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部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台账资料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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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部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台账资料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一、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监理单位对承监工程应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从现实情况看,安全监理已成为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执业的主要风险因素之一。为促进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开展,完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防范监理风险,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监理台帐资料应在切实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台账资料管理应体现及时性、有效性、系统性、规范性、闭合性的要求和履行责任、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项目监理部应于开工前依据法规要求和工程实际对安全监理台账资料结构进行进行整体策划,此项工作由总监负责,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承办。本办法附表一《安全监理台账资料结构体系》列出了台账资料应包含的资料类别及其子目、内容要求、表式运用、组卷归档方式,可供参考。

四、各类安全监理资料应力求运用国家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表式(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由项目监理部同建设单位协商确定),没有现行标准表式的,由项目部自行拟定。本办法附件二列出了安全监理综合台账表式(表一至表三)、附件三列出了部分单项用表表式),这些表式仅供参考,项目监理部可据实际情况选用、改制或另行制定。

五、安全监理台账资料应及时组卷归档。宜设置若干安全类监理资料卷宗,如《安全监理综合台账》、《安全监理管理性文件》、《监理安全审查》、《监理安全检查》等。卷中内容同其它监理资料卷宗需汇集的内容有重迭的,为保持相关主要卷宗的完整、系统性,部分资料可复制一份同时存放(如安全监理细则、安全施工方案等)等。此类组卷归档事项如何操作,由项目部自定,以能系统、清晰展示安全监理工作、便于检索为原则。

篇2:监理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市建委及轨道建设管理公司关于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规范施工安全监理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一、?安全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施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3)《工程监理合同》;(4)已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5)施工图纸;(6)施工组织设计。二、?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和要求为了适应和满足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安全监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监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成立以总监为组长,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为付组长,各标段驻地工程师为成员的安全组织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实施,各标段驻地工程师或于兼职安全员在总监办安全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本标段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所有监理人员根据在工作中所负职责对安全施工负相应的安全责任的全员全过程的安全施工监理组织体系。1.1?总监1、总监是安全施工监理第一责任者,负全面领导责任。2、组织对施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方针、政策、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拟开工项目进行开工审查,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标段有权拒绝签发开工令。4、?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性、可行性。6、?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施工作业场所、设备、机具等到,有权发《安全监理指令书》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进的,有权责令停工。7、?组织或参与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各种隐患,督促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项目管理处。8、?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向项目管理处及相关安全管理部门报告,报告的同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态势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9、?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核实事故报告并上报项目管理处。10、督促和协调安全生产及处理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问题。11、建立健全第五总监办安全生产责任制。12、组织制定第五总监办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办法。13、签发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文件。14、组织召开安全专题监理会议。15、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如实的向项管处和本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16、组织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责令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1.2?总监代表1、?完成总监理工程师交予的工作。2、?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3、?审查专项安全技术方案或技术措施,对其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4、?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活动。5、?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1.3?安全工程师1、?在总监、总代表的直接领导下,在总监办分管安全管理工作。2、?编制安全监理细则和安全管理办法。3、?编写安全月报、安全总结。4、?参加项管处和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工作。5、?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巡检,发现问题,通过驻地负责人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6、?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参与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并提出建议。8、?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资质。9、?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规定,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专业人员是否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10、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11、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12、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13、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14、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京建法[2004]243号文件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4驻地负责人1、?负责本标段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2、?各驻地监理部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专管或兼管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各监理工程师在进行“三控”、“四管”、“一协调”工作过程中全面监管安全生产工作。3、?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暂时停工,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及驻现场的业主代表。4、?对承包单位在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进行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包括安全工作。5、?在承包单位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劳动纪律教育时实行监理,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6、?组织本标段定期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7、?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政府和上级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规定。8、?定期组织召开本标段安全监理会议。9、?组织一般、较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10、负责建立、管理本标段内的重大危险源台帐和清单,并根据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和相关状态变化及时对重大危险源台帐及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每月更新一次。11、负责在本标段内与重大危险源相关作业(活动)开始前对施工单位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各项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机具、设备情况;人员培训和技术交底进行情况;现场监测、数据分析信息管理和预警、报警体系建立情况;应急预案落实培训演练情况。1、5驻地监理员或专兼职安全员⑴?在安全小组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监理能力。⑵?在工程施工中要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施工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通过旁站、巡视、检查等多种手段对安全进行管理,以从中发现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验证整改效果。⑶?对施工单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实施监理。⑷?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交底以及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⑸?负责组织本标段内的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本标段内的安全周报、月报的编制,向总监办安全监理工程师提供基础资料。⑹?负责组织督促本标段内施工单位进场机械设备在安装完成后,使用之前的验收,并向主管单位进行备案,并要求施工单位将验收资料和备案手续报监理备案。⑺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⑻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安全防护用具。⑼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工程危险源控制工作和工程监控量测及数据分析工作并对监控量测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并据此来判断系统整体稳定与控制效果。⑽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⑾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⑿组织和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⒀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情况、驻地整改效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及时上报总监办,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⒁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防汛、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⒂及时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⒃?根据本标段分项工程施工特点负责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⒄?负责对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⒅?负责在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施工监理书面交底,书面交底记录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留档备查。⒆?负责本标段内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安全交底。1、6综合管理工程师1、?负责与安全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登记、分发、传阅,做好信息传递工作。2、?并建立安全监理档案。3、?负责为总监办安全工程师及驻地工程师提供编制月报周报的基础性资料。三、安全监理的工作目标3.1?杜绝因工死亡和重伤及坍方事故的发生,现场施工人员年重伤员伤率不大于0.05%,不发生拆迁工程事故。3.2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发生。3.3?杜绝设备事故,确保设备完好率在100%。3.4确保地上、地下各种管线、不断不裂,地面、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稳定,确保变形、沉降均控制在设计及规范允许范围内。3.5减少和杜绝一般事故的发生,以及职业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3.6??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环保等各项工作,力创市级文明工地。四、?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一)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1、开工前,项目监理部针对所监项目特点召开安全施工专题讨论会,加强安全知识的深化学习,进一步强化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2、总监办制定安全管理体制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总监负全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监理内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备案。3、?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4、?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报监理备案。5、?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工艺操作规程。6、?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针对现场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安全措施。7、?审查施工单位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或者审查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监理意见。8、?督促承包单位编制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防汛预案、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并报监理审查。9、?员从业资格控制: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报监理审查备案。10、?施工单位职工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监理备案。11、?开工前,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监理备案。12、?督促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报监理备案13、?督促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定安全责任协议,报监理备案。14、?履行监理安全交底,认真履行签字手续,监理归档备查。15、?当监理工程师认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已经与工程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要求重新履行审批手续。(三)工过程中安全监理工作1、?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交底制度是否完善齐全,要求安全交底必须有针对性,重点部位的安全交底文件需要驻地监理审核备案。2、?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并记录。3、?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安全过程控制制度采取现场巡视、旁站、工作联系单、监理指令、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文件形式,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要素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于重点部位实施旁站监理制度。⑴?巡视检查监理工程师应在每天巡视工地的过程中,及时检查施工是否按方案或措施进行,现场是否有明显的违规、违章、非法操作行为或现象,是否有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及时予以指正,督促整改工作的立即进行,并将处理措施、结果记录在当日的监理日志中。监理工程师应不定期地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记录,并对照检查记录的执行情况。⑵?旁站监督?监理工程师应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或安全隐患处理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其按规范操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在旁站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立即纠正,否则,监理有权现场口头暂停该部位的施工,并事后以书面形式确认。⑶?即时指令?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首先选择口头纠正的方式,以确保第一时间预防隐患或事故的发生。当监理的口头指令不能及时得到贯彻执行,口头指令超过3次后,监理工程师应以监理通知或监理指令单的形式即时责令其改正,直至签发部分工程暂停指令或全部工程的停工令。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令或停工令前须征得业主代表同意。⑷?书面督促?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存在其它严重违反合同和监理工作程序规定或拒不执行监理指令时,监理有权就上述问题发出监理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必要时直接抄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做为其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施工单位应就监理文件中指出的问题,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4、?定期组织例会、专题会议,通过例会、专题会议解决安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多渠道地向业主汇报工程安全方面的信息。5、?建立安全施工状况登记制度,即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总结重大危险源清单及台帐等监理文件中准确及时记录安全状况。6、?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召开安全教育例会,例会纪要交监理、业主备案。7、?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监测系统,通过现场监测工程系统特征的变化来选择指导控制时机和控制参数,来判断整体稳定与控制效果,实行信息化管理,防患于未燃。8、?督促、监督施工单位作好节假日前安全检查和节假日期间安全工作部署,并组织进行联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落实。9、?发生安全事故,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逐级上报。10、求施工单位每月2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情况工作汇报。11、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范围,对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人员及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五、安全监理措施:1、?要求施工单位对房屋、库房、料场等消防安全距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室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品。2、?要求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制定定期检查制度。3、?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防坍方、防管道渗漏、防洪、防触电等安全规定及施工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用房、仓库、材料堆放、修理间、停车场等应按业主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进行统一布置,并要求承包单位在机械设备进厂时将机械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安全检查报告以及操作人员的上岗操作证上报监理备案。4、?要求施工单位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和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操作合格证,不准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对机械操作人员要建立档案,并由专人管理。5、?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道路必须平整、坚实、畅通、危险地点应悬挂按照有关规范规定的标示牌,夜间有人经过的坑、洞应设置红灯示警,现场道路应符合《工厂企业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施工现场设置大幅安全宣传标语。6、?要求施工单位现场的生产、生活区有足够的消防用水源和消防设施网点,消防器材设专人管理,要求所有施工人员均要熟悉并掌握消防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7、?在监控量测上和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合理布点、正确选择测量断面,提高监测频率,随时掌握垂直沉降和水平位移的数据,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8、?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编写安全工作会议纪要及督促日常的安全工作落实。六、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1、?施工单位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或控制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应报监理单位审批,未经监理单位审批的不允许进行施工。对特别重大的危险源专项方案,在审查时应邀请建设、设计单位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2、?要求施工单位编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在重大危险源实施过程中,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态进行全面检查,旁站监理。3、?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状态的变化对危险源进行动态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每月更新一次,并及时将更新情况上报项目处,并要求施工单位每周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态向总监办报告一次。4、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作业活动开始前,总监办应对施工单位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机具、设备准备情况;人员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进行情况;现场监测、数据分析,信息管理和预警报警体系建立情况,应急预案落实和培训演练情况。5、建立重大危险源状态日常监测和报告制度,每日收集相关信息,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状态,遇有异常情况立即向项目管理处报告。6、?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AAAAA级重大危险的状态及控制情况,并建立AAAAA级重大危险源台帐,每月编制AAAAA级重大危险源状态和控制情况专报,遇有异常情况立即向项目管理处报告。7、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进行调整,控制措施的调整应经监理单位审批。8、?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对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组织进行培训演练,并做好培训演练记录。9、?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2)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3)方案的审批记录;(4)实施准备情况记录;(5)实施过程记录(施工、监理记录);(6)实施过程中的方案变更记录;(7)监控量测情况;(8)总结评价。10、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方案的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的信息监控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作业(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安全管理检查制度1、?监理安全检查分为抽查、月查、季查、年终检查、节假日前例行重点检查。其中检查重心为抽查和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月工作考核。其中抽查占50分,月检查占30分,其他检查占20分。月安全检查时间定为每月25日,由总监办组织进行。2、?检查范围: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生活区和安全资料积累及整理。3、?检查人员:驻地监理安全领导小组成员。4、?检查方法:查隐患、查违章、查预防、查整改、查落实、查记录、查责任人是否受到处罚、教育,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并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的问题,要求承包单位制定出整改和预防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以及整改完成时间。八、安全工作评比考核办法:1、?第五总监办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其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与月末检查。2、?对于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驻地监理应以书面通知形式下发。施工单位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查。如施工单位在收到通知后,一天未进行整改,驻地监理安全小组有权责成施工单位处罚责任人,同时上报处理结果。3、?每周的监理全例会要通报本周内安全检查情况。4、?本周编制监理周报、每月编制安全监理月报,向项目管理处汇报安全监理工作。九、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1、?参照北京市现行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的表式要求;(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报审使用表《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B2—1;(2)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使用表《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B2—6;(3)监理通知单和整改回复单使用表《监理通知》B2—16(B1监字)和表《监理通知回复单》B2—15(A16监字);(4)现场检查记录使用表《旁站监理记录表》B2—23。2、?安全监理人员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和安全施工问题。总监应定期审阅并签署意见;3、?项目监理机构应增编安全监理月报表,对当月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状况和安全监理工作做出评述,报建设单位;4、?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5、?安全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

