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旬阳县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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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旬阳县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为提高我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确保迅速有效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康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康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县建设行业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一)在本县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

(二)在本县境内已建房屋建筑或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重大险情。

二、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及各建设、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应急组织。县建设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应急工作制度及办法,建立旬阳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建设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建筑业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建设局建筑业管理股、行政股、城乡规划股、综合股、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和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建筑业管理股,办公室主任由建筑业管理股股长担任,副主任由局行政股股长担任。同时设立协调组、专家组、后勤保障组,各组组长分别由局建筑业管理股、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行政股负责人担任。

当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领导小组成员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依序递补。

(2)领导小组职责:拟定本地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解决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救援工作实际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及时地做出相应的重大决策。指挥、协调本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地施工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3)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的日常联络工作,了解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负责发布事故新闻、编发事故调查情况简报,负责救援车辆的调配和通讯联络工作等。

(4)协调组职责:负责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市建设局报告;协调各股、室、站、办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协调指导组织抢险和救援,消除险情,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进行组织救援工作。

(5)专家组职责:迅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提出消除隐患的救援技术方案,实事求是、准确公正地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6)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提供现场救援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其他所需物资;组织事故现场相关人员的撤离和受灾群众、工人的安置,并联系提供生活必需品。

(二)各建设、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1、建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预防机制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县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设专人对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及救援人员安全防护设备。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由多部门配合,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县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除专业队伍和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四、应急响应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进入抢险状态,力争维持好事故现场的抢险、疏散工作;有关单位在接报后应立即启动救援预案。县建设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县建设局电话:0915-7208618、0915-7208602、0915-7208607,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电话由局行政股统一公布,并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五、事故报告

(一)报告原则:

要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其中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1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6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凡发生重伤和2人以下死亡事故的,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建设部。

(二)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含2人)的事故,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后3日内向市建设局汇报。死亡人数3人以上(含3人),伤亡总人数超过10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3日内向市局安全领导小组汇报。

(三)报告内容: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六、事故处理

各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向上报告。

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七、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新闻发布,由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八、应急终止

(一)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发布应急救援终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九、保障工作

(一)各建设、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根据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调查,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救援。同时,要组织好三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等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任务。

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和扰乱现场秩序;建设系统各单位、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配合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十、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责任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决服从统一指挥,思想要重视,准备要到位,反映要迅速,工作要落实,切实做好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二)建设系统各单位及建设、施工、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各自应急救援预案,组建抢险救援队伍,适时组织演练,增强防范意识和反应能力。

(三)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进一步做好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范的责任和措施,抓好安全检查,切实消除隐患,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篇2:假日旅游安全预案旬阳县

根据市关于假日旅游安全的有关精神,为创优旅游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假日旅游安全预案。

一、领导机构

组长:张世波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周晖县政府法制办主任(7221200)

何家立县文化旅游局局长()

孔令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董强印县公安局副局长()

牛华县物价局局长()

梁平县交通局局长()

申林斌县工商局局长()

张先平县卫生局局长()

高晓燕县文化旅游局副局长()

郭子平县交警队队长()

旬阳汽车站,火车南、北站站长

城关镇、蜀河镇、红军乡、公馆乡、小河镇、金寨乡、吕河镇等有关乡镇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旅游局,电话:。办公室主任:何家立(兼),副主任:高晓燕(兼)。

二、安全责任

文化旅游局要加强对旅行社、景区景点、星级饭店的检查和管理,认真做好各种险情、隐患的检查和排除工作;加大旅游市场的执法力度,打击违规经营行为;准确反映假日旅游动态,引导旅游消费,做好旅游投诉处理工作,创优旅游环境。

公安局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和欺客、扒窃等行为,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物价局要加强对假日期间景区景点门票、各类客房床位价格以及车票等价格的检查与管理,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和宰客行为,确保旅游者的切身利益。

交通局要对车辆、渡船、水上游船、路况及各项安全制度严格检查监督,要加强对长途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坚决制止甩客、宰客以及超载、超速等违章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安监局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的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的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各种安全隐患。

