。

4.10.3、外来单位持《外协安全施工程序单》、相关安全检修票和相关证明到检修单位向检修单位的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协商,检修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在该检修票上(程序单)签字,并办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票证后,外来单位方可进入检修现场进行作业。

4.10.4、任何外来单位没有以上标志和票证(程序单)的不准作业,所在检修单位有权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外来单位的作业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有违规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其作业,否则经查出按规定考核外来单位作业区域的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安全员。

4.10.5、外来单位在检修结束后,由检修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出具完工安全证明,然后到公司安全环保部落实安全协议事项和支取安全风险抵押金,最后到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4.10.6、各单位安全员均有权对外来施工单位的违章、违纪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开具公司统一制作的罚款单交安全环保部。

5、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完成情况,工器具和材料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2、根据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3、检查各类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

5.4、检修所用完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5.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5.6、对设备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等装置。

5.7、对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时,要和现场有关人员联系好,非本岗位负责人员不得启动设备。

5.8、检修结束后,所在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检修项目认真进行验收。参加验收人员要对所验收项目负责。

七、记录

篇4: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条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一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上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助护栏杆。地而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问,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条临边防护栏杆杆们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干70mm,栏杆柱小头汽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钊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Ф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坡度大于l: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理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卜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洞口作业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平台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人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干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六、墙而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问距小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l--2m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

第四章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攀登作业

第4.1.1条在施工织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条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l.3条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脸算。

第4.1.4条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条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条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条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m,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条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

第4.1.12条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悬空作业

第4.2.1条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条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条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己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条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道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细则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条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休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条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没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条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雨大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lm。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条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操作平台

第5.1.1条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而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而不得超过80mm。

四、操作平台可用Ф(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织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条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条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垂晕,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交叉作业

第5.2.1条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2条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l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困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六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条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条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条安全防护设施的脸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篇5:套井回填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设计要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和有关工程验收规范编制。

1.2本细则适用于套井回填工程。

1.3除合同文件别有规定者外,其他关于回填料开采、施工进度计划申报、工程质量检验和开工(仓)签证、施工测量等,应结合相应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规程相关要求执行。

2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承建单位应在套井回填工程现场施工放样前14天,将放样施测计划报告报送监理部批准。

内容应包括:

⑴施测项目概述(包括引用的控制点、坝轴线及套井轴线、业主单位提供的有关基准资料)。

⑵施工放样技术说明书(包括平面和高程测量控制网的设置与校测,施测方案与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等)。

⑶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检验和校正资料。

⑷测量专业人员的配置与组合。

⑸施测进度计划。

⑹测点保护措施。

⑺数据记录及整理制度。

2.2套井回填开工以前,承建单位应将大坝测量控制网及放样测量成果以及相关计算资料报送监理部审核和校正。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将对报送成果进行校测和认证。

2.3套井回填施工之前,如设计有要求需进行现场试验,则在满足设计要求的条件下,模拟实际施工条件,通过试验调整、优化和初步确定回填压实参数。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将试验成果及压实设备的详细资料报送监理部批准。

2.4承建单位应在套井回填工程开工前7天,按照合同规定程序向监理部报送详细的施工计划。内容应包括:

⑴工程项目概况(包括申请开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合同工程量,填筑部位平面图等)。

⑵施工布置、运输方式及场内道路规划。

⑶填筑料及其堆存与供料平衡计划。

⑷施工程序(包括区、段划分、造孔顺序等施工作业程序)。

⑸通过试验拟定的压实参数(包括压实机具、最优含水量、铺土厚度、夯锤落距、夯实次数等)。

⑹施工进度(包括工期安排、作业循环时间、分段回填形象、回填强度与分段累积回填工程量等)。

⑺施工方法(包括卸料及压实方式,以及冬季和雨季等特殊条件下的回填方法)。

⑻不合格填料的处理。

⑼施工机械的配置与劳动力组合。

⑽质量控制措施。

⑾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

⑿监理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5除非收到的批复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后的第24h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2.6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因此而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施工过程监理

3.1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做好各项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⑴套井回填前,必须校测和放出大坝轴线、套井、轴线、套井桩位及各重要建筑物的边界。

⑵随施工进展定期进行量测,成果绘成图表并计算出已回填完成的各部位有效工程量。

⑶分部工程完工时,应及时测绘施工区域平面图和纵断面图,其比例尺不应小于施工详图所采用的比例。

⑷按施工技术要求,详细记录造孔和回填过程中的各项有关数据。

3.2套井回必须在坝体基面清理和处理工程完成,经质量检合格并报送监理工程师认证后,方能进行。

对于建基面存在的软弱夹层及其他填筑缺陷,承建单位应根据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用适当的填筑料覆盖,或者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将其挖除后以新鲜粘土回填,或者另行报经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3.3承建单位应加强对坝面施工的管理。应按坝面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划分大小适宜的单元工程并严密组织施工,保证工序衔接、流水作业。

3.4承建单位应选派有经验的施工监督人员在料场和回填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督和指导,并与监理工程师密切合作,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3.5承建单位应按技术规范或设计要求的数量和方法,对套井回填进行取样检查。对于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回填,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返工处理。

