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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永兴县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强化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在县委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建立永兴县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县公安局局长、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行政正职、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经贸局、县交通局、县煤炭局、县乡企局、县卫生局、县广电局、县农机局、县质监局、县旅游局、县烟花办、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县永电公司组成。必要时,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永部队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归口管理责任的划分

(一)火灾事故。县消防大队负责。森林消防工作,由县林业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道路交通事故。由县交警大队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水上交通事故。由县交通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建筑事故。由县建设局负责。

(五)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县公安局负责。其中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由县公安局、县烟花办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安监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七)煤矿事故。由县煤炭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非煤矿山事故。无证开采等违反《矿产资源法》而发生的特大事故,由县国土资源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它矿山发生的特大事故,由县安监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县质监局负责。

(十)旅游安全事故。由县旅游局负责。

(十一)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所发生的特大事故。由县教育局负责。

(十二)其他特大事故。由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都要成立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建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本预案的组成部分。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三、应急处理机构的职责

(一)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

(二)负责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争取上级政府和武警驻永部队的援助;

(三)负责抢险救灾具体方案和措施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组织对伤员的抢救;

(五)发布或撤销有关特大安全事故抢救、协调、调查处理等方面的临时性规定和命令;

(六)负责向媒体迅速如实发布事故信息。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迅速报告原则。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的负责人、事故当事人或目击者有责任和义务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向县政府和县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二)主动抢险原则。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及公民,都有尽最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及公私财产的责任和义务。

(三)生命第一的原则。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要把抢救负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

(四)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事故抢救过程中,要迅速判明事故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严防发生次生事故,避免抢险过程中的人员伤亡,控制事故蔓延。

(五)保护和抢救公私财产,确保设施安全的原则。特大事故发生后,要积极抢救所有能抢救出的公私财产,要尽一切可能确保仓库、电力设施、通信设施、交通设施及其他重要场所的安全,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六)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在对特大安全事故实施抢救救护过程中,要尽可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事故原因,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

五、特大安全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现场。

(二)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归口部门;县人民政府在3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市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按程序进行,报告内容必须经过初步核实,符合规范要求。

(三)县公安局在得知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疏散无关人员,维持秩序,收集证据。

(四)县交警部门要视事故发生地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实行交通管制。

六、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物资调遣供应与保障

生产、储存与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有关物资、设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政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遣,保障事故抢险和救援过程中急需设备、器材的供应。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现场急救、医护和伤病员的转送治疗工作,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材的供应。

七、有关要求

(一)县政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和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指挥部要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并保持通讯畅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举报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成员,必须尽快赶赴现场,就地设立办公室,开展应急处理的指挥工作。

(四)宣传部门要在县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新闻单位,统一宣传口径,准确发布信息,通报事故处理进度,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保持社会稳定。

八、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成立特大安全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特大安全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九、法律责任

在特大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预案要求制定事故归口管理部门预案和单位预案的;

(二)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三)拒不执行命令指挥的,违抗指挥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四)阻挠抢险人员调用物资和占用场地的;

(五)贪污、挪用抢险物资和资金的;

(六)哄抢国家和个人财物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阻碍事故处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九)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十)对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而坐视不管,或事故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见死不救,甚至逃逸的。

(十一)对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篇2: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永兴县

为强化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质检总局令第2号)以及市局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小组,在市局、县政府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理工作。指挥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小组组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指挥小组副组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管安全监察的副局长成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股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锅特股,办公电话:5533887

(二)应急处理机构的职责

1、在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抢救和善后工作;

2、负责向市局和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争取市局、上级政府和驻永部队的援助;

3、负责与配合有关部门抢险救灾具体方案和措施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组织落实;

4、负责与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伤员的抢救。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遵循的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单位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立即上报市局、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

2、主动抢险原则。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都有尽量大可能抢救受伤人员公私财产的责任和义务。

3、生命第一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把抢救负伤人员确保群众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实施救护,及时疏散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

4、科学施救的原则。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事故抢救过程中,要迅速判明事故现场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严防发生次生事故,避免抢救过程中的人员伤亡,控制事故蔓延。

5、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在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实施抢救救护过程中,要尽可能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保护,收集有关证据,为日后查找事故原因,正确处理事故提供依据。

(四)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

特种设备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事故处理小组应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五)法律责任

