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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规章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6

1.0目的

确保停车场内的车辆及设施、人员安全,保证车场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处辖区内停车场的车辆停放管理。

3.0职责

3.1管理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管理。

3.2管理部当值干部负责车辆停放管理的指导、检查及车位使用费收缴工作。

3.3当值管理员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4.0程序要点

4.1车辆进场停放。

4.1.1停车场只对辖区内的住/租户、本公司职员及前来辖区内消费及访客的客人开放。其余外来车辆不允许在停车场内停放。

4.1.2当有车辆进场时,当值管理员应首先将车辆的牌号抄写至《停车卡》中,并将《停车卡》交给车主,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相应的车位上,提醒车主锁好车锁、随身带走车上的贵重物品。

4.1.3检查车辆是否有损坏或其他不正常情况,如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当面向车主提出,并在《车辆停放登记表》上作详尽记录。

4.1.4收取车位使用费:

A)属长期停放并已交纳车位使用费的车辆,管理员应要求车主出示交费收据,并翻查《车辆车位使用费交付登记表》核实后允许停放;

B)其他车辆依照《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收取车位使用费。

4.1.5填写收费收据交车主,并在《车辆车位使用费交付登记表》上准确登记。

4.1.6填写《车位使用牌》并贴于车辆明显处。

4.2车辆离场。

4.2.1当有车辆离场时,当值管理员应及时检查车主证及相关资料:

A)检查车主证件、《停车卡》记录与车辆是否相符,不相符时不允许放行;

B)检查车位使用费是否已交足,没有交足车位使用费,应要求车主补交车位使用费后再离场;

C)检查业主证/租户证或员工证。

4.2.2若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拦截车辆,并及时通知当值干部前来协助处理。

4.2.3车辆离场后,及时在《车辆停放登记表》上登记。

4.3巡视。

4.3.1车场当值管理员每小时至少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1次,发现漏油、未上锁等现象及时通知车主,并在值班让录本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当值干部处理。

4.3.2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场时要及时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标准作业规程》处理。

4.3.3协助清洁工维护好车场卫生。

5.0记录

5.1《车辆停放登记表》。

5.2《车位使用牌》。

5.3《车辆车位使用费交付登记表》。

6.0相关支持文件

6.1《突发事件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6.2《管理部交接班管理标准作业规程》。

7.0附录

《车位使用费收费标准》。

车辆停放记录表

日期车主单位车类证件名称车辆情况进场时间离场时间值班员备注

车辆车位使用费交付登记表

日期车主单位车类车牌号码有效证件收费金额到期时间值班员备注

车位使用牌

姓名车牌号码车型

车主住址使用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车位使用收费标准:

自行车:10天以下每辆/每天1.00元;10天以上每辆/每天0.50元;

1个月以上每辆/每月10.00元。

摩托车:10天以下每辆/每天2.00元;10天以上每辆/每天1.00元;

1个月以上每辆/每月20.00元。

汽车:固定车位:300.00元/(位月);临时停车:超过1小时按5.00元收费;

过夜按10.00元收费。

篇2:消防标识管理程序制度

《消防标识管理程序》《消防标识管理》

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保安部应对项目公共区域内的消防标识进行管理。

一.消防标识、标志

1.消火栓标识

保安部按消防法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应对项目公共区域的消火栓进行检查和管理。应在消火栓玻璃门门面上粘贴“消火栓”字样的标识。在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后贴好物业封条,以示此消火栓完好。如项目消火栓已上锁(必须为玻璃门),在消火栓板面上应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2.灭火器标识

项目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公共区域配置灭火器材。应在灭火器上喷涂或粘贴上项目标识,并进行编号管理,定数量定位置。根据消防机关要求,经过年检的灭火器应贴有年检标识。

3.疏散指示图

根据有关消防法规保安部应在各单元门后或各楼层的显着位置张贴该楼层区域的《疏散指示图》,并定期检查疏散图是否完好、无污损。

4.疏散指示灯

根据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建筑物出入口必须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入口的地方,须设置含有指向箭头的疏散指示标志,箭头方向应指向紧急出口。疏散指示标志作为应急照明,断电后的照明时间不应小于20分钟。

