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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追求更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监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参建单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目标

伤亡事故控制目标

遏制一般事故发生,杜绝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第三条?施工安全达标目标

依据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检查考核;

(一)?安全达标合格率100%;

(二)?安全达标优良率70%以上。

第四条?文明施工目标

施工现场要做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场地硬化,场地绿化、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为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合格率达到100%。

第五条?创市安全质量标注化样板工地达到50%,创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到100%。

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大连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总指挥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指挥部成立以总指挥为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安定会议,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二)?质量安全全部承担指挥部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方案、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质量安全部负责做好日常的监督指导,每季度至少对承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公布检查结果。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勘查、设计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负责。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三)?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的安全实施管理。勘察外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勘察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保护勘察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等,保证外业安全。勘探孔应当按规定及时回填,避免对工程施工等造成影响。

(四)?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勘察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在具备现场勘察条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

(五)?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六)?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设计涉及工程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机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七)?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控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

(八)?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九)?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十)?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建筑施工特征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个工厂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付总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施工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将竞标。

(七)?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用他用。

(八)?施工单位应当对于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工程周边环境现在与建设单位提高的资料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九)?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船厂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下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施工方案应当根据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时间情况编制,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十)?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就有关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等,在施工前将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基本情况、相应保护及应急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别。

(十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支护、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十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十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使用登记手续。

(十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教育培训考核部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六)?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安全文件真实、完整。

(十七)?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参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一)?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与倍监理工程的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三)?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项目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工程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七)?监理单位对工程中的危险源的各项施工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

(八)?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九)?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施工部符合工程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

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或监测的;

未落实安全措施费用的;

施工现场挫折安全隐患的;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十)?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安全监理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工程监测单位安全责任

(一)?从事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并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监测责任。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测工作负责。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三)?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四)?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监测报告。发现异常时,粒径向建设单位反馈。

(五)?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经监理人员签字,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检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监测资料立卷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工程质量安全奖罚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工程建项目部质量安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外委工程外雇工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外委工程管理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南风电公司)外委工程管理。

2引用文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8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大唐集团制〔2005〕7号

3外委工程的管理

3.1招用外委队伍时,必须由安监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符合要求后方可与承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承包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否则不得开工。

3.2外委承包单位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并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3.3承包单位在安全方面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

3.4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部责任。

3.5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应组织承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督促和监督承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7对承包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和风场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管理混乱、不服从管理的承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

4甲(发包方)、乙(承包方)方承担的安全责任

4.1桦南风电公司的安全责任

4.1.1对承包方以下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来安全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1.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4.1.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查批准后监督实施。

4.2乙方(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4.2.1必须接受桦南风电公司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承包工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须立即报告风场负责人。

4.2.2在开工前应制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经桦南风电公司安监部门审查批准后贯彻实施。

4.2.3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作业人员均应掌握工作特点及安全技术措施。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安全工器具以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不超过检验合格使用周期。

4.2.4承包单位应组织人员学习《风电场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5承包方外雇临时工时,应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发放施工中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其在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负责。

4.2.6承包单位对发包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否则,发包方有权令其停工整改或取消其承包资格。

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桦南风电公司负安全责任: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未签定施工安全合同书,经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随意批准施工;

--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事先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承包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细,存在漏洞,现场安全措施属于甲方负责布置的不当;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由承包方赔偿经济损失。

4.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乙方(承包方)负安全责任:

--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随意更换、冒名顶替经发包方资质审查过的施工人员;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或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擅自拆除或损害安全防护设施。

5施工过程的监护

5.1施工单位在生产场所进行作业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风场指派的工作监护人负责填写,危险点分析要考虑到工作人员的特殊性,及其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5.2风场要及时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要选派工作负责人及以上并且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员应掌握施工队伍人员情况、工作任务、工作范围和施工单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等情况,在开工前要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施工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是否符合要求等。

5.3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由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带领,工作监护人要向施工单位详细交代本项工作所做的安全措施、工作范围、工作中哪些设备禁止靠近、易发生哪些危险、出现异常时怎样处理等安全工作注意事项。

