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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

1.2?本文件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3?本文件适应于油(气)库、加油(气)站和办公场所等任何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高处作业。

2参考文件

GB6095一20**《安全带》

GB5725一1997《安全网》

JGJ80?一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术语及定义

3.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a)一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2-5米(含2米)高处的作业。

b)二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5-15米(含5米)高处的作业。

c)三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15-30米(含15米)高处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高处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3.2坠落高度基准面

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3高处作业人

高处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4高处作业负责人

负责组织实施高处作业的人。

3.5高处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

3.6高处作业监护人

对高处作业的人员及现场安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的人。

3.7个人坠落保护系统

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往下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包括带有自锁钩的系索、减速装置、生命线或它们的适当组合。

3.8锚固点

用于在上面固定生命线、引入线或系索的固定点。

3.9系索

用于将人员和锚固点或生命线连接在一起的短绳或系带。

3.10锚固点连接器

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3.11减速装置

能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的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系索、自动收缩生命线/系索等。

3.12生命线

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它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悬挂式生命线是指固定到两个锚固点之间在水平位置上使用的生命线,通过使用一个滑动接头或通过打结,可以将系索固定到悬挂式生命线上。

3.13下降装置

用于从高处结构上(例如工作平台、塔、柱子)或从高处吊车驾驶室里逃生的一个装置或设备。

3.14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生命线上的两根系索。

3.15定位系索

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人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3.16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3.17临边

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当放置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置。

4职责

4.1公司储运安全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本程序,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各分公司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作业人员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参加高处作业许可审核,并对本规定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坠落防护应通过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来实现。

5.1.2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产生的坠落危险;

--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防止坠落危害的发生;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并制定救援方案;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并向作业负责人报告。

5.1.3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并按要求进行工作安全分析。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高处作业如涉及到其它作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1.4高处作业人员应培训合格。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2消除坠落危害

5.2.1坠落防护的第一个步骤是在高处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作业的计划阶段,评估工作场所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以达到消除所有坠落危害的目的。

5.2.2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理解坠落预防技术,熟悉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5.2.3安全技术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5.2.4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以改善安全状况,提高工作效率。

5.2.5在设计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5.2.6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要制订书面坠落保护计划,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坠落保护计划参见附录B。

5.3坠落预防

5.3.1如果在5.2中不能达到完全消除坠落危害的目的,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和行程限制系统等。

5.3.2应尽量避免临边作业。如钢件在制作车间或者在工作现场的地面上,就应焊接上绳索支撑托架,或者在柱子上钻孔,避免在钢件己经架设好之后再焊接绳索支架。

5.3.3应预先考虑锚固点和生命线的固定,当钢件在地面上时,把锚固点和生命线固定到钢柱上,以提供固定安全带的地方。

5.3.4给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提供工作平台。

5.3.5使用完整的脚手架和高空作业车来提供安全的工作平台。

5.4坠落控制

5.4.1如5.2、5.3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系索、缓冲器、抓绳器、生命线、锚固点、安全网等。

5.4.2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生命线、带有自锁钩的系索、抓绳器、减速装置、缓冲系索、定位系索或它们的适当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检查清单式样参见附录C。

5.4.3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让一个人使用,严禁与缓冲系索一起使用或者与之相连。

5.4.4当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区域内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备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4.5生命线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设计、安装和使用。水平生命线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允许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

5.4.6垂直生命线应从一个作业人员上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在垂直位置。系索通过使用抓绳器装置而固定到垂直生命线上。一根垂直生命线只可以一个人附着。

5.4.7全身式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合格品不得使用,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不得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5.4.8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如果使用,应按GB5725-1997《安全网》进行安装。安全网应符合以下要求:

--能够承受与垂落测试中相等的冲击力。

--安全网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

--掉入安全网的材料、小部件、设备和工具应在每次换班之前予以清除。安全网安装后应按GB5725-1997《安全网》附录A进行坠落测试,满足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5.5安全措施

5.5.1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5.5.2安全带使用时应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5.5.3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5.5.4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搭架人员应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5.5.5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应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要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条梯子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

5.5.6不许蹬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5.5.7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索捆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5.8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5.5.9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5.10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5.5.11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衍架的上弦、支撑、擦条、挑架、挑梁、砌体和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m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5.5.12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和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5.6高处作业许可证

5.6.1常规作业

上罐计量、装卸油等日常高处作业,严格按照库站操作规程执行,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6.2非常规临时作业

除日常高处作业外,在油库、加油站施工、检维修过程中,高度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由高处作业负责人提出申请,负责会同库站管理人员制订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准备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并提供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高处作业内容说明;

--工作安全分析结果;

--坠落保护计划,见附录B;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作业者签名(以确认其阅读了该许可证,并了解工作内容和相关的危害,认可了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其他相关资料。