在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已发生的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拒不执行指挥小组的命令或违抗指挥小组命令拒不提供援助的;

3、阻碍事故处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5、对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篇3:杨凌示范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示范区实际,制订本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示范区行政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爆炸事故;

(三)特大交通事故;

(四)特大工程建设事故;

(五)特大中毒事故;

(六)特大特种设备事故;

(七)特大电力安全事故;

(八)特大水灾事故;

(九)其它特大安全事故。

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系统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示范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二)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成立示范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总指挥部和总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理总指挥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和事故行业分管副主任担任(如因特殊情况常务副主任不能到位时,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代任),指挥部成员由杨陵区政府和管委会办公室、示范区公安局、规划建设土地局、经贸发展局、交通局、水务局、质监局、卫生局、农发局、交巡警支队、消防支队、电力局、民政局、财政局、安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部的职责

(一)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预案》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根据事故灾害情况,组织调动人员,调用物资、设备。

(三)事故灾害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做好人员和重要物资疏散工作。

(四)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五)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六)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视情况予以公布。特大安全事故的通讯报道稿件经示范区宣传部审核,总指挥审签后,可向公众发布。

(七)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总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管委会办公室

承接特大安全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省政府和管委会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二)示范区公安局

1、牵头负责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警戒、交通管制和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工作。

2、负责爆炸类特大事故的现场勘查、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

3、负责组织爆炸类事故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爆炸事故受损情况的评估、鉴定工作。

5、负责确定特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

6、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7、参加事故调查。

(三)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1、牵头负责建筑物、建筑施工场所和城市燃气设施以及地质灾害、滑坡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上述事故行业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对相关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和受损情况评估。

4、负责提供事故场所地下水、气、管网情况。

5、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四)示范区交通局

1、牵头负责全区道路、水域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上述事故行业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事故道路、水域的管制。

4、负责各类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5、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五)示范区水务局

1、牵头负责汛、洪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防汛防洪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六)示范区安监局

1、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配合省上做好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在省调查组到达现场之前做好有关证据收集与现场保护工作。

(七)杨凌质量技术监督局

1、牵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上述事故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八)示范区卫生局(由杨陵区卫生局实施)

1、牵头负责特大安全事故伤员的救治和处置工作。

2、负责组织药品、器材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3、负责联系特大中毒事故鉴定工作。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5、负责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的消毒和防疫工作。

(九)示范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

1、牵头负责道路交通特大事故的救援和处置工作。

2、负责上述事故的相关现场勘测和证据资料的收集工作。

3、负责交通事故受损情况的评估、鉴定工作。

4、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示范区公安消防支队

1、牵头负责火灾特大事故的扑救和处置工作。

2、负责火灾现场勘查和火因调查工作。

3、参与其它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清除障碍、转移事故所危及的财产,并予以保护。

4、负责组织防火专家顾问组对相应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火灾事故受损情况的评估、鉴定工作。

6、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一)示范区电力局

1、负责各类事故区域的电源应急处置工作、电力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

2、组织专业人员迅速查找电力事故原因,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尽快恢复事故区域的电力供应。

3、参与事故调查。

(十二)示范区农发局(由杨陵区农林局实施)

1、牵头负责农机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十三)示范区民政局(由杨陵区民政局实施)

1、牵头负责受灾人员的救助工作。

2、负责落实社会救灾物资的配备。

(十四)示范区财政局

负责组织提供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应急资金。

五、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一)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快捷的方式,立即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报告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内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二)管委会办公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示范区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主任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总指挥部办公室随即开展工作,立即通知副总指挥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积极处置;及时将事故简况上报省政府办公厅;若事故特别重大,区内成员单位或行业的处置力量达不到控制灾情的需要时,请求省政府协调增援力量。

(三)有关成员单位接报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专业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六、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预案》启动后,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输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备抢救伤员;其它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交通运输部门应确保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六)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有权合理地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各成员单位制定各自的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的内容

(一)明确应急救援组织网络、相关职责及通信联络方法。

(二)事故发生后迅速到达现场的保证手段。

(三)到达现场后应急救援系统立即运行的措施。

(四)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1、现场保护;

2、维持秩序;

3、处置险情;

4、抢救伤员;