3.6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违反施工规范的现象,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警告、指令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4施工质量控制

4.1造孔

⑴准确确定套井轴线和桩位是保证造孔质量的必要前提。套井轴线和孔位布置确定后,须通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施打。

⑵造孔前须清除井边周边的草皮、碎石和垃圾,库水位应降至设计要求高程。应选择无雨天气进行造孔,否则必须采取一定的防雨措施,避免出现漏水塌方现象。

⑶采取奇、偶数孔间隔造孔的施工程序,即按设计顺序号先打奇数孔,再间插套打偶数孔,依次循环套打前进连成墙体。

⑷造孔前,将钻头对准井位,再开机操作。开钻时,先造一标准的孔口,经检查符合要求后,再继续钻进。

钻孔过程中,应保持钻头平稳向下冲抓,提升时应避免钻头摇动撞坏孔壁。

井孔应保持相对垂直,每进尺2~3m应检查校正垂直度一次。

⑸如遇较厚砂层等异常情况发生孔壁塌方漏水时,要采取回填粘土重新造孔的固壁措施。当严重漏水时,须停止造孔,及时报告监理及设计,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⑹造孔结束并经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回填粘土,不间断地连续施工,以防井壁坍塌。

⑺按相关规范规定取样(每组三个样),测定含水量、干容量等指标。并按规定取样测定渗透系数指标。

4.2回填

⑴回填的土料应不含草根、石块,其含水量必须符合经试验批准的最佳含水量要求,粘粒含量应大于30%。采土时应注意备料场土质变化,经常检测含水量和粘粒含量。雨天应将井孔边的备用粘土用雨布覆盖,防止进水影响施工和质量。不合格土料不允许上坝。

⑵回填土时,应先清理井底,确保无积水、无浮土。如有渗水,水量较大时要及时抽干,再倒入一定的土料反复用冲抓钻清理干净。

⑶回填土必须分层倒土、夯实,下层土未经夯实不允许铺填上层土。回填土铺土应均匀平整,铺土厚度准确,每层松土厚度一般控制在25~30㎝间,严禁在孔口采用整车土料倾倒的铺土方式。

⑷夯实的锤重、落锤高度及夯实次数须严格依据试验参数实施(一般可控制锤重750kg左右、落锤高度2~3m、夯击次数18~25次)。在接近孔顶2m以内时,落锤高度宜控制在2m以内,以减少冲击力,防止沿孔四周壅起。

4.3质量检查

4.3.1质量控制指标(以设计和试验后的控制指标为准):

⑴粘土干容量≥1.55t/m3

⑵最优含水量20%~26%

⑶压实度不小于0.96

⑷渗透系数K≤1×10-5㎝/s(心墙坝段)、或K≤1×10-4㎝/s(类均质坝)

⑸含水量为最优含水率的±2%

⑹井孔垂直最大偏斜率为0.4%

⑺搭接最小厚度T>75㎝

4.3.2造孔检查

⑴垂直度。保证孔井的相对垂直,发生偏差及时纠正。

⑵安全隐患。详细观察孔井周边四壁,及时发现和纪录对大坝可能造成安全威胁的隐患,如漏水及渗水通道、白蚁窝巢、树桩、涵管等,以及不同时期的新老回填土结合部位情况。若问题较大,须及时汇报,处理后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回填。

4.3.3回填检查

⑴土料。检查土料的土质及干湿程度。

⑵铺土。检查倒土及铺土厚度。

⑶夯实。原则确定每隔一孔井采用环刀法取夯实原状土样一组(三个样),取样点宜分布在不同高程,每个样点高差应不小于1m。主要检查土的夯实效果(含水量、干密度、渗透系数等)。

每50m由监理、施工人员共同抽检,取一组土样交省水科院土工室测试。

4.3.4单元质量评定

根据套井回填桩机安排的实际,暂定按50m为一个单元进行质量评定。

5施工安全

5.1承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兼)职安全检查人员,并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参加施工的人员应熟知和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5.2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5.3钻机施工平台应平整、坚实。钻机的安装和拆卸均应在机长指导下进行。钻机各部位的连接应牢固、结实,机上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使用的钢丝线应与钻头及夯锤重量匹配,并经常检查有无断丝等异常情况。

5.4钻进及夯实过程中,应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操作。钻进时,如发现孔内异常,应停止钻进,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后才能进行处理,不得随意行事。遇暴风、雷电时,应暂停施工。

5.5钻机连接电线宜架空,以避免妨碍工作成造成触电事故。严禁在运转时修理机械及调整零件。

5.6夯实操作时,必须高度集中注意力,禁止重锤在自由落下过程中紧急刹车。

5.7取样人员下井时必须乘钢筋笼、戴安全帽、携照明灯。必要时要配备烛火、氧气等设施。

6其他

6.1每一回填单元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填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并报监理工程师确认,以作为以后评定相应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基础资料。

6.2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质量检验标准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执行。

6.3工程质量检验及单元工程开工签证,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工作规程》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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