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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安全管理措施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项目部安全管理必须是由项目经理牵头,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栋号长)为主,全体人员参与的管理过程。

一、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工程进场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细化责任到人,并与管理人员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2、每周组织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将现场所有安全隐患及因素全部详细列表并制定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并将具体措施逐条落实到责任人。

3、督促技术负责人及时编制《安全隐患汇总实施表》每周周五下班前报分公司安全科田飞。

4、每月对安全因素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对具体责任人进行详细反馈和奖罚。

5、定期组织项目部全体人员召开安全分析会。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职责

1、工程进场后及时编制应急预案、危险源清单,并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及时更换公示栏中相关内容。

2、每层模板施工完成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存在问题列清单督导整改。

3、每周协助项目经理组织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制定预防和应急措施。汇总后编制《安全隐患汇总实施表》,每周五下班前报分公司安全科田飞。

4、结合《安全隐患汇总实施表》,将危险源预防和应急措施逐条细化并分派、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5、过程监督施工员和安全员对安全隐患预防和应急措施落实的及时性和规范性,不合理的及时督促和指导。

6、编制安全方案和安全交底,监督施工员及时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方案实施情况。

7、每月25日前将安全资料全面检查一遍,填写《安全资料自查记录》报安全科一份。

8、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汇总编制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及应急措施处理报告。

三、施工员安全职责

1、参加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活动,针对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2、严格落实项目部每周制定的安全预防和应急措施。

3、队伍进场后两日内与新进场施工队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对新进场工人及时进行进场安全交底,并留置书面或影像资料。

4、施工前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专项交底,每月25号前与安全员等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所有交底必须留书面或影像资料。

5、指导、督促各工序之间的穿插和交接。与外协单位穿插工序必须进行书面交接(质量、安全隐患需重点写明)并留置影像资料。

6、定期召开项目部例会,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预防措施布置到具体责任人,详细填写《例会纪要》。

7、积极落实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提出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沟通整改情况。

8、每天如实填写《施工日志》。

9、每周将所负责安全资料填写齐全,交资料员整理归档。

四、安全员岗位职责

1、参加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活动,针对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建议。

2、协助施工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和专项方案的具体落实。

3、指导施工人员具体落实制定好的现场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4、每天检查现场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是否达到规范和公司要求,是否存在不确定安全因素,并认真、如实填写《安全日志》,内容要细化到每个具体部位。

5、督促施工员对安全隐患未落实的具体措施及时落实。并及时反馈给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6、每周将所负责安全资料填写齐全,交资料员整理归档。

五、?奖罚

?1、进场后10天内未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的,罚款项目经理1000元/人。

篇2:易燃易爆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

第三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检修作业单位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

(二)组织落实检修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

(四)组织检修作业人员现场安全交底;

(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

(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承发包管理)

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教育、培训和考核)

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

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

第八条(检修作业证制度)

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编制专题施工方案)

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设施清洗和交出)

对盛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检修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一)必须进行工艺处理。按照退料、置换、清洗,分析等工作程序,由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合格后移交;

(二)发包给专业清洗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会同专业清洗公司制定清洗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修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应与其他场所、非检修设备设施有效隔离(拆除连接短管或加盲板);

(四)检修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检修设备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警示告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设置检修作业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易燃易爆危险特性、防火防爆管理要求、检修安全操作规定、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等事项。

检修作业单位负责对检修作业区域设警戒线。

第十三条(检修作业报告制度)

检修作业实行告知制度。检修作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作业前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新、改、扩建设工程的检修施工作业的,应报告建设管理部门;

(二)在加油(气)站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涉及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的,应报告市或区燃气管理部门;

(四)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重大检修作业的,应当在施工前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条(检修前的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和检修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管理人员对以下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一)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现场交底;

(二)《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三)检修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移交检修的设备设施退料、置换、清洗及分析情况;

(五)设置盲板或断开管道连接等有效隔断措施的落实;

(六)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清理;

(七)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检测仪器、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配备;

(八)检修作业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

(九)检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及警戒线(施工安全隔离)的设置等。

第十五条(动火检修作业限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检修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产生火焰、火花和热源的临时性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六条(动火检修作业安全措施)

