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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境保护奖惩考核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为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调动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的能动性,在检查、教育、监督的基础上,采取经济手段,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促进各单位积极主动地做好安全环保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保护矿区环境,根据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环保奖励

1、设立安全环保单项奖金(以下简安全奖)。

(1)根据安全风险、生产性质、工作难度和责任大小的不同,区分不同类别,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单位人员类别归属附后。

(2)月考核:凡在岗职工,月出勤在二十天以上的(包含国家法定假),列入考核范围,按月考核发放。

(3)分类奖励:一类人员奖励180元;二类人员奖励170元;三类人员奖励150元;四类人员奖励140元,安全员按单位奖金金额的150%奖励。

(4)年终考核:实现全年安全环保工作目标,按人员分类嘉奖1个月安全奖,安全员按所在单位执行150%奖励标准,矿安全员奖励500元。

2、在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有功人员,包括及时制止违章或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人身伤害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包括在发生事故后,对事故抢险有突出贡献的视情形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

二、安全事故考核

1、发生工亡一人事故,扣主要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指应发工资,下同)50%及6个月安全奖,扣单位领导岗薪100分(发给生活费500元,下同),单位安全员当月工资的50%及9个月安全奖,扣其他单位当月工资的20%及3个月安全奖。

2、发生重伤一人事故,扣主要责任单位当月工资的20%及3个月安全奖,扣单位领导岗薪50分,单位安全员当月工资的30%及3个月安全奖,扣主要责任人当月工资的50%及9个月安全奖。

3、发生轻伤一人事故,扣主要责任人当月工资的50%及6个月安全奖,扣主要责任单位1个月安全奖,单位安全员2个月安全奖。

4、发生人身伤害险肇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人身轻微伤害事故、其他重大险肇事故、或造成生产线停产1小时以上的责任事故,扣主要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奖的10%,扣直接责任人3个月安全奖。

5、发生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火灾事故,无人身伤害的,除矿已有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扣直接责任人3~6个月安全奖;未承担赔偿责任的,另扣主要责任人当月工资的20~50%。

6、发生矽肺病等不可逆职业病的,参照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

7、发生多人伤害或重特大人身安全事故或因严重违章引发人身伤害事故,根据情节,按照上述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相关规定的1.5~2倍处罚。

8、与矿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对各类事故负有责任的,若合同中胡规定,按合同规定执行;若合同中无规定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违章违纪考核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人次,单位安全员安全奖的10%,扣单位安全奖100元,扣责任人当月安全奖。

1、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等)。

2、安全帽不系带。

3、在有粉尘场所作业不戴防护口罩。

4、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5、将安全帽当凳子坐。

6、上方有人作业的下方作业时不戴安全帽。

7、有碰撞或滑倒可能场所作业不戴安全帽。

8、有飞来物或飞溅物场所作业及周围人员不戴安全帽。

9、气割或氧焊及敲渣时不戴防护眼镜。

10、赤脚、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进入生产检修场所。

11、穿拖鞋、打赤膊驾驭车辆。

12、站(坐)在防护栏杆上或台阶边缘等不安全位置。

13、检修电器设备时,控制开关处未挂安全警示牌。

14、机床加工时未做到“三紧”(领口、袖口、下摆)或不戴防护镜,穿围裙,女工长发外露。

15、戴手套开机床或打重锤。

16、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和重要岗位。

17、在台阶底乘凉躲阴。

18、上下楼梯(行车)手不扶栏杆。

19、上班时打闹、干私活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现一人次,扣单位领导岗薪2分,单位安全员安全奖的20%,扣单位安全奖300元,扣责任人安全奖400作业。

1、无证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2、酒后上岗作业。

3、未停机就检修、跨越、清扫旋(运)转设备设施。

4、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

5、高处或多层作业随意向下抛物。

6、重要岗位无人在岗值班(如炸药库、尾矿库、变电站)。

7、乙炔气瓶卧放使用。

8、在禁火区吸烟或擅自明火作业。

9、爆破物品随意摆放,无人监护。

10、爆破作业过程中吸烟。

11、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发出信号和进行警戒。

12、爆破作业无专人指挥,未正确避炮或未到爆破后检查等待时间即进入爆区检查。

13、出现盲炮未及时处理,或暂不能处理时未做警示标志。

14、剩余爆破器材未及时退库,或将加工好的起爆器材在不解体的情况下退库存放。

15、爆破作业后现场残存爆破器材的。

16、带火种进入爆破器材库、油库或在库内使用手机。

17、在原矿仓放炮炸大块。

18、破坏或拆除各种安全装置,或使用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和工具。

19、不按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操作。

四、安全隐患考核

(一)发现下列隐患,扣单位安全员安全奖的10%,扣单位安全奖200元。

1、作业现场“五有”不符合要求。

2、电器接线不规范或线头裸露。

3、各类电气开关缺盖,保险丝为铜、铝丝等。

4、氧气、乙炔气瓶安全附件不全,或摆放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5、电焊机进线端无安全防护罩。

