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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1、违章是指各项施工生产活动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有可能对人身、机械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现象,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2、本处罚制度不仅适用于分公司对项目检查的处罚,同时适用于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和劳务班组的检查处罚。二、违章行为分为管理性违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等。1、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2、作业性违章:指在工程施工中,职工个人不遵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及不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等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3、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管理人员或直接领导;4、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乃至施工负责人,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人是指挥者本人。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一)一类违章序号违章表现1塔吊、门吊、大型脚手架无安(拆)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2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3重大特殊作业无施工方案、安全措施。4大型起重机械无保护、警示装置或擅自解除保护、警示装置。5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6停电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7六级及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进行高空露天作业。8在高处平台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跨越栏杆。9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及防坠落装置。10特种作业无证上岗、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二)二类违章序号违章表现1起重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或多人指挥。2吊装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3安全网布置不到位、绑扎不牢固。4管道沟、基坑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5在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逗留和通过。6交叉作业无安全防范措施。7吊装工器具超负荷使用或带缺陷使用。8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9重点防火区无防火设施。10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11擅自更改已审批的专项方案或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三)三类违章序号违章表现1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2临时电源布置不规范,私拉乱接。3操作人员不按规程操作,非操作人员操作施工机械。4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5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6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7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8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9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无防护装置。10超高、超限的设备、物资堆放无固定措施。11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和超越安全警戒线。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一)作业性违章表现形式序号违章表现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带。2穿高跟鞋,穿露脚趾、脚跟的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衫或裸背、长发披肩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4随意拖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将安全设施挪作他用。5不召开班前会,不组织周安全活动,无记录,无内容。6不进行安全检查,不参加安全例会。7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8无危及生命和财产的特殊情况,砸撬配电箱或开关箱门锁。9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10非电气工作人员修理电气设备。11带电区不设安全围栏和悬挂安全警示。12对电气设备进行耐压实验不设警戒绳。13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14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拉闸。15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16电源进出线未从配电箱底部通过而从门框外通过的。17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机、木工机械等)未装漏电保护器,操作蛙式打夯机、磨石子机时不戴绝缘手套。18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在周围进行清淤、挖土等作业。19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使用Ⅰ类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20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亮或白天开长明灯。21现场配电箱、开关箱门未关闭。22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代替三相电源插座使用。23用电设施引接电源时先接电源进线端,后接负荷端。24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熔丝。25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过道路、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26流动电源箱、开关箱至固定配电箱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27电源线未使用橡胶软电缆。28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29在金属容器内或管道内或坑、井、沟、槽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沟、槽内。30在电源盘柜、电缆周围2米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31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裸露,未包扎绝缘。32将未从供气阀上卸下的氧、乙炔气胶管及焊、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序号违章表现33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设备、物件。34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或放在地上,或作照明用。35电焊二次线接在轨道上或用钢筋、型钢随意搭接作为焊接引线。36氧、乙炔气软管接头处未用抱箍和金属丝作为固定。37使用紫铜管作为乙炔气软管接头。38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进行焊接或切割。39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安全带,在垂直攀登或高处作业活动范围较大时,未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40高处作业时抛掷物件。41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高处堆放的物品无防坠落措施。42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边或孔洞附近,无防坠落措施。43高处作业切断、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出高处落物。44造成高处落物的责任者。45在高处作业场所追跑、打闹、打架等,在作业现场躺卧休息。46高处作业使用撬棍双手施压双脚悬空。47沿绳、脚手架立杆、栏杆、设备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48攀爬高结构立柱、斜撑或横梁、大径管道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49在高处平台、孔洞边沿、安全网内休息。50无视安全标志或监护人的警告,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51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稳定物上工作。52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53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时不按规定设明显警告标志并及时恢复。54擅自搭、拆脚手架。55脚手架不验收随意使用。56未经同意随意拆割架杆。57非专业架子工搭、拆大型、承重脚手架。58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已损坏的梯子,或梯角无防滑措施。59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工作。60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61无防坠落措施站在水泥瓦、油毡、苇席、彩钢板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62凭借栏杆、脚手架起吊重物。63搭乘载货吊笼。64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操作和指挥起重机械、从事司索、焊接、切割、电工、冲剪等作业和机动车辆驾驶。65起重作业时未明确专人指挥或未使用规定的、有效地指挥联络信号。66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67吊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68未经审批起吊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物件。