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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具设备管理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的管理职能与分工、规范性引用文件、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生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管理职能与分工

3.1安全监察部是起重机械监督部门。

3.2检修部为公司起重机械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操作、定期检查、检修、检验及使用等技术监察管理工作负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劳动部《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4.2?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和手动葫芦、升降机以及电梯等。

4.3?所有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都应认真学习、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指导意见》,原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分册中第十四章有关内容。

4.4?所有起重工必须持有有关起重人员资格认证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无证书者,禁止操作起重设备。

4.5?本标准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劳动部门、华电集团公司的规定执行。

4.6?选型与购置

4.6.1?起重机械的选型不但考虑吊物的重量、形状位置,还应从其工作环境、技术性能等方面综合比较,并尽量选用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水平较高的生产单位。

4.6.2?凡选用或购置的起重机械都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等随机资料。否则不得购进和使用。

4.6.3?各单位领用起重机械时,应认真核对其使用铭牌、随机合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并外观检查无裂纹、破损、锈蚀,零配件是否齐全等情况。

4.6.4?领用起重机械需经检修副总工程师(检修部主任)签字。

4.7?安装与修理

4.7.1?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劳动部门起重检测中心安全认可证书。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4.7.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提高起重机械主要技术参数,特别是涉及到的主要安全参数不得随意改变。

4.7.3?新安装的起重机械,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供设备构造、装配、安全操作与维护的说明书。接受单位按说明书及清单上的规定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需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4.7.4?凡外委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应持其注册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并到施工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备案。

4.7.5?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竣工验收后,交使用单位存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4.8?使用和管理

4.8.1?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台帐,建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出《起

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检查、检测制度》。并定期对起重作业和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8.2?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4.8.2.1?设备出厂技术资料(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

4.8.2.2?安装修理和验收资料。

4.8.2.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8.2.4?安全技术监督验收报告。

4.8.2.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4.8.2.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4.8.3?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持有该设备的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和所在地区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准用证。

4.8.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4.8.5?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消除缺陷,严禁带病运行。

4.8.6?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经常按有关规定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日检查:

4.8.6.1?年度检查的规定: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械安全性能检查。

4.8.6.2?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该做全面检查。

4.8.6.3?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4.8.6.3.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4.8.6.3.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4.8.6.3.3?纲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8.6.3.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4.8.6.3.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4.8.6.4?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4.8.6.4.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4.8.6.4.2?轨道的安全技术状况。

4.8.6.4.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4.9?监督检验

4.9.1?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由市劳动部门起重检测中心进行,一般检验周期为三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4.9.2?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工作由公司统一负责向市劳动局联系,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4.9.3?购入的起重机械或使用中的起重机械安全性能不合格,或由安装、修理质量问题和使用管理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专责人的责任。

4.10?报告和记录

4.10.1?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的报告、记录应当向安全监察部传递。

4.10.2?本标准管理活动中所形成的主要报告、记录等,应按日常行政工作规定办法执行,并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公司考核结果在公司安全例会、安全简报上公布,各部门、班组应由专人负责进行统计、记录工作,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有关记录本中,每季度公布一次,各级考核均应由专人负责立卷和归档工作,以备查阅。

5?检查与考核

5.1?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各专业领导、安全员和安全监察部进行检查。

5.2?本标准按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经济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篇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2.?施工现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成立由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人员。

3.?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进行封闭,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施工标牌和施工平面图,悬挂安全旗、安全标语及警示标志。

4.?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工作服和绝缘鞋,两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

5.?易燃易爆材料、有毒物品、爆炸物品都应分别存放符合规定的专用仓库里,要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并设专人保管,严格发放和使用制度。

6.?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和素要设置消防器材,严禁挪用损坏。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动火。休息室、仓库、材料堆放等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7.?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机械设备的布置,应便于工人操作。机械设备用电必须设有漏电保护器,设备金属外皮必须有接零保护,防止漏电伤人。

8.?电源配电箱应采用铁制箱,箱的门、锁齐全,有专人负责,所有动力设备必须使用单独开关控制,不准一闸多用,箱内不得有杂物,箱要防雨,外壳要接零保护,导线必须绝缘良好,符合国家标准。

9.?工程开工前,施工员应根据施工工艺特点、现场环境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参与施工人员分工种、分部位认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凡被接受安全技术交底人员,应当履行签字手续。凡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制分部、分项的工程施工安全交底书,编制内容必须切合实际,措施得力,不得流于形式,要做好交底和备查。凡被接受安全交底的人员应履行签字手续。

10.?施工现场要根据施工危险情况,及时召开安全会议,提出注意事项和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及必要的防护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11.?各项目经理部,每周一召开一次安全会,总结上周安全生产情况,布置本周安全生产工作,讲解安全事故案例,学习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天召开一次安全快会,讲解当天施工任务以及安全防护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做好记录。

12.?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施工作业现场要及时清理,做到文明施工。

二、?安全生产检查

1.?实行逐级安检制,即分公司每月联检、项目经理部每周自检、现场安全员每日自检。公司专职安全人员要坚持深入现场,实行巡回监督检查。

2.?检查内容:主要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隐患、查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保护和工具的佩戴。

3.?检查要求:各级主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和参加,搞好安全检查,防止走过场。安全检查要认真做好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整改要做到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

4.?对一时改不了的重大隐患,一是要上报公司,二是要采取临时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三、?安全生产管理考核与处罚

1.?安全生产实行考核记分制和罚款制,全年共计十二分,给每名职工建立记分卡。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凡有违反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人员,均给于扣分的罚款处理,如累计到三分即黄牌警告,由安全员进行单独教育,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如累积到六分的人员即离岗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奖金。累计到十二分的人员,立即下岗停职一切待遇(包括各种补贴)。

