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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小组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施工现场内,不能随意吸烟,要到指定地点去。

2、施工机械电线不能随意乱接乱扯,要告知现场用电管理员。

3、施工机械要定期保养,规范操作,戴护必要的劳保用具。

4、木工加工区、电焊现场须配置泡沫灭火器。

5、塔吊起重应正确捆锁防护重物,重物运行要尽量躲开正下方施工人群,服从地面指挥员指令。

6、电梯口、楼梯口、预留洞口、人行通道和楼层周边、阳台周边,楼梯两侧边、卸料平台出入口侧边、斜坡、跑道周边必须达到安全防护的标准。

7、工完场清,关闭电源,清理边角废料,整理余料。

8、每周一下午3:00,由项目部组织各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篇2: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实施细则

一、项目监理部对所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要以预防为主,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必须制止并令其整顿改正,对拒不执行规范和规程,按有关程序上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二、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组织体系及分工1、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本专业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负责。2、总监理工程师对本项目涉及的全部安全生产管理控制负责。3、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规范》执行。4、控制图及控制内容:

三、施工准备阶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检查与控制1、安全防护措施控制内容的检查1.1对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制定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审核。1.2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作人员证件的审核。1.3进场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普及率要求达到100%,专业人员培训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并验证后方可允许操作。1.4土方开挖应探明地下管网,应有意外事故发生的预防和救护措施或方案。1.5楼层、屋面孔洞和楼梯间的防护应符合如下要求:(1)1.5m以下的孔洞预埋通长钢筋并加固定盖板。(2)1.5m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护身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3)电梯井加设高度1.5m的开启式金属防护门,井道内首层和首层以上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4)楼梯间搭设固定的钢管防护栏杆,随结构一直搭设到作业面,内设低压照明设备。1.6应设置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在出入口长度按实际,宽度大于出入口两侧各扩1m搭设防护棚,棚顶满铺50mm厚的脚手板,两侧用密网封严。临近道路一侧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用钢管搭设防护棚,(棚顶标准同出入口)确保行人和物的安全。2、临时用电管理措施的控制检查2.1对编制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效的制约措施进行审查。2.2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设备的漏电保护,采用“一机一闸”。2.3现场施工人员宿舍高度不足照明应使用安全低压供电方式。2.4对从事用电和施工操作人员应要求安排身体健康,精神正常,责任心强并持证上岗。3、现场消防管理措施控制内容的检查3.1认真贯彻《消防法》,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消防工作应纳入日常工作。3.2现场的消防设施必须安全可靠,便于启动使用;消防通道布局合理畅通。3.3现场严禁支搭易燃建筑。高压线下不得堆放易燃物品。乙炔和氧气必须分别存放。冬季施工不能使用易燃材料保温;并应有消防防护人员值班。3.4现场架设的照明线路,安装各种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操作并做好防护,以防短路引起火灾。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如特殊需要须经有关方面批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3.5严格用火管理,明火作业必须设专人防护。3.6现场高大机械、电器设备、高层建筑雨季应有防雷措施以防雷击起火。3.7设置消防管理人员,加强消防巡检管理工作。4、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措施的控制和检查4.1所有施工机具均应进行申请报验程序。4.2报验资料、年度检测合格证书等齐全有效。4.3施工机械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的操作规程、完善的防护设施、责任心强的监护人员。4.4进入现场的运输机械和车辆应限速行驶。4.5现场应有安全标志牌和安全应急通道。四、施工实施阶段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内容和实施细则1、基坑支护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保证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和基础施工的顺利进行,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监督其执行。监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人员擅自变更或违规操作应立即制止并令其按审定的方案进行纠正。2、脚手架是建筑施工主要设施,为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理人员严格按相关标准和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检查验收,确认保证安全可靠和满足施工需要方可投入使用。2.1脚手架工程随结构层需要搭设逐层报验检查。2.2检查和控制的内容及依据:2.2.1落地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2-3.04-1;2.2.2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2;2.2.3门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3;2.2.4挂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4;2.2.5吊篮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5;2.2.6附着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4-3.04-6;3、模板工程的安全管理控制应对主要问题列入控制范围3.1模板制作、安装、拆除等施工程序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控制。3.2发现违反批准的方案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坚决制止,令其纠正。3.3砼浇注完毕模板支撑拆除必须确认砼强度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审报批准后进行。3.4模板堆放应稳固,高度不宜大于2m。4、施工现场使用的物料提升机械安全管理检查控制的内容4.1按《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查验收。4.2物料提升机械严禁载人。4.3外用电梯(人货两用)必须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厂家生产的定型产品,附属配置必须齐全安全可靠;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安装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核发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4.4实行用前预检用后复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定期保养,保证设备的安全完好状态。4.5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5、塔吊在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控制检查5.1“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可靠,所有配置必须齐备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说明书等资料齐全、有效。5.2安装、拆除应由有资质的队伍按审定的安装作业方案进行,安装完毕按规定进行荷载试验由主管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5.3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违反者立即制止令其纠正。6、起重吊装设备、安装、使用、拆除安全管理的控制6.1起重吊装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说明书和有关部门的年检合格证。6.2必须按施工方案具体指导施工。6.3配置的钢丝绳,地锚和风绳的安装应按规范,设计要求和说明书作业,安装完毕后经试吊,由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后投入使用。7、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应符合标准要求7.1“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经安全监察部门认证合格批准后使用。7.2“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各种洞口的安全防护均应进行检查验收并达到有关标准。7.3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不得向下抛掷任何物品。7.4施工中如有违反坚决制止,严重者请示有关部门惩处。8、全部安全管理控制项目均应会同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按《建筑安全检查标准》相关条款进行验收评分并作记录。采用表格:(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3.0.1?(2)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3.0.2

