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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总则

1.1为加强高处作业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高处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2.1定义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高出基准面1.8米以上(含1.8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2.2分级:

--高度在1.8~5米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5~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15~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一般规定

3.1施工前必须对参加高处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3在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作业队必须有专职或兼职监督员必须在现场监督;

3.4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全身式安全带(双扣)、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其所挂位置必须牢固;

3.5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必须符合《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已搭好的脚手架没有“准用”标识,不得使用。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时,吊篮的制作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6在道路和设备、设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业区域,及人和物体有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区域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挂设安全网,拉警戒线。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以上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督;

3.7进行容器和框架内的高处作业与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或地面的联系,特殊情况下应设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3.8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必须先将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必须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运;高处作业时,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面应随时清理干净,并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杂物、余料和废料等;

3.9在施工区域邻近处,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排放气体、粉尘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有专人监督;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3.10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3.11如发生事故或灾害,而需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紧急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和项目组审批;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人员,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次级施工分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口头批准,实施抢救作业,同时要尽快向本单位领导和项目组报告。

4.高处临边作业管理规定

4.1所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周边,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栏杆(上下两根,间距不得大于0.6米);

4.2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垂直输送物资的平台,除必须在其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和活动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空应设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必须封闭;

4.3临街(或道路)高处作业区的周边,必须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防止物体从高处坠落。

5.高处洞口傍作业管理规定

5.1在洞口和因施工需要而临时留有的洞口处进行作业时,为了防止人或物体有坠落可能,以及消除对人身安全的隐患,此时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5.2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必须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外,夜间还必须设红灯作警示;

5.3对边长或最大直径小于1.5米的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或钢管、钢筋构成的防护网格盖住洞口,并加以固定;必须封闭时,应在防护网格上满铺脚手板和其他隔离物品;

5.4对边长大于1.5米的洞口,四周必须有防护栏杆,洞口下必须挂安全网;

5.5在邻近作业的人与物且有坠落危险的竖向洞口、孔及管口处,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6攀登作业管理规定

6.1地面或固定平台基础面以上5米内的一次性攀登作业,可使用移动式梯子,应遵守以下要求:

(1)梯子顶端要高出施工作业面

(2)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的上下间距应为300毫米,不得有缺档;

(3)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0°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站在梯子上作业时,只许一人在上作业,上部应留有四步空档,下面应有专人扶梯监护,同时作业人员应把安全带挂在牢固位置。

6.2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使用吊蓝载人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次级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和项目组批准后实施。对施工所使用的吊蓝等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检查、确认合格后,施工人员方可正式进入吊蓝进行作业,但设备或框架内部不可直视的高处攀登作业,禁止使用吊篮等垂直载人设施。

6.3对设备壳体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内部攀登作业,可采用绳梯进行,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使用时应悬挂在牢固的物体上。

6.4钢柱、钢梁、屋架、管廊等构件吊装前,应先按要求设置爬梯、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工具。

6.5在设备、框架等大型设施上,需较长时间作业,应设置为固定式直爬梯,固定式直爬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步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6.5.2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6.6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绳索、立杆、设备接管、管子、构件预留孔和立柱等非规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上下;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7.悬空作业管理规定

7.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7.2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机具设施必须经施工分包商的HSE经理或专职监督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篇2: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范本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

1.2?本文件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3?本文件适应于油(气)库、加油(气)站和办公场所等任何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高处作业。

2参考文件

GB6095一20**《安全带》

GB5725一1997《安全网》

JGJ80?一19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术语及定义

3.1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a)一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2-5米(含2米)高处的作业。

b)二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5-15米(含5米)高处的作业。

c)三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15-30米(含15米)高处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高处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3.2坠落高度基准面

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3高处作业人

高处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4高处作业负责人

负责组织实施高处作业的人。

3.5高处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

3.6高处作业监护人

对高处作业的人员及现场安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的人。

3.7个人坠落保护系统

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往下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包括带有自锁钩的系索、减速装置、生命线或它们的适当组合。

3.8锚固点

用于在上面固定生命线、引入线或系索的固定点。

3.9系索

用于将人员和锚固点或生命线连接在一起的短绳或系带。

3.10锚固点连接器

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3.11减速装置

能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的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系索、自动收缩生命线/系索等。

3.12生命线

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它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悬挂式生命线是指固定到两个锚固点之间在水平位置上使用的生命线,通过使用一个滑动接头或通过打结,可以将系索固定到悬挂式生命线上。

3.13下降装置

用于从高处结构上(例如工作平台、塔、柱子)或从高处吊车驾驶室里逃生的一个装置或设备。

3.14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生命线上的两根系索。

3.15定位系索

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人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3.16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3.17临边

