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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目的:保证办公室安全及办公区域的环境卫生,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和氛围。适用范围:全公司内容:

1、办公室安全管理

1.1、总经办负责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由总经办主任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各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1.2、防盗注意事项:

1.2.1、办公室门窗牢固,重要的办公室要安装防盗门及安防设施。

1.2.2、个人办公桌上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人离时注意关锁门窗,下班时,经检查完毕后方可离去。

1.2.3、个人现金、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桌抽屉、橱柜内。

1.2.4、严禁将外人单独留在办公室内看书、学习或玩耍。

1.3防火注意事项:

1.3.1、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工作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1.3.2、不准在办公室内焚烧杂物、纸张,不准乱接电源、烧电炉,人离时注意关闭电源。

1.3.3、总经办主任应不定期检查所有消防设备设施保证完好有效,有破损或故障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更换修理。

1.3.4、如发生火灾时,应尽快报警,同时疏散办公室人员,并积极控制和扑灭火灾。

2、办公室环境卫生管理

2.1、总经办负责办公区环境卫生日常监管和定期组织打扫工作,日常的卫生保持,各部门要有相应的环境卫生管理方式(如专人负责、轮流值日等);每周五下班前1小时由总经办组织一次卫生大扫除。

2.2、所有员工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办公区域的整洁和环境卫生,并有权指责批评任何违反公德的行为。

2.3、各部门要保持办公区域卫生清洁,做到“四无”(四无:设备、工具、门窗无尘垢;柜顶、桌面物品无乱堆乱放;地面屋角无杂物;棚顶、墙壁无蜘蛛网)。

2.4、员工应保持桌面清洁和桌面摆放物品的整齐美观,不得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做到“三整洁”(三整洁:办公现场整洁;办公用品、电脑、文件资料、桌面整洁;原始记录整洁)。

2.4.1、办公桌:桌面除文件、电脑、口杯、电话、文具外,不允许放其他物品;文具必须竖放。

2.4.2、办公用品:常用的办公用品(如笔、订书机、涂改液、即时帖、便条纸、橡皮、计算器等),可以集中放在办公桌的一定区域内;不常用的办公用品可放入抽屉内;电脑线、网线、电话线有序放置;人离开半小时以上应将桌面收拾干净。

2.4.3、坐椅:靠背、坐椅一律不能放任何物品,人离开时椅子调正,离开半个小时以上,椅子应放回桌洞内。

2.4.4、电脑:电脑置办公桌左前角或右前角,竖式主机置桌面下。

2.4.5、垃圾篓:罩塑料袋,置办公桌下右前角。

2.4.6、桌洞下不得堆积杂物。

2.4.7、外衣、手袋:请置挂于衣帽架或抽屉内,严禁随意放在办公桌椅上。

2.4.8、办公室墙面及办公设施:不得私自张贴画报、随意涂鸦、嵌入铁钉等,不得破坏墙面美观。

2.5、公司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吸烟,吸烟可到指定的位置(如走廊、卫生间)。

篇2: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焦化生产作业高温、粉尘、有毒、有害因素较多,应定期对生产岗位的毒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制定减少毒害污染的措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2.防尘、通风、降温设施必须有专职人员管理,并应定期检修和清扫、维护。遇有损坏应立即修复,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的需要。

3.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沟、池,应有围栏或盖板,并经常检查是否遭破坏,保证员工劳动生产与行走的安全。

4.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得遮蔽。

5.经常有水或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渗透。

6.原材料、成本、半成品应按定置管理要求堆放,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与通行。

7.加强设备保养,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减少毒害污染。

8.必须根据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按规定配备符合安全卫生的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并督促员工的正确使用。

9.高温季节必须组织清凉饮料供应,并保证符合卫生要求,以防员工中暑或中毒。

10.对有毒有害岗位员工应按规定组织他们参加体检,患有职业病或其他禁忌症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11.按规定做好女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12.经常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的自我防范能力,减少或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篇3: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凡工厂内所有人员(驻厂人员、承揽商、外包商及员工)之各项作业活动均属之。

2.目的

為使因人為或环境上不安全因素,所导致职业灾害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能有效预防,并防止职业灾害发生,保障劳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3.定义:无

4.流程图:无

5.说明:

5.1.权责

5.1.1.执行:全厂各单位人员

5.1.2.管理:厂务负责

5.2.安全性灾害防止:

分以下7类纳入管理规范:1.工作场所及通路2.物料搬运与处置3.机械灾害之防止4.火灾爆炸防止5.坠落灾害防止6.电器危害防止7.防护具

5.2.1.工作场所及通路

5.2.1.1对於建筑物之工作室,其楼地板至天花板净高应在2.1M以上。

5.2.1.2设置之安全门及安全梯於劳工工作期间内不得上锁,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5.2.1.3对於工作场所出入口、楼梯、通道、安全门、安全梯等,应设置适当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时需设置紧急照明灯,且出口之门应為外开式。

