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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卫生管理奖惩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一、为加强公司安全、设备、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科室和各单位、采掘队。

三、公司总经理、各单位负责人、采掘队队长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公司安全环保科会同其它职能科室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五、安全先进单位奖励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

2、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文化活动、氛围良好、效果明显的。

3、在年度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创新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成绩优秀的。

六、重点工程项目奖励基本条件:

1、能够按计划、设计要求,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并通过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2、在重点工程建设期间无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

七、安全先进个人奖励基本条件:

1、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2、在事故救援中,积极指挥、参与,使人员、财产免受损失或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

3、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提出有效改进措施,避免发生重大损失的。

4、能够坚持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实效的。

八、奖励办法及标准:

1、安全先进单位必须符合全部奖励条件方可评为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给予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2000-3000元奖励。

2、符合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奖励条件的,给予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1000-2000元奖励。

3、符合个人奖励条件之一的,可获得100-300元奖励。

4、安全先进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由公司安全环保科提出建议,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重点工程项目奖励,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进行考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先进个人奖励由各单位提议或公司安全环保科提议,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九、处罚办法及标准:

(一)对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或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评先资格。

(二)重点工程项目未按“三同时”进行,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取消奖励,重点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按照现场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三)个人在工作中有“三违”行为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负面影响的,取消评先、奖励资格。

(四)安全责任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1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0元,采掘队10000元。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网络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年度责任书的。

3、未设立安全教育培训室,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台帐、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4、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实的。

5、未与承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施工等级要求的,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安排施工计划的。

6、新增加及退出的施工单位(采掘队),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上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资质审验合格证明、退出证明的。

7、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拆、装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重大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取得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合格的,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大型机械设备转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9、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未与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未在施工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或未对施工队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0、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安全事故责任合同的。

11、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

12、未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

13、雇用未成年人的。

(五)安全宣传培训

1、未按规定对新职工进行72学时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1000元/人次;未按规定组织全体职工进行20学时再培训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人次,采掘队500元/人次。

2、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或每年未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的,扣单位负责人5000元/人次,采掘队10000元/人次。

3、未按照上级和公司规定开展各种安全专项活动的(无方案、计划、总结),扣单位负责人200元/次,采掘队2000元/次。

4、调整工作岗位或脱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未通过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1000元/人次。

5、各单位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1000元/人次。

6、各单位未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次,采掘队1000元/次。

7、各单位每年未组织2次全员安全知识考试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次,采掘队1000元/次。

(六)安全检查

1、对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环保检查中被罚款或被通报批评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次,采掘队5000元/次。

2、对因安全生产、文明管理不良,被当地省、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曝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扣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采掘队10000元/次。

3、未上报参加安全检查人员名单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人次;对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无故不参加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200元/人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的或在整改中走过场、弄虚作假、瞒报,属一般隐患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项.次,采掘队1000元/项.次;属重大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项.次,采掘队5000元/项.次。

4、每周组织安全检查低于2次,查出的隐患未下发整改指令书,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中无隐患整改时限、整改要求、检查人、责任人、监管责任人签字、无复查记录的,整改回执书签字不全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项.次,采掘队500元/项.次。

5、检查中未能发现明显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查处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次,采掘队5000元/次。

6、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态度恶劣,有辱骂行为、抵触情绪、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次,采掘队5000元/次。

(七)安全会议

1、对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环保专题会议,迟到、早退、不遵守会议纪律(手机铃响)的,扣单位100元/人次,采掘队200元/人次;无书面汇报材料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份,采掘队100元/份;无故不参加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500元/人次;未组织安全会议落实上级、公司会议精神的,扣单位负责人200元/次,采掘队1000元/次。

2、每月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环保专题会议少于2次或者未按要求召开各项安全专题会议,对上级部门、公司会议精神未进行落实、监督各施工单位、班组落实的,会议无完整会议记录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次,采掘队500元/次。

3、对公司、上级领导部门在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安全现场会,组织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0元/次。

(八)信息上报

1、未按时上报各类安全计划、总结、报表、汇报、回执书、安全信息、经验材料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份,采掘队100元/份。