篇3: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广泛复杂的工作。多年来积累沉淀的大量安全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因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危态势,仍有可能出现。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随着石油、石化行业基础建设的不断增强,尤其是旧站、老站改造工程的增多,还有特殊恶劣环境下的一些户外工程,潜在的安全隐患还会存在,这就在客观上对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增加了不少的难度,同时也对我们的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4年是从严管理年,我们应该在思想上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一、安全的利害分析

安全与生产、效益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安全好了,才能保证更好地生产。生产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安全隐患,与自然界作斗争,随时都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所以处处都要警惕、时时刻刻都要注意安全。安全是企业生产的前提,生产又是效益的保障。谈到效益,我们总是想到利润、成本、资金、节支等字眼,很少有人会想到安全。但越来越多的现实已经向我们证明,只有安全好了,才是最大的效益,安全不好,出了事故,企业和个人都将受到损失,效益又从何谈起黄岛11.22管线爆炸事故、我公司4.28脚手架坍塌事故,就是血淋淋的现实教训。我们应从这两起残酷的事故教训中,树立起高度的安全神经,安全神经一刻也不能放松。

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推进安全科学化管理

安全重在管理,管理重在现场,现场重在落实。生产过程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过程,作为生产过程主体的各类人员,由于受各类环境因素和自身条件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经常要多督促、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认真落实好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在办公室听汇报。同时,加大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落实好岗位职责,使生产现场控制在有序、平稳的状态中。

一是发挥好理念先导作用。心态安全是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最能体现安全意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只有心态安全才会行为安全,才能保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以安全价值观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是心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灵魂。追求健康是人皆有之的基本需求,可是为什么在一些单位“三违”现象屡禁不止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观念问题,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比如说,一些单位盲目追求效益,迫使或诱发本单位职工拼设备、拼体力,违章冒险蛮干;又比如,上级组织安全大检查是帮助下级查出隐患,预防事故,这本是好事,可下级往往百般应付,恐怕查出什么问题,查出问题便想方设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比如,“我要安全”本来应是职工本能的内在需要,可现在却变成了管理者强迫被管理者必须完成的一项硬性指标。如果上述错误观念不破除,正确的安全理念不树立,那么,安全生产的建设就永远是一座空中楼阁。

二是发挥好宣传教育作用。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工作的终端是每一位员工,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因此,如何认真地确立起每一位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之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性转变,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营造“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必须拓宽宣传教育形式,建立起整体性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环境。通过电视、报刊、板报、标语、读本等媒体和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歌咏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攻势,做到寓教于乐,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安全知识广为传播,潜移默化地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培养人的安全心态。

三是发挥好亲情感染作用。从理论上讲,促使全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适应了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讲职工是愿意接受的。要解决安全问题入心入脑的问题,还应注重情感投入,可采用亲情教育法,时时提醒职工牢记亲人的嘱托;如为职工过生日,送警句,兄弟交心等方法,不失时机、潜移默化地向职工宣传安全思想;再就是开展安全共保活动,基层单位定期向职工家属发出安全承诺书,号召家属发挥好安全第二道防线作用,真诚邀请家属参加到安全共保活动中来。

四是发挥好管理规范作用。职工安全素质的高低与安全管理者的方法是有直接联系的。过去,管理者抓“三违”更多依赖的是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不可否认,批评和罚款能使违章职工的思想受到触动,但仅仅通过经济手段控制“三违”现象是不现实的。尤其是个别管理人员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很容易使职工感情上受到伤害,进而对安全管理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使经济处罚的有效作用大打折扣。为了增强管理效果,管理者应该在严格执行刚性制度的同时,注重柔性管理方法的使用。如在基层单位会议室设置“不规范行为警示台”,让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者站到台上,将违章经过及危害说清楚,促使其自我反思,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企业管理人员要发挥示范作用,当生产条件达不到安全、危害员工健康时,不得盲目指挥、违章指挥。尤其当威胁到员工生命安全时,要把保障员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此外,要为员工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心情舒畅、精力充沛地去工作。

