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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规定和**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

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3.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考核与奖罚

1.**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00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元考核,由**建设指挥部按《**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00元考核,由**建设指挥部按《**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

2.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

3.爆破施工基础表格

4.爆炸物品雷管编码登记表

5.爆炸物品二次运输登记表

篇2:爆破施工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管理爆破施工行为,保障爆破施工的安全与质量,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2、在本办法适应于橙子沟水电站工程爆破施工管理,凡是在橙子沟水电站从事爆破施工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3、本办法所称爆破施工,是指采用火工材料、炸药等进行土石方开挖爆破作业的施工。

4、凡是需要采取爆破施工的单位,必须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施工手续。凡是采取爆破施工的单位,必须呈报爆破作业单位及人员资质资格。

5、凡是采取爆破施工的项目,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必须呈报监理工程师、业主进行评估、审批。

6、爆破施工区域500米范围内施工场地和村庄、设施,必须安排安全监督监查人员进行安全管理。

二、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1、爆破作业人员的管理由各承包单位内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爆破作业发证机关的要求管理。

2、爆破技术人员的管理由各承包单位内部管理,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掌握爆破理论和施工技术,能承担爆破设计、安全施工管理、事故预防等工作能力。

篇3: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爆破工作负责人、参加爆破作业人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器材库主任、爆破班(组)长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门的爆破安全技术培训,熟悉爆破器材性能、操作方法和安全规则,并经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二、爆破作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操作中要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四、人工打炮眼时,打眼人必须思想集中,不得东张西望,聊天说笑,举锤人立脚处必须稳固,并应站在掌钎人的侧面,严禁对面打锤。掌钎人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五、修整高压管路、抽换炮钎、移动或整修凿岩机及清洁水箱加水等工作,均应将有关的风水阀关闭后进行。严禁利用胶管内高压风直接吹散尘埃和石屑。

六、爆破用品使用前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每炮使用的引线长度应根据燃烧速度决定;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试验。引线与雷管的连接,应根据当时所需数量在加工房或指定地点进行;连接时必须使用雷管钳,严禁用牙咬。

七、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时制作,严禁事先做好放在一边。制作时,严禁直接用雷管插入起爆药包,必须用与雷管直径相同的木条或竹钎先在药包一端插一个深为1.5倍雷管长度的小空孔,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孔口。

八、爆破材料的领取,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经有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到库房提取。炸药和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干电池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同行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爆破材料应直接送达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随用随取。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工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九、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安全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炮超过5炮时,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当点炮人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必须立即停止点炮进入安全区。并将点炮情况向炮工组长详细汇报。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但其总长不得小于1m。

十、爆破所用雷管必须经过检查试爆,电雷管还需检查电阻,生铜锈的雷管严禁使用。

十一、用电雷管起爆时,当电线敷设完毕后,应以经过定期检查合格的专用爆破电桥检查电路的总电阻,使其符合要求,炮响后必须立刻取下爆破机的手柄,然后摘除电线,待烟尘消散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爆破机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班(组)长一人携带、使用、保管。

十二、爆破区近处有闪电和雷声的时候或在雨云弥漫,有可能突然发生雷电的时候,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有瓦斯地区,严禁使用普通雷管起爆。

十三、爆破线路必须与带电的照明线或动力线分开。

十四、爆破工点300m范围内禁止进行其他爆破工作。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沪昆客专贵州段工程指挥部

2010年9月1日

篇4:施工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为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可控,现就有关方面做出明确要求,请各架子队严格按照执行。

1、施工员所开的爆破器材准领单,必须自留一份。填写的数字必须要用大小写,且字迹要清楚规范。

2、施工员在爆破器材购买卡上签字前,必须认真核对,所用部分必须真实,不得未经核对就签字认可。

3、炸药库在发放爆破器材时,必须核对各施工员的字迹和爆破器材购买卡上次的使用情况。没有购买卡的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4、炸药库在发放爆破器材时,必须由值班本人负责作好发放记录。进库发放爆破器材时,应有两名库管人员同时在场且相互核对。

