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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行为安全观察沟通管理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的职责、要求及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属生产、施工、仓储、装卸、交通等工作场所。

2术语

下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安全观察:对正在工作的人员至少观察30秒,以确认有关任务是否在安全地执行。安全观察包括对员工作业行为和作业环境状况的观察(如是否满足劳动防护要求、是否办理许可证、是否上锁挂签等)。

2.2不安全状态: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其它事故的物的状态。

2.3不安全行为: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或其它事故的行为。

3.职责

3.1SHE部是本规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规范的制定与维护,负责对公司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运行情况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3.2各部门负责在本组织管理范围内推行、实施本规范,并提供资源保障。

3.3人事劳资部负责组织本规范的培训。

3.4所有员工必须接受本规范的培训,参与本规范的实施,有义务对本规范提出改进建议。

4运行规范

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分为有计划的和随机的,有计划的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可作为安全数据统计的来源;随机的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不能作为安全数据统计的来源。

4.1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

4.1.1安全观察小组、组长人选和安全观察的区域。

4.1.2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年度计划。

4.1.3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报告要求。

4.2安全观察小组

4.2.1有计划的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宜由个人执行;随机的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可由个人执行,也可以是多人的。

4.2.2有计划的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由小组执行,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单位班组长都应参与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

4.2.3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小组由部门及班组管理人员等组成,一般限制在2-3人。

4.3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五个步骤

4.3.1决定:决定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时间、区域。

4.3.2停止:靠近正在工作的员工,以致你能很清楚地看到员工正在做什么。

4.3.3观察:按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附录A)中的观察分类,以细致和系统的方式查看员工正在做的每一件事,特别注意他们是怎么做的。

4.3.4行动:阻止--对员工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阻止;表扬--对员工的安全行为进行表扬;讨论--与员工讨论观察到的不安全行为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对员工更为安全的工作方式进行鼓励;沟通--就如何安全地工作与员工取得一致意见,并取得员工的承诺;启发--引导员工讨论工作地点的其他安全问题;感谢--对员工的配合表示感谢。

4.3.5报告:在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上填写观察结果。

4.4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内容

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应重点关注可能引发伤害的行为,应综合参考以往的伤害调查、未遂事件调查以及安全观察的结果。其内容为:

4.4.1人员的反应:人员在看到所在区域内有管理者时,他们是否改变自己的行为(从不安全到安全);人员在被观察时,有时会做出反应,如改变身体姿势、调整个人防护装备、改用正确工具、抓住扶手、系上安全带等;这些反应通常表明人员知道正确的作业方法,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采用。

4.4.2人员的位置:人员身体的位置是否有利于减少伤害发生的几率。

4.4.3个人防护装备:人员使用的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合适,是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4.4工具和设备:人员使用的工具和设备是否合适,是否正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4.4.5程序和秩序:是否有可用的程序,人员是否理解并遵守这些程序;是否知道秩序标准,是否适合或遵守秩序标准,作业场所是否整洁有序。

4.4.6人机工程学:人的作业方式、心理状态、作业环境、工具设备是否符合人机工程学原则。

4.5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见附录A)

4.5.1要及时认真填写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

4.5.2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的填写应在被观察人员不在场时进行,以保证报告的及时准确。

4.5.3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中不得记录被观察人员的姓名(表扬员工安全行为除外)。

4.5.4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中要注明所观察的区域和观察者姓名。

4.6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统计分析

4.6.1对所有有计划的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信息和数据进行分类统计。

4.6.2分析统计结果的变化趋势。

4.6.3根据统计结果和变化趋势提出安全管理工作的改进建议。

4.7注意事项

4.7.1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的重点是观察和讨论员工在工作地点的行为及后果。安全观察过程既要识别不安全行为,也要识别安全行为。

4.7.2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以非教导的方式与员工平等的交流讨论安全和不安全行为,可避免双方观点冲突,有利于员工接受安全的做法。

4.7.3说服并尽可能与员工在安全上取得共识,而不是使员工迫于规则的约束或领导的压力做出承诺,避免员工被动执行规定。

4.7.4通过引导和启发让员工思考更多的安全问题,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7.5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是非惩罚性的,其结果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但当个别员工作业时明知故犯、危害到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或者当重复违犯管理制度或程序时,就要立即终止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启用相关制度予以处罚,但不得将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牵扯在内,应彻底分开。

4.7.6观察到不安全行为和状态都应立即采取行动,否则,是对不安全行为和状态的许可和默认。

5管理要求

5.1部门、班组制定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计划时,应考虑覆盖不同的作业时间段、覆盖所有区域和班次。

5.2部门、班组的管理人员应亲自进行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不得指派他人代替。

5.3部门、班组应定期、独立地执行日常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对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5.4部门、班组及公司建立“日观察、周分析、月小结”制度。

5.4.1部门、班组的管理人员每天完成1次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作业班组长在当班作业中每人完成1次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班组其他人员当班完成合计不少于1人次的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项目开展6个月以后建议部门之间相互进行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

5.4.2部门、班组主要领导每天负责回收BBS卡,并进行分类统计(附录B)。每周召开一次分析会(附录C),对发生频次高或重复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整治措施;组织对填写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不合格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每月对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填写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分析,将总结上报公司SHE部。

5.4.3公司、部门对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进行统计、分析、评比、交流学习,把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作为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强有力措施,减少违章,杜绝事故。

5.5实行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报告评优活动,以激励全体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进行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

5.5.1部门、班组每周开展一次个人、班组评优活动,公司每月开展一次部门评优活动。

5.5.2部门、班组对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评优先进个人或班组应给予适当奖励,公司将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情况纳入到月度综合管理考核和基层建设等级达标考核之中。

