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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工程管理员、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消除不安全因素,避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指施工安全,所称施工单位指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部,所称施工人员指施工班组工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施工单位和承包公司承接施工任务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目标

1.?预防伤亡事故。

2.?预防、消除危险,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达到最佳安全状态。

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安全,并对此负责,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都要参与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担相应责任。

2.?以预防为主。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经常检查,及时发现、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经常与安全监督部门联系,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3.?动态管理。

⑴.?安全管理涉及到施工生产活动中的各方面,涉及到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部施工生产过程,涉及到全部施工生产时间和一切施工生产因素,在施工生产活动中要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

⑵.?动态安全管理的重点是控制施工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

⑶.?安全管理要不断的发展、变化、总结经验,适应不同的施工生产活动,消除不断产生的新的危险因素。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成立质安部作为安全监督的工作班子,负责监督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计划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质安部经理、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法规制度,接受并协调同政府安全监察机构人员的安全监察活动。

2.?拟订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办法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3.?监督、检查基层单位安技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或培训。

4.?参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技措施编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5.?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对事故原因的分析,防范措施的制定和对责任者的严肃处理。

6.?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保险装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常深入工地现场,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责令停产。

第七条?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检查、监督公司各部门或施工现场贯彻安技规程和落实安技措施。

2.?发现安技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有权向实施现场提出修改意见,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令其暂停作业,立即改正,实施现场必须接受监督检查,按期落实整改。

3.?对违反政策、法令,忽视安全措施,冒险蛮干又不听劝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生产指挥人员有权向上级部门报告,或向当地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反映,以致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诉讼。

4.?有权对安全、文明生产做出显著成绩,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物质奖励和给予荣誉称号的建议意见。

第八条?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订、落实。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施工班组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3.?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和未遂安全事故,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领导报告。

4.?负责组织对轻伤和一般未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组织对新工人入场的第二级安全教育。

第九条?现场施工负责人(施工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负责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设备、设施的状态进行审验和认可。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提交施工班组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未遂安全事故,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

4.?负责组织对轻伤和一般未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组织对新工人入场的第二级安全教育。

第十条?现场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1.?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进行动态管理。

2.?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的,提交施工班组整改,施工班组拒绝整改的,及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报告。

3.?监督施工班组完成新工人上岗前的第三级安全教育。

第四章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新工人入场的安全教育。

1.?新工人进入现场开始作业前应分别完成由安全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部、施工班组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包括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意识三个方面的教育。

安全知识教育是为了使操作者了解、掌握施工生产操作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安全技能教育是为了使操作者逐渐掌握安全生产技能,获得完善的行为方式,减少操作中的失误现象。

安全意识教育在于激励操作者自觉坚持实行安全技能。

2.?安全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部、施工班组要做好安全教育的组织、考核、记录和安全教育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五章?工程施工开工前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管理主要是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核、执行等工作。

第十三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1.?安全技术措施是具体指导安全施工的规定,也是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检查和验收的依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场地环境、施工条件等一手资料,并熟悉安全法规、规程、规范、标准等。

2.?安全技术措施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并按规定报送公司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报送安全监督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确认。

3.?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不同工程施工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隐患,针对不同的施工方法可能给施工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保证安全。

4.?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用电设备和设施给施工人员可能带来的危险因素,从安全保险装置等方面采取技术措施防范。

5.?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施工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作业可能给施工人员造成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伤害事故。

6.?安全技术措施要细致、全面、具体、要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

1.?工程施工开工前,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或指定的施工技术人员)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施工现场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现场安全员要将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施工要求向班组进行详细交底。

3.?安全技术交底应有记录,并经交底双方签证。

4.?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措施、防护装置的实施应列入施工任务单,将其实施责任落实到施工班组或个人,并实行验收制度。

5.?各级有关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纠正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公司质安部每月对各施工项目工地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收取合同总金额1%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除扣除罚金和奖金外,全部退还给工程项目部。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经理或委托人员向公司质安部办理扣缴安全施工责任保证金协议或有关文件手续并经财务部会签。

第六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化,建立良好的生产秩序和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

1.?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危险位置还要按规定设置安全色标和安全标志,白天光线较弱和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应设防护设施或红灯示警。

2.?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工地消防设施和消防责任制等都应按公安管理条例和消防要求周密考虑和落实。

3.?明火作业必须经现场技术人员(施工员)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

4.?施工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器漏电保护及防火措施。

第十八条?杜绝不安全行为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高空作业配戴安全带。

2.?禁止穿高跟鞋、拖鞋、硬底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3.?禁止从高处随意向下抛物等不安全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

1.?安全技术资料的内容:

⑴.?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⑵.?安全技术交底书;

