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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工程交接开工许可证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一、“四新”安全管理规定

1.公司和各单位要抓好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期间的安全管理。

2.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前,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隐患排查,兜清所有工艺、环节、工程组织方面存在的隐患及问题,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整改不到位不得组织施工或投入使用。同时填报《“四新”现场隐患排查记录》。

3.新区域开工、新系统投入、新工艺及新设备试运转第一班,必须由专业部室、区科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盯一个工作全循环、全过程,指出关键点和易发事故的关键环节,发现隐患问题及时制定针对性措施,并填写《“四新”投入首日带班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不准盲目作业。

二、多单位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1.各生产、生产辅助单位,无论是正常生产还是停产、检修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交叉作业现象。因工程特殊需要,需要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平行或交叉作业时,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职能科室及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召开现场会和专项措施审评会,充分研究部署平行及交叉作业的安全重点问题。由生产技术部安排安、技、调人员进行跟班安全确认,现场指挥协调。

2.单位内部交叉作业、两个及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或作业环境不良的工作、工程,要采取专门安全措施,各施工单位均要有专人进行现场盯岗,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派人到现场统一指挥施工作业,并通知安管部。由安管部负责指定专人监督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三、工程交接、开工许可证管理

1.各单位要落实工程交接、开工许可制度,严格工程交接管理。所有工程移交必须同步做好技术资料、图纸和现场标注的安全隐患警示标志移交。如掘进冒顶、采空区、老塘水等。生产技术部在组织工程交接过程中,必须明确基层单位技术资料移交的范围和移交日期。各技术主管负责部室内部相应技术资料移交工作。技术主管部门要设立《工程资料移交台账》,详细记载资料移交情况。

2.掘进交安装、安装交回采,回采交拆除,所有衔接的上下工序必须严格按《关于加强“三按”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的通知》要求的“三按”标准进行施工,全面落实“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理念。生产技术部要按规范的程序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交接验收。达不到“三按”标准的不准移交。工程交接时填写《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三按”施工管理检查验收表》,验收人员签字生效。

3.要严格落实《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关于重申井下施工实行“开工安全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要求,新开工工程要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现场会,工程涉及的职能科室及生产单位派人参加,经现场勘查没有较大安全问题的,填写《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工程开工许可验收记录》,相关验收人员签字生效。

4.生产单位携《唐山开滦林西矿业有限公司工程开工许可验收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开工许可证,由公司安全副经理签发后方可开工。

篇2: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三条各级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长沙市建设局委托市建筑安全监察站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各县(市、区)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所属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第四条在申领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符合开工要求的审查结果作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的附件材料报送当地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程序: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如实填写《长沙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并报建设单位。总承包的工程由总包施工单位负责填报;

2.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长沙市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情况。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4.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计划;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

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七牌一图”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围档、大门、道路、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凡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办理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

第八条复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复查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监督方案交底。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办法

1、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质量体系认证、质量体系文件建立、质保人员配备以及质量体系有效性等情况进行评价,确认其质保体系能正常运行。

2、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承包商报送分包商/检验、试验机构资质报审表,监理单位应审查其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的承包范围和资质等级是否与承包合同规定相符;历年承包工程的业绩;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骨干是否与承包合同承诺一致,分包商资质报审表审查合格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施工承包商及其分包商进驻本工程施工安装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和上岗证,主要施工计量器具、检测仪表和主要在役施工机具设备都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验机构的检定证书,并报送相应的统计报表,报监理单位审查确认。

4、施工承包商在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必须满足和落实下列条件,才能提出开工申请:

4.1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

4.2施工承包商资质已通过审查,其质保体系经过评价,运行正常;

4.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均已批准;

4.4施工图已经交底和会审,开工所需施工图已齐全;

4.5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均已到位;

4.6开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已进场,材料试验报告合格;

4.7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已获批准。

5、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由施工承包商填写,并附有本规定要求的附件,在计划的开工日前72小时报送监理单位审核。

6、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开工条件逐项检查,在报审表上填写检查记录,若满足开工所需全部条件,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由总监理师在48小时内批准开工,交施工承包商实施。

篇4:掘进面开工前安全检查敲帮问顶制度

1、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敲帮问顶时,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面。

2、井巷掘进工作面敲帮问顶工作由班组长负责。

3、掘进工作面必须备有磅锤、长、短钢钎等敲帮问顶作业工具。敲帮问顶要由外向内进行。

4、敲帮问顶时,先检查和维修工作面被崩倒的支架,再清除工作面的伞檐、危石。

5、敲帮问顶时,工作面顶板出现离层、断裂,又不能立即挑下时,必须立即进行支护或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临时支护必须牢固可靠。

6、煤与半煤岩巷道掘进,煤岩层倾角大于4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层垮落和片帮的措施(采用单腿棚或支架),点柱应紧靠煤壁,顶部要背实。

7、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存放点与工作面的距离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8、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赵家沟煤矿

2013年2月28日

篇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制度第3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6.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7.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8.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违反本制度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10.违反本制度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1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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