69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70在吊车吊着的重物上进行加工作业。序号违章表现71起重机歪拉、斜吊物件。72起吊作业时不听从指挥。73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置物时进行起吊作业。74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75起吊物件时在钢丝绳与物件棱角、刃口接触处未采取保护措施。76起吊埋在地下不明重量的物件。77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78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设置牢固的溜绳。79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80塔吊、龙门吊使用完毕后未将全部夹轨钳夹紧。81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钢丝绳。82将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拆成单股使用。83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84钢丝绳相互套挂连接使用,未用卸卡连接的。85直接用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捆绑起吊物件86以栏杆、脚手架、平台、运行的管道和设备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87吊运物件时不事先招呼人员对物件避让,而从人头上越过。88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89机动车在厂内超速行驶。90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91货运车辆人货混装。92非起重司机操作起重机械。93起重司机在操作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94起重机械违反规程不打支腿起吊重物95起重机械在工作时,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室。96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97施工机械、机动车辆未经审批手续超铭牌使用。98机动车辆装运设备时未绑扎牢固。99钻床车床等旋转加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100使用砂轮机、车、铣、钻床等机械或进行气焊、气割、敲电焊药渣时不戴防护眼镜。101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102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103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104施工电梯运行时不关闭电梯门或层间门。105敲打电梯、平台、联络电讯器材的。106无视施工电梯限载规定,强行进入。107在易燃、易爆区域未经批准动用明火或穿带铁钉的鞋;在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或流动吸烟,在禁火区发现烟头。序号违章表现108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灭火罩。109不关闭氧气、乙炔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110氧气、乙炔同车运输。111乙炔瓶卧放使用,氧气、乙炔放置距离不够。112氧气、乙炔同放置在工具房或住房内。113氧气、乙炔气胶管混用。114高处焊接、切割作业,对下方的设备、设施未进行保护或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115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116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取用消防水。117压力容器或锅炉水压试验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工作。118施工现场用明火取暖。119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盛装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施焊。120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火种遗留物。121打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122用包装箱板当脚手板使用。用不稳定物当脚手架使用或站在不稳定物上作业。123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124高处拆模未按《安规》要求进行,用钢模板做脚手架板。125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在厂房结构上任意打洞、开孔者。126未采取措施对盛装过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127在金属容器内等受限空间施焊时,容器外或受限空间外未设专人监护。128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129计量柜不上锁、动力柜后门不上锁。130电焊线、气焊软管、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131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132闸门熔丝与闸刀不相匹配。133电源线接头处未使用绝缘胶带包裹,没有防止拉开的措施。134电源线未使用双层绝缘的软橡胶电缆,用单层绝缘的塑料线、花线、护套线等做移动电源线。135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软管相互交织在一起或与气瓶交织在一起。136碘钨灯的金属支架,未采取接地保护。137用碘钨灯或普通灯具作移动照明或固定照明灯具吊挂高度低于2.5米。138工(机)具库发出的电动工器具、机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139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140通往高处作业地点未设爬梯、斜道等安全通道。141未经设计自行在设备或结构上焊型钢并当作脚手架用。142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无防尘、毒或通风措施。143锅炉房、汽机房各层氧气、乙炔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措施。144氧气、乙炔气管道阀门漏气。145氧气、乙炔表计损坏后还在继续使用,乙炔气瓶卧放或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气瓶夏季无防晒措施。146因堆物、存放设备和设置机械等导致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序号违章表现147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通风不良,或施工完毕(中断)后24小时内,其作业区周围30米内有明火。148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遮布不是防火阻燃布。149在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150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时,未将葫芦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吊物上加保险绳。151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未采取支承措施。152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再用时未进行检验。153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防护罩,设在通道上无防护措施。154电焊线、电源线、卷扬机钢丝绳、氧乙炔软管设在路口、楼梯、通道处无安全措施,妨碍通行。155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156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品,距轨道小于1.5米。157施工前对所有工器具不检查或擅自更改施工方案者。158检修转动机械部位不挂警示牌者或切断电源且闸刀不挂警示牌者。159非本工种人员动用电、火、焊作业。160违章作业不服从安监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刁难、辱骂安监人员者。161焊接热处理场所不设围栏警示牌。162随意损坏现场的安全标志。163使用砂轮机在正面用力打磨工件者。164使用裸露电焊线与钢丝绳接触。165在管道联箱内存放工具和材料。166闸刀接线后不装好保护罩。167使用破损的保护罩、插座。168工具间、住房内使用碘钨灯照明。169电源线直接绑在钢梁等金属构架上。170无关人员进入起重机操作室。171施工电梯超载使用。172电焊、气割作业不带皮手套和防护镜。173氧气、乙炔皮管横穿马路、铁轨无防压措施。174焊工施焊时不穿戴劳保防护服、绝缘鞋。175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同时进行电焊、气割。176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不设通风设施、不设专人监护。177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将割矩、焊矩移出作业面。178焊条进入热处理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岗。179对周围违章作业人不加制止者。180闸刀和电线裸露,乱拉乱接及不合理使用临时电源者。181开挖沟槽、坑基、井坑时不设安全坡或固壁支撑。182起重机械作业完毕后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者。183在起重吊物下停留或通行者。184破坏别人的劳动成果,随意破环安全措施。185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186作业人员不走安全通道,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187按规定须使用接地的用电施工机具未装接地线。188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189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且不采取防范措施。190对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的。(二)装置性违章表现形式序号违章表现1电动机械、配电箱柜外壳无接地保护或接地保护不规范、多台用电设备串联接地。2现场低压配电开关盘柜内护盖、开关把手不安全或损坏、导电部分裸露。3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4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5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6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7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8用电设备电源柱头裸露无防护措施。9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等受限空间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电压大于12伏。