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长的安全责任
1、负责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和建库,并建立、健全收发、登记、保管、退库、防火、防爆、看守管理制度。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规则,搞好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位置的选点和建筑。对不符合领取危险物品手续的,坚决不予发放。
2、负责防护、防寒物品的申请、保管和发放。按时提供良好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因采购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负安全责任。
3、定期与不定期对爆破器材、易燃、易爆品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对材料运输车辆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制定相应的确保既有道路行车安全的措施。
篇2:安全责任制:预算员
1、熟悉和遵守国家、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审核材料员所购安全生产物资备料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3、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材料员上报所购安全生产物资的需要,按现行价所需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计划准确地提供给公司财务部门。
4、根据安全事故报告,准确地做好安全事故所带来的损失费用及整改费用的预算。
5、认真搞好成本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篇3: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副部长
1、认真遵照地测防止水中水文、地质相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2、全面掌握矿井内水文、地质条件、并随时掌握动态情况。
3、经常深入一线,了解水文、地质新情况,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新问题。
4、监督地质、水情水害的下达工作,并对防范措施检查其落实情况。
5、监督各类通知单的下发、落实情况,将具体情况汇报技术部,有效的指导生产。
6、严格执行党的安全质量生产方针及有关煤矿技术政策、通知、决定等。
7、按照《煤矿测量规程》做好测量工作。
8、负责做好井下巷道中、腰线标定工作、达到及时、准确、无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结线测量。
9、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工作面情况,并及时将有关地质构造绘制在图纸上。
10、负责爱护好测量仪器,做好维护、清理。保管工作,以保证施工测量的准确性。
11、负责井下测量工作,并保证按设计要求施工。
12、负责对野外的测量及放样工作。
13、负责督促本组人员,对自身业务素质与解决问题能力的提升。
14、圆满完成上级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篇4:起重指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会议,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章守纪,不违反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串岗,不酒后工作,集中精力进行安全生产。
二、认真学习起重指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知安全知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措施,不得违章指挥。
三、坚持上班前自检制度,对索具、钢丝绳、带子、扣件、预留鼻、周围高压线及其他障碍物进行全面观察,排除不安全因素。每次吊运要先试吊,确认无任何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式起吊。
四、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得随意变更。
五、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要衣着整齐,上岗前戴好安全帽、防护眼镜、危险处要系好安全带。
六、对各级检查提出的情况,按要求及时整改。
七、实行文明施工,不得从高处抛掷物品,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八、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或工程负责人报告,参加事故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积极提出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篇5: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章”的规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下: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5)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6)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8)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