篇3: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奖惩细则

1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2生产安全管理2.1设备部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以指导员工对设备进行正确的使用和维护,保障设备运行。2.2生产部应组织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及时消除事故隐患。2.3发生设备安全事故,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照程序上报:班组-车间-生产部-公司。生产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制定整改措施。2.4发现设备故障隐患和安全隐患任何人员有义务向管理人员(可越级)报告和提出整改措施,管理人员在接到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处理排除隐患;对报告有功人员根据情况进行100元―200元的奖励。2.5发生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按照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处罚:l操作人员按照损失的20%处罚;l班长按照损失的15%处罚;l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按照损失的10%处罚;l生产部主管安全副经理按照损失的5%处罚;l生产部经理按照损失的2%处罚。因机修巡检或对设备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以上处罚比例全部由机修人员承担。2.6生产部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因防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要追究管理责任: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10%处罚;l生产部经理、副经理按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由经理进行分摊)。2.7车间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导致的人身伤害,操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l操作人员违反规定者按照全部损失的50%进行处罚;l班长按照全部损失的10%进行处罚;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2.8发生安全事故或设备事故,车间必须组织员工学习,并作好记录;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未执行100元/次。3.3交通安全管理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指定专(兼)职驾驶员驾驶,任何人不得私自驾驶。未经批准的出车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2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的《车辆管理办法》,安全驾驶车辆,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因违章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3公司车辆统一由行政人事部管理(派车,指派驾驶员及车辆例行保养等),因责任造成的故障及事故由责任部门承担。4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须持有合法手续,员工驾驶机动车,须遵守交通法规并持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因非法驾驶机动车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5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进入公司后,按照《门卫管理办法》进行管理。4劳动保护管理4.1公司为员工发放相应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岗位性质核定发放种类及标准,生产系统由生产部领发,后勤系统由行政人事部领发。4.2员工必须正确使用劳保用品。4.3穿戴工作衣帽4.1行政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50元/次;4.2生产部管理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100元/次;4.3生产工人(含实习)进入车间不穿戴:20元/次;4.5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本人不作为论,执行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4.4劳保鞋公司为生产线员工配发水鞋。工作时间不穿:50元/次。4.5安全带高空(离地面1.5米以上且无可靠安全围栏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50元/次;造成后果的自己承担50%的经济责任。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不作为论,执行的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4.6对转动机械设备的检查处理对转动机械设备停运检查及检修未拉开电源开关(指空开或刀闸而启按钮,并履行停电,验电,悬挂警示牌),100元/次。4.7对工作现场井、坑的管理对工作现场的井、坑等有可能对工作产生妨碍或对工作人员造成伤害的要设置安全围栏并悬挂警示标识;对孔桩等需移动安全设施才能工作的,要有专人看护并及时恢复安全设施;违者:20元/次。4.8对酒后上岗的处理对酒后进入工作现场人员,现场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经理)有权拒绝其进入工作现场,对当班人员以旷工处理并处以每次:普通工人20元/次罚款,班长100元/次罚款,车间主任及以上人员200元/次罚款。以上工作考核如不能落实到个人的,由所在班组,车间承担。4.9公司为相关岗位配发的劳保用品标准,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表》5公共安全管理5.1行政部负责门岗、食堂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5.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安全管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办法。5.3技术部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并制定检验操作规程,药品安全管理等规定。5.4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指挥,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

篇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1范围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施工作业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2职责

2.1工程项目经理是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职责是:

a)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考核指标;

b)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网络,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职责;

c)落实安全生产资源配置;

d)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

e)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会议。

2.2?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部门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分解与考核;

b)负责制定和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c)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d)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

e)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安全设施、设备、施工用电的检查验收;

f)办理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有关的许可票、证;

g)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

2.3?工程项目安全监督(HSE监督)受项目经理授权,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HSE)检查监督工作。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组织领导

3.1.1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3.1.2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1.3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3.1.4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并覆盖到相关职能部门、施工作业队、班组及分包方。

3.1.5配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HSE)管理及安全(HSE)监督人员。

32?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项目工程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3.2.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及各主管副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2.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2.3安全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3.2.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3.2.5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3.2.6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3.2.7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2.8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9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2.10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2.11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2.12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

3.2.13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3.3施工现场

3.3.1安全标牌、标志

3.3.1.1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立工程标牌,其中包括:

a)符合国家现行安全、防火、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标明紧急逃生路线和集合点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b)标明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承诺、方针和安全(HSE)负责人的标牌;

c)标牌的规格应符合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标牌的统一规格尺寸。

3.3.1.2相关办公室或休息室应设立如下标牌:

a)安全(HSE)管理组织网络图,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安全部门,规格为1100×800mm;

b)安全(HSE)岗位职责、管理职责,悬挂于相关管理人员或休息室,规格为:400×520mm;

c)安全操作规程牌,见《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

3.3.1.3施工现场应按照GB2894-96《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立安全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及提示标志(见附录A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且设置数量和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警示的需要,其中包括:

a)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烟、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防护服等标志;

b)施工现场及道路坑、沟、洞处设置当心坑洞标志;

c)施工现场较宽的沟、坑及高空分离处设置禁止跨越标志;

d)未固定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未安装牢固的构件设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标志;

e)吊装作业区域设置警戒标识线并设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当心吊物、当心落物、当心坠落等标志;

f)高处作业、多层作业下方设置禁止通行、禁放易燃物、禁止停留等标志;

g)高处通道及地面安全通道设置安全通道标志;

h)高处作业位置设置必须系安全带、禁止抛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等标志;

i)梯子入口及高空梯子通道设立注意安全、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j)电源及配电箱设置当心触电等标志;

k)电器设备试、检验或接线操作,设置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等标志;

l)临时电缆(地面或架空)设置当心电缆标志;

m)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点设置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等标志;

n)仓库及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等标志;

o)射线作业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标识线,并设置当心电离辐射标志;

p)滚、剪板等机械设备设立当心设备伤人、注意安全等标志;

q)施工道路设立当心车辆及其它限速、限载等标志

r)施工现场及办公室设置火灾报警电话标志;

s)施工现场“五口”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t)紧急集合点标志;

u)应设置的其它标志。

3.3.2?安全技术措施

3.3.2.1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环境等实际情况,依据Q/CNPC-YGSJC7.1-2004《健康安全风险管理程序》、Q/CNPC-YGSJC7.2-2004《环境因素管理程序》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

3.3.2.2根据风险识别和评价的结果,编制安全技术措施(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指导书)。

3.3.2.3安全技术措施(HSE作业计划书、HSE指导书)应分层次进行交底,交接双方应履行签字认可。

3.3.2.4按照HSE作业文件《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

3.3.2.5按照HSE作业文件《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进行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3.2.6按照HSE作业文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3.3.2.7按照HSE作业文件《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进行工业动火安全管理;

3.3.2.8按照HSE作业文件《脚手架安全管理》进行脚手架安全管理;

3.3.2.9按照HSE作业文件《分包方安全管理》进行分包方安全管理。

3.3.3?施工道路

施工现场应按照总平面图设置行人、车辆通行道路,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主要道路应筑成环行,与主要施工作业区域和临时设施相通。其双车道不小于6m,单车道不小于3.5m;

b)通过施工机具、机动车的便桥应坚固牢靠,其宽度不应小于3.5m;

c)通过栈桥或架空管道下面的道路,其通行空间高度不应小于5m;

d)机动车辆在施工区域内行驶,时速不得大于15km/h,在场地狭小,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人员。

e)由于施工作业需要必须临时占道、破土施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时,应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施工时应设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

f)在施工作业区要道和消防道上堆积物资设备,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设备,要离道1m以上,堆放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绳架的高度不得低于5m,并在绳架上空醒目处设置标志。

g)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和杂物。

3.3.4施工人员

3.3.4.1施工人员应经过规定的安全(HSE)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工程项目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教育台帐和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3.3.4.2施工人员工作前应做到:

a)参加班前安全交底;

b)按照规定正确穿戴好与工作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c)检查工作场地(包括通道、照明、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

d)检查设备及施工机具完好情况,保证防护装置的齐全、可靠。

3.3.4.3施工人员工作中应做到:

a)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b)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不将自己的设备交他人操作,不操作他人设备;

c)不应维修、调整、紧固、跨越运转中的设备;

d)不应超限使用设备;

e)工作结束应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现场。

3.3.5施工器材

3.3.5.1施工器材应按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地点堆放,保持整齐稳固、安全可靠。