从事动火检修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措施:

(一)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二)对装置、设备设施、容器(炉、塔、釜、罐等)进行安全处置,符合检修作业条件;

(三)应将动火检修部位与其他相连的设备设施、金属容器等有效隔断;

(四)对动火检修部位的设备、设施、管道、容器以及作业环境等进行测爆分析(动火作业中止半小时以上应重新测爆分析);

(五)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容器等处置合格后,应采取注满水或充氮保护的措施;

(六)进入设备内部检修作业,必须对设备内部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的浓度和氧含量分析检测合格;

(七)施工人员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防爆电器和工具;

(八)作业现场要安排2名现场监护人,配备必要的救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对作业的安全措施给予确认并做好监护工作。

第十七条(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现场日常的安全巡视和检查,督促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项目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

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器具,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检修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未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违法使用明火进行检修作业,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的;

(二)未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未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生产经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检修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的。

违反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篇3: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责任,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共同确保一方平安,特制定本规定。外来单位及人员是指非本院员工,来本院内承包施工、维修、安装、运输等任务以及在本院辖区内从事承包生产、加工、经营等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包括临时工、劳务工、农民轮换工和以个人名义承包工程的各类外用工)。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研究院中、短期或单项工程的施工、安装、维修、运输等任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外来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为承包单位);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在本院辖区内,与我院生产有直接联系,进行承包生产、加工、经营等任务的外来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院部负责发包工程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证照、法人资格证书、与承包工程项目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并留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手续齐全完备,符合国家要求,方可发包招用。

第四条院部有关发包部门与承包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承包合同,同时要明确相互的安全责任。

(一)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认真审查承包方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照、法人资格证书、与承包工程项目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教育情况等。

2.负责监督承包方办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和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并报送院产业管理部备案。

3.开工前,负责把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给乙方进行书面交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作业场所。

4.监督承包方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在两方人员交叉作业时,有权对承包方作业现场及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对承包方在各类违章操作行为,有权进行处罚;有权停止承包方危及安全生产的严重违章作业。

5.承包方发生工伤事故时,本着人道主义的角度,要积极协助抢救,并提供其它便利条件。

承包方的安全责任:

1.施工前必须按规定持相关证照按规定办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手续。

2.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相应的施工项目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案,报甲方安全环保部备案,并组织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在生产运行区域中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不得乱动甲方的设备、仪表、阀门、消防措施等。施工临时需要使用施工现场的电源、气源及其它设备或工具,必须征得设备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办理有关使用手续。

(2)当所承担的工作与发包单位作业交叉时,主动联系对方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3)施工人员进入生产、施工现场应该自觉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特别在交叉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穿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否则,发包方有权进行纠正;对不听劝阻的单位或人员,有权按规定进行处罚。

(4)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发包方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5)施工作业结束,要及时清除场地,恢复好各种防护措施,清洁现场。

(三)共同责任和义务

1.存在争议和不可预见的问题,由双方主动协商解决。双方解决不了时,提请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局仲裁。

2.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汇报、调查处理及统计上报。

3.承包方在对方区域内施工作业中,由于违反各项制度及规定,而造成事故和自身损失,发包方不负任何责任,并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对方人员受伤或生产损失的,发包方要承担责任并包赔全部损失。

第五条承包单位办理《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时应出示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工程承包合同;

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4.与合同相符的资质证照(原件和复印件)

5.施工人员名单、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安全管理机构;

第六条按照安全生产辖区管理的原则,承包单位承担的施工不论工程量大小、施工时间长短,一律要按照《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见附件一),送院产业管理部处审查,并报安委会审批、备案。

《承包合同安全管理审批表》一式四份。发包单位、承包单位、产业管理部、上级有关部门各一份。

第七条承包单位将承担的工作进行转包,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对不服从本院安全生产管理的外来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均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失一律由承包单位负责承担。

第九条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监管力度与抽查密度,经常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责令整改,及时制止威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违章、违规现象,各级安全专职人员在对外来施工作业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及违章、违规现象,要报院产业管理部,由安全环保部按照院部的奖惩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罚款由安全环保部出具书面通知,由发包部门从工程款结算中扣除。