5、爆破员必须做到当天领药,当天用,不得将炸药存放在工棚内过夜。临时存放则必须有专人看管,防止爆破器材的丢失。

6、如发现有爆破器材的丢失,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得隐瞒。

7、各爆破员在进行爆破前,必须利用彩旗和口哨做好爆破点附近的全方位警戒工作。只有所有人员都撤离了危险区域后才准爆破。

8、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

篇5:井下爆破管理办法范例

本标准规定了哈沙图煤矿井下爆破的安全管理内容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哈沙图煤矿的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哈沙图煤矿井下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检查与考核。2.1哈沙图煤矿爆破管理职责:a)?哈沙图煤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b)?哈沙图煤矿分管安全负责人必须做好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c)?哈沙图煤矿安监科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积极组织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的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d)?哈沙图煤矿安监科必须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通过演练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e)?哈沙图煤矿安监科、保卫科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作业场、仓库了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2.2爆破哈沙图煤矿职责:爆破哈沙图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爆破作业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爆破爆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2.3哈沙图煤矿所属各单位职责:哈沙图煤矿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爆破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并接受哈沙图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与考核。2.4爆破员职责:a)?必须严格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专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b)?必须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药量,领取爆炸物品,剩与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不许虚报多领,占为己有,更不允许与安全监炮员等人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爆炸物品;c)?在爆破作业时,严禁将民爆物品交给非本单位的爆破员进行装要爆破;d)?领出的爆炸物品需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转借和赠与他人;e)?装炮眼药,制造炸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哑炮时,要催促无关人员离开现场,在操作过程重要接受安全监炮员监督检查;f)?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爆破信号后,方能点火进行爆破作业;g)?爆炸时,应按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h)?爆破结束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i)?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3管理内容和要求3.1井下爆破安全管理3.1.1煤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注: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本规程规定。?3.1.2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者上水平巷道中。?3.1.3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注1: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注2: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物品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3.1.4在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者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起爆。?注1: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注2:只有在爆破工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起爆。?注3: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者其他设备上的矸石。?注4: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3.1.5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3.1.6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3.1.6.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3.1.6.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3.1.6.3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3.1.7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3.1.8不得使用过期或者变质的爆炸物品。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爆炸物品库。?3.1.9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一次爆破必须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1.9.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3.1.9.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3.1.9.3高瓦斯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3.1.9.4突出矿井,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注: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或者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时,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ms,并应当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3.1.10在有瓦斯或者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当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当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注: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3.1.11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3.1.12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3.1.13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物品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物品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有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物品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3.1.14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当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3.1.15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1.15.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物品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作业需要的数量为限。?3.1.15.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3.1.15.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者捆在药卷上。?3.1.15.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3.1.16装药前,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者岩粉,再用木质或者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者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注1:有水的炮眼,应当使用抗水型炸药。?注2: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机械电气设备等导电体相接触。?3.1.17炮眼封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当用黏土炮泥或者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者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注1:无封泥、封泥不足或者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注2:严禁裸露爆破。?3.1.18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3.1.18.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3.1.18.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3.1.18.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3.1.18.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3.1.18.5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3。?3.1.18.6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当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3.1.18.7工作面有2个及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孔装药爆破大块岩石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3.1.19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其他方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1.19.1爆破前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浓度。3.1.19.2爆破前必须洒水。?3.1.19.3使用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者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3.1.19.4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3.1.20?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3.1.20.1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3.1.20.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或者超过1.0%。?3.1.20.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者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3.1.20.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区等情况。?3.1.20.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3.1.21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3.1.22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电设备、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注: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域,并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布置专人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当设置警戒牌、栏杆或者拉绳。?3.1.23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3.1.23.1爆破母线符合标准。?3.1.23.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3.1.23.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当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3.1.23.4爆破母线与电缆应当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3.1.23.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者大地等当作回路。?3.1.23.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3.1.24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者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注1: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注2: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3.1.25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严禁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的方法检测电爆网路。?3.1.26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3.1.27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只有在爆破通电时,方可将把手或者钥匙插入发爆器或者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者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3.1.28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注1: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注2: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后方可起爆。?注3:装药的炮眼应当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已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3.1.29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3.1.30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者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待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待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待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3.1.31处理拒爆、残爆时,应当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完成处理工作,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b)?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c)?严禁用镐刨或者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者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1)?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2)?严禁使用打孔的方法往外掏药。3)?严禁使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d)?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e)?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3.1.32爆炸物品库和爆炸物品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3.2露天爆破安全管理3.2.1露天煤矿钻孔、爆破作业必须编制钻孔、爆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钻孔、爆破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爆破前应当绘制爆破警戒范围图,并实地标出警戒点的位置。?3.2.2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3.2.3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注1: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注2: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3.2.4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注1: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注2: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3.2.5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2.5.1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3.2.5.2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3.2.5.3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3.2.5.4机械化装药时由专人现场指挥。?3.2.5.5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严禁连接起爆网络。?3.2.5.6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后方可连接起爆网络。3.2.6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2.6.1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3.2.6.2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3.2.6.3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3.2.7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3.2.7.1抛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3.2.7.2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3.2.7.3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3.2.7.4二次爆破:炮眼爆破不得小于200m。3.2.8起爆前,必须将所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戴抗静电保护用品。?3.2.9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注:机车、矿用卡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当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3.2.10设备、设施距抛掷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600m;两侧有自由面方向及背向不得小于300m;无自由面方向不得小于200m。3.2.11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3.2.1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3.2.12.1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重要工业厂房,0.4cm/s;f)?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g)?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h)?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i)?水工隧道,10cm/s;j)?交通涵洞,15cm/s;k)?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3.2.12.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按下式计算:??R=(k/v)1/a*Qm.....................................(1)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m———药量指数,取m=1/3;?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3.2.12.3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者试验。?3.2.13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3.2.14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2.14.1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3.2.14.2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3.2.14.3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者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3.2.15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3.2.15.1爆破后5min内,严禁检查。3.2.15.2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3.2.15.3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3.2.16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3.2.16.1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3.2.16.2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3.2.16.3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3.2.16.4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业人员研究处理。4检查与考核4.1按照本标准内容及考核管理办法由哈沙图煤矿考核领导小组对哈沙图煤矿职能部门进行考核。4.2依据本标准和《安全目标管理办法》由安监科对哈沙图煤矿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5报告与记录形成的报告与记录有:a)?设备、设施距松动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参见附录A;b)?“一炮三检”记录参见附录B;c)?检查记录;d)?培训记录;e)?考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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