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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控制程序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危险作业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危险作业

危险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员的安全有较大危险的作业,本标准危险作业特指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包括相关方人员进行的相关作业。

3.2动火作业

特指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活动,包括电焊、气焊及其他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活动;动火作业分为三级:凡在各类仓库内动火、动火点周边有保温层及其他塑料等无法清理易燃物、在其他易燃易爆现场动火,为高度风险动火;室内动火为中度风险动火;室外动火作业为一般风险动火。

3.3高处作业

特指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其中:作业高度(2~5)m的高处作业及5m以上有固定平台或使用移动平台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5m及以上无固定平台且未使用移动平台的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或吊板作业等为重点高处作业。

3.4有限空间作业

特指人员进入许可性有限空间的作业,包括单纯缺氧危险作业和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特殊缺氧危险作业;其中有限空间是指仅有1个~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到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m封闭或敞口的通风不良空间。

4管理职责

4.1安保:负责在企业进行的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现场监管;负责所有高度风险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对各部门危险作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2危险作业所在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危险作业申报办理审批手续,并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护,包括现场交底、作业前检查和作业过程监护。

5管理要求

5.1动火作业管理

5.1.1动火作业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动火作业应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作业;作业前由动火作业部门或从事动火作业的相关方主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其中应明确作业负责人,高度风险动火作业需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并填写在《危险作业审批表》中,对动火人员及现场准备、动火作业现场消防设施和器材、动火过程的防范措施、动火作业后的现场清理、应急等制定具体措施;

——所有高度风险动火作业由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的专兼职安全员初审后,报安保部审批;审批时应对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如有疑问时应组织对动火现场进行勘察;确认动火准备工作有效方可批准;

——在企业及各部门进行的中度风险动火作业和一般风险动火作业,由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报维修部审核,维修部经理批准;维修部进行的中度风险动火作业和一般风险动火作业报专职安全员审批;审批时应对其动火分级情况及填报内容进行审查;

——审批时应确定动火作业交底人和监护人;交底人应是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员,监护人应是作业区域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在企业厂区范围内进行的中度风险动火作业和一般风险动火作业,作业部门应将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报红河卷烟厂、红河烟叶复烤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或备案,审查或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作业;

——动火作业审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4小时,特殊情况可加长到3天;动火作业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长批准手续,并在《危险作业审批表》内记录。

5.1.2动火作业现场监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应放置在作业现场,每天的动火作业结束后将《危险作业审批表》交给现场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或保安人员保管,第二天动火作业前再重新领取;

——高风险动火作业前,审批部门及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交底人和监护人应到动火现场监管,检查现场各项准备工作;由作业部门交底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验证,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的危险,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现场部门监护人负责检查作业准备情况;交底和监护情况在审批表中记录;

——中度风险动火、一般风险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交底人、现场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到动火现场监管;交底和监护要求同高风险动火;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区域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通过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作业现场部门、班组及员工应对作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未经过审批或审批期限过期、作业方式危险等情况,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安保部或专兼职安全员处置。

5.1.3动火作业现场风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动火作业现场无灭火器材或原有灭火器材不能满足动火应急的,应确定灭火器材、水源等配置要求,作为动火审批的审核要求和现场准备的重点内容;

——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应通知动火所在部门或所在部位,清理现场易燃物,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有烟感探头的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止误报警;

——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电缆线等器具,确保状态完好,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

——凡盛装或输送过易燃易爆物质的容器、设备、管道及除尘设备,应经过清理或采取防火措施后作业,严禁盲目动火;

——动火作业前,应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确认、清理现场,防止火种溅落引起火灾;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氢气瓶、乙炔气瓶、氧气瓶距离明火不得小于10m的安全距离,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气瓶严禁横躺卧放使用;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并设置气瓶防倾倒装置;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清理,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后,确认无任何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5.2高处作业管理