5.6.3?审批权限

----特殊和三级高处作业由省公司投资工程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二级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工程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审批,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一级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建设维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各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审批完毕作业开始前和作业结束关闭后2小时之内同时报公司储运安全处和投资工程处备案。

其它区域高处作业参照本规定执行。各项高处作业项目在第一次作业时,必须由公司投资工程处和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6.4高处作业现场监护

----特殊和三级高处作业由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二级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一级高处作业由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油库加油站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现场作业至少要由两人监护(作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各一人),一人监督(建设单位),监督和监护人不在现场禁止作业。

5.6.5许可证审核

在收到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许可证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5.6.6?各级作业管理者应对所审批的高处作业安全负责,若作业管理者无法亲临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应调动相关的资源,指定具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担任现场监护人,确保高处作业过程安全。

5.6.7期限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关闭及分发管理由现场监督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

5.6.8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应立即终止作业,取消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状态下。

5.6.9许可证管理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管理程序执行公司《作业许可证》管理程序。

5.7安全职责

5.7.1高处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迅速撤离现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5.7.2高处作业监护人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进行现场急救;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暂停作业;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关闭及分发进行管理。

5.7.3高处作业负责人

--提出高处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实施高处作业;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5.7.4高处作业批准人

--负责核实并保证高处作业的所有安全条件;

--批准或取消高处作业许可证;

?--指定落实现场监护人;

--对高处作业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5.7.5原批准或监督监护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高处作业的最终安全责任。

6管理系统

6.1资源支持

公司和各分公司的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可利用的资源。

6.2管理记录

公司储运安全处保留本规定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审核要求

公司和各分公司都应把高处作业管理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高处作业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6.4复核与更新

本规定应定期评审和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6.5偏离管理

6.5.1各分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在执行时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5.2偏离应有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

6.6培训和沟通

6.6.1本规定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投资工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6.2本规定应在公司系统内沟通。

7?相关文件:

7.1?《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7.2?《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8?控制证据或记录

8.1?《高处作业许可证》

8.2?《坠落预防计划》

8.3?《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8.4?《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

篇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铁路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细则:

第1.0.2条本细则适用于铁路施工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第1.0.3条本细则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一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2.0.1条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0.2条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第2.0.5条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2.0.6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上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第2.0.7条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霏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第2.0.8条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2.0.9条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第2.0.10条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主要受力杆件,力学计算按一般结构力学公式,强度及挠度计算按现行有关规范进行.但钢受弯构件的强度计算不考虑塑性影响,构造上应符合现行的相应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临边与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临边作业

第3.1.1条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头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的高度超过3.2m的高度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助护栏杆。地而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问,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第3.1.2条临边防护栏杆杆们的规格及连接要求,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干70mm,栏杆柱小头汽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6号的镀锌钢丝绑扎,不应少于3圈,并无泻滑。

二、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钊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和稳固无动摇。

三、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钢管横杆及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孔固定。

四、钢管栏杆及栏杆均采用Ф48×(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或电焊固定。

五、以其他钢材如角钢等作防护栏杆杆件时,应选用强度相当的规格,以电焊固定。

第3.1.3条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O.5--O.6m,坡度大于l:2.2的层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二、栏杆柱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在基坑四周固定时,可采用钢管并打入地面50--70cm深。钢管离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当基坑周边采用板桩时,钢管可打在板桩外侧。

2.当在混凝土楼面、屋面或墙面固定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拴牢。

3.当在砖或砌块等砌体上固定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80×6弯转扁钢作预理铁的混凝土块,然后用上项方法固定。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卜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第二节洞口作业

第3.2.1条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三、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第3.2.2条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楼板、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防止挪动移位。

二、平台面等处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三、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人于20cm。

四、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五、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干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六、墙而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问距小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档脚板(笆)。

七、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c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l--2m高的临时护栏。

八、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第3.2.3条洞口防护栏杆的杆件及其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第3.1.3条的规定。

第四章攀登与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攀登作业

第4.1.1条在施工织织设计中应确定用于现场施工的登高和攀登设施,现场登高应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也可采用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进行攀登作业时,可使用梯子或采用其他攀登设施。

第4.1.2条柱、梁和行车梁等构件吊装所需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用拉攀件,应在构件施工图或说明内作出规定。

第4.l.3条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脸算。

第4.1.4条移动式梯子,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验收其质量。

第4.1.5条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

第4.1.6条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l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第4.1.7条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第4.1.8条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4.1.9条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升,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4.1.10条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挂梯构造见附录四附录图4.1。

钢柱的接柱应使用梯子或操作台,操作台横杆高度,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m,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l.8m。

