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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一、在矿区显著位置设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板,让全体职工有充分的知情权,以便于监督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有效防范隐患危害;

二、以季度为单元公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存在的场所和具体内容;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已采取的监控措施;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的方式包括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场所或设施、设备上悬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在矿区内的显著位置悬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在煤矿自办电视台、广播电台、局域网、报纸和宣传栏发布;

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每月)报送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县、市煤炭局,报送书面材料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以及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五、公示应坚持科学、客观和真实的原则,并主动接受广大职工、新闻煤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

六、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由督查科全程跟踪、落实和反馈,对短期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列出安全隐患治理网络图,并定期汇报隐患治理进程,同时在指挥中心挂牌督办。

篇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建档监控细则

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O)2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阳至西充高速公路TJA-5项目经理分部。

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项目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项目的事故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登记,建立隐患档案,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消除。

5、项目相关部门、作业队应加强对以下常规重点部位和危险环节的监控与督查。

(1)、深基坑工程施工重点要预防挡土桩、止水桩、立柱桩、施工阶段发生的触电、物体打击与深基坑的坍塌事故隐患。

(2)、大模板工程、高支架、水中作业平台或通道施工中整体坍塌事故隐患。

(3)、桥梁工程中施工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

(4)、隧道工程中通风设施的运行、瓦斯容量的监控。

(5)、特种设备重大安全隐患包括:使用非法生产、安装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或者附件失灵;特种设备超期、超参数使用;特种设备超期不检验;特种设备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未上报,而继续生产。

(6)、其他工程的重点部位和危险环节。

6、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项目部负责下列隐患排查:

(1)、指挥部、驻地办提出的。

(2)、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的。

(3)、四川路桥大桥分公司通报的。

(4)、经举报、媒体报道并经核查属实的。

(5)、项目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

7、项目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之一的事故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登记建档,同时跟踪排查整改的工作情况。

8、各作业队、班组接到《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整改。

9、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信息档案应当在完整记录隐患的存在部位形式、处置方式、治理结果,形成闭合。

10、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部门、施工作业队按要求及时向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整改并销号为止。同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11、各班组、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的整改工作。隐患整改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向项目安保处或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合格的给予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继续排查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1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项目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篇3: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1、生产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属生产安全一般隐患。

2、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的原则,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的挂牌督办工作。

3、项目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一)本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至项目部的;

(二)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

(三)各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

4、项目部对重大隐患或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时,及时下达《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并登记建档,同时委派工程技术、安全等部门跟踪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上报上级或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5、《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分项的名称;

(二)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时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6、各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治理。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备案,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各部门及协作单位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应严格控制安全风险,避免产生安全事故,同时按要求及时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闭合为止。

8、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报,完成相关手续,同时报公司生产安全科备案。

9、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完成各项手续,并向公司报送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并附相关验收资料;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继续排查治理,直至验收合格。

10、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制定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上报项目部,再由项目部上报公司安全科,报告应附相关证明的照片或影像等资料。

11、公司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后,应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闭合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继续治理,并提出具体要求。

12、各单位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未认真执行的,项目部约谈其相关负责人;未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协作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县安委会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县政府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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