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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区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为确保酒店施工区域的安全,凡在酒店区域施工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酒店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1.凡需要到酒店区域施工的单位,必须由本单位填写酒店统一的《施工单》。施工人员不得超出《施工单》所注明的施工区域,不得制造噪音,影响他人工作。

2.施工人员施工结束,离开施工区域时,应清理好现场卫生,并主动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

3.如果在一日内不能完成,而需较长一段时间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与保安部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并严格按《施工安全责任书》的条款执行。凡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的单位一律不允许进入施工区。

4.施工人员如需往酒店区域外运物品,则需填写酒店统一的物品“出门证”。

5.施工人员进入酒店施工,必须在保安部员工通道岗办理酒店统一的“出入证”,并按照酒店的办证程序交纳押金及填写有关表格。

6.施工人员进入酒店区域后,需自始至终佩带酒店“出入证”,若保安员在检查施工区时发现有未佩带酒店“出入证”的施工人员,将会没收其“出入证”并给予相应处罚。

7.施工区需要接电或动用明火施工时,需严格执行酒店《用电用火管理规定》。

8.施工人员只被允许在其施工现场出现,不得乱窜,不得到施工以外的区域,不允许到客区,不允许使用客用设施。

9.施工人员只被允许在施工区域施工及喝水,不得在施工区吃饭、睡觉、随地大小便、看报纸、娱乐等,一经发现有以上行为,将被没收“出入证”并清理出酒店。

10.“吸烟如同防火”,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区及酒店任何一个区域吸烟,一经发现,将会被没收“出入证”并带至保安部做处理。

篇2: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铁道部文件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铁办[20**]14号为适应铁路发展特别是提速列车安全的需要,进一步加强营业线施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

1.营业线施工包括: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跨越营业线上部的建筑物施工、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自动闭塞、电气集中、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的线路作业;其他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接触网、电力贯通线的维修等作业。

2.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千方百计减少对行车的影响,确保行车安全。行车组织部门要积极做好施工的配合工作,为施工创造条件。设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的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设备完好和行车安全。施工单位要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安全协议书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安全防范内容和措施、结合部安全分工、发生责任行车事故的处罚办法、安全监督配合费用等。安全协议书签订后,大中型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小型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备后方可生效。

3.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二、加强对营业线施工安全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4.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项目施工,应视工程情况成立以铁路局或铁路分局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业务处(分处)领导及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营业线安全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协调并解决施工中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

5.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认真审核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严禁同体(本铁路局)监理,建设单位下属的监理公司不得对本部门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监理。

6.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全面负责。要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对于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的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7.实行行车安全监督制度。在营业线施工时,设备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因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设备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对于因监督不力造成行车事故的,除追究施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责任外,同时要追究设备管理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8.对运输影响较大的站场、桥隧、土石方爆破、线路拨接、接触网、信联闭等施工,行车指挥、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要到现场,由铁路局主管运输的局长或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协调、主管安全的局长参加,共同做好安全把关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和施工任务的全面完成。行车组织部门应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

三、严格执行施工申报审批制度,认真落实综合维修天窗

9.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进行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施工,须将施工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会签后报请行车组织部门批准,纳入月度施工方案。影响跨局分界口列车交接的施工,应由铁路局提前报部审批,其他施工由铁路局或分局审批,按《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铁运

[1999]19号)实行分级管理。未经申报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视情节轻重比照本规定27条进行处理。

10.认真落实“天窗”修制度。工务、电务、供电等部门在营业线的大修、中修及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施工要全部纳入施工“天窗”。“天窗”时间规定如下:(1)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的线路大中修施工“天窗”不应少于180分钟;(2)各部门可综合利用的电化检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3)每站每月必须确保一次30分钟的电务维修点,并纳入月度施工方案。对突发性的设备故障和灾害,设备管理部门提出临时封锁要点紧急抢修时,行车组织部门应立即安排。行车调度部门要将天窗兑现率作为月考核项目,严格进行考核。

11.行车组织部门在实施封锁施工时应根据线路通过能力和施工需要,统筹兼顾,精心安排。各施工单位要做好充分准备集中力量采取平行作业方法,综合利用好施工“天窗”,确保施工质量,按时开通线路。

四、搞好施工过渡方案,加强施工安全控制

12.施工过渡方案是增建复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大中型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施工过渡设计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渡措施。施工过渡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安全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13.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设计单位应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责任。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因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14.在施工地段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五、狠抓重点,严密防范,杜绝易发事故