5、疏散人员。

(五)应急救援的组织、物资(含装备、设施)保障。

(六)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支持。

(七)应急救援的医疗保障。

八、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总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二)示范区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大安全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示范区内任何政府组织、部门和国家公务人员都有义务参加区内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驻区武警、消防支队是特大事故抢险保卫的重要力量。

(四)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含资产经营公司)应根据本《预案》,完成各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指导重点企业制订自身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工作,并报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杨陵区政府、示范区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完善各专业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六)如遇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原机构不存在或不再履行规定的职责时,相应改为有此职能的机构自然履行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篇4:大连市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2.1市民爆应急指挥日常管理机构2.2市民爆应急办公室的职能2.3市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机构与职能3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分级3.1特别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Ⅰ级)3.2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Ⅱ级)3.3较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Ⅲ级)3.4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Ⅳ级)4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预警与报告4.1事故的接报及信息转报4.2事故应急救援指挥4.3事故报告5应急反应与终止5.1应急反应原则5.2应急反应措施5.3应急反应的启动程序5.4分级响应5.5应急救援反应终止6保障措施6.1组织领导保障6.2规章制度保障6.3应急队伍保障6.4交通运输保障6.5器材物资保障6.6宣传、培训和演习7预案的管理与更新7.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7.2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8附则8.1预案解释部门8.2预案的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民爆器材行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提高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在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实施快速、及时、有效地响应,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和损失,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1.4工作原则1.4.1地方主体原则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遵循以地方为主体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应急机构及安监局事故应急机构力量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4.2分级响应原则大连市民爆器材行业应急机构、区市县安监局应急机构和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预案和国防科工委、大连市及区市县安监局事故应急体系设置,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按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和快捷、有效控制和救援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1.4.3科学、规范、平危结合原则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科学、规范,要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体现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特点和经营状况。重大危险源要经过评估、监测、制定监控措施。应急预案要经过专家评审,通过实际演练补充、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各企业应急预案每年要组织2次以上实际模拟演练,每次演练要做好演练记录,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演练提供改进的演练方案。要健全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及器材,使应急队伍处于备防状态,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2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大连市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由大连市安监局、区市县安监局及生产、销售企业的事故应急机构和民爆器材行业事故应急专家组组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制分级负责,并分别与国家和国防科工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大连市及区市县安监局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相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2.1市民爆应急指挥日常管理机构大连市安监局对全市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把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纳入企业所在地安监局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形成“条块结合”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设立大连市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连市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爆应急办),并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2.1.1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邵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大连市民爆器材管理委员会主任副组长:任敦有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员于万发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员李正伟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五处副处长大连市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李晓杰赵安德曲秀2.1.2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长:李正伟成员:李晓杰大连理工大学力学系教授赵安德大连爆炸加工研究所研究员高工刘玉生大连六一四化工有限公司高工李文全大连开盛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高工葛文燕大连八一七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师吴春龙大连普兰店六一九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师方志强大连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工程师2.2市民爆应急办公室的职能(1)贯彻国家、国防科工委和市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依法组织协调有关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3)监督、检查全市民爆器材行业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4)把全市民爆器材行业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纳入区市县安监局应急救援体系;(5)及时向国防科工委、市政府和生产、销售企业传递事故和应急救援等重要信息;(6)配合市政府及区市县安监局开展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2.3市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机构与职能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机构是本企业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及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讯、后勤保障等。其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国防科工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针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和修订应急救援预案;(3)根据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4)发生事故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5)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3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分级针对企业内发生燃烧、爆炸、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剧毒物品伤害等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实施的应急救援行动,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1特别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Ⅰ级)适用于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受伤10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但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按国家规定立即上报外,事故单位及其区市县安监局、市民爆应急办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指令开展应急工作。3.2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Ⅱ级)适用于发生造成10-29人死亡,或受伤50-9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事故。发生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市民爆应急办立即向市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国防科工委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同时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3.3较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Ⅲ级)适用于发生3-9人死亡,或受伤2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事故。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所在地安监局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市民爆应急办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事故单位所在地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相应的预案,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实施支援,并报告市安监局和市政府应急机构。3.4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Ⅳ级)适用于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即可完全控制,损失及危害没有扩大可能性的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在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的同时,上报所在地安监局事故应急机构和市民爆应急办。4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预警与报告4.1事故的接报及信息转报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市民爆应急办事故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损失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部门、报告人、报告时间等进行记录,并按照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市安监局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密切跟踪事故情况,保证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防科工委上报事故信息及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报告电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市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电话:4.2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市民爆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响应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调集应急队伍,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救护等救援工作;密切跟踪应急救援情况,向市安监局和国防科工委应急机构通报事故情况;各级应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动应急力量,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支援工作。重大事故动态和应急信息应及时上报、下达。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做好后继报道工作。4.3事故报告4.3.1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单位(1)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2)县级以上政府;(3)有关单位,包括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单位。4.3.2.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责任报告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责任报告人主要为相关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安全科长、主管安全的副厂长(经理)、厂长(经理)。4.3.3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安监局报告,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区市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级应急委报告,并同时向市民爆应急办报告。市民爆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安监局报告,并同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市民爆应急办应立即向市安监局和市应急委报告。4.3.4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报告内容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措施;经调查确认的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说明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判定和采取的措施。进程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进程报告随时上报。结案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预防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5应急反应与终止5.1应急反应原则5.1.1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后,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5.1.2事故发生地安监局接到事故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5.2应急反应措施(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专家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专家组对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4)加强督导检查:市民爆应急办对全市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区市县安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5)组织技术培训: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5.3应急反应的启动程序5.3.1市民爆应急办接到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5.3.2根据专家意见,做出是否向市安监局提出启动应急反应和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5.4分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启动Ⅱ级响应。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市民爆应急办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安监局和国防科工委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发生较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启动Ⅲ级响应。Ⅲ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安监局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民爆应急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发生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启动Ⅳ级响应。Ⅳ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实施,并及时逐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5.5应急救援反应终止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市民爆应急办及时向市安监局和国防科工委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领导批准,事故应急程序终结。6保障措施6.1组织领导保障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由企业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保持相对稳定。6.2规章制度保障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应急队伍成员培训上岗制度、定期演练等规章制度,确保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周密细致、常备不懈。6.3应急队伍保障根据平危结合和事故应急的需要,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要合理设置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应急队伍成员应选择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以保证应急任务的需要。6.4资金保障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硬件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必要资金予以保证。6.5器材物资保障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应急机构应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队伍所需要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6.6宣传、培训和演习6.6.1宣传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能有序、有效地进行。6.6.2培训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针对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工作对应急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6.6.3模拟演练应急预案的模拟演练是应急预案有效地转化为实际应急能力的重要环节。演练工作应根据事故应急内容的需要,以提高应急指挥、应急通讯、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单一和协同配合行动能力为重点。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7预案的管理与更新7.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制定,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国防科工委备案。区市县安监局及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分别落实相关职责,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2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颁布实施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民爆器材行业体制变化或职能调整,市安监局结合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对本预案体系及其职能做相应的修改、调整和完善。8附则8.1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8.2预案的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危险化学品消毒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突发的特大安全事故,使我市各级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能高效有序地做好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理工作原则