2、上报材料内容不充实,无具体落实措施、无单位负责人签字、无单位公章、代签、假签名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份,采掘队200元/份。

(九)安全防护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5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500元,采掘队5000元。

1、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或私自拆除、闲置的。

3、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5、未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应急预案和日常监控措施的。

6、未定期对井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的,对空气超标的场所强行职工作业的,机械通风设施配备不足的或私自闲置、停用、拆除通风设备的。

7、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井下空气自救器的。

(十)现场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1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200元,采掘队2000元。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3、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

6、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7、储存或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生产场所和职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场所或职工宿舍出口的。

9、未按规定对作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

10、未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作业机具、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11、作业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扬尘、废水及噪声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危及作业人员健康及安全的。

12、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牌或现场临时设施、机具、材料及设备随意放置或乱堆乱放的。

13、职工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的。

14、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完好、有效条件的。

15、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16、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17、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

18、对各类安全生产奖罚故意不予落实兑现的。

19、井下与井上无通信联络或通信不畅的。

20、井下未按要求架设输电线路,配电室不符合安全要求,输电线路有裸露的,作业面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21、主巷道和采场顶板有浮石、险石,未采取防片帮冒顶措施的,支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2、井下未采用机械通风,掘进面未安装局扇,装岩机移动电缆未安装漏电保护设施,通风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空气质量达不到井下作业规定的。

23、斜井未安装阻车器、安全门,竖井提升系统未安装防坠、过卷限速保护装置的,未设信号装置或安全设施损坏和未投入使用的。

24、卷扬机机座不牢固,钢丝绳卡安装方法不当,数量不足,连接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5、井下作业的矿车、插销孔、插销栓、连接链不符合安全要求,对磨损程度大的未及时维修、更换的。

26、井下没有合理的防排水系统、设施、未配备用泵,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27、井下未建立简易救护站或救护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

28、井下漏斗、溜井无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29、空压机未装水冷器的。

30、未加强机械设备日常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造成设备超负荷运转或带病作业。

31、未按《爆破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的;未建立严格的审批、领取、使用、回收制度,乱放、乱扔、私存、转让危险化学品、爆破器材的。

32、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岗位操作规程的。

33、因调度不力或司机责任心不强、违章操作,造成电机车撞车、翻车、掉道、追尾事故的。

34、空压机工、卷扬工、信号工等重要岗位无故脱岗、串岗、睡岗的。

35、下井人员不听从信号工调度的,非信号工随便操作信号设备的。

36、尾矿库存在乱挖滥采现象,未及时恢复的,尾矿库未设立警示标志的、制度不健全的、无日常监控记录的、未实行均匀放矿的、未执行24小时值班的。

37、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配件、衣物及地面等。

38、火焊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放设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39、使用充装、运输和使用安全部件不完好的氧气瓶、乙炔瓶和氢气瓶。

40、用叉车翻斗车运送氧气瓶和乙炔瓶。

41、作业人员用脚踩机泵、手轮、压力表、栏杆进行高空作业。

42、有人在起吊物件时钢丝绳三角区下。

43、在易燃易爆区作业使用电线绝缘不好或有破损的防爆电动工具。

44、用黑色金属工具在易燃易爆区内开关阀门和打压作业。

45、在道路或装置地面拖拉管线及物件。

46、生产现场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或女职工穿高跟鞋、披肩发露出工作帽外。

47、穿钉子鞋进入生产装置和易燃易爆罐区。

48、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和罐区,尤其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试设备。