3.3.5.2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施工器材堆放场地应满足以下防火间距:

a)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材料仓库≥20m;

b)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易燃材料仓库≥25m

c)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可燃废物堆场≥30m;

d)施工现场办公区与作业动火区≥30m。

3.3.5.3施工器材堆放的安全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管材、圆桶≤1m,对直径超过1m的管材,不得多层堆放;

b)圆木≤2m;

c)木材≤4m;

d)砖≤2m;

e)水泥12袋以下;

f)器材箱、筒横卧3层,立放2层以下;

g)袋装材料≤1.5m.

3.3.5.4乙炔气瓶、氧气瓶的使用和存放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b)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应小于5m;

c)乙炔气瓶与电焊机的距离不应小于5m;

d)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

e)乙炔气瓶储存与使用必须保持直立。

3.3.5.5施工现场作业区、安全通道内,不得堆放有碍作业和通行的施工器材、施工残渣和边角余料。

3.3.5.6变、配电房,电焊机房及其它施工设备专用机房等不得堆放工具等任何杂物。

3.3.6施工机具及设备

3.3.6.1?施工用设备安全应符合GB/T4064-19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5083-19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相关要求,其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并按规定进行校验或检定。

3.3.6.2?施工现场的设备应具有内容准确的安全操作规程。

3.3.6.3?设备的电气线路应绝缘良好,电气控制、液压、润滑系统工作正常、可靠,设备外壳应有符合要求的接地(接零)保护。

3.3.6.4?固定式施工设备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要求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移动式施工设备的电源线应使用橡胶护套软电缆,并有可靠的防雨、防潮设施。

3.3.6.5?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查,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

4相关文件

Q/CNPCYGSJC*.*-2004?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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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A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奖励细则

第七条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

第十条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

第十一条?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5000元、副职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各队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1000元。

第十五条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100-300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程,一人次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在一年内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长2000元。

第三章?惩罚细则

第一节?通则

第十八条?下井人员违反入井考勤制度,处罚如下:

?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100元。

?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

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300元,并照价赔偿。

4、下井人员不在入井登记簿上签字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开除出矿;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带负责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六条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100元。

第二十九条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十二条?给三违人员讲情者和三违者同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等,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第三十七条?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

第三十八条?各队组入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条?各队长凡本队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一个月内“三违”罚款累计在两次以上,罚款1000元.并培训学习。

第四十二条?运料不使用保险绳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各井筒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井下各巷道开关处,必须上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条?巷道维修后,必须把现场卫生搞好,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在巷道维修时,必须打好前后支护,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另究。

第四十八条?井下信号工发不清信号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100元/人。

第五十条?考勤卡、入井签字必须本人办理,发现代办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不参加班前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井下各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带本责任区人员出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队长、班组长各200元。

第五十五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开除矿籍处分:

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凡三违造成重大事故和恶性伤亡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

3、有意破坏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设备和通讯监控设备者。

4、盗窃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罚款2000元外开除出矿;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

1、凡“三违”造成他人(或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者。

2、凡违章、扒、蹬、乘坐矿车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3、因“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未遂者。

4、违反“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规定者,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第五十七条?各科队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各队的责任区损坏灭火器一个,罚款200元。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科、队级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

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科、队级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5、科、队级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

第六十条?凡发生事故,安全科及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所涉及单位责任人200-500元。

第六十一条?凡本队造成重伤事故,人/次罚队长5000元、班长2000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资,取消年终评比资格。

第六十二条?在本管辖范围内发生重伤事故罚安全员2000元、瓦检员1000元,连带职能科队长2000元。

第六十三条?队不开班前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值班人员脱岗,睡觉,处罚300/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在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井下运料时必须车前挂红灯指示,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七十条?本细则经矿委会研究后制定下发,一经制定,不许更改。凡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金额、数量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一条?不按领导在会议上安排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任务的,并没有特殊原因,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二条?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及队组200元罚款;丢失罚300元。

第七十三条?本矿人员下井未携带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无故借用他人识别卡或一人携带多个识别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信息站必须根据各种通知单对考勤数据及时修订并建立档案,因修订不及时或建档不全的。罚信息人员200元。

第七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破坏、私自扣留、存放话机、线缆、接线盒等通讯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除按原价罚款外,另加罚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队长对本单位措施的贯彻学习要负责。否则罚队长500元。

第七十八条?队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责任人员300元。

第七十九条?验收员负责对当班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条?施工中,验收员要认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安排返工处理,如不返工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

第八十一条?对重大质量事故,验收员负责追查,并及时汇报队部。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二条?入井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入井资格证上岗发现一次不带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入井作业人员入井时,需自觉检测读卡器的完好情况,如在入井后发现未携带或失效的处罚100元。

第八十四条?澡堂严禁吸烟,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五条?入井人员戴安全帽必须系牢帽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职工进入矿区或作业时严禁坦胸漏背,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强行施工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井下特殊地段严禁单人行走、进入、作业,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九十条?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一条?职工上下班骑乘车辆必须放至指定地点,乱停乱放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九十三条?不参加日常全员培训和考试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井下行人行走时,严禁将长工具扛在肩上行走,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回收后应擦洗干净,便携式瓦检仪应及时充电,否则罚款100元。

第九十六条?对于隐患负责单位隐患处理不合格的,罚款300元。

第九十七条?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款300元。

第九十八百条?存在隐患的单位,推脱不整改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九条班组长安排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罚款300元。

第一百条凡周期检查中科队长不陪同检查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规程、措施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不齐全罚责任人100元/人。

第一百零二条施工现场发现有未学规程、未考试就上岗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三条新工人在实学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给予师傅罚款300元、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节掘进