5.4施工单位在工作中,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网、防护遮栏、安全带(防坠器)、警示牌等,上述物品施工单位应自备,施工单位解决不了的由发包方协助解决,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5.5在工作进行中,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风场指派的监护人必须在场,否则不许进行工作。总部领导和风场负责人要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监督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情况;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且要记录在案,对造成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6施工人员(外雇工)违章,监护人员负同等责任。

6外雇工安全管理

6.1生产部在组织外雇工时,要及时通知安监部,由安监部和风场及相应班组组织对外雇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否则禁止录用。

6.2外雇工在风场、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风场、班组负责人领导。

6.3分配到各班组的临时工,按照正式职工的要求,参加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6.4外雇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雇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6.5外雇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雇工交代清楚并要求外雇工复述,复述正确后方可允许其工作。

6.6对外雇工应发放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外雇工在生产、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度。

6.7外雇工在从事生产、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应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6.8对外雇工安全考核与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7附则

7.1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1安全目标

施工期内达到无亡人事故,无重大火灾、爆炸和交通事故,年度职工重伤率小于0.6‰,轻伤率控制在0.5‰以内。

1.2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法规、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设置安全标志网和特殊安全保障措施。

(2).各级管理人员,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布置任务安排工作都必须讲安全,工序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施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承包合同,使各级明确自己的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安全规划,达到全员参加、全面管理的目的,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3).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高空作业必须设置防护网,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机械操作手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持证上岗,定人定机,遵守使用及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组要求的夜间照明;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坚持"创安"工作评比,每月定期检查工地一次,平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及防护措施

①各类机械的运行规则及安全作业制度;

②用电安全须知及电路架设养护作业制度;

③用水管路安装及养护作业制度;

④上下班人员乘坐车辆有关规定;

⑤施工现场保安制度;

⑥施工现场防洪、防火、防风措施;

⑦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定的执行措施;

⑧施工现场各类信号及标示牌的设置规则及维护措施。

(6).深化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工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上岗必有证无证不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操作;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工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牢记"安全第一"宗旨,安全员坚持持证上岗。

(7).抓好现场管理,搞好文明施工。抓好现场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易燃易爆品的妥善保管,工程材料的合理堆放,各种交通、施工信号的标识,正确使用风水管路、供电线路。施工工序有条不紊进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8).加强班组建设,选好班组长、安全员。集思广益发现问题,找隐患,杜绝"三违",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9).认真实施标准化作业,严肃施工纪律和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指挥与违章操作,保证防护设施的投入,使安全建立在管理科学,技术先进,防护可靠的基础上。

1.3安全保证体系

(1).实行项目经理部、施工队和作业班组三级安全管理,项目经理部和施工队设置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措施和目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进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保证体系从组织、思想、技术、经济四个方面建立,见安全保证体系框图。

篇4:通信工程维护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1.规定

1.1一般安全须知

1.1.1工作场地

1.1.1.1在下列地点施工,必须设立信号标志。

a.街道拐角或公路转弯处。

b.在街道上有行人或车辆处。?

c.在跨越马路架线、放缆需要车辆暂时停止时。

d.架空电(光)缆接头处。

e.高空作业有落物危险范围内。

1.1.1.2信号标志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工作完毕应立即撤离。

1.1.1.3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交通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单位批准。

1.1.1.4在施工进行时,应制止一切非工作人员尤其是儿童走进施工地区。

1.1.2车辆行驶

1.1.2.1司机要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及交通规则。

1.1.2.2精心爱护、保养和使用车辆,全车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1.1.2.3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注意道路的变化和不同车辆、行人的活动,提前做到应急准备,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1.1.2.4严禁酒后开车。

1.1.2.5不得驾驶机件失灵的车辆及安全设备不全的车辆。

1.1.2.6乘车人员不得在车内打闹,不得做有碍正常行车的行为。

1.1.2.7乘车人员不得将身体伸出车窗外,以防受伤。

1.1.3消防设施?