第十条院内相关工程、项目发包部门必须执行本规定,凡因为发包部门未执行本规定给院部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院属个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本制度若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安环部起草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4: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遏制施工现场同一个安全隐患重复发生,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实现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总体目标;依据合同规定和安全管理有关内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单位。

本管理制度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分为四种,即违章、严重违章、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凡被定为违章的计0.5分;定为严重违章的计2分;定为一般隐患的计2分;重大事故隐患的计4分;危机到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计20分。当总包单位每月累计分值达到20时,开发公司给予0.5至2天的停工处理并推迟发放工程款5至10天。

违章

1、施工现场人员吸烟、在建工程兼作住宿、随地大小便、翻越防护栏杆

2、架子工未持有效证件上岗;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等。

3、挖土作业时,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司机无证作业;未按规定程序挖土。

4、塔吊组装人员未持证上岗;塔吊操作人员未经过专业教育培训上岗作业;作业前不按规定试车;不按规定交接班或无交接班记录。

5、信号工无上岗证;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6、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帽破损、不系下颚帽带等);高处作业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7、电路维修及抢修、机械维修保养未切断电源,未设置看护人

8、电动夯实机作业人员不按规定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单人操作

9、作业人员擅自从出入口以外的地方进出结构,穿越警戒线

10、作业人员用手提电锯改装成台式电锯、锯料小于30公分

11、穿高跟易滑鞋、拖鞋、短裤、背心或赤背上班

12、作业人员使用人字梯以梯代步,未设置软绳

13、机械操作人员私自离岗未断电,锁好电源箱门

严重违章

1、消防道路不畅通

2、外挂脚手架超载(施工荷载为1KN/m2)使用;每跨作业人员超过2人;荷载集中堆放。

3、违章乘坐吊篮上下;吊篮未设置保险绳;吊兰组装未经过验收投入使用;用吊篮垂直运输物料

4、擅自解除二级配电箱锁及私自动用二级配电箱内开关

5、有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未设置专人进行旁站

6、高处作业任意向下或空中抛物

7、施工人员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8、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发个人防护用品和配备防护设施

9、聚众打架斗殴

一般事故隐患:

1、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未履行签字手续。

2、现场无消防制度;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电气焊作业周围易燃物品未清理干净、看火人员不到位;无动火审批手续;无消防措施(水桶、灭火器)

3、材料未按规定存放、未做到工完场地清、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等

4、脚手架搭设无交底;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间距大于20厘米未进行封闭的;

5、脚手架搭设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立杆缺少底座、垫板;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脚手板未满铺;存在探头板;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施工层不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18厘米高挡脚板;架体不设上下通道;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6、外挂脚手架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脚手架下部的建筑有门窗等洞口时未进行防护;脚手板底部未设置密目网与平网双层网兜严。

7、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

8、基坑边沿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1米或设计规定;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防护措施。

9、基坑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

10、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进行位移、沉降监测;

11、模版支撑不按规定设置横向支撑;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模板上集中堆放物料

12、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模板拆除前未办理拆模审批手续;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

13、楼梯口、电梯井口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未设置一道平网兜网。

14、预留洞口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

15、通道口无防护措棚;防护不严密;防护棚不牢固

16、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

17、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

18、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

19、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配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20、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且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用绝缘布包扎;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

21、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线路过道无保护;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未使用五芯线(电缆);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

22、梯笼安全装置未经试验或不灵敏;门连锁装置不起作用;地面梯笼出入口无防护棚;防护棚材质、搭设不符合要求;卸料口无防护门;有防护门不使用;卸料台口搭设不符合要求。

23、外用电梯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或未经审批;未对拆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没有资格证的拆装队伍;拆装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拆装作业未设置警戒区未设专人监护。

24、无联络信号;信号不准确。

25、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电气控制无漏电保护装置;在避雷保护范围外无避雷装置;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26、外用电梯验收后未及时到建委备案

27、起重机械拆装无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未到建委备案。

28、吊钩无保险装置

29、电锯安装后未验收;无锯盘防护罩、分料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

30、I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

31、钢筋机械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钢筋调直作业区无防护措施;传动部位无防护。