5.2.1.4对於室内工作场所,应依规定设置足够使用之通道:

1.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1M。

2.各机械间或其他设备间通道不得小於80CM。

3.自路面起算2M高度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经采取防护措施者,不在此限)

4.主要人行道及有关安全门、安全梯应有明显标示。

5.1.1.5设置倾斜路代替楼梯时,应依下列规定:

1.倾斜路之斜度不得大於20度。

2.倾斜路之表面应以粗糙不滑之材料製造。

5.2.2.物料搬运与处置:

5.2.2.1物料之搬运,应儘量利用机械以代替人力,凡40Kg以上物品,以人力车辆或工具搬运為原则,500Kg以上物品,以机动车辆或其他机械搬运。

5.2.2.2.对於物料堆放,应依下列规定:

1.不得超过堆放地最大安全负荷。

2.存放高度不得超过2.3M以上。

3.不得影响照明。

4.不得妨碍机械设备之操作。

5.不得阻碍交通或出入口。

6.不得阻碍自动洒水器及火警警报器有效功能。

7.不得妨碍消防器具之紧急使用。

8.不得倚靠墙壁或结构支柱堆放。

5.2.2.3.使用堆高机搬运物料时,应由取得堆高机操作执照之人员驾驶,物料应有适当之防范倒塌、散落措施。

5.2.3.机械灾害之防止:

5.2.3.1.对於下列机械器具,应有安全防护设备。

衝剪机械﹔

手推刨床﹔

木材加工用圆盘锯﹔

堆高机﹔

研磨机﹔

其他经国家机关指定者。

5.2.3.2对於机械之原动机、转轴、齿轮、带轮、传动轮等有危害之裸露部份,应有护罩、护围、跨桥等安全防护设施。

5.2.3.3对於具有显着危险之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应於适当位置设置有明显标誌之紧急制动开关,立即遮断动力并与煞车系统连动。

5.2.3.4离地2m以内之传动装置,附近有人员活动而有接触危险者,应装置适当之围栅或护网。

5.2.3.5对於钻孔机、铣床、车床等旋转刃具作业,操作人员手指有触及之虞者,单位主管应标示作业不得使用手套及严禁长髮或结领带者靠近。

5.2.3.6对於研磨机之使用,应依下列规定;

1.研磨轮应採用经速率试验合格且有明确记载最高使用周速度者。

2.研磨机使用不得超过规定使用周速度。

3.研磨机使用不得使用侧面。

4.研磨机使用,应於每日作业开始前试转1分鐘以上,研磨轮更换时应先检验有无裂痕,并在防护罩下试转3分鐘以上。

5.2.3.7对於危险性机械、设备及器具之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当之资格证照使得操作。

5.2.3.8对於升降机应符合以下规定方得使用;

1.升降机各楼出入口,应装置构造坚固平滑之门,并应有安全装置。

2.升降机各楼出入口及车箱内,应明显标示其积载荷重及使用规定。

3.升降机应设置终点极限开关、紧急煞车及其他安全装置。

5.2.3.9不得使人员搭载於堆高机之货叉所承载之栈板、撬板上作业(但停止行驶之堆高机,已採取防止人员坠落之防护措施,不在此限)。

5.2.3.10堆高机应置备有后扶架,否则不得使用。

5.2.3.11堆高机行驶速率,於厂内(含码头)不得超过10km/hr,厂房外围道路不得超过30km/hr。

5.2.3.12厂内各项机械、设备须按生產设备保养规范定期保养,并透过自动检查管理机制,确认安全无误始可操作。

5.2.4火灾爆炸防止:

5.2.4.1对於承揽商明火施工之管制,依<>管理。

5.2.4.2工作场所消防安全设备之设置,依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5.2.4.3对於有机溶剂作业及储存现场,应标示严禁烟火,并落实执行。

5.2.4.4对於现场存放之有机溶剂,应以1天的使用量為限,且必须放置在防溢桶内。

5.2.4.5厂内有机溶剂及压力容器使用、存放,应依有机溶剂及压力容器管制程序管理。

5.2.5坠落灾害防止:

5.2.5.1对於高度在2m以上之工作场所边缘及开口部份,员工有遭受坠落危险之虞者,应设有适当强度之围栏、握把、覆盖等防护措施,并悬掛危险标示。

5.2.5.2对於高度在2m以上之处所进行作业,员工有坠落之虞者,应以架设施工架等方法设置工作台,或使作业人员使用安全带等防止因坠落而致作业人员遭受危险之措施。

5.2.5.3於石绵瓦、铁皮板、塑胶等材料构筑之屋顶从事作业时,為防止踏穿坠落,应於屋架上设置适当强度,且宽度在30CM以上之踏板或装设安全护网。

5.2.5.4於高差1.5m以上之场所作业时,应设置能使人员安全上下之设备。

5.2.5.5对於使用合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坚固之构造。

2.其材质不得有明显之损伤、腐蚀。

3.梯脚与地面之角度应在75度以内,且两梯间有繫材扣牢。

4.有安全之梯面。

5.1.5.6对於工作场所有物体飞落之虞,应设置防止物体飞落之设备及警告标示,作业人员并需配戴安全帽使得进入作业区。

5.2.6.电器危害防止:

5.2.6.1对於电器设备装置及线路,应依电工法规规定施工。

5.2.6.2对於高压或特别高压、避雷器或类似器具等在动作时,会產生电弧之电气器具,应与木製之壁、天花板等可燃物质保持相当距离。(但使用防火材料隔离者,不在此限)

5.2.6.3对於电气机具之带电部份,如人员作业或通行时,有因接触或接近致发生感电之虞者,应设防止感电之护围或绝缘被覆。(但电气机具设於配电室、控制室、变电室等被区隔之场所,且禁止电气作业有关人员以外之人员进入者,不在此限)

5.2.6.4对於使用对地电压在150伏特以上之移动式或携带式电动机具,或於湿润场所、钢板上或钢筋上等导电性良好场所,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电动机具及临时用电设备,為防止因漏电而生感电危害,应於各该电路设置适合其规格,具高敏感度,能确实动作之感电防止用漏电断路器。(但如装置有困难时,应将机具金属製外壳及电动机具金属製外壳非带电部份,连接至接地极)

5.2.6.5对焊接作业使用之焊接柄,应有相当之绝缘耐力及耐热性。

5.2.6.6对於良导体机器设备内之检修工作所用之照明灯及工具,其使用电压不得超过24伏特,且导线须為耐磨损及有良好绝缘,并不得有接头。

5.2.6.7对於良导体机器设备内之狭小空间或高度2M以上之钢架上作业时所使用交流电焊机,应有自动电击防止装置。

5.2.6.8对於有发生静电致伤害员工之虞之工作机械或其附属物件,应施行接地,使用除电剂、或装设无引火源之除电装置等适当设备。

5.2.6.9不得於通路上使用临时配线或移动电线,但经妥為防护而不致损伤其绝缘被覆或人员绊倒者,不在此限。

5.2.6.10对於开路之开关於作业中,应上锁或标示「禁止送电」、「停电作业中」或设置监视人员监视之。

5.2.6.11对於活线作业或活线接近作业,作业人员应戴有绝缘用防护具,或其他必要之防护装备。

5.2.6.12对於电力设备应设置专任技术员或委託电气技术顾问团体、或电机技师负责责任分界点以下电气设备之安全维护。

5.2.7.防护具:

5.2.7.1对於厂内有危险顾虑之作业,应给予作业人员必要之个人防护具(防毒口罩、手套、安全帽?)。

5.2.7.2对於作业中有物体飞落或飞散,致危害员工之虞时,应戴安全帽及其他防护。

5.2.7.3对於2M以上之高处作业,有坠落之虞者,应使作业人员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护具(採安全网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5.2.7.4对於噪音超过80dBA以上之工作场所,应使进入该区作业人员,配带耳塞、耳罩等防护具。

5.2.7.5对於以电焊、气焊从事熔接、熔断等作业时,应置备安全面罩、防护眼镜及防护手套等,并使作业人员确实戴用。

5.2.7.6对於锡炉等较高温作业,应使作业人员戴耐高温手套及防毒口罩、防护眼镜等,并使作业人员确实戴用。

5.3.卫生性灾害防止分以下4类纳入管理规范:1.有害作业环境。2.通风及换气。3.採光及照明。4.清洁。

5.3.1.有害作业环境:

5.3.1.1工作场所内发生有害气体、蒸气、粉尘时,应视其性质,採取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整体换气装置或以其他方式导入新鲜空气等适当措施,使其不超过劳工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容许浓度标準规定。如劳工有发生中毒之虞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採取紧急措施。

5.3.1.2作业人员暴露於有害气体、蒸气之作业时,其空气中浓度超过8小时日时量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时量平均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者,应改善其作业方法、缩短工时或採取其他保护措施。

5.3.1.3对於各项有害物应依<>(EWI006)存放、使用管制,并应将其危险标示(名称、危险警告讯息、危害防范措施等)公告周知,使员工注意防范。

5.3.1.4工作场所因机械设备所发生之声音超过90dBA时,应採取工程控制、减少劳工噪音暴露时间,使作业人员噪音暴露工作,不超过8小时日时量平均值。

5.3.1.5任何时间不得使员工暴露於峰值超过140dBA之衝击性噪音或115dBA之连续性噪音。

5.3.1.6对於员工8小时日时量平均音压级超过85dBA或暴露剂量超过50,应使员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护具。