10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11配电箱、开关箱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12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13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14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15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安规定定期试验。16租用的工器具、机械无出租方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17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就使用。18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版未绑扎牢。19竹木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20高出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或未装设防护立网。21施工现场、高出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或孔洞盖板、围栏上无安全警示标识。22高处作业下方未搭设分层安全网或防护设施。23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24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示红灯。25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26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和安全界线隔离。27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28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29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要求,无警示标识。30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31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回收。32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龙头。33不安要求布设消防器材。34消防器材过期失效。35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36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37起重机械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38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起重工器具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39悬挑式脚手架未经设计,明确其承载能力。40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的。(三)指挥性违章表现形式序号违章表现1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2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3开工手续不全,专项方案、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核。4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外包队伍。5未签分包合同先行安排施工。6不顾员工身体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7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有较严重的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8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9作业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履行全员交底、签字确认制度。10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11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12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13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14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15未按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各类安全检查。16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违章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罚和教育。17不认真吸收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隐患重复发生。18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1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应论证的方案未进行论证。2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指定监护人。21安排或默认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22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23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证,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24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及到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25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26凡需设监护人的工作未设监护人或虽设监护人,但人员不到位。27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28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29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30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31不服从现场安监人员管理、监理及业主方管理。32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33未对所辖范围的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和管理。34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分析。35未组织对起重、电气、安全工器具检测检验和建立管理台帐,现场使用无标志的三类工器具。36施工项目不编制安全措施而施工。37同意在起重机械作业安全装置不良时施工。38班组会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进行作业区域危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四)文明施工违章表现形式序号违章表现1在施工道路以及主干道路上堆放设备、材料、物品。2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3在施工现场的禁烟区内吸烟以及施工时游流动吸烟。4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没有明显标志。5施工场地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6责任区域无围护设施。7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8随意堵塞消防通道。9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10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意乱放。11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12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防护棚顶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13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内任意凿洞者。14高空拆模未按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15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16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包装物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17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18办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19对焊条头未进行回收。20扬尘较大,不采取措施或未定时对现场道路洒水,。21违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在现场或设备及容器内大小便。(五)二次污染违章表现形式序号违章表现1起重用钢丝绳、脚手架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工作面拖拉。2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对自身及环境造成损害。3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4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造成环境污染。5污染或损坏油漆、粉刷好的设备、物件或墙面。6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完工后未对焊口、焊缝表面进行清理。7搅拌混凝土等施工材料未与地面隔离。8使用消防设施后,残余物未及时清理。9电焊作业焊渣不清除。10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11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12使用梯子是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13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14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15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16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损害不承压路面。17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18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19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和环境造成污染。