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当放置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置。

4职责

4.1公司储运安全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本程序,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各分公司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作业人员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参加高处作业许可审核,并对本规定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

5.1基本要求

5.1.1坠落防护应通过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来实现。

5.1.2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产生的坠落危险;

--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防止坠落危害的发生;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并制定救援方案;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并向作业负责人报告。

5.1.3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并按要求进行工作安全分析。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高处作业如涉及到其它作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1.4高处作业人员应培训合格。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2消除坠落危害

5.2.1坠落防护的第一个步骤是在高处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作业的计划阶段,评估工作场所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以达到消除所有坠落危害的目的。

5.2.2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理解坠落预防技术,熟悉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5.2.3安全技术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5.2.4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以改善安全状况,提高工作效率。

5.2.5在设计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5.2.6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要制订书面坠落保护计划,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坠落保护计划参见附录B。

5.3坠落预防

5.3.1如果在5.2中不能达到完全消除坠落危害的目的,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和行程限制系统等。

5.3.2应尽量避免临边作业。如钢件在制作车间或者在工作现场的地面上,就应焊接上绳索支撑托架,或者在柱子上钻孔,避免在钢件己经架设好之后再焊接绳索支架。

5.3.3应预先考虑锚固点和生命线的固定,当钢件在地面上时,把锚固点和生命线固定到钢柱上,以提供固定安全带的地方。

5.3.4给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提供工作平台。

5.3.5使用完整的脚手架和高空作业车来提供安全的工作平台。

5.4坠落控制

5.4.1如5.2、5.3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系索、缓冲器、抓绳器、生命线、锚固点、安全网等。

5.4.2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生命线、带有自锁钩的系索、抓绳器、减速装置、缓冲系索、定位系索或它们的适当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检查清单式样参见附录C。

5.4.3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让一个人使用,严禁与缓冲系索一起使用或者与之相连。

5.4.4当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区域内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备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4.5生命线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设计、安装和使用。水平生命线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允许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

5.4.6垂直生命线应从一个作业人员上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在垂直位置。系索通过使用抓绳器装置而固定到垂直生命线上。一根垂直生命线只可以一个人附着。

5.4.7全身式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合格品不得使用,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不得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5.4.8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如果使用,应按GB5725-1997《安全网》进行安装。安全网应符合以下要求:

--能够承受与垂落测试中相等的冲击力。

--安全网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

--掉入安全网的材料、小部件、设备和工具应在每次换班之前予以清除。安全网安装后应按GB5725-1997《安全网》附录A进行坠落测试,满足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5.5安全措施

5.5.1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5.5.2安全带使用时应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5.5.3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5.5.4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搭架人员应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5.5.5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应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要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条梯子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

5.5.6不许蹬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5.5.7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索捆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5.8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5.5.9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5.10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5.5.11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衍架的上弦、支撑、擦条、挑架、挑梁、砌体和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m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5.5.12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和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5.6高处作业许可证

5.6.1常规作业

上罐计量、装卸油等日常高处作业,严格按照库站操作规程执行,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6.2非常规临时作业

除日常高处作业外,在油库、加油站施工、检维修过程中,高度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由高处作业负责人提出申请,负责会同库站管理人员制订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准备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并提供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高处作业内容说明;

--工作安全分析结果;

--坠落保护计划,见附录B;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作业者签名(以确认其阅读了该许可证,并了解工作内容和相关的危害,认可了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其他相关资料。

5.6.3?审批权限

----特殊和三级高处作业由省公司投资工程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二级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工程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审批,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一级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建设维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各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审批完毕作业开始前和作业结束关闭后2小时之内同时报公司储运安全处和投资工程处备案。

其它区域高处作业参照本规定执行。各项高处作业项目在第一次作业时,必须由公司投资工程处和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6.4高处作业现场监护

----特殊和三级高处作业由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二级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一级高处作业由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油库加油站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现场作业至少要由两人监护(作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各一人),一人监督(建设单位),监督和监护人不在现场禁止作业。

5.6.5许可证审核

在收到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许可证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5.6.6?各级作业管理者应对所审批的高处作业安全负责,若作业管理者无法亲临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应调动相关的资源,指定具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担任现场监护人,确保高处作业过程安全。

5.6.7期限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关闭及分发管理由现场监督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

5.6.8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应立即终止作业,取消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状态下。

5.6.9许可证管理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管理程序执行公司《作业许可证》管理程序。

5.7安全职责

5.7.1高处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迅速撤离现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5.7.2高处作业监护人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进行现场急救;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暂停作业;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关闭及分发进行管理。

5.7.3高处作业负责人

--提出高处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实施高处作业;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5.7.4高处作业批准人