1.1.3.1材料库等处应设置消防设备。消防设备应置于明显地方以便于取用,并定期检查以保证有效。

1.1.3.2所有施工人员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均需了解,并熟悉其使用方法。

1.1.4野外工作

1.1.4.1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冒然下跳以防跌撞扎伤;地面被积雪覆盖时,应用棍棒试探前进。

1.1.4.2进入山区和草原施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攀登山岭应注意活动的石块,更不能站在有裂缝的土石地方。

b.注意防火,禁止吸烟。在护林防火区内,应遵守当地政府的规定。

c.不食野果野草,不喝山中流水。

1.4.3铁路沿线工作,注意下列要求:

a.不许在铁轨、桥梁上休息和闲谈。

b.携带较长工具时,工具要与路轨平行。

2.1其它注意事项

2.1.1到达施工作业现场,首先应详细观察周围环境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2.1.2施工用机具设备必须安全牢固。

2.1.3在离开施工地点时,应清除现场杂物,并清点工具防止遗失。

2.1.4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饮酒。

2.1.5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及用其作业时,需根据情况至少二人一同工作或携带,并做好隔热,防火、防暴或防寒措施。

3.1工器具和仪表的使用与检查

3.1.1一般安全规定

3.1.1.1工程项目中需保管的器材防护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3.1.1.2作业时必须选择合适工具,正确使用,不得任意代替,各种工具器材按器材的保管要求设有防火、防晒、防潮、防尘、防盗以及防破坏措施,要定期检查。

3.1.1.3不得使用无柄、坏裂柄或装柄不牢的锉刀、手锯、起子、锤子等。

3.1.1.4各种锋刃的工具,不得插入腰带上或放在衣服口袋里。

3.1.1.5锋刃的工具要经常检查,以免伤人。

3.1.1.6用手锤、榔头不许戴手套操作。

3.1.1.7各工种使用的防护用品,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防止变质和失效。

3.1.1.8使用钢锯时应注意:

a.锯条要装牢固,松紧适中。

b.用力要均匀,不要左右摆动,以免锯条折断伤人。

c.锯长物件时,要时用支架或由人扶持,以免物件摆动。

3.1.1.9各种扳手应合理使用,符合规定尺寸,口牙和活动部件完整有效,钳口夹紧,不要用力过猛,或加长扳手的把柄。

3.1.1.10皮卷尺和测量绳里面有金属丝,使用时应避免触碰电力线,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3.1.1.11工具上下传递,不可掷下或抛上,重工具或材料必须平放,工具和材料不可混放,避免损坏和伤人。

3.1.1.12线缆断面应做保护措施,存放时要注意曲率半径的要求。

3.1.1.13客户器材保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须做好标识。

3.1.1.14对用电设备的带电操作,要作好对使用工具的绝缘处理,防止短路。

3.1.2梯和高凳

3.1.2.1上梯前应检查梯子是否完好,上下梯子不得带笨重的工具和材料,在梯子上工作时不得用力过猛,不得一脚踩梯,另一脚踩其它物件,或用脚移动梯子。

3.1.2.2上下较高及树立点容易滑动和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要有专人扶梯。

3.2.1电气用具

3.2.1.1用电器用具前,必须检查有无短路、绝缘不良、导线外露、插头和插座破裂松动、零件螺丝松脱、外体是否带电等不正常现象,发现不妥之处,应立即停止使用。裸露的带电体必须设安全防护和明显警示标志。

3.2.1.2各种电器用具和电源相接之处应设置开关和插销,不得随意插挂,必要时外壳接地线。。需加防雷地的设备要加防雷地线,接地电阻要符合设计要求。

3.2.1.3在施工过程中器具、仪表需外接电源时,不得从其他通信设备正在使用的配套电源引电,并且总负载功率不得超过外接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