第一百七十四条掘进工作面使用工字钢架棚作业时,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不能使用前探梁而强行作业时,罚款300元,并严令使用前探梁支护。其他支护形式的巷道作业时,也必须采用临时支护,否则罚当班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毛断面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高超宽作业(工作面冒顶除外)否则每超高或超宽10厘米,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掘进工作面顶邦网联接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必须实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探水,或保安距离不足30米而进行作业时,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进入工作面前或打眼前、放炮后,对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班长和炮工各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一百七十九条掘进工作面的棚腿必须成一直线,叉角正负误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则每架棚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掘进工作面发现棚腿歪斜,崩出腿的棚子,必须及时维修,否则每棚罚掘进队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30米的支护是否有松动,未检查或未处理而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并停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掘进工作面探水必须有记录,并且有现场班长及安检员签字,漏记或记录签字不全者,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水平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巷道积水不得超过20公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山巷道非行人侧必须开挖水沟排水,否则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掘进工作面来水必须及时抽排,发现一次因积水而影响生产,每停一个班,罚当班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炮掘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规定,否则每眼罚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炮掘工作面倾斜巷道(大于10度)掘进,每隔40米掘一个躲避洞,少一个罚款100元。躲避洞不合规程规定,每个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掘进巷道浮渣必须清洗干净,否则,每立方米浮煤罚款3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时,做到无水不开钻,停水停钻,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掘进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超过规定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多人放炮,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砌墙和架棚时,必须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深度符合规定,砌墙基础不见实底,罚款500元,柱窝深度不够不在实底每架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宽帮、高顶必须用木料背紧牢靠,顶部必须用刹杆及枕木井字背顶,否则每架罚款3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更换巷道支护时,必须执行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用掘进机截割臂托梁架棚,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偏中按照规程规定不得超过2公分,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架棚方向必须与中线方向垂直,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棚梁必须保持水平,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棚腿如果蹬在软底上,腿底部必须垫板,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条背板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缺一块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工钢棚与棚之间拉杆连接不得缺少,否则缺一根罚款100元,并返工补齐。

第二百零二条铺接道时必须使用道夹板,螺丝必须齐全,保证平、稳、直,否则一处或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三条各工作面探头不按规定悬挂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各掘进工作面架棚不接顶一处,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五条井下材料场堆放不整齐,一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各掘进巷道,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当班责任人5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七条井下各工作面,“敲帮问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炮掘工作面入口必须悬挂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以及施工断面图,发现少一种罚掘进队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所有工作面的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须悬挂避灾指示牌,否则,发现一处少一种,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一十条所有人行巷道与行车巷道的交叉口,必须设置“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语言提示装置,否则,发现一处缺少,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倾角大于15°的掘进工作面,工作场所的上方和下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百一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迎山角度符合规定,迎山不足或者反迎山的每架棚罚款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掘进工作面临时轨道铺设必须平稳、正直,无错口,无杂拌道,接口紧密,无空吊板现象,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掘进工作面的开工、停工、贯通、开口,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写并发放通知单,未按照要求填发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预报书等资料,缺一种资料私自开工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所有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工作面作业规程后方可到工作面作业,不学习规程不准到工作面作业,否则,谁安排其到工作面工作,罚谁100-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探水作业必须有设计说明书,没有设计说明书而进行探水的,罚作业单位100-3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各巷道工字钢棚不准随意卸除拉勾,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井下各工程队在未接到开工通知书前,私自开工的,罚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炮掘工作面躲炮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躲炮,发现一次罚带班500元,放炮工200-300元,瓦检员、安全员各500元。违纪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二百二十条炮掘工作面放炮线长度必须大于等于100m,且无失爆现象,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掘进丢底煤一处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贯通通知书。否则罚技术科相关人员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走人情,私自降低标准,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节?机电、运输

第二百二十四条移变、开关等整定值应根据其负荷大小变化,及时准确调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设备铭牌、责任牌和MA标志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所用设备操作标志管理牌必须及时悬挂,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机电设备不准带电搬迁,严禁带电检修、接线、拆线等作业,否则每人罚500元。

第二百三十条井下电缆发现破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缝出现仍继续使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隔爆面有锈蚀,油漆或机械性杂物不处理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隔爆面不涂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罚责任人200元,大于15mm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不用的接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公称尺寸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应不大于5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卡兰式进线咀用单手搬动喇叭咀上下左右晃动时,有明显晃动,或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6扣,拧紧程度用单手正向用力拧,能拧动,均属失爆,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符合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咀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条对保证防爆型式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解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同一部件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求一致,螺杆裸露部分为1-3扣,低于1扣罚责任人300元,超过4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隔爆接合面同一部分紧固螺栓加装两个以上弹簧垫圈,弹簧垫圈断裂或无弹性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井下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否则罚责任人每处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四十四条井下线路有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老鼠洞,罚责任者5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者3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综合保护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井上下人员坐在电机、减速机或开关上操作,罚款200元。

第二百五十条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定车地点下站人,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一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二误送、误停电的责任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五十三放炮母线不准和电缆挂在同一侧,否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四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五各岗位各种记录、登记不齐全,记录不及时,罚岗位人每次100元。

第二百五十六井下排水设备及管道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管道不平直,悬挂不整齐,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因检修不及时,检查不仔细造成管道跑漏水,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九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专用塑料壶抽油器,罚100元/次,塑料壶盖子丢失或不加盖子,罚50元/次。油量不足或过多罚100元/次。

第二百六十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100元/项次。

第二百六十一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低压闭锁装置,罚300元/台次。

第二百六十二无计划停电,罚500元/次。

第二百六十三条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四井下机电硐室及各配电点附近5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则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二百六十七地面各单位(个人)擅自使用电炉,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八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罚200元/次,停送电不向调度中心提起申请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九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故障点,罚3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确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四禁止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强行送电,验放电,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开关要求台台上架,五小电器件件上板,否则罚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固定设备必须牢固可靠,稳固好,防止移动或伤人,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使用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齐全,不得违章使用,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条各类机电问题(隐患)没有在“五定”期内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二条小绞车下井未达到完好标准,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小绞车使用过程中,框架固定,护绳板有松动、变形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小绞车底座基础螺栓不紧固,有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小绞车技术参数牌板,技术管理版板、技术规格数据不齐全或与小绞车不符,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各类绞车制动闸、工作闸及闸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小绞车操作按钮、信号按扭未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在用小绞车信号装置,不能保证声光兼备、声音清晰、不能实现双灯、对打,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条多部绞车各绞车信号系统串联使用,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一条11.4KW小绞车未从滚筒下方出绳开车,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二条小绞车未使用双向开关(可逆)、三向按钮,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三条绞车工放绳未按规定固定在滚筒上至少应存有三圈以上钢丝绳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绞车钢丝绳出现严重弯折、打结、压扁、锈蚀或断丝超过规定而未及时更换,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零五条坡度在16度及以上未加装保险绳,绳径与主绳不相符,未连接牢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零六条轨道内材料,设备的堆放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七条不经批准随意拆除轨道及设施,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零八条损坏运输轨道设备及安全设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九条井下运输轨道巷、躲避硐室外内没有保持干净,清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条出入井人员上、下井起哄、谩骂和打架斗殴者,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运输斜坡巷道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且标志明显,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运送物料时,开车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200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事故,按规定另行追究。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拉运料调度车安装位置必须合理,严禁人力推拉、违章作业,否则罚200元,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另究。