⑶.?安全设施任务单,复杂或特殊要求的安全设施,还应有设计图纸、计算书;

⑷.?安全设施验收书;

⑸.?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验证记录;

⑹.?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材料;

⑺.?安全施工日志;

⑻.?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资料。

2.?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安全员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都要收集和妥善保管安全技术资料,为安全管理提供动态信息。

3.?每个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建立完整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以备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随时检查。

第七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安全事故处理

1.?施工现场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应按规定逐级报告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

2.?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二十一条?安全事故的调查

1.?轻伤事故、未遂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经理或现场负责人及施工现场有关人员调查,查明原因和隐患,督促施工班组整改。

2.?重伤事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调查,查明原因和隐患后由项目经理督促施工班组整改。

3.?对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关安全部门和政府安全部门调查、处理。

篇2:季节性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公司安全委员会应根据季节变化对各项目施工方,抓住气候特点,对项目现场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地安全教育(夏季、冬季),以确保安全生产。

2、冬、夏季施工时,项目经理部应增加安全检查管理次数和人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做好相关文字记录。

3、夏季施工时,应加强施工用电安全教育,每天应全面检查所有用电设备,电线、配电箱、开关箱,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按照“三定”措施落实人员整改。

4、夏季施工时,应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合理安排好作息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尽量避开中午高温时段,延长早晚工作时间,确保工人有充沛的精力和体力,并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以防食物中毒,高温中暑。

5、夏季施工时,应讲解雷击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避雷装置的原理,以及预防雷击的方法。雷雨、大风天气应尽量避免室外高空和焊接作业。

6、冬季施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煤炉、电炉取暖,以防触电、煤气中毒。

7、台汛期间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并及时做好防台防汛准备工作。

8、冬季高空作业应将霜、雪清除后方可作业,并作好相应防滑措施。

篇3:排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排架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排架的搭拆、验收和使用施工程序,确保排架施工安全,依据JGJ130-2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排架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制定、完善、细化管理制度,确保排架施工安全。

第四条排架的设计、搭设、使用、拆除等施工严格执行JGJ130-2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排架施工应严格执行“三不施工”的原则,即:“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图纸和作业指导书不施工,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交底不清不施工,没有安全监护或监护不到位不施工”。

第六条排架的设计应满足工程施工安全需要,各类排架设计图纸必须标明其用途,搭设材料、结构尺寸(连墙件、作业平台、安全梯道、安全防护设施等)说明标示清楚。

第七条排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设计图纸和作业指导书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八条排架搭设前,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格式见附表1),由施工管理部门向监理单位提出搭设申请(格式见附表2),同时提交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搭设。

第九条排架搭设过程中,梯道、作业平台、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和连墙件应与架体同时搭设上升。

第十条排架验收实行分层把关验收制,验收控制程序如下:

(一)施工单位自检验收合格签字后(格式见附表3,下同),由施工管理部门向项目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后,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向安全监理工程师提出验收申请;

(三)安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签字后,申请业主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排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验收合格的排架应统一挂设规格为50cm×40cm(长×宽)的标牌,悬挂在排架醒目位置,注明验收起始桩号、验收时间、承受载荷、允许上架人数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排架使用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坚持日常安全检查,严禁随意拆除卡扣、杆件和安全防护设施。

如需拆除时,按照程序申报技术部门同意,采取措施后方可拆除,具体控制程序和措施由施工单位制定完善。

第十三条排架拆除前,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格式见附表4),由施工管理部门向监理单位提出拆除申请(格式见附表5),同时提交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经监理单位验收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十四条排架的搭设、拆除施工必须安排专人监护,并配带红色袖标等醒目标志。

第十五条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图纸验收,对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的排架,不得予以验收通过。

第十六条排架验收实行“问责制”,对不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不认真把关或把关不严和盲目提出下步申请或擅自组织施工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监理、施工单位应做好排架施工安全管理控制程序相关资料(附表1-5)的归档。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工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4: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铁道部文件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铁办[20**]14号为适应铁路发展特别是提速列车安全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

1.营业线施工包括: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跨越营业线上部的建筑物施工、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自动闭塞、电气集中、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的线路作业;其他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的维修等作业。

2.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千方百计减少对行车的影响,确保行车安全。行车组织部门要积极做好施工的配合工作,为施工创造条件。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的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设备完好和行车安全。施工单位要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结合部安全分工、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安全监督配合费用等。安全协议书签订后,大中型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小型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备后方可生效。

3.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二、加强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4.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项目施工,应视工程情况成立以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业务处(分处)领导及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营业线安全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协调并解决施工中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

5.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审核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严禁同体(本铁路局)监理,建设单位下属的监理公司不得对本部门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理。

