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授信年评审制度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将客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制订不同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每位客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电话、信用标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信用等级内容的表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3、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用申请;采用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报主管副总审批后,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回复客户。
4、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补充客户信用信息,每年末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的年审评价报告,并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
5、对延迟付清款物的客户,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等级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款物的客户授信额度为0,要求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名单,拒绝业务往来。
6、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反馈;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
篇2: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合同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1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1.2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1.3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1.4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
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1.5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6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1.7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1.8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1.9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1.10标的验收记录;
1.11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2、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按部门编号。信用(合同)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存合同管理台帐。
3、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信用(合同)管理员。
信用(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4、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和七月十日前将本公司管辖范围内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的合同统计报表报送集团公司信用管理机构。
各公司及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管辖范围内上一年度信用管理情况分析报告报送集团公司信用(合同)管理机构。
5、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函、客户信用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付款习惯、财务状况、商账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原始资料。
6、客户信用档案的查阅需填写查阅申请单标明查阅人、查阅客户名称、查阅用途,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借阅时间、归还日期。信用档案的缺失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泄漏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7、配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数据库检索服务的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专(兼)职档案管理员。
8、档案管理员必须经过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篇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获取评审更新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公司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为体系的运行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台帐。
3.职责
3.1各部门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传递到生产技术处
3.2生产技术处负责安全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
3.3生产技术处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4各部门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3.5安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
4.程序
4.1获取途径
4.1.1由生产技术处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1.2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生产技术处收集整理。
4.1.3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生产技术处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2登记与识别
4.2.1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2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3生产技术处组织相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组织评审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4.3更新
4.3.1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4.3.2生产技术处每年定期组织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4.3.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
4.4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4.4.1生产技术处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
4.4.2各部门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各部门单位培训学习情况记录于安全例会台帐,班组学习情况记录于班组活动记录中。
4.4.3生产技术处每年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生产技术处建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4.6评审和修订
4.6.1生产技术处每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颁发的制度文件进行评审,对不适宜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
4.6.2当发生事故时,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对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订时应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经分管安全领导批准后进行修订。
4.6.4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应及时发放到岗位,保证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统一作废。
4.6.5本制度传达至全体员工,生产技术处执行。
5.相关记录
5.1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汇总表
5.2各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汇总表
5.3各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文本或电子文档
5.4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记录
篇4: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安全标准化管理文件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本管理文件,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安全标准化管理文件中涉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的评审和修订。
3.职责范围
3.1公司安检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制订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文件,并送达相关部门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3.2安检办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3审批稿最终必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才能发布实施。
3.4由安检办负责定期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的评审和修订工作。
4.评审与修订
4.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文件的评审
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4)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2)评审组织:由安检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评审。
3)评审内容
(1)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2)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3)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4)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评审输出
(1)评审结果作为本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文件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4.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文件的修订
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4)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5)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2)修订组织: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3)修订依据:
(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文件,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才能发布实施。
4.3管理文件中某制度的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对本标准化管理文件中的某制度需要终止执行时,必须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后方可终止执行。
篇5:制度评审修订管理制度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2引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3.1安环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3.2安环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4评审与修订
4.1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4.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至少每三年组织评审一次(评审年3月为评审期限);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a)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b)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c)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d)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e)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f)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g)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h)其他相关事项;
4.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
4.1.3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1.4评审输出
4.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4.1.4.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4.2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4.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至少每三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4.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4.2.3修订依据:
4.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4.2.3.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4.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4.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4.2.4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