第三百一十四条井下轨道运输巷不准放飞车、造成断绳,脱钩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发生撞棚、冒顶、损坏设备以及人身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五条矿车运行不完好,要及时通知修理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六条处理矿车掉道事故必须2人以上配合,单人处理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无故操作信号装置,罚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八条在运送材料时,因不小心挂破风筒一处,罚责任人300元,并及时处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轨道运输巷内,道心浮煤超过道轨高度,罚责任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条运送、回收大型货四超(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必须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三百二十三条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拒不接受检身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加注润滑油脂标号不符合有关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不按规定对保安用具进行检测,罚100元/次,使用不合格保安用具,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因使用不当烧毁30KW以下电机,罚300元,烧毁30KW以上电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未按通知要求回收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每拖延一天,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对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维修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按原价处罚,私自截断电缆罚300元/次,偷剥电缆铜芯,开除处理。

第三百二十九条各科队领用的设备或配件必须合格,发现一次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条调度绞车闸带断裂,铆接松动,罚100元/处。

第三百三十一条要害场所堆放杂物,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井下的高低压备用开关缺零件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无书面制定的安全措施,井下明火操作,罚500元/次,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四条井下电缆连接不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300元/处,各种电气设备的接线紧固不合格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各种设备防爆面不涂抹凡士林,罚100元/台次,大型电气设备的接线腔中不放置干燥剂或失效未及时更换,罚100元/次,直接向电气设备上喷水,罚30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井上、下各种记录本,不按要求及时,准确填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5%时,必须更换,否则罚责任人200元/人,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八条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马坑形或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钢丝数多少货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三十九条瓦斯监控系统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试验,记录安全,有效运行,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气)杜绝失爆,出现一台失爆,处罚包机责任者300元,连代单位负责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停送电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连代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使用局扇风机必须做到“三专”;工作面电器设备必须做到“二闭锁”。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主、副、风井提升保护装置不齐全运行,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电器设备、配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电器设备需要停电检修必须通报矿调度允许,方可按规程操作,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各采掘面施工作业前必须装设监控系统装置,且灵敏可靠,违章作业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斜坡运输设备必须装设有灵敏可靠的防滑制动装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局部接地极的安设要符合规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倾斜巷道必须设“一坡三档”不按规定安设,阻车器装置不符合要求,罚单位负责人100元;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不按规定联接车辆或超挂车辆,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五十二条?绞车无护绳板及部件不齐全,缺一件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小绞车钢丝绳必须安设绳皮,绳卡不少于四道,并符合要求,否则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四条斜巷绞车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罚款100元,无防护绳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斜井运料超过挂车规定,处罚责任人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三百五十六条?设备不完好,螺丝弹垫、平垫、缺一件罚100元。

第三百五十七条?斜井运输未使用阻车器,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五十八?各包机责任人检修不到位,影响生产1小时,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绞车绳出现起刺,断股不更换,罚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条?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罚责任人300元,连代机电队长200元。

第三百六十一条?各绞车,必须按规定提升能力挂车,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追究。

第三百六十二条?各工作面喷雾洒水,不准洒到各电器设备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三条空压机管跑气,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四条各种减速机润滑油不足,造成减速机损坏,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五条井下各运输不准使用矿灯代替信号,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六十六条井下不申请不准随便拆断电缆,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六十七条因机电设备故障或人员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人员受伤,罚主管职能科队正职5000元、副职3000元,并罚违章操作者2000元;因设备故障发生事故,罚包机责任人2000元。

第三百六十八条?安全生产系统中,主要设备因人为造成直接影响生产的,每小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六十九条?各队安装的新设备不准损坏,否则照价赔偿。

第三百七十条?检修各种机电设备必须挂警示牌、开关闭锁,专人停送,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一条井下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使用护套,并严密封堵,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二条井下所有设施表面应保持清晰明亮,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三条?投入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各种标志牌与实际不符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四条?井下所有运输巷道,发现地棍转动不灵或不转,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五条工作面各种移动式橡套电缆,必须严加管理、保护。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处理,否则按失爆处理。

第三百七十六条矿用设备入井使用必须符合煤矿所安装设备的要求,否则以失爆处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七十七条井下清洗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七十八条?水泵必须配备有运行、备用、检修3台同等能力的水泵(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必须经常维护检查),且必须能够满足排水设计要求,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七十九条?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条?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器件齐全、牢固、轨道与轨叉必须相符,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一条?水平巷道运输时,从各水平巷道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巷道必须有信号显示并说明用途,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二条?单独安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及硐室设备设施必须有人监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三条由于运输工工作不负责,将千斤顶、刮板等物件从井下运到选矸系统上时,罚责任队组1000元/件,损坏设备影响生产另究。

第四百零四条?不同等级电压的电缆必须按规定分层管理,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零五条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三牌”管理到位,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六条井上下配电工作业时,必须穿同等级的绝缘鞋,戴同等级的绝缘手套及同等级的绝缘工具,按规程作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七条电缆接线盒要独立吊挂,不准利用电缆悬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八条运送物料时洒落和掉在巷道内的物料要当班及时处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零九条?停电检修时,严禁用打电话的方式停送电,必须使用工作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条四百一十条?绞车绳跑偏时严禁用其他工具逼绳,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一条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10mm,内错差,离低差不大于5mm,水平误差不大于10mm,否则每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二条?轨道枕木间距不大于1m,否则每根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三条?监控线不能作照明、信号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四条远方漏电试验及馈电漏电试验不按规定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五条机电设备要贴入井合格证,否则罚责任100元。

第四百一十六条沙箱灭火器要放置在机电设备上风侧,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七条?挡车器设施安装要标准,严禁用铁丝捆绑,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八条井下动力电缆连接,没有连接接地芯线,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一十九条?井下传感器位置不标准或私自移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条?本矿所有提升钢丝绳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或更换,否则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第四百二十一条各种变速箱漏油,不及时处理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二条信号工未听清信号就开车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三条由于地面装料工所装物料不符合要求而影响料车在井下无法正常运行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四条道轨枕木必须牢固,枕木下必须充实,不准有活动现象,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五条?工作面大型设备更换必须要有安全补充措施,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二十六条在有绞车的巷道行走时,严禁跨钢丝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二十七条各岗位操作司机上岗必须做到五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巡回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另究)。

第四百二十八条各机械设备要做到接合面密封处严密,无漏油,油箱内油质、油量符合要求,过滤器密封垫齐全有效,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二十九条井下各(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上台上架,两只以上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条大型机电设备运输移位或安装大修时,必须有安全规程措施,否则罚款300元。