5.6公司每季度对部门、班组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予以通报;SHE部每半年对公司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活动予以通报。

6管理系统

6.1资源支持

公司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资源。

6.2管理记录

SHE部保留本规范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审核要求

公司各部门都应把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专项审核。

6.4复核与更新

本规范应定期评审和修订,最低频不超过3年。

6.5偏离管理

部门在执行BBS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程序时发生偏离,报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偏离须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

6.6培训和沟通

本规范由公司人事劳资部负责组织培训,SHE部提供技术支持;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本规范在整个组织内沟通。

6.7解释

本规范由公司SHE部负责解释。

7参考文件

杜邦《STOP安全观察训练课程》

篇2: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驾驶员在行车工作中发生刮擦、碰撞、辗压、翻复、失火或其他过失,造成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0元以上者均作记案事故处理。

第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和公司,在处理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第三条公司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启动《道路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协助处理。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公司车技部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条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四十八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公司车技部备案。书面检查要将肇事日期、时间、所驾车辆号牌、行驶路线、出事地点、原因、经过、后果(含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情况)及本人对事故的认识、教训、今后措施详细写清楚。

第五条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驾驶员,公司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没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过;没有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及订出今后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在安全会上深刻检查使广大驾驶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不放过。同时,其驾驶执照由公司收缴保管,待后处理。

第六条对肇事驾驶员,公司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吊证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第七条事故结案后,应将事故结案复印一份由车技部存档。同时事故结案书正本及索赔单位应汇总、整理交由有关经办人员办理索赔手续。

第八条每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举行消防演练活动。提高驾驶员、押运员、公司内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周密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通过处置模拟突发火情,组织从业人员、职工进行消防演习,检验安全运输应变扑救的能力,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第十条为了遏制重特大安全运输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定期组织驾驶员、押运员、职工进行消防演习,以增强驾从人员、职工的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使从业人员、职工在突发事件真正到来时临危不乱,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损失削减到最小。并将演练的内容、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备案,完善灭火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增强防御安全事故的能力。

篇3:安全奖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公司所属车辆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从到公司驾车之日起按时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事及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参加各类评奖的有效依据。

第二条对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1、本公司职业驾驶员每月安全行车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并能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奖励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车二百四十天以上无大小事故及无会议缺席情况,奖励一百元。

2、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车辆,奖励驾驶员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终加奖一百元。

第三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下列规定标准给予停止驾驶工作、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五至十天,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万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十至三十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一万至六万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一至三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二十万至三十万公里安全里程(属死亡事故,取消三十万至五十万公里);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负有责任的,停驾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第四条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第五条其他违章处罚:

1、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每次罚款二十元;累计三次不参加学习,除按规定罚款外,停止驾驶工作一个月;累计五次以上,停止驾驶工作三个月。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肇事办班学习,除责成补课外,每次罚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处罚。

3、违反“九不准”一至六项其中一项,以及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4、私自动用公司车辆带他人学车或将车辆交给非公司驾驶员及无证人员驾驶的,每次罚款500元。重犯者加倍处罚。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5、非工作需要和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动用车辆办私事,或在运输途中无故驶离托运路段运私货,经查获,其行驶里程双倍计收运费。私吞之运费则十倍处罚。若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6、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公司处理,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涉到公司派人处理的,其事故赔偿加倍追究。

7、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驾驶或无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费证、入城证、保险证等,其被查获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各部门应当组织员工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车辆、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对上述车辆、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八条各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今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第九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运输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防碍、干涉事故调查。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有关部门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实施安全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第十一条凡因安全原因受到企业通报批评的,企业组织离岗学习三天,凡受运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离岗学习七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引起重视的,将取消其从业资格,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离岗学习七天;重大故负主要责任的吊销其从业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管理问题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运管部门将视其情况暂停经营资格。

篇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责任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4程序

4.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2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EHS部门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4.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EHS部门结合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价、制定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或计划,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彻底整改。并将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4.4事故隐患的范围:

4.4.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4.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4.4.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4.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4.4.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4.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4.4.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4.4.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4.4.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4.5公司各部门按照该规定对各自管理区域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

4.6各部门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见附件二),EHS部门检查到各部门发现的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一)。

4.7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8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EHS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

4.10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4.11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部门,凡部门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4.12整改部门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EHS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13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EHS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4.14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4.15EHS部门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4.16处罚:

4.16.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4.16.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16.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5附件

5.1附件一《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5.2附件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6其他

6.1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6.2本制度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篇5:员工安全管理程序

1.0目的

为消除和降低因职业病给员工造成的危害,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员工和女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女工保护、员工健康体检、职业病管理、劳动鉴定等方面的管理。

3.0术语

3.1第三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人体平均能量消耗为1746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强度劳动。

3.2第四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人体平均能量消耗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的劳动。

3.3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分为四级,即:高处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3.4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0职责

4.1综合事务部负责女职工的正常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负责编制公司体检计划并实施;负责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品质督察部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0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各部门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内的工作。

5.1.1女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5.1.1.1矿山井下作业。

5.1.1.2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1.1.3电力、电信行业的高架作业。

5.1.1.4连续重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千克,间

断负重超过25千克的作业。

5.1.2女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5.1.2.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5.1.2.2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5.1.2.3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的作业。

5.1.2.4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1.2.5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作业等。

5.1.2.6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5.1.2.7高处作业。

5.1.3女工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5.1.3.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乙烯、氯丁二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5.1.3.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5.1.3.3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5.2女工五期保护

5.2.1重视做好女工生理机能变化过程的劳动保护,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五期保护”。

5.2.2不得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5.2.3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2.4不得安排女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5.2.5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2.7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3女工保护实施办法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的现象,应责成相关部门整改。

6.0支持性文件

7.0支持性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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