49、在高压配电装置作业时无人监护。

50、装置内临时用电设施,收工时未按操作规程拉下一次送电开关。

51、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

52、没有办理安全作业票,进入塔、容器、下水井等有毒缺氧环境作业。

53、没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从事高处作业。

54、没办理作业票检修、拆卸设备、机泵等。

55、机动车、内燃机车,未按规定装阻火器,未经批准进入罐区、库区、生产装置和一切易燃易爆场所。

56、在道路上或地下施工时,现场未设置标志、安全围栏、警示灯等。

57、操作人员带压拆卸容器、设备、机泵、阀门、管线。

58、就地排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

59、损坏、拆卸在用的各种安全防爆设施的。

60、未按规定、制度,维修安全装备,并经常保持完好可靠。

61、吊车、叉车、翻斗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或作业。

62、通勤车上路时,装载液化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63、在生产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导致坑口停产、选厂停机,直接影响生产达1-8小时,给予当事人待岗一个月处理;直接影响生产达24小时,给予当事人待岗三个月处理;直接影响生产一天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待岗六个月处理。

(十一)设备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50元,采掘队1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200元。

1、未建立单位设备领导组织,设备无监护责任人的。

2、未按规定上交设备检修计划及方案的,因检修计划不周,造成计划外检修停产的。

3、检修后未填写设备检修记录的。

4、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造成设备停车影响生产的。

5、未建立设备台帐,无设备运行、检修记录的。

6、设备出现故障,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7、操作工每班巡检设备少于8次的,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告知维修工给予处理的,设备超负荷运转或带病作业的。

8、设备包机、包片维修工每天巡检少于4次的,发现跑、冒、滴、漏、飞现象没有及时处理的。

9、因值班人员巡检不到位,造成设备带病作业或引发设备事故的。

10、设备搬迁或挪用未做记录、上报处理,无移交手续的。

11、每月设备检查少于4次的,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立即整改的。

12、设备发生事故,谎报、迟报、瞒报的,未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上报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的。

(十二)环境卫生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50元,采掘队1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200元。

1、每周一未对各自卫生区(包括地面、楼道、楼梯、桌面、门、窗、玻璃等生产、生活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扫的。

2、卫生区未经常保持清洁、死角未清扫的,在正常上班期间,发现区域内卫生不合格的。

3、机关各科室每天早上、下午上班前未对办公室、楼道、楼梯等办公区域打扫的。

4、办公室桌面不整齐、干净的,书本、文件堆放不整齐的,桌面放有与办公无关东西的,文件柜、抽屉内堆放不整齐的。

5、在机关大院、办公区内随地吐痰、扔烟头、纸屑的。

6、饭菜中发现有不卫生现象的。

7、食堂操作间有脏、乱、差现象的,干菜、鲜菜等食品堆放不整齐的,卫生死角整理不干净的。

8、会议室、招待室未及时打扫保持清洁的。

9、浴池、厕所内每天未清扫的,夏季每天未消毒的。

10、司机未保持车内外清洁的,小车返公司后3小时之内未对车辆进行清洗的,铲车司机未对驾驶室进行定期清扫的。

11、职工宿舍未按照6S管理标准,经常保持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有序的。

12、因管理不善生产、生活、工作中产生的“三废”造成环境污染的。

13、未对安环科提出的卫生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的。

(十三)公司各单位、岗位管理

1、安全环保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的,未在经理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

(2)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的,未对新入公司职工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的。

(3)未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的,未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的。

(4)未组织制订、修订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

(5)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6)未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未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进度的。未协助领导组织好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和协助解决的。

(7)未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督促安全、环保、劳动保护设施按“三同时”原则执行的。?

(8)未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管理的。

(9)未深入现场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10)未监督检查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

(11)未将各类事故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的;未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

(12)未组织各单位的安全、环保考核评比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各项安全、环保宣传活动的。

(13)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维护保养、管理的。

(1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环保会议的。

(15)未汇总和审查公司的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实施的。

(16)未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和通报全公司的安全、环保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的。

2、生产技术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未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根据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安排经费计划的。

(2)未及时传达、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的。

(3)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总结生产完成情况时,未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

(4)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未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的。

(6)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计划时,未同时联合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的。

(7)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未正确处理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的。

(8)未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的。

(9)未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生产例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10)未调查处理、统计、上报一般生产性事故,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11)总结年度计划工作时,未综合分析公司管理中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执行情况的。

(12)未编制或修订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工艺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经常督促检查的。

(13)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未编制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措施项目的,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安措资金费用的。