15.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施工规范》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线路或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六、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形成确保行车安全两道防线

16.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的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加强日常检查。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向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技术交流,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和工艺流程,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施工单位方可申请开通线路。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部门要共同加强检查和整修;开通慢行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对不能预先压道的地段及通行正式列车的过渡工程,经静态检验合格可不压道先开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开通二十四小时经过规定的慢行或施工单位整修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后,由运营单位接管。

17.设备管理单位要建立施工行车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检查人员,对各种施工在涉及行车安全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配合)费用纳入概算,按规定支付;对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并对需要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审定。

18.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养路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比重,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安全。

19.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七、搞好工程验收交接

20.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开通使用。

21.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开通。工程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建设单位对达到验收开通标准的工程,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并开通使用。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电气集中及区间闭塞设备的施工必须进行联锁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八、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22.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正式职工带领。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加强治安管理,先培训,后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等工种,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行车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九、加强施工中的防洪工作和道口安全

23.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患于未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凡可能影响安全度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建议,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安排好抢险的人力、物资、机具和设备。

24.施工用的临时道口必须报经分局以上的道口管理部批准。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因复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十、严格事故报告和安全奖惩制度

25.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作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

26.运营和施工部门要严格执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发生行车事故必须按系统逐级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27.在营业线施工作业中,对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施工单位要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罚款、辞退责任施工单位并停止该责任施工单位上级工程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铁路工程项目的投标权等。发生责任行车大事故的停止半年投标权,发生责任行车重大事故的停止一年投标权。具体处罚办法应在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部门的施

工安全协书中予以明确。运营部门在施工中发生行车事故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处罚。由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部门的原因造成的行车责任事故,应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28.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或责任单位要严肃处理,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十一、有关说明及要求

2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几项规定》(铁办〔1994〕2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施工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30.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篇3:脚手架拆除安全管理规定

1、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2、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施工方案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应由工区工程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4、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5、拆除脚手架应由上而下进行,先搭后拆,后搭先拆;安全网→踢脚杆→防护栏杆→剪刀撑→脚手片→搁栅杆→连墙杆→大横杆→小横杆→立杆,自上而下拆除,一步一清,不得采用踏步式拆除,不准上、下同时作业拆除。拆除立杆时,应先抱住立杆再拆开最后两个扣件,纵向水平杆及剪刀撑先拆中间扣件,后拆两端扣件。

6、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7、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8、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9、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10、拆除脚手架时应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拆除前应对电线、机具等采取隔离措施,拆下的材料应用滑轮下运,禁止往下抛掷任何材料;拆除的各种材料应随时运到指定的地点,分类堆放,当天拆除的各种材料应当天清理干净,集中回收,堆放整齐。

11、在拆除过程中,不许中途换人,防止盲目乱拆,心中无数。脚手架的搭设或拆除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架操作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各项工作做的更好。

12、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4)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篇4:爆破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和科学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障爆破作业安全与质量,促进爆破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从事特种爆破和科研教学试验性质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资质分级。

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作业类别、从业方式、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爆破作业。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评估、监理。

本办法所称作业类别是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从业方式是指设计、施工、评估、监理4种;作业等级是指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的A、B、C、D和D级以下5级;特种爆破是指爆破介质、对象、方法或者起爆体结构特殊的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第二章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爆破作业人员类别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2类。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操作工作,爆破技术人员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爆破作业单位。

公安机关对爆破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其作业类别划分为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资格等级划分为高、中、初三级。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资格。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初次领证日期、作业类别、资格等级、人员类别、受聘单位、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五条?爆破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5周岁;掌握涉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能理解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要点,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熟练掌握起爆体加工、起爆网路敷设、装药、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技能。

初次申请爆破员资格,应当参加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的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人员,应当在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爆破作业6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员超出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从事爆破作业,应当由受聘单位向爆破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爆破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爆破理论和施工技能,能承担爆破设计、评估、监理、施工管理、事故预防等工作。各资格等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满足相应条件。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工作经历;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初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爆破作业经验。

第七条?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获得爆破技术人员初级资格。但申请人能够提供独立主持过C级以上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的业绩证明,且符合中级以上爆破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可以取得中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在有经验的中级以上资格爆破技术人员指导下实习1年以上,方可独立主持D级以下爆破作业。