五是落实制度“严”字当头。人即是安全工作的受益者,又是出事故的受害者,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从我们每个人成长的艰难性,可以看到父母之心难违;从失去亲人悲痛的难忍性,可以看到亲缘之情亦难违;从党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性,我们深知党心民心更不可违。因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每一个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个企业搞好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要狠抓一个“严”字,要“严”字当头,要严制度、严标准、严明劳动纪律。特别是对那些日常违章人员,在对其做到教育的基础上,利用暴光、经济重罚等措施,督促本人增强安全意识和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作为基本出发点,看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六是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要着眼于一个“全”字。坚持每天早晨分工会上的安全喊话,特殊重点部位,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并设专人监护。施工机具定期检验、校订,每个项目实行安全、质量环节自检、互检制度,中队组织不定期现场抽检工作,促使每个员工都能从思想意识上重视安全,行为上规范安全,综合治理,总体推进,要求全队每个人都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一盘棋”的思想。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是确保企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培育安全生产文化之路。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是其根源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员工的自觉安全行为规范缺失、自我防范能力不强。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坚持重安全意识、重安全规程、重安全行为规范、重细节养成;应以安全意识教育为先,以提高安全技能为重,以养成安全生产行为规范为目的;培养员工的安全行为规范,全面提升安全防范技能,确保安全生产。生产一线是企业安全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一是要源头参与,对于企业涉及到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内容的制度、规定,依法规范、强化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二是要立足班组,提高职工自保互控能力。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安全生产最直接的承担者和参与者。要夯实班组安全基础,一方面要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应变能力和安全技能,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另一方面要建立班组自保互控体系,以自保为主,互控为辅,不断增强职工保安全、反违章的内在驱动力。三是要突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围绕安全重点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采取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巡回检查和跟踪追查等方法,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红、黄通知书,建立安全档案,追踪整改。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加大对生产现场、生产设备、有毒有害作业岗点以及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力度。

总之,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永远没有终点,只有真正做到全队管理层面重视,职工警觉不违章,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考核到位,严格奖惩兑现,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才能确保安全生产。从而在全施工队范围内形成安全工作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进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稳步健康发展。

篇4:临近营业线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强化施工地段营业线行车安全控制,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共保体系,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按照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的桥涵)或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涉及既有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

第二章施工类别的划分

第3条临近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类:

1.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

(1)吊装作业时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2)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包括立信号机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4)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5)线路拨接、临近营业线的爆破施工、在营业线装卸桥片或跨越营业线搬运钢轨、轨枕、信号机柱、水泥电杆等大型路料设备的施工。

2.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施工,列为B类施工。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且侵入营业线限界的,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

(1)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挖掘机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和挖掘装载作业。

(2)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4)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5)临近营业线3米范围内的大型机械施工作业。

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及可能危及营业线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1)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

(2)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3)上跨铁路电力、通信线路下方的施工。

(4)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5)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6)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第三章施工计划编制及实施

第4条施工单位上报的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应初步判定施工类别,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预审,核定项目类别。属于A类及B类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及天窗修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按Ⅲ级施工规定强化安全管理,其月计划、日计划审查、审批、发布程序与现行月度施工计划公布的施工项目相同。属于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需编制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步骤执行“一表三书”。

第5条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编制

1.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及C类施工,由施工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中不纳入集团公司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进行汇总,填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附表1),经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盖章后报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审核。

2.经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审核。

3.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运输处审批,下达月度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以施工计划附件形式下发)。

4.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不需申报施工日计划,实际施工时间有变化时,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提前2天以电报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单位。

5.未纳入“临近营业线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施工项目确需施工时,按照以上申报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前7天报运输处,运输处以电报形式公布。

第6条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实施及信息反馈

1.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提前3天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报送《施工开工通知书》(附表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内容、计划进行核对,在2日内向相关车务、机务、工务、电务、通信、车辆、水电,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发《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附表3)。

2.工务、电务、通信、水电等设备管理单位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由主管安全副段长组织相关业务科、安全科对开工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协议、开工报告等进行审核,达不到施工条件要求的不准开工。达到施工条件的,设备管理单位调度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附表4),指派现场监管人员按时到达施工现场进行监护。车间、工区在没有接到单位调度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派人监管或防护。

3.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设置《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登记簿》(附表5),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主持,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必须按规定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到达施工现场进行签到。监护人员未到达现场或未进行签到,施工单位不得提前擅自开始施工。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负责人、监管人员共同确认停止施工,并进行离场确认登记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组织实施,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建设管理机构、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根据此计划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设备管理单位作业人员、工务线路安全检查员、监管人员日常检查时,对辖区范围内临近营业线的各种施工,要认真记录,发现新开工、无计划施工(包括严重违章施工)作业项目时,要及时与段调度核对,段调度对未下达《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的施工,立即报段领导,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属地安全监察大队报告。如发生漏报情况,列有关单位与施工单位同等责任。

(2)机务段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对照集团公司批准的月度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运用车间提前编制施工地点、施工项目、机械作业等信息,按照机车交路,在“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由机务段按规定制作,乘务员出乘时携带)中专项提示。列车运行中,机车乘务员按照标明的施工地点加强瞭望、鸣笛,发现险情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发现有未纳入“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的施工作业或列车通过时施工机械未按规定停止作业时,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就近车站,由车站转报列车调度员,调度员按重要信息反馈程序通知属地安全监察大队进行核实处罚。

(3)监理单位接到《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后,要及时安排专职监理人员进场,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实施对施工单位保证营业线行车安全和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管理。

5.施工单位每日将施工进度情况向建设单位施工调度和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调度收到施工单位的进度报告后,对施工作业地点改变的(施工地点前后移动超过800米),经核实准确后,每日12时前将次日临近营业线施工地点变更计划,通过局域网以《施工地点变更通知书》(附表6),发到相关车务、机务、工务、电务、通信、车辆、水电、地区安监大队等监管单位,机务段运用车间据此编制施工地点、施工项目、机械作业等信息,按照机车交路,在“机车乘务员出勤指导传达”中专项提示。其他监管单位根据专业监管需要,据此安排监护人员进行监护,对无计划施工的,按照规定的程序立即反馈。

第7条对于临时产生的临近营业线施工,施工单位须提前7天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提报施工计划及施工类别。计划提报前须经设备管理单位、施工配合单位会签。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对计划进行审查并编制临时施工监督计划,运输处以电报形式下达临时监督计划(涉及LKJ数据变化的施工不得少于20天)。

第8条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查的强制性规定

1.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的施工方案集团公司不予审查。

2.施工方案未经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运输处不得安排其施工计划。

3.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影响施工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时必须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

4.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其中施工单位内审必须经工程局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工程局技术负责人签认。

5.新建跨越营业线大型桥梁等对营业线安全威胁大、工序复杂的施工项目,应按不同的实施阶段分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中防护棚架(现浇支架)的搭设、拆除必须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否则,不予对防护方案进行审核。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条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

1.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的(含变更施工方案),未纳入施工计划的,禁止施工。

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

3.各施工项点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或未签到),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禁止施工。

4.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影响供电设备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未采取可控防倾倒、旋转、断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禁止施工。

5.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禁止施工。

6.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危及营业线安全的问题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未整改或整改完未经检查单位确认,禁止复工。

7.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管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或未签到的),禁止施工。

8.施工方案明确要求设置现场和驻站防护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简明应急防护程序,必须配备对讲机、口笛、信号旗、防护服等相关防护用品,否则禁止施工。

9.对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既未纳入月度临近营业线安全监督计划,也未上报运输处以电报形式公布下发,禁止施工。

10.施工单位未与设备管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禁止提报施工监督计划,严禁开工。

11.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安全协议”内容,设置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禁止开工。

12.夜间施工未达到夜间施工条件,禁止施工。

13.无封锁计划的临近营业线的爆破,禁止施工。

第10条临近营业线施工责任体系

施工单位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的主体。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专业分工,负责牵头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加强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加强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对施工安全负主体管理责任。

1.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职责:

建管、运输、工务、电务、机务部门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主管或牵头部门。

(1)项目开工前,项目主管或牵头部门召集相关业务处、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安监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召开施工方案审查会,对施工项目和影响范围进行界定,审核施工安全控制措施,提出控制措施落实要求,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监管责任落实组织体系。

(2)审核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预审的施工方案。

(3)协调解决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定期组织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的检查、督导。

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职责: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管理的主体单位,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

(1)负责组织对施工、监理单位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铁道部、集团公司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施工单位入场前,要积极组织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防护等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项目开工前必须组织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项目、内容与营业线对应里程、位置关系进行调查,向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协调会,通报临近营业线施工总体范围和主要施工项目,建立联系制度。

(3)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卡控措施,并指导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

(4)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负责审核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组织施工方案预审。

(5)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督促其严格履行协议。

(6)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日常管理,督促其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现场施工安全卡控措施。