5.2.1高处作业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各部门确认本部门经常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即高处作业人员,报安保部汇总;安保部组织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对每人的作业资质进行确认,形成《高处作业人员清单》,由安保部经理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后下发;高处作业人员每年复训、确认一次。

——从事一般高处作业的作业人员不再进行审批;其他人员(包括相关方人员)进行一般和重点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重点高处作业,均应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作业;

——作业前由高处作业部门或从事高处作业的相关方主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其中应明确作业负责人,重点高处作业需编制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并填写在《危险作业审批表》中,对高处作业人员及现场准备、高处作业现场登高梯台、作业过程的防范措施、应急等制定具体措施;

——《危险作业审批表》经部门兼职安全员初审后,报作业区域专职安全员审批,审批时应对其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如有疑问时应组织对高处作业现场进行勘察;确认作业准备工作有效方可批准;

——企业厂区现场由其他人员(包括相关方人员)进行一般和重点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重点高处作业的,作业部门应将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报企业相关部门审查或备案,审查或备案完成后方可进行作业;

——审批时应确定高处作业交底人和监护人;交底人应是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员,监护人应是作业区域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高处作业审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4小时,特殊情况可加长到3天;高处作业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长批准手续,并在《危险作业审批表》内记录。

5.2.2高处作业现场监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应放置在作业现场;每天的高处作业结束后将《危险作业审批表》交给现场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或保安人员保管,第二天高处作业前再重新领取;

——重点高处作业前,审批部门及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交底人和监护人应到登高作业现场监管,检查现场各项准备工作;由作业部门交底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验证,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的危险,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现场部门监护人负责检查作业准备情况和登高梯台、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等安全状况;交底和监护情况在审批表中记录;

——一般高处作业前,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交底人、现场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到登高作业现场监管;交底和监护要求同重点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通过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作业现场部门、班组及员工应对作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未经过审批或审批期限过期、作业方式危险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安保部或专兼职安全员处置。

5.2.3高处作业现场风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作业前应确认登高梯台的安全性能,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梯台,有条件的宜使用移动平台;

——高处作业的人员应将使用的小型工具装入工具袋内,不得在钢管或脚手架、建筑物上乱放工具;不得从高空向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向高空抛掷物件;

——无固定站立部位且站立部位无防护的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要拴挂在垂直的上方构件上,构件应无尖锐、锋利棱角,安全带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其他绳子代替,禁止悬挂在移动物体上;

——不得使用叉车、电瓶车等厂内机动车的属具载人登高;

——作业周边有物体坠落的可能时,应戴安全帽;

——在室外进行外墙清洗及其他5m以上高处作业时,应确认作业期间天气状况,当风力在3级以上、下雨、下雪、有雾能见度差时应停止作业;抢险需要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部门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至现场监督指导,确保安全。

——在高处进行外墙清洗作业时,应确保坐板、安全带、自锁器、卸扣和套钩无破损,完好有效;吊板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和安全带,采用一人两绳、二人三绳作业方式;安全带应固定在安全绳上;

——作业结束前,应检查是否有物体遗留在高处,避免物体坠落伤人。

5.2.4梯台管理

——有移动式梯台(木梯、人字梯、剪叉式升降台等)的部门应单独建立《移动式梯台台帐》,并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保存记录;

——操作时登高梯台应放置稳固,使用前应先固定住轮脚,并插好保险销;不应在梯子底下垫物来抬高梯子;

——梯子使用处下方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范围内,不准堆放杂物;

——使用梯子时不应穿光滑硬底鞋,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并有监护人;梯上有人时不应移位;

——在梯子上作业,不准往下抛掷材料、工具和其他物品;

——使用梯子登高,超过5m无固定平台的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应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体防护用具,安全带、安全绳应挂扣在作业面上方固定、牢固的构件上。