(14)未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全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15)未严格执行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环保设施“三同时”原则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6)未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

(17)未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的。

(18)未组织安全、环保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问题的。

(19)未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参加其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

(20)未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的。

(21)未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未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山相关图纸的。

(22)未定期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尾矿库等情况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的。

(23)未加强尾矿库、采空区等重点生产场所的技术管理,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

(24)每季度未组织一次重大灾害调查,制定相应的专项防治措施的。

3、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落实“三同时”的。

(2)未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的。

(3)未做好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防止事故发生的。

(4)未组织对外包工及外来基建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签订施工合同无安全责任条款,发生事故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的。

(5)未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使新建项目留下隐患的。

(6)未在规定权限内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的。

4、机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贯彻有关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

(2)未对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进行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3)未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连锁装置、高压管件等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进行登记的。

(4)在制订或审查有关工艺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无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的。

(5)未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

5、综合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积极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环保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环保文件、资料的,对安全环保科的有关资料,及时组织会审打印、下发。

(2)未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3)未对临时来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和进行安全教育的。

(4)未积极协调、督促公司所属各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安全工作规定贯彻落实的。

(5)未对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的。

(6)未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的。

(7)未搞好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定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

(8)未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对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的。

(9)未加强职工食堂管理,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

(10)未对新进公司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各单位的,未会同安环科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的。

6、工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的。

(2)未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的。

(3)未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纠正和控告的。

(4)未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规程的。

(5)未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的。

(6)未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和疗养的。

(7)未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的;未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8)未把安全生产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

(9)未参加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的。

(10)未协助行政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11)未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7、人事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制定公司培训计划,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考核工作的。

(2)未做好职工的安全档案管理工作的。

(3)未把安全、环保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的。

(4)未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配备的。

(5)未按规定安排未成年人上岗作业的。

(6)未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临时用工协议中无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的。

(7)未参加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及工伤鉴定工作的。

(8)未组织新工人体检工作,分配时未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和女职工保护规定,根据职业禁忌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分配和调整的,未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岗、脱岗制度的。

8、物资管理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管理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严格发放的。

(2)未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的。

(3)未对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的。

(4)未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不符合公司要求的。

9、财务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认真落实公司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提取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定期核算的。

(2)未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开支费用到位的。

(3)未将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纳入公司经济分析内容的。

(4)未保证用于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料费用开支、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经费的。

(5)未配合安全环保部门对安全环保管理奖惩予以落实的。

10、保卫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的。

(2)未对企业内炸药、雷管、导爆管、剧毒、危险物品进行管理和审批的。

(3)未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通道畅通的。

(4)未做好矿区的消防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按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的。

11、考核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2)未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召开每月两次安全专题会的。

(3)未配合公司安环部门有效落实安全环保奖罚制度的。

12、质检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保证国家安全环保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4)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

(5)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的。

(6)未组织召开每月两次安全专题会,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合理化意见的。

(7)未参加公司的安全大检查的,未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13、坑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坑口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的。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坑口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3)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坑口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4)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的。

(5)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的。

(6)未组织坑口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7)未建立坑口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坑口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的。

14、选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厂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的。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选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3)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选厂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4)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

(5)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意见的。

(6)未组织全厂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7)未建立选厂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选厂和班组安全人员作用的。

(8)未贯彻有关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

(9)未对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进行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10)未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连锁装置、高压管件等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登记工作的。

(11)在制订或审查有关工艺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无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的。

(12)未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

15、班组长(工段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100-200元罚款。

(1)未贯彻执行公司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本班组(工段)安全生产的。

(2)未组织班组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的。

(3)未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的。

(4)未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的。

(5)未组织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的。

(6)未搞好生产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的。

(7)未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

16、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50-100元罚款。

(1)未协助领导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2)未组织参与制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的。

(3)未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的。

(4)未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未对新工人进行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安全教育的。

(5)未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措施的。

(6)未对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进行管理,掌握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的。

(7)每天未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的。

17、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50-100元罚款:

(1)未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

(2)未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未交接安全情况的。

(3)未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

(4)未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5)未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的。

(6)上岗未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的。?