?三、查处违章的主要原则1、反违章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制度,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2、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3、施工中制定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重视,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发现违章后,均有权向违章人员、现场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二),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

篇2:燃料部反违章安全管理办法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生产氛围,杜绝人身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燃料部的生产、检修、维护、技改等作业过程。

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燃料部全体职工,以及承包我部检修、安装、调试、维护的外包单位及作业人员。

二.管理内容和考核标准

各专业(包括外包单位)必须定期加强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生产、检修、维护全过程的安全。对于本专业(单位)职工发生的违章现象,各专业(单位)应加强教育和管理,针对性进行考核,减少现场的习惯性违章,提高作业的安全水平。

对一般违章现象,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对其余经认定违反各级安全作业规定的违章行为,均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和考核。

如违章可能造成一定不安全后果,部门将根据其后果定性后依照《部门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所属员工发生违章后各专业应及时加强教育和考核,每月28日前将本专业反违章情况进行汇总,对部门检查发现和屡次发生违章的专业,由部门在月度绩效考核中予以考核。

1.作业性违章

凡违反《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不按有关制度和规定所进行的一切现场作业,都将按作业性违章办法进行考核罚款,考核金额100元~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作业性违章如下:

1)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2)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3)将电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内使用。

4)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使用漏电保护器。

5)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没有达到规范要求的熔丝。

6)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m。

7)使用钳型电流表测电流时未戴绝缘手套。

8)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井坑内。

9)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m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0)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11)酒后进入生产现场。

12)高处作业时随手抛掷工器具、材料或物件。

13)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或没有其它的安全防护措施。

14)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15)高处作业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16)搭建脚手架无合格验收牌,无检查验收签名。

17)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1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工作。

19)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2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视红白带、安全防护栏为无物

21)攀爬脚手架时,未外观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并确认签字,就盲目攀登。

22)脚手架使用期限过期。

23)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志,未及时恢复。

24)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25)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26)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27)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28)起吊时歪拉、斜吊。

29)工件上站人或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30)在设备管道上,挂吊具起吊重物。

31)吊挂的重物载空中停留较长时间不放至地面,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载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32)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33)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34)跨越或手扶在运行的卷扬机及设备的钢丝绳上。

35)操作链条、电动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36)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37)使用砂轮机、车、钳、钻、打磨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38)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防火罩。

39)乙炔、氧气皮管混用,乙炔、氧气瓶放置在一起(安全距离为8m)。气瓶无防倾倒措施,不套防震圈。

40)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41)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42)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43)直接跨越、攀爬、钻过皮带或在皮带上行走。

44)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45)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46)压力容器、锅炉水压试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47)拿长毛竹、梯子等长物进入高压室、升压站无人监护。

48)在带电设备周围用钢卷尺、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49)开沟、挖土前不了解地下有无电缆,擅自工作。

50)在照明回路上接电焊机或其他电源。

51)起动输煤皮带前,没有进行联系,也未启动警告铃。

52)铲车超负荷运载,铲车铲工件时人站在叉架上。

2.装置性违章

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管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必须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500元/次或扣专业1~5分/次。

常见装置性违章如下:

1)在电缆沟、夹层、锅炉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V。

2)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24V。

3)使用220V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4)流动电源箱未配漏电保安器。

5)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6)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7)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8)电动工器具、电气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9)现场使用不合格的电动(移动式)工器具。

10)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1)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探头板末绑扎牢。

12)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3)现场孔、沟、坑四周无安全警界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14)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15)易燃、易爆区域未使用防爆电器。

16)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17)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

18)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19)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对起重设备定期检验。

20)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21)工作用电梯带病运行或超载。

3.管理性违章

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上级部门及本厂颁发的相关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违章指挥的行为。

管理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管理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并处以考核500元~5000元/次或扣部门5~50分/次。

常见管理性违章如下:

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工作。

2)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整改通知要求,未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3)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4)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违反有关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6)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工作。

7)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9)违章指挥、默认工作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工作。

10)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11)班组长(工作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12)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受限空间、特殊高处及带电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无组织、技术、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危险点分析,未指定监护人。

13)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填写动火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4)工作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对每一名作业人员交底,工作负责人就组织工作。

15)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16)工作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危险点分析卡和作业指导书。

17)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工作中危险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如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电焊、火焊、气割等工作。

18)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19)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不进行全员教育工作。(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20)发现各类违章现象后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21)现场各类规程和图纸、异动报告更新不及时。