2.?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以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分部、分享施工安全交底书进行安全生产作业。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和制度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否则视为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违章处罚

1.?项目经理部开工前没有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分部、分项施工安全交底书罚项目经理50元、施工员50元,并各扣一分;

2.?项目经理部不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会或没有会议记录扣项目经理0.5分,罚项目经理部100元;

3.?项目经理部没按规定要求对施工现场做定期的安全检查或没有检查记录扣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各一分,罚项目经理、安全员各20元,项目经理部100元;

4.?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监护人的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的安全事故(人员、设备),一次直接损失在600元以下的扣二分,并罚款100元;2000元以下的扣5分,并罚扣当月奖金;1万元以下离岗学习,停发工资奖金。如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人员伤害,立即下岗,不享受企业任何待遇,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章作业处罚如下: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扣0.5分并罚款10元,安全帽佩戴不符合要求扣0.1分。

2.?两米以上高处作业者不系安全带罚作业指挥者30元、操作者20元并各扣一分,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扣0.2分。

3.?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安全帽、绝缘鞋扣0.3;并勒令退出现场,停发当日工资奖金。无特殊情况造成安全帽丢失、损坏按价赔偿。

4.?工作时间喝酒一次扣三分并取消当月奖金,第二次离岗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对屡教不改无视企业规定者给与除名。

5.?应设防护而无防护罚项目经理20元、作业负责人50元并各扣0.5分。

6.?手持一类电动工具不接保护零或不接有漏电保护开关,罚操作者10元并扣0.2分。

7.?使用电焊机及电动机具不接保护零扣操作者或接线者0.1分。

8.?临时电源线压在开关上口,扣接线者0.2分。

9.?使用电动工具或临时照明时电源线无插头而直接插在电源插座上扣操作者0.1分。

10.?使用施工机具不利用其设备自身保险防护装置的罚指挥者30元、操作者20元并各扣一分。

11.?擅自拆除机械设备的保险防护装置罚指挥者30元、操作者20元并各扣一分。

12.?擅自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罚指挥者20元并扣1分、操作者10元并扣0.5分。

13.?使用砂轮切割机不戴防护面罩扣操作者0.2分,更换切割件时不关闭电源停机扣操作者0.2分。

14.?戴手套操作台钻或套丝机扣操作者0.3分,罚款20元。

15.?使用三米以上梯子作业时,下方不设扶梯监护人扣指挥者0.3分并罚款20元,扶梯监护人在监护过程中不负责任擅自离开扣监护人2分并罚款50元。

16.?由于扶梯监护人不坚守岗位造成他人伤亡事故或工具设备损坏,处罚扶梯监护人;直接经济损伤600元以下扣4分,罚款300元;2000元以下扣6分,罚当月奖金。同时离岗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奖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立即下岗,不享受企业任何待遇。

17.?使用人字梯作业时,作业者必须在两扇梯子之间用拉线栓牢后方可作业,否则第一次扣作业者0.2分;第二次扣作业者2分罚款100元。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不享受工伤待遇。

18.?带电作业时应先做好防护措施和设监护人方可作业,否则扣指挥者2分罚款15元,扣操作者1分罚款10元。

19.?现场临时用电严重不合格罚项目经理部100元、项目经理100元、作业负责人30元并各扣一分。

20.?擅自移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罚指挥者30元、当事人50元并各扣0.5分。

六、?安全事故处理

1.?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项目经理部发生各种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分析。

2.?发生安全事故,受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所属项目经理部,并向上级主管领导或专职安全员报告,同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对伤害人和肇事者的作业情况,思想和身体状况及现场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掌握事故的经过和原因。

4.?在事故分析的基础上,要吸取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5.?对隐瞒事故,弄虚作假,要对项目经理、当事人加重处理。

6.?在施工中操作者本人因违章作业并造成轻伤伤害的,经事故分析认定后,因负主要责任,医药费自行承担,误工期间停发奖金。对负有责任的作业负责人罚款20元并扣二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项目经理罚款50元并扣二分。

7.?因安全事故造成的伤害,办理工伤后,医药费准予报销,超过600元以上的医药费,冲减公司规定的医药费补贴。误工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8.?因安全事故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人员,由市有关部门及主管局、主管公司经事故分析和伤害认定后,对有负有主要责任和有关责任及领导责任的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篇3:特殊作业修试施工机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一般规定

1.1??从事起重作业、电(气)焊等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

1.2??外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查验“特种作业许可证”并签订安全协议。

1.3??施工机具应统一编号,建立台帐、专人保管。

1.4??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禁止使用损坏、变形、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施工机具。

1.5??机具的各种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限位器、安全阀、闭锁机构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完好,其周期性检测报告应合格。

1.6??自制或改装、主要部件更换或检修后的机具,应按《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的规定进行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施工机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施工机具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应保持其润滑。

1.8??对不合格或应报废的机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机具混放。

1.9??机具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并应由了解其性能、熟悉其应用知识的人员操作和使用。

1.10??起重机械的操作和维护应遵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施工机具

2.1??手持式电动工具

2.1.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应遵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2.1.2?手持电动工具电源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1.3?手持式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电源线。

2.1.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手柄应保持良好绝缘,并应经常查验。

2.1.5?手持式电动工具外壳应可靠接地。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接起来。

2.1.6?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2.2??电焊

2.2.1?在室内或露天进行电焊工作,必要时应在周围设挡光屏,防止弧光伤害周围人员的眼睛;在潮湿地方进行电焊工作,焊工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橡胶绝缘鞋。

