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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人员违规处罚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目的

加强维修人员管理,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正常执行,使维护维修工作正常开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管理处对维修人员的管理。

3.内容

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罚款50元:

3.1.1上班迟到、早退、不参加培训或不参加例会的;

3.1.2衣着不整、不注意个人形象、上班无精打采的;

3.1.3遇到同事或上级领导或小区业户不主动让路,不主动打招呼的。

3.2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罚款50元:

3.2.1因维修人员主观故意造成维修工作迟滞,影响业主/住户正常生活引起业户投诉的。

3.2.2因维修人员玩忽职守、对维修任务敷衍了事造成维修质量低劣引起业户不满的。

3.2.3上门维修服务不专心维修而与业户聊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话题,引起业户投诉的。

3.3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时开除处理:

3.3.1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吃拿卡要、肆意刁难业主/住户的。

3.3.2利用职务之便向业户索取小费或偷拿业户/公司财物的。

3.3.3因工作失误造成业户或公司重大损失的。

4.记录无

5.附件无

篇2: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

第三条在对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坚持依法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职责对等的原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以岗论责的诛连式处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各单位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全资和控股公司;二级单位是指各单位所属的分局(工程处)、全资和控股公司;项目部是指各单位或二级单位所属或管

理的施工局、联营体和项目部等。

第五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时,各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由集团公司做出处罚决定;发生违规行为、一般事故和未遂事故时,由各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督促落实。

第二章纪律处分组织处理

第六条发生下列违规行为,虽未造成安全事故,应当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培训不到位,无证上岗,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3、对重大危险因素未作辨识或辨识不清、监控不力;

4、机械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

5、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

6、安全技术方案(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

7、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8、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

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由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

二、一般责任事故

1、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三、较大责任事故

1、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2、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3、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四、重大以上责任事故

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意外事故等,下同),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

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

1、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

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二、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1、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2、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3、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得力、危险因素监控不力、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九条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两起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三起以上的未遂事故未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或者不吸取教训,多次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依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由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第三章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对科队、班组主要负责人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对二级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但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1、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累计超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考核年薪绩效部分(简称绩效年薪,下同)的5~1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

2、年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

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5%。

3、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35%;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

4、年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60~80%,扣罚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40~6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

第十四条其他安全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每发生一起:

1、较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5%。

2、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5~10%。

3、特别重大事故,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50%。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5~4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30%。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30~40%。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3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20%。如果是上级领导授意的,同时扣罚授意人绩效年薪的30~40%。

第十六条年终经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扣罚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20~25%;扣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5~20%;扣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的10~15%。因事故控制超标原因而被考评为不合格,已经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处罚的,不再追加本项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涉及项目部、二级单位或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不得因上述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扣罚年薪而减免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一年内因多次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累计处罚总

额不应超过绩效年薪的总和。

第十九条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各级单位,给予经济处罚。

1、对二级单位、项目部、科队、班组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在细则中,应体现通过对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的原则,体现安全生产与全体员工收入挂钩的原则。

2、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单位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0~15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20~3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80~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3、对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或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1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15~2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30~40万元的经济处罚;

每发生一起特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5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4、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20~60万元的经济处罚。

5、年终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的,对单位处以100万元的经济处罚。仅因事故控制超标的原因,被考评为不合格,已按本条第2、3、4项规定处罚的,不再追加本项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如下分类:

一、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3、一般死亡事故: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指场外交通事故是指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安排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的场外交通事故,分类如下:

一、一般交通事故:指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二、较大交通安全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重大交通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四、特别重大交通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只针对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实行年薪制的项目部和二级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年薪,按全年收入的65%计算。

第二十五条“未遂事故”是指已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第二十六条为了保证责任追究的时效性,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以集团公司内部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为依据,如认定的事实与当地政府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发生实质性冲突时,可依据程序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时,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会同监察部、人事部、工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后执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

第二十八条对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在处罚决定下达后30日内,全额上缴集团公司,同时将处罚收缴凭证复

印件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对二级单位、项目部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由各单位负责落实。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有罚款,按管理权限全部纳入各级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篇3:安全违规处罚

1、凡有下列行为者,属于公司一类安全违规行为:

1.1工作时间未按规定着装和根据劳动保护要求做好保护措施者;

1.2在厂区内吸烟(不含重点防火区);