3.2.1.4设备加电时应从配电设备总电源引入端至用电设备逐级测量电气性能,确认符合技术要求后再按以上顺序逐级加电。

3.2.1.5电器用具的电线必须放置妥当,特别是在室外使用时,要防止绊住过往行人和被车辆轧坏。

3.2.1.6电烙铁不得放在地面和木板上,在机架上工作时,电烙铁应挂在不易碰着的地方,并防止烧坏线缆或设备。在带电设备上使用电烙铁时,电烙铁不应接地。禁止用电烙铁烘烤易燃物品,未冷却的电烙铁不可放入工具箱。

3.2.1.7使用移动式的发电设备、配电设备和电动设备,应指定熟练电工操作,检修时应尽量停止使用,切断电源。

3.2.1.8?工过程中不得操作不了解的电器设备,必须操作时须经有关电源厂家技术人员指导进行。

3.2.1.9.对电源设备带电操作过程中使用的工具要作绝缘处理。

3.2.2仪器仪表

3.2.2.1使用人员必须熟悉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3.2.2.2仪表的正负极不得接反。

3.2.2.3使用交流电源的仪表,在市电波动较大时,要经过稳压器后再供给仪表。

3.2.2.4交直流两用仪表,在插入电源塞孔和接引电源时,要严防交直流电源接错而烧坏仪表。

3.2.2.5干电池使用完毕应及时从仪表中取出,以防日久电池蚀烂损坏仪表。

3.2.2.6禁止用仪表的低量程量高信号值。

3.3高空作业

3.3.1登高

3.3.1.1凡参加高空作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凡距地平面两米以上施工即为高空作业)必须经体检合格,方可进行高空作业。

3.3.1.2高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应精心保管,较大的工具(如手锤、扳手等)应放好、放牢。

3.3.1.3塔上作业前施工人员须相互认真检查安全防护用具,做到不留任何隐患。塔上作业人员须将安全带系于铁塔的安全、牢固部位。塔上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全神贯注、认真工作,不得嘻闹,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危险动作。

3.3.1.4施工人员上塔过程中,必须从安全通道(安全护栏)上至塔顶(例行维护除外),严禁由护栏以外上塔。塔上运送天馈线部件、测试设备时必须保证天馈线部件、测试设备安全,不留任何隐患。

3.3.1.5遇有雨雪大风,大雾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塔上作业,并做好吊装构件、机械等稳固工作。

3.3.1.6塔下施工人员进入工作区必须戴好安全帽。塔下施工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塔上施工人员。

3.3.1.7作业人员上塔作业必须着工装、穿工作鞋。

3.3.1.8塔上施工人员施工时,塔下施工人员除工作之外,必须远离塔基十五米之外,防止被坠落物砸伤。代维工程车停放于远离塔基十五米之外,防止车辆被坠落物砸坏。

3.4?其它

3.4.1其它要求

3.4.1.1施工人员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做到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使用前对其安全技术特性进行充分的研究,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4.1.2特种作业人员(如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4.2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3.4.2.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4.2.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4.2.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篇5: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分别为本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经理在生产经营单位授权范围内从事项目各项管理工作,是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人。

第二条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部、班组、作业人员必须逐级签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建立质量、安全、消防组织机构,健全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培训,并取得岗位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开工前,中标单位必须及时将中标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一览表填写完整,交工程科备案,不上报或不备案的项目强行施工,如发生质量事故,应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责任。

2、实行施工组织设计层层审批制(工程处、分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工程科),不得越级报批。项目开工十五日内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呈报项目监理,施工方法如有变动,必须重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办理报批手续。

3、跨年度工程复(停)工、新建项目开工的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必须遵照JGJ59-99及相关质量标准、规范执行,经项目部、工程处自检合格后,填写“开、复(停)工报告”,签批意见后提请公司工程科验收,检查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呈报监理。不履行该程序的工程项目不允许开、复(停)工。

4、公司、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质量职责。

5、公司工程科将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定期、不定期地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属质量通病、违反强规、影响使用和安全功能的质量问题,将责成工程项目部进行停工整改,其结果报公司工程科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进行中间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节能保温)的工程项目在自检合格后,应由工程处、分公司提前三天通知工程科组织相关分部的初验工作(实体、资料),项目部自行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工程科将不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7、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项目监理。