2.2.2?所使用的电焊设备应绝缘良好;导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连接到电焊钳上的一端,至少有5m为绝缘软导线。

2.2.3?电焊机使用带有保险的闸刀与电源相连,刀闸应装在密闭的箱体中。

2.2.4?电焊工在给电焊机送电前,应先检查电焊机外壳的接地是否良好,电焊机的引出线是否有绝缘损伤、短路或接触不良等现象。

2.2.5?不准将带电的绝缘电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电焊导线经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

2.2.6?当电焊设备正在通电时,不准触摸导电部分。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必须把电源切断。

2.2.7?电焊设备的装设、检查和修理工作,必须在断开电源后进行。

2.2.8?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和转动部分以及冷却用的风扇,均应装有保护罩。

2.2.9?在起吊部件过程中,严禁边吊边焊,只有在摘除钢丝绳后,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2.2.10?电焊钳握柄必须用绝缘耐热材料制成,焊钳和焊条必须接触良好。

2.2.11?电焊工更换焊条时,必须戴合格的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2.2.12?清理焊渣时必须戴上防护镜,并避免对着人的方向敲打焊渣。

2.2.13?电焊工应备有下列防护用具:

a).?镶有滤光镜的手把面罩或套头面罩;

b).?电焊手套;

c).?橡胶绝缘鞋;

d).?清除焊渣用的白光眼镜(防卫镜)。

2.3??气焊

2.3.1?修试车间及仓库存放少量气瓶时,气瓶应垂直立放,空气瓶可以平放。

2.3.2?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他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2.3.3?存放气瓶的车间及仓库内,必须配备消防用具,室内通风应良好。

2.3.4?气瓶的搬运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2.3.4.1?运输气瓶时,每一气瓶上应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绳圈或橡皮圈两个,并将其可靠固定,以免互相撞击。

2.3.4.2?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好后才能运输。

2.3.4.3?运送氧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2.3.4.4?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2.3.5?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

2.3.5.1?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s,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2.3.5.2?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他缺陷,应立即退回原厂。

2.3.5.3?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2.3.5.4?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kPa,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标明“空瓶”。

2.3.5.5?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工具开启。

2.3.5.6?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2.3.5.7?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8m。

2.3.5.8?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2.3.5.9?禁止装有气体的气瓶与电线相接触。

2.3.5.10?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他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3.5.11?在露天使用的气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防护,以免受到阳光曝晒。

2.3.5.12?焊接地点应清除5M以内的易燃物,无法清除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2.3.6?焊枪

2.3.6.1?焊枪在点火前,应检查其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焊嘴有无堵塞现象。

2.3.6.2?焊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阀,再开乙炔气阀,开启后立即点火,然后再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操作相反,即先关乙炔气阀,后关氧气阀,以免回火。

2.3.6.3?由于焊嘴过热堵塞而发生回火或多次鸣爆时,应迅速先将乙炔气阀关闭,再关闭氧气阀,然后将焊嘴浸入冷水中。

2.3.6.4?焊工不准将正在燃烧中的焊枪放下;如有必要时,应先将火焰熄灭。

2.4??空气压缩机

2.4.1?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2.4.2?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

2.4.3?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2.4.4?作业前重点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2.4.4.1?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阀门开闭灵活。

2.4.4.2?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2.4.4.3?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2.4.5?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2.4.6?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2.4.6.1?压力表指示值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

2.4.6.2?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2.4.6.3?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2.4.7?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2.5??小型发电机

2.5.1?发电机使用前应测量定子和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以及吸收比,定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上次所测值的30%,励磁回路的绝缘电阻测量应选用500V兆欧表,测量值不得低于0.5MΩ。吸收比不得小于1.3,并做好测量记录。

2.5.2?启动前检查内燃机与发电机传动部分,应连接可靠,输出线路的导线绝缘良好,各仪表齐全、有效。

2.5.3?启动后检查发电机在升速中应无异响,滑环及整流子上电刷接触良好,无跳动及冒火花现象。待运转稳定,频率、电压达到额定值后,方可向外供电。

2.5.4?发电机开始运转后,即认为全部电气设备均已带电。运行中发电机不得有其他覆盖物。

2.5.5?发电机连续运行的最高和最低允许电压值不得超过额定值的±10%。

2.5.6?发电机在额定频率值运行时,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5Hz,不准超载运行。

2.5.7?停机前应先切断负荷再停发电机。

2.6??切割机

2.6.1?启动前,应检查并确认砂轮片干燥、无裂纹,砂轮片螺栓紧固,防护罩牢靠。

2.6.2?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及轴承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6.3?操作者应站在切割机操作手柄侧,当被切割物放入切割槽内固定好再按下手柄进行切割。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6.4?不得剪切直径及强度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的切割物。

2.6.5?切断短料时,手和砂轮片之间的距离应保持在150mm以上。

2.6.6?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砂轮片附近的断头和杂物。

2.6.7?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2.6.8?作业后工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2.7??弯曲(管、排)机

2.7.1?工作台和弯曲(管、排)机台面应保持水平,作业前应准备好各种芯轴及工具。

2.7.2?应按加工材料的直径、厚度和弯曲半径的要求,装好相应规格的芯轴和成型轴、挡铁轴。芯轴直径应为材料直径的2.5倍。挡铁轴应有轴套。

2.7.3?挡铁轴的直径和强度不得小于被弯曲材料的直径和强度。

2.7.4?应检查并确认芯轴、挡铁轴、转盘等无裂纹和损伤,防护罩坚固可靠,空载运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2.7.5?作业时,应将材料需弯曲的一端插入在转盘固定销的间隙内,另一端紧靠机身固定销,并用手压紧;应检查机身固定销并确认安放在挡住材料的一侧,方可开动弯曲机。