--负责核实并保证高处作业的所有安全条件;

--批准或取消高处作业许可证;

?--指定落实现场监护人;

--对高处作业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5.7.5原批准或监督监护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高处作业的最终安全责任。

6管理系统

6.1资源支持

公司和各分公司的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可利用的资源。

6.2管理记录

公司储运安全处保留本规定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审核要求

公司和各分公司都应把高处作业管理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高处作业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6.4复核与更新

本规定应定期评审和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6.5偏离管理

6.5.1各分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在执行时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5.2偏离应有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

6.6培训和沟通

6.6.1本规定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投资工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6.2本规定应在公司系统内沟通。

7?相关文件:

7.1?《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7.2?《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8?控制证据或记录

8.1?《高处作业许可证》

8.2?《坠落预防计划》

8.3?《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8.4?《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

篇3: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空作业安全管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外来劳务工、承包单位人员及其他人员。

一、基本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检查标准才能登高。外包工、临时工亦按本规定进行体检,离退休人员禁止高处作业。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上岗前的工作交底等工作,掌握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

二、高处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1.培训教育要根据作业的特点和危险性,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作业环境的变化,随时补充必要的针对性的教育。

2.临时登高作业人员在工作之前,由本车间的主管领导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具体教育,并做好记录。

三、安全技术措施准备

1.为了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进行,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

2.实施步骤:

⑴各项目主管负责安全措施;组织落实;

⑵安全组负责督促检查;

⑶高处作业所需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有关脚手架搭设的规定。

3.车间负责联系协调工作。

四、对作业人员的要求

1.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防用品,作业时要扣紧帽带,佩戴好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时要高挂低用,并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防止位移。

2.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做到“四个必有”。

⑴有洞必有盖;

⑵有边必有栏(1050mm);

⑶洞、边无栏无盖必有网;

⑷电梯口必有门联锁。

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六不准”、“十不登高”的规定。

⑴六不准

○1不准往下乱抛物件;

○2不准背向下扶梯;

○3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

○4不准嬉闹、睡觉;

○5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上;

○6不准在安全带未挂牢时作业。

4.十不登高

⑴患有禁忌症不登高;

⑵未经认可或审批的不登高;

⑶没有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不登高;

⑷脚手板、跳板、梯子不符合安全要求不登高;

⑸攀爬脚手架或设备不登高;

⑹穿易滑鞋、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

⑺石棉瓦、玻璃钢上无垫脚板不登高;

⑻高压线旁无隔离措施不登高;

⑼酒后不登高;

⑽照明不足不登高。

5.如遇身体不适,及时向带班者提出。

6.了解作业内容,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7.高作业时,对物件采取稳固措施,防止松动滑落,禁止高空抛物的情况发生。

8.避免一垂线上的立体交叉作业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必须有防范措施。

9.当接到管理人员、安全员暂停指令时,服从现场指挥。

10.使用登高作业临时搭设的扶梯时,梯子上端高出600mm以上,并绑扎牢固,梯子与地面的夹角以60-70度为宜,下端采取防滑措施,上端无法固定时必须有人监护。

11.上下扶梯时,必须面向梯,双手扶梯,不准一手拿物,一手扶梯,如带手套应带五指手套。

12.禁止两人同时在同一梯子上紧跟上下,或是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子上作业,梯子有人时不得移位,特殊情况下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子上要保证梯子有足够的强度。

13.高度2米以上搭设的脚手架,宽度不得小于二块标准的宽度(特殊情况不得小于450mm),搁置处和板与板之间应用绳索式夹具固定,脚手板与结构件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300mm,如超过,下面必须拉好安全网。

14.同一块脚手板上不得超过2人站立,在脚手板上走动时,至少应用单手扶着扶手。

15.高处作业区不应有砂石、油污、润滑脂等易滑物品,废弃物应及时清除。

16.冬天有冰、雪、霜时必须在工作前将作业现场清扫干净并采取防滑措施。

17.严禁将软管、电线、氧乙炔皮带等挂放在护栏、钢丝绳等设备上。

18.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工具应安放稳妥,禁止抛掷。

19.传接物件时,切实做到从手交到手,上下传递物件时必须用足够强度的绳索捆扎好,以免跌落伤人。

20.不得擅自拆除扶手、护栏、网、盖板等安全设施,如需拆除必须做好保护措施,同时挂牌警示。

21.在特殊场所需要使用吊笼、吊桥进行高处作业的,应仔细检查吊笼、吊桥的吊耳、吊索的安全技术状况,吊笼、吊桥仅供载人使用,严禁人、物混装。

22.在高处作业中使用的竹梯、吊笼、脚手架,必须由物资供应部、安保保障部、质量监督部派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

