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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环境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目的

控制和管理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的噪声,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健康,实现社

会责任。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厂区生产运行活动中产生噪声的防治与管理,包括本厂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单位。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三级标准。

3职责

3.1安环部是噪声环境归口管理部门,对噪声污染进行管理和考核,负责噪声污染的环保改进方案。

3.2生产部控制生产运行活动中的噪声污染。

3.3仓库部控制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

4工作内容

4.1主要噪声源:

4.1.1车间机械装置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如升降机运行,空压机工作时产生的噪声。

4.1.2运输活动产生的噪声

4.2生产活动噪声控制:

4.2.1生产部应根据防止噪声的有关要求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2.2生产部应对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按照《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进行巡检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降低噪声音量。

4.2.3对生产过程、设备运行中产生的高噪声,安环部应组织生产部提出具体治理方案,从而减轻噪声污染。

4.2.4对操作岗位上无法解决的高噪声问题,生产部应采取隔声等防护措施,确保岗位操作人员不受到噪声污染的影响。

4.3运输车辆噪声控制

4.3.1厂区内实施限速、限鸣号等控制措施,确保降低运输噪声

4.3.2仓储部对外来运输车辆宣讲有关规定,控制外来车辆噪声。

4.4安环部至少每12个月组织一次厂界噪声检测。管理体系试运行过程(认证前)需进行一次检测。检测单位必须具有相关法律资质。检测结果记录在《环境和安全监测情况一览表》内。

4.5安环部监督噪声环境控制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或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提出改进方案。

5相关文件

5.1《设施与工作环境控制程序》CY/QES-P-10

5.2《监视与测量控制程序》CY/QES-P-21

5.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CY/AH-W-01

5.4《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5.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记录

6.1《环境和安全监测情况一览表》R-P21-8

篇2:物业环境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物业项目环境噪声控制管理办法

影响管理项目的环境噪声来源以下方面:设备运行噪声、管理服务工作产生噪声、装修噪声、机动机噪声、业户或租户生活、娱乐噪声、商铺经营噪声、物业红线以外噪声等。

(一)设备运行噪声必须环保整改验收,达标排放。

(二)管理服务工作产生噪声分为社区文化活动噪声、日常工作噪声。对于前者,活动场所尽量选在封完闭、隔音的室内,活动时间严格控制在晚上10:00以前结束,并取得噪声影响到的住户的谅解。说话声音要轻、在楼道里脚步要轻、开关门要轻、拖地要轻(特别是凌晨)、禁止走在容易发出刺耳噪声的水箱盖上。

(三)装修噪声通过严格执行"装修管理规定"有关噪声控制要求来控制。

(四)机动车噪声通过严格执行有关噪声控制要求来控制。

(五)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须注意电视、音响声音调节适中,剁菜声音要小,容易发出噪声的金属、罐须轻放,免碰撞,避免娱乐、聊天时高声喧哗,家庭晚会、舞会时间不能超时晚上1点。在楼道行走放轻脚步、开关门要轻。各层居民有责任控制其养值的宠物避免或少发出不受他人欢迎的叫声,如鸟叫、狗吠等,饲养者必须对因其宠物叫声惊吓到他人引起的法律责任负责。

(六)对于居民合理投诉服务中心物业红线以外的噪声,服务中心须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城管办、环保局等),并跟进处理,还应并将处理意见、结果(不管是否有效解决)及时通报投诉人。

篇3:别墅区环境噪声污染管理规章

虹桥高尔夫别墅环境噪声污染规章

本规章作为虹桥高尔夫别墅管理规约的一部份对本物业区域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住户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制定本规章。所有业主及其书面授权的使用者(包括租户、家政人员等)必须遵守本规章。

第二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一条本规章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住户应尽量减少室外噪音。

第二条禁止在本小区进行任何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条禁止任何住户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室内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住户,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受影响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受影响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影响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规定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实施创造过渡条件,切实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特制订本标准。凡新开发的各类区域,均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在此例。

二、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功能已建成区域的室外生活环境。

三、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单位:等效声级dB(A)

适用区域

白天7:00~21:00

早晚5:00~7:0021:00~23:00

深夜23:00~5:00

特殊住宅区

50

45

40

居民、文教区

55

50

45

一类混合区

60

55

50

二类混合区

65

60

55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5

65

55

1.本标准"适用区域"定义:

"特殊住宅区"是指需要特别安静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交通干道两侧"是指高峰小时车流量超过二百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2.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10。夜间偶然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3.本标准为室外允许噪声级。测量点选在受影响者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外1m,传声器高于地面1.2m以上的位置或楼层窗外1m处。

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10dB(A)。

四、本标准噪声级的监测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加说明:

一、本标准由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所、卢湾区环境保护办公室、卢湾区环境监测站等单位研究提出。

二、本标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鉴定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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