2.7.6?作业中,严禁更换轴芯、销子和变换角度以及调速,不得进行清扫和加油。

2.7.7?对超过机械铭牌规定直径、厚度的材料严禁进行弯曲。在弯曲未经冷拉或带有锈皮的材料时,应戴防护镜。

2.7.8?弯曲高强度或低合金钢材料时,应按机械铭牌规定换算最大允许直径并应调换相应的芯轴。

2.7.9?在所弯曲材料的作业半径内和机身未设固定销的一侧严禁站人。弯曲好的半成品,应堆放整齐,弯钩不得朝上。

2.7.10?转盘换向时,应在停机后进行。

2.7.11?作业后,应及时清除转盘及插座孔内的铁锈、杂物等。

2.8??小型钻床(台钻)

2.8.1?小型钻床(台钻)应放置平稳。

2.8.2?小型钻床(台钻)电源开关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2.8.3?小型钻床(台钻)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如需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8.4?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检查各传动部分运转正常。

2.8.5?所加工物品应放置固定槽内固定后,方可按下手柄进行钻孔作业,作业时禁止戴手套。

2.8.6?更换钻头应停电进行。

2.8.7?作业后,应及时清除铁锈、杂物等。

2.9??滤油机

2.9.1?滤油机电源线应使用绝缘软导线,如有接头时,应连接牢固,并包有可靠的绝缘。

2.9.2?应使用空气开关或带保险的闸刀。

2.9.3?启动前应将进出油管绑扎牢固,另一端应放置在存储油的容器中,应检查滤油纸安放正确并压紧(真空滤油机此项不需检查)。

2.9.4?启动后,应先空运转,确定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9.5?更换滤油纸前应将进油管的进油端提起,待油管内的绝缘油输出后停机进行(真空滤油机无此项工作)。

2.9.6?所使用的滤油纸型号应符合该滤油机使用,滤油纸两孔应与滤油机压板两孔一致。

2.9.7?烘烤滤油纸的烘箱内应有盛油盘和灵敏可靠的温控装置,避免火灾事故。

2.9.8?工作结束时应将油管内的油全部输出方可停机。

2.9.9?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拉开电源闸刀。

2.10??真空泵

2.10.1?真空泵使用的电源线应使用绝缘皮线,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

2.10.2?使用前应检查电机运转方向正确。

2.10.3?使用前应检查开闭阀无异常,导管无异物,压力表正常。

2.10.4?抽气接口应与设备接口相吻合并安装牢固。

2.10.5?抽真空时应严密监视压力表,防止过抽损坏设备。

3??起重作业

3.1?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试验,并提供合格报告。

3.2?对重大的起重、吊装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经安全交底后方准施工。

3.3?起重机械应备有灭火器材,操作室内应铺设绝缘垫,严禁积存易燃物。

3.4?在变电站起起重作业时起重机械应可靠接地。应有专责监护,起吊机械、起吊物与带电设备安全距离符合规定。

3.5?起重机工作应有统一的指挥和信号,指挥应用旗和口哨配合进行,不宜单独使用对讲机指挥联络。指挥人员应由有经验的起重工担任。

3.6?起重机在开动及起吊中的每个动作前,司机均应发出信号,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区。起吊重物时,任何人不得站在被起吊的重物或吊臂上,吊臂下严禁站人。

3.7?吊臂未收缩固定时严禁移动吊车。

3.8?起重机严禁同时进行三个动作。当重物接近额定负荷时,每次只许进行一个动作。悬臂式起重机满负荷时,严禁降低起重臂。

3.9?遇有大雪、大雾、雷雨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得露天进行起重工作。当场地照明不足时,应停止起重作业。

3.10?起吊大件时,必须绑扎牢固,严禁腰吊。吊钩的悬挂点应与吊件的重心在同一铅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在偏位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件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起重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3.11?爆炸品、危险品(压缩气瓶、酸、碱、可燃油类等)一般不得起吊;必须起吊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3.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起重机司机不得进行操作:

(1)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2)超载不吊;

(3)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6)吊物埋在地下,情况不明时不吊;

(7)光线不足,看不清不吊;

(8)歪拉斜拽不吊;

(9)边缘锋利物件无防护措施不吊;

(10)液态金属盛放过满不吊。

篇4: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起重作业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的起重吊装作业。

3职责

3.1工程管理部

负责对现场的起重作业进行管理和协调。

3.2监理单位

3.2.1负责吊装方案审批,核实吊装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3.2.2负责对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吊索具和吊装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3.2.3检查施工单位填写的吊车检查清单、吊车驾驶员日检查表及吊装作业评估表。

3.3施工单位

3.3.1负责编制吊装方案、吊装计划、吊装作业指导书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3.2负责现场所有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起重机械和吊索具的全面检查,作好记录。

3.3.3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吊装工程师及吊装作业人员,吊装作业人员应配备醒目的标识。

3.4HSE管理部

负责制定、修订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方案编制及审查

4.1吊装级别划分

吊装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大型:80吨以上(含80吨);

中型:<80吨;

小型:40吨以下。

4.2程序要求:

4.2.1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安全可行的施工方案,制定有针对性地HSE风险控制措施。对于施工区域内有多个大型吊装的施工单位,还需要编制吊装规划--即吊装总体计划部署。

