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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安全操作管理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凡是坠落高度基准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为高空作业。

2.经体检合格的人员方可进行高空作业,凡患有心脏病、严重近视、高血压等不适合高空作业的病症的人员,严禁登高作业

3.高空作业人员须使用合格的脚手架、支架、跳板、安全带等进行工作。临孔处设置不低于2米的安全栏杆。

4.高空作业如无安全可靠地设施,须使用安全带,严禁使用绳子代替安全带。

5.不准使用拖拉绳和缆风绳以及其他斜绳攀登高空,须站在梯子和其他安全牢固的攀登物登高,严禁用吊装升降机裁人。

6.严禁坐在栏杆上、墙头上或踏在未安装牢固的跳板、设备、管道及物件上作业。

7.高空作业地点如有冰块、霜雪需打扫干净,并采取防滑措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大雾等天气、须停止露天高空处作业。

8.楼板上的孔、洞须设坚固的覆盖板和围栏,夜间登高作业须保证有足够的高度。

9.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须放在工具袋内;暂时不用的工具须放置稳妥,工具材料严禁上下扔掷,须用绳索运送或其他安全方式运送。

10.须避免上下双层垂直作业,必要时,上下层的中间须设置隔离设施,下面工作人员戴安全帽,无隔离设施严禁在下方操作与逗留。

11.近输电线路作业时,须注意空中的导线,间隔距离低压导线1.5米以上,高压导线距2.5米以上,并须防止运送物件时触碰导线。

12.进行高处焊接,气割作业时,须事先清楚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

13.杆、栓等物体端部,严禁做安全带的生根点,以免滑脱。

14.在酒店楼房顶上或在高大塔器等上施工时,须有专人监护,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

15.高空作业须严格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1)安全带须定期检查,进行负荷试验,须使用具有合格标记的安全带。

(2)绵、维纶安全带,绳、网须防止接触高温物。

(3)使用安全带前须仔细检查,确保无损坏,无附件不安全,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4)安全带的栓挂,只准高挂低用,严禁低挂高用;安全带须在人的垂直上方,须尽量避免采取低于腰部水平的栓挂方式。

(5)安全绳须挂在安全牢固的构件上,严禁栓在尖锐的棱角上。

篇2:高空作业吊篮工程安全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常设的或非常设的,其安装方式为有轨式或无轨式,提升方式为爬升式或卷扬式的各种吊篮。

?本标准不适用于专用运载货物和乘人的垂直运输设备。

?2引用标准

?GB1102圆股钢丝绳

?GB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8902航空用钢丝绳。

?3术语

?3.1提升机构

?能使吊篮平台上下运行的传动机构。

?3.2吊篮平台

?可上下移动的悬挂式结构件,以使操作者能达到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作业处。

?3.3悬挂机构

?用以固定提升吊篮平台的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并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结构件。

?3.4安全锁

?当吊篮平台下降超过极限速度时,能自动锁紧吊篮平台的装置,该装置不能自动复位。

?3.5行程限位

?对吊篮平台在上下两个方面运行距离和位置的限定。

?3.6额定载荷

?吊篮平台上允许承受作业人员、工具、设备以及材料等质量总和的最大值。

?3.7常设吊篮

?把吊篮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一种永久性附属设备。

?3.8非常设吊篮

?临时架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吊篮。

?3.9有轨式

?悬挂机构带钢轮,安装在铺设有轨道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3.10无轨式

?悬挂机构直接安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

?4一般要求

?4.1吊篮的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

?4.2吊篮平台在工作处阵风风速不大于10.8m/s(相当于6级风力)。

?4.3吊篮的制造应按有关标准及设计图样进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使用。

?4.4吊篮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说明书;

?c.安装图、易损件图、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液压系统图等。

?4.5产品必须有清晰、醒目、耐久的标牌。标牌上应写明产品名称、主要技术性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制造厂等。

?4.6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是适合于高处作业并经过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

?5结构安全系数

?5.1吊篮所用承载的结构零部件的安全系数都不得小于2,取决于材料的最低屈服强度。

?5.2吊篮所用非延伸材料(如铸铁、玻璃纤维)制成的承载零部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取决于该材料的最小强度极限。

?5.3确定结构安全系数时所用的设计应力取零件中产生的最大应力值。此时吊篮应工作在符合设计要求的额定载荷下,并与制造厂所提供的操作规程相符合。设计应力包括应力集中和动载荷的影响,结构安全系数按下列计算:

6材料与加工质量要求

?6.1材料

?吊篮所用的材料应符合图样规定,并应具有供应厂的合格证书,关键的零部件所用的材料应执行进厂检验制度。

?6.2加工质量要求

?6.2.1铸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允许有砂眼、气孔、浇冒口凸起,飞边、毛刺应铲除磨平。

?6.2.2液压、气压元件(如油泵、油马达、阀、气缸、油缸等)的加工面上出现的铸造缺陷,一律不允许焊补。非加工面上若有导致渗漏的铸造缸陷亦不允许焊补。

?6.2.3锻件非加工表面飞边、毛刺应清除干净。

?6.2.4锻件不应有裂纹、夹层、折叠、锻伤、结疤、夹渣等缺陷。

?6.2.5焊缝应饱满,不得有漏焊、裂缝、夹渣、烧穿、咬肉等缺陷,同一条焊缝应均匀一致,飞渣、焊渣应清除干净。

?6.2.6焊接件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重要焊缝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用无损探伤法进行。

?6.2.7热处理零件表面不得有裂纹及其他严重缺陷。

?6.2.8对于热处理零件的裂纹、烧损、碰伤及氧化等缺陷,可用肉眼或低倍放大镜检验。对需用磁铁、超声波及*光进行检验的零件,应在图样或技术文件中提出要求。

?6.2.9机械加工后的零部件,应符合产品图样、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6.2.10零部件的已加工表面上,不应有锈蚀、磕碰、划伤等缺陷。

?6.2.11凡生产厂制造的待装零、部件,必须有质量检验部门的合格标记;外购件和协作件必须有证明其合格的文件,方可进行装配。

?6.2.12产品可见外表应涂底漆1~2道;涂面漆2~4道,除焊缝、钢板接缝、伤疤、局部凸凹不平或影响外观的粗糙铸造表面可局部刮腻子外,其他涂漆表面不刮填腻子。

?7吊篮平台的要求

?7.1吊篮平台的结构应能承受2倍的均布额定载荷,出厂前必须做负载试验,并应检查焊缝是否开裂和螺栓是否有松动现象。

?7.2吊篮平台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必须进行质量检验,保证焊缝达到设计要求。

?7.3吊篮平台的底板必须有防滑措施。

?7.4吊篮平台与提升机构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现象,并应经常检查。

?7.5吊篮平台内应设有安全带和工具的挂钩装置。

?7.6吊篮平台内最小通道宽度不小于400mm,底板有效面积不小于每人0.25m2。

?7.7吊篮平台上须装有固定式的安全护栏,靠建筑物一侧的高度不小于800mm,后侧及两边高度不小于1100mm,护栏应能承受1000N水平移动的集中载荷。

?7.8吊篮平台安全护栏所有构件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后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它缺陷。

?7.9沿吊篮平台底板四周应装有高度不小于100~150mm的挡板,挡板与底板间隙不得大于5mm。

?7.10吊篮平台应有在建筑物表面滑动的导轮或配备缓冲装置,保证吊篮平台的稳定,以避免与墙面撞击。

?7.11吊篮平台如果装有门,其门不得向外开,门上应装上电气联锁装置。

?7.12吊篮平台正常运行操作装置应安装在吊篮平台上,并且要选用可点动和连续手按及不受气候影响的电气设备。

8提升机构的要求

?8.1卷扬式提升机构的卷筒必须有挡线盘,钢丝绳应整齐地缠绕在卷筒上,当吊篮平台提升高度达到最大行程时,挡线盘高出卷筒上的最后一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倍。

?8.2卷扬式提升机构的卷筒最小名义直径(D)与钢丝绳名义直径(d)之比值D/d应不小于20。

?爬升式提升机构的滑轮最小名义直径(D)与钢丝绳名义直径(d)之比值D/d应不小于12,当D/d等于12~18时应采用航空用钢丝绳。

?8.3提升机构的传动禁止采用摩擦装置、离合器、皮带传动等。

?8.4提升机构的传动零部件必须进行适当润滑。亦可采用自密封、自润滑,并应定期注入和更换润滑油。

?8.5提升机构的所有传动外露部分必须装上机罩或类似的防护装置。

?8.6提升机构的传动机构在电气失效时,应具备不超过两人就可操作的手驱动装置。

?8.7提升机构上必须配备制动器,一般应有两套独立的制动器。每套均可使带有额定载荷的125%的吊篮平台停止运行并停住。

?8.7.1主制动器

?该制动器应能使吊篮平台在100mm范围内停住,采用常闭式制动器。

?主制动器选用闸刀式或盘式,并整体安装在提升机构上或提升电机上,制动器的各部分位置匀应便于检修和调整,并有防水保护。

?8.7.2辅助制动器

?辅助制动器一般应刚性安装在提升机构的机架或底座上,可用常闭式制动也可用手动机械制动,该制动器主要是使用在提升机构采用手摇驱动情况下,能使吊篮平台在100mm范围内停住,其安装位置要便于操作、检修和调整,并有防水保护。