第四百三十一条电缆应用吊钩悬挂,严禁用铅丝吊挂,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之间连接应与其电压等级相符合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二条?所有机房或变电硐室门口必须挂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三条?所有岗位司机要做到“三知四会”(知设备的结构、性能、安全设施的原理,会操作、会维修、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四条硐室和机房内照明要适度,光线要充足,线路整齐,设备完好,要有专用电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五条水沟应做到排水畅通,水面应低于路基,井底车库及行人巷道水沟盖板齐全,牢固、不破坏,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六条所有机电设备在起动时,先发出开机信号后,再点启动按钮1-3次,观察电机启动情况及转向,发现不正常或转向不正确时要及时处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七条井口装料工当班必须把井底重车挂上井,并且随时卸车归位,堆放整齐,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三十八条井上装料工下料时必须捆绑结实,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三十九条井底信号工必需配合井上装料工把井底所有车按规定挂上,如果发现没有挂上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条?机电工在各责任区悬挂或整理电缆时必须随时把扎带头、胶带头等清理干净,如果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一条运料工在下料过程中,如果发现道坏必须及时修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二条运输过程中如果车掉道,必需及时上道,如果不上道继续开车应拉罚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四十三条运输工在运输过程中每钩料必需挂好护绳,如发现不挂护绳,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四十四条机修工必需保持每辆车的正常运行,如果发现车坏没有及时修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五条每位职工必需按时开班前会,如果不按时或迟到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六条运输过程中如果掉道,上道时所用的工具必需随时清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七条机电工必需把所属范围内的各类牌板悬挂牢固并保持责任区卫生、线路、设备干净整洁,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八条?装料工必需在装料时把车上捆绑的钢丝绳清理掉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四十九条?绞车司机不填记录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条绞车司机不打扫场地卫生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一条信号工对工作岗位不负责任错打信号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二条?绞车司机发现本岗位有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三条?发现料车车轴车轮不转罚机修工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四条?换了工作服到点不下井的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五条?运输时车与车之间连接不规范,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七条?绞车司机不爱护操作牌版有破坏现象罚款100元。

第四百五十八条?装物料车没有按规定将物料捆绑进行开车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百五十九条?轨道铺设缺道夹板、螺丝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条绞车护绳不符合要求或不按规定使用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一条无证操作小绞车,或操作不当造成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二条运料时操作不当,撞坏风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三条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无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百六十四条?风门及密闭附近5m严禁堆放杂物或安装电气设备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节?一通三防

第四百六十五条各种仪器,仪表收发人员要按期收发,记录在册,如丢失,损坏者,按产品原价赔偿。

第四百六十六条风筒要坚持“两靠一直”的原则,吊挂整齐。否则,检查一次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六十七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否则,罚当班瓦检员100元。

第四百六十八条盲巷不打棚栏和不挂禁止牌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六十九条随意损坏井下各种牌板,罚款200元。

第四百七十条各巷道内的隔爆设施不按要求吊挂,罚负责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一条工作面回风顺槽内缺一道净化水幕,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二条工作面回风顺槽净化水幕架上缺一个碰嘴,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三条工作面回风顺槽发现一次洒水不到位,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四条甲烷传感器没按规定校验,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五条?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不能正常使用,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六条瓦斯检查人员不按“三对口”原则执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七十七条瓦检员在工作面不能及时处里瓦斯隐患,又不及时汇报者,罚当班瓦检员5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七十八条工作面风筒上的煤粉厚度达到1mm,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四百七十九条局扇风机专人看管,保证24小时运转,随意关停或随意拆开风筒,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四百八十条风筒距窝头不得超过5米,否则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一条?局扇不使用风电闭锁装置,罚款100元。

第四百八十二条?炮掘工作面不按规定洒水,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三条?新开采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完善风电闭锁,洒水灭尘系统,否则罚款1000元。

第四百八十四条?局扇造成循环风,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五条放炮不使用水泡泥,罚款200元。

第四百八十六条?采掘巷道不按规定设置防尘水幕罚500元,不按规定设置隔爆水袋或水袋缺水、无水、无说明牌板,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七条?损坏井下路标、警标、牌板,照明装置,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八条?井下任何场所不准微风或无风作业,否则罚款500元。

第四百八十九条?恢复通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送风送电检查瓦斯制度,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条?无计划停电、停风,一次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一条?停风后不撤出人员继续作业,罚款1000元。

第四百九十二条?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瓦斯仪,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三条?不执行一炮三检,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四条?瓦斯超限不断电、不撤人罚款500元。

第四百九十五条?风筒悬挂不直、有反接,跑漏风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百九十六条?瓦检员必须认真填写牌板、手册、报表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否则缺一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七条?各通风巷道及作业地点防尘洒水装置设施齐全有效,否则罚款200元。

第四百九十八条?防尘洒水管路、井下皮带巷每隔5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百九十九条?工作面瓦斯探头不按规定位置悬挂,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条?损坏隔爆设施者,罚当事人200元。

第五百零一条主要巷道及辅助巷道内隔爆水袋缺水一个,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零二条工作面防尘洒水不按要求洒水的,罚洒水工100元;粉尘超过规定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零三条工作面不得瓦斯超限作业,如超限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零四条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得小于200mm,并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悬挂不正确或随意移动,处罚当班瓦检员200元。

第五百零五条工作面爆破时,瓦检员必须对工作面的探头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崩坏探头造成超限事故,一次处罚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零六条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探放水作业,发现一次不探或探水作弊一次处罚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零七条工作面应随着工作面延伸而延伸供水管道,且每隔50m留一个三通用于巷道防尘洒水,发现一次不留或超距离留,处罚责任人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五百零八条巷道维修工在对巷道维修后,应对工作地点进行清理,电缆、管路进行悬挂,否则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维修组长100元。

第五百零九条在维修巷道时应对周围的管路、电缆、防尘、通风设施、电气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造成跑水、跑风、电缆失爆等,对作业人员处罚300元。

第五百一十条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不能声光报警的一次处罚监控人员300元。

第五百一十一条使用吊挂葫芦起吊风机和其他物品时,应对葫芦、吊绳周围支架进行检查并加固,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如检查不当造成人员受伤事故,处罚作业组长500-1000元。

第五百一十二条巷道维修防尘工在冲洗巷道时,应对巷道内的机电设备进行妥善保护,冲洗完毕后应对机电设备进行逐个清理,违反一次罚100元。

第五百一十三井下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并担任重要职务者,处罚300元,并处罚安排人300元。

第五百一十四条没有防尘洒水设备而进行施工者,处罚施工单位500元,瓦检员100元。

第五百一十五条各岗位需要佩戴便携式瓦检仪,不带者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六条风筒悬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要编号管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七条回风巷机电设备送电,运行前要检查周围瓦斯情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一十八条隔爆水袋水量要充足,挂钩不能用铁丝,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五百一十九条井下专用回风巷严禁单人作业,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二十条?作业时,必须同步打开防尘装置,否则处罚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由于人为原因,误操作风机导致停风停电者,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五百二十二条安装局扇必须距轨道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无杂物堆积,安设位置不合理,处罚当班负责人300元。

