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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公司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分包单位应依法履行施工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实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及管辖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分六种:

1.警告;

2.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罚款;

4.责令停工整顿;

5.通报批评;

6.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

第五条:实施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在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可由安技部当场决定,并填写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顿的行政处罚,应由安技部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实施;处罚在20000元以上、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的行政处罚,应由安技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公司主要领导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主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主责单位或部门办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细则

第八条: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本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未保证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九条:因第八条六款中任一款违法行为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2人以内(含2人)受轻伤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发生一起重伤事故、1人受重伤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

3.发生一起多人(2人以上)受伤或一起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4.发生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提供虚假情况的;

5.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6.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7.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的;

8.负责落实整改或者督查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9.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一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分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对施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规人数每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及施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所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下列专项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工;每缺少一项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1.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3.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4.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5.其他危险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未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在起重物下从事其他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人员未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佩带个人防护用品;手持电动工具未穿绝缘鞋、未戴绝缘手套的,责令改正,并每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使用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使用非标准电闸箱、施工机械、机具、电气设备、特种设备未经安全验收合格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使用;按已使用项每项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重点部位及预留孔、洞、口、井以及临边未设置防护、围档和警示标志、夜间不设置警示灯的,责令改正;每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为操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作业;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总包单位未与分包队伍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未对其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用电未按国家标准敷设线路,任意拉线接电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发现一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使用电焊设备未进行接地或接零保护的,木工使用多用刨的、接电源线使用多项插头的、私自拆改标准电闸箱的施工单位,每发现一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未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购置、使用、存放、保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用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员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录用未成年工或指派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有禁忌工作,不进行定期身体检查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含中午)饮酒后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逐级逐项安全技术交底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无视安全生产,不吸取教训,反复出现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并加重处罚,处以20000元罚款;对分包单位取消其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

第三十二条: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内业基础资料,或者安全内业基础资料严重缺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发生伤亡事故未按有关规定按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三十五条: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款项,由处罚单位报公司财务中心。财务中心从当月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对个人进行的罚款,三日之内交至公司安技部。

第三十六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罚款所得的款项,由安技部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购置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实施安全行政处罚通知书,由公司安技部统一制定(式样附后)。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篇2: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环境变更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本公司安全生产的变更管理,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而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及管理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

3变更管理定义

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变更管理失控,往往会引发事故。

4变更管理的分类

4.1工艺、技术的变更:

4.1.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

4.1.2原料介质变更;

4.1.3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的重大变更;

4.1.4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

4.1.5工艺参数的变更;

4.1.6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的变更等。

4.2设备设施的变更:

4.2.1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

4.2.2安全设施的变更;

4.2.3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或配件;

4.2.4设备材料代用变更;

4.2.5临时的电气设备等;

4.2.6监控、测量仪表的变更;

4.3管理的变更:

4.3.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更;

4.3.2人员的较大变更;

4.3.3管理机构的变更;

4.3.4管理职能的变更;

5变更管理职责

5.1项目或技改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变更管理;

5.2工艺部门负责现有工艺设备,原料介质,操作条件,工艺参数等变更管理;

5.3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现有设备设施、安全设施、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等的变更管理;

5.4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机构和人员的变更管理;

5.5相关部门负责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变更管理。

6变更程序

6.1变更申请。变更实施前,变更的实施部门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后实施变更。

6.2在实施变更时,变更申请人(单位)应填写《安全变更申请表》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6.3变更审批。《安全变更申请表》填好后,应报主管部门和分管公司领导审批。

6.4变更实施。变更批准后,各相关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任何临时性的变更,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超过原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6.4变更验收。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变更达到计划要求。变更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7变更的管理

7.1工艺、技术的变更:

7.1.1使用单位不准随意变更工艺控制指标,尤其是各种化学反应的压力温度、原辅材料及产品质量等重要控制指标。

7.1.2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定额的查定,监督工艺指标执行,优化操作技术及工艺技术,消化吸收外来经验和技术。从实践中找出影响安全,成本和生产过程控制的不合理的工艺指标,及时提出变更意见。

7.1.3各级技术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工艺指标的执行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变更意见。

7.1.4工艺参数变更

一般指标变更由生产车间技术负责人向公司主管部门提交工艺变更申请表。由生产技术负责人协调设备、安全、调度、供应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工艺变更申请进行论证。由技术部门编制工艺变更通知单,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下发生产单位,调度室,并报总工办备案。重要或较大的工艺控制指标变更,需报总工程师批准签发。