8、项目部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9、工程项目部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项目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10、工程项目部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人员监督下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1、全公司范围内推行“样板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技术员组织样板施工,经工程处、分公司组织样板鉴定,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12、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呈报监理工程师验收,分部工程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保温分部工程则由施工单位和公司工程科进行预检合格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预检,合格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质监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工程处、工程科)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

1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应进行自检,在合格基础上,报请工程处(分公司)进行初验,公司工程科、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预检)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责任主体设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参加。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工程项目部应当在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㈡土方开挖工程;

㈢模板工程;

㈣脚手架工程;

㈤拆除、爆破工程。

以上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论证、审查通过后,方能按方案进行施工。

6、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楼板、阳台、屋面等临边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项目部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工程项目部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工程项目部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9、工程项目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及污染,应对施工现场四周连续设置围挡。

10、工程项目部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并应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1、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开工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公司、项目部、班组对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七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1、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各类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工程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3、建筑工程施工场地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项目经理、班组长、作业人员三级负责制。

4、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施工现场防火领导小组,要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消防安全工作,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各班组进行日检查,防火安全员随时检查。

5、每次防火安全检查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责任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定临时安全防范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并上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6、公司工程科及隐患排查整治小组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专项行动,对隐患签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7、建筑工地应与生活区、建筑材料存放区分开,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10-30米)。

8、在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禁止搭建其他临时设施。

9、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禁止明火作业。

10、建筑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的设置:

㈠存放区宜设置在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㈡露天存放区,材料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10米。

㈢露天、半露天存放区与其他建筑、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1、施工现场、建筑可燃、易燃材料存放区周围要经常清除垃圾、杂草、落叶等物,保持清洁。

12、建筑材料存放区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作业人员宿舍、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13、除生活区及指定的吸烟处外,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4、电焊、氧焊、金属切割及其他明火作业,必须严格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操作。

15、车辆进入可燃材料堆放场地前,要经专人进行防火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火灾易发现场。

16、有风(五级以上)天气不准在可燃建筑材料上风口明火作业。

17、施工现场、生活区、建筑材料存放区的用电线路必须分开。

电线和电气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电工专业证书)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18、露天的照明电灯应有防雨措施。老化的和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电线,必须更换。

19、禁止在施工现场生活区以外的任何地方进行做饭等明火作业。

2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负荷运转。

21、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线路定期检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发现用电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并填写检查维修记录。

22、建筑施工现场、仓库、露天材料堆放,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给水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供水。

23、建筑施工现场、仓库、露天材料堆放、生活区(作业人员集体宿舍、食堂)要配置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严禁挪作它用,消防器材设备周边一米内,严禁堆放杂物。

24、消防器材、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网、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25、社管中心辖区所有的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宿舍,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强制实施清除,场院饲草存储场所、电气线路、职工群众房前屋后煤碳、柴草堆放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必须整改,苇板厂、换气点易燃易爆单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立即拉闸停电、停止生产、营业,立即整改,直至复查合格。

第八条起重机械管理规定:

1、新购置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前,产权单位、产权人应办理起重机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起重机械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

2、自购起重机械的产权人应及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3、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依法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5、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要求,项目部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设置起重机械基础,基础所使用的钢筋、水泥等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测合格证明。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会同监理单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基础的配筋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并按规定留置标养及同条件试块。

6、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应与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人员共同勘察现场,对用电环境进行安全评估,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㈠塔机后臂与原有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m,起重臂在吊物时不得覆盖原有建筑物;

㈡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起重机械。

㈢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㈣处于低位的塔机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身的间距应大于2m,处于本位的塔机(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位其垂直方向间距应大于2m。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提前三天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装、拆卸,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拆卸施工。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使用单位必须向有资质的安拆单位索取相应安装、拆卸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起重机械安拆专项方案。

9、当多台建筑起重机械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10、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它代用品代替。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书后,应当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12、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作业的安拆工、司机、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项目部对其证件原件进行审查,并保存其证书复印件。