第五百二十三条局扇必须挂牌管理,应标明供风地点、局扇功能、风筒长度、风筒直径、风机入口风量、出口风量、负责任管理姓名、入局扇无牌或内容不清楚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二十四条携带和使用光学瓦斯检查仪和便携式检测仪要防止和其他硬物碰撞,以免损坏仪器内部零件,妥善保管,因使用不当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第五百二十五条光学瓦斯器,因光路、电路、线路发生故障而未及时更换和维修“带病”作业,发现一次处罚300元。

第五百二十六条便携式甲烷传感器、光学瓦斯检测仪、风表等通风仪器仪表必须配备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调校且有一定的备用量,如因调校不及时或备用量用量不足,处罚相关人员每次300元。

第五百二十七条在井下四处乱写乱画、涂改有关牌板等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第五百二十八条对井下的通风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按规定检查和发现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二十九条巡回瓦检员要按规定的巡回路线进行巡回检查瓦斯,有空班、漏检现象,罚当班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二十条?炮掘工作面要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发当班相关人员200元。

第五百二十一条井下停风地点排瓦斯时,严禁“一风吹”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通风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二条排放瓦斯时,风流经过区域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否则罚当班管理人员500元,瓦检员300元。

第五百三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责任区内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四条巷道洒水时要适中,不得过湿、有积水,发现一处积水超过质量标准化规定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五条消防器材不能挪作它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三十六条随意拆卸、堵调节风窗,造成风流混乱,重罚1000元。

第五百三十七条工作面隔爆水棚应随工作面推进,按规定设置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三十八条工作面防尘水幕距工作面不能超过50m,如不按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三十九条?瓦检员每班应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瓦斯测定仪与瓦斯探头所检测的数据相对照,并及时填写牌板和手册,对误差较大者汇报矿相关单位对仪器进行校正,发现一次不填写牌板和手册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条井下使用的风筒应码放整齐,对撤除下来的风筒要及时存放在风筒存放处,如乱丢乱放,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一条每个职工应认真学习每日一题,并参加月底考核,一次不及格处罚100元,学习笔记不合格和无记录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二条每月在月初5号前,必须制定出本月内矿井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核定表,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四十三条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员在下班后,要填写工作面的瓦斯涌出情况,并汇报于通风调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四十四条巷道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巷道内管理牌上字迹不清和模糊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五条防尘洒水工因工作不慎造成砂箱内进水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六条局扇管理人员要按时填写局扇运行记录本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记录本,如存在弄虚作假现象或不按时填写记录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四十七条?安全科长升井后必须将当班井下所检查出的隐患填写在井口信息站的隐患处置卡内,并填明责任单位和处理时间及责任人,如有隐患不填写者,一次处罚100元。

第五百四十八条瓦斯检查员应将每次检查的数据报于现场工作人员,并由班组长签字认可。交接班时,双方瓦检员应在双方的手册拼签字交接清楚,如发现一次无签字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四十九条用放炮方法贯通行道时,当两边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通风科必须做好调节风量的准备工作,否则罚通风科相关人员500元。

第五百五十条?井下作业人员不准随意切割风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一条?瓦斯日报表未按规定填写、签字、罚款100元

第五百五十二条?处理巷道瓦斯积聚,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罚款300元。

第五百五十三条?防尘水幕不能覆盖巷道全断面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五十四条?未在现场交接班者罚款100元。

第六节?监测监控

第五百五十五条?在冲洗巷道时,没有避开系统装置安设部位,直接用水洗刷(尤其是传感器),罚责任者200元/次处。致使探头报废者,除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外,罚责任者200元/次处。?

第五百五十六条?敷设在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信号线缆和光缆,管理单位悬挂位置不正确,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第一次通知整改,第二次检查仍不符合,罚责任单位300元/处。

第五百五十七条?未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截断整盘通信线,罚责任者500元/处

第五百五十八条未及时拆除或回收检测监控设备、线缆并交至主管部门,罚责任人单位200元。

第五百五十九条未事先征得主管部分同意,私自停止监测系统有关设备电源者,罚责任单位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六十条?丢失或损失瓦斯传感器管理牌板者,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块

第五百六十一条损坏或丢失监测监控设备(允许电缆的损失在1%以内),按照设备价格的两倍处罚责任单位。

第五百六十二条?掘进工作面未采取有效措施,崩坏传感器及其附属装置,责任单位照价赔偿,当班跟班瓦检员和班组长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六十三条?调度监控室,保持24小时不脱岗,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四条?监控设备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修理工维修,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五条?安装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否则罚款100元/次。

第五百六十七条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六十八条瓦斯超限被闭锁的动力开关,只有在甲烷传感器浓度值降到规定复电浓度值以下时,方可复电,否则罚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另行责任追究。

第五百六十九条人为破坏或改变安全监控设备功能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百七十条?人员定位器必须本人携带,禁止他人代携,否则处罚100元。

第五百七十一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定位器,由于非质量原因损害者,照价赔偿。

第五百七十二条?监控维修人员在维修系统设备时,因措施不当,导致瓦斯超限,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七十三条?温度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五百七十四条?检修、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五条?安全监控及供配电设备布置图必须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六条?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

第五百七十七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否则罚款200元。

第五百七十八条?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否则罚产量监控人员100元。

第五百七十九条?要有相关技术的维护人员对顶板压力检测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如发现问题,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并汇报安全指挥中心,否则罚维护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条?定期对工作面的压力传感器更换,线路检查,保证监测数据能准确的上传到地面监控室。否则罚传感器管理人员200元。

第五百八十一条?井下监控维修人员下井必须携带便携甲烷完检测仪,发现当班维修人员不带罚100元。

第五百八十二条监控室监控人员上班必须穿工作服,发现一次不穿罚本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三条井下传感器管理牌填写不规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四条瓦斯监控系统的各类报表按照规定必须装订成套,存档,发现未存档的罚责任单位2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八十五条发现人为损坏通信设备,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防爆不合格者,罚款200元并照价赔偿。

第五百八十六条发现有人故意遮挡或损坏摄像头的罚款200元。

第五百八十七条未经过监控负责任人的同意随意改动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设置,使其失去断电功能的,罚当事人300元。

第五百八十八条监控室维修人员必须对监控室的所有设备经常巡查,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五百八十九条井下人员不得随意对沿途巷道内悬挂的监控设备经行触摸,对造成超限的罚责任人300元。

第五百九十条监控出现故障,维修人员接到通知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百九十一条不定期做瓦斯电闭锁试验罚款300元。

第五百九十二条擅自用监控设施电源者罚款200元。

第七节?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第五百九十三条不按规定要求押运火工品,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四条火药、雷管乱扔乱放,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五条火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装箱并加锁,否则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六条放炮母线不够长度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七条多人放炮作业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八条放明炮糊炮罚200元