6、危险场所无安全警示标志。

7、作业场所有油渍、杂物,文明卫生差。

8、电源控制开关处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楚。

9、在无人看守时,配电室房门未上锁。

10、行车的大车、小车刹车及联锁装置失灵,限位装置有缺损或失效。

11、电动葫芦的大车辆刹车失灵,限位有缺损或失效。

12、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压力表超过使用期限。

(二)发现下列隐患,扣单位安全员安全奖的20%,扣单位安全奖500元。

1、掘切巷道顶板发育出现漏顶未及时处理。

2、物料摆放凌乱,定置管理不符合要求。

3、固废物料未能及时清理,影响环境达6小时以上。

4、污水处理站未能及时处理污水达4小时以上。

5、起吊重物时吊绳存在断丝、断股等缺陷的。

(三)被查出本条所列任意一项隐患,另圆括号隐患单位当月安全奖10%,当月累加,扣完为止。

(四)未按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扣单位安全员1个月安全奖,扣单位安全奖500元。在重新规定隐患整改期限内仍未完成者,加倍处罚。

五、安全管理考核

1、基层单位未组织开展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或安全例会的,每次扣单位领导岗薪5分。

2、对新工人、转岗、复岗人员和新岗位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就分配上岗的,每次扣单位领导岗薪5分。

3、指挥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每次扣单位领导岗薪10分。

4、检修时间在4小时以上的项目,未按要求填报安全检修报告书,每次扣单位领导岗薪5分,扣单位安全员当月安全奖。

5、进行危险作业,未按要求填报危险作业安全报告表,每次扣单位领导岗薪5分,扣单位安全奖400元,扣单位安全员当月安全奖。

6、在高陡或有裂缝的边坡底下或其他需要监护的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每次扣单位领导岗薪5分,安全员不制止,不提出建议,扣安全员当月安全奖。

7、将爆破器材擅自销毁、转借、出售、遗弃、丢失或赠送他人,每次扣单位领导岗薪100分,扣单位3个月安全奖,有关责任人离岗。

8、在爆破器材被盗、被抢、丢失后不立即报告,每次扣单位领导岗薪100分,扣单位6个月安全奖,有关责任人离岗。

9、重伤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在1小时内,轻伤、险肇事故在12小时内未报安全部门,每次扣单位领导岗薪2分;发生死亡事故不立即上报,加扣主要责任单位当月工资的10%;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每次扣单位领导岗薪5分;按事故管理权限,无特殊情况在15天内不组织事故调查分析的,每次扣组织单位领导岗薪2分。

10、安全管理台帐有欠缺的,每项扣安全员安全奖的20%。

11、班组安全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形的,对单位进行处罚。

(1)班组活动造假,每次扣300元。

(2)检查时不提供安全学习记录本,每次扣300元。

(3)班组活动有欠缺,每次每项扣100元。

六、环境保护考核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环境污染事故,扣责任单位领导岗薪5分,扣单位1月个安全奖,扣主要责任人3个月安全奖;5000元以上的,扣责任单位领导岗薪10分,扣单位3个月安全奖,主要责任人6个月安全奖。

2、出现油料、垃圾等有害物外排,每次扣单位领导岗薪2分。

3、环境卫生差,每次扣单位领导岗薪5分。

4、车辆运输途中漏矿污染环境,每次扣责任单位领导岗薪5分,如车厢未按规定添塑堵缝,扣责任人当月安全奖的50%。

5、破坏矿区花草树木对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砍伐树木200元/棵,损坏花木50元/棵,破坏草坪50元/m2。

七、重复违章,隐患在整改后再次发现和重复出现的安全环保问题,均按上述规定加倍处罚。

八、对单位领导岗薪、安全奖均按月考核,累计不超过100%。

九、各单位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附则

1、本考核办法自2011年2月10日开始执行,矿内其他规定与本办法重复之外,执行本办法,未涉及或不具体的部分,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2、解释权属矿安委会。

