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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规范我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鲁安监发〔2011〕1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其他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安全标准化评审采取企业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评审标准和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定,经自评达到相应标准后申请评审定级。

外部评审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组织实施,评审单位应当在认定的评审范围内从事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四条青岛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审核公告。

第二章安全标准化评审程序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已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六条企业自评达到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申请及相关资料(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市直企业和中央、省驻青企业直接向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区(市)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的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安全监管部门。

申请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市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材料符合要求的,通知评审单位进行外部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有关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

(一)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过期、被吊销或暂扣的;

(二)当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从重处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

(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不能评审的。

第八条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求,对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的建设情况进行审查。

评审单位要与企业充分沟通,制定有针对性的评审工作方案,被评审企业应配合评审单位完成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应当独立进行,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座谈提问、试卷调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等方法,对照相应的安全标准逐项打分并做出评审结论。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编制评审报告报市安全监管部门(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评审单位在接到市安全监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评审工作(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

评审依据相应标准采用评分的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得分为60分(含)以上。相关评审标准满分不为100分的,按100分制折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单位报送的评审报告及其他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评审单位和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审核发现的问题,需评审单位补充说明相关事项的,评审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需企业整改的,由评审单位通知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进行再次评审。

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达标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及评审工作进行抽查,比例不得低于达标企业数量的10%。

第十条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规定(见附件三、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评级之日起,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本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自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调整安全标准化体系。

年度自评报告及安全标准化体系变更等材料,企业应于完成报告或变更后30天内向原评审单位备案,评审单位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

第十二条市安全监管部门为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

第十三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安全标准化评审的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市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三级评审单位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认定其评审范围,明确评审行业。对没有相应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的行业,可由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

(四)需有10名以上专职评审员;

(五)每个评审范围应有不少于3名与评审范围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并与其签订专家聘用协议;

(六)其他开展评审工作需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三级评审单位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七条评审单位取得资格满1年以上,需要增加评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9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或注册、办公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九条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评审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有关评审规定和其他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评审工作的;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条?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评审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评审质量控制体系。评审记录、被评审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评审活动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审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三)通过省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含大学)以上学历;

(二)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推荐;

(四)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参与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五)通过省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已取得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委托评审单位对企业进行监督评审。

第二十五条已取得三级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颁发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安全监管部门公告撤销其安全标准化等级,收回其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两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全标准化评审存在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检查的;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七)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八)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被撤销安全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方可重新提出安全标准化评级申请。

第二十七条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三级评审单位的评审资格条件保持、评审工作开展、评审工作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评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评审开展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评审单位的确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公布评审资格,发放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国家和省对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开始实行,有效期五年。

篇2:租赁承包安全资质审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部门、各总承包项目部、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篇3:公司安全环保形势分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规范安全环保分析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

安全环保形势分析是指各单位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环保风险、安全环保管理薄弱环节等开展的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

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是指通过会议的形势开展安全环保分析工作,旨在及时将安全环保形势传达到相关方和相关人员。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分为公司级别、公司所属单位或项目部级、基层项目组或作业队级。

第三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QHSE管理部是安全环保分析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环保分析管理制度和要求,负责组织公司级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各单位安全环保分析组织开展情况。

第六条总部安全环保中心是总部项目安全环保分析的归口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环保分析管理制度和要求,负责组织总部项目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总部项目部安全环保分析组织开展情况。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部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单位、本项目部的安全环保分析归口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本项目部安全环保分析管理制度和要求,负责组织本单位、本项目部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所属基层单位及分包商安全环保分析组织开展情况。

第八条各单位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项目经理是本项目部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公司的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工作要求。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九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可以和其他安全环保会议合并召开,可以选择视频会议、会议等形式。

第十条公司级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在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召开一次,公司所属单位、总部安全环保中心项目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每季度最后月的25日前召开一次,并在会议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环保形势分析报告”(模板见附件)报公司QHSE管理部。各项目部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每月25日前召开一次,并在会议结束2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环保形势分析报告”(模板见附件)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会应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环保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包商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五章分析内容

第十二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可以从以下方面(可包括但不限于)查找问题:

(一)各类安全环保监督检查(包括上级部门、业主、监理、自查等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二)集团公司“六条禁令”、“HSE管理原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文件要求及相关的HSE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现场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

(五)员工个人的安全意识及培训情况;

(六)分包商资质、人员、现场管理、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及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实施等情况;

(七)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应急设备设施配备检查情况;

(八)HSE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九)事故、事件、隐患产生的原因和趋势分析;

(十)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等。

第十三条各单位安全环保形势分析要客观、全面、真实,要根据查找出的问题,从多方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重点。

第十四条下一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要分析上一次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制定的整改措施落实完成情况。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对各单位安全环保形势分析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按有关规定对安全环保形势分析深入、整改措施得当、能够促进安全管理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公司对安全形势分析不及时、流于形式、不真实反映出自查隐患数量、回避自身管理不足、无分析报告、未制定整改措施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QHSE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一、驻地办以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检查各项目部、各工区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至少每月二次,检查情况由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填写于台帐中,记录受检查项目的安全情况。

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采取以下程序进行整改:

1、签发整改通知书给各项目部,限期按指定要求进行整改。

2、收到整改通知书的项目部在指定时间,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和确定责任人,并用书面形式回复驻地监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整改期限过后,整改单位用书面形式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驻地监理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必要时驻地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若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则重复上述程序,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步骤要求:

1、项目部对各工区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并应根据生产情况、季节特点进行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2、各区域的监理人员经常检查安全,每道工序进行时应检查安全问题。

三、所有层次的安全检查工作,分为台帐资料,现场两部分。

1、台帐资料的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

(2)、管理制度文件的存档、保管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签订情况;

(4)、按制度规定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5)、台帐资料的整理、分类情况。

2、现场的检查内容。

(1)、场容、场貌、文明安全状况;

(2)、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的齐全完好情况;

(3)、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4)、特种作业的岗位人员持证情况;

(5)、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情况;

(6)、现场用电安全状况;

(7)、各施工作业区的便桥、支架搭设、高空作业、道路交通等危险源的安全状况。

3、检查工作要严、细,对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教育职工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对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认真对待,要有针对性地改进。

四、各级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要有书面记录资料。

1、驻地办组织的检查必须记入安全工作台帐。

2、各区域监理人员的检查应在监理日志中有相应内容。

篇5: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梅县富力项目部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管理。

3考核依据

3.1项目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每名管理员与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管理员多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项目副经理负责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项目经理审批。

3.6各主管负责本各自片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实施细则

4.1一般规定

4.1.1项目部年终总结时,由各主管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主管推荐,公司安全主任审议,项目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主任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片区、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所罚款项由财务科从被罚主管部门或个人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对所罚款项,财务科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财务科掌握用于安全生产工作。

4.1.5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安全员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和安全主任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4.2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片区和个人,各奖励200元和100元。

4.2.2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片区和个人,各奖励100元。

4.2.3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2.4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主管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4.2.6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00元。

4.2.7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8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风险抵押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00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片区班组进行通报批评,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或停职检查。

4.3.1.2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片区班组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1.3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责任片区班组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违章违纪处罚

4.3.2.1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人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2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2.3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班组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4.3.2.4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5对施工现场安全通道不畅通的主管片区,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2.6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2.7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3.3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班组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班组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班组,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4.3.4.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3.4.4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3.4.5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3.5.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项目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3.5.4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4.3.6其他处罚

4.3.6.1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6.2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5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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