?8.7.3卷扬式提升机构的卷筒若装在屋面小车上(动力装置位于屋面),也必须配备制动器,并需符合8.7.1、8.7.2的要求。

?8.8提升机构上下运行最大额定速度不得超过10m/min。

?9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

?吊篮一般须配备制动器、行程限位、安全锁等,并必须经检验合格才能安装。

?9.1制动器

?吊篮制动器必须符合8.7、8.7.1、8.7.2、8.7.3的要求。

?9.2行程限位

?9.2.1吊篮必须装上下限位开关,以防止吊篮平台上升或下降到端点超出行程的范围。

?9.2.2行程限位装置的安装方式须是以吊篮平台自身直接去触动。

?9.3安全锁

?9.3.1吊篮上必须装有安全锁,并在吊篮平台悬挂处增设一根与提升机构上使用的相同型号的安全钢丝绳。每根安全钢丝绳上必须有不能自动复位的安全锁。

?9.3.2安全锁应能使吊篮平台在下滑速度大于25m/min时动作,并在不超过100mm的距离内停住。

?9.3.3安全锁的动作要灵敏,工作要可靠,并需经严格的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装配和出厂,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超期必须由专业厂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9.4必要时吊篮上须有防倾斜装置。

?9.5吊篮上宜设超载保护装置。

?10钢丝绳的要求

?10.1钢丝绳的选择

?应按作业条件和钢丝绳的破断拉力S选用吊篮钢丝绳,所选用的钢丝绳对于爬升式必须符合GB8902要求;对于卷扬式必须符合GB1102的要求,并必须有产品性能合格证。

a.吊篮使用的钢丝绳型式、规格和长度都应在说明书内写明;

?b.在任何情况下承重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

?10.2钢丝绳安全系数的确定

?钢丝绳安全系数按下式确定,但安全系数值不应小于9。

?n≥S?a/W

?式中n--安全系数;

?S--单根承重钢丝绳的额定破断拉力,kN;

?a--承重的钢丝绳根数;

?W--包括吊篮平台、提升机构和电器系统等的自重及额定载荷。

?10.3钢丝绳的固定

?应符合GB5144的规定。

?10.4不允许以连接两根或多根钢丝绳的方法去加长或修补。

?10.5钢丝绳的检查

?10.5.1操作人员应随时对钢丝绳所有可见部分、钢丝绳与设备连接的部位、从固定端引出的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装置进行检查。

?10.5.2检查周期

?对于吊篮的钢丝绳,在使用以后每月至少检查2次,并应符合GB5972中2.4.1的规定。

?10.5.3检查部位

?必须检查钢丝绳的整个工作长度。同时也必须仔细检查通过滑轮或卷筒。其他接触面以及正反缠绕的那些钢丝绳绳段。对于靠近末端接头处的钢丝绳应当仔细检查。并应符合GB5972中2.4.2的规定。

?10.5.4在闲置设备上钢丝绳的检查

?当设备已闲置或停用一个月以上时,其钢丝绳在设备使用以前要做全面的检查。

?10.6钢丝绳的报废

?应符合GB5972中2.5的规定。

?11悬挂机构的要求

?11.1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必须选用钢材或其他合格的金属结构材料制造,可采用焊接、铆接或螺栓连接,其结构应具有足够的的强度和刚度。

?11.2悬挂机构受力构件必须进行质量检验,保证达到设计要求。

?11.3悬挂机构施加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上的作用力都应符合建筑结构的承载要求。

?12配重的要求

?12.1吊篮的悬挂机构或屋面小车上必须配置适当的配重。

?12.2配重应准确、牢固地安装在配重点上,并应按图样规定配置足够质量的配重,在吊篮使用前须经安全检查吊核实才能使用。

?12.3抗倾覆系数等于配重矩比前倾力矩,其比值不得小于2。见下图

?13电气系统的要求

?13.1电气系统中的主要元件均应安装在电器控制箱内,并集装在绝缘板上,必须保证与电器控制箱外壳绝缘。其电阻值不得小于0.5MΩ。

?13.2吊篮的电源电缆应有保护措施,以防止意外的触碰,并应单独使用,且安装熔断保险开关。

?13.3电器控制箱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13.4吊篮的电器系统应有可靠的接零。