22)不根据作业现场的环境,及时给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具。

23)未经电厂主管部门同意,随意变更外包单位工作成员。

4.“两票三制”类违章

在运行或检修现场作业,出现下列没有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的现象,考核罚款5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0.5~5分/次。

常见违反“两票三制”情况如下:

1)设备检修前,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执行。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检查。

2)检修作业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3)工作票、操作票上无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或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与从事的检修工作不符;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或全体工作班成员未在危险点预控措施票上签字认可就开工或操作。

4)办理工作票时代签名,或无工作票工作、无操作票操作。

5)在填写操作票时涂改,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使用双重名称。

6)现场工作时,工作票不随身携带。

7)在生产设备上处进行加盘根、换表计等简易工作时,不开工作票。

8)工作中更换工作负责人、更换工作班成员不办理变更手续。

9)转动设备检修结束后,工作票未收回就送电试转。

10)检修工作期限超限,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11)检修工作结束,不及时进行工作票终结。

12)电气几个操作项目合写在一张操作票上,不分别填写。

13)擅自扩大工作票上工作范围。

14)工作人员工作前不了解、不检查安全措施就工作。

15)同时持两份操作票,交叉操作。

16)工作班人员与工作票成员不符合,工作成员不了解工作内容。

17)检修工作中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

18)未查明工作票是否交回及是否具备送电条件即送电,停、送电没有手续。

19)检修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不同时到检修现场验收检查。

20)操作前不核对操作位置、编号,不核对模拟图。

21)操作监护人不到位,操作人擅自操作。

22)操作时不唱票、复诵,复诵不严肃,声音微弱,双方听不清。

23)操作中不按操作票逐项操作打“√”。

24)操作监护人不监护,与操作人一起操作,或脱离岗位去从事其他活动。

25)运行当班值长对夜间许可进行的抢修工作的事项,不进行详细记录。

26)交接班不认真,交接不清楚。

27)岗位交接班制度不严,不坚持开交、接班会,不在岗位进行交接,不按规定进行设备系统工况检查就交接班。

28)值班记录本记录马虎、不全,字迹看不清。

29)巡回检查不准时,检查不到位。

30)设备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切换工作。

31)值班监盘不认真,表计变化发现不及时,抄表弄虚作假。

32)热力系统重大操作,不使用操作票、监护不到位或降低监护等级。

33)擅自改变安全设施或变更工作票的安全措施,进行工作。

5.其它综合类违章

凡属以下情况的考核罚款金额100元~1000元/次或扣专业1~10分/次。

1)离岗3个月后没有进行安规考试和安全交底就上岗工作。

2)现场施工、检修工作结束后,现场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外来人员(检修、厂家)进入生产、检修现场,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交底。

4)现场作业没有使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5)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6)在生产区域违章吸烟。

7)女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未将长发盘在帽内。

8)佩戴安全帽不规范,帽带塞在帽子里面或翻在帽子上部。

9)上班不按规定着装。进入现场敞胸;接触高温物体仍将袖口卷起。

10)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11)厂区内(包括厂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带人。

12)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

篇3: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内部劳动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河油田分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其全资企业的生产安全违章处罚管理。

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违章是指在油气生产、施工作业、油田建设等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遵循有章必依、违章必究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促进生产单位、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第五条?违章行为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报告行政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安全环保处是油田公司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检查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三)负责汇总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四)负责对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

(五)负责监督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

第七条?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安全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处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二)负责汇总本单位专业部门查处的生产安全违章行为;

(三)负责对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做出处罚;

(四)负责监督本单位生产安全违章行为的整改落实;

(五)负责对违章单位及个人进行教育培训。

第八条?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主管业务范围内,监督检查违章行为,组织违章单位整改违章行为,履行直线责任。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扣减违章单位或违章员工的奖金。

第三章?违章处罚种类

第九条?生产单位违章处罚分为:通报批评;扣减奖金(总额);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

(一)通报批评由安全部门决定并实施;

(二)扣减奖金由安全部门做出处罚决定,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主要是针对大型工程建设现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员工违章应按油田公司员工违纪有关规定处理并扣减奖金,扣减奖金由各级安全部门做出处罚决定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第四章?违章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安全违章行为,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立即纠正并按需要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现场处理措施包括责令立即停止施工、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二)调查了解,告知违章生产单位或个人其违章事实、理由、依据,听取正当理由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三)填写《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记录单》(见附件1),并要求违章生产单位负责人或违章员工签字确认,拒不签字的,记录现场相关人员留查;