5。防火门标识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防火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方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防火门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开门的方向一致。

6.疏散通道及楼层标号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在楼梯各层应设置有永久的楼层标号,以便疏散人员能够准确识别楼层。

7.消防器具码放处标识

在消防器具(如消防梯、消防桶、消防钩、灭火器等)的集中存放点应设置“消防器具,非火勿动”标识。

堆放“消防砂”的地点,应有“消防用砂,非火勿用”的标识。

8.消防井、水泵结合器标识

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和不易被识别的地下消火栓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的标志。在消防井盖上加醒目的标注(刷红漆)。

9.消防管理标识

在项目的非吸烟区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在项目施工现场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带火种”等标志。

10.特殊警示标识

在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不能用水灭火的场所,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的标志。

二.消防标志设置要求

1.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的位置。标志正面或临近位置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

2.除不得已情况以外,标志一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位置。

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用尽量少的标志把标志需表达的信息表达清楚,

4.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且指向位置为最短距离。

5.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0,。在普通照明下,标志的颜色不易变色或产生反光。

6.疏散标志的制作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7.室外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标志,其中心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3米。室外用标志杆固定的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2米。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其内边缘距路面(路肩)边缘不应小于0.25米。

三.标志的检查与维修

项目保安人员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消防安全标志的故障、损坏情况应及时通知保安部、工程部进行更换、维修。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应每季度检查一次(法规要求至少半年检查一次)。

篇3:车辆交通管理服务标准

交通车辆管理服务标准

1.总则

1.1为了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车辆停放秩序,确保业主的车辆不受损坏和失窃,特制定本服务标准。

1.2本标准是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通车辆管理的指导性标准,也是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总体考核的标准。

1.3车辆管理是对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的行驶、进出、停放的管理。

2.车辆管理的内容

2.1制定车辆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2制定车辆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考核标准;

2.3做好车辆管理的台帐记录;

2.4设立车辆管理机构;

2.5设立车辆管理的主管;

3.车辆管理规范

3.1机动车的管理

3.1.1对本区域内的车辆要进行登记,并发放进出通行证,每次进出要实行验证放行制度;

3.1.2对外来车辆,除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外,一律不得随意进出,确要进出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实行登记收费制度;

3.1.3对于夜间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物业管理企业应与车主签定车辆保管合同或协议,确定停车地点,收取停车费用,明确双方责任。

3.2摩托车、自行车的管理

3.2.1车主需委托保管车辆时,先办理立户登记手续,领取车牌,并按指定位置存放。

3.2.2车主拿车的时候要给车牌,车主放车的时候,就带走车牌。

3.2.3对停放在外面的车辆,要画停车线,并要求车主停放整齐。

3.3停车场的管理

3.3.1场内车位划分要明确。停车场内应用白线框明确划分车位,停车位分固定车位和非固定车位,大车位和小车位。车主必须按类使用车位,需经常停放的车辆,应办理手续有偿使用固定车位,外来车辆和临时停放的车辆有偿使用非固定车位。

3.3.2场内行驶标志要清楚。为便于管理,停车场一般只设1个进口和出口,进出口的标志要明确,场内行驶路线要用扶栏、标志牌、地下白线箭头指示清楚。

3.3.3进出停车场管理要严格。车辆进入停车场要验证发牌,并做登记,驶离停车场时要验证车牌,对外来车辆要计时收费。在车辆进出高峰期间,管理人员还要做好现场的车辆引导、行使、停放与疏散工作。

3.3.4要做好停车场安全防范工作。

3.3.4.1停车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定期(15分钟)巡查制度;

3.3.4.2消防设施要到位,管理人员要懂得消防知识和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

3.3.4.3制定防盗和防火的应急措施,并公布上墙。

4.车库管理员岗位职责

4.1按规定着装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4.2对出入的车辆做好记录,并指挥车辆行驶和停放;