第4.1.11条登高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两端设置挂梯或搭设钢管脚手架。

梁面上需行走时,其一侧的临时护栏横杆可采用钢索,当改用扶手绳时,绳的自然下垂度不应大于l/20,并应控制在10Cm以内。

第4.1.12条钢层架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层架上下弦登高操作时,对于三角形屋架应在屋脊处,梯形层架应在两端,设置攀登时上下的梯架。材料可选川毛竹或原木,踏步间距不应大于40Cm,毛竹梢径不应小于70mm。

二、屋架吊装以前,应在上弦设置防护栏杆。

三、屋架吊装以前,应预先在下弦挂设安全网,吊装完毕后.即将安全网铺设固定。

第二节?悬空作业

第4.2.1条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4.2.2条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方可使用。

第4.2.3条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高空吊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层架、桁架等大型构件前,也应搭设悬空作业中所需的安全设施。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己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姑立和行走。

第4.2.4条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道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二、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按本细则有关章节进行防护,

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第4.2.5条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三、绑扎立柱和墙休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第4.2.6条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没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第4.2.7条进行预应力张拉的悬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预应力张拉时,应搭设站立操作人员和设置张拉设备的牢固可靠的脚手架或操作平台。雨大张拉时,还应架设防雨棚。

二、预应力张拉区域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档板。档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张拉钢筋两外侧各不小于lm。

三、孔道灌浆应按预应力张拉安全设施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4.2.8条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第五章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第一节操作平台

第5.1.1条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操作平台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操作平台的而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用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而不得超过80mm。

四、操作平台可用Ф(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按产品使用要求进行织装:平台的次梁.间距不应在于40cm,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或竹笆。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第5.1.2条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三、斜拉杆或钢丝绳,构造上宜两边各设前后两道,两道中的每一道均应作单道受力计算。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建筑物锐角利口周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第5.1.3条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垂晕,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第二节交叉作业

第5.2.1条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第5.2.2条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第5.2.3条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l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l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第5.2.4条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第5.2.5条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困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廓。

第六章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第6.0.1条铁路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第6.0.2条安全防护设施.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验收,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

第6.0.3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验算数据。

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记录。

三、安全防护设施变更记录及签证。

第6.0.4条安全防护设施的脸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临边、洞口等各类技术措施的设置状况。

二、技术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

三、技术措施的节点构造及其与建筑物的固定情况:

四、扣件和连接件的紧固程度;

五、安全防护设施的用品及设备的性能与质量是否合格的验证。

第6.0.5条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篇3:高处施工安全环保管理标准

?一、范围

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同时明确了参与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企业的高处作业活动。

各二级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标准,制定符合自身工作实际的标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11安全帽

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6095安全带

GB/T13869用电安全导则

JC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三、定义和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高处作业

凡作业高度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或在有可能引起坠落伤害的位置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二)坠落基准面

作业位置最低坠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三)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四、高处作业的分级

根据GB/T3608的规定,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一)作业高度在2米≤h<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5米≤h<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高度在l5米≤h<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四)作业高度在h≥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高处作业。

2.当同时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时,需办理其它相关作业票证,并按相关危险作业标准规定严格进行。

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

5.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6.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二)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辨识危害因素,进行作业安全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6.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三)高处作业中安全要求与防护

1.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

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2.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放或向下丢弃。

4.恶劣天气条件下,如雨天、雪天、雷暴、6级以上强风等,不得进行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及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46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工作区域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保护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四)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涉及的其它相关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拆除恢复。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作业负责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一)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工作区域主要负

责人审批。

?(二)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工作区域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安全部门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三)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企业主管领导审批。

1.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2.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四)作业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提出高处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证》。

?(五)《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六)《作业证》一式三联,审批后第一联交作业负责人,第二联交工作区域负责部门留存,第三联交安全管理部门备案,保存一年。

七、安全职责

?(一)作业负责人

--提出高处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证》;

--组织开展作业安全分析;

--协调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组织实施高处作业;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确保现场状态恢复正常,并关闭《作业证》。

?(二)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及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三)审批人员

--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核实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批准或取消高处作业许可证;

--对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八、工作流程

篇4:高处施工安全作业审批制度

一、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二、高处作业的分级:

⑴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5米;

⑵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15米;

⑶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30米;

⑷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四、对《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口头提出申请并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并制订出可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确定作业指挥人员和安全负责人。

2、安全员应赴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可批准安全作业。

3、一级高处作业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和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由站长负责审批。

4、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变更《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五、对高处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六、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对患有高(低)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习惯性抽筋和精神不振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七、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登高器具和设备。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八、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

九、高处作业现场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十、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兰、吊架、手拉葫芦等材料,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不得使用损坏、损伤、断裂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十一、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备有工具袋,用完工具要放入工具袋中,较大或较重的工具要加拴系绳,找一固定点系牢,防止坠落伤人,严禁将工具乱扔乱放。