(7)未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未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十四)事故处理

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并给予经济处罚,通报全公司。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轻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200元、主管安全副职100元、有关责任人50元、采掘队负责人200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重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500元、主管安全副职400元、有关责任人200元、采掘队负责人5000元。

3、一年内,因责任原因,发生特种设备(车辆)事故(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按设备损失的20%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设备副职、班组长、有关责任人(3:3:2:2)进行罚款。

4、一年内,因责任原因,发生特种设备(车辆)事故(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按设备损失的30%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设备副职、班组长、有关责任人(3:3:2:2)进行罚款。

5、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轻伤和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安全副职、有关责任人、采掘队负责人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6、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起多人轻伤、重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1000元、主管安全副职800元、有关责任人400元、采掘队负责人10000元。

(十五)法律责任

1、各单位和采掘队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并按照以下标准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未及时采取防范应急措施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迟报(必须在事故发生5分钟内上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罚款,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4)在事故调查中不积极主动配合事故处理,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5、各单位、采掘队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附则

1、各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生产成本,罚款统一交到公司财务部门或者由计划考核部门从当月考核中扣除;采掘队的罚款直接交到财务部门或者由财务部门从当月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公司下发的各项罚款,各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单或者督察通报,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完罚款手续,对逾期不按时完成的,公司将对其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进行停产整顿治理,并按每超一天加罚100元处理。

3、公司其他制度与本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对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如实反映情况,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为准。

5、本《制度》已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2:设备回撤及清理巷道环境卫生安全技术措施

龙马煤矿对矿井机电设备问题整改,需要对矿井设备回撤及井巷环境卫生进行清理,为了保障安全,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如下:

一、施工责任人、地点及工作量:

施工负责人:胡东坤唐荣甲?李?波

安全负责人:于钦松(机电副矿长)、张文明(生产矿长)

1、+200m-+247m水平主井筒电缆接头处理。

2、+247m、206工作面上顺绞车回撤

3、205综采工作面下顺槽水沟清淤

4、205综采工作面上顺槽处理网兜

二、巷道网兜处理和水沟清理的要求

由于205综采工作面上顺槽,受205工作面回采压力影响,局部地段顶板出现掉顶现象并伴有网兜,或破碎给行人带来危险。根据矿上安排对该段进行找顶锚网加固,205综采下顺槽水沟堵塞,需要清理淤泥,保障生产,为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编制本措施,全体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巷道断面为矩形,回风巷道宽3.4m、巷道中高2.3m、s=7.8m?。

要保证处理网兜后巷道断面符合原设计断面,巷道净宽允许偏差0-100mm,要保证巷高。

(一)、施工组织:

1、当班班组长负责施工现场劳动组织及安全。

2、跟班段长、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

3、当班验收员负责严格验收施工质量。

4、施工前准备:将所需材料及工具运到施工点附近堆放整齐。

(二)、清理水沟注意事项:

1、205综采下顺槽清理水沟前,人员首先观察工作地点的顶、帮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清理出来的淤泥直接由皮带运输,水沟要清理干净,不留杂物。

三、施工安全措施:

1、施工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该措施,并履行签字手续,否则不得上岗作业。

2、所有入井安设人员必须配齐劳动保护用品,入井人员必须按要求携带矿灯、自救器、人员定位标识卡,必须穿戴安全帽、胶靴、工作服。

3、施工过程中,加强机电设备管理,严防设备和煤岩掉落砸坏机电设备、电缆。

4、要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巷道风流中瓦斯情况,确认周边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小于1.0%以下,氧气浓度大于19%时,方可作业。

5、必须两人以上进行施工,施工中,要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随时检查瓦斯浓度,当风流中瓦斯浓度大于1%时,立即停止作业。

6、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回撤或安装设备前必须确认是否停电,停电必须有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操作票,方可进行停电。停电后,要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的警示牌,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不许约时送电和代替停送电。

7、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位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要求,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隔栏、护架等。