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节期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卫生局要对星级饭店、饮食摊点及农家乐等接待服务单位的食品、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杜绝由食物引起中毒或传染病事故的发生;加强医疗急救和环境卫生工作,及时为游客提供优良的医疗与救治服务。

交警队要做好司机安全行车的检查工作;认真做好城市、公路的交通疏导工作,及时处理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交通运输安全、通畅。

消防支队要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假日消防安全工作。

各涉旅乡镇及102省道、316国道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管理本辖区内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三、应急措施

(一)报告。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人员获悉后要立即报告县假日旅游安全领导组办公室、相关部门值班人员,以及本单位负责人。

(二)赶赴现场。县假日旅游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并通知当地乡镇政府尽快赶赴现场。

(三)医疗救护。县乡两级卫生院迅速组织专业医疗救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做好受伤人员的及时救护;负责事故区域的卫生防疫工作。

(四)维持秩序。在旅游突发事故发生期间,由到公安局和乡镇派出所负责做好事故区域的社会治安和保卫工作。

(五)其它。发生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后,县假日旅游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与各景区和涉旅单位及市各有关部门随时保持密切联系,做好信息的传递工作,并把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告县领导;县假日旅游安全领导组其它成员单位及各乡镇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处理好抢险救灾等其它相应工作。

篇3: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旬阳县

为了建立健全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防控和减轻食盐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及《陕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旬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

县盐务管理局设立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盐政股),由分管领导任主任,各股股长、盐政干部、食盐化验员为成员。

(二)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职责

将本县发生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及时向县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上级盐业主管部门报告;贯彻落实旬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部署,实施应对突发事件对食盐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三)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成员的职责

认真落实应急救援办公室的工作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有效防控事故蔓延扩大。

二、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报告范围

(一)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二)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三)因特大自然灾害(如:洪水、山体滑坡、地震、雪灾)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食盐供应断档、脱销的事故。

(四)因价格波动或受其它消费品市场等影响出现抢购*造成的食盐断档、脱销事故的。

三、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报告时间及要求

(一)初次报告。县盐务局应当在知悉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员及联系电话等。

(二)阶段报告。县盐务局根据重大食盐事故的处理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报告内容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三)总结报告。县盐务局应在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重大食盐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意见。

四、建立重大食盐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及其隐患,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盐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五、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分级

按照食盐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协,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

3、发生跨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或超过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食盐疑似含有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涉及不同监管领域或省级不同部门,需要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

5、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三)较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四)一般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县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盐安全事故。

六、应急响应和紧急处置

(一)及时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医疗卫生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得到其支持与协助。

(二)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

(三)与相关部门联合,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四)及时查明致病(死)食盐来源及流向,查封可疑食盐,进行技术鉴定,并及时告知事故发生地群众,禁食可疑食盐。

(五)迅速组织供应合格食盐,保障群众生活。

(六)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县级食盐储备。

七、应急保障

(一)按照《陕西省盐业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县级食盐储备制度,县级盐业公司保证不少于全县一个月销量的食盐必须库存量,以应对突发事故处置救援应急。

(二)县盐业公司按照县域东、南、北三大区域,以原区公所所在地建制镇为中心,每个建制镇确定1户食盐经销大户,每户库存食盐不低于10吨;县城依托超市经销,加强对经销户的管理,与经销户签订书面协议,积极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合格食盐市场供应。

(三)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应急和处理工作。

县盐务局行政股、财务股应当保障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车辆及其它相关设施、设备,以及应急救援资金的筹措。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启动后,办公室成员应立即到位,及时开展工作。对在重大食盐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县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在上级重大食盐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和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本县的重大食盐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篇4: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星子县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发生地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的要求,组织救治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上级卫生部门根据下级卫生部门的请求,应及时组织有关医疗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援。

6.4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事故处理。

6.5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6物资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制订我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县发展改革委、县商管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应急物资的综合管理工作,制订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储备;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物资储备计划,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供应工作;县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必须的经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县经贸委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物资供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多发地区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或者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7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保障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主要用于: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日常运作和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演习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资金等。

