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宣传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应急预案宣传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为强化和规范应急管理、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危机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和高效处置水平,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1、宣传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

2、宣传形式

采取“应急宣传、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

3、责任分工

(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知识和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2)应组织人员对本部门进行应急知识宣传,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

4、宣传对象:全厂干部职工。

5、宣传内容

(1)、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又件。

(2)、总厂和维修厂应急预案;

(3)、当前应急形势、应急管理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6、宣传程序

(1)、制定方案。按照年度宣传计划,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包括:宣传时间、地点、内容、对象等。

(2)、宣传准备。包括宣传场地、宣传资料等。材料准备包括宣传方案、宣传通知、宣传总结等。

(3)、组织实施。按宣传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4)、宣传总结。宣传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整理相关宣传资料,并上报领导。

7、宣传保障

(1)、制定应急管理宣传工作计划,根据我厂的实际隋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宣传活动。

(2)、将应急宣传工作纳入应急管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和规划。

(3)、应急领导小组对厂部各生产部门应急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加强指导督促。

篇2:宣传干事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安全风险管理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负责本单位宣传思想工作的计划、组织和实施,认真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宣传纪律。

2、在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负责及时报道安全风险管理岗位方面典型人和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做好安全岗位工作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党员干部履行安全岗位职责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安全岗位措施落实情况。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安全(学习)培训和业务技能(学习)培训,努力提高自身安全岗位业务水平;提高应急能力。

篇3:某某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全面提高广大企业职工、群众的安全素质及安全管理能力,增强依法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充分认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企业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因此,要把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紧迫的战略任务,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确立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统一管理,部门负责;突出重点,全员培训;落实责任,依法监督的基本原则。

三、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在全厂范围内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知识。

四、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在每年的重大节假日,在各部门、车间、班组利用悬挂宣传横额,张贴标语,派发宣传单张等方法大张旗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警示作用。

五、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和安全讲座等活动,在职工、群众中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开展事故案例讲解,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观念和认识。

六、定期开展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工作培训,企业法人代表和厂长、经理培训等,通过开展培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七、逐步健全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建设,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在企业内部推行定期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和安全例会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厂、车间、班组)。使企业内部时时刻刻警钟长鸣,安全意识提高。

八、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对重大危险源、重点部位、易燃易爆高危场所开展消防灭火培训演练,教育企业员工懂得防火、灭火知识,熟练安全操作技能。

九、对没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生产岗位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的,必须强制责成整改,落实教育工作。

**企业名称(盖章)

年月日

篇4: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活动,提升各级人员安全素质和能力,避免和减少人身伤害及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结合相关法规、华润燃气控股要求和岳阳华润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

二、总体要求

第三条公司各部室必须实施全员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负责所在层级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所在层级各部门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根据公司各级人员的岗位风险和任职需求,安全生产培训对象分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其他人员等四类人群。

第五条公司各部室每年应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并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点,合理制定各类人群的培训计划和教育方案,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形式、费用、机构以及参加人员等。

第六条应当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实施。保证公司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三、组织实施

第七条依据分类实施、突出重点的原则,认真落实培训计划和教育方案,确保各类人员达到所从事工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岗位任职资质、培训学时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对主要负责人,重点培训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国家、地方、行业有关的基本法律法规等内容。

第九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标准、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等,以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对普通作业人员,重点培训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作业行为和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培训与其岗位操作相关的新知识和新技能。

第十条对其他人员,重点培训安全文化理念、有关安全规定、与其岗位相关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等,引导其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应对来访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教育与告知。对发生事故后的有关责任人和应受到教育者,应以事故案例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应将相关方作业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纳入公司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对其进行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确认其资质和能力符合作业要求后,方可允许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所有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工作。公司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应经过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岗位员工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部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应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领证工作作为公司安全培训工作重点,确保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公司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准入制。

第十四条应重视内部安全培训师的培养,健全完善本单位内部安全培训师选聘和继续教育机制,积极构建素质较高、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兼职安全培训师队伍,不断提高本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质量。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五条对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技术领导的教育培训

1、?基本要求

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技术领导必须参加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应每年参加公司组织的生产业务培训。

2、?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b)?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

c)?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d)?消防法的有关内容及消防器材的使用,火灾逃生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e)?公司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

f)?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g)?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h)?华润燃气集团编制的各项安全管理指引。

3、?培训时间

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技术领导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安全生产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六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1、?基本要求

a)?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b)?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业务培训。

1)?业务培训的主要内容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燃气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b)?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

c)?工伤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

d)?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e)?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f)?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g)?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h)?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i)?华润燃气集团编制的各项安全管理指引。

2)?培训时间

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七条对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1、?公司其他从业人员

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除了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技术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1)?对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燃气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b)?事故应急预案。

c)?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d)?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e)?华润燃气集团编制的各项安全管理指引。

2)?培训时间

每年对公司其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a)?对新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1)?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a)?对新入公司员工在分配到部门或工作岗位之前,由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公司内不安全点的介绍,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等。一般可采取讲课、参观厂区等方法。

b)?部门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员工分配到部门后,再由部门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部门的生产概括、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的分布及性能、材料的特性;部门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部门的劳动规则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部门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惰况和安全事项;有针对性地提出新入公司人员当前应特别注意的一些问题。部门级教育的方法主要采取参观讲解、现埸观摩等形式。

c)?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教育内容包括本班组、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工作性质、职责范围和安全规章制度;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点的尘、毒源、危险机件、危险区的控制方法;讲解事故教训、发生事故的紧急救灾措施和安全撤退路线等。

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公司应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

2)?培训时间

非操作岗位的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操作岗位的新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第十八条其他安全教育培训

1)?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部门及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公司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上所有针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组织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1)?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危险物品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公司鼓励公司员工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五、培训方式

第二十条可采取内部自主培训与委托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对公司内不具备安全培训能力与资质的培训类型,应当委托外部具有相应能力与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培训方式应立足于岗位实际需要,以适应各类人群个性化需求,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主要培训方式包括会议、专题讲座、研讨、实际操作、典型事故案例、经验交流等。鼓励和提倡各类人员考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积极推动网络安全培训工作,根据岗位安全培训需求,研制网络培训课程体系,逐步实现在线学习、互动交流、培训管理一体化,扩大各类人员的培训选择权。

第二十三条应通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张贴宣传画、内部网站、简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各类人群的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六、评估改进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技术部应对每一次安全培训进行评估,了解受训员工感受,分析培训效果。应定期(不超过一年)评估本单位整体安全培训效果,并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组织机构的变化,及时改进完善有关制度、培训需求、培训计划和培训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安全培训评估应包括受训者反映、学习效果、行为的改变、绩效影响等主要内容,评估的一般方法有问卷调查法、比较评估法、个案分析法、定性定量分析法和集体讨论法等,评估的参数和指标应同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紧密相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技术部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安全培训档案内容应包括:培训计划、实施记录、考核记录、效果评估情况、重要岗位人员证件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应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确保档案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八条推广应用信息化技术,实现培训档案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培训档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中所指人员的含义。“主要负责人”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作业人员”是指本单位与相关方的普通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外来人员等。

篇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专家从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审查,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所涉及的周边社区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的表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的实行。

第四十二条?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