(7)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控,杜绝擅自施工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8)定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全面掌握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组织及监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督促整改,严格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9)每日按规定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召开施工会议,总结当日的安全情况,铺排次日施工。

(10)按月对各施工单位次月施工项目、内容等计划进行汇总,报送集团公司相关单位、部门审核,并按照《施工开工通知书》下达《施工监护通知书》。

(11)施工项目开工前,组织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影响既有设备设施进行确认、排干。

(12)大型机械入场前,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对大型机械的种类、型号、性能、资质证书,及操作人员培训考试情况进行初审初验。经初验合格后组织安监室、相关工务段进行复审,经复验合格签认后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发放《大型机械准入证》(见附图),并统一编号建立管理档案,方可准许大型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13)督导施工单位做好民工的安全监管工作,施工单位必须与劳务工在上岗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书,明确安全责任,严格遵守铁路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各项要求,服从监管人员指挥,爱护路内各种设备、设施,否则及时辞退不准上岗。凡未签合同发生事故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3.设备管理单位的职责:

设备管理单位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的主体监护单位。工务、电务、通信、水电、车辆、机务段等设备管理单位对营业线及临近营业线施工负有监护、检查、监督、配合等责任。

(1)发现辖区范围内临近营业线的各种施工,要立即进行核对,凡是无施工计划或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安监室报告。

(2)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月度施工计划、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加强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的联系。接到建设项目开工通知,应主动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联系,安排人员进行巡查,防止施工单位擅自施工。

(3)按照施工安全协议管理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4)参加相关施工协调、技术交底、方案审查等会议,参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施工方案预审,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

(5)根据施工项目对临近营业线影响的程度,安排足够的人员采取不间断监护、施工期间监护、分段定时巡查、定时添乘机车检查、不定时巡查等方式,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加强监护、监督、检查。

(6)根据不同的施工项目,履行施工安全协议,组织制订《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提前对监管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明确监管监护的具体内容、重点和要求。

(7)对监管人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消除安全监护盲区。

(8)按照集团公司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严格施工监护、监督、检查,配合、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遇施工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偏差及可能影响路基稳定等特殊情况时(如地下管线、土质、水位以及天气等原因),必须与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联系,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正。

(9)工务段要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铁路行车安全教育,对大型机械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一机一人”防护,停用的机械、车辆应由专人管理,杜绝操作人员擅自启动机械作业。

(10)电务段(通信公司)要提早介入,扎实开展光电缆排干工作,及时为施工单位提供光电缆敷设的详细资料,积极协同施工单位摸清既有光电缆型号、走向、深度等,检查过桥、过涵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标识走向是否与实际走向一致。同时对施工地段地埋或架空光电缆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对既有的通信、信号设备认真盯控检查、严格监管监护,对涉及到轨道电路区段施工,检查各部绝缘良好、无破损,检查各种引接线、跳线、导接线固定良好、防混措施良好。特别要高度重视站改、新开站联锁试验工作,严肃联锁试验纪律,杜绝违章封连电气接点等破坏联锁关系的作业行为。

(11)机务段要严格按照“企业自备机车运用安全监管”(附件1)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和工程单位自备机车运用安全监管,确保企业自备机车运用安全。

(12)水电段要积极督导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地段电力电缆、架空线路和电杆、拉线的防护,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警示标识、标志齐全完好,并按照施工安全协议管理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同时对日计划确定的需要监护施工地段既有设备认真盯控检查、严格监管监护。

(13)车辆段要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车辆安全监管”(附件2)有关规定,加强对进入管内营业线运行的工程车辆,以及出入铺架基地、临近营业线的工程线运行的工程车辆的安全监管,确保工程车辆运用安全。

(14)设备管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施工开工通知书”后,于施工前1日,统一调配监管人员,下发《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进行监管监督书面交底,严格现场安全监管。施工监管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后,依据《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指导书》有关条款,逐项检查现场防护情况,并与驻站防护员联络核对无误后,方可容许开工。

(15)加强对施工作业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无计划施工、擅自扩大施工范围或质量不合格等情况立即制止,危及行车安全时强令其停止作业,立即恢复原状。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监管记录。

(16)每日施工结束后,认真复核确认施工进度,严禁施工人员违章蛮干及超范围施工等现象,特别要杜绝超范围偷点、抢点施工,导致出现影响路基稳定的严重安全隐患。

4.行车组织单位职责:

行车组织单位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合理利用既有行车设备,积极配合驻站防护及联络员,为施工作业提供便利条件。

(1)在站界范围内发现临近营业线的各种施工,要立即进行核实,对于无施工计划或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施工,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及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和安监室报告。

(2)按施工安全协议管理的相关规定,主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3)负责对施工单位工程车辆的运用、停留防溜进行监管,对施工车辆运输组织进行管理。

(4)参加相关施工协调会议,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

(5)接到施工现场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汇报时,禁止向施工区间(地点)放行列车。

(6)对设备管理单位的登记、销记进行审核,及时接转施工调度命令。

(7)审核填记《临近营业线驻站联络员到、退场登记表》(附表11),驻站防护及联络员到达、离开车站行车室时间登记,须由车站值班员(或值班站长)确认。

5.监理单位职责:

(1)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学习铁道部、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关于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行性规定。

(2)必须按投标承诺及监理规范、施工规范相关规定,配足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配齐设备及检验仪器、仪表,强化施工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3)营业线改建及增建二线施工,监理单位应确认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签订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

(4)必须安排胜任专职监理人员实施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监理,并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监控,并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重点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进行全程盯控,杜绝擅自施工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5)认真履行监理合同,通过跟班监督检查(旁站)、实地量测、工程试验和发布指令性文件等监理手段,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认真执行工地例会、跟班监督检查、巡查及平行检验制度,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既要保证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还要保证工程的有序推进。

(6)参加集通铁路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会、建设例会,参与方案的审核,同时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施工方案要求的不得批准开工。

(8)核对、确认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审核、掌握施工日计划。

(9)对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现场盯控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

(10)对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单位监管监护不到位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并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同时在施工日例会进行通报。

6.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是施工安全、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情况落实的主要责任单位。

(1)必须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主动学习铁道部、集通铁路集团公司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2)根据临近营业线的施工项目、内容,主动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提前进行现场调查,特别是对与之相邻的营业线行车设备的对应里程、位置关系、运输生产情况及地质、隐蔽设施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正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3)按规定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内审,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认,方案中对施工类别进行初步划分。

(4)按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

(5)施工单位必须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严格履行。

(6)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现场安全卡控措施和集通铁路集团公司施工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7)施工单位要根据投标承诺及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齐足够的工程管理人员及工程机械、机具,设置专人进行管理。

(8)针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危险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配齐抢险设备、材料,定期组织开展抢险演练。

(9)炸药、雷管等易燃易爆品要指派正式合同制职工保管,24小时坚守岗位,严格进场、出场把关,台帐清楚。

(10)施工组织方案中,施工作业办法不符合现场实际影响施工效率,需改变施工作业办法时,必须重新修改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审核程序重新审定后,方可按照修改后的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

(11)每项施工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提报开工申请,经审核资料、现场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

(12)施工前1日,根据气候条件、工程进度,制定次日施工作业时间表,明确施工项目、内容、地点等,并上报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转报设备管理单位。

(13)对路基取土和影响桥涵基础的施工,提前制定加固(支护)方案,采取必要的加固(支护)措施,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后,并派人现场监管监护,方可施工。

(14)施工单位必须对大型机械建档立卡,并在驾驶室两侧醒目位置进行编号张贴,数字符号下面需注明施工单位简称,未经编号的大型机械严禁进场作业。大型机械驾驶员进场前必须进行铁路安全知识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和《大型机械准入证》,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按期清查施工机械和操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械和操作人员及时清理。每日开工前,施工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对大型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及安全交底。

(15)施工作业地段、作业范围内有光电缆、地下管道等设施时,须在相关单位配合人员确认及现场监护下作业,作业过程中要听从监管人员指挥,禁止野蛮作业。现场情况不明时必须停止作业。

(16)对可能影响路基或桥梁基础稳定的施工,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中,因施工组织方案中地质情况预测不准、加固措施采取不力等造成影响线路基础稳定和行车安全,必须及时重新修改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审批程序重新审定后,方可施工。

(17)对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单位监管监护不到位的问题及时报告相关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同时在施工日例会进行通报。

7.安全检查监督部门职责:

安全监察室负责集通铁路集团公司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下设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和地区安全监察大队(新线施工安全监察队),负责对集团公司临近营业线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防控施工中影响行车、人身安全的倾向性、关键性问题。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制止和纠偏,下发《施工安全隐患纠偏指令书》(附表7)或《施工处罚(扣除抵押金)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下达《施工安全停工整顿通知书》;对严重违章违规施工屡禁不止,整改不认真、不及时的责任施工队伍,责令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施工单位清除出场。

(1)检查监督集团公司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和管理责任履职情况。

(2)检查监督针对挖断光电缆,施工机械、机具、路料侵限,防溜惯性事故隐患,制定的施工安全措施及行车办法的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不同等级施工的组织,监控领导和有关干部到岗和现场监控情况;检查监督各单位工作人员盯岗及对关键环节卡控情况。

(4)检查监督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持证(合格证)上岗等情况。

(5)检查监督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问题及施工现场人身安全问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6)检查监督施工命令、行车办法、联锁试验、登销记等落实情况。

(7)检查监督各单位施工准备、放行列车、施工防护等措施执行情况。

(8)检查监督施工完毕后开通线路的检查整修情况和阶梯提高列车运行速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9)检查监督汛期施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需拆除网围栏的施工与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及责任落实情况。

(10)对管内临近营业线施工进行安全考核,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及隐患进行纠偏和责任追究。

(11)每周对施工监管人员检查不少于2次,重点按照监管监护技术交底,督导检查监管人员施工安全卡控措施和监管指导书实施情况。

(12)新设备开通运用前,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对开通前的线路等设备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整治,经各部门、单位确认具备开通条件后,共同签认方可开通线路。

第五章施工安全培训

第11条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在施工开始前必须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全员施工安全培训。各设备管理单位要提前介入,积极配合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工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得开工。安监部门对安全培训过程和效果进行督导检查。

1.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新线施工安全监察队配合,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项目指挥部(项目部)指挥长(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主管安全和生产副指挥长(副经理)、安全总监,各标段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工区)项目经理(工区长)、总工程师、主管安全和生产副经理(副工区长)、安全总监,各施工架子队正副队长、技术员、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大型机械操作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及施工单位项目指挥部(项目部)、各标段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工区)安质部全员和工程技术部全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经安全考试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持证上岗。考试卷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存查,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必须统一编号建档存查。

2.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督导施工单位对所有进场作业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知识集中培训,经安全考试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持证上岗。考试卷由施工单位存查,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必须统一编号建档存查。

3.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督导施工单位教育劳务工要严格遵守铁路部门施工、人身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各项要求,服从监管人员指挥,爱护路内各种设备设施。

4.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设备管理单位要结合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及专业特点,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12条各设备管理单位在开工前组织本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人员、防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安全考试合格后,由设备管理单位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并持证上岗。考试卷由设备管理单位存查,核发《安全技术合格证》必须统一编号建档存查。安监部门对安全培训过程和效果进行督导检查。

1.设备管理单位在开工前组织本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人员、防护人员对《技规》、《行规》、《安规》、《修规》,以及《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施工安全管控措施》、《施工安全责任追究考核办法》进行集中培训,培训课时不少于24课时。

2.施工过程中,对新入场的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人员、防护人员必须按照以上培训内容进行不少于24课时安全培训。对调离施工安全管理岗位超过1个月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

3.单项施工开工前,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要提前组织现场监管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技术指导书》要求,进行培训教育,明确现场监管监护内容和重点。

第六章施工会议制度

第13条临近营业线施工时,按照施工不同类别,由施工领导小组或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日施工协调总结会。

1.A类及纳入集团公司计划的B类施工的日施工总结协调会按营业线III级施工协调总结会执行。

2.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B类及C类施工在施工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日常施工协调管理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行政正职任组长,地区安全监察大队队长任副组长,管内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单位行政正职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参会范围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行政正职主持,特殊情况行政正职不在时由主管副职主持,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各主管生产、安全副职,地区安全监察大队队长、新线施工安全监察队队长,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单位正职或主管副职,相关部门、单位科室负责人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4.会议程序及内容

(1)实行日施工例会签到(点名)制度和日责任落实签认制度,建立《日施工例会签到(点名)簿》、《临近营业线日施工监管责任落实签认表》(附表8),保证参会部门和单位人员按时到会,任务落责明确,不漏项。

(2)各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推进计划和前一日安全工作要求,汇报当日工程进度和施工安全情况,分析未按推进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的原因,制定补救方案;分析安全上存在问题的原因,拿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安排次日施工计划内容,提出需配合和协调解决的问题。

(3)监理单位汇报当日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需会议研究协调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问题。

(4)各设备管理单位分别汇报当日安全监管,以及施工单位在安全监管和防护配合上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并需会议协调解决的监管问题。

(5)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主管施工、安全副总经理,汇报当日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监理工作、监管工作等检查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协调解决的建议或要求。

(6)新线施工安全监察队通报当日检查发现的施工安全问题,分析问题原因,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提出具体的针对性整改要求。通报因安全问题被停工的单位,以及因安全问题被考核处罚的单位,发生事故及时进行事故通报。

(7)其他参会部门、单位领导及工程技术人员,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意见,研究协调解决相关施工技术质量问题。

(8)新的施工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提前3日在施工总结协调会上汇报施工项目、地点、内容、影响范围,施工人员组织、培训,施工材料、机具、机械防护到位情况,以及相关安全协议签订、安全措施的制定、安全防护人员培训到位等情况,提出开工申请和须设备管理单位配合监管的具体项目、时间要求。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确定需现场确认的设备管理单位,并组织现场确认签字。

(9)根据施工单位的开工请求,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行车组织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依据各自管理、监管责任,按照有关开工条件核实程序和标准,确认施工项目已达到开工条件后,分别在《临近营业线施工项目开工签认表》(附表9)中签字同意开工。

(10)每日施工例会主持人根据各单位汇报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意见,统筹协调部署次日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监管、配合等工作。特别对施工安全控制,整体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各单位责任落实,提出明确要求。承担具体监管监护责任的单位参会领导须在《临近营业线日施工监管责任落实签认表》中签字确认。

(11)对专项封锁施工,施工前按照施工类别和等级在协调会议上确定各单位相应盯控领导和包保干部,并确定施工到场时间;确定专项封锁施工结束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对开通前的线路及设备质量进行检查整治的各级人员。

第七章施工安全防护

第14条凡临近营业线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必须纳入监控管理并指派施工监管人员。临近营业线天窗点内施工作业项目,不论是站内,还是区间,设备管理单位均须指派驻站防护员和施工监管人员。施工单位须根据地理环境、施工项目及设备管理单位的要求,合理设置现场防护员和驻站联络员。

1.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设置: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超过2公里增设1名,站内施工每作业组至少设置1名;凡桥涵接长、平改立基础开挖、涵洞顶进及D型梁支墩打孔桩,扰动既有线路基础稳定、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均须单设监管人员。

2.施工单位现场防护员设置:每个作业处所至少设置1名,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每超过500米至少增设1名防护员,具体施工现场防护员设置,由施工会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临近营业线施工的大型施工机械须设置“一机一人”防护,对使用机械上料的马道口必须增设1名防护员。

3.参加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质的施工单位的正式职工带领。劳务工不得单独上道作业,更不得担任爆破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得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4.营业线、临近营业线施工时,作业人员、防护人员单线区段下道避车时,须在线路同一侧避车;双线区段下道避车时,须在作业线侧避车,严禁在两线间或非作业线侧避车。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瞭望,防止列车上抛落物、坠落物或绳索伤人。

5.下道避车时,作业机具和路料必须随人一同下道,由现场防护员和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共同确认,防止侵限。

6.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监管人员,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防护人员必须各自统一防护服,便于现场区分。为保证夜间施工作业安全,防护服必须带有反光标志。

第15条施工现场各相关单位必须配备防护信号及相关备品。

1.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和监管人员、施工单位联络员和防护员必须按规定携带防护用品,并保证作用良好。

2.施工单位的驻站联络员配备手持对讲机1部(佩戴耳机),备用电池1块;现场防护员配备喇叭(口笛)1个,红、黄色信号旗各1面,手持对讲机1部,夜间施工须增配黄白双色信号灯1盏;大型机械司机配备与现场防护员同频率手持对讲机1部(佩戴耳机)。

3.工务部门的驻站防护员配备防护电话1台、手持对讲机1部(佩戴耳机),备用电池1块;现场监管人员配备喇叭(口笛)1个,响墩6个(双线区段12个),火炬2个,红、黄色信号旗各1面,短路铜线2条(自动闭塞区段),手持对讲机(频点应与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一致)1部,备用电池1块,夜间施工须增配红白双色信号灯1盏。