13、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㈠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㈡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㈢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㈣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㈤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14、工程项目部应当自起重机械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到建筑施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15、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司机不得疲劳作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16、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起重机械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7、使用单位应对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每天对吊钩、吊索和钢丝绳等易损部件进行检查,对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限位装置和防护装置,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保养、校验、检修。

18、下列情况,应对起重机械按有关标准的要求检验合格:

㈠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械,每二年进行一次;

㈡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

㈢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㈣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等受到损害的起重机械。

第九条施工技术、安全资料管理:

1、凡需验收的房建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农网改造、土地整理工程,项目部必须负责汇集、整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包括竣工图。

2、各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加强施工技术、安全资料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制,保证及时、完整、准确、收集、整理、归档。

3、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的填写,必须清晰完整,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数据真实可靠,结论明确,签字、盖章齐全。

4、工程项目部对资料员的工作及施工技术资料、质保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5、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前,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进行内部自查,合格后由工程技术负责人签证后,申报公司工程科复查。

6、公司工程科在工程项目巡检中,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资料是必检的内容之一。

7、单位工程竣工预检前十天,项目部将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交于所属分公司、工程处进行资料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公司工程科审核,工程科审查(复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8、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十天内将整个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整理、汇编、装订归(存)档,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归档,则从工程竣工验收第26天开始,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9、施工技术、安全资料无故不归档者,公司将不予返还该工程项目所扣留的履约保证金。

10、归档的建设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资料是为本单位施工管理服务的重要文件,坚决禁止各单位将工程资料档案外借私用。

11、凡符合下列要求的竣工工程项目,各分公司必须向工司递交一套完整、齐全、有效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原件资料,并包括施工竣工图),由公司档案室归档:

1)水利水电工程:

⑴库容1000万m3以上或坝高40m以上的大坝;

⑵过闸流量≥100m3/秒的拦河闸;

⑶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的水电站;

⑷总装机容量500KW以上的灌溉、排水泵站;

⑸洞径>6m、长度>2000m的水工隧洞;

⑹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20万m3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60万m3以上或岩基灌浆6万m以上或防渗墙成墙4万m2以上。

⑺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2)房屋建筑工程:

⑴6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⑵高度25m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⑶单体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⑷单跨跨度15m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⑸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市政公用工程(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

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⑵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⑶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12、凡不在上述要求内的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由分公司各自保管归档,但要向公司档案室送缴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质量评定表)原件各一份。

13、各工程处所施工的各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竣工图必须送至工程科审核后,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14、“竣工图”标志应有明显的竣工图字样,并包括有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和编制日期等基本内容。

⑴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⑵凡在施工中按图施工没有变更,在新的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可作为竣工图;

⑶无大变更的,将修改内容如实改绘在蓝图上;

⑷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其它重大改变,或者在一张图纸上改变部分超过40%。以及修改后图纸混乱、分辨不清的个别图纸,则需要重新绘制;

⑸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将图标露在外面。

15、编制竣工图,必须采用不褪色的绘图墨水,文字材料不得用复写纸、圆珠笔和铅笔等。

16、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

17、依据《施工技术资料的组成和收集》进行编制。

18、工程技术资料书写必须用碳素墨水,不得复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纯蓝墨水、圆珠笔。

19、分册、卷的封面、封底的规格采用A4幅面(297mm×210mm),封面左侧留2.5cm装订线,工程技术资料的装订,一律采用线绳三孔左侧装订法,要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20、资料员负责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工作,工程项目无资料员的,原则上谁施工,谁负责编制、整理、装订、归档该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安全资料。

第十条工程质量服务承诺、工程回访、保修规定:

1、房屋建筑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提供服务承诺如下:

⑴热情接待、认真处理用户的投诉意见;

⑵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⑶为用户维修或更换不合格的产品。

2、当用户需提供服务时,由各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负责接待,并填写“用户接待记录”。

3、为用户维修或更换不合格产品,屋面漏水,烟道、抽气孔道、风道不通,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内外墙面砖、油漆涂料等饰面脱落,门窗开启不灵,卫生间、厨房地面泛水倒坡、积水,外墙漏水,阳台积水,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