应急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原则;行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紧急处置的原则;分级、分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我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体系按“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设立。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成员由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副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副局长、市环保局主管副局长、市药监局主管副局长、市卫生局主管副局长、市工商局主管副局长、市公安局主管副局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三、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爆炸、火灾、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紧急自救的同时,应迅速向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以下措施。

1、市消防支队应立即组织救火,或堵漏,控制事故状态。

2、市交警支队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对现场实行警戒,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3、市环保局应立即组织现场监控,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水源、大气等污染,并提出污染治理办法。

4、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医疗设备、设施、医务人员抢救伤员。

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立即组织事故单位(个)、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施救,并随时向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如果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应迅速启动“荆州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市政府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应急处理的要求组成15个专业组,并组织本部门的抢险救援人员、抢险设备、器材、物资等赶赴现场,由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并按专业分工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四、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反应

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专家组、人员抢救和事故抢险专业组、医疗救护专业组等15个专业组,市直各有关部门和专业组应按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作出应急处理反应,完成“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所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

五、应急处理预案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市直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做好特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方案,组织落实。各成员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特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并按15个专业组的分工,组织落实本部门专业抢险救援人员,抢险救援物资、设备、器材等,并将人员名单、设备、器材、物资清单报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三)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熟悉本预案,使其明确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并经常组织训练和演练。

(四)由各部门要做到装备落实,人员落实,真正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把事故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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