篇2: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安全环保)是我国的一贯政策,是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实验室安排一名副主任主管安全和环保工作,并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主任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环保工作。

2、实验室安全人人有责。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环保工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3、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环境污染和防盗窃工作。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定期检查是否完好可用。在实验室及办公室内严禁吸烟。安全用电,定期检查水电设施,发现故障立即维修。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及水电开关。

4、各试验台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操作。本科生毕业设计和研究生做试验必须经工作人员指导,并由指导教师具体负责,以保证实验的安全和可靠。

5、重视工作场所环境的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和噪声。对三废及噪声污染必须积极治理、妥善处置,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6、节假日、寒暑假实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负责制,负责实验室安全;重要的实验室、办公室实行封条制。

7、发生安全事故及案件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要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实验室主管领导,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篇3:安全环保奖惩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环保监督,以提高职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于在本公司承担外包项目的单位或相关方。

3职责

3.1安技环保处、企业运营部等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符合奖励或惩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惩罚。

3.2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符合奖励或惩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惩罚。

4、管理内容

4.1奖励

4.1.1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公司安环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使用方案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所扣罚的金额,由各安全、环保专业归口部门作安全、环保的机动奖金。罚款、赔款应缴回财务部门。

4.1.2对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1.2.1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环保考核指标任务或目标责任书要求,在年度或季度被评为先进、表扬的单位。

4.1.2.2在特殊条件下,对安全、环保作出贡献或成绩的个人或单位。

4.1.2.3在危急关头,及时采取急救措施,避免了人身、设备、交通、火灾、建筑、动能、环境污染和中毒中暑等重大事故者。

4.1.2.4及时查出重大隐患并设法排除,从而避免了人身、设备、交通、火灾、建筑、动能、环境污染和中毒中暑等重大事故者。

4.1.2.5在企业的工程设计、制造、安装等方面,确保工程、设备的安全质量,并对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各类安全措施有革新创造,成绩显著者。

4.1.2.6对尘毒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有突出贡献者。

4.1.2.7对于严重违章违制,违反安全、环保法规、法律的人和事,敢于检举揭发斗争,在事故中救护有功者。

4.1.2.8在安全、环保或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4.1.2.9在企业中,对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事业作出科研成果或写出有价值论文,可供推广运用者,应申报科技部门给予科技成果奖,如属专用项目,可申请专利权。

4.2奖励方法

4.2.1对单位和个人奖励,以精神奖励(如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绵旗等)为主,结合物质奖励。

4.2.2对单位奖励可按员工人数一次性奖励。

4.2.3对个人奖励可根据业绩大小,予以50—1000元的奖励,业绩卓著的可嘉奖、重奖。4.3处罚

4.3.1对违反上级和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环保政策、法规制度,进行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人员。

4.3.2年度内发生了重伤(含重大未遂)以上事故或轻伤事故超标,以及发生了环境污染、交通、动能、建筑、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4.3.3年度内发生了生产性重度中毒、中暑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4.3.4凡使用临时工,工程(劳务)发包、承包、设备租赁未按公司文件规定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4.3.5凡违反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或者造成事故及导致严重险情、未遂事故的工程(劳务)承包单位。

4.3.6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未实行安技、环保“三同时”的单位。

4.3.7对违规者,按违规行为造成事故伤害的严重程度,责任大小酌情予以经济处罚,罚款、赔款、下浮工资等处罚;并可同时给予行政处分:批评教育、通报、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处理。

4.3.8行政警告以上的处分,由所在部门行政书面报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4.3.9受违纪开除处分的处理,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部门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职工代表组长签字,报送归口部门,由归口部门报告公司工会讨论同意后,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4处罚实施细则

4.4.1严重违反安全、环保法规,发生因工死亡(每人次)和重大火灾、设备、厂内交通、建筑、动能和环境污染事故,扣除责任单位本年度的全部安全风险抵押金和承担上级主管部门的全部罚款(包括超标排污费和赔偿及补偿等)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其中包括对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党、政领导、主管领导、专职管理人员等的罚款,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4.4.2违反安全、环保法规,发生重伤(每人次)、职业病和一般较大火灾、设备、厂内交通、建筑、动能和环境污染事故,包括污染和排放严重超标,扣除责任单位本年度的40%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和承担上级主管部门的全部罚款(包括超标排污费和赔偿及补偿等)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4200元的罚款。其中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一起,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超过考核指标每次重伤事故(每人次)加扣2000元。