⑴工程项目使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用户提出产品维修或更换要求时,由各单位工程处、分公司的技术、质检、管理人员负责把用户要求记录在“用户接待记录”中,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情况,在用户接待记录中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或维修。

⑵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各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必须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⑶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需维修或更换的产品,由工程施工项目部进行维修更换,保修工作结束后由使用单位、户主确认,维修人员填写保修更换登记表,并由用户签证。

4、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组织下,由工程项目经理、生产、技术、质量及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回访小组,必要时邀请科研人员参加,回访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使用意见,认真记录存在的问题,并查看现场,落实情况,写出回访记录或回访纪要。

5、保修期满前的回访,主要是保修期即将结束,提示建设单位注意建筑物和设备的维护和使用,并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6、保修期内的维修完毕后,要在保修书的“保修记录”栏内做好记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签字。

7、做好回访工作,重视解决用户的质量投诉,对投诉的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责任,属施工单位的原因,应无条件及时认真予以整修,尽量避免用户的二次投诉。

8、每年12月,由企业委托工程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服务承诺、工程回访、保修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争创“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管理规定: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施工单位以及各工程项目班子成立“文明工地”活动领导小组,做到组织落实,制度健全,有人主管,各负其责。

2、抓典促面,样板引路。开展活动的过程中,首先抓好本单位的典型,对于好的典型,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观学习,推广经验,对于差典型,应令其停工整顿,引起震动,使其迅速整改治理。

3、定期检查,狠抓落实。“文明工地”活动的开展情况,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文明工地”检查,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文明工地”检查,公司每年组织一次“文明工地”活动大检查,从而做到活动有人抓,检查制度化。

4、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对于评定为“样板”的工地,要及时组织推广经验,组织学习观摩,通报表彰、奖励。

5、各施工单位、项目部根据企业“建筑管理年”活动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必须争创申报自治区、兵团、州级“文明工地”工程项目不得少于一项。

6、各单位必须申报住宅工程、水利工程“天鹅杯”、“昆仑杯”、“天山杯”、“优质工程”不得少于一项,各单位做好组织指导工作,确保报杯创优工程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质量。

7、各单位组织创建优质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认真按“天山杯”、“昆仑杯”、“天鹅杯”申报范围、条件、申报程序做好申报工作。

8、创建优质工程的单位,必须按《建筑工程“天山杯”评选办法》、《“昆仑杯”申报工作的通知》、《评选“天鹅杯”的通知》的申报资料及其要求选送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工程产品质量目标:

1、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房建)达到合格要求,一次性交验合格率达到100%,全部工程不得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水利工程、道路工程等其他工程竣工达到100%的验收合格,或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优良率达到30%,工程质量不得发生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目标:

1、安全管理目标:死亡人数控制为零,重伤人数控制为零,轻伤事故率控制在5‰以内,单位所属范围内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2、火灾管理目标:不发生火灾事故,杜绝致人死亡、重伤的火灾事故,重点消防单位、部位不发生一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受灾5户以上的火灾事故。

3、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计划,明确目标、进度、内容,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问题,每次会议必须形成记录,并认真落实。

4、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教育培训制度、检查制度、会议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制度、考核奖罚制度、信息上报制度、节假日值班制度、应急救援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编制、机构、人员、职能,各工程项目配备专职安全、消防人员开展工作。

6、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7、组织创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活动,每单位必须申报“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各一项。

8、按照公司部署,认真开展建筑施工、水利、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治理行动,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大检查3次,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各项检查工作不少于12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做到责任“五个落实”。

10、施工现场临电、脚手架、高处作业、施工机具、起重机械、模板支拆必须符合安全规范要求,重点防火部位建立禁火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上安全警示标志清晰、规范,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器材。

11、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12、安委会、消防委将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及社管中心进行独立的半年及年度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全公司。

第十四条质量、安全、消防工作奖罚管理规定:

按公司发[2012]4号《神宇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奖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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