4.电务部门的驻站防护员配备手持对讲机1部(佩戴耳机),备用电池1块;现场监管人员配备手持对讲机1部,备用电池1块。

5.电力部门的现场监管人员配备手持对讲机1部,备用电池1块。

第16条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防护备品的使用管理。

1.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要备用一定数量的防护信号备品,并建档立卡,由专人管理,保证数量充足,质量良好,按规定数量领取并签认。

2.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对防护信号备品使用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担任驻站防护、现场监管监护及驻站联络、现场防护职务。

3.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及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现场监管人员每日须对防护信号备品进行全面检查,保证其作用良好。

4.施工单位现场防护员、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均需配置口哨(必要时配扩音喇叭),若对讲机呼叫大型机械司机无应答,现场防护员、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须使用口哨或扩音喇叭发出紧急口令,强制大型机械停止作业。

5.施工前,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监管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必须提前40分钟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或管理人员须到车站行车室详细登记“施工作业开始和结束时间、施工里程、施工项目”等内容,由车站值班员、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利用无线通讯设备与现场监管人员逐项核对确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开工。

6.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不间断联系,确认现场防护措施有效。施工现场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现场防护员要立即通知驻站联络员和现场监管人员,驻站联络员立即告知车站值班员和驻站防护员,禁止向施工区间放行列车。驻站防护员及时联系现场监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如需设置停车防护时,由现场监管人员监督现场防护员进行设置。如来不及预告就近车站且确认来车方向时,由现场监管人员确认并组织现场防护员立即奔向来车方向显示停车信号拦停列车。

7.同一区间多个施工地点同时作业时,按照施工地点相对营业线公里标进行编号,当列车由车站开车时,驻站联络员通知区间所有防护员,防护员按照远近依次逐个进行联控。列车通过施工地点时,该施工点防护员须利用无线对讲机通知列车运行方向下一个施工点防护员。

8.各级施工防护、联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3—5分钟联系制度,如遇联系中断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施工现场。

第17条防护信号备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使用。

1.信号旗:信号旗在使用中有展开和拢起两种显示要求,列车接近时,监管人员要将拢起的黄色信号旗高举头顶与机车乘务员进行互检,待机车乘务员呜笛回示后方可放下;现场防护员应站在安全地点面向来车方向接车。遇既有线路发生故障或大型施工机械、机具、路料等侵入营业线限界危及行车安全时,现场防护员按照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要求进行防护,监管人员要面向列车方向,手臂伸直将红色信号旗展开,向列车显示停车信号。

2.信号灯:遇夜间施工,列车接近时,监管人员要将白色灯光高举头顶与机车乘务员进行互检,待机车乘务员鸣笛回示后方可放下;现场防护员应站在安全地点面向来车方向接车。遇既有线路发生故障或大型施工机械、机具、路料等侵入营业线限界危及行车安全时,现场防护员按照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要求进行防护,监管人员要面向列车方向,显示红色灯光。

3.火炬: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施工,机车乘务员瞭望困难的情况下,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时,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迅速组织施工单位防护员使用火炬进行防护。

4.响墩:既有线路发生故障或大型施工机械、机具、路料等侵入营业线限界危及行车安全时,监管人员组织施工单位防护员在故障地点前后800米分别设置响墩三枚进行防护(来车方向右二左一放置,每枚间距为20米)。如已知来车方向,须先在来车方向一端放置响墩,然后在另一端放置。

5.喇叭(口笛)

确报信号:通知施工负责人,车站已向施工区间发车,鸣示方法为一长两短声。

警报信号:通知施工负责人及全体施工人员,列车已经接近,鸣示方法为一长三短声。

7.手持对讲机:施工单位现场防护员与大型机械司机的手持对讲机必须保持同频率。

第18条安全防护工作的检查制度

1.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各级检查人员每周对驻站防护员、现场监管人员及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防护信号备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不少于5人次,抽查情况记录在《记实手册》或《工作手册》内,抽查发现的问题在施工日例会上进行通报。

2.集团公司相关业务处、安监室各级检查人员每月对驻站防护员、现场监管人员及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防护信号备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不5人次,抽查情况记录在《记实手册》内,抽查发现的问题在施工日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19条临近营业线施工手持对讲机必须统一频率,该频率不得干扰营业线行车正常联控。并建立规范的安全联控标准。

1.车机联控

(1)联控时机:列车接近车站或站内开车前,车站值班员与列车司机车机联控后,若前方运行区间内有临近营业线施工,车站值班员须与司机进行联控。

(2)联控用语:

车站值班员:**(站)至**(站)区间临近营业线施工*处(站内临近营业线施工*处)。

司机:**(站)至**(站)区间临近营业线施工*处,司机明白(站内临近营业线施工*处,司机明白)。

(3)联控范围:站内(上下行进站信号机之间)、区间(相邻两站进站信号机之间)分别进行联控。

2.施工现场联控

(1)联控时机:列车通过车站或站内开车前,车站值班员与列车司机车机联控后,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使用手持对讲机与现场防护员进行联控;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与现场监管人员进行联控,提前掌握营业线列车运行情况。

(2)车站办理闭塞后联控用语

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施工现场,**次列车已闭塞,施工现场注意。

施工现场防护员:**次列车已闭塞,**施工现场明白(遇区间多处施工,各现场防护员依次应答)。

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施工现场,**次列车已闭塞,施工现场注意。

现场监管人员:**次列车已闭塞,**施工现场监管明白。

(3)列车接近该通过的车站或站内开车时联控用语

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施工现场,**次列车**站通过(站内开车),施工现场注意。

施工现场防护员:**次列车**站通过(站内开车),**施工现场明白(遇区间多处施工,各现场防护员依次应答);经确认施工现场已停止作业,人员机具下道后呼叫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施工现场人员机具已下道(遇区间多处施工,各现场防护员依次呼叫)。

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施工现场,**次列车**站通过(站内开车)。

现场监管人员:**施工现场监管明白(遇区间多处施工,各现场监管人员依次应答);经确认施工现场已按规定停止作业,人员机具下道后呼叫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施工现场人员机具已下道(遇区间多处施工,各现场监管人员依次呼叫)。

(4)站内施工联控用语

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施工现场,**次列车临站开车(通过),施工现场注意。

施工现场防护员:**次列车临站开车(通过),**施工现场明白;经确认施工现场已按规定停止作业,人员机具下道后呼叫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施工现场人员机具已下道。

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施工现场,**次列车临站开车(通过)。

现场监管人员:**施工现场监管明白;经确认施工现场已按规定停止作业,人员机具下道后呼叫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施工现场人员机具已下道。

(5)列车通过施工现场联控用语

营业线列车每经过区间一处施工现场,该现场防护员应与该区间下一处施工现场防护员进行联控。

列车经过一处施工现场后,该现场施工防护员联控用语为:**次列车通过**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注意。

该区间下一处施工现场防护员联控用语为:**施工现场明白。

第20条列车接近施工作业现场时的互控互检制度

1.施工作业现场得到来车通知后,现场监管人员要及时督导施工现场负责人和防护员组织施工作业人员、大型施工机械及机具停止作业并在安全地段避车。

2.现场监管人员确认现场作业人员、机械停止作业,且作业人员及机具、材料不侵限,并在安全地段避车后,应面向来车方向与列车司机显示互检信号(拢起的黄色手信号旗高举头上),列车司机应及时鸣笛回示,现场监管人员放下拢起的黄色信号旗。

第21条临近营业线施工防护员及监管人员签认制度

1.临近营业线施工单位、监管单位驻站联络员(防护员)应在《临近营业线驻站联络员到、退场登记表》(附表10)如实填记到达、离开行车室的准确时间,并详细填记所防护区间的施工地点、工程项目、起止时间、影响范围。车站值班员(值班站长)对驻站联络员(防护员)资质检查确认后,车站值班员(值班站长)、监管单位驻站防护员按照当日施工计划与现场监管人员共同核对施工地点、施工项目、起止时间、影响范围和现场防护工作落实情况,并将核对情况记录在《临近营业线驻站联络员到、退场登记表》中,核对无误、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后方准现场开工作业。发现与施工日计划不符的施工,严禁开工作业。

2.车站在与邻站办理闭塞后,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相关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在接到车站值班员的通知后,将车次、闭塞时间、通知时间等内容记录在《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签认簿》(附表11),并立即通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监管人员和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在确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及机具停止作业后,将施工作业人员及机具停止作业时间记录在《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签认簿》。