4.4.3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物排放超标及轻伤事故(每人次)和轻微伤事故,扣除责任单位本年度的20%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400元和400~800元的罚款,其中包括对单位、事故责任人、党政领导、主管领导、专职管理人员等的罚款。超过考核指标每次轻伤事故(每人次)加扣500元,其中发生小火灾事故一起,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4.4.4在现场安全、环保检查时,安全、环保、防火、交安、动能、建筑、设备等职能部门检查发现违章行为的,按附表规定进行罚款,生产班长以上行政、技术管理人员的违章行为按一倍金额罚款,领导干部按2倍罚款。

4.4.5发生生产性重度中毒、中暑事故的单位,按工伤事故规定对党、政领导罚款300元,主管领导200元,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100元。

4.4.6未按公司文件规定执行擅自使用临时工、工程(劳务)发包、承包、设备租赁的单位,所发生的一切事故损失及其它后果概由该单位党政负责人和经办人自理,并对党、政领导和经办人各罚款2000元。

4.4.7违反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导致严重险情未遂事故的工程(劳务)承包单位按本制度同等处罚。

4.4.8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未实行安全、消防、环保“三同时”和环境评价的单位罚款2000元,党政领导各罚款400元,主管领导罚款300元,安全、环保专职管理人员罚款150元,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责任罚款300—500元。

4.4.9职工未加入工伤保险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的治疗费、工伤致残补助金等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篇4: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炼钢厂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争先创优的积极性,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厂安委会负责审批考评结果,批准执行奖惩金额。

第四条?厂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科)负责依据年度各单位指标分解,完成阶段性(月度)指标检测,检测依据作为考评结果报厂安委会负责人审批,交管理科计发。

第五条?管理科负责考评结果的执行,在计发各单位当月工资中安全管理比例时,能够提供书面考评结果,说明被考核理由。

第六条?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对事故类考核职责:

一、生产科负责对生产事故下发考核通报,报安全科备案、报管理科执行考核;

二、技术科负责对工艺事故下发考核通报,报安全科备案、报管理科执行考核;

三、设备科负责对设备事故下发考核通报,报安全科备案、报管理科执行考核。

第七条?各职能科室和生产车间的第一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管理,分级负责,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各单位详细奖惩细则。

第三章?奖惩办法

第八条?厂安委会每月在全厂工资总额中,设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安全工作的考核部分;年度安全奖励在年终奖中按相同比例兑现。

第九条?为确保实现年度控制目标,采用“周检查、月度考核、年度总评”的办法兑现,通过检查各单位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由安全科在月底出据考核凭证,报厂主管领导审批,考核结果明细报管理科执行计发考核比例的安全工资;月度得分总和作为年度的考评兑现依据。

第十条?考评计分及奖励办法:

以100分为基础,90分以上为合格,全额支付单位安全工资;89分以下按分值的百分比支付安全工资;被考核工资自动转入安全基金,作为季度、年度安全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罚则

一、月度考核89分以下的不合格单位进行行政警告,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30%;连续两个月考核89分以下的不合格单位进行行政降一级使用,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50%;连续三个月考核低于89分的单位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总评资格。?

二、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的责任单位以零分计算,否决当月安全工资总额;否决责任单位领导当月绩效工资;否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年度内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资格;影响全厂利益的停发本季度全部安全奖金。

三、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考核

(一)、发生人员重伤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公司处罚金额总数的50%以上的比例,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接受行政处分,当月领取最低生活费,执行公司调查处理批复意见,并处下岗一个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二)、发生人员轻伤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公司处罚金额总数100%,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接受行政处分,当月领取最低生活费,执行公司调查处理批复意见,并处下岗一个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三)、发生重大生产、工艺、设备、火灾、爆炸事故的,否决责任单位安全工资100%,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接受行政处分,当月领取最低生活费,执行公司调查处理批复意见,并处下岗一个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四)、发生较大生产、工艺、设备、火灾、爆炸、未遂、险肇事故,否决责任单位安全工资100%,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扣罚当月绩效工资100%,责任班组长立即免职;事故责任人离岗接受15天安全教育培训,培训期间只计发生活费。

(五)、对渎职、失职、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者,责任单位领导停职检查;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对隐瞒事实真相,破坏事故现场者,一旦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据相关条款从重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车间可以根据依据本办法制定各单位详细奖惩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篇5:安全设备卫生管理奖惩制度