1.3在厂区内行车超速;

1.4非专业人员维修机械和电气设施及设备;

1.5特殊工种人员在未取得劳动局颁发的“上岗证”前上岗操作;

1.6在使用、贮存过程中,没有将压力气瓶固定和直立起来;

1.7违反各类安全提示及标志,如闯黄色安全带等;

1.8其它类似行为。

2、有下列行为者,属于公司二类安全违规行为:

2.1未按规定悬挂安全警示牌或安全警示牌上无部门名称;

2.2违反安全用梯规定,如梯子无防滑功能、在梯子上工作时下面无人扶梯等;

2.3释放有害有毒介质是时违反其安全要点且未进行隔离;

2.4未经许可或非紧急情况时擅自动用消防设施;

2.5非工作场所使用电炉及其它大功率电器;

2.6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他人轻微受伤;

2.7其它类似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

3、有下列行为者,属于公司三类安全违规行为:

3.1未按规定动火,如动火前未办理“动火审批单”、未清理现场可燃物,动火现场无灭火器或灭火器已过期、无防火监护人或其它违*火规定的行为等;

3.2违反接用临时电源安全要求,如接用临时电源前未办理“用电审批单”、临时线路无安全保护装置或其它违反接用临时电源的行为等;

3.3未遵照“进入封闭区域”安全要求,如进入封闭空间前未办理“进入封闭区域工作审批单”、未进行封闭空间气体监测、无监护人或其它违反进入封闭空间的行为等;

3.4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他人严重受伤。

档案管理制度

篇4:保安部队员违规处罚单

保安部队员违规处罚

保安部队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单第号

同志:

你在年月日时工作中违反保安部规章制度的如下条例:

□1.上班迟到、早退(5分钟扣1分,10钟以上扣2分,超过半小时3分),旷工(扣4分)。

□2.值班时着装不整洁、不注意仪表。(扣1分)

□3.上班时吃东西、看书报、吸烟、两人一堆闲谈。(扣1-2分)

□4.值班人员不按指定的位置坚守岗位。(扣2分)

□5.领导交给的任务不落实、不完成。(扣2分)

□6.业主投诉属实。(扣1-2分)

□7.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扣1-2分)

□8.无故不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扣1-2分)

□9.上班睡觉或在宿舍有赌博行为。(扣3分)

□10.每一次查岗中,查到当班人员两人违章。扣当班主管1分,三人违章扣当班主管3分,五人以上免去主管职务。

该处罚将记入你的年度处罚表,请签名。

注:一月内累计处罚三次、一年内累计处罚10分、拉帮结派影响团结、有小偷小摸行为,被他人利用造成极坏影响的、对领导或检举人打击报复行为之一的,违反规章制度、不认识错误、不接受批评、不配合、不签名两次以上(含两次)一律作除名处理。

处理人签名:

年月日

篇5:保安违规处罚单

保安部门违规处罚单第号

同志:

你在年月日工作中违反保安部门规章制度的如下条例:

一.上班迟到、早退(5分钟扣1分,10分钟扣2分,超过半小时扣3分),旷工(扣4分)。

二.值班时着装不整洁、不注意仪表(扣1-2分)。

三.上班时吃东西、看书报、吸烟、闲谈(扣1-3分);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如有发现散发传单、广告未登记上楼者(扣1分)。

四.值班人员不按指定的位置坚守岗位(扣2分)。

五.领班交给的任务不落实、不完成(扣2分)。

六.业户投诉属实::(扣2-3分)。

七.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扣1-2分)。

八.无故不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扣1-2分)。

九.上班睡觉或在宿舍有赌博行为(扣5分)。

十.每一次查岗中,查到当班人员两人违章,扣当值领班1分,三人违章扣当值领班3分,四人以上免去领班职务。

注:1.每分处罚20元,用于奖励表现好的队员或大家举办活动,一个月总结一次。该处罚将记入你的档案,请签名。

2.一月内累计处罚三次、一年内累计处罚10分、拉帮结派影响团结、有小偷小摸行为,被他人利用造成极坏影响的、对领导或检举人打击报复行为之一的,违反规章制度、不认识错误、不接受批评、不配合、不签名两次以上(含两次),用公司电话打声讯电话(不分时间长短)一律作除名处理。

处理人签名:年月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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