4.2.2所有施工组织设计、吊装计划、吊装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策划、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后,报所属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未经审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2.3所有大型设备、构件的吊装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工程管理部审核,HSE管理部备案。

4.2.4所有中型设备、构件和小型设备特殊条件下的吊装方案应由监理审批。

4.2.5所有小型设备、构件的吊装必须编制吊装措施或吊装作业指导书并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4.3吊装方案内容:

4.3.1吊装方案编制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吊装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3.1.1吊车使用计划

4.3.1.2主要施工机具配置计划

4.3.1.3吊装参数表

4.3.1.4吊耳位置及形式规格

4.3.1.5地基处理要求

4.3.1.6总平面布置

4.3.1.7大型吊车站位图及警戒区域图

4.3.1.8吊装图

4.3.1.9吊车行走路线及地基处理区域图(图纸均以CAD格式)

4.3.1.10HSE体系

4.3.1.11HSE管理措施

4.3.1.12风险评估

4.3.1.13HSE应急预案

4.3.1.14吊装组织机构及主要岗位联系方式

4.3.1.15附件:提供以下复印件

吊车许可证及审验记录、吊车组装检验记录、吊车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吊装索具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平衡梁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装用卸扣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吊篮合格证及使用记录、其他使用机索具资料。

4.3.1.16吊装计算书内容:吊装受力计算;吊点强度核算;吊耳强度核算;设备重心、强度核算;其他方案中使用数据的计算。

5一般要求

5.1各承包商必须建立完善的吊装施工HSE管理体系,吊装施工HSE管理职责明确到人。

5.2审批后的吊装施工技术文件由各承包商组织吊装工程师、施工技术人员及专职安全员对所有起重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作好交底记录有所有参加人员的签字。技术安全交底内容如下:

5.2.1吊装规划;单台设备吊装方案;

5.2.2机具试验及安装拆除;

5.2.3作业工序方法与标准;

5.2.4设备试吊和正式吊装;

5.2.5特殊安全技术措施。

5.3参与起重吊装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司机)、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证书。同时,进入现场人员必须经过镇海炼化乙烯项目部的HSE现场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以进入现场施工作业。

5.4参与起重吊装的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具的操作方法。

5.5大型吊装工程准备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组织联合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5.5.1施工人员已进行交底并熟悉其工作内容;

5.5.2起重机械及吊装机具的选用和布置与方案一致;

5.5.3起重机械的“设备检验合格”标志和吊索具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保养、检查、试验的记录;

5.5.4隐蔽工程(如地基处理以及各部位索具等)的记录;

5.5.5设备摆放方位的确认;

5.5.6备用工具、材料的配置;

5.5.7一切妨碍吊装的障碍物都已妥善处理;

5.5.8起重施工技术文件中所规定的施工道路及场地坚实平整;

5.5.9正常供电能力的确认;

5.5.10其他必要的检查。

5.6大型吊装实行吊装命令书制度。按照技术安全检查要求进行吊装前的检查,并确认符合要求,试吊合格后吊装作业总指挥应签署“吊装命令书”并下达吊装命令,方可进行吊装作业。起吊前设备离开地面200mm左右,再进行复检确认无问题准备开始正式起吊。

5.7吊装作业前,如实填写《吊装作业评估表》(详见附件3)

5.8对吊装作业人员的要求:

5.8.1吊装指挥应由有实践经验、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较强的人担任,吊装指挥应充分了解并严格执行起重施工技术文件的规定。

5.8.2指挥者应站在能直接指挥各个工作岗位的位置上,否则应通过助手及时传递信号,远距离指挥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

5.8.3在某些吊装作业中,为了正确、及时地下达信号,可在吊装指挥之下,设分指挥,分管若干岗位的指挥工作,但应分工明确,紧密配合。

5.8.4在进行高空起重作业时,应设置高空和地面两个指挥人员。一般起重作业时,可设地面指挥一人。司索人员至少为两人。

5.8.5吊装作业人员须熟悉和执行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统一规定。指挥者的旗哨齐全,哨音清楚、响亮,旗语、手势应准确。

5.9所有起重设备、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5.10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强度要符合该机型的要求,卷筒的钢丝绳要连接牢固,排列整齐。当钢丝绳全部放出时,卷筒上至少要留三圈以上。

5.11起重机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除必要的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外,起重机吊臂下及起重机部件旋转范围内不得有人员停留。

5.12起重机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坚守岗位、精力集中,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问清后再执行操作,不得凭估计、猜测进行操作。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或离开岗位。

5.13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当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根据《乙烯建设工程高压线路临近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起重机吊臂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见吊车及吊物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吊车及吊件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表

项目?输电导线电压kV?

?1以内?1~35?≥60?

安全距离m?1.5?3?0.01(V-50)+3?

5.14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应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15不得使用单根吊索进行吊装,管道移动时除外。

5.16一次吊装的单件数量不能超过3件,并且吊装件应固定好。3件以上吊件,必须捆绑结实或装入载货吊篮中进行吊装。

5.17有锐利棱角的吊件捆绑时,应做好垫块,防止吊索具被锐利棱角割坏。

5.18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应做到绳头抽出位置准确,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5.19“十不吊”原则

(1)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不准吊;

(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的物品不准吊;

(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

(8)零散物不装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大风、大雾影响视力和大雨雪时不准吊。

6起重机械、吊索具管理要求

6.1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6.2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如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升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其他起重机械等,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安全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否则移动式起重机械不准进入现场,桥式、门式、塔式、起重机械和升降机不准施工作业。

6.3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6.4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每天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所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6.5移动式起重机(吊车)