申请取得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向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80个日内按照作业类别、资格等级集中组织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和实践考核。考核结束之日60日内,考核机关应当向成绩合格者核发签注作业类别、资格等级,加盖公安部爆破技术人员考核专用章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向不予发证的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爆破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和资格等级,应当经过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机关考核确认,并在证件上注明变更情况。

第三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八条?特种爆破和教学科研试验性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至少有3名技术人员、5名工人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其中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申请从事特种爆破和科研试验性质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交证明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九条?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各等级的爆破作业;

二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三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第十条?爆破作业单位除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还应当符合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达80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资格不少于6人,中级资格不少于10人)、工人不少于30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3名以上项目经理具有爆破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资格,参与过A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达25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高级资格不少于2人,中级资格不少于5人)、工人不少于12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独立主持过B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2名以上项目经理有爆破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资格,参与过B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工人不少于5人;具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一级、二级资质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初始发证机关申请增加爆破评估、监理从业方式。

(一)独立的法人企业;

(二)一年之内从事批准作业类别中最高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5次以上,没有发生爆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曾独立主持过批准作业类别中最高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近3年独立主持过批准作业类别中5项最高作业等级爆破作业的现场施工管理;

(四)具有承担爆破评估、监理所需的仪器设备。

对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批准其增加爆破评估、监理的从业方式,并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方可对批准作业类别中爆破作业实施评估、监理。

第十二条?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的爆破设计、施工单位或者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申请三级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从业方式、资质等级、作业类别、爆破作业人员类别数量及相应的资格等级、实施许可的公安机关、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

爆破作业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爆破作业活动,迁址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爆破作业人员等,应当发生变动的15日内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申请材料由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初审,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复查核准后,由受理机关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D级以上爆破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设计书,D级以下爆破应当编制爆破方案说明书;

(二)按爆破方案设计书或者爆破方案说明书进行试验性爆破,优化爆破方案设计参数;

(三)出现不宜爆破的环境条件,立即停止爆破作业;

(四)爆破施工现场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实施监督;

(五)可能对周围人员环境造成损害的爆破施工,应当提前3天向受影响人员告知爆破作业时间段;必要时,设置振动监测仪记录有关数据,说明爆破影响范围和实际损害程度;

(六)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的钻机、装药设备(含炸药现场混装车)、民用爆炸物品、测振仪、全站仪等,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进行查验;

(七)经评估认可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向委托人和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交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认为爆破设计、施工方案不合格的,应重新设计和评估;委托人对评估结论有疑义的,可另行委托其他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进行评估;

(八)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编制爆破安全监理规划、爆破安全监理细则,重点对爆破技术措施、施工质量、爆破进度及投资控制等实施安全监理;爆破作业各主要阶段竣工后,应当签署爆破安全监理意见;对技术难度大、爆破环境复杂的作业点,应当派监理人员现场跟班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章问题,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立即向业主和批准该爆破方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受业主或爆破施工发包单位委托,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对爆破施工单位的岩土、水下、拆除爆破设计方案、施工过程的合法性、技术合理性进行监督。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对爆破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方有权自主选择爆破评估、监理企业,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干涉。但是,爆破评估、监理企业不得为本单位及与本单位有关联交易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评估、监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限均为4年。证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领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受聘单位,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申请时应当提交与原受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受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并在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由所在单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身份证明、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书面证明。符合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业绩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如实记录本单位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过程以及爆破效果、爆破异常情况(事故)等,记录爆破作业人员的爆破业绩。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实行网上公示和监督检查制度。凡许可证上批准事项发生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及时申报,发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注明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根据爆破技术人员申请,发证公安机关应当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资格提升一个等级,并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变更资格等级手续:

(一)在已批准作业类别的现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2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申请升级为高级资格的,应当独立主持过2项B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申请升级为中级资格的,应当独立主持过2项C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十七条?根据爆破作业单位申请,有关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可提升一个等级,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一)在已批准作业类别现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2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申请升为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3项B级或5项C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申请升为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的,应当独立完成过3项C级或5项D级爆破作业的设计、施工;

(四)本办法第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在爆破设计、施工资质升级后,申请爆破评估监理企业资质升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人员许可证。

(一)违反国家法规标准设计爆破方案、指导爆破施工;因爆破设计方案或指导爆破施工错误,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因爆破评估、监理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爆破质量事故或爆破安全事故;

(二)向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或者不具备相应作业类别、资格等级的爆破技术人员出借、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人员许可证的;

(四)爆破作业人员未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超出批准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五)出借、涂改、伪造、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利用租借、涂改、伪造、转让的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单位资质证书参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