8、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要求。

9、移动变电站因故障跳闸或停电,在恢复送电前,先查明原因,处理故障后按程序送电。

10、送电后,要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如发现指示不正常和特殊声音,应立即停电处理。

11、停送电操作必须有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明确操作目的、方法、顺序。

12、对检修、操作人员的要求:

(1)要熟悉设备,熟悉操作和事故处理,并经考试合格的电工来担任检修操作人员和监护人。

(2)不能凭记忆,应仔细检查操作地点、设备编号、名称后才能进行检修操作。

(3)检修操作者不能依赖监护人,应对操作内容做到心中有数。

(4)在检修操作期间,思想集中,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装设接地线前,必须认真试验该设备是否确认无电压。

(6)处理事故,要沉着冷静,不要惊慌失措。

(7)送电范围内的设备,在投运前必须检查有无接地线、工具、棉纱等遗留物品。

(8)当闭锁装置拒绝动作时,不要随意做出装置出故障的结论,应对设备进行检查,并分析原因。

13、严格电工操作规程。所有螺丝垫圈要齐全、完整、压紧适度;防爆密封圈、挡板要合格;接线时,火线、地线要有一定的余量。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四有”、“三坚持”。

14、在检修过程中腰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对防爆设备、“三大保护”、电缆敷设和运行情况、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严禁甩任何电气保护,对检修中发现的电气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15、对有值班人员的机电硐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交接班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16、作业前首先要确认作业地点的支护安全,仔细观察作业地点的帮顶情况,进行敲帮问顶,确认支护是否可靠,如有危岩或浮石必须进行处理,保证作业地点的支护牢固,作业地点周围安全方可作业。

17、携带尖锐或长柄工具时要带套或包好尖头。

18、扛运物料或行走时要注意脚下,防止湿滑摔倒,电缆上端必须固定牢靠,防止电缆因自重下串抽伤人员或设备,敷设的电缆每隔100米必须固定一次,防止因电缆自重拽断。

19、设备运输过程中,运行设备两侧不得站人,当运送设备需要二次提升转运时,应再次检查封车索具是否松动,确认无误后,与绞车司机联系,说明运送设备情况及运行速度,中途出现问题及时停车处理,以免掉道或伤害设备,运输道上不得有杂物,确认无误后,方可牵引。

20、各运输水平巷道运输处理掉道车时,首先检查捆车情况,并确认无问题后,方可进行处理,掉道车上道过程中两侧和下方严禁有人。

21、参加运送人员,不得与设备同乘一车,必须跟人监护时,监护人员可徒步跟在牵引物件上行侧,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22、回撤设备需要用手动葫芦起吊时,必须首先确认起吊点的牢固性,不得随意起吊设备,防止起吊点达不到起吊要求伤害作业人员,另外,起吊点与起吊物必须垂直。

23、运输、捆绑专用的所有起重设备、导向轮、连接件等必须有合格证,起吊设备前,必须仔细核对设备的重量,不得大于手拉葫芦的规定起吊重量,在每次使用前要有专人详细检查其完好情况,如超规定不完好,严禁使用。

24、易损件、特殊件及小件,由专人负责装箱运送,以防止丢失或损坏。

25、人工抬运大件时,绳索要系牢,专人指挥,统一呼号,起落行动一致。

26、处理顶板施工前,必须在施工点前后30米设警戒。

27、施工前,严格对施工段进行“敲帮问顶”制度,加强顶板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8、处理顶板施工前,必须用废旧皮带对各种管线进行遮盖保护。