十二、高处作业中,除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外,不允许同时进行多层垂直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十三、高处作业人员,要距离低压线1米以上,高压线2.5米以上,并防止搬运物料时,触碰电线。

篇5: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空作业安全管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外来劳务工、承包单位人员及其他人员。

一、基本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检查标准才能登高。外包工、临时工亦按本规定进行体检,离退休人员禁止高处作业。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上岗前的工作交底等工作,掌握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

二、高处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1.培训教育要根据作业的特点和危险性,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作业环境的变化,随时补充必要的针对性的教育。

2.临时登高作业人员在工作之前,由本车间的主管领导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具体教育,并做好记录。

三、安全技术措施准备

1.为了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进行,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

2.实施步骤:

⑴各项目主管负责安全措施;组织落实;

⑵安全组负责督促检查;

⑶高处作业所需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有关脚手架搭设的规定。

3.车间负责联系协调工作。

四、对作业人员的要求

1.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防用品,作业时要扣紧帽带,佩戴好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时要高挂低用,并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防止位移。

2.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做到“四个必有”。

⑴有洞必有盖;

⑵有边必有栏(1050mm);

⑶洞、边无栏无盖必有网;

⑷电梯口必有门联锁。

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六不准”、“十不登高”的规定。

⑴六不准

○1不准往下乱抛物件;

○2不准背向下扶梯;

○3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

○4不准嬉闹、睡觉;

○5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上;

○6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

4.十不登高

⑴患有禁忌症不登高;

⑵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

⑶没有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不登高;

⑷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

⑸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

⑹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

⑺石棉瓦、玻璃钢上无垫脚板不登高;

⑻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

⑼酒后不登高;

⑽照明不足不登高。

5.如遇身体不适,及时向带班者提出。

6.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7.高作业时,对物件采取稳固措施,防止松动滑落,禁止高空抛物的情况发生。

8.避免一垂线上的立体交叉作业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必须有防范措施。

9.当接到管理人员、安全员暂停指令时,服从现场指挥。

10.使用登高作业临时搭设的扶梯时,梯子上端高出600mm以上,并绑扎牢固,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70度为宜,下端采取防滑措施,上端无法固定时必须有人监护。

11.上下扶梯时,必须面向梯,双手扶梯,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扶梯,如带手套应带五指手套。

12.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子上紧跟上下,或是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子上作业,梯子有人时不得移位,特殊情况下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子上要保证梯子有足够的强度。

13.高度2米以上搭设的脚手架,宽度不得小于二块标准的宽度(特殊情况不得小于450mm),搁置处和板与板之间应用绳索式夹具固定,脚手板与结构件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300mm,如超过,下面必须拉好安全网。

14.同一块脚手板上不得超过2人站立,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

15.高处作业区不应有砂石、油污、润滑脂等易滑物品,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16.冬天有冰、雪、霜时必须在工作前将作业现场清扫干净并采取防滑措施。

17.严禁将软管、电线、氧乙炔皮带等挂放在护栏、钢丝绳等设备上。

18.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工具应安放稳妥,禁止抛掷。

19.传接物件时,切实做到从手交到手,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用足够强度的绳索捆扎好,以免跌落伤人。

20.不得擅自拆除扶手、护栏、网、盖板等安全设施,如需拆除必须做好保护措施,同时挂牌警示。

21.在特殊场所需要使用吊笼、吊桥进行高处作业的,应仔细检查吊笼、吊桥的吊耳、吊索的安全技术状况,吊笼、吊桥仅供载人使用,严禁人、物混装。

22.在高处作业中使用的竹梯、吊笼、脚手架,必须由物资供应部、安保保障部、质量监督部派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23.操作人员工作前应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生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停止作业,待不安全因素排除后,才能继续工作。

五、对设施的检查要求

1.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下列内容检查

⑴栏杆、绳索是否拉紧,高度是否达到要求。

⑵脚手板搁架(支架)的焊接是否良好,销子、卸扣是否插好。

⑶脚手板搁放、重叠深度是否足够,严实。

⑷搭设脚手架除专业人员检查外,操作人员还需进行自查。

⑸检查脚手架发现有隐患时,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由脚手架专业人员来整改。

2.检查作业场地周围的孔、洞、预留口等,是否已铺设好围栏,网盖板,警告牌等防范措施,并注意现场四周变化情况。在敞开处周围临时堆放物必须距离敞开口1米外,高度不得超过1米。

3.作业前应检查,熟悉逃生通道。

4.敞开处的防护设施严禁随意拆除。

5.对防踏空用具、网、盖板等,使用前应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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