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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过程,提高公司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预防并减少随之的环境影响,最大限度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子(分)公司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

3.安全环保部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过程报告,提出处置建议。

4.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要按照“三不放过”﹙事故的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置。

5.环境风险事故分级

按照环境安全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环境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重大环境事故(Ⅱ级)、较大环境事故(Ⅲ级)和一般环境事故(Ⅳ级)四级。

6.信息报送

6.1环境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环境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环保部要在1小时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沧州市环保局报告。

6.2环境安全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6.2.1环境安全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环境安全事故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环境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6.2.2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6.2.3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环境安全事故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环境安全事故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6.2.4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环境安全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环境安全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环境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7.相关文件

突发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篇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涉及的食品、工具、设备等进行封存,并自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

三、应当立即执行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防止突发事件恶化。

四、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经营者名称:负责人:

篇3: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安全科等有关业务部门。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汇报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监局,同时向登封市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七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第八条事故信息处置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监科,由调度室和安监科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第九条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监科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第十三条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科负责跟踪落实。

篇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环境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做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潜在的环境事件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章应急管理原则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因素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因素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第四条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加强公司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第五条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可为本公司和其它公司及社会提供服务,在应急时快速有效。

第四章应急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公司应急机构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组成。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运行机制

第八条公司积极开展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到环境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

第九条根据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分为两级:地区级(I级)、公司级(Ⅱ级)。

第十条当公司内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影响)破坏的突发事件时,无论事发原因如何、事故影响程度大小,也无须等待事故等级认定结果,都要及时进行汇报。

第十一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源的现场人员和应急人员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第十二条对重大环境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第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大环境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报告工作。也应当向员工发布简要信息和应对防范措施等。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运输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人员由年纪轻、业务技能熟练的骨干员工组成,每年都要组织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公司每年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一线员工,针对可能出现的事件情形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七条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小组及时进行总结,评价演练效果,落实改进措施,不断完善预案。

第八章奖惩

第十八条对应急工作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为严肃抢救纪律,保证应急工作有序进行,应制定处罚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篇5: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防护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防护管理职能及管理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有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危险品生产区域突然停水、停电、停气以及特殊气候(如雷电、暴雨、洪水等)时的突发事件。

2职责。

2.1公司生产安全部是公司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应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2.2安全部门(注:本程序所指部门,公司本部指公司负责该工作的部室、分公司指生产厂负责该工作的科室)负责定期对义务应急救援队进行安全防范技能培训和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发生突发事件时组织抢险救护工作。

2.3安全部门负责与消防、医务等单位紧急联系。

2.4安全部门、生产部门、设备部门、基建部门负责在遭受风、暴雨袭击或发生洪水灾害等自然灾害时组织抢救工作。

2.5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公司本部由主管生产的领导负责、分公司由分公司经理负责,

3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工作程序及管理内容

3.1报告程序

3.1.1发生突发事件及自然灾害时,现场人员应立即(不超过1分钟)向车间领导或值班管理人员及生产厂或分公司报告,车间、生产厂和分公司领导听到报告后,立即(不超过2分钟)赶赴现场,马上将事故实情报告总部。

3.1.2如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损失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需要有关部门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以及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等内容报告省国防科工办、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

3.2工作程序

按《火灾、爆炸、毒气泄漏场所应急处理、逃生预案》(附件1)、《危险品生产区域突然停水、停电、停气时应急处理预案》(附件2)和《发生自然灾害时应急处理预案》(附件3)的程序执行。

4检查与考核

4.1本制度由生产安全部负责监督检查。

4.2本制度纳入单位或个人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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