29、施工顺序,从里往外逐步进行撬顶锚网施工。

30、处理网兜时,必须先用断线钳将网兜夹开一个小口后,用长把工具将网兜内悬矸、活矸找净后,及时锚网加固。

31、找顶时,找顶人员应站在顶板支护完好的地段用长把工具由顶至帮依次找净悬矸、活矸及,找顶范围下方严禁站人。

32、找顶时,如遇行人通过,必须待行人通过后方可恢复施工。

33、搭设工作台时,工作台必须用?>;160mm的圆木配合厚度不小于70mm板皮进行搭设,严禁使用腐朽圆木或板皮。

34、工作台圆木四腿与台面板皮连接处必须用抓钉抓牢或用铁丝捆牢,严禁出现前倾后仰及晃动现象。

35、工作台搭设宽度不得小于1000mm,必须在台面上铺一层钢筋网并用抓钉将网固定在台面上,防止工作台面滑倒伤人。

36、使用锚杆机时,在工作台面上所需位置钉一根横道木在台面上,固定横道木时必须用抓钉抓牢稳固,保证使用锚杆机时将腿抵在横木上防止气腿滑出伤人。

37、操作锚杆机时,锚杆机气腿后方严禁站人,以防气腿滑出伤人。

38、工作台搭设完毕后,必须经当班班长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台施工。

39、采用矿车出货时,矿车四轮必须用木楔刹牢,以防跑车伤人。

40、严禁“空顶”作业,撬顶够一张网的空位后及时进行锚网支护,防止掉顶伤人。

41、施工时,必须每小班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确保巷道畅通。

42、锚网支护时,规格为7000㎜×1000㎜的金属网配合l=2.2m、φ18mm螺纹钢锚杆和l=6m锚索进行支护;锚杆间排距为800mm×800mm,锚索间排距为3000mm×3000mm,锚杆、锚索垂直于岩壁布置,与巷道轮廓切线夹角不得小于75?;网与网连接处必须扣紧、扣牢,托盘、锚杆、网必须紧贴岩壁。

43、锚网支护时,锚杆每根使用2个树脂锚固剂(锚固剂必须为锚杆总长度的1/3、累计长度700mm),锚索每要使用2-3个树脂锚固剂(700-1050mm/根)。锚杆、锚索外露不得大于50mm,锚索必须张紧着力。

44、施工完毕后及时清理现场,确保文明卫生。

45、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205综采作业规程》规定执行。

篇3:机械设备安全卫生标准

设备安全卫生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备可能造成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种类、程度及容许水平。

二、对所有材料和物质的要求,如材料的强度、绝缘性、耐腐蚀、抗疲劳、抗老化的要求,以及物质的无毒害或低毒性的要求。

三、对运动部分的要求,如位于外部的旋转、摆动,平移部件采取的现代安全技术措施。

四、对脚踏板、工作台、走道、梯子等的防滑及高处作业防坠落的要求。

五、对设备表面状况、涂覆层以及棱角的安全要求。

六、对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特别是防护罩、防护屏、制动器、联锁装置、活动元件和终端开关、定位器、工作状态,以及极限状态控制(合保护)装置和检查、监测仪表的要求。

七、对操纵器、信号器和显示器的配置要求。

八、对便于设备启动、操纵和维修的人机工程学要求。

九、对控制和调节装置,特别是对紧急事故开关和预防意外启动的要求。

十、对设备的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

十一、设备吊装、搬运、安装、使用和贮存方面的安全要求。

十二、润滑要求。

十三、照明要求。

十四、用电安全要求。

十五、对检查、维修和操作中的安全要求。

十六、运转中可能出现的危害,如甩出物、噪声、振动、温度、湿度、粉尘、辐射、蒸汽、气体或液体等的限制与防护要求。

十七、防火、防爆(含设备内压)要求。

十八、对气动设备和液压设备的安全卫生要求。

十九、使用液态燃料或固态燃料设备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十、使用核燃料设备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十一、各种物料管道的涂色要求。

二十二、设置安全标志的要求。

二十三、安全卫生要求的检测方法和评价方法。

篇4:饮用水卫生安全设备生产企业卫生标准规范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涉水产品生产企业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从业人员卫生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计与设施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选址、设计及设施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污染的生产场所必须单独设置,其与其它建筑(场所)应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应有相应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

第八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和生活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做到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厂区道路通畅,并有防止积水及扬尘的措施。

第九条?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辅料库、产品加工生产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第十条?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和设施的设置应不影响生产场所卫生。

第十一条?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一般不得低于3米,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第十二条?生产场所通道应宽畅,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水处理剂的生产场所通道应设安全护栏。设参观走廊的生产场所应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