3.施工结束后,由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车站值班员(值班站长)利用无线通讯设备共同与现场监管人员逐项核实,确认具备施工结束离场条件后,设备管理单位驻站防护员和施工单位驻站联络员方可离开行车室。

第22条同一施工地段,多个作业面、多台大型机械作业时,须严格执行“一机一人”防护制度。现场防护员须站在距离防护机械10m范围内瞭望条件好的位置进行防护,列车开来时,驻站联络员按照距列车由近向远的顺序联控现场防护员。若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使用手持对讲机联系困难时,必须设置通信信号中继器,必要时设现场电话员防护。

1.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的挖掘机、吊车等具有旋转功能的大型机械,司机室内必须配备与现场防护员同频率的手持对讲机一部,备用电池一块,保证对讲机作用良好。每日开工前,由设备管理单位监管人员对本施工作业点挖掘机、吊车等大型机械配备的对讲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记实手帐》内。

2.大型机械在临近营业线施工作业,当旅客列车临站开车(通过)、货物列车接近施工地点1200~1600m前,须停止作业,并将大型机械停在距营业线钢轨头部外侧3m外的安全地点。若大型机械作业面低于既有线路基2.0米且距钢轨头部外侧3m以外(不含挖掘机、吊车等带有伸缩装置的机械),来车时可不停止作业。

3.大型机械在路堑地段施工作业,作业平台宽度不得小于5m,挖掘作业时,机身必须停稳牢靠。

4.大型机械2小时以上不进行施工作业时,须停放在距营业线钢轨头部外侧10m以外牢靠、稳定的安全地点;路堑地段严禁停放在路堑内边坡上,必须停放到距路堑边缘10m以外安全地点。遇特殊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使用大型机械在临近营业线进行土石方作业或者行走时,机械任何部位不得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机械伸长部位或被吊起物件旋转位移,其任何部位距营业线钢轨外侧不得小于3m。如因工程需要,必须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进行土石方作业时,按照临近营业线A类施工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按III级施工办理。

6.大型机械在距离营业线钢轨头部外侧20m外的地点作业时,须在20m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7.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防护人员必须在所防护机械一侧,并且在营业线外侧防护、避车。

第23条临近营业线施工必须在营业线侧限界外设置安全隔离防护设施,并设置安全警戒隔离防护。

1.临近营业线路基线下工程(包括清表、新筑路基不超过既有路基0.5米的填筑碾压、涵洞接长等)施工作业必须设置安全隔离防护网,要求每隔3米设置防护桩,桩高1.8米,埋深不少于0.5米,在防护桩外侧加装高度不少于1.2米的尼龙防护网,尼龙防护网孔直径不得小于12cm。

2.路堑开挖(包括临近营业线爆破施工及新筑路基高度超过既有路基0.5米的路基施工)施工,必须提前在营业线侧设置硬质安全隔离防护。该防护必须由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设备管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3.凡涉及机械行走或作业的现场,必须在电力或通信电杆及电杆拉线处设置防撞隔离防护桩;通信、信号电缆箱盒外侧设置防撞隔离防护罩。

4.凡经排干处理暂时不进行深埋或确需临时外漏的电缆线路,均需设置石棉槽道防护,并在石棉槽道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每周检查1次,并在施工结束前进行深埋处理。

5.对扰动营业线路基稳定的开挖基坑(包括垂直开挖和放坡开挖)、排水沟施工,防护方案必须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设备管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共同审定,确保支撑加固及拉锚措施或其他加固方案能够有效保证营业线路基及边坡稳定、施工安全。

6.施工现场存在悬崖、坡坎、沟、槽、坑、井等危险部位,应设置防护围挡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在临街、交通干道附近和居民密集地段施工时,设置安全围挡和警示牌,实行封闭管理,严禁非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第八章施工安全协议管理

第24条施工安全协议签订范围及审批程序

1.施工安全协议需分项目签订,同类施工项目可签订一次,但须分别注明每处施工的具体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属于A类及B类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的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签约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安全监察室审核签字,报送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

3.属于B类不纳入集团公司施工计划和C类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或设备监控单位)签订,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门、主管业务处审查并签字,报安监室备案。凡涉及工程车辆出入衔接营业线车站、铺架基地以及工程线运行组织时,必须与行车组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4.设备管理单位对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须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5.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营业线施工项目,因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施工单位须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方可提出施工申请。

6.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前,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双方须到现场确认既有设备位置。设备管理单位须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备设施情况,提供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必要时集团公司业务处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7.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等营业线大中型建设的过渡施工,施工单位须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8.施工安全协议年内有效,不得跨年度延续执行;施工主体、行车组织发生变化后,必须及时重新签订安全协议。

9.凡涉及临近营业线的汛期施工安全协议,同时报防洪指挥部审批。

10.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批,主管业务处不予提报施工计划,运输处不得纳入月度施工计划。主管业务处在“月度施工计划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施工安全协议的审批情况。

第25条施工安全协议内容

1.基本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应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结合部安全责任划分及界定;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

(7)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8)设备管理单位施工监管人员责任范围、关键项点及控制标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施工安全协议中不得使用“可能、或许、大概”等模糊字眼,不得在协议中简单地转移或模糊安全责任。

3.施工安全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携带施工监管指导书。

第26条安全协议责任划分与界定

1.共同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一切施工任务的首要位置,严格执行铁道部、集通铁路集团公司营业线和临近施工安全有关规章制度。

(2)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隐患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确保行车安全。

(3)建设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和施工单位,须建立联合安全检查和信息联系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互通施工安全情况,掌握施工安全动态。

(4)发生事故、险情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全力参与救援抢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险情调查分析。

2.设备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1)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监管办法,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对施工单位需配合解决的问题,一般性问题在1日内答复解决,重要性问题3日内予以答复(施工组织方案审查时间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周)。

(2)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请求,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委派胜任人员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路料的装卸和路用列车调车及停留作业,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车辆防溜、路料堆放、调车作业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明确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影响行车设备使用范围,驻站联络员(防护员)随时掌握列车运行情况,严格执行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车站登销记签认制度,及时准确地转达行车调度命令及重要安全事项。

(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责任区段(包括出入机车、车辆、自轮运转设备、铺架设备的工程线),发现设备设施不良和安全隐患时,立即责令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填发“营业线(临近营业线)施工监护或停工通知书”,督促整改。

(5)对达到验收开通标准的工程,应在建设单位组织下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6)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对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7)对辖区内临近营业线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或施工安全协议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施工的,立即责令停工。同时,除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外,及时上报情况。

(8)针对具体施工,制定施工监管指导书。

3.行车组织单位安全职责

(1)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请求,及时提供《站细》等有关技术资料,对影响运输较大的施工,负责组织制定车流和运输调整方案。

(2)委派胜任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做好路料的装卸和路用列车调车及停留作业,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车辆防溜、路料堆放、调车作业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3)对施工单位提报的自备机车、工程车辆、自轮运转设备出入营业线计划严格审核,核实机车车辆、自轮运转设备质量符合运用条件,并指派胜任人员监督卡控相关作业。

(4)详细掌握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影响行车设备使用范围,严格执行《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或《临近营业线驻站联络员到、退场登记表》登销记内容的审核签认制度,随时了解列车运行情况,准确及时下达调度命令,做好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

(5)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责令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立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督促整改。

4.施工单位安全职责

(1)开工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制,制订完善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历的与运输安全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铁道部、集通铁路集团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

(3)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4)及时向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安全信息等,经常保持与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的联系。

(5)凡进行影响铁路行车设备使用或行车安全的作业,必须在相关车站进行登记,取得调度命令后,方可进行作业。需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配合的施工,应提前3日以书面(电话)形式告知,并在设备管理单位及行车组织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6)做好责任区段既有设备、设施的检养修和必要的安全防护工作,对现场作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7)在临近营业线或与营业线交叉、衔接的施工中,自备的机车、自轮运转设备进入工程线作业,司乘人员必须持有铁道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件。

(8)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设备、工程铺架等设备质量,须经相关专业监管单位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上线运行。

(9)自备的机车、车辆、自轮运转设备、铺架设备,必须配足性能良好的防溜器具,防溜作业人员必须经铁路部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

(10)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机车车辆、自轮运转设备、铺架设备脱轨或其他情形,影响营业线安全时,必须第一时间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的报告程序报告;对不影响营业线安全的,必须第一时间报告运输部门和相关设备监管单位。