6.5.1使用移动式起重机进行起重作业,应严格按照该型起重机的起重性能选用作业参数,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作业。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遵守《乙烯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和工程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本项目的设备检验合格标签和移动式起重机检验合格证。

6.5.2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吊车的维护、检查和修理,指定专人对吊车进行定期检查,填写吊车检查清单(附件1),确保现场使用的吊车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6.5.3驾驶员必须每日检查吊车状况,并填写《吊车驾驶员日检查单》(详见附件2),只有检查合格的吊车方可投入使用。同时,还应做好日常的运行、维修记录。

6.5.4移动式起重机作业场地应平整坚实,起重机支腿或履带板下地基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同时查清就位行驶道路的地下情况,必要时应铺设路基板,并合理选择路基板的材料或采取适当的地基处理措施。

6.5.5移动式起重机站位时,应视地面情况采用钢板、枕木或特制的垫脚等做垫板,不得直接支车,吊车支腿须远离地下水井、管沟、涵洞、桥面、地下管道、挡土墙等。汽车式起重机、水泥输送车(水泥泵车)的支腿应全部伸出,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底盘为悬挂式的汽车吊,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道木和钢板应按以下要求配置:

(1)25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8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2)50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2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钢板,则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200mm×1200mm×20mm;

(3)60-80吨汽车式起重机每个支腿的道木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1500mm×150mm×220mm的道木2根;

如使用路基板,则尺寸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2000mm×2000mm×200mm;

(4)90吨以上吊车必须自带路基箱。

6.5.6汽车式起重机、水泥输送车(水泥泵车)等的支腿与地基确认,应以司机为主,操作人员进行监督,地基的相关资料由用车单位提供。

6.5.7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6.5.8在易燃、易爆区工作时,应按规定办理必要手续,并对起重机的动力装置、电气设备等采取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6.5.9使用移动式起重机起吊设备时,吊钩偏角不应超过3°,不得起吊埋在地下及重量不明的重物。为了避免设备在空中摆动,所吊设备应设置溜绳。

6.6需要在现场组装的起重设备,如塔吊、龙门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等,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组装;投用前,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所需的证件。

6.7手拉葫芦(倒链)

6.7.1手拉葫芦使用前进行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6.7.1.1转动部分灵活,不得有卡链、扭链现象;

6.7.1.2链条完好无损,销子要牢固;严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负重链横销。

6.7.1.3制动器有效。

6.7.2手拉葫芦的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6.7.2.1表面有裂纹;

6.7.2.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6.7.2.3扭转变形超过10°;

6.7.2.4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6.7.3手拉葫芦在使用时,受力需合理,保证两吊钩受力在一条轴线上,不得多人强拉和超负荷使用。装链时,将链条摆顺。

6.7.4吊钩挂绳扣时,将绳扣挂到钩底。吊钩直接挂在设备的吊环或板孔式吊耳上时,不得使吊钩别劲和歪扭。不得将吊钩直接挂在设备上吊装。

6.7.5手拉葫芦如需工作暂停或将设备悬吊空中时,将拉链封好锁牢。

6.7.6设置手拉葫芦时,注意周围环境,不得有泥砂、水及杂物进入转动部位。

6.7.7手拉葫芦放松时,起重链条不得放尽,至少应留3个扣环以上。

6.7.8使用手拉葫芦吊装时,逐渐拉紧,经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再进行起吊。

6.7.9手拉葫芦吊挂点应牢固可靠,其承载能力不得低于手拉葫芦额定载荷。

6.7.10采用多个手拉葫芦操作时,取一定的安全系数,对额定载荷进行折减,操作应同步。

6.8滑车与滑车组

6.8.1滑车滑轮的轮槽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凸凹等缺陷。起重施工所用滑车载荷按出厂铭牌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选用,不得超负荷使用。多轮滑车仅使用部分滑轮时,滑车的起重能力应按使用轮数计算。当滑车的轮数超过5个时,走绳应采用双抽头的方式,如采用隔轮花穿的方式,应适当加大上、下滑轮之间的净距。

6.8.2滑车在使用时应经常检查,必要时,滑轮轴、吊环或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当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6.8.2.1轮、轴、吊环、吊钩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6.8.2.2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

6.8.2.3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6.8.2.4轮轴磨损量超过轴径的2%;

6.8.2.5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量超过10%;

6.8.2.6轴套磨损量超过壁厚的10%。滑车所有转动部分应动作灵活、润滑良好,并定期添加润滑剂。

6.8.3?滑车组动滑车与定滑车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滑轮轮径的5倍,走绳进入滑轮的侧偏角不宜大于5°。当滑车贴着地面或在地面滑行使用时,应采取防止泥砂进入轮内的措施。

6.8.4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若无防止脱钩装置,应将钩头加封。不得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吊钩、吊环及吊梁的缺陷。

6.8.5滑车使用后,应清洗干净,涂以防锈油,存放在干燥的库房内。用于吊装大型设备的轮数较多的滑车组,使用前应拆卸检查,清洗干净,加够润滑油,保证他们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

6.9卸扣(卡扣、卡环)

起重施工中使用的卸扣应按额定负荷标记选用,不得超载使用,无标记的卸扣不得使用。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尖角、夹层等缺陷。不得利用焊接的方法修补卸扣的缺陷。卸扣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检测,发现有永久变形或裂纹,应即报废。使用卸扣时,只应承受纵向拉力,螺纹应满扣并预先润滑。严禁使用普通螺栓代替卸扣横销。

6.10卷扬机

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主要包括:

6.10.1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横向偏移,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电气设备和导线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6.10.2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m。卷筒边缘外周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6.10.3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6.10.4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示一致。