(六)国家法规要求实施评估监理的爆破作业,拒不实施评估监理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方案,作业方案未经审批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承担本单位及与本单位有关联交易的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评估、监理活动;

(七)有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十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批准获得与实际能力不符的爆破作业资格资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不批准获得与符合其实际能力的资格资质等级;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爆破作业行为不认真查处,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三)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证;对该升级的资质资格等级,不依法实施升级;

(四)违反当事人意愿指定爆破评估、监理企业;利用行政职权为他人承揽工程从中牟利的;

(五)其他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式样,各发证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各类申请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申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月?日起施行。

篇5:防护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公司内的ESD防护标准,保证生产线和有关产品操作区的品质,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生产区、物料检验区(IQC)、电子仓储区。

3.定义

ESD静电放电ElectrostaticDischarge

静电防护对静电所采取的一系列积极的防御和消灭措施.如泄露.中和.屏蔽.增湿等方法。

4.责任

4.1工程部

制定工厂的ESD防护规程和检测计划,负责工厂的所有ESD技术支持,对EPA内的静电阻抗进行定期检测和记录:组织ESD知识的相关培训,为公司提供安全的ESD生产保障。

4.2行政人事部

负责实施工程ME提出的ESD安装工程:对所要求的ESD物件实行实际购买。

4.3全体职员

严格遵守EPA区内的ESD防护规定,做好个人ESD防护工作。

4.4外来访客

遵守公司的各项ESD防护规定,在接待人员带领下进入EPA区

5、ESD防护要求

5.1环境要求

5.1.1生产区:温度:25±5℃相对湿度:30%~60%

5.1.2仓储区:温度:25±5℃相对湿度:30%~60%

5.1.3检验区:温度:25±5℃相对湿度:30%~60%

5.1.4实验区:温度:15℃~35℃相对湿度:45%~75%

5.2ESD接地要求

5.2.1生产区和来料检验区

区内必须有良好的ESD接地系统;ESD的接地需跟电源的接地线分开:区内各种设备物件的表面阻值和对电阻都应该符合电子行业类工厂的ESD防护要求

5.2.2仓储和实验区

区内无须ESD接地系统:各物品的保存须遵守其采购时的防静电包装形式,须有良好的静电防护功能

5.3生产区(EPA)物品要求

5.3.1设备仪器

设备仪器需要有完好的接地线装置,各设备仪器的表面阻值应该在10?Ω-10?Ω内,其设备各部分对地电阻值应符合表一的数值要求

5.3.2工作/坐椅台面

工作台须有防静电台垫覆盖;工作台和坐椅的表面阻值在104Ω-104Ω内

5.3.3PCB/电子元件包装类

表面电阻值应符合附件表二的数值要求

5.3.4服饰/手套类

表面电阻值应符合附件表三的数值要求

5.3.5加工工具类

需要符合防静电附件表四要求

5.4人员要求

5.4.1产线员工

各人员必须穿静电鞋或使用静电鞋套后方可进入生产区(EPA区);必须穿防静电衣裤和戴防静电帽才能上线生产;生产时对于能接触PCB板和电子元件的员工必须佩戴有线静电手腕环或戴静电手套,关键工位时可戴手指套替代静电手套;静电手环需每班前测量一次,符合要求的才可上线使用

5.4.2产线支持人员

必须穿静电鞋或使用静电鞋套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在工作区内须穿防静电上衣;在接触PCB板和电子元件时必须戴静电手腕环或戴静电手套。

5.4.3来料/成品检验员

必须穿防静电衣进入工作区,在对PCB板和电子类元件进行检验时须佩戴经典手腕环或戴静电手套。

5.4.4仓储/实验室

区内工作人员须穿防静电衣;在对PCB板和电子元件类进行保存和处理时,必须保持其原来来料时包装形式,对于零散类电子元件须使用防静电包装袋包装.当手直接接触到电子元件时.须戴静电手套。

5.4.5临时进入人员(包括访客)

必须穿静电鞋或使用静电鞋套并穿上静电大褂衣后方可进入生产区(EPA区);在接触PCB板和电子元件时必须佩戴静电手腕环或戴静电手套。

6、检测维护

工程设备科负责制定工厂内ESD物品的定期检测计划,做好《工厂ESD检测记录》,及跟

进各物品的ESD防护状态。

7、参考文件

8、相关表格

《静电环测试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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