4.3检查停放车辆的状况,发现漏油、漏水,未关车窗、车门,应即时通知车主(司机),并报告车场管理负责人;

4.4检查摩托车、自行车是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上,发现未上锁时,及时通知车主(如暂时联系不上车主时,应重点看管);

4.5负责车库(场)内及值班室的清洁;

4.6定期检查车库(场)内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报告管理处。

篇4:消防设备管理程序制度

1.0目的

通过对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制订并实施控制计划,保证这些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0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大厦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和控制。

3.0定义(无)

4.0职责

4.1保安部在定期对大厦的检查中,要对消防设备作详细认真的检查。

4.2保安巡逻员在每天的巡逻中要查看消防设备,发现有损坏现象,及时向直属上级报告。

4.3消控员要对消防设备设施作严格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汇报物业部,由其予以解决。

5.0工作程序

5.1消防设备设施的购置

5.1.1新交接的楼宇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由物业交接方配置,如在交接期内,使用中发现故障,物业部要及时通知工程部、保安部查验,同时由物业部通知交接方及时解决。

5.1.2保安部负责物业公司的消防设备设施的购置申请,保安部先填写《消防设备设施更换申请表》,报总经理审批后,由人事行政部统筹购置。

5.2消防设备设施的建帐

5.2.1保安部要建立消防设备设施帐目表,认真填写《消防设备设施帐目表》,写明名称、数量、生产厂家、安装日期、型号等。

5.3消防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5.3.1消防设备设施由消控专业人员操作使用,无特殊情况,他人不得随意动用。

5.3.2消控员在每次巡查中,发现消防设备设施有异常情况,填写《消防设备设施巡查表》,要及时进行汇报处理,无法处理时,及时通知物业部予以上报。

5.3.3保安部每季度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消防设备设施巡检表》上,在一周内将结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

5.4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5.4.1保安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例行保养,定期检查消防栓和消防器械。

5.4.2消防设备设施应保持运行良好,消控员在对其保养的基础上要爱护所有设备,保持设备的清洁度。

5.5消防设备设施维修处理

5.5.1消防员在日常的工作中,要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通知物业部进行处理。

5.5.2工程部要对大厦消防设备设施的维修工作,先派人作现场了解,然后尽快拿出维修方案,出派工作单,及早进行维修。

5.5.3品质工程师对维修结果要进行鉴证。

5.6消防设备设施资料和记录的保管

5.6.1保安部、工程部要对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作认真的记录,要填写《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更换登记表》,并要保存好所有的记录。

5.6.2保安部、工程部要对消防设备设施帐目表和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维修记录作妥善保管,并作定期检查。

6.0相关/支持性文件

6.1《消防监控中心管理制度》SD-TD-1702

6.2《机电设备设施管理规定》ED-TD-1701

6.3《消防管理制度》SD-TD-0905

7.0质量记录/附件

7.1《消防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更换登记表》FM-0905-49A

7.2《消防设备设施台帐目表》FM-0905-50A

7.3《消防设备设施巡查表》FM-0905-51A

篇5: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广大业主(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业主(住户)防火责任制,各业主(住户)为本单位当然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书另行签订)。

二、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出口、卷廉门、消防前室、电梯前室、安全防火门附近及疏散通道、逃生平台等处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及堆放货物和其他杂物。

三、住宅楼内严禁私自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电器,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严禁乱搭乱拉电线(详见《安全用水、用电、管道燃气管理规定》)。

五、住宅楼内公共场地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胶制品、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

六、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材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详见《装修手册》)。

七、需要进行烧焊等动火作业的,应事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做好防护措施后,在专人监护下方可作业。

八、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告知消防管理中心,并关闭电器开关、燃气阀门和门窗,切勿惊慌拥挤。

九、根据《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对于下列情况,管理处将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1.占用或封堵消防区、楼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闭或损坏消防标志、消防设备、设施的;

3.超负荷使用电器及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4.烧焊、用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5.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6.因拒不整改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或者因整改不及时、不合格而导致火灾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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