6.10.5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设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露天工作的卷扬机应设置防雨棚。

6.10.6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起吊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

6.10.7发现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6.10.8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清洗或调整。

6.10.9卷扬机用于起吊重物时应安装上升超行程限位开关。

6.10.10卷扬机夜间工作时司机操纵位置应有良好照明。

6.11麻(棕)绳

6.11.1麻(棕)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中绳扣和走绳以及在吊装作业中做设备的手拉溜绳,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

6.11.2麻(棕)绳不得向一个方向连续扭转,以免松散或扭劲。发现上述现象时,应及时消除。

6.11.3麻(棕)绳使用中,不得与锐利的物体直接接触,如无法避免时应垫以保护物。

6.11.4麻(棕)绳在作走绳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作绳扣使用时,不得小于12。

6.11.5麻(棕)绳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热、受潮,且不得与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接触。

6.12钢丝绳与吊索

6.12.1钢丝绳的使用安全系数K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1作拖拉绳时,K≥3.5;

6.12.1.2作卷扬机走绳时,K≥5;

6.12.1.3作捆绑绳扣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备重量小于或等于50t时,K≥8;

设备重量大于50t时,K≥6;

作系挂绳扣时,K≥5;

作载人吊篮时,K≥14。

6.12.2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当可能相碰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钢丝绳经过架空输电线上方时,应搭设牢固的竹(木)过线桥架;在架空输电线的一侧或下方工作时,钢丝绳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6.12.3履带式车辆行驶越过钢丝绳时应对钢丝绳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直接压在钢丝绳上。

6.12.4钢丝绳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含油,长期不用的宜存放在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上盖下垫。现场暂时不用的钢丝绳或过长的钢丝绳应盘卷整齐,放在垫物上。

6.12.5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不小于绳径的15倍且不短于300mm。

6.12.6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6.12.7钢丝绳不得与电焊把线或其它电线接触。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应按规定进行报废或降级处理。

6.12.8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6.12.9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6.12.10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并按国标GB1102《钢丝绳结构》的规定降低使用或报废。

7其他管理要求

7.1恶劣天气的应对

7.1.1和当地气象站保持联系,了解中长期和当天的天气预报,根据气象条件调整吊装进度计划。大型设备吊装要避开恶劣天气。

7.1.2风速大于10.8m/s时停止吊装作业.

7.1.3吊装尽量不安排在夜间进行,雷雨天、夜间、能见度低时严禁大型吊装作业。大件吊装宜安排在早上进行。

7.2产品防护措施

7.2.1整体到货设备的防护

7.2.1.1到货设备不能立即吊装的要按指定位置进行摆放,垫实垫稳,设备和支垫之间要用软质胶皮垫牢。对细长薄壁等易于变形的设备要采取可靠的支垫措施,防止设备变形。

7.2.1.2不锈钢制以及其它表面易受损伤的设备,在卸车、吊装、摆放中要注意保护其表面,吊装用钢丝绳要有软质胶皮保护。

7.2.1.3吊装运输中要防止挤压、碰撞小口径管口。

7.2.1.4捆绑式吊装的设备的钢丝绳要用软质胶皮包住,并用木方垫隔。

7.2.1.5设备吊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看护,防止钢丝绳损坏设备附件。

7.2.1.6不锈钢制品及其有色金属制品的设备吊装要防止钢丝绳及硬物碰、砸、撞击,施工人员禁止穿带钉鞋踩踏。

7.2.2分段到货设备的防护

7.2.2.1分段到货的设备到货后不能立即吊装的,要按指定位置分段整齐摆放,采取稳妥支垫措施,防止设备变形或倾倒,设备和支垫之间要用软质胶皮衬垫。

7.2.2.2分段到货设备,要妥善保护坡口,防止碰伤。

7.2.2.3不锈钢制品及其有色金属制品的吊装要防止钢丝绳及硬物碰、砸、撞击,施工人员禁止穿带钉鞋踩踏。

7.2.2.4钢丝绳和设备有可能接触的部分必须用软质胶皮包住。

7.2.2.5设备在吊装及其它作业时,塔盘、翅片管等易于损坏的零部件,不准人员踩踏或上面堆放重物。

7.2.2.6不得使用吊车在地面上直接拖拉设备。

7.3吊装作业与厂区路面及土建基础

7.3.1履带吊车行走作业不能直接接触已完工的路面,必须采取铺垫路基板、钢板等保护措施,以保护道路。

7.3.2吊车作业时,支腿必须下垫道木。

7.3.3吊装时不能碰撞基础或设备。

7.3.4吊车严禁在基础上碾压。

7.3.5原则上设备基础不能当锚点。

7.4地下隐蔽工程保护

7.4.1车辆通过的路线下埋地管的地方,要采取保护措施。

7.4.2吊车通过窨井前,窨井要填满黄沙,上垫厚钢板。

7.4.3吊车通过消防栓时,要设专人观察,并采取消防栓保护措施,防止碰坏。

7.4.4吊车通过电缆沟时,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盖板压坏。

7.5起重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8支持性文件

8.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92号

8.2《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8.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70号

8.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8.6《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SH/T3536-20**)

8.7《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T3515-2003)

8.8《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8.9《钢丝绳结构》(GB1102)

9记录

9.1吊车检查清单(HSE-20000-JL-0007)

9.2吊车驾驶员日检查单(HSE-20000-JL-0008)

9.3吊装作业评估表(HSE-20000-JL-0009)