7.1.5.工艺配方变更、原材料替代、设备技术变更

7.1.5.1生产单位不准私自变更工艺配方(优化试验配方除外),降低原辅材料质量标准,变更品种。

7.1.5.2对于优化配方的试验和新型原辅材料的采用、替代,由生产单位和生产处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及试验方案,编制试验计划,上报总工程师批准,总经理签发后,由生产处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7.1.6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的变更

公用工程的水、电、气、风的变更,由动力处根据生产能力负荷的需要,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编制变更方案和实施计划,上报总工程师同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由动力处组织实施。

7.2设备设施的变更:

关键设备及装置的更新、大修要由生产处、总工办、设备处和有关技术人员广泛搜集新设备、新技术信息,研究在用设备、装置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造方案,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报总工程师同意,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由设备处组织实施。

7.3管理的变更:

7.3.1安全技术处必须关注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更新变化情况,并根据安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修订企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使其符合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7.3.2工艺、技术部门必须根据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规范的变更,及时更新企业的相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变更的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报总工程师同意,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7.3.3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最新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提出安全装置变更计划和实施方案,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报总工程师同意,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7.3.4关键岗位人员的增减,必须由用人单位写出需用人计划、申请,报劳资处审核,主管经理批准,方可人员调动。

7.3.5任何人无权做出组织机构(包括生产工段和班组)的变更,确需变更的,由生产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写出组织机构变更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主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变更。

8变更的其他规定

8.1.对以下变更需进行验证或确认:

8.1.1.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的改变或产品包装形式的改变;

8.1.2.工艺参数的改变或工艺路线的变更;

8.1.3.设备的改变,主要指设备位置调整、设备改进、更换或大修等;

8.1.4.安全设施的变更。

8.2变更的实施仅限于变更申请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的变更范围去执行,不准超越批准的范围。

8.3变更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8.3发生重大变更时,销售公司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通知给相关客户和法规部门。

8.4变更实施结束后,变更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验收,确保变更达到计划要求。

9档案管理

9.1工艺、技术的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原则,总工办统一管理技术档案。

9.2设备档案由设备处负责管理。

9.3组织机构和人员的变更资料由劳资处存档。

9.4安全管理部将变更审批文件及有关资料、表格进行归档,原件留在安全管理部,其他相关部门或车间可保留复印件。

篇3: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环保“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化安全环保管理,进一步加强安全环保考核工作,加大安全环保过程考核力度,预防和杜绝重特大安全环保事故,特制订本细则。请各单位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一、过程管理考核,按下列情形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单项最高扣减20分,累计扣减不超过30分)

1.漏报、迟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B级和C级的,发现1起扣减1分;迟报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发现1起扣减2分;未按《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件管理办法》(安全〔2013〕387号)填报生产安全事件的,发现1次扣减0.1分。

2.未在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中按月度填报百万工时统计数据或数据不准确的,发现1次扣减0.5分。

3.没有识别企业级风险或没有对企业级风险采取防控措施的,发现1次扣减1分。

4.没有组织开展岗位风险识别或没有对岗位风险采取防控措施的,发现1次扣减0.1分。

5.未执行集团公司《关于对有关施工作业升级管理的通知》(安全〔2013〕272号)的,发现1次扣减1分。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发现1次扣5分;非法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3倍以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发现1次扣10分。

7.未完成国家环境保护部下达的污染减排工程,每1项扣5分。

8.重点污染源未按规定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每个排放口扣0.5分;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发现1次扣2分。

9.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运行,发现1起扣2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生产作业,发现1起扣3分。

10.企业局、处级两级干部未制定个人安全行动计划的,发现1次扣减0.5分;没有按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开展工作的,发现1次扣减1分。

11.未按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各级岗位安全环保责任制的,发现1次扣减0.1分。

12.企业未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的,一经发现扣减5分;未突出过程管理考核的,发现1次扣减5分。

13.对新发布的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没有对执行人进行专项培训的,发现1次扣减0.5分。

14.未对承包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发现1次扣减0.5分。

15.施工作业前,未对承包商作业人员针对性培训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发现1次扣减0.5分。

16.国家、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环保大检查、各类专项检查、HSE体系审核发现的问题,属于管理问题没有立即整改的,发现1个问题扣减0.1分;属于设备设施问题,未制定整改计划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发现1个问题扣减0.2分;属于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没有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且按计划整改的,发现1个问题扣减0.5分。