5.3有限空间作业管理

5.3.1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

——有限空间作业应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作业;作业前由有限空间作业部门或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方主管部门填写《危险作业审批表》,其中应明确作业负责人,并编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并填写在《危险作业审批表》中,对作业人员及作业程序、通风和检测、现场设施和专用防护用品、现场警戒、作业过程的防范措施、作业后的人员清点、应急等制定具体措施;

——《危险作业审批表》经部门的兼职安全员初审后,报作业区域专职安全员审批;审批时应对其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如有疑问时应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勘察;确认作业准备工作有效方可批准;

——审批时应对作业人员是否经过有限空间作业培训进行审查;企业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由作业区域专职安全员组织对其进行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培训;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相关方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并提供培训记录,如未经过培训应由作业区域专职安全员组织对其进行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培训;当地政府有规定的,作业人员应取得政府指定机构的有限空间作业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书;

——审批时应确定有限空间作业交底人和监护人;交底人应是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员,监护人应是作业区域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的有效期限一般为24小时,特殊情况可加长到3天;有限空间作业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长批准手续,并在《危险作业审批表》内记录。

5.3.2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监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审批后的《危险作业审批表》应放置在作业现场,每天的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将《危险作业审批表》交给现场所在部门专兼职安全员或保安人员保管,第二天有限空间作业前再重新领取;

——有限空间作业前,审批部门及作业部门(或作业相关方主管部门)、现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交底人和监护人应到作业现场监管,检查现场各项准备工作;由作业部门交底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验证,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作业的危险,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安全措施,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现场部门监护人负责检查作业准备情况、有害气体及氧气检测情况、人员进入有限空间的防护用品佩戴情况、应急设施的准备情况等;交底和监护情况在审批表中记录;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所在部门的监护人应对气体检测情况、紧急情况的处置等进行监督;作业现场部门、班组及员工应对作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未经过审批或审批期限过期、作业方式危险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安保部或专兼职安全员处置。

5.3.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风险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作业前应由现场作业负责人清点所有现场人员及所带物品,并保存记录;

——作业负责人应与作业人员确定明确的联络信号,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应将安全带、绳索等放置在作业现场,需从直梯下到池内时和在池内易发生坠落作业场所工作时,应佩戴安全带并系上绳索,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固定;

——在地下消防水池、风管内等特殊缺氧作业的场所作业前,应打开池盖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并对地下空间的硫化氢气体浓度和含氧量进行测试,确保氧含量在19%~22%(体积比),并保持记录;如检测结果超标,需用风机进行鼓风置换;人员在作业时应每隔半小时用仪器对作业环境进行检测,检查氧气和有害气体是否超标,符合要求方可继续作业;

——特殊缺氧作业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浓度报警仪,每次使用前应该调试并确认;进入

——硫化氢聚集区作业应该佩戴空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气体检测分析仪器等每年定期检验、维护,并保持记录;

——作业后应清点人数,查明无遗留物、无其他危险后,方可撤离现场。

篇2:危险作业安全制度

危险作业包括特种作业和符合危险作业的其他主要作业。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必须具备从事危险作业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熟悉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无职业禁忌症,以及其他影响危险作业工作的禁忌症。

特种工种上岗有关安全规定:

①特种作业:电气、起重、电气焊、压力容器、车辆行驶。

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去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持证上岗作业。

③学徒工操作,应有师傅在场指导,如发生事故,师傅应承担责任。

④各单位对无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必须提出解决措施,限期解决。

符合危险作业的其他主要作业有:高空作业,带电作业,有窒息性、中毒性气体环境中的作业,禁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①凡需要在高处作业或带电作业的单位,必须由所在作业区写出申请报告,报告中必须写明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以及作业时准备采取的哪些安全措施。经生产技术与装备部专职安全员审核,生产技术与装备部专职安全员根据公司规定的管理审批权限,逐级申报,施工作业单位应在接到批准后才能进行作业。

②从事煤气作业或在有毒、窒息危险的作业时,除按规定申报批准外,动工前,还必须实地测定煤气含量,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动土。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有关安全救护工作,必须听从专职安全员的指挥。