篇5:桥梁工程高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桥梁工程高处作业施工安全,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桥梁工程高处作业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的规定,重点针对作业高度在15m(三级)以上高处作业及特殊高处作业中的悬空高处作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在建桥梁工程项目。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目标责任

(一)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制定桥梁工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发生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项目经理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如变更须按变更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遏制事故发生,避免损失。

(二)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高处作业安全目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管理网络,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三)项目经理部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对桥梁施工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逐层落实到人。

(四)高处作业施工中应运用现代管理技术,推行现代先进管理方法,编制科学的安全施工程序,标明安全技术关键点,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人员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高处作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严重贫血病、恐高症、严重关节炎等疾病及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在高处施工采取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要提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交底。

(四)作业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不得穿拖鞋、硬底鞋等。

(五)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工具袋,防止各种工具、零件等物料坠落伤人。

(六)严禁酒后、过度疲劳登高作业。

(七)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第七条?施工现场

(一)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备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牌,注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设施尽量做到定型化,防护栏杆以黄黑(或红黑)相间的条纹标示,盖件等以黄或(红)色标示。安全设施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高处作业所用物料,均应合理分散堆放,平稳、牢固,不可放置在临边或升降机口附近,也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拆除下的模板及余料等物件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随意乱置,严禁向下丢弃物料,传递物件时,不得抛掷。

(三)运送作业人员和物件的电梯、升降机、塔吊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调试后报所在地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修。运行时严禁人货混装。

(四)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备通讯工具。施工现场一旦有险情发生,必须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五)高处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不得毁损或擅自移位、拆除。确因施工需要须暂时拆除或移位的,要报经负责人审批,批准后才可拆移,工作完毕后要即行复原。发现缺损,及时恢复。

(六)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雷雨、台风、大雪过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清扫、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脱落和损坏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加固,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章?设施及用电

第八条?现场施工设施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高处作业的挂篮、支架、托架以及操作平台等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单项设计,其设计计算书、图纸、操作规定、技术交底须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要进行前期试验。

第九条?在高处进行预应力作业前,必须搭置可靠的工作平台,若在雨天作业,还应架设防雨棚,张拉钢筋的两端要设置安全挡板,并在张拉施工平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在张拉时进入施工平台。

第十条?操作平台

(一)操作平台要按设计方案架设,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按相应标准进行设置,强度满足作业安全要求。

(三)操作平台栏杆外必须牢挂安全立网,多张立网连接使用时,相邻部分应靠紧或重叠,立网底部全部封严。平台底部架设平网,网内不得有落物堆积,保证安全网受力均匀。

(四)操作平台必须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的安全通道,通道应搭设牢固并符合安全规定。

(五)操作平台架体应保持稳固,平台严禁超载或负荷集中。

第十一条?外用电梯

(一)电梯架体与建筑物附着要符合规范要求。

(二)电梯司机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三)载人电梯轿厢内、外必须安装紧急停止开关。所经过的操作平台必须设置有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四)人员出入口要有防护棚。

第十二条?电气

(一)临时配电线路按规范架(敷)设整齐;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

(二)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要求使用标准化配电箱,用电设备与移动式配电箱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防雷电、防撞

(一)桥梁主塔(墩)及施工现场内处于相邻建筑物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要采取防雷措施,设置可靠防雷电装置。遇雷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域,人体不得接触防雷装置。

(二)构筑物主体或起重机塔身高于30m时,应在其顶端装设防撞信号灯。

第四章?临边

第十四条?高处作业施工现场工作面边沿没有围护设施或虽有围护设施,但高度低于1.2m,人或物有可能坠落的,均须作临边防护。

第十五条?高处临边作业,必须设置上下两道可靠的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应低于1.2m,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m。栏杆外挂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十六条?临边外侧下方是交通通道时,敞口立面必须满挂安全立网作全封闭处理,并设置限宽、限高、限速安全标示和防撞设施,通道上部应架设安全棚。

第十七条?临边施工区域,要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夜间施工时,照明、警示灯光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第五章?交叉作业

第十九条?作业现场尽量避免安排交叉作业,确因技术与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现场监督。

第二十条?作业人员在上下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面上。下层作业位置应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的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要求时,上下之间应设置隔离防护层。

第二十一条?在高处进行电焊作业时,作业点下方及周围火星所及范围内,必须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要备有消防器材,严禁操作人员将焊条头随手乱扔。

第二十二条?进行模板安装与拆除作业时,要按设计所确定的顺序进行,作业面及操作平台下方不得有人员走动、逗留。

第二十三条?在通航水道进行作业前,要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保障船舶通航安全。

第六章?架设、拆除作业

第二十四条?架设、拆除作业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列入作业指导书,方案须经总工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工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培训,作业前必须进行层层安全技术交底,并留有交底签认记录。

第二十六条?架设、拆除作业要充分考虑作业人员的安全,加强个人防护和相互间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情况下施工,至少2人以上作业,并有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和监护,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做到劳逸结合,严禁疲劳作业。

第二十八条?施工过程必须遵循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新工艺及特殊架设、拆除要经过科学计算及试验,可行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二十九条?拆除前,应先将各类线路、管道等辅助设施拆除或迁移。

第三十条?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进行,先拆除非承重部分,后拆除承重部分。严禁立体交叉或多层上下进行拆除,在拆除时,应确保未拆除部分的稳定。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龙门架、托架、钢支架等重物时,应有吊机配合进行,并有专人指挥,指挥信号明确。拆除时,吊物要稳吊轻放,杜绝斜吊歪拉,不得采用“整体推倒法”。

第三十二条?为确保未拆除结构的稳定,根据结构的特点,必要部位要采取加固措施后再进行拆除,并且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指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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