(11)自备的机车、车辆(租用的机车、车辆)、自轮运转设备、铺架设备在工程线、铺架基地专用线等自管线路运用时,发生危及设备使用和人身安全时,比照营业线铁路交通事故,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对负有监管责任的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12)自备的机车、车辆、自轮运转设备、铺架设备出入营业线或进入临近营业线的工程线作业时,必须提前1日向行车组织单位提出书面动车计划,经集通铁路集团公司调度所、相关车务段、车站审核批准,方准动车作业。

(13)对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控制措施进行补救,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设备管理单位。

(14)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

(15)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时,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16)计划内施工,施工监管地点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6小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安排人员监管监控。

(17)施工涉及拆除网围栏时,须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出报批申请,批准后方可拆除网围栏施工。

第九章?施工安全风险点管理

为确保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有序可控,杜绝严重施工事故,对施工安全关键部位、场所、设施等实施风险超前预防预控、分级控制管理。

1.施工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由建设管理部门督导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开工项目进行实地排查,针对施工可能危及的行车安全、设备安全、人身安全等突出隐患进行排查辨识,确立安全风险点,并对风险点可能造成安全后果的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建立安全风险点问题库。

2.针对排查确定的安全风险点,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督导施工单位逐项制定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并予以审核,审核后提报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安全风险点涉及到设计原因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处理。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和监理单位负责对安全风险点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预警制止、纠偏回检。

3.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风险点控制措施,包括风险名称、过程、范围、保证措施、控制目标、所需资源投入、责任人、起止时间,并在风险点消除前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监控。

4.各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提报的安全风险点问题库,掌控安全风险点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对辖区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点控制情况进行监督。

5.安监部门对安全风险点过程控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纠偏。

第十章?附则

第28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前发《集通铁路集团公司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内集铁安监〔2011〕129号)、《集通铁路集团公司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管防护人员防护信号备品管理办法》(内集铁安监〔2011〕277号)、《集通铁路集团公司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规定》(内集铁安监〔2011〕176号)、《关于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施工作业补充规定的通知》(安监电〔2011〕34号)同时废止。

第29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监室负责解释。

篇5: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加强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和基因工程工作人员的健康,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体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但不包括下列遗传操作:

?(一)细胞融合技术,原生质体融合技术;

?(二)传统杂交繁殖技术;

?(三)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基因工程工作,包括实验研究、中间试验、工业化生产以及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等。

?从国外进口遗传工程体,在中国境内进行基因工程工作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负责基因工程安全监督和协调。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基因工程工作进行安全管理。

?第五条基因工程工作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等级控制、分类归口审批制度。

?第二章安全等级和安全性评价

?第六条按照潜在危险程度,将基因工程工作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Ⅰ,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Ⅱ,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Ⅲ,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Ⅳ,该类基因工程工作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高度危险。

?第七条各类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等级的技术标准和环境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评估潜在危险,确定安全等级,制定安全控制方法和措施。

?第九条从事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应当对DNA供体、载体、宿主及遗传工程体进行安全性评价。安全性评价重点是目的基因、载体、宿主和遗传工程体的致病性、致癌性、抗药性、转移性和生态环境效应,以及确定生物控制和物理控制等级。

?第十条从事基因工程中间试验或者工业化生产,应当根据所用遗传工程体的安全性评价,对培养、发酵、分离和纯化工艺过程的设备和设施的物理屏障进行安全性鉴定,确定中间试验或者工业化生产的安全等级。

?第十一条从事遗传工程体释放,应当对遗传工程体安全性、释放目的、释放地区的生态环境、释放方式、监测方法和控制措施进行评价,确定释放工作的安全等级。

?第十二条遗传工程产品的使用,应当经过生物学安全检验,进行安全性评价,确定遗传工程产品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据遗传工程产品适用性质和安全等级,分类分级进行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四条基因工程实验研究,属于安全等级Ⅰ和Ⅱ的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属于安全等级Ⅲ的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查,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安全等级Ⅳ的工作,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基因工程中间试验,属于安全等级Ⅰ的工作,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属于安全等级Ⅱ的工作,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安全等级Ⅲ的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案;属于安全等级Ⅳ的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基因工程工业化生产、遗传工程体释放和遗传工程产品使用,属于安全等级Ⅰ至Ⅱ的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备案;属于安全等级Ⅳ的工作,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申报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对从事的基因工程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填报申请书;

?(二)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

?(三)上报申请书及提交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基因工程工作,应当予以批准,并签发证明文件;

?(一)不存在对申报的基因工程工作安全性评价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事实;

?(二)保证所申报的基因工程工作按照安全等级的要求,采取与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判断不会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三)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备从事基因工程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能承担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等级,确定安全控制方法,制定安全操作规则。

?第二十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等级,制定相应治理废弃物的安全措施。排放之前应当采取措施使残留遗传工程体灭活,以防止扩散和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制定预防事故的应急措施,并将其列入安全操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遗传工程体应当贮存在特定设备内。贮放场所的物理控制应当与安全等级相适应。

?安全等级Ⅳ的遗传工程体贮放场所,应当指定专人管理。

?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应当编制遗传工程体的贮存目录清单,以备核查。

?第二十三条转移或者运输的遗传工程体应当放置在与其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容器内,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运输或者邮寄生物材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安全监督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以备核查。

?第二十五条因基因工程工作发生损害公众健康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损害的扩大,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工作、停止资助经费、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基因工程工作的;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装置、仪器、试验室等设施的;

?(三)违反基因工程工作安全操作规则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负有责任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损害行为,并负责治理污

染、赔偿有关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或者影响公众健康的;

?(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查的专家负有为申报者保守技术秘密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用术语的含义是:

?(一)DNA,系脱氧核糖核酸的英文名词缩写,是贮存生物遗传信息的遗传物质。

?(二)基因,系控制生物性状的遗传物质的功能和结构单位,是具有遗传信息的DNA片段。

?(三)目的基因,系指以修饰宿主细胞遗传组成并表达其遗传效应为目的异源DNA片段。

?(四)载体,系指具有运载异源DNA进入宿主细胞和自我复制能力的DNA分子。

?(五)宿主细胞,系指被导入重组DNA分子的细胞。宿主细胞又称受体细胞。

?(六)重组DNA分子,系指由异源DNA与载体DNA组成的杂种DNA分子。

?(七)有机体,系指能够繁殖或者能够传递遗传物质的活细胞或者生物体。

?(八)重组体,系指因自然因素或者用人工方法导入异源DNA改造其遗传组成的机体。

?(九)变异体,系指因自然或者人工因素导致其遗传物质变化的有机体。

?(十)重组体DNA技术,系指利用载体系统人工修饰有机体遗传组成的技术,即在体外通过酶的作用将异源DNA与载体DNA重组,并将该重组DNA分子导入宿主细胞内,以扩增异源DNA并实现其功能表达的技术。

?(十一)遗传工程体,系指利用基因工程的遗传操作获得的有机体,包括遗传工程动物、遗传工程植物和遗传工程微生物。

?下列变异体和重组体不属于本办法所称遗传工程体:用细胞融合或者原生质体融合技术获得的生物;传统杂交繁殖技术获得的动物和植物;物理化学因素诱变技术其遗传组成的生物;以及染色体结构畸变和数目畸变的生物。

?(十二)遗传工程产品,系指含有遗传工程体、遗传工程体成份或者遗传工程体目的基因表达产物的产品。

?(十三)基因工程实验研究,系指在控制系统内进行的实验室规模的基因工程研究工作。

?(十四)基因工程中间试验,系指把基因工程实验研究成果和遗传工程体应用于工业化生产(生产定型和鉴定)之前,旨在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或者解决扩大生产关键技术,在控制系统内进行的试验或者试生产。

?(十五)基因工程工业化生产,系指利用遗传工程体,在控制系统内进行医药、农药、兽药、饲料、肥料、食品、添加剂、化工原料等商业化规模生产,亦包括利用遗传工程进行冶金、采油和处理废物的工艺过程。

?(十六)遗传工程体释放,系指遗传工程体在开放系统内进行研究、生产和应用,包括将遗传工程体施用于田间、牧场、森林、矿床和水域等自然生态系统中。

?(十七)遗传工程产品使用,系指遗传工程产品投放市场销售或者供人们应用。

?(十八)控制系统,系指通过物理控制和生物控制建立的操作体系。

?物理控制,系指利用设备的严密封闭、设施的特殊设计和安全操作,使有潜在危险的DNA供体、载体和宿主细胞或者遗传工程体向环境扩散减少到最低限度。

?生物控制,系指利用遗传修饰,使有潜在危险的载体和宿主细胞在控制系统外的存活、繁殖和转移能力降低到最低限度。

?不具备上述控制条件的操作体系,称为开放系统。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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