6.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要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对于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的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7.实行行车安全监督制度。在营业线施工时,设备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因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设备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对于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8.对运输影响较大的站场、桥隧、土石方爆破、线路拨接、接触网、信联闭等施工,行车指挥、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要到现场,由铁路局主管运输的局长或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主管安全的局长参加,共同做好安全把关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和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行车组织部门应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

三、严格执行施工申报审批制度,认真落实综合维修天窗

9.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施工,须将施工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会签后报请行车组织部门批准,纳入月度施工方案。影响跨局分界口列车交接的施工,应由铁路局提前报部审批,其他施工由铁路局或分局审批,按《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铁运

[1999]19号)实行分级管理。未经申报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视情节轻重比照本规定27条进行处理。

10.认真落实“天窗”修制度。工务、电务、供电等部门在营业线的大修、中修及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施工要全部纳入施工“天窗”。“天窗”时间规定如下:(1)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的线路大中修施工“天窗”不应少于180分钟;(2)各部门可综合利用的电化检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3)每站每月必须确保一次30分钟的电务维修点,并纳入月度施工方案。对突发性的设备故障和灾害,设备管理部门提出临时封锁要点紧急抢修时,行车组织部门应立即安排。行车调度部门要将天窗兑现率作为月考核项目,严格进行考核。

11.行车组织部门在实施封锁施工时应根据线路通过能力和施工需要,统筹兼顾,精心安排。各施工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集中力量采取平行作业方法,综合利用好施工“天窗”,确保施工质量,按时开通线路。

四、搞好施工过渡方案,加强施工安全控制

12.施工过渡方案是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施工过渡设计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渡措施。施工过渡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安全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13.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设计单位应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因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14.在施工地段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五、狠抓重点,严密防范,杜绝易发事故

15.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施工规范》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线路或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六、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形成确保行车安全两道防线

16.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的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加强日常检查。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技术交流,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和工艺流程,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施工单位方可申请开通线路。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部门要共同加强检查和整修;开通慢行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对不能预先压道的地段及通行正式列车的过渡工程,经静态检验合格可不压道先开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开通二十四小时经过规定的慢行或施工单位整修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后,由运营单位接管。

17.设备管理单位要建立施工行车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检查人员,对各种施工在涉及行车安全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配合)费用纳入概算,按规定支付;对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并对需要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审定。

18.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养路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比重,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安全。

19.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七、搞好工程验收交接

20.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开通使用。

2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建设单位对达到验收开通标准的工程,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开通使用。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电气集中及区间闭塞设备的施工必须进行联锁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八、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22.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正式职工带领。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加强治安管理,先培训,后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等工种,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行车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九、加强施工中的防洪工作和道口安全

23.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凡可能影响安全度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建议,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安排好抢险的人力、物资、机具和设备。

24.施工用的临时道口必须报经分局以上的道口管理部批准。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因复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十、严格事故报告和安全奖惩制度

25.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作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

26.运营和施工部门要严格执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发生行车事故必须按系统逐级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27.在营业线施工作业中,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要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罚款、辞退责任施工单位并停止该责任施工单位上级工程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铁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权等。发生责任行车大事故的停止半年投标权,发生责任行车重大事故的停止一年投标权。具体处罚办法应在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部门的施

工安全协书中予以明确。运营部门在施工中发生行车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处罚。由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门的原因造成的行车责任事故,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28.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要严肃处理,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十一、有关说明及要求

2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几项规定》(铁办〔1994〕2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施工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30.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篇5:码头沥青输送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作业人员的要求

1.作业人员取得危险品货物运输岸上作业岗位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无工种禁忌症。

3.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4.作业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5.遇有高温等恶劣天气,应及时调整工班,采取相关安全有效措施。

二、安全防范措施及操作规程

1.参加作业的人员应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根据沥青的特性,所有参加作业人员必须头戴防护面罩;身穿防护服;手戴防护手套;脚穿翻毛皮鞋。谨防烫伤。

2.码头前沿及泵船前面配置喷淋装置。如沥青外泄烫伤人员后不得用手或其它物品去抹,应用喷淋装置进行喷淋降温,再进行专业处理。

3.严格根据消防配置图的配置方案,摆放消防器材。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合格有效。所有参加作业人员都必须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在重要部位配置手推式灭火器,如泵船、栈桥口、储油罐旁更加要配置到位,安全有效。

4.管道全程进行划区域管理,码头前沿(必须安排2人以上)、码头—栈桥;栈桥口—场地;场地—储油罐,每一段都有专人监护,严格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管道划定区域,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专职巡查人员汇报。

5.设立24小时巡查制度,有专人负责巡查、监督区域分管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6.所有准备工作就绪后,有专人向船方发出指令,方可进行输送作业,作业正式开始,如中途停止作业或作业结束,也必须有专人向船方发出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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