重大食品安全财政应急保障经费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8演习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制订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应急演习演练结束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9宣教培训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事故分级

8.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8.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篇5: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婺源县

婺源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婺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由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指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以及由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其它危险化学品。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四条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在力量、物资调配中坚持“先重点、后一般,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婺源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事发地乡镇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经贸委、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总工会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农业局、物资总公司、环境保护局、中小企业局、文化广播电视局、供销联社、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武警婺源中队、消防大队、县医院、电供局、电信局、移动婺源分公司、联通婺源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的主要职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需要商请武警婺源中队组成抢险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灾难的救援和处置情况,并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第六条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起草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报告等材料;负责指导检查各乡(镇)、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县应急救援模拟演练;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第七条指挥部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成立下列专业组,开展相关应急保障工作。(一)危险源控制组:组长: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副组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主要职责:负责紧急状态下抢险人员防护用品、专用工具的组织调配,开展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二)安全疏散、警戒组:组长:县公安局局长副组长:县交通局局长县交警大队大队长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及转移周围物资工作,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三)事故救援组:组长:县消防大队大队长副组长:县环保局局长主要职责:负责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冷却,实施伤员抢救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四)医疗救护组:组长:县卫生局局长副组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医院院长县中医院院长主要职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根据伤害和中毒人员的特点制定并实施抢救方案,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协调使用急救场所,调派医务人员,运送医疗物资、医疗设备,做好事故救援工作。(五)物资供应组:组长:县经贸委主任副组长:县物资总公司经理县交通局局长主要职责: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单位现有设备和物资情况,确保随时投入使用,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等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六)环境监测组:组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副组长:县气象局局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主要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进行及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七)专家咨询组:组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副组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应急提出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八)通讯保障组:组长:县电信局局长副组长:移动婺源分公司经理联通婺源分公司经理主要职责:立即恢复事故现场通讯设施;设立事故现场临时通讯设施,满足事故救援通讯需求。(九)善后处理组:组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副组长:县民政局局长县总工会主席县公安局副局长主要职责:确认伤亡人员身份,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物品;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十)新闻报道组: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副组长: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主要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向公众报道有关事故情况,负责审查各类媒体登载的有关稿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十一)信息材料组: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副组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主要职责:起草总指挥的各项指令;起草总指挥上报下发的各类信息;负责收集、保存、整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类资料。(十二)后勤服务组: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副组长: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分管乡(镇)长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应急救援工作办公场地、设施;负责安排、供应应急救援工作人员食宿;负责布置应急救援工作各类会议场地;搞好应急救援的各类生活服务。(十三)事故调查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人事劳动、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部门参加。具体负责事故调查、取证、责任划分、定性等工作,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第八条依托全县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组建婺源县危险化学品救护中心,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预测、预警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特别要关注有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危险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第十条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都要确定联络员,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县、乡两级政府得到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化学品事故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捷的方式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②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③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④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⑤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⑦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⑧联系电话、联系人和联系地址。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县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第十三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接警处警工作。值班电话:7363319。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跨省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5)国务院、省政府直接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跨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5)省、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Ⅳ级响应: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十五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县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事故涉及的有关县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第十六条分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县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直有关部门进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县政府启动《婺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安委会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直有关部门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县政府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政府决定。县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政府启动《上饶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救援。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县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县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至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第十八条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县危险化学品救护中心为基本力量,以武警中队和消防大队为突击力量,以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第十九条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年初要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如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第二十条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人员的培训。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形成报告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要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二条基本应急程序:(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等部门,各部门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二)县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县的应急救援预案,做好领导指挥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三)当县政府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市政府和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第二十四条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群众安全;(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6)负责治安管理。第二十五条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结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结束,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障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政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方案。第三十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本预案可与《婺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配套执行。第三十一条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救援专业组成员,由于人事变动不在其岗位的,由接任者自行替补。第三十二条本预案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第三十三条本预案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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