③在禁火区域动火作业,均需在班妥动火许可证的审批手续之后方可进行,并按公司《禁火区域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

④在禁火区域,危险要害区域作业的,一般应在白天进行。

⑤在禁火区域或危险要害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公司主管领导和生产技术与装备部的有关人员要到现场,督促、协助作业区搞好安全监护及防范工作。

篇3: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各级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生命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针对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与考核。

第二章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危险作业种类

1.高空作业。

2.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

3.进入天棚内作业。

4.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禁火区动火作业。

7.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3.工作人员饮酒后,精神不振时禁止危险作业。

第三章危险作业申请审批

第十条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见附表A或附表B)一试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二份,作业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由外来工程施工队来公司到部门从事危险作业,由外来工程施工队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先报所在部门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三份,外来工程施工队一份、所在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领导。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公司级负责监查,监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当收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整改通知单》第三联,并将第三联及时反馈给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消防专职管理员。

第十五条各部门对公司级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专管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与条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安全部门、消防部门领导或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第五章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门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体以下:

1.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在作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2.作业前,部门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18周岁的;

4.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

5.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

6.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监护点的;

7.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

8.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

9.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

10.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

11.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12.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

第十八条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高空作业:是指距离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空作业级别划分: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2.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等危险的作业:是指进入糊化锅、糖

化锅、过滤槽、煮沸锅、汁沉淀槽、啤酒发酵罐、洗瓶机、杀菌机、立仓、锅炉炉膛内作业的。

3.进入房顶天棚内作业:是指在老糖化、包装一部房顶内作业。

4.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个下水主干道。

5.禁火区动火作业:是指消防重点部位:煤气柴油库、化工库、洒精库。

6.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是指煤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氨瓶、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

篇4:危险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确认后,方可持证上岗。

2、经常组织对特殊作业人员的基础理论,消防知识、安全生产的培训和记录。

3、对危险作业人员定岗、定员、建档建册。

4、严格操作规程,严明组织纪律,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教育、警告、罚款直至到下岗的行政处罚。

5、做好危险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发放工作,工作时必须执证上岗,特种工作业时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每年一次)对不适合本岗位人员及时调整工作。

篇5: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属于高危险作业,必须参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一、安全隔离措施

1.当缺氧危险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输送有害介质的管阀,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正在作业、禁止开启”等警示标志。

2.可以采取加插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有效切断物料源,阻止危险、有害介质进入作业场所。为了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不能采用水封堵管或加装阀门等代替,以防止管压升高失封或阀门关闭不严密、操作失误而致使隔离失效。

3.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二、切断电源措施

凡与作业有关联的机械动力装置电源,必须全部断开,可以采取卸除传动皮带、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开关或上锁等方法,杜绝在作业过程中启动机械动力装置,避免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因装置运行而减少作业空间,或对作业人员产生意外伤害。

三、取样分析及监测措施

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方可进入作业。在准确测定氧含量之前,严禁进入缺氧危险作业场所。

2.在作业进行过程中,也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并随时采用相应的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或可能产生危险、有害物质的作业中,应保持连续监测或保持必要的取样分析测定频次。

3.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按标准要求做到定期标定、维护,满足取样分析及监测所需要。

四、通风换气措施

1.在确定为缺氧危险作业的场所,必须采取充分有效的通风换气措施,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以上。严禁用瓶装或管道输送的工业用氧强制吹扫换气。

2.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有害气体逸出时,应事先确定处理方法,防止作业人员边作业边受伤害。

3.若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对缺氧危险作业的相邻场所应提前告知,或预先停止其他作业,避免交叉作业。

五、照明及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在干燥环境,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或密闭容器内,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在可能存在易燃性介质的环境内,还应做好防爆措施,使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装置。手持电动工具应有可靠接地,严防漏电现象发生。严禁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明火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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