17.违反安全评价、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部通报或被国家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每1次扣2分;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被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或被省级主流媒体负面报道,每1次扣0.5分。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或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按下列情况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不大于0.02人/百万工时,每发生一起,扣减绩效分值15*(年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亡人数/年控制指标之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亡人数),扣完15分为止。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大于0.02人/百万工时,扣减绩效分值15分。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扣减本年度绩效分值30分。

4.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扣减绩效分值15分。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按下列情形扣减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绩效分值和员工工资总额

1.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环保事故,扣减特类A及特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10分,扣减一类A和一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20分,扣减二类A和二类以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30分;扣减特类A及特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0.5%及工资增量的1/9,扣减一类A及一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1.0%及工资增量的1/6,扣减二类A及二类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1.5%及工资增量的1/3。

2.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60分;扣减班子其他副职绩效分值20分;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3%及工资增量的2/3。

3.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领导绩效分值按0分计算;扣减班子其他副职绩效分值30分;扣减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的3%及全额工资增量。

4.隐瞒不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一经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分值按0分计算。

篇4:工艺设计环境安全影响评价管理程序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在产品设计开发、工艺编制及改进过程中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减少环境污

染,提高环境绩效,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新产品开发、工艺更改或其它原因所涉及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发生变化的整个产品设计过程。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职责

4.1技术中心、工艺技术部在产品设计开发、工艺编制及改进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危险;

4.2制造部负责贯彻工艺文件、执行工艺要求以及对生产过程中引起的环境和职业安全卫生异常现象进行反馈。

5工作程序

5.1技术中心、工艺技术部在设计时应考虑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标准中涉及的环保与职业安全卫生指标进行环境因素、危害危险评估和污染预防和危害危险控制,并对重大因素确定整改目标与指标;填写《工艺设计环境安全影响可行性评估表》。

5.2产品设计阶段的环境因素应考虑:能源消耗、噪声、废水/油、新材料使用等;

工艺设计阶段的环境因素应考虑:能/物耗、噪声、废水/液、废油、有害气体、化学品控制等;设计阶段还应考虑为消除和降低职业安全卫生风险,对于作业场所、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作业组织的设计;

5.3工艺文件中要反映相关环境与危险因素的处理方式和管理方案,采取技术控制措施;

5.4因生产需要或其它原因更改工艺,并在生产过程中引起环境异常变化时,制造单位应及时将产生的环境影响反馈到技术单位;

5.5对工艺设计中,因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化产生的不符合项目,要及时重新评审、进行改进;

5.6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和工艺指导。

6记录保管

6.1相关记录由企管部统一负责保管

7相关文件

7.1培训管理程序

7.2信息交流/协商与交流管理程序

8相关记录

CCC/QR/82028-01《工艺设计环境安全影响可行性评估表》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黄智宁.3dsMa*制作3D交互原型的应用.艺术与设计·理论刊,2009.6

“迎奥运.贝发杯”全国文具设计大赛入围.2008.10

“方太杯’’绿色家电创意设计大赛优秀奖.2007.10

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机项盒界面设计二等奖.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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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海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航空运输是指以飞机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电力是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和电力建设等活动。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轧制成材有关活动,包括:钢铁、有色、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特指各种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制造活动。

第四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矿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井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井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井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存储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军工危险化学品(火化工品)单位按照0.7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业务按照1%提取;

(二)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电力企业提取标准)电力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提取标准)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1%提取。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企业提取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5%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四条(提取必要条款)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企业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的,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可提高标准的操作程序和核算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按上述标准分别计提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六条(煤炭企业使用范围)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

(三)建立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矿井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和实施预防职业危害技术措施支出;

(六)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标准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支出。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使用范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二)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大安全保障系统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应急用品支出;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和野外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出;

(六)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七)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八)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使用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备设施;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十九条(危险品生产和储存企业使用范围)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企业使用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海洋、航空交通运输企业运输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购置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防撞自动识别系统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一条(电力生产企业使用范围)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电力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触电、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毒、防雷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使用范围)冶金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治理、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范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机械制造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企业使用范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和改造安全健康设备设施支出;

(二)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三)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四)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费用使用的优先条款)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六条(安全费用税收管理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维简费的规定)煤炭生产及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八条(对关停并转企业安全费用的处理)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条(安全费用计划管理)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安全费用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最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企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应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税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进行监督审核。

第三十三条(违规提取使用安全费用行为处理)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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