一、为加强公司安全、设备、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科室和各单位、采掘队。

三、公司总经理、各单位负责人、采掘队队长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公司安全环保科会同其它职能科室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五、安全先进单位奖励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

2、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文化活动、氛围良好、效果明显的。

3、在年度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创新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成绩优秀的。

六、重点工程项目奖励基本条件:

1、能够按计划、设计要求,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并通过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2、在重点工程建设期间无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

七、安全先进个人奖励基本条件:

1、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2、在事故救援中,积极指挥、参与,使人员、财产免受损失或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

3、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提出有效改进措施,避免发生重大损失的。

4、能够坚持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实效的。

八、奖励办法及标准:

1、安全先进单位必须符合全部奖励条件方可评为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给予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2000-3000元奖励。

2、符合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奖励条件的,给予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1000-2000元奖励。

3、符合个人奖励条件之一的,可获得100-300元奖励。

4、安全先进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由公司安全环保科提出建议,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重点工程项目奖励,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进行考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先进个人奖励由各单位提议或公司安全环保科提议,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九、处罚办法及标准:

(一)对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或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评先资格。

(二)重点工程项目未按“三同时”进行,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取消奖励,重点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按照现场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三)个人在工作中有“三违”行为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负面影响的,取消评先、奖励资格。

(四)安全责任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1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0元,采掘队10000元。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网络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年度责任书的。

3、未设立安全教育培训室,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台帐、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4、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实的。

5、未与承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施工等级要求的,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安排施工计划的。

6、新增加及退出的施工单位(采掘队),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上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资质审验合格证明、退出证明的。

7、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拆、装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重大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取得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合格的,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大型机械设备转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9、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未与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未在施工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或未对施工队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0、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安全事故责任合同的。

11、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

12、未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

13、雇用未成年人的。

(五)安全宣传培训

1、未按规定对新职工进行72学时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1000元/人次;未按规定组织全体职工进行20学时再培训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人次,采掘队500元/人次。

2、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或每年未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的,扣单位负责人5000元/人次,采掘队10000元/人次。

3、未按照上级和公司规定开展各种安全专项活动的(无方案、计划、总结),扣单位负责人200元/次,采掘队2000元/次。

4、调整工作岗位或脱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未通过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1000元/人次。

5、各单位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1000元/人次。

6、各单位未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次,采掘队1000元/次。

7、各单位每年未组织2次全员安全知识考试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次,采掘队1000元/次。

(六)安全检查

1、对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环保检查中被罚款或被通报批评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次,采掘队5000元/次。

2、对因安全生产、文明管理不良,被当地省、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曝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扣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采掘队10000元/次。

3、未上报参加安全检查人员名单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人次;对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无故不参加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200元/人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的或在整改中走过场、弄虚作假、瞒报,属一般隐患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项.次,采掘队1000元/项.次;属重大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项.次,采掘队5000元/项.次。

4、每周组织安全检查低于2次,查出的隐患未下发整改指令书,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中无隐患整改时限、整改要求、检查人、责任人、监管责任人签字、无复查记录的,整改回执书签字不全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项.次,采掘队500元/项.次。

5、检查中未能发现明显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查处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次,采掘队5000元/次。

6、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态度恶劣,有辱骂行为、抵触情绪、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次,采掘队5000元/次。

(七)安全会议

1、对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环保专题会议,迟到、早退、不遵守会议纪律(手机铃响)的,扣单位100元/人次,采掘队200元/人次;无书面汇报材料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份,采掘队100元/份;无故不参加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500元/人次;未组织安全会议落实上级、公司会议精神的,扣单位负责人200元/次,采掘队1000元/次。

2、每月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环保专题会议少于2次或者未按要求召开各项安全专题会议,对上级部门、公司会议精神未进行落实、监督各施工单位、班组落实的,会议无完整会议记录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次,采掘队500元/次。

3、对公司、上级领导部门在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安全现场会,组织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0元/次。

(八)信息上报

1、未按时上报各类安全计划、总结、报表、汇报、回执书、安全信息、经验材料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份,采掘队100元/份。

2、上报材料内容不充实,无具体落实措施、无单位负责人签字、无单位公章、代签、假签名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份,采掘队200元/份。

(九)安全防护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5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500元,采掘队5000元。

1、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或私自拆除、闲置的。

3、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5、未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应急预案和日常监控措施的。