第五百九十九条扎好的雷管脚线不短结不悬挂,罚款100元。

第六百条联炮时,放炮母线不短结,罚100元。

第六百零一条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罚款100元。

第六百零二条放炮不按规定设警戒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六百零三条不按规定装炮或封泥长度不够,罚500元。

第六百零四条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破口,罚100元。

第六百零五条对遗留残炮,瞎炮不安规定处理,罚100元。

第六百零六条对剩余雷管、炸药要按规定交回库房,否则罚款500元。

第六百零七条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八条放炮后必须经过喷雾洒水装煤,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百零九条在领取炸药、雷管、不准1人同领,否则罚款100/次,火工品入井,井口检身人员一次漏检登记,罚款200元。

第六百一十条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对监控探头保护不好,造成探头跌落,数字显示不正确,罚瓦检员、当班炮工各100元。

第六百一十一条井下放炮作业,必须详细填写爆破记录、涉及的爆破人员,必须本人签字(班组长、瓦检员、爆破员、安全员),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二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后,炮烟未散时,严禁所有工作人员入内,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三条井下爆破用雷管箱、炸药箱不准存放于回风巷,间隔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一十四条放炮记录本必须按时填写,要求放炮一次,填写一次,否则处罚当班爆破员100元。

第六百一十五条放炮器,爆破母线不得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电体接触,否则罚款300元。

第八节?其它

第六百一十六条由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而发生事故,罚审批人员500元,情节严重责任另究。

第六百一十七条各类隐患问题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罚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八条井下单项工程必须有单项措施条款,否则罚负责人500元

第六百一十九条?因配件质量问题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罚责任人500元。

六百二十条?危棚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否则每超一天罚责任单位负责任100元。

第六百二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入井检查后填写现场检查卡,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二条?井下各种牌版字体模糊不清,填写不规范,表面不整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三条?井下各巷道内瓦斯牌版、测风牌版等填写牌版,严禁非专业人员填写乱画,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应保护本职范围内的牌版等公共设施,如有损坏。罚款200元。

第六百二十五条?井下各巷道,不准把杂物放入支护棚后的空间内,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二十六条职工用餐后,将餐用塑料袋等杂物放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用餐现场必须清理干净,否则处罚100元。

第六百二十七条?井下重要作业场所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检查人员除外),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八条?澡堂洗浴人员随意大小便者,罚款100元。

第六百二十九条?由于人为原因损坏公共设施者,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百三十条?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文,可对照相关各款、属违章作业处罚500元,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中的一条,根据情节轻重处罚100-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行追究。

第六百三十一条?维修工在巷道维修时,应遵循由外向里逐架(段)进行的原则。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及相关人员200元。

第六百三十二条?工作面换大件时,必须在周围加强支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六百三十三条?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保持在总容量的30%左右,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六百三十四条?消防设施不齐全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百三十五条?图纸资料未定期更新,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九节?地测防治水

第六百三十六条地测:

1、新开口的工程未按规定时间申请,未提前送交设计图纸、规程措施,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2、激光指向仪没有对准一个点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50元;两个点没有对准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3、导线点下堆积材料、设备,发现一次处罚队长100元。

4、激光指向仪前有障碍物,发现一次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200元。

5、各队组每班及时、准确填写中、腰线使用情况,发现一次没填写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6、跟班队干、班组长、验收员不清楚中、腰线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的使用方法,发现一次处罚相应责任人各100元。

7、各队组应认真保护好各个导线点及各种标志点、中、腰线及贯通标志点,发现每破坏一个导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破坏一个中线点、腰线点及贯通(到位、立交)标志点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8、导线点标志牌丢失,处罚各队长200元/个。对于私自挪动导线点标志牌,处罚各队长1000元/个,责任队组10000元。若由此造成测量错误事故,视事故大小处罚队组20000-30000元,给予队长降职使用,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处分。

9、巷道修复、喷浆时,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巷道内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不得喷住测量导线点及中线点,否则每喷住一个导线点(有测点标志牌)处罚队长、技术员各500元,每喷住一个中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特殊工程考核: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掘进队组正常施工测量放线以外的临时施工工程。(例如:安装工程、基础施工工程、拉底(刷帮)工程、打(修复)水沟、施工风桥等临时性工程)

1、日常管理办法:

①、各队组的临时施工工程需要使用中、腰线时,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见附表1: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一式两份向地测科提出申请,同时附带审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技术规程或措施。

②、技术科接到审批后的标定中、腰线申请单后,积极对照图纸、规程措施准备资料、计算标定数据、制定中、腰线标定方案。

③、技术科根据工程需要在标定中、腰线申请单里填写施工队组需准备的工具、材料,确保施工地点具备标定条件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若队组准备不充分,不能满足标定要求,地测科不予标定。

④、技术科现场测量标定过程中要将标定点设置在稳固、醒目的位置,用红漆标记。队组在施工现场必须有负责人,并在现场交接中、腰线点。

⑤、施工现场标定完毕后,技术科在12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单形式将标定的相关参数提供给施工队组,队组和牵头科室要在通知单上签字、备案。

⑥、标定中、腰线申请单上必须有地测科和牵头科室副科以上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2、非正规施工工程中、腰线的管理和使用考核办法:

①、现场不具备测量标定条件,造成测量人员误工、窝工等,考核责任队组1000元/次。

②、中、腰线点保护不当,造成破坏现象,一个中、腰线点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③、中、腰线使用不当,(包括激光未对准中、腰线点)造成中线离左右帮,腰线离顶、底板超限者,每排处罚跟班队干、验收员各100元。

④、施工队组随意变更中、腰线点,一经查实,处罚责任队组10000元/点。各队长1000元,同时调度会通报。

⑤、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地测科有权拒绝标定放线。若因牵头科室和施工队组超前考虑不当,工程工期较急的情况下,地测科可安排放线,但对责任队组考核1000元/次,牵头科室考核200元/次。

第六百三十七条防治水

1.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500元罚款,并对相关领导进行处分。

2.探水眼没有按照设计施工的,罚款500元,个人罚款200元。

3.探放水纪律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100元。

4.没有组织工人组织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5.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6.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100元。

7.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1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六百三十八条?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奖励均由矿安全奖励基金中列支,安全罚款全部纳入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奖励。

第六百三十九条?本《细则》所提出的“违章”是指违反“三大规程”及国家、省、市、县、矿历年来的有关安全指令、指示、规定和文件等。所提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如因自然条件或设备、技术条件所限达不到上述有关规定的,可暂缓执行。

第六百四十条?本《细则》所提“三大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包括有关补充和修改措施),所提《规程》系指《煤矿安全规程》。

第六百四十一条?全矿所有员工均要执行本细则规定,不在《细则》以内的违章,可根据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有关规定,根据“三大规程”或参照本《细则》以内的违章酌情对照执行。

第六百四十二条?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解释权属矿委会工作委员会。

第六百四十三条?本《细则》要求全矿职工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监督执行,人人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推动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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