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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报告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条为规范本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及安全科等有关业务部门。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汇报河南分公司及登封市煤炭局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报告省煤监局,同时向登封市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七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

第八条事故信息处置

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监科,由调度室和安监科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第九条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监科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第十三条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科负责跟踪落实。

篇2: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对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事故如何定责,必须立即报告交通运营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并在两小时以内报告至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下设的指挥部。

2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本单位以及集团公司下设的指挥部。

3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必须逐级在四小时内报告至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下设的指挥部,并通过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下设的指挥部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4发生其他各类事故及重大不良反映,必须在十二小时内逐级上报至本单位和集团公司安质部。

5发生事故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项目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篇3: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一、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最先发现人或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

报告程序:轻伤事故报告质安部,同时填写事故报告表,于两天内报告项目经理;重伤、死亡以上的事故,由项目经理报告集团公司经理和安全部门,将事故概况(发生的时间、地点、伤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简要经过和原因)填写事故快报,呈报集团公司。

二、项目经理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即报告集团公司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三、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任何人或部门不得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四、轻伤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全部门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重伤、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及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劳动、公安部门。

六、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七、重大死亡事故,必须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八、事故调查的人员,必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九、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十、事故调查组(成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的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十一、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可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期限。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十三、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或者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对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十七、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组织防范措施的落实以及做好善后处理的各项工作,及时通报。

篇4:X医院药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篇5:质量事故处理报告规定

为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避免对顾客的健康造成伤害,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

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序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2重大质量事故

2.1违规购销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2.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者;

2.3由于保管不普,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造成重大经济者:

2.4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3一般质量事故

3.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异:

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4.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管理部在24小时内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2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3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4.3一般质量事故应在当天报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5发生事故后,质量管理部应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

的控制、补救措施;

6质量管理部在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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