5.3.2通风及换气:

5.3.2.1对於经常作业之室内作业场所,除设备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过4M以上之空间不计外,每1名作业人员应有10m3以上之空间。

5.3.2.2对於坑内或储槽内部作业,应设置适当之机械通风设备,使可作业。

5.3.2.3对於经常作业之室内作业场所,其窗户及其他开口部份等可直接与大气相通之开口部份面积,应為地板面积之5?$上。但设置具有充分换气能力之机械通风设备者,不在此限。

5.3.2.4对於工作场所应使空气充分流通,必要时应依下列规定以机械通风设备换气:

工作场所每1劳工所佔m3数?每分鐘每1劳工所需新鲜空气m3数

未满5.7?0.6以上

5.7以上未满14.2?0.4以上

14.2以上未满28.3?0.3以上

28.3以上?0.14以上

5.3.3採光及照明:

5.3.3.1对於工作场所之採光照明须有充分之光线,且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则,但作业场所面积过大、夜间或气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时,可用人工照明补足。

5.3.3.2各工作场所应依以下之照度标準,為执行范畴:

工作场所?所需照度

精密装配、检查作业?1500~3000Lu*

办公室、主管室、会议室、控制室

诊疗室、电气室之配电盘、服务台

一般装配、检查之作业?300~750Lu*

餐厅、厨房、会客室、警卫室、教室?200~500Lu*

电梯室、机械室、电气室、杂务室?150~300Lu*

盥洗室、茶水间、浴室、走廊、楼梯、厕所?100~200Lu*

仓库?75~150Lu*

安全梯、装货、卸货之作业?30~75Lu*

5.3.3.3对於阶梯、升降机、出入口、高压电气配电盘处、高度2M以上之作业场所及其他易因光线不足引起员工灾害之场所,应保持其适当照明,遇有损害应及时修復。

5.3.4清洁:

5.3.4.1对於饮用水应符合饮用水质卫生标準,公共饮水设备应每月按时保养,并每季定期安排水质检查。

5.3.4.2对於工作场所之底板、周围墙壁、容器等有被生物病原体污染之虞者,应予以适当消毒。

6.参考文件:

6.1厂区照明管理细则EWI011

6.2危险性作业管理规范OWI001

6.3化学物质管制细则EWI006

7.附件:无

篇4: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基本要求。

1.2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定义

2.1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2.2认证标志: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3管理要求

3.1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3.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1)认证证书名称;

2)获准认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及认可号;

4)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标志;

5)认证证书编号;

6)认证所依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7)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覆盖的范围,

8)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9)认证机构的印章或其代表的签字。

3.3认证证书由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办公室统一制式。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自行设计,报认可委备案。

3.4认证证书的编号由认可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认可委办公室,认可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

认证机构发证年份认证机构发

认可注册号出的总顺序号

3.5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书的控制程序并报认可委办公室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3.6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愿意继续认证的组织

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复评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未经重新复评的组织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4认证证书的使用

4.1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控制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2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容许的特定标志。

5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消

5.1获证组织应将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5.2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及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5.3在对获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决定撤消认证,收回证书,并报认可委备案。

5.4如发现获证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6附则

6.1本规定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5: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经理)。

第三条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凭证。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四条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条件如下:

(一)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二)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三)能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考核年度前一年内没有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厂长、经理要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培训。凡持有《安全工程》大专毕业证书或持有《安全工程》专业证书的厂长、经理,可免予培训。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可委托同级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培训内容,应按全国统一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见附件一*)。

第八条培训教材,应采用由劳动部或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编教材。授课时间不少于四十二学时。

第九条各级劳动部门应组织师资培训。培训教学中的劳动保护概述,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伤亡事故管理课程,应聘请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具有授课资格的人员讲授。

第四章考核发证

第十条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负责;

行署、市属企业和市以下集体企业由行署、市劳动部门负责;

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可委托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县(区)劳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现任厂长、经理应在考核发证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认证;新任厂长、经理应在接到任职通知十天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部门对考核成绩合格者应发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厂长、经理考核成绩由考核部门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通知单式样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在考核发证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五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凡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者,由当地考核发证部门记证,并限期重新培训考核。凡被记证两次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厂长、经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每隔四年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部门。

第十八条厂长、经理调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任厂长、经理职务者,应在到任十天内(遇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三十天),持发证部门的培训、考核认证登记表(见附件四*)到调入地区的考核发证部门验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至附件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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