?13.5电气系统中所选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灵敏可靠。

?13.6吊篮上备用的便携式电动工具使用的额定电压值不得超过220V,并应有可靠的接零。

?13.7电器系统中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14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的承载要求

?建筑物或构筑物支承处应能支承住吊篮的全部载荷。

?15其他要求

?15.1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带,安全带允许连接在吊篮平台上。

?15.2吊篮平台上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超载使用。

?15.3当吊篮平台沿着外墙面移动需要由导引构件引导时,外墙面应设置这种构件。外墙构件应能使吊篮平台内的操作人员安全地靠近需要进行作业的部分,而不得使操作人员悬空俯身。

?15.4为保障公众的安全,在吊篮作业区周围必须设立围栏或防护措施,并应附加醒目的标志。

?15.5生产厂对使用单位有培训安装、操作和维护、保养人员的义务

篇3:高空作业临边防护安全监理细则

一、?工程概况:

三、监理目标

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控制一般事故。

四、安全监理措施和要求

4.1基本要求和措施

4.1.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高空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1.2督促施工单位在高空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4.1.3高处作业中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4.1.4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4.1.5检查脚手架、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防护网和安全带等安全设施,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退场。

4.1.6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4.1.7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拆除撤除或加以固定,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中间隔离设施必须安全可靠,经技术安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准作业。

4.1.8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4.1.10在施工现场和场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深度在2米以上的敞口等处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处,夜间还要挂灯警示。

4.1.11进行钢筋绑扎和钢筋骨架安装的高空作业都应搭设作业平台、防护栏和安全网。

4.1.12各类移动操作平台、悬挑式平台,应查明允许荷载值,做好安全防护并设专人监督检查。

4.1.13不得随意在钢支撑或结构排架上堆放钢筋模板、钢管、扣件等物品,以防高空坠物伤人等事故发生,严禁钢支撑走人。

4.1.14拆除钢模板、脚手架等作业时,必须设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有专人指挥,下方不得有其它操作人员,拆除的构件等临时堆放离楼层边沿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高于1米,任何拆卸下来的物品都不允许堆放在楼层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应及时按类堆放整齐,树立文明施工形象。

4.2洞口、临边作业安全措施与要求

4.2.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a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的,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b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栏杆;

4.2.2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4.2.3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a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b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c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种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4.2.4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

?b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c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d边长在150c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网;

?e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f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

?g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守其位置的措施。

4.3攀登、悬空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

4.3.1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4.3.2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样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4.3.3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3.4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的扶手。

4.3.5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钢支撑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和行走,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4.3.6地面到基坑底庆搭设专用扶梯,数量应满足施工和安全疏散的要求。扶梯应牢固可靠,角度适宜,梯侧防护符合要求。

4.3.7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4.3.8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

b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4.3.9模板支撑的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b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4.3.10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b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4.3.11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浇筑离地2m以上构件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b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4.4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安全措施及要求

4.4.1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b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4.4.2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4.4.3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牌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

4.4.4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4.4.5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4.5防护设施验收

4.5.1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4.5.2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篇4: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1.未经工程部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探亲访友、施工等)严禁进入配电房、电梯机房、消防控制中心、水泵房、消防泵房等地。经批准的,办好进出登记手续,并由工程部人员陪同。

2.各岗位值班员,必须严守岗位责任制,必须对所属机房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须及时上报处理。

3.高空及外墙擦洗工作安全操作规定

3.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及其他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允许从事高空作业。

3.2遇有5级以上大风或打雷、下雨等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及清洗外墙。

3.3对高空、外墙清洗的吊架、吊篮等要定期或在作业前检查吊绳等安全装置,定期检查脚手架等设施的安全性能。

3.4高空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登高工具及安全用具,如安全帽、跳板等。工作人员必须配带安全带,不允许穿硬底鞋,并进行其他有效保护措施。

3.5作业范围周边必须加设护网,设置明显标志划出危险禁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以防止意外坠物伤及人员或设备设施。

3.6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装置确保安全,一块跳板上只能站一人,且不要站在跳板两端。

3.7尽量避免高空与地面互相抛掷物品或上下层同时工作,如无法避免则必须做好防护工作。

3.8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材料要捆扎放置稳妥,避免坠落。废弃物要集中存放,禁止随手乱扔。

3.9高空作业区的沿口、孔洞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防止失足踏空。

3.10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3.11操作人员在2米以上检修设备,必须带好安全帽,梯子要有防滑措施,要有人扶挡及监护。