32、电焊机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焊把线绝缘老化;电焊机无防雨罩。

33、搅拌机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搅拌机无防雨防砸棚和作业台不安全;搅拌机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作业平台不平稳。

34、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

35、翻斗车制动装置不灵敏;司机无证驾驶;行车载人;违章行车。

36、潜水泵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

37、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8、材料堆放严重超过标准,或有倒塌危险。

39、危险处未设红色标志灯。

40、施工现场裸露土地或土方未做覆盖

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项目经理未按时参加安全会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无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等。

3、无安全教育制度;新入厂的工人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等

4、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无记录;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限;

5、现场无消防措施;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

6、脚手架搭设无施工方案;未办理验收手续投入使用;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未按施工方案搭设;架体与建筑结构未按方案进行拉结或拉结不坚固;脚手架搭设使用的材料未与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

7、结构施工出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无限定荷载标牌。

8、外挂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未按2KN/m2均布荷载试压不少于4小时,未对悬挂点及挂架的焊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外挂脚手架组装后(使用前)未逐片检验的;外挂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投入使用的。

9、基础施工边坡不按支护方案要求采用措施;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未经上级审批。

10、边坡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未采取措施调整。

11、无模板施工方案;现浇砼模板的支撑体系无设计计算;支撑体系不符合设计要求;

12、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

13、安全帽、安全带不符合标准;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网未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14、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用电方案或未经审批;未按施工用电方案敷设临时用电

15、从无营业执照方租赁设备;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16、吊篮防坠落安全锁为经过检测;无超高限位装置

17、吊篮钢丝绳磨损超过报废标准;钢丝绳锈蚀缺油;绳卡不符合规定

18、未与外用电梯租赁方、安装方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无统一编号外用电梯;使用无营业执照方外用电梯;使用无安装资质的单位安拆外用电梯;

19、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超过规定重量无控制措施

20、使用未经检测的电梯;安装后未经验收。

21、外用电梯架体与建筑结构附着不符合要求;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连接。

22、未与塔吊租赁方、安装方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无统一编号起重机械;使用无营业执照方起重机械;使用无安装资质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未经检测机构检验投入使用;

23、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墙装置;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说明书要求。

24、群塔作业无防碰撞措施;措施不可靠。

25、垂直运输超载.垂直运输出入口没有设置限重标示的

26、作业人员酒后上班的

27、密闭空间进行有发挥、易燃易爆施工项目的作业,没有做好通风工作的

28、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的

29、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

篇5:夜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机械厂所属各单位:

近斯以来,省内外相继发生了几起安全事故,尤其是兴平市小区锅炉爆炸事故,造成了六死一伤的局面。我单位9月5日的高空坠落事故,教训及为沉痛,为此兴化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12年10月30日,公司依据(陕油安发【2012】105号)精神,制订了《兴化集团“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实施方案》。为积极响应公司活动方案,结合机械厂实际情况,现就机械厂夜间施工作业,制定如下规定,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1、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近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原则上夜间22点后不得进行动火、高处、起重(吊装)等九大危险作业,若生产需要必须作业的,要升级管理,各种作业票证升级办理。

2、因公需要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由施工单位上报生产科批准备案。现场施工负责人对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夜间20点以后严禁单人独自现场作业,每个作业点必须派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的施工作业方案要切实有效可行。

4、生产值班人员要做好安全生产记录,安全员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5、夜间施工作业,要实行分级上报制,22点之前要向生产副厂长报告,22点之后要向厂长报告。

6、厂长、生产副厂长在接到有夜间施工的报告后,要认真检查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随时指挥调度人员、物资和装备,确保夜间生产施工安全。

7、生产科要加强夜间施工的安全管理,按照报告级别遂级上报,认真落实夜间施工方案和安全责任人,检查生产值班记录并于第二天向厂长报告前日夜间施工情况。

8、机械厂2011年12月1日下发的《关于加班的规定及实施细则》仍然有效,若有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执行本规定。

9、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行,若有违反纳入考核。其他未尽事宜由厂长决定。

机械厂

201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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