(四)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填制的违章记录单报送同级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部门应及时汇总审查违章记录单并分类处理:

(一)对生产单位通报批评的,经本级安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予以通报批评;

(二)扣减生产单位奖金总额或员工奖金的,由安全部门填制《辽河油田公司生产安全违章处罚通知单》(见附件2)送达违章生产单位或违章员工,并同步提交同级人事部门执行。

(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止建设的,应经安全环保处审核后报油田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违章处罚的适用

第十三条?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

(一)未及时整改隐患问题且无监控措施的;

(二)未对生产场所进行巡检或监控的;

(三)未按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油田公司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应进行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1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200元:

(一)未对从业人员、承包商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外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的;

(二)未建立职业卫生、特种设备、消防等技术档案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处置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未设置电气设备保护装置、敷设线路或照明未达到安全要求的;

(五)未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不畅或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未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车辆设置拉油(气)车辆“三件”(防火帽、消防器材、拖(接)地链)或不熄火装卸的;

(七)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进行充装的;

(八)未定期化验水(介)质或使用未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的锅炉水(介)质的。

第十五条?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2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300元:

(一)未按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未按备案审批人员名录安排作业人员进入重点要害部位施工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现场签发作业许可或监护人不在现场的;

(四)未制定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及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场所监控、应急措施,或监控、应急措施不落实的;

(五)未配备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或配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

(六)未按防爆要求在防爆区域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的;

(七)未按期检测防雷装置设施的;

(八)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的;

(九)未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配备、使用生产设施、设备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5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500元:

(一)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核不合格仍安排从业人员上岗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或未按规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人员的;

(三)未建档登记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未开具作业许可证或未落实防范措施实施动火、高处、受限空间、吊装、挖掘、临时用电、管线打开、脚手架等高危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未按规定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导致承包商施工作业严重危及我方生产安全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安装、注册、修理、改造、停用、启用、报废、化学清洗、检验检测等特种设备审批验收程序的;

(七)未按规范要求落实海上生产作业防范措施,危及人身安全的。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单位奖金10000元,扣减单位负责人奖金1000元,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建设:

(一)未及时整改隐患,危及人身安全且无监控措施的;

(二)未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擅自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于生产试验的;

(三)未按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设施“三同时”及消防建审的;

(五)未按规定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防雷装置的;

(六)未定期检验储罐、油气管道等关键生产设施的;

(七)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未对超过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治理或转嫁危害的;

(九)未按时上报,谎报、瞒报生产事故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减员工个人奖金:

(一)未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每起扣减100元;

(二)未按规定巡检(线)或未按巡检(线)路线检查的,每起扣减100元;

(三)未尽岗位安全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事故隐患的,每起扣减300元;

(四)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的,每起扣减500元;

(五)未持有效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的,每起扣减800元;

(六)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的,每起扣减800元;

(七)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每起扣减800元。

第十九条?生产单位发生以下情形,同时追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直线责任,每起扣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奖金1000元:

(一)重复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第六章?违章处罚的执行及归档

第二十条?违章处罚通知书送达后,违章生产单位或违章员工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要求予以整改。

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违章行为整改需要,有针对性的对违章员工进行教育或岗位培训。

第二十一条?各级安全部门应将违章处罚情况通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整改,并加强同类违章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安全部门应对生产单位违章处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跟踪整改进度,确保整改要求得以落实。

第二十二条?同一违章行为已按本办法予以处罚的,油田公司各级单位或部门不得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部门应定期研究分析查处的违章行为和给予的违章处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对违章多、整改落实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违章处罚执行完毕后,安全部门应将资料结案归档,做到一事一档、分类清晰、资料齐全,并按油田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存放保管。

违章处罚档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销毁案卷资料。

第二十五条?违章处罚情况是油田公司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单位是指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及所属单位下属作业区、大队级单位。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中油辽发〔2000〕28号)、《辽河石油勘探局工业现场安全监察处罚暂行规定》(油质安环发〔2003〕2号)、《辽河石油勘探局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辽油发〔2005〕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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