4.不得随意配制各机房门的锁匙。无人时各机房、班组工作场等地,门窗必须锁好。供排水系统当值人员检查锁好各水池盖,无关人员不得借用锁匙,除水系统当值人员外,必须经该系统工程师批准,才可打开水池。

5.各班组工具、材料要有专人管理。如需携带工具、材料离开物业范围,必须经工程主管同意,按规定办理放行手续,由班组做好登记。

6.手用电机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6.1手用电动工具要有专人保管,保持其完整清洁。

6.2使用前应对手用电动工具进行检查,在确认手用电动工具完好后方可使用。

6.3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6.4手用电动工具必须使用带漏电保护的电源导线,必须双绝缘导线。

6.5使用手用电动工具严禁提钻头和导线。

6.6在梯子上、高凳上使用电动工具时,必须同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7应定期让电工对手用电动工具的绝缘及接地是否合格进行检查,如发现不正常的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切断电源,找电工修理。

7.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动明火施工,需办理动火证明,开据《动火证》,施工人员应持有专业操作证书,并派有看护人。

8.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班组应每日检查,工程部应定期检查。

9.维护、检修使用的脚手架、高凳等应事先检查是否牢靠,方可使用。

篇5: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1.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1.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施工企业constructioncompany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2.0.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principalofconstructioncompany

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

2.0.3各管理层management

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

2.0.4工作环境workingcondition

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2.0.5危险源hazard

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根源或状态。

2.0.6隐患hiddenperil

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根源。

2.0.7风险risk

某种特定危险情况和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

2.0.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gravenesshazard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基本规定

3.0.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0.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0.3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3.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0.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0.8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3.0.9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3.0.10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4安全管理目标

4.0.1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

4.0.2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

4.0.3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各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标和措施,共同保证目标实现。

5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

5.0.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

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管理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4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负责落实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

5各管理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宣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相关活动;

4)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计划,查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管理档案;

5.0.4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1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6.0.3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工作内容;

2责任人(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3基本工作程序及标准。

6.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应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

7.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7.0.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7.0.4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安全操作规程;

3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7.0.5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6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0.7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0.8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8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8.0.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资金的储备、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8.0.2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储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资金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

8.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8.0.4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8.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8.0.7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比例。

9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9.0.1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9.0.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9.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9.0.4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

1来源、类型、数量、技术性能、使用年限等静态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点、使用状态、使用责任人、检测、日常维修保养等动态管理信息;

2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9.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9.0.6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10安全技术管理

10.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10.0.2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应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10.0.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10.0.4企业应明确各管理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方案编制、、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

10.0.5根据权限,按方案涉及内容,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

10.0.6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10.0.7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组织相关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10.0.8建筑施工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

11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

11.0.1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11.0.2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11.0.3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

2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

5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11.0.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11.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2.0.1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和岗位,按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12.0.2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

1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

2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从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

3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

4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5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6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7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12.0.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考核,实现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2工程项目施工实行总承包的,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3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4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5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6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

7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

12.0.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承担以下主要的安全生产职责:

1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

3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4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2.0.5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特征,组织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审批,论证,交底、验收,检查;

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

12.0.6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上级各管理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

12.0.7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工程项目及时交流与沟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安全隐患和回应相关方诉求。

13应急救援管理

13.0.1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管理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

13.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库,组建救援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

13.0.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储存、配备的场所、数量,并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

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

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4与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险、医疗等相关单位与部门的信息报告、联系方法;

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13.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

1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

2定期组织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3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启动预案。

13.0.6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战的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1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4.0.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14.0.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14.0.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14.0.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14.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5其他有关的资料

14.0.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15安全检查和改进

15.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检查、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1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

2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

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护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1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

1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至少进行一次定量检查。

2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

3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15.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的类型,确定检查内容和具体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评分表,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

15.0.5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

15.0.6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定期统计、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制定并实施治理措施。

15.0.7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确定安全生产管理需改进的方面,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发生下列情况时,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估:

1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2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15.0.8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16安全考核和奖惩

16.0.1企业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应包括确定考核和奖惩的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及奖罚的标准、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等内容。

16.0.2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16.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

16.0.4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

16.0.5安全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安全目标实现程度;

2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3安全行为;

4安全业绩。

16.0.6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并严格实施。

16.0.7建筑施工企业奖励或惩罚的标准应与考核内容对应,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奖励或惩罚处理,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本规范用词说明

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或“方准”;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准”。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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