23.操作人员工作前应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生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停止作业,待不安全因素排除后,才能继续工作。

五、对设施的检查要求

1.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下列内容检查

⑴栏杆、绳索是否拉紧,高度是否达到要求。

⑵脚手板搁架(支架)的焊接是否良好,销子、卸扣是否插好。

⑶脚手板搁放、重叠深度是否足够,严实。

⑷搭设脚手架除专业人员检查外,操作人员还需进行自查。

⑸检查脚手架发现有隐患时,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由脚手架专业人员来整改。

2.检查作业场地周围的孔、洞、预留口等,是否已铺设好围栏,网盖板,警告牌等防范措施,并注意现场四周变化情况。在敞开处周围临时堆放物必须距离敞开口1米外,高度不得超过1米。

3.作业前应检查,熟悉逃生通道。

4.敞开处的防护设施严禁随意拆除。

5.对防踏空用具、网、盖板等,使用前应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

篇4:高处作业安全带使用管理规定

安全带是用来保护高空及高处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防护用品之一,正确使用安全带是防止现场高空工作人员高空跌落伤亡事故,保证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加强安全带的日常使用管理,对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使用安全带的规定

(1)凡进入生产工作场所,在距地面1.5米及以上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

(2)凡在没有吊篮脚手架或者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的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凡在架构、主变、杆塔及其它高处作业而又有换位的工作,不但应使用安全带还应使用安全绳。

(4)安全带及安全绳不得用于吊送工具材料或其它工作用具。

2.安全带的日常管理规定

(1)安全带应在每次使用前都应进行外观检查。

(2)对使用中的安全带每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3)安全带每年要进行一次静负荷重试验。

(4)安全带每次受力后,必须做详细的外观检查和静负荷重试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6)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带子使用期定为3至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7)安全带使用2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围杆带做静负荷试验,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无破断可继续使用。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时,以80kg重量自由坠落试验,若不破裂,该批安全带可以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

3.安全带的正确使用方法

(1)安全带应系在腰下面、臀部上面的胯部位。

(2)安全带的小皮带系紧,这样在高处作业时,腰部不易受伤。

(3)安全带要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长绳应加装缓冲器,自锁钩用吊绳例外。

(4)使用中的安全带及后备绳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并要检查是否扣好。安全绳要系在同一作业面上,禁止挂在移动及带尖锐角不牢固的物件上,严禁低挂高用。

(5)使用中的安全带及后备绳的挂钩锁扣必须在锁好位置。

(6)由于作业的需要,安全绳超过3米应加装缓冲器,这样一旦发生高处坠落,能减少1/4的冲击力,或者采用自锁加速差式自控哭可以使坠落冲击距离限制在1.5米以内。

(7)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8)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联接环上用。

4.安全带的违章行为

(1)双控安全带系在腰部。(一旦发生高处坠落,坠落者腰部易受损伤)。

(2)在高空作业时,只使用安全带,不使用安全绳。

(3)在作业转移时,为图方便,安全带及安全绳都不使用。

(4)安全带低挂高用。

(5)作业人员在附件安装分项工程中,下瓷瓶卡导线时,安全绳扣在横担上,而安全带扣在导线上(若导线脱落,作业人员要受到严重伤害)。

为图转移方便,安全绳过长。(发生作业人中员坠落,腰部易受到伤害)。

篇5: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河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控制高处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6-2009)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高处作业包括: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第三条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作业级别作业高度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批准人第一级2m-5m班组(机组)级班组(机组)长第二级5m-20m基层队级基层队长第三级20m以上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第四条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对于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频繁进行的高处作业,如:工程建设施工、钻井、井下作业、更换路灯等,首次作业时应办理一次性高处作业许可证,但每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告知)。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归口管理,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七条高处作业中的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1、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2、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3、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4、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5、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第八条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第九条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消除坠落危害第十条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第十一条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第十二条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B。第十三条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坠落预防第十四条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第十五条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第十六条作业前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第十七条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第十八条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第十九条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第二十条在平滑面上使用梯子时,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坠落控制第二十一条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第二十二条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第二十三条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第二十四条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第二十五条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第二十六条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第二十七条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GB5725-2009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每次作业使用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其他安全要求第二十八条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第二十九条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第三十条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第三十一条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第三十二条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第三十三条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第三十四条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三十五条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1、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2、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3、坠落保护计划;4、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5、其他。第三十六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三十七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执行Q/SY1240-2009。第三十八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5、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6、事故状态下。安全职责第三十九条作业申请人: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2、办理作业许可证;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5、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6、组织实施作业;7、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第四十条作业批准人: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5、批准和取消作业。第四十一条作业人员: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4、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第四十二条作业监护人: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2、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3、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4、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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