6、未定期对井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的,对空气超标的场所强行职工作业的,机械通风设施配备不足的或私自闲置、停用、拆除通风设备的。

7、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井下空气自救器的。

(十)现场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1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200元,采掘队2000元。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3、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

6、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7、储存或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生产场所和职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场所或职工宿舍出口的。

9、未按规定对作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

10、未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作业机具、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11、作业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扬尘、废水及噪声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危及作业人员健康及安全的。

12、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牌或现场临时设施、机具、材料及设备随意放置或乱堆乱放的。

13、职工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的。

14、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完好、有效条件的。

15、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16、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17、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

18、对各类安全生产奖罚故意不予落实兑现的。

19、井下与井上无通信联络或通信不畅的。

20、井下未按要求架设输电线路,配电室不符合安全要求,输电线路有裸露的,作业面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21、主巷道和采场顶板有浮石、险石,未采取防片帮冒顶措施的,支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2、井下未采用机械通风,掘进面未安装局扇,装岩机移动电缆未安装漏电保护设施,通风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空气质量达不到井下作业规定的。

23、斜井未安装阻车器、安全门,竖井提升系统未安装防坠、过卷限速保护装置的,未设信号装置或安全设施损坏和未投入使用的。

24、卷扬机机座不牢固,钢丝绳卡安装方法不当,数量不足,连接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5、井下作业的矿车、插销孔、插销栓、连接链不符合安全要求,对磨损程度大的未及时维修、更换的。

26、井下没有合理的防排水系统、设施、未配备用泵,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27、井下未建立简易救护站或救护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

28、井下漏斗、溜井无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29、空压机未装水冷器的。

30、未加强机械设备日常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造成设备超负荷运转或带病作业。

31、未按《爆破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的;未建立严格的审批、领取、使用、回收制度,乱放、乱扔、私存、转让危险化学品、爆破器材的。

32、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岗位操作规程的。

33、因调度不力或司机责任心不强、违章操作,造成电机车撞车、翻车、掉道、追尾事故的。

34、空压机工、卷扬工、信号工等重要岗位无故脱岗、串岗、睡岗的。

35、下井人员不听从信号工调度的,非信号工随便操作信号设备的。

36、尾矿库存在乱挖滥采现象,未及时恢复的,尾矿库未设立警示标志的、制度不健全的、无日常监控记录的、未实行均匀放矿的、未执行24小时值班的。

37、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配件、衣物及地面等。

38、火焊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放设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39、使用充装、运输和使用安全部件不完好的氧气瓶、乙炔瓶和氢气瓶。

40、用叉车翻斗车运送氧气瓶和乙炔瓶。

41、作业人员用脚踩机泵、手轮、压力表、栏杆进行高空作业。

42、有人在起吊物件时钢丝绳三角区下。

43、在易燃易爆区作业使用电线绝缘不好或有破损的防爆电动工具。

44、用黑色金属工具在易燃易爆区内开关阀门和打压作业。

45、在道路或装置地面拖拉管线及物件。

46、生产现场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或女职工穿高跟鞋、披肩发露出工作帽外。

47、穿钉子鞋进入生产装置和易燃易爆罐区。

48、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和罐区,尤其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试设备。

49、在高压配电装置作业时无人监护。

50、装置内临时用电设施,收工时未按操作规程拉下一次送电开关。

51、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

52、没有办理安全作业票,进入塔、容器、下水井等有毒缺氧环境作业。

53、没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从事高处作业。

54、没办理作业票检修、拆卸设备、机泵等。

55、机动车、内燃机车,未按规定装阻火器,未经批准进入罐区、库区、生产装置和一切易燃易爆场所。

56、在道路上或地下施工时,现场未设置标志、安全围栏、警示灯等。

57、操作人员带压拆卸容器、设备、机泵、阀门、管线。

58、就地排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

59、损坏、拆卸在用的各种安全防爆设施的。

60、未按规定、制度,维修安全装备,并经常保持完好可靠。

61、吊车、叉车、翻斗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或作业。

62、通勤车上路时,装载液化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63、在生产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导致坑口停产、选厂停机,直接影响生产达1-8小时,给予当事人待岗一个月处理;直接影响生产达24小时,给予当事人待岗三个月处理;直接影响生产一天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待岗六个月处理。

(十一)设备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50元,采掘队1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200元。