第十三条?生产场所的墙壁和屋顶应用浅色、防潮、防腐蚀、防霉、防渗的无毒材料覆涂。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耐腐蚀、不渗水,便于清洗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在最低处设置地漏。

第十四条?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小时。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场所,其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2米,附近不得有污染源。采用空调系统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每人每小时30立方米。可能突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剧毒气体、窒息性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报警及通风设施。

第十五条?采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瓦/10-15平方米设置,离地2米吊装。

第十六条?生产场所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小于200L*,检验工作场所不应小于540L*,其它场所不应小于100L*。

第十七条?为防止交叉污染,涉水产品的生产设备不得与非涉水产品(例如排水管材、非供饮用水处理、工程使用的净水、防腐、防渗等材料)共用。

第十八条?涉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的生产设备、工具、管道,必须用卫生、无毒、无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涉水产品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的要求。

第二十条?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场所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水质处理器(材料)的装配(包装)区入口处应设更衣室,室内应有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生产场所入口处和生产场所内适当的位置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第二十二条?在贮存、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应设置事故冲淋、洗眼设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区厕所应设在生产场所外,保持有效防护距离,并有防臭、防蚊蝇及昆虫等措施。

第三章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

第二十五条?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检验制度,设立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开展对生产环境卫生、原材料和产品卫生安全自检。产品卫生安全的检测方法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记录应完整,不得随意涂改,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八条?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采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入库时应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每批原材料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不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实施生产,对产品卫生安全有潜在威胁的工艺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生产过程应有各项原始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与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夸大功能宣传。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需现场安装的大型水处理设备,其筒体、管件、净水材料应先行清洗、消毒、干燥后使用,安装过程中严禁将污染物带入设备。设备安装调试后,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制水。

第三十五条?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害气体、酸碱化学腐蚀性物质、噪声等可能影响工人健康的有害因素,应进行治理并达到相关卫生标准,产生的“三废”应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六条?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

第四章?原材料和成品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七条?应有与生产规模、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原材料、成品和危险品仓库。

第三十八条?原材料库应专人管理,按品种分类验收登记、分类分批分区贮存。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的原材料。先进先出,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材料应与合格的原材料分开,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混淆和污染。原材料贮存应隔墙离地,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垛之间也应有适当距离。要有通风、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第三十九条?成品库规模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成品经检验合格包装后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成品库中,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成品堆放应隔墙离地,要便于通风,并有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

第四十条?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原料应专库贮存,按危险品仓库有关要求设计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原料和成品运输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其工具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避免污染产品。

第五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四十二条?从业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三条?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水产品生产。

第四十四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直接接触涉水产品和原料。

第四十六条?生产场所禁止吸烟、进食及进行其它有碍涉水产品卫生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必须穿戴整洁,不得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需穿清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水质处理器(材料):指一般净水器、特殊净水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纯水器(离子交换、电渗析、蒸馏水、反渗透水器)、矿化水器、各种净水材料(混凝剂、助凝剂、软化剂、灭藻剂以及其它饮用水处理剂)、除垢剂。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篇5:设备场地管理制度清扫卫生制度

一、值班人员对本岗位的下列设备、设施和用具负有管理保护责任。

1、场地的所有设备、材料和配备的消防、安全和其他用具等;

2、所有房屋构件,本岗位的各种装置设施和用具等;

3、本岗位的各种记录、表格等;

4、运行维护需用的材料、备件等;

当班人员有责任保证上述设备和物品不得遗失、损坏,并做到完备整洁。

二、本岗位设施应做到心中有数,逐个清点。

三、当班人员按分工保证环境、设备的整洁卫生,每天必须对设备做一次清洁工作,保持设备本体、台板、基础上无油渍和灰尘等。

四、当班人员对办公区域、地面、门窗、桌椅等每班都要全面清扫、擦抹,并做好卫生工作。

五、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必须把现场设备等清理干净。

六、化验人员要保持各种仪器、设备的清洁、卫生、整齐。

七、对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按规定要求定点分类放置,能回收利用的,送废品库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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