1、未建立单位设备领导组织,设备无监护责任人的。

2、未按规定上交设备检修计划及方案的,因检修计划不周,造成计划外检修停产的。

3、检修后未填写设备检修记录的。

4、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造成设备停车影响生产的。

5、未建立设备台帐,无设备运行、检修记录的。

6、设备出现故障,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7、操作工每班巡检设备少于8次的,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告知维修工给予处理的,设备超负荷运转或带病作业的。

8、设备包机、包片维修工每天巡检少于4次的,发现跑、冒、滴、漏、飞现象没有及时处理的。

9、因值班人员巡检不到位,造成设备带病作业或引发设备事故的。

10、设备搬迁或挪用未做记录、上报处理,无移交手续的。

11、每月设备检查少于4次的,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立即整改的。

12、设备发生事故,谎报、迟报、瞒报的,未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上报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的。

(十二)环境卫生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50元,采掘队1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200元。

1、每周一未对各自卫生区(包括地面、楼道、楼梯、桌面、门、窗、玻璃等生产、生活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扫的。

2、卫生区未经常保持清洁、死角未清扫的,在正常上班期间,发现区域内卫生不合格的。

3、机关各科室每天早上、下午上班前未对办公室、楼道、楼梯等办公区域打扫的。

4、办公室桌面不整齐、干净的,书本、文件堆放不整齐的,桌面放有与办公无关东西的,文件柜、抽屉内堆放不整齐的。

5、在机关大院、办公区内随地吐痰、扔烟头、纸屑的。

6、饭菜中发现有不卫生现象的。

7、食堂操作间有脏、乱、差现象的,干菜、鲜菜等食品堆放不整齐的,卫生死角整理不干净的。

8、会议室、招待室未及时打扫保持清洁的。

9、浴池、厕所内每天未清扫的,夏季每天未消毒的。

10、司机未保持车内外清洁的,小车返公司后3小时之内未对车辆进行清洗的,铲车司机未对驾驶室进行定期清扫的。

11、职工宿舍未按照6S管理标准,经常保持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有序的。

12、因管理不善生产、生活、工作中产生的“三废”造成环境污染的。

13、未对安环科提出的卫生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的。

(十三)公司各单位、岗位管理

1、安全环保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的,未在经理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

(2)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的,未对新入公司职工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的。

(3)未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的,未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的。

(4)未组织制订、修订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

(5)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6)未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未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进度的。未协助领导组织好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和协助解决的。

(7)未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督促安全、环保、劳动保护设施按“三同时”原则执行的。?

(8)未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管理的。

(9)未深入现场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10)未监督检查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

(11)未将各类事故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的;未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

(12)未组织各单位的安全、环保考核评比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各项安全、环保宣传活动的。

(13)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维护保养、管理的。

(1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环保会议的。

(15)未汇总和审查公司的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实施的。

(16)未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和通报全公司的安全、环保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的。

2、生产技术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未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根据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安排经费计划的。

(2)未及时传达、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的。

(3)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总结生产完成情况时,未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

(4)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未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的。

(6)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计划时,未同时联合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的。

(7)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未正确处理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的。

(8)未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的。

(9)未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生产例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10)未调查处理、统计、上报一般生产性事故,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11)总结年度计划工作时,未综合分析公司管理中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执行情况的。

(12)未编制或修订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工艺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经常督促检查的。

(13)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未编制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措施项目的,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安措资金费用的。

(14)未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全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15)未严格执行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环保设施“三同时”原则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6)未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

(17)未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的。

(18)未组织安全、环保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问题的。

(19)未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参加其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

(20)未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的。

(21)未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未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山相关图纸的。

(22)未定期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尾矿库等情况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的。

(23)未加强尾矿库、采空区等重点生产场所的技术管理,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

(24)每季度未组织一次重大灾害调查,制定相应的专项防治措施的。

3、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落实“三同时”的。

(2)未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的。

(3)未做好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防止事故发生的。

(4)未组织对外包工及外来基建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签订施工合同无安全责任条款,发生事故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的。

(5)未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使新建项目留下隐患的。

(6)未在规定权限内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的。

4、机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贯彻有关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

(2)未对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进行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3)未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连锁装置、高压管件等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进行登记的。

(4)在制订或审查有关工艺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无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的。

(5)未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

5、综合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积极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环保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环保文件、资料的,对安全环保科的有关资料,及时组织会审打印、下发。

(2)未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3)未对临时来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和进行安全教育的。

(4)未积极协调、督促公司所属各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安全工作规定贯彻落实的。

(5)未对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的。

(6)未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的。

(7)未搞好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定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

(8)未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对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的。

(9)未加强职工食堂管理,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

(10)未对新进公司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各单位的,未会同安环科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的。

6、工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的。

(2)未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的。

(3)未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纠正和控告的。

(4)未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规程的。

(5)未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的。

(6)未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和疗养的。

(7)未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的;未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8)未把安全生产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

(9)未参加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的。

(10)未协助行政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11)未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7、人事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制定公司培训计划,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考核工作的。

(2)未做好职工的安全档案管理工作的。

(3)未把安全、环保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的。

(4)未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配备的。

(5)未按规定安排未成年人上岗作业的。

(6)未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临时用工协议中无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的。

(7)未参加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及工伤鉴定工作的。

(8)未组织新工人体检工作,分配时未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和女职工保护规定,根据职业禁忌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分配和调整的,未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岗、脱岗制度的。

8、物资管理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管理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严格发放的。

(2)未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的。

(3)未对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的。

(4)未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不符合公司要求的。

9、财务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认真落实公司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提取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定期核算的。

(2)未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开支费用到位的。

(3)未将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纳入公司经济分析内容的。

(4)未保证用于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料费用开支、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经费的。

(5)未配合安全环保部门对安全环保管理奖惩予以落实的。

10、保卫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的。

(2)未对企业内炸药、雷管、导爆管、剧毒、危险物品进行管理和审批的。

(3)未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通道畅通的。

(4)未做好矿区的消防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按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的。

11、考核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2)未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召开每月两次安全专题会的。

(3)未配合公司安环部门有效落实安全环保奖罚制度的。

12、质检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保证国家安全环保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4)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

(5)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的。

(6)未组织召开每月两次安全专题会,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合理化意见的。

(7)未参加公司的安全大检查的,未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13、坑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坑口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的。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坑口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3)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坑口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4)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的。

(5)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的。

(6)未组织坑口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7)未建立坑口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坑口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的。

14、选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厂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的。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选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3)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选厂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4)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

(5)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意见的。

(6)未组织全厂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7)未建立选厂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选厂和班组安全人员作用的。

(8)未贯彻有关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

(9)未对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进行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10)未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连锁装置、高压管件等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登记工作的。

(11)在制订或审查有关工艺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无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的。

(12)未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

15、班组长(工段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100-200元罚款。

(1)未贯彻执行公司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本班组(工段)安全生产的。

(2)未组织班组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的。

(3)未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的。

(4)未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的。

(5)未组织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的。

(6)未搞好生产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的。

(7)未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

16、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50-100元罚款。

(1)未协助领导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2)未组织参与制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的。

(3)未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的。

(4)未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未对新工人进行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安全教育的。

(5)未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措施的。

(6)未对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进行管理,掌握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的。

(7)每天未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的。

17、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50-100元罚款:

(1)未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

(2)未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未交接安全情况的。

(3)未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

(4)未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5)未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的。

(6)上岗未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的。?

(7)未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未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十四)事故处理

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并给予经济处罚,通报全公司。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轻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200元、主管安全副职100元、有关责任人50元、采掘队负责人200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重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500元、主管安全副职400元、有关责任人200元、采掘队负责人5000元。

3、一年内,因责任原因,发生特种设备(车辆)事故(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按设备损失的20%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设备副职、班组长、有关责任人(3:3:2:2)进行罚款。

4、一年内,因责任原因,发生特种设备(车辆)事故(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按设备损失的30%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设备副职、班组长、有关责任人(3:3:2:2)进行罚款。

5、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轻伤和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安全副职、有关责任人、采掘队负责人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6、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起多人轻伤、重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1000元、主管安全副职800元、有关责任人400元、采掘队负责人10000元。

(十五)法律责任

1、各单位和采掘队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并按照以下标准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未及时采取防范应急措施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迟报(必须在事故发生5分钟内上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罚款,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4)在事故调查中不积极主动配合事故处理,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5、各单位、采掘队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附则

1、各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生产成本,罚款统一交到公司财务部门或者由计划考核部门从当月考核中扣除;采掘队的罚款直接交到财务部门或者由财务部门从当月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公司下发的各项罚款,各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单或者督察通报,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完罚款手续,对逾期不按时完成的,公司将对其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进行停产整顿治理,并按每超一天加罚100元处理。

3、公司其他制度与